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彩金浮雕工艺-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彩金浮雕工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299
决定日:2019-11-27
委内编号:1F27495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1187645.6
申请日:2016-12-20
复审请求人:泸州市元吉印务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宋庆华
合议组组长:霍光
参审员:王芳
国际分类号:B41M1/12(2006.01);B41M1/22(2006.01);B41M1/3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其中一些区别技术特征已经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且作用相同,其余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多个区别技术特征产生的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料得到的,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611187645.6,名称为“一种彩金浮雕工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泸州市元吉印务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12月20日,公开日为2017年04月2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2月1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12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4段(即第1-3页)、说明书摘要;以及2018年08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201655154U,公告日为2010年11月24日;
对比文件2:CN105922734A,公开日为2016年09月07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彩金浮雕工艺,其特征在于,包括一下步骤:
步骤1:材料设备的选择:
(1)选择高透明度不干胶PVC材料作为承印物;
(2)丝网印版选用100目—200目的低目数网布绷制,所述的丝网印版采用矩形硬铝材质的网框和黄色聚酯网纱晒制浮雕装饰图案,以避免在曝光时发生的漫反射,影响网版图像的精细度,聚酯网纱是瑞士出品的赛发SEFAR聚酯网纱,聚酯网纱型号为PET1000和PET1500,网纱目数为120目;
(3)印机选用无极变速的丝网印机;
步骤2:印刷烫金底油:在承印物上印刷烫金底油;
步骤3:光固化:印刷好烫金底油的承印物立即放进光固机固化,固化采用LED冷光源照射承印物表面,光线与光敏剂产生物理反应,让油墨固化定形;
步骤4:冷烫合压:固化定形后的承印物依次放进装有冷烫彩金箔的冷烫机中同步合压,让彩金箔转移到固化底油上,固化底油的印刷图案就是彩金浮雕的成形图案;
步骤5:冷烫过后经分切、清选得到彩金浮雕成品;
步骤6:包装入库。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彩金浮雕工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光敏剂为苯甲酮光敏剂。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彩金浮雕工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彩金浮雕成品的凸起的厚度为0.01mm~ 20mm。”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烫金浮雕工艺具体为彩金浮雕工艺,步骤4得到的为彩金浮雕的成形图案,冷烫金箔为冷烫彩金箔;步骤1中(1)选择承印物具体为选择高透明度不干胶PVC材料作为承印物;步骤(2)丝网印版选用具体为选用100目—200目的低目数网布绷制,所述的丝网印版采用矩形硬铝材质的网框和黄色聚酯网纱晒制浮雕装饰图案,以避免在曝光时发生的漫反射,影响网版图像的精细度,聚酯网纱是瑞士出品的赛发SEFAR聚酯网纱,聚酯网纱型号为PET1000和PET1500,网纱目数为120目;步骤(3)印机选用的为无极变速的丝网印机;步骤3中印刷好烫金底油的承印物通过光固化装置固化具体为放进光固机固化,且固化采用LED冷光源照射承印物表面;且还包括步骤5:冷烫过后经分切、清选得到彩金浮雕成品和步骤6:包装入库。然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选择PET膜作为承印物,且在冷烫步骤后在基材背面上不干胶层并加硅油纸层,之后进行模切,将标识模切开,并进行检验,在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选择不干胶膜材料作为承印物,并设置分切、清选、包装入库等步骤,其他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而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存在较多区别技术特征,并且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具有如下效果“采用冷烫技术和冷烫彩金箔把彩金转移到承印物件上,图纹清晰,金光闪亮,手感强烈,耐冷热,干温,耐磨损,成本低,凹凸感强烈;采用LED冷光源固化烫金底油,达到承印物不涨缩变形,采用高透明度不干胶PVC材料作为承印物,解决了耐腐蚀,不怕受潮变色和发霉的问题”,因而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0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工艺步骤“丝网印版选用,将版的厚度增加,使得UV胶水印刷时图文增加厚度”的内容的基础上,根据印刷厚度需要,具体选用100目-200目的低目数网布绷制也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会选用黄色聚酯网纱晒制图案,以避免在曝光时发生的漫反射,影响网版图像的精细度,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于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工艺步骤“步骤3:光固化:印刷好烫金底油的承印物立即通过光固化装置固化,固化采用光源照射承印物表面,光线与光敏剂产生物理反应,让油墨固化定形”,在此基础上,为了避免固化过程中材料变形,通常会采用冷光源进行固化,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工艺步骤“步骤4:冷烫合压:固化定形后的承印物依次放进装有冷烫金箔的冷烫机中同步合压,让金箔转移到固化底油上,固化底油的印刷图案就是烫金浮雕的成形图案”,在此基础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基于需要可以选择金色、银色、彩金电化铝箔进行烫金、烫银、烫彩金,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2公开了其工艺可以用于防伪标签,且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防伪标识,且为了提高防伪标识的耐用性,设置了PET膜,且还设置了不干胶层,之后进行模切,将标识模切开并检验,为了使得标签耐腐蚀、不怕受潮变色和发霉,容易想到选择薄膜类不干胶材料作为承印物,而具体选择高透明度不干胶PVC材料作为承印物也是也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且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10月0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①选择高透明度不干胶PVC材料作为承印物;②采用冷烫彩金箔作为冷烫材料;③丝网印版选用120的低目数网布绷制,丝网印版采用矩形硬铝材质的网框和黄色聚酯网纱晒制浮雕装饰图案,以避免在曝光时发生的漫反射,影响网版图像的精细度,聚酯网纱是瑞士出品的赛发SEFAR聚酯网纱,聚酯网纱型号为PET1000和PET1500,印机选用无极变速的丝网印机,固化采用LED冷光源照射承印物表面;④还包括分切、清选、包装入库步骤。对比文件1公开了丝网印浮雕冷烫方法可运用于纸张、防伪标签等,而不干胶PVC材料是本领域常见的防伪标签所使用的材料,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对比文件2公开了使用电化铝箔进行冷烫,而彩金箔、铝箔等都是本领域常用的冷烫材料,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按产品的实际需求进行选用;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按实际需要选择网版的目数、网框材质、网纱材质、丝网印机类型、固化光源类型,这些参数所带来的优缺点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设置分切、清选、包装入库等步骤以得到合格的产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而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如前文评述,对比文件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已经公开了采用丝网印刷机印刷UV胶水(即烫金底油),在印刷时将版的厚度增加,使UV胶水印刷时的图文增加厚度,然后将底油固化,并将电化铝箔冷烫于固化底油,最后分离电化铝箔得到三维立体图像。由于采用了网印和冷烫工艺,所以对比文件2也实现了图纹清晰、耐冷热、凹凸感强烈且成本低的效果。而其他工艺细节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1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存在较多区别技术特征,这些区别特征并非常规设计,并且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具有如下效果“采用冷烫技术和冷烫彩金箔把彩金转移到承印物件上,图纹清晰,金光闪亮,手感强烈,耐冷热,干温,耐磨损,成本低,凹凸感强烈;采用LED冷光源固化烫金底油,达到承印物不涨缩变形,采用高透明度不干胶PVC材料作为承印物,解决了耐腐蚀,不怕受潮变色和发霉的问题”,因而具有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相同,均为申请日2016年12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页、说明书摘要;以及2018年08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彩金浮雕工艺。对比文件2(CN105922734A)公开了一种丝网印浮雕冷烫方法,包括以下步骤:选择银卡纸、铁板材、纸张等材料作为承印物,选择较厚的丝网印版使UV胶水印刷时的图文增加厚度,印机采用丝网印刷机;将片材传送至圆网丝印座,并在浮雕冷烫部件印刷UV胶水(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烫金底油)(即公开了“在承印物上印刷烫金底油”);在烘干座上片材通过UV灯(相当于光固化机)而使UV胶水半固化(必然存在光线与UV胶水中的光敏剂产生物理反应而让UV胶水固化定形的过程,权利要求1的步骤3中所述的油墨即烫金底油,因而公开了“印刷好烫金底油的承印物立即进行光固化,光线与光敏剂产生物理反应,让油墨固化定形”);经由烫金座(相当于冷烫机)使电化铝箔(与本申请中的冷烫彩金箔对应)与片材上的UV胶贴合(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同步合压),再使用UV灯将UV胶水完全固化后,将多余的铝箔与片材分离(即部分铝箔转移至UV胶水),完成浮雕冷烫(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03]-[0019]段)。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①选择高透明度不干胶PVC材料作为承印物;②采用冷烫彩金箔作为冷烫材料;③丝网印版选用120的低目数网布绷制,丝网印版采用矩形硬铝材质的网框和黄色聚酯网纱晒制浮雕装饰图案,以避免在曝光时发生的漫反射,影响网版图像的精细度,聚酯网纱是瑞士出品的赛发SEFAR聚酯网纱,聚酯网纱型号为PET1000和PET1500,印机选用无极变速的丝网印机,固化采用LED冷光源照射承印物表面;④还包括分切、清选、包装入库步骤。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合理选择承印物材质、冷烫材料、网版的目数和材质、网印机类型、固化光源类型以及形成合格的产品。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对比文件1(CN201655154U)公开了丝网印浮雕冷烫方法可运用于纸张、防伪标签等(参见其说明书第[0019]段),而不干胶PVC材料是本领域常见的防伪标签所使用的材料,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②对比文件2公开了使用电化铝箔进行冷烫,而彩金箔、铝箔等都是本领域常用的冷烫材料,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按产品的实际需求进行选用;③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按实际需要选择网版的目数、网框材质、网纱材质、丝网印机类型、固化光源类型,这些参数所带来的优缺点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④设置分切、清选、包装入库等步骤以得到合格的产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和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其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该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从属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所述的光敏剂为苯甲酮光敏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快速固化烫金底油的需要对光敏剂进行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从属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彩金浮雕成品的凸起的厚度为0.01mm-20mm”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成品浮雕的实际需要而对凸起的厚度进行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存在较多区别技术特征,这些区别特征并非常规设计,并且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具有如下效果“采用冷烫技术和冷烫彩金箔把彩金转移到承印物件上,图纹清晰,金光闪亮,手感强烈,耐冷热,干温,耐磨损,成本低,凹凸感强烈。采用LED冷光源固化烫金底油,达到承印物不涨缩变形,采用高透明度不干胶PVC材料作为承印物,解决了耐腐蚀,不怕受潮变色和发霉的问题”,因而具有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已经公开了采用丝网印刷机印刷UV胶水(即烫金底油),在印刷时将版的厚度增加,使UV胶水印刷时的图文增加厚度,然后将底油固化,并将电化铝箔冷烫于固化底油,最后分离电化铝箔得到三维立体图像。由于采用了网印与冷烫相结合的工艺,所以对比文件2也实现了图纹清晰、耐冷热、凹凸感强烈且成本低的效果;而且,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在浮雕冷烫部件印刷UV胶水(相当于烫金底油);在烘干座上片材通过UV灯(相当于光固化机)而使UV胶水半固化,在此基础之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按实际需要选择UV灯的类型,LED冷光源是本领域常用的光源,其不容易使承印物变形的优点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在对承印物的变形量要求较严格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会采用LED冷光源作为固化光源;PVC作为一种塑料,其具有耐腐蚀、不容易受潮而变色和发霉的特性是本领域熟知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按产品需求将其作为承印物;另外,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按产品的实际需要采用冷烫彩金箔作为冷烫材料,并按实际工况选择合适的目数的网版、网纱型号、印机类型等参数,并设置分切、清选、包装入库步骤,本申请的说明书中也没有记载100目-200目的低目数网布、赛发SEFAR聚酯网纱、PET1000和PET1500的聚酯网纱型号、无极变速的丝网印机这些技术细节所带来的效果,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本申请的各项权利要求均不具备创造性。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1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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