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像素阵列、显示面板以及曲面型显示面板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293
决定日:2019-11-27
委内编号:1F271387
优先权日:2015-08-10
申请(专利)号:201510589690.3
申请日:2015-09-16
复审请求人:友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杨艳
合议组组长:崔双魁
参审员:高望
国际分类号:G02F1/1362,G02F1/1343,G02F1/167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所述区别技术特征中部分技术特征被同领域的其它对比文件所公开,且其所起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实际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部分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589690.3,名称为“像素阵列、显示面板以及曲面型显示面板”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友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9月16日,优先权日为2015年08月10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0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19日以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1-16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作出驳回决定,并在其他说明中指出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3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908787A,公开日为 2007年02月07日;
对比文件2:CN103235452A,公开日为 2013年08月07日;
对比文件3:CN101464582A,公开日为 2009年06月24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9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7段、说明书附图图1-11、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于2018年06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显示面板,其特征在于,该显示面板包括:
一第一基板;
一像素阵列,位于该第一基板上且包括多个像素单元组,其中每一像素单元组具有一第一像素区域以及一第二像素区域,每一像素单元组包括:
一扫描线,包括一主扫描线以及与该主扫描线连接的一第一分支扫描线以及一第二分支扫描线,且沿着一第一方向延伸;
一第一数据线以及一第二数据线,沿着一第二方向延伸;
一第一主动元件,位于该第一像素区域内且与该第一分支扫描线以及
该第一数据线电性连接;
一第一像素电极,位于该第一像素区域内与该第一主动元件电性连接;
一第二主动元件,位于该第二像素区域内与该第二分支扫描线以及该第二数据线电性连接;以及
一第二像素电极,位于该第二像素区域内与该第二主动元件电性连接,
其中,该第一数据线以及第二数据线至少其中一与该第一像素电极以及该第二像素电极两者重叠;
该第一像素区域以及该第二像素区域各自具有一长边以及一短边,其中所述长边与该第一方向平行,且所述短边与该第二方向平行;以及
一第二基板,位于该第一基板的对向侧。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面板,其特征在于,该第一基板更包括一第三像素区域,该扫描线更包括与该主扫描线连接的一第三分支扫描线,且每一像素单元组更包括:
一第三数据线,沿着该第二方向延伸;
一第三主动元件,位于该第三像素区域内与该第三分支扫描线以及该第三数据线电性连接;以及
一第三像素电极,位于该第三像素区域内与该第三主动元件电性连接,
其中,该第一数据线、第二数据线以及该第三数据线至少其中一与该第一 像素电极、该第二像素电极以及该第三像素电极三者重叠。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显示面板,其特征在于,该第一数据线、第二数据线以及该第三数据线的其中之二与该第一像素电极、该第二像素电极以及该第三像素电极三者重叠。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显示面板,其特征在于:
该第一像素电极、该第二像素电极以及该第三像素电极各自具有一条状电极图案,所述条状电极图案具有至少两个弯折部,
该第一数据线、第二数据线以及该第三数据线的其中之二与所述至少两个弯折部重叠。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显示面板,其特征在于:
在所述像素单元组中,所述条状电极图案包括一第一条状电极、一第二条状电极以及一第三条状电极,该第一条状电极与该第二条状电极之间具有一第一夹角,该第二条状电极与该第三条状电极之间具有一第二夹角,其中该第一夹角以及该第二夹角皆小于180度且该第一夹角以及该第二夹角的开口互为相反方向。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显示面板,其特征在于:
在下一个像素单元组中的所述条状电极图案的该第一条状电极与该第二条状电极之间具有一第三夹角,且该第二条状电极与该第三条状电极之间具有一第四夹角,其中该第三夹角以及该第四夹角皆小于180度且该第三夹角以及该第四夹角的开口互为相反。
7.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显示面板,其特征在于,该第一数据线、第二数据线以及该第三数据线的其中之一与该第一像素电极、该第二像素电极以及该第三像素电极三者重叠。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显示面板,其特征在于,该第一数据线以及该第三数据线不与该第一像素电极、该第二像素电极以及该第三像素电极三者重叠,且该第二数据线与该第一像素电极、该第二像素电极以及该第三像素电极三者重叠。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显示面板,其特征在于,
该第一像素电极、该第二像素电极以及该第三像素电极各自具有一条状电极图案,所述条状电极图案具有至少一个弯折部,
该第一数据线、第二数据线以及该第三数据线的其中之一与所述弯折部重叠。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显示面板,其特征在于:
在所述像素单元组中,所述条状电极图案包括一第一条状电极以及一第二条状电极,该第一条状电极与该第二条状电极之间具有一第一夹角,且
在下一个像素单元组中,所述条状电极图案的该第一条状电极与该第二条状电极之间具有一第二夹角,其中该第一夹角以及该第二夹角皆小于180度且该第一夹角以及该第二夹角的开口朝向相反方向。
11. 一种显示面板,其特征在于,该显示面板具有一中心区域以及位于该中心区域两侧的一第一区域以及一第二区域,该显示面板包括:
一第一基板;
一像素阵列,位于该第一基板上且包括多个像素单元组,其中每一像素单元组具有一第一像素区域以及一第二像素区域,每一像素单元组包括:
一扫描线,包括一主扫描线以及与该主扫描线连接的一第一分支扫描线以及一第二分支扫描线,且沿着一第一方向延伸;
一第一数据线以及一第二数据线,沿着一第二方向延伸;
一第一主动元件,位于该第一像素区域内且与该第一分支扫描线以及
该第一数据线电性连接;
一第一像素电极,位于该第一像素区域内与该第一主动元件电性连接;
一第二主动元件,位于该第二像素区域内与该第二分支扫描线以及该第二数据线电性连接;以及
一第二像素电极,位于该第二像素区域内与该第二主动元件电性连接,
其中,该第一数据线以及第二数据线至少其中一与该第一像素电极以及该第二像素电极两者重叠;
该第一像素区域以及该第二像素区域各自具有一长边以及一短边,其中所述长边与该第一方向平行,且所述短边与该第二方向平行;
一第二基板,位于该第一基板的对向侧;
一彩色滤光层,位于该第一基板或该第二基板上且对应该像素阵列设置; 以及
一遮光图案层,位于该第二基板上,且对应该彩色滤光层设置。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显示面板,其特征在于,该遮光图案层定义出多个透光区域,其中每一个透光区域与该像素单元组中的该第一像素区域或该第二像素区域对应,其中位于每一个透光区域四周的遮光图案层分成:
一第一遮光部以及一第二遮光部,沿着该第二方向延伸;以及
一第三遮光部以及一第四遮光部,沿着该第一方向延伸。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显示面板,其特征在于:
在该显示面板的该第一区域中,该遮光图案层的该第一遮光部的宽度为LW1,该第二遮光部的宽度为LW2,且LW1≠LW2;
在该显示面板的该中央区域中,该遮光图案层的该第一遮光部的宽度为CW1,该第二遮光部的宽度为CW2,且CW1=CW2;且
在该显示面板的该第二区域中,该遮光图案层的该第一遮光部的宽度为RW1,该第二遮光部的宽度为RW2,且RW1≠RW2。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显示面板,其特征在于:
LW1>LW2,CW1=CW2,RW1<RW2;或是
LW1<LW2,CW1=CW2,RW1>RW2。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显示面板,其特征在于:
(LW1 LW2)/2=(RW1 RW2)/2=CW1=CW2。
16. 一种曲面型显示面板,其特征在于,其具有一中心轴,且该曲面型显示面板沿着该中心轴往两侧弯曲,该曲面显示面板如权利要求1到15其中之一所述。”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1)第一像素区域以及该第二像素区域以各自具有一长边以及一短边,其中所述长边与该第一方向平行,且所述短边与该第二方向平行;(2)显示面板包含的为彩色滤光层,位于第一基底100或该第二基底200上且对应该像素阵列设置;以及遮光图案层对应该彩色滤光层设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均为本领域常规设置,因此权利要求1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2-1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而也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6要求保护一种曲面型显示面板,其中限定的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由于权利要求11-15不具备创造性,因而独立权利要求16也不具备创造性。在其他说明中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第一像素区域以及该第二像素区域以各自具有一长边以及一短边,其中所述长边与该第一方向平行,且所述短边与该第二方向平行。上述区别特征为本领域常规设置,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0或被对比文件1、2公开或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而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友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提交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显示面板,其特征在于,该显示面板包括:
一第一基板;
一像素阵列,位于该第一基板上且包括多个像素单元组,其中每一像素单元组具有一第一像素区域以及一第二像素区域,每一像素单元组包括:
一扫描线,包括一主扫描线以及与该主扫描线连接的一第一分支扫描线以及一第二分支扫描线,且沿着一第一方向延伸;
一第一数据线以及一第二数据线,沿着一第二方向延伸;
一第一主动元件,位于该第一像素区域内且与该第一分支扫描线以及该第一数据线电性连接;
一第一像素电极,位于该第一像素区域内与该第一主动元件电性连接;
一第二主动元件,位于该第二像素区域内与该第二分支扫描线以及该第二数据线电性连接;以及
一第二像素电极,位于该第二像素区域内与该第二主动元件电性连接,
其中,该第一数据线以及第二数据线至少其中一与该第一像素电极以及该第二像素电极两者重叠;
该第一像素区域以及该第二像素区域各自具有一长边以及一短边,其中所述长边与该第一方向平行,且所述短边与该第二方向平行;以及
一第二基板,位于该第一基板的对向侧;
该第一基板更包括一第三像素区域,该扫描线更包括与该主扫描线连接的一第三分支扫描线,且每一像素单元组更包括:
一第三数据线,沿着该第二方向延伸;
一第三主动元件,位于该第三像素区域内与该第三分支扫描线以及该第三数据线电性连接;以及
一第三像素电极,位于该第三像素区域内与该第三主动元件电性连接,
其中,该第一数据线、第二数据线以及该第三数据线至少其中一与该第一像素电极、该第二像素电极以及该第三像素电极三者重叠;
该第一像素电极、该第二像素电极以及该第三像素电极各自具有一条状电极图案,所述条状电极图案具有至少一个弯折部,该第一数据线、第二数据线以及该第三数据线的至少其中之一与所述弯折部重叠。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面板,其特征在于,该第一数据线、第二数据线以及该第三数据线的其中之二与该第一像素电极、该第二像素电极以及该第三像素电极三者重叠。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显示面板,其特征在于:
所述条状电极图案具有至少两个弯折部,
该第一数据线、第二数据线以及该第三数据线的其中之二与所述至少两个弯折部重叠。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显示面板,其特征在于:
在所述像素单元组中,所述条状电极图案包括一第一条状电极、一第二条状电极以及一第三条状电极,该第一条状电极与该第二条状电极之间具有一第一夹角,该第二条状电极与该第三条状电极之间具有一第二夹角,其中该第一夹角以及该第二夹角皆小于180度且该第一夹角以及该第二夹角的开口互为相反方向。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显示面板,其特征在于:
在下一个像素单元组中的所述条状电极图案的该第一条状电极与该第二条状电极之间具有一第三夹角,且该第二条状电极与该第三条状电极之间具有一第四夹角,其中该第三夹角以及该第四夹角皆小于180度且该第三夹角以及该第四夹角的开口互为相反。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面板,其特征在于,该第一数据线、第二数据线以及该第三数据线的其中之一与该第一像素电极、该第二像素电极以及该第三像素电极三者重叠。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显示面板,其特征在于,该第一数据线以及该第三数据线不与该第一像素电极、该第二像素电极以及该第三像素电极三者重叠,且该第二数据线与该第一像素电极、该第二像素电极以及该第三像素电极三者重叠。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显示面板,其特征在于:
在所述像素单元组中,所述条状电极图案包括一第一条状电极以及一第二 条状电极,该第一条状电极与该第二条状电极之间具有一第一夹角,且
在下一个像素单元组中,所述条状电极图案的该第一条状电极与该第二条状电极之间具有一第二夹角,其中该第一夹角以及该第二夹角皆小于180度且该第一夹角以及该第二夹角的开口朝向相反方向。
9. 一种显示面板,其特征在于,该显示面板具有一中心区域以及位于该中心区域两侧的一第一区域以及一第二区域,该显示面板包括:
一第一基板;
一像素阵列,位于该第一基板上且包括多个像素单元组,其中每一像素单元组具有一第一像素区域以及一第二像素区域,每一像素单元组包括:
一扫描线,包括一主扫描线以及与该主扫描线连接的一第一分支扫描线以及一第二分支扫描线,且沿着一第一方向延伸;
一第一数据线以及一第二数据线,沿着一第二方向延伸;
一第一主动元件,位于该第一像素区域内且与该第一分支扫描线以及该第一数据线电性连接;
一第一像素电极,位于该第一像素区域内与该第一主动元件电性连接;
一第二主动元件,位于该第二像素区域内与该第二分支扫描线以及该第二数据线电性连接;以及
一第二像素电极,位于该第二像素区域内与该第二主动元件电性连接,
其中,该第一数据线以及第二数据线至少其中一与该第一像素电极以及该第二像素电极两者重叠;
该第一像素区域以及该第二像素区域各自具有一长边以及一短边,其中所述长边与该第一方向平行,且所述短边与该第二方向平行;
一第二基板,位于该第一基板的对向侧;
一彩色滤光层,位于该第一基板或该第二基板上且对应该像素阵列设置;以及
一遮光图案层,位于该第二基板上,且对应该彩色滤光层设置;
该第一基板更包括一第三像素区域,该扫描线更包括与该主扫描线连接的一第三分支扫描线,且每一像素单元组更包括:
一第三数据线,沿着该第二方向延伸;
一第三主动元件,位于该第三像素区域内与该第三分支扫描线以及该第三数据线电性连接;以及
一第三像素电极,位于该第三像素区域内与该第三主动元件电性连接,
其中,该第一数据线、第二数据线以及该第三数据线至少其中一与该第一像素电极、该第二像素电极以及该第三像素电极三者重叠;
该第一像素电极、该第二像素电极以及该第三像素电极各自具有一条状电极图案,所述条状电极图案具有至少一个弯折部,该第一数据线、第二数据线以及该第三数据线的至少其中之一与所述弯折部重叠。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显示面板,其特征在于,该遮光图案层定义出多个透光区域,其中每一个透光区域与该像素单元组中的该第一像素区域或该第二像素区域对应,其中位于每一个透光区域四周的遮光图案层分成:
一第一遮光部以及一第二遮光部,沿着该第二方向延伸;以及
一第三遮光部以及一第四遮光部,沿着该第一方向延伸。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显示面板,其特征在于:
在该显示面板的该第一区域中,该遮光图案层的该第一遮光部的宽度为LW1,该第二遮光部的宽度为LW2,且LW1≠LW2;
在该显示面板的该中央区域中,该遮光图案层的该第一遮光部的宽度为CW1,该第二遮光部的宽度为CW2,且CW1=CW2;且
在该显示面板的该第二区域中,该遮光图案层的该第一遮光部的宽度为RW1,该第二遮光部的宽度为RW2,且RW1≠RW2。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显示面板,其特征在于:
LW1>LW2,CW1=CW2,RW1<RW2;或是
LW1<LW2,CW1=CW2,RW1>RW2。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显示面板,其特征在于:
(LW1 LW2)/2=(RW1 RW2)/2=CW1=CW2。
14. 一种曲面型显示面板,其特征在于,其具有一中心轴,且该曲面型显示面板沿着该中心轴往两侧弯曲,该曲面显示面板如权利要求1到13其中之一所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2均没有公开区别技术特征“该第一像素区域以及该第二像素区域以各自具有一长边以及一短边,其中所述长边与该第一方向平行,且所述短边与第二方向平行;该第一像素电极、该第二像素电极以及该第三像素电极各自具有一条状电极图案,所述条状电极图案具有至少一个弯折部,该第一数据线、第二数据线以及该第三数据线的至少其中之一与所述弯折部重叠”;对比文件2的弯折处是与栅线重叠,并不是与数据线重叠,使得显示面板的结构截然不同,对比文件2没有给出将弯折处与数据线进行重叠设置的技术启示,因此本申请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2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申请仍然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2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该第一像素区域以及该第二像素区域以各自具有一长边以及一短边,其中所述长边与该第一方向平行,且所述短边与第二方向平行;(2)该第一像素电极、该第二像素电极以及该第三像素电极各自具有一条状电极图案,所述条状电极图案具有至少一个弯折部,该第一数据线、第二数据线以及该第三数据线的至少其中之一与所述弯折部重叠。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或为本领域常规设置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2公开或为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而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该第一像素区域以及该第二像素区域以各自具有一长边以及一短边,其中所述长边与该第一方向平行,且所述短边与第二方向平行;(2)显示面板包括彩色滤光层,位于第一基板或该第二基板上且对应该像素阵列设置;以及遮光图案层位于第二基板上,且对应该彩色滤光层设置;(3)该第一像素电极、该第二像素电极以及该第三像素电极各自具有一条状电极图案,所述条状电极图案具有至少一个弯折部,该第一数据线、第二数据线以及该第三数据线的至少其中之一与所述弯折部重叠。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或为本领域常规设置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而权利要求9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0-1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为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而也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一种曲面型显示面板,其中限定的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由于引用的权利要求11-13不具备创造性,,因而独立权利要求14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具体为将权利要求10、11、14补入权利要求1中,还增加了“遮光图案层位于该第二基板上”、“宽度LW1、LW2、CW1、CW2、RW1、RW2表示从透光区域的边缘至对应数据线中心轴之间的距离”,删除权利要求9-11、14,并调整了权利要求项的编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如下:
“1. 一种曲面型显示面板,其特征在于,其具有一中心轴,且该曲面型显示面板沿着该中心轴往两侧弯曲,该曲面型显示面板包括:
一第一基板;
一像素阵列,位于该第一基板上且包括多个像素单元组,其中每一像素单元组具有一第一像素区域以及一第二像素区域,每一像素单元组包括:
一扫描线,包括一主扫描线以及与该主扫描线连接的一第一分支扫描线以及一第二分支扫描线,且沿着一第一方向延伸;
一第一数据线以及一第二数据线,沿着一第二方向延伸;
一第一主动元件,位于该第一像素区域内且与该第一分支扫描线以及该第一数据线电性连接;
一第一像素电极,位于该第一像素区域内与该第一主动元件电性连接;
一第二主动元件,位于该第二像素区域内与该第二分支扫描线以及该第二数据线电性连接;以及
一第二像素电极,位于该第二像素区域内与该第二主动元件电性连接,
其中,该第一数据线以及第二数据线至少其中一与该第一像素电极以及该第二像素电极两者重叠;
该第一像素区域以及该第二像素区域各自具有一长边以及一短边,其中所述长边与该第一方向平行,且所述短边与该第二方向平行;以及
一第二基板,位于该第一基板的对向侧;
该第一基板更包括一第三像素区域,该扫描线更包括与该主扫描线连接的一第三分支扫描线,且每一像素单元组更包括:
一第三数据线,沿着该第二方向延伸;
一第三主动元件,位于该第三像素区域内与该第三分支扫描线以及该第三数据线电性连接;以及
一第三像素电极,位于该第三像素区域内与该第三主动元件电性连接,
其中,该第一数据线、第二数据线以及该第三数据线至少其中一与该第一像素电极、该第二像素电极以及该第三像素电极三者重叠;
该第一像素电极、该第二像素电极以及该第三像素电极各自具有一条状电极图案,所述条状电极图案具有至少一个弯折部,该第一数据线、第二数据线以及该第三数据线的至少其中之一与所述弯折部重叠;
一遮光图案层,位于该第二基板上;
该遮光图案层定义出多个透光区域,其中每一个透光区域与该像素单元组中的该第一像素区域或该第二像素区域对应,其中位于每一个透光区域四周的遮光图案层分成:
一第一遮光部以及一第二遮光部,沿着该第二方向延伸;以及
一第三遮光部以及一第四遮光部,沿着该第一方向延伸;
在该显示面板的该第一区域中,该遮光图案层的该第一遮光部的宽度为LW1,该第二遮光部的宽度为LW2,且LW1≠LW2,宽度LW1表示从透光区域的边缘至对应数据线中心轴之间的距离,宽度LW2表示从透光区域的边缘至对应数据线中心轴之间的距离;
在该显示面板的该中央区域中,该遮光图案层的该第一遮光部的宽度为CW1,该第二遮光部的宽度为CW2,且CW1=CW2,宽度CW1表示从透光区域的边缘至对应数据线中心轴之间的距离,宽度CW2表示从透光区域的边缘至对应数据线中心轴之间的距离;且
在该显示面板的该第二区域中,该遮光图案层的该第一遮光部的宽度为RW1,该第二遮光部的宽度为RW2,且RW1≠RW2,宽度RW1表示从透光区域的边缘至对应数据线中心轴之间的距离,宽度RW2表示从透光区域的边缘至对应数据线中心轴之间的距离。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面板,其特征在于,该第一数据线、第二数据线以及该第三数据线的其中之二与该第一像素电极、该第二像素电极以及该第三像素电极三者重叠。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显示面板,其特征在于:
所述条状电极图案具有至少两个弯折部,
该第一数据线、第二数据线以及该第三数据线的其中之二与所述至少两个弯折部重叠。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显示面板,其特征在于:
在所述像素单元组中,所述条状电极图案包括一第一条状电极、一第二条状电极以及一第三条状电极,该第一条状电极与该第二条状电极之间具有一第一夹角,该第二条状电极与该第三条状电极之间具有一第二夹角,其中该第一夹角以及该第二夹角皆小于180度且该第一夹角以及该第二夹角的开口互为相反方向。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显示面板,其特征在于:
在下一个像素单元组中的所述条状电极图案的该第一条状电极与该第二条状电极之间具有一第三夹角,且该第二条状电极与该第三条状电极之间具有一第四夹角,其中该第三夹角以及该第四夹角皆小于180度且该第三夹角以及该第四夹角的开口互为相反。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面板,其特征在于,该第一数据线、第二数据线以及该第三数据线的其中之一与该第一像素电极、该第二像素电极以及该第三像素电极三者重叠。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显示面板,其特征在于,该第一数据线以及该第三数据线不与该第一像素电极、该第二像素电极以及该第三像素电极三者重叠,且该第二数据线与该第一像素电极、该第二像素电极以及该第三像素电极三者重叠。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显示面板,其特征在于:
在所述像素单元组中,所述条状电极图案包括一第一条状电极以及一第二条状电极,该第一条状电极与该第二条状电极之间具有一第一夹角,且
在下一个像素单元组中,所述条状电极图案的该第一条状电极与该第二条状电极之间具有一第二夹角,其中该第一夹角以及该第二夹角皆小于180度且该第一夹角以及该第二夹角的开口朝向相反方向。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面板,其特征在于:
LW1>LW2,CW1=CW2,RW1<RW2;或是
LW1<LW2,CW1=CW2,RW1>RW2。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面板,其特征在于:
(LW1 LW2)/2=(RW1 RW2)/2=CW1=CW2。”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遮光图案层相关的特征;对比文件3的黑矩阵开口部41a与左侧、右侧的扫描布线21有一定的距离而本发明中宽度LW1、LW2表示从透光区域的边缘至对应数据线中心轴之间的距离,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先后于2019年01月16日和2019年09月02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中所做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是以复审请求人于2015年09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7段、说明书附图图1-11、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于2019年09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为基础作出的。
有关创造性的问题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所述区别技术特征中部分技术特征被同领域的其它对比文件所公开,且其所起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实际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部分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就本申请而言,合议组认为: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曲面型显示面板,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液晶显示器,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2-3段、第5页第30行至第8页最后1行及附图1-2):液晶显示器包括液晶显示面板,液晶显示面板包括:一第一基底100、第二基底200和位于第一基底100和第二基底200之间的液晶层300(说明书第7页倒数第1段);多条数据线20;栅极线10,与数据线20交叉来形成以矩阵阵列布置的像素50;TFT30,位于栅极线10和数据线20的交叉处(说明书第5页第30行至第6页第1行)。像素50以矩阵阵列布置并且由像素电极例如氧化铟锡(ITO)形成。即,像素50是由一条栅极线10和三条数据线20a、20b、20c形成的一个方形,即,像素50是用来显示一种颜色的点。像素电极是形成像素50的透明电极(说明书第6页第2段)。三条栅极线10a、10b、10c在它们的端部彼此连接。因此,通过栅极驱动器供给的单个栅极信号同时被施加到三条栅极线10a、10b、10c(说明书第6页第2段)。数据线20与栅极线10交叉来形成以矩阵阵列布置的像素50。数据线20包括与被供给相同栅极信号的每个像素50连接的三条数据线20a、20b、20c。一个像素50是边长为d1的正方形。两条数据线20b、20c分别布置在d1的三分之一处和d1的三分之二处,并且穿过像素50。一条数据线20a位于像素50的一边的外侧。因此,像素50的一条边被三条数据线20a、20b、20c分为三部分,每部分的长度为d2。在列方向上相邻的像素50与三条数据线20a、20b、20c依次连接。由于相同的栅极信号被施加到像素50的三行,所以数据线20a、20b、20c的上述布置需要对在列方向上相邻的像素50施加不同的数据信号。在三条栅极线10a、10b、10c和三条数据线20a、20b、20c的交叉处布置的TFT依次与像素50连接,从而对在列方向上相邻的像素50不被施加相同的数据信号。从第一数据线20a发出的数据信号被施加到由第一栅极线10a驱动的第一行第一列像素50上,从第二数据线20b发出的数据信号被施加到由第二栅极线10b驱动的第二行第二列像素50上,从第三数据线20c发出的数据信号被施加到由第三栅极线10c驱动的第三行第三列像素50上。因此,对像素50的每个施加不同的数据信号(说明书第6页倒数第1段至第7页第2段)。
经分析对比可知,对比文件1的第一基底100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一基板;第二基底200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二基板;矩阵阵列布置的像素50对应于本申请的像素阵列,每个像素50对应本申请中的一个像素单元组;对比文件1的附图1中第1行第1列像素区域对应于本申请的第一像素区域;附图1中第2行第1列像素区域对应本申请的第二像素区域;附图1中第3行第1列像素区域对应于本申请的第三像素区域;对比文件1中三条栅极线10a、10b、10c在它们的端部彼此连接,通过栅极驱动器供给的单个栅极信号同时被施加到三条栅极线10a、10b、10c;显然包括一主扫描线,且沿着一第一方向延伸;栅极线10a、10b、栅极线10c分别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一分支扫描线、一第二分支扫描线和第三分支扫描线;对比文件1中的数据线20a、20b和20c分别对应本申请的第一数据线、第二数据线以及第三数据线,沿着一第二方向延伸;附图1中第1行第1列像素区域的TFT30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一主动元件,附图1中第2行第1列像素区域的TFT30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二主动元件,附图1中第2行第1列像素区域的TFT30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三主动元件;对比文件1中的附图1中第1行第1列像素区域的像素电极对应于本申请的第一像素电极,附图1中第2行第1列像素区域的像素电极对应于本申请的第二像素电极,附图1中第3行第1列像素区域的像素电极对应于本申请的第三像素电极;其中,数据线20b与第1行第1列像素区域的像素电极以及第2行第1列像素区域的像素电极两者重叠;如对比文件1的附图1所示,第1行第1列像素区域以及第2行第1列像素区域各自具有两个相邻的边,其中一边与第一方向平行,另一边与该第二方向平行;对比文件1的附图1中数据线20a、数据线20b以及数据线20c的两个与像素50中的三个像素电极重叠对应公开了本申请的“该第一数据线、第二数据线以及该第三数据线至少其中一与该第一像素电极、该第二像素电极以及该第三像素电极三者重叠”。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1)本申请为一种曲面型显示面板,其具有一中心轴,且该曲面型显示面板沿着该中心轴往两侧弯曲;(2)该第一像素区域以及该第二像素区域以各自具有一长边以及一短边,其中所述长边与该第一方向平行,且所述短边与第二方向平行;(3)该第一像素电极、该第二像素电极以及该第三像素电极各自具有一条状电极图案,所述条状电极图案具有至少一个弯折部,该第一数据线、第二数据线以及该第三数据线的至少其中之一与所述弯折部重叠;(4)遮光图案层位于第二基板上,以及遮光图案层设置的具体结构和参数特征,且各区域中的第一、第二遮光部的宽度LW1、LW2、CW1、CW2、RW1、RW2均表示从透光区域的边缘至对应数据线中心轴之间的距离。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像素阵列结构,以降低曲面显示面板像素阵列上像素单元组与另一基板上的元件的对位偏差所造成的显示品质不佳。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具有弯曲显示面的液晶显示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1行至第13页最后1行及附图4-7):液晶面板50沿着水平方向弯曲,液晶面板50具有一中心轴,且该液晶面板50沿着该中心轴往两侧弯曲(附图4)。由此可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其在对比文件3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在对比文件3给出的曲面液晶面板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对比文件1的液晶显示器设置为曲面形式也是容易想到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的附图1所示的形状的基础上,对于与第一方向平行的为长边,与第二方向平行的为短边,也仅仅是本领域设置像素区域的常规选择,根据实际显示需要进行相应设置即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阵列基板及显示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32]-[0065]段,附图1-5):每个像素单元的像素电极有一个包括弯折的狭缝电极(即条状电极图案),使得每个像素单元中的公共电极与像素电极之间形成的电场方向包括两种方向,从而具有两种偏转方向的液晶分子对应的像素单元分为两个视角不同的区域,有效地补偿了只具有单一偏转方向的液晶分子所引起的色偏;在每个像素单元中的狭缝电极的弯折处均设置有一栅线,以避免在所述狭缝电极的弯折处形成的暗区所引起的漏光现象;由此可知,对比文件2给出了如何补偿色偏,并防止漏光的技术启示,当其应用于曲面显示面板时,同样能够解决防止漏光的技术问题,即给出了改善了曲面基板显示品质不佳的技术启示,同时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掌握的普通技术常识可知,数据线和栅线通常都是采用不透光的金属制作而成,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像素电极的狭缝电极或者条状电极图案弯折部所处的位置同样可以使数据线与弯折部重叠,以实现遮光的目的;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2的技术启示下,使对比文件1的像素50中的三个像素电极各自具有一条状电极图案,所述条状电极图案具有至少一个弯折部,所述三条数据线的其中之一与所述弯折部重叠,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且其技术效果完全可以预料。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4),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在液晶显示装置10的显示区域中配置多个像素构造11,各像素构造11具备阵列基板12、对置基板13、夹在两基板之间的液晶层14。其中对置基板13具备玻璃基板40,其液晶层侧的表面部上配置有黑矩阵41,黑矩阵41被设置成覆盖阵列基板12上设置的扫描布线21、公共布线22和薄膜晶体管。黑矩阵41定义出多个透光区域41a,其中位于每一个透光区域四周的遮光图案层分成:位于左侧的一第一遮光部以及位于右侧的一第二遮光部,沿着该第二方向延伸;以及位于上侧的一第三遮光部以及位于下侧的一第四遮光部,沿着该第一方向延伸(参见附图5-7)。还公开了液晶面板50的第二显示区域M2为显示区域的中央附近区域,仅仅是将第一显示区域M1、第三显示区域M3的像素构造分别向左右偏移,且在显示区域弯曲方向Y的两侧均等的偏移,并结合附图4-7可以确定,在该显示面板的该第一区域中,遮光图案层的该第一遮光部的宽度和该第二遮光部的宽度不相等(即LW1≠LW2);在该显示面板的该第二区域中,该遮光图案层的该第一遮光部的宽度和该第二遮光部的宽度不相等(即RW1≠RW2);而由于第二显示区域M2的像素构造并未发生平移,因此,对于在该显示面板的该中央区域中,该遮光图案层的该第一遮光部的宽度和该第二遮光部的宽度相等(即CW1=CW2)。可见对比文件3给出了如何改进受到弯曲影响的方向上的各区域遮光图案的启示,当对比文件1的显示面板弯曲时会出现对位偏差的是数据线对应的遮光图案,将对比文件3的黑矩阵41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第二基底上时,相应的各宽度即是对应于从透光区域的边缘至对应数据线中心轴之间的距离。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该权利要求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遮光图案层相关的特征;对比文件3公开的距离是和扫描线之间的距离,然而,参见区别技术特征(4)的评述,将对比文件3的黑矩阵41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第二基底上时,各宽度表示从透光区域的边缘至对应数据线中心轴之间的距离,其和本申请的距离在定义上是相同的,相应地,同样能够得出这些距离之间的大小关系即LW1≠LW2,RW1≠RW2,CW1=CW2。从而能够使得曲面显示面板的像素阵列与遮光图案层之间有偏移时,遮光图案层是与像素阵列的信号线有对应的重叠,获得避免显示品质不佳的技术效果。
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两条数据线20b、20c分别布置在d1的三分之一处和d1的三分之二处,并且穿过像素50(参见附图1),即数据线20a、数据线20b以及数据线20c的两个与像素50中的三个像素电极重叠对应公开了 “该第一数据线、第二数据线以及该第三数据线至少其中之二与该第一像素电极、该第二像素电极以及该第三像素电极三者重叠”,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2作了进一步的限定,而对于像素电极的狭缝电极或者条状电极图案所具有的弯折部的具体个数,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改善色偏的具体需要能够容易确定的,可以设置一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弯折部。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5分别对权利要求3、4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32]-[0065]段,附图1-5):每个像素单元的公共电极与像素电极至少一个包括弯折的狭缝电极,在狭缝电极的弯折处设置有一栅线,弯折处位于像素单元中部即所述栅线位于像素单元的中部;同一像素单元的狭缝电极均平行设置;栅线方向上相邻两个像素单元中的狭缝电极的狭缝弯折方向相反;与栅线垂直的方向上相邻两个像素单元中的狭缝电极的狭缝弯折方向相同。结合附图5经分析可知,在像素单元组中,狭缝电极包括弯折处左侧的第一条状电极、弯折处右侧的第二条状电极,该第一条状电极与该第二条状电极之间具有一第一夹角,其中第一夹角显然小于180度;且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不同的弯折方向可形成不同的视角区域,可以改善色偏。对于像素电极的狭缝电极即条状电极图案所具有的弯折部的具体个数,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改善色偏的具体需要能够容易确定的,可以设置一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弯折部,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仅仅是对狭缝电极的弯折部个数进行适应性调整即可,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具体的设置两个弯折部,即条状电极图案还包括一第三条状电极,该第二条状电极与该第三条状电极之间具有一第二夹角,第二夹角小于180度,且该第一夹角与第二夹角的开口互为相反方向,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的,且其技术效果完全可以预料。同样的相邻的下一个像素单元组中条状电极图案具有两个弯折处,弯折处方向相反也是容易想到的,即下一个像素单元组中第一条状电极与第二条状电极具有第三夹角,第二条状电极与第三条状电极具有第四夹角,两夹角均小于180度且开口互为相反为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些从属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6、7分别对权利要求1、6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两条数据线20b、20c分别布置在d1的三分之一处和d1的三分之二处,并且穿过像素50。一个像素50是边长为d1的正方形(参见附图1);而该第一数据线以及该第三数据线不与该第一像素电极、该第二像素电极以及该第三像素电极三者重叠,且该第二数据线与该第一像素电极、该第二像素电极以及该第三像素电极三者重叠即三条数据线其中之一与三像素电极重叠,仅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第一至三像素区域内像素电极与数据线连接位置的不同进行适应性调整即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也并未带来其他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些从属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从属权利要求8对权利要求7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参见权利要求5的评述,结合附图5经分析可知,在像素单元组中,狭缝电极包括一第一条状电极、一第二条状电极,该第一条状电极与该第二条状电极之间具有一第一夹角,其中第一夹角小于180度;而栅线方向上相邻两个像素单元中的狭缝电极的狭缝弯折方向相反;由此可知,在下一个像素单元组中的条状电极图案的该第一条状电极与该第二条状电极之间具有一第二夹角,其中该第二夹角小于180度且该第一夹角以及该第二夹角的开口朝向相反方向为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从属权利要求9、10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结合对比文件3的附图4-7可以确定,黑矩阵开口部41a向左右偏移,在该显示面板的该第一区域中,左侧的第一遮光部的宽度为LW1,右侧的第二遮光部的宽度为LW2;在该显示面板的该第二区域中,左侧的该第一遮光部的宽度为RW1,右侧的第二遮光部的宽度为RW2;而中心区域的像素构造并未发生平移,左侧的第一遮光部的宽度为CW1,右侧的第二遮光部的宽度为CW2,CW1=CW2,在对比文件3公开内容的基础上,LW1>LW2, RW1<RW2;或是 LW1<LW2, RW1>RW2;对于在该显示面板的该中央区域中,(LW1 LW2)/2=(RW1 RW2)/2=CW1=CW2,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的,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9、10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权利要求1-10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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