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管道保温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322
决定日:2019-11-27
委内编号:1F24918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000896.8
申请日:2015-01-05
复审请求人:萍乡市通宇特种陶瓷有限责任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徐媛
合议组组长:黄军容
参审员:李鹏
国际分类号:F16L59/0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虽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解决相关技术问题所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且该区别技术特征没有为该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000896.8,名称为“一种管道保温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萍乡市通宇特种陶瓷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01月05日,公开日为2016年02月1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1月2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1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说明书第1-17段(即第1-3页),说明书附图图1-3(即第1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2246744Y,公开日为1997年02月05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管道保温装置,其特征是:它包括成对并间隔固定套设在管道(3)上的支撑环(4),所述支撑环为轴瓦形,在支撑环上固定设置有外壳体(2),所述外壳体上设置有保温涂料层(1),所述支撑环、管道和外壳体之间间隔形成有蓄热保温腔(5)。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管道保温装置,其特征是:所述支撑环(4)用耐300~500℃高温材料制成。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管道保温装置,其特征是:所述高温材料用陶瓷制成。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管道保温装置,其特征是:所述支撑环两端设置有连接孔(6),连接孔内设置有可将支撑环固定套设在管道上的卡簧(7)。”
驳回决定中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本申请的支撑环为轴瓦形,且成对间隔设置在管道上。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支撑环7的基础上,具体将支撑环的结构设置成轴瓦的形式属于一种常规的技术手段。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也能够根据管道的长度来合理选择支撑环的数量并将它们间隔设置在管道上。具体到本申请,即将支撑环成对间隔设置在管道上。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4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不是采用真空保温装置,因为在实施的过程中难以维持长时间真空,因此采用导热系数低的空气作为隔热腔,但目前工业管道保温还是应用常规的岩棉、铝镁质做保温材料;另一方面,本申请在结构上、施工工艺上与对比文件1完全不同;(2)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中记载了使用范围界定在工业、民用采暖以及太阳能锅炉及太阳能热水器,无具体承载最高温度的说明。本申请则明确了最高承受温度值为300-400℃,因此,本申请技术性能和指标均优于对比文件1;(3)金属和塑料的焊接,只是一种铆焊,即镶嵌式焊接,并不能将两种材料融为一体;即便把金属和塑料铆焊起来,也无法承受高温带来的脱离,因为两种材料的热膨胀系数差异大。对比文件1的支撑结构固定到内管道上,用于减少大气对外管的压力,没有限定具体结构,并未否定采用焊接方式,也为注明采用的是陶瓷材料,而本申请采用的陶瓷隔热瓦并有连接孔,是通过多种材料对比试验的结果,所用的陶瓷材料也需要筛选和创造,同时还考虑了后续使用中检修的问题;进一步,本申请的支撑环起到的仅仅是支撑作用,不存在气压差带来变形;(4)对比文件1限定了在空腔内壁涂有隔热涂料层,本申请保温涂料设置位置限定在壳体外;另外,隔热涂料和保温涂料是有区别的:在普通字面意义上理解,隔热涂料是阻止热量向内部传递,而保温涂料是阻止内部的热量向外部传递。进一步,无论是岩棉、铝镁质做管道保温,在实际应用中均没有采用过保温层外涂刷保温涂料方法,因此,申请人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并未想到这一点;(5)对比文件1无论管道1和管道2采用多长的隔热空腔,但必定有其接口,而接口处填充隔热材料就是热桥效应的爆发点,无法解决节点管道腐蚀问题;而本申请应用保温涂料封闭保温材料外部建立全封闭的涂层,消除热桥效应带来的管道腐蚀问题;(6)结构之间预留一定间隙来补偿膨胀变形的确是工业设计中的常规技术,本发明巧妙地把它运用到设计中即用于支撑外壳体而不是采用固定的方法,而对比文件1则是将支撑环固定,说明其发明者没有想到间隙对膨胀变形的作用,如果采用金属材料,那么支撑环将是一个导热体,如果采用其它材料,因不同材料热胀冷缩系数不同会直接影响支撑环的寿命及作用;(7)陶瓷材料种类繁多,本申请虽未限定采用哪种陶瓷材料,也需要创造发明;支撑环采用耐高温300~500度的材料很多,但选择哪种材料是需要发明创造的,陶瓷耐高温的特性是常识,但运用到这个装置上就是发明创造。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2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上述申请人所述的大部分技术特征,如内管、外管、支撑环、蓄热保温腔以及隔热涂层,且作用相同,均是通过在内外管之间设置支撑环并形成蓄热保温腔并利用隔热涂层来提供隔热保温效果,所不同的仅是支撑环的形状如本申请是轴瓦形以及保温涂料层的设置位置如本申请是设置在外壳体上,然而上述不同或区别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实践范畴;其次,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以其文字记载的内容来进行限定,申请人所述的支撑环的材料和本申请的应用领域以及设计工艺并未具体体现在本申请权利要求1当中,且申请人并未在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当中明确保温涂料层是如何与对比文件1中的隔热涂层之间的差异;再次,一件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是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技术上将其与申请日以前的整个现有技术进行比较,并判断其相对整个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虽然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存在一些区别,但这并不足以证明本申请相对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言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2 月11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为:本申请的支撑环为轴瓦形,且成对间隔套设在管道上,然而在对比文件1公开支撑环7的基础上,为了便于安装拆卸,而将支撑环的结构具体设置为轴瓦形式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此外,为了实现一定长度的外壳体受力均匀,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根据管道的长度来合理选择支撑环的数量并将它们间隔设置在管道上,具体到本申请,即将支撑环成对间隔设置在管道上,同时,由于支撑环7起支撑作用,为便于安装以及考虑材料热胀冷缩的效应,本领域技术人员进而容易想到将其套设在管道上,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指出:(1)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的保护范围是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对于是否采用真空保温装置在本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并未体现,此外,即使本申请的权利要求中记载了非真空保温装置,在相同的条件下,非真空保温装置的保温效果比真空保温装置的保温效果还要差,其也没有实现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2)根据保温管道的不同应用场合而设置其最高承受温度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同时根据实际使用场合选择耐300-400℃高温的材料也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3)对比文件1中记载了在外管与内管之间加装有支撑环,但并未限定支撑环的安装方式,而根据支撑环的实际功能选择套设的安装方式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此外支撑环安装在管道和外壳体之间,无论是否存在大气对外管的压力,其都起支撑外壳体/外管的作用,差别在仅在于支撑力的大小不同,而后续检修问题是机械领域通常会考虑的技术问题,支撑环位于高温环境中,发生损坏的几率较大,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并容易想到将其设计为便于拆装的轴瓦型结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4)隔热是指防止和阻断热量传递,保温是防止物体热量散失,隔热涂料和保温涂料虽有所区别,但都用于阻止传导热量时意义是一样的,对比文件1中的隔热涂层与本申请中的保温涂层都用于保温,即阻止传导热量,那么其基于相同的意义可以选择相同的材料;另外,对于保温涂料层涂刷在外壳体的外表面还是内表面,在本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没有明确记载,而且不管将保温涂料层涂刷在外壳体的外表面还是内表面,其作用都是阻止热量的传导,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选择保温涂料的涂刷位置,其并没有实现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5)本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并没有记载关于管道接口的密封结构,附图仅示出了部分管道保温装置,该管道无论多长,其必定也有接口,但是本申请也未记载如何解决节点管道腐蚀的问题,仅仅用保温涂料封闭保温材料外部并不能密封管道接口,因此达不到消除热桥效应的技术效果;(6)由于支撑环处于高温环境中,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考虑其材料的热胀冷缩效应,为避免材料受热膨胀变形而影响支撑环的寿命,采用设置间隙的方式即将支撑环套设在管道上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7)首先,本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并没有具体限定采用哪种陶瓷材料;其次,陶瓷作为常用的保温材料,将其运用到管道保温装置上不需要克服技术障碍,属于一种常见的选择应用;最后,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各种陶瓷材料的特性的基础上,根据实际使用需要,在已知现有的陶瓷材料中选择适合的陶瓷材料种类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3 月11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2-4合并到权利要求1中。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中保温涂料置于外表还有着封闭外壳体连接接口的作用;此外,合议组认可保温涂料和隔热涂料有区别,对比文件1在腔内涂刷的是隔热涂料,如果涂刷成了反射型隔热涂料,将失去保温效果,阻止热量传导也就无从谈起,因此,保温还是隔热的意义不同;(2)对比文件1中的表述“为了减少大气对外管压力,在外管与内管之间加装有支撑环”说明对比文件1中提到的支撑环作用单一,未考虑温度变化带来的热胀冷缩,对比文件1没有材料和固定方式的具体设计和连接说明,此外,对比文件1 支撑环位于焊接封起形成一密闭的空腔内,可以安装拆卸,但用“便于安装拆卸”申请者无法认同,与本发明的支撑环主要用于“[0010]所述外壳体用耐高温的有机或无机板或薄钢板包覆在支撑环上”的作用完全不同;另外,在管道保温这个领域中,仍然在使用硅酸铝纤维、岩棉、矿渣棉、玻璃棉、硬聚氨脂泡沫塑料、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或纳米材料等等,尚无本申请保温方式的应用报道,也就谈不上常规技术手段;(3)现有技术中,连接孔和连接件相配合的方式有多种,可用螺栓、铁丝绑扎、锁扣等等,本发明采用的是用卡簧连接,既可缓冲热胀冷缩带来的应力,又有利于检修的拆卸,本发明的支撑环结构与对比文件1相比不但有更大的技术进步,而且发明思想完全不同;(4)对比文件1的真空隔热腔在没有人为干预的情况下,不能实现长期真空,而本发明不采用真空隔热腔,虽然增加部分导热系数,但关键在于壳体外的保温涂层,维护成本低、使用效果好,申请人已有“一种超薄型耐高温保温涂料”的专利授权(2014105074213),结合本发明装置,效果显著;(5)对比文件1的支撑环如何固定并不重要,但却没有设计为轴瓦型的陶瓷材料和连接方法说明,对比文件1的结构根本不便于后续检修,轴瓦结构的支撑环和连接方法,更重要的作用是稳定支撑环和对热胀冷缩的应变,在本发明公布以前并无人提出,另外,轴瓦型陶瓷材料的支撑环,在高温环境中,没有外力的情况下发生损坏的几率很小,管道检修主要内容是:管道更换、表层防腐、外壳体损坏或涂层老化等,灵活的连接方式有利于检修工作的开展;(6)陶瓷隔热性能很好,在管道保温行业尚无用陶瓷作保温材料的报道;选择合适的陶瓷材料未必就能达到保温效果,还需研究陶瓷的结构,在瓷坯上开孔还是开槽、蜂窝还是实心都需要研究试验;本申请注重于陶瓷材料轴瓦的导热系数,在形态和成份上还需进一步测试、完善,提出的陶瓷材料是上位概念,而本发明利用保温材料的成膜特性,将包覆外壳体接缝及相邻两块外壳体接缝进行封闭。
合议组于2019 年07 月05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为:(1)本申请的支撑环为轴瓦形,且成对间隔套设在管道上;(2)保温涂料层设置在外壳体的外表面上;(3)所述支撑环用耐300~500℃高温材料制成,所述高温材料用陶瓷制成;(4)所述支撑环两端设置有连接孔,连接孔内设置有可将支撑环固定套设在管道上的卡簧。然而区别(1)-(4)均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指出:(1)首先,如上针对区别技术特征(2)的评述,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保温材料通常设置在管道或者其他设备的外面,那么在对比文件1中的密闭空腔不方便涂隔热保温涂层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隔热保温涂层涂在外壳体的外表面,其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没有实现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其次,对比文件1要求保护一种保温管,其虽然采用了隔热涂层,其目的仍然是为了保温,而隔热涂料和保温涂料在用于保温即阻止传导热量时意义是一样的,基于此可以选择相同的材料;至于复审请求人声称的 “保温涂料置于外表还有着封闭外壳体连接接口的作用”这一技术效果则在原始说明书中未记载,合议组不予考虑;(2)首先,关于支撑环的作用,无论在对比文件1中,还是在本申请中,支撑环都是起到支撑外壳体的作用,本申请中也未具体记载支撑环的其他作用;其次,在管道保温领域,已存在充填式绝热结构,其中支撑环结构与本申请相同(参见《做最好的市政工程施工员》,赵艳娥,第388页,“充填式绝热结构是利用圆钢或扁钢做支撑环,套在管道上,间距为0.3-0.5m,支撑环外面可直接采用金属保护层作固形层,再向固形层内充填绝热材料”);第三,至于支撑环的材料和固定方式,均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具体参见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部分;(3)卡簧作为机械领域常用的连接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将其应用于任何需要方便拆装以及需要适量变形的结构中,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4)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对于是否采用真空保温装置在本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并未体现,此外,即使本申请的权利要求中记载了非真空保温装置,在相同的条件下,非真空保温装置的保温效果比真空保温装置的保温效果还要差,其也没有实现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5)首先,关于“轴瓦型的陶瓷材料和连接方法说明”以及在管道保温领域的应用已在上述意见中进行了评述,此处不再赘述;其次,在管道保温领域,必然存在管道检修的客观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改进对比文件1中支撑环,使其灵活连接、便于拆装,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6)首先,选择陶瓷作为支撑环的材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节约能源1000例【2】》,刘宝家等,第257页,“陶瓷纤维有使用温度高,导热率低等优点,可用于热风管道的保温”);其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本申请的权利要求仅记载了“高温材料用陶瓷制成,在外壳体上设置有保温涂料层”,并未记载陶瓷的结构、形态和成份等,也未记载保温材料的成膜特性,以及将包覆外壳体接缝及相邻两块外壳体接缝进行封闭,同时本申请的原始说明书中也未记载上述特征和效果,因此上述理由不成立。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中明确记载对权利要求1进行修改,具体为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技术特征“施工时,先将支撑环成对套在管道上,用卡簧通过连接孔将两个成对的支撑环连接固定在管道上”,但没有随之提交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所公开的一种管道保温装置包括外壳体施工时:先将支撑环成对套在管道上,用卡簧通过连接孔将两个成对的支撑环连接固定在管道上,最后在支撑环外面连接有涂有保温涂料层的外壳体,从而形成保温层,对现有管道进行保温处理,本申请主要解决的问题是通过发明一种管道保温装置对现有的管道进行保温处理,从而解决现有的对管道进行保温的工法以及保温材料,存在的防水性能差、施工复杂以及腐蚀严重等问题;而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真空复合材料保温管安装过程:是将一段预制好的真空复合材料保温管的内接管插入另一端预制好的真空复合材料保温管的外接管内并连接;因此,对比文件1提供的是一种保温管道,通过提前预制一种能够起到保温作用的管道并进行连接与应用,这与本申请是提供一种对现有管道进行保温处理的保温装置,所要解决的问题完全不同;而且将现有管道进行拆除,再进行安装预制好的保温管道,无疑增加了工程量,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是非显而易见的;(2)对比文件1中的内管只有中部一部分被真空空腔以及空腔内的隔热涂层进行隔热,而内管两端并没有隔热层进行隔热,所以对比文件1通过在外接管和内接管之间填充隔热材料,以便消除内管上没有隔热层进行隔热的地方,外接管和内接管之间填充的隔热材料设置在封头的外表面,空腔的隔热涂层设置在封头的内表面,而封头是具有一定的厚度的,因此封头的两端是没有进行任何保温处理的,从而导致封头与内管进行焊接的地方形成热桥,无法起到保温作用;而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采用将涂有的保温涂料层的外壳体设置在整个装置的最外层,与支撑环和管道之间间隔形成蓄热保温腔,涂有保温涂料层的外壳体、蓄热保温腔和管道外表面共同形成一整体保温层方式,保证了保温层的一体性,避免了管道上出现热桥,大大提高了整个装置的保温效果;即便本领域技术人员想到了将隔热涂层设置在外接管和外管外面,以便对封头进行保温处理,但单单靠一层隔热涂层隔热效果远比不上本申请的隔热涂料层和蓄热保温腔共同的保温效果;即便管道与管道接口处存在热桥效应,本申请通过在管道与管道接口处外部设有蓄热保温腔和涂有保温涂料层的外壳体对其进行隔热,所产生保温效果远不是对比文件1中封头与内管焊接处没有进行任何保温处理的保温管道所能相比的,且通过采用本申请的保温装置,与管道接口处直接接触的是蓄热保温腔,无需采用岩棉等传统的保温材料,本身就不存在保温材料遇水生成一种盐,进而腐蚀节点管道的问题,所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是非显而易见的。
接着,复审请求人又于2019年09月05日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管道保温装置,其特征是:它包括成对并间隔固定套设在管道(3)上的支撑环(4),所述支撑环为轴瓦形,在支撑环上固定设置有外壳体(2),所述外壳体外表面上设置有保温涂料层(1),所述支撑环、管道和外壳体之间间隔形成有蓄热保温腔(5),所述支撑环(4)用耐300~500℃高温材料制成,所述高温材料用陶瓷制成,所述支撑环两端设置有连接孔(6),连接孔内设置有可将支撑环固定套设在管道上的卡簧(7),施工时,先将支撑环成对套在管道上,用卡簧通过连接孔将两个成对的支撑环连接固定在管道上。”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9月05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申请日2015年01月05日提交说明书第1-3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管道保温装置。对比文件1(CN2246744Y,公开日为1997年02月05日)公开了一种真空复合材料保温管,其也公开了一种管道保温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页第1-9行及附图1):包括固定在内管1上的支撑环7,在支撑环7上固定有外管2(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外壳体),所述外管2上设置有隔热涂层,所述支撑环7、内管1和外管2之间间隔形成有空腔10(相当于本申请中的蓄热保温腔)。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为:(1)本申请的支撑环为轴瓦形,且成对间隔套设在管道上;(2)保温涂料层设置在外壳体的外表面上;(3)所述支撑环用耐300~500℃高温材料制成,所述高温材料用陶瓷制成;(4)所述支撑环两端设置有连接孔,连接孔内设置有可将支撑环固定套设在管道上的卡簧,施工时,先将支撑环成对套设在管道上,用卡簧通过连接孔将两个成对的支撑环连接固定在管道上。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一种安装方便、内部支撑力均匀且耐高温的保温装置。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将支撑环设置为轴瓦形且成对间隔套设在管道上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做最好的市政工程施工员》,赵艳娥,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2014年11月,第388页,“充填式绝热结构是利用圆钢或扁钢做支撑环,套在管道上,间距为0.3-0.5m,支撑环外面可直接采用金属保护层作固形层,再向固形层内充填绝热材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不管将保温涂料层涂刷在外壳体的外表面还是内表面,其作用都是阻止热量的传导,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保温涂料的涂刷位置,在管道保温领域,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保温材料通常设置在管道或者其他设备的外面(参见《做最好的市政工程施工员》,赵艳娥,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2014年11月,第387页,“胶泥涂抹式绝热施工基本做法是:首先在管道外表面分层涂抹保温胶泥,然后包扎镀锌钢丝网(也有不用丝网的),最后做保护层),那么在对比文件1中的密闭空腔不方便涂隔热保温涂层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隔热保温涂层涂在外壳体的外表面,其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没有实现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具体将支撑环的材料选择为耐300-500℃的高温材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保温管道的应用场合而容易作出的常规选择。而陶瓷材料具有耐高温、耐磨、耐腐蚀以及硬度和抗压强度高等特性,是本领域常用的保温材料,将上述高温材料选择为陶瓷也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节约能源1000例【2】》,刘宝家等,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82年8月,第257页,“陶瓷纤维有使用温度高,导热率低等优点,可用于热风管道的保温”)。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4),当支撑环采用轴瓦的结构形式时,为了将轴瓦形的支撑环固定套设在管道上而采用连接孔和连接件相配合的方式进行连接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连接方式,具体到本申请,即在支撑环两端设置连接孔并在连接孔内设置卡簧以将其固定套设于管道上,并且,在安装采用连接孔和卡簧连接的支撑环时,必然是先将支撑环成对套在管道上,再用卡簧固定连接,其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安装方式,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3.1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所公开的一种管道保温装置包括外壳体施工时:先将支撑环成对套在管道上,用卡簧通过连接孔将两个成对的支撑环连接固定在管道上,最后在支撑环外面连接有涂有保温涂料层的外壳体,从而形成保温层,对现有管道进行保温处理,本申请主要解决的问题是通过发明一种管道保温装置对现有的管道进行保温处理,从而解决现有的对管道进行保温的工法以及保温材料,存在的防水性能差、施工复杂以及腐蚀严重等问题;而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真空复合材料保温管安装过程:是将一段预制好的真空复合材料保温管的内接管插入另一端预制好的真空复合材料保温管的外接管内并连接;因此,对比文件1提供的是一种保温管道,通过提前预制一种能够起到保温作用的管道并进行连接与应用,这与本申请是提供一种对现有管道进行保温处理的保温装置,所要解决的问题完全不同;而且将现有管道进行拆除,再进行安装预制好的保温管道,无疑增加了工程量,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是非显而易见的。
对此,合议组认为:如上述针对区别(1)和(4)的评述,将支撑环设为轴瓦形,并在支撑环两端设置连接孔,连接孔内设置卡簧,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计手段,在此基础上,根据连接孔与卡簧可灵活打开和连接的结构特点,其必然可以实现在施工时先将支撑环成对套在现有管道上,再用卡簧固定连接,最后在支撑环外面连接外壳体,因此也必然可以实现对现有管道的进行保温处理,而无需将现有管道进行拆除,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3.2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内管只有中部一部分被真空空腔以及空腔内的隔热涂层进行隔热,而内管两端并没有隔热层进行隔热,所以通过在外接管和内接管之间填充隔热材料,以便消除内管上没有隔热层进行隔热的地方,外接管和内接管之间填充的隔热材料设置在封头的外表面,空腔的隔热涂层设置在封头的内表面,而封头是具有一定的厚度的,因此封头的两端是没有进行任何保温处理的,从而导致封头与内管进行焊接的地方形成热桥,无法起到保温作用;而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采用将涂有的保温涂料层的外壳体设置在整个装置的最外层,与支撑环和管道之间间隔形成蓄热保温腔,涂有保温涂料层的外壳体、蓄热保温腔和管道外表面共同形成一整体保温层方式,保证了保温层的一体性,避免了管道上出现热桥,大大提高了整个装置的保温效果;即便本领域技术人员想到了将隔热涂层设置在外接管和外管外面,以便对封头进行保温处理,但单单靠一层隔热涂层隔热效果远比不上本申请的隔热涂料层和蓄热保温腔共同的保温效果;即便管道与管道接口处存在热桥效应,本申请通过在管道与管道接口处外部设有蓄热保温腔和涂有保温涂料层的外壳体对其进行隔热,所产生保温效果远不是对比文件1中封头与内管焊接处没有进行任何保温处理的保温管道所能相比的,且通过采用本申请的保温装置,与管道接口处直接接触的是蓄热保温腔,无需采用岩棉等传统的保温材料,本身就不存在保温材料遇水生成一种盐,进而腐蚀节点管道的问题,所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是非显而易见的。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封头两端没有进行任何保温处理是由于其内、外管两端分别插接内接管和外接管,并且将保温涂层涂在空腔内壁的特定结构导致的,对比文件1实质上是给出了通过保温空腔以及保温涂层来共同实现管道保温的技术启示,对于不需要在其两端插接接管的普通管道来说,当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给出的上述启示的基础上,结合常规技术手段将保温涂层涂在管道外表面,则必然可实现减少热桥效应并提高保温效果,此外,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中明确记载了“为了增加外接管的保温,在内接管与外接管之间填充有隔热材料”,也就是说采用岩棉等传统的保温材料也是由于对比文件1中存在外接管这一特定结构导致的,对于不需要在其两端插接接管的普通管道来说,采用保温空腔以及保温涂层已经将整个管道装置进行保温的情况下,也不需要采用上述保温材料,因此也不存在保温材料遇水生成一种盐,进而腐蚀节点管道的问题,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上述理由不具有说服力,其主张不能成立。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01 月22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