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垂直绿化砖及其绿化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垂直绿化砖及其绿化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196
决定日:2019-11-27
委内编号:1F26072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613035.7
申请日:2015-09-24
复审请求人:三峡大学 许文年 牛鹏辉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辉
合议组组长:谢杨
参审员:胡建英
国际分类号:A01G9/02(2006.01);A01G25/0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若一项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关技术问题在其他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启示,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也未为该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日为2015年09月24日、发明名称为“一种垂直绿化砖及其绿化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其申请号为201510613035.7,公开日为2015年12月23日,申请人为三峡大学、许文年、牛鹏辉。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3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称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于2018年06月05日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9段、说明书附图第1-6、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3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CN203129174U,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08月14日。
对比文件2:CN203022260U,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06月26日。
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垂直绿化砖,其特征在于:
包括顶面敞开的空心砖体(9),空心砖体(9)内部设置有与顶面连通的种植腔(3);
种植腔(3)底部开设有多个贯穿空心砖体(9)底部的透水孔(5),种植腔(3)上至少一个侧面上开设有贯穿该侧面的植物生长孔(4),植物生长孔(4)下方的种植腔(3)侧面上开设有多个贯穿空心砖体(9)侧面的溢流孔(6);
种植腔(3)上两侧面顶部沿空心砖体(9)棱的方向各开设有长条型灰槽(7),种植腔(3)上部的空心砖体(9)内部为一凹槽(1),空心砖体(9)底部设有一凸块(2),凸块(2)与凹槽(1)的大小相配合,透水孔(5)开设于凸块(2)上;
凹槽(1)为长方体凹槽,凸块(2)为长方体凸块;
植物生长孔(4)和多个溢流孔(6)各开设于种植腔(3)的两个侧面上。
2. 一种利用上述权利要求1中任一项所述的垂直绿化砖进行垂直绿化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1)在各垂直绿化砖的种植腔(3)中填充混有植物种子的营养土;
2)将各垂直绿化砖错缝搭接,并使得上层砖底面的各凸块(2)和下层砖端面的各凹槽(1)完全契合,使层砖的顶面封闭;
3)通过水泥砂浆将步骤2)制成的上下层砖在灰槽(7)处粘结形成灰缝,将最下层绿化砖用水泥砂浆砌于基础上,最上层绿化砖顶部开放,砌成绿化墙(10);
即完成垂直绿化。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利用垂直绿化砖进行垂直绿化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3)中,在砌好的绿化墙(10)顶部安装自来水管道(8),自来水管道(8)上开设有多个滴水孔,与顶层绿化砖的顶部种植腔(3)相配合。”
申请人三峡大学、许文年、牛鹏辉(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修改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从植物种植上看,对比文件1是侧壁为包含有种子的植生板,即种子生长在侧壁,植物生长孔在正面;(2)从植物生长过程来看,对比文件1是“底板设置有与回填孔大小相应的凸块”,而本申请为“种植腔上部的空心砖体内部为一凹槽,空心砖体底部设有一凸块,凸块与凹槽的大小相配合”;(3)从植物生长水利用角度上看,对比文件1未公开本申请的“透水孔开设于凸块上”,其目的是使水分从墙体内部下渗逐层灌溉。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结构不同、发明构思不同,从对比文件1、2中难以得到本申请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进而权利要求2-3要求保护的采用该绿化砖进行绿化的方法也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08日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已经明确记载包括面板(结合附图能够看出即侧板之一),面板上设有生长孔,与本申请类似,植生板是用于承载种子的,其插入到种植腔内;(2)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回填孔和凸块配合的基础上,凸块和凹槽配合是本领域的常规替换;(3)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底板上设有透水孔用于引流和逐层灌溉的基础上,根据装置的具体结构,为了实现引流和逐层灌溉,将透水孔设置在凸块上,是本领域的适应性设置,将对比文件2应用于对比文件1,植生板同样可以通过其下部吸水。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经审查,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7日发出复审通知书,提出以下审查意见: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透水孔和溢流孔的设置:本申请是“种植腔3底部开设有多个贯穿空心砖体9底部的透水孔5,透水孔5开设于凸块2上,植物生长孔4下方的种植腔3侧面上开设有多个贯穿空心砖体9侧面的溢流孔6,多个溢流孔6各开设于种植腔3的两个侧面上”,对比文件1中没有记载关于排水孔的设置;(2)凸块和凹槽的设置:本申请是“种植腔3上部的空心砖体9内部为一凹槽1,空心砖体9底部设有一凸块2,凸块2与凹槽1的大小相配合,凹槽1为长方体凹槽,凸块2为长方体凸块”,对比文件1是凸块与顶板上的回填孔配合;(3)种植腔3上两侧面顶部沿空心砖体9棱的方向各开设有长条型灰槽7。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给出了技术启示,针对区别技术特征(2)、(3),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也没有起到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3要求保护的采用该绿化砖进行绿化的方法也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2-3合并至权利要求1中,并陈述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书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合议组于2019年07月09日再次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仍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3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未修改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坚持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于2019年05月14日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2-3合并至权利要求1中。经查,上述修改未超出原申请文件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故本次复审通知书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9段、说明书附图1-6、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9年05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若一项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关技术问题在其他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启示,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也未为该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本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垂直绿化砖。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植生箱式砌块,并具体公开了“其包括相互平行的顶板1和底板2、相互平行的两侧板3,以及面板4,所述顶板1有回填孔5和插板孔6,插板孔6的方向与面板4平行;所述回填孔5用于回填种植基质,所述插板孔6用于插入包含有植物种子的植生板7;所述底板2设置有与回填孔大小相应的凸块8(对应于本申请的凸块2),所述面板有与植生板大小相应的生长孔9(对应于本申请的植物生长孔4)。组装方式:从插板孔放置预制的植生板,植生板完全卡入箱体后,从回填孔5中回填和种植的植物相应的种植基质。植生箱式砌块组装成挡土墙时,由于上一层砌块的凸块嵌入到下一层砌块的回填孔中,形成类似齿轮的咬合,达到互嵌效果。同一层间,砌块并排排列。上下层错缝搭接,以增加墙体的整体性和稳定性”(参见对比文件1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及其附图1-2)。
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的植生箱式砌块实质上为一种垂直绿化用的砌块,是由顶板1、面板6、侧板3、底板2围成的空心结构,通过插板孔6插入的植生板7和通过回填孔5回填种植基质容纳在砌块的空心部分,面板上开设有生长孔9。底板2设置有与回填孔大小相应的凸块8,组装时上一层砌块的凸块8嵌入到下一层砌块的回填孔5中,错位咬合互嵌。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
(1)透水孔和溢流孔的设置:本申请是“种植腔3底部开设有多个贯穿空心砖体9底部的透水孔5,透水孔5开设于凸块2上,植物生长孔4下方的种植腔3侧面上开设有多个贯穿空心砖体9侧面的溢流孔6,多个溢流孔6各开设于种植腔3的两个侧面上”,对比文件1中没有记载关于排水孔的设置;
(2)凸块和凹槽的设置:本申请是“种植腔3上部的空心砖体9内部为一凹槽1,空心砖体9底部设有一凸块2,凸块2与凹槽1的大小相配合,凹槽1为长方体凹槽,凸块2为长方体凸块”,对比文件1是凸块与顶板上的回填孔配合;
(3)种植腔3上两侧面顶部沿空心砖体9棱的方向各开设有长条型灰槽7,通过水泥砂浆将步骤2)制成的上下层砖在灰槽处粘结形成灰缝,将最下层绿化砖用水泥砂浆砌于基础,对比文件1没有明确公开砌块的固定方法;
(4)在各垂直绿化砖的种植腔3中填充混有植物种子的营养土,对比文件1是种植腔中填充种植基质以及插入混有种子的植生板;
(5)在砌好的绿化墙(10)顶部安装自来水管道(8),自来水管道(8)上开设有多个滴水孔,与顶层绿化砖的顶部种植腔(3)相配合,对比文件1未公开相关内容。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其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将水分向下引流以及将多余的水分排出。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绿化砖,并具体公开了“盒体8由底板6、斜面板3和三块侧面板2围成,所述盒体底板6上开设有一个引线柱7和5个出水柱4,……所述斜面板3上开设有多个处于同一水平线的溢流孔5”(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16段及附图1),即对比文件2公开了种植腔底部开设有多个贯穿空心砖体底部的透水孔,种植腔侧面上开设有多个贯穿空心砖体侧面的溢流孔,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将水分向下引流以及将多余的水分排出,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公开的出水柱4给出了在底面开设透水孔将水分向下引流的启示,对比文件2公开的斜面板3上的溢流孔5给出了在侧面开设溢流孔将多余水分排出的启示,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该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即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内容的基础上,将透水孔开设于种植腔底部的凸块上,溢流孔开设于种植腔的两个侧面上,并位于植物生长孔下方,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也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复审请求人主张如果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引入至对比文件1中,引流的水只会引入下一层的植物体本身,而不会引流自植生板中,若引流至植生板,因植生板为纵切面,高度较高,也难以形成如本申请所述的逐层灌溉的方式。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中斜面板3上的溢流孔5流出的水分可能会引入下一层的植物体本身,但是其公开的出水柱4给出了水分向下引流的启示。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凸块8与回填孔5配合,从而砌块搭接形成互嵌咬合结构的基础上,将种植腔上部的空心砖体内部设置为一凹槽,并将空心砖体底部的凸块与其配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复审请求人主张本申请是整体上形成凹槽,而对比文件1是装置本身的凸块与孔形成咬合,对此,合议组认为,这种凹凸配合的方式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无论是整体上形成凹凸配合,还是装置本身凸块与孔的配合,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置。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其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上下层砖的固定。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实现上下层砖的固定,在种植腔上两侧面顶部沿空心砖体棱的方向开设长条型灰槽,是本领域砌块之间常规固定结构,也没有起到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4),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包含种子的植生板插入种植腔,从种植腔中的种植基质汲取营养,并从种植腔侧面的生长孔生长出来的基础上,直接将混有种子的营养土填充在种植腔中,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5),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砌好的绿化墙顶部安装自来水管道,并通过在自来水管道上开设多个滴水孔与顶层绿化砖的顶部种植腔相配合,是本领域常规的浇灌手段。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也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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