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及电子设备-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及电子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179
决定日:2019-11-27
委内编号:1F30132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421669.8
申请日:2014-08-25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渊
合议组组长:白雪涛
参审员:赵小宁
国际分类号:G06Q10/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相关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现有技术已经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来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从而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未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421669.8,名称为“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及电子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8月25日,公开日为2014年12月0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08月2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CN103686647A,公开日为2014年03月26日)的区别在于:当所述第一参数满足所述第一预设条件时,确定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中存储的、所对应的提醒时刻位于第一预设时长内的时间类提醒事件数据,根据确定的时间类提醒事件数据生成所述第一数据,其中,所述第一预设时长的起始时刻为所述第一时刻,或者当所述第一参数满足所述第一预设条件时,确定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中存储的、所对应的事件类型满足预设事件类型的时间类提醒事件数据,根据确定的时间类提醒事件数据生成所述第一数据;发送所述第一数据至第二电子设备以转移所述时间提醒类事件;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当所述第一参数满足所述第一预设条件时,提取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中存储的时间提醒类事件数据,发送至第二电子设备以转移所述时间提醒类事件。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提高待转移的时间提醒类事件的有效性。然而,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当所述第一参数满足所述第一预设条件时,提取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中存储的时间提醒类事件数据,发送至第二电子设备以转移所述时间提醒类事件的基础上,为了提高待转移的时间提醒类事件的有效性,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基于预设时长或事件类型等对第一电子设备中存储的时间提醒类事件数据按照预设的规则进行筛选,提取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中存储的满足预设规则的时间提醒类事件数据并由此生成第一数据发送至第二电子设备。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均被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CN103685693A,公开日为2014年03月26日)所公开,因此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7-12是与权利要求1-6请求保护的方法相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因此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7-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8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6段、说明书附图图1-2、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7年07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第1-12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应用于第一电子设备,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在第一时刻,检测并判断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第一参数是否满足第一预设条件;
当所述第一参数满足所述第一预设条件时,确定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中存储的、所对应的提醒时刻位于第一预设时长内的时间类提醒事件数据,根据确定的时间类提醒事件数据生成第一数据,其中,所述第一预设时长的起始时刻为所述第一时刻,或者当所述第一参数满足所述第一预设条件时,确定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中存储的、所对应的事件类型满足预设事件类型的时间类提醒事件数据,根据确定的时间类提醒事件数据生成所述第一数据;
发送所述第一数据至第二电子设备以转移所述时间提醒类事件。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第一时刻,检测并判断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第一参数是否满足第一预设条件,包括:在所述第一时刻,检测并判断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电量参数的值是否小于等于预设电量值;其中,当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电量参数的值小于等于所述预设电量值时,确定所述电量参数满足所述第一预设条件。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第一时刻,检测并判断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第一参数是否满足第一预设条件,包括:在所述第一时刻,检测并判断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周围的设定区域内的用户数量是否为0;其中,当所述设定区域内的用户数量为0时,确定所述设定区域内的用户信息参数满足所述第一预设条件。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一时刻,检测并判断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周围的设定区域内的用户数量是否为0,包括:在所述第一时刻,通过红外传感器、摄像头或气味传感器检测并判断所述设定区域内的用户数量是否为0。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当通过摄像头或气味传感器检测并判断所述设定区域内的用户数量是否为0时,在检测判断 之后,还包括:当确定所述设定区域内的用户数量大于0时,判断其中是否包括本机用户;其中,当判断确定其中不包括本机用户时,确定所述设定区域内的用户信息参数满足所述第一预设条件。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当确定所述设定区域内的用户数量大于0时,判断其中是否包括本机用户,包括:
若通过摄像头检测,当确定所述设定区域内的用户数量大于0时,根据存储的本机用户的图像,判断检测得到的图像中是否包括本机用户的图像;其中,当检测得到的图像中不包括本机用户的图像时,确定其中不包括本机用户;
若通过气味传感器检测,当确定所述设定区域内的用户数量大于0时,根据存储的本机用户的气味信息,判断检测得到的气味信息中是否包括本机用户的气味信息;其中,当检测得到的气味信息中不包括本机用户的气味信息时,确定其中不包括本机用户。
7. 一种电子设备,包括:
检测模块,用于在第一时刻,检测并判断所述电子设备的第一参数是否满足第一预设条件;
生成模块,用于当所述第一参数满足所述第一预设条件时,确定所述电子设备中存储的、所对应的提醒时刻位于第一预设时长内的时间类提醒事件数据,根据确定的时间类提醒事件数据生成第一数据,其中,所述第一预设时长的起始时刻为所述第一时刻,或者当所述第一参数满足所述第一预设条件时,确定所述电子设备中存储的、所对应的事件类型满足预设事件类型的时间类提醒事件数据,根据确定的时间类提醒事件数据生成所述第一数据;
发送模块,用于发送所述第一数据至第二电子设备以转移所述时间提醒类事件。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检测模块具体用于:在所述第一时刻,检测并判断所述电子设备的电量参数的值是否小于等于预设电量值;其中,当所述电子设备的电量参数的值小于等于所述预设电量值时,确定所述电量参数满足所述第一预设条件。
9.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检测模块具 体用于:在所述第一时刻,检测并判断所述电子设备周围的设定区域内的用户数量是否为0;其中,当所述设定区域内的用户数量为0时,确定所述设定区域内的用户信息参数满足所述第一预设条件。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检测模块具体用于在所述第一时刻,检测并判断所述电子设备周围的设定区域内的用户数量是否为0,具体为:在所述第一时刻,通过红外传感器、摄像头或气味传感器检测并判断所述设定区域内的用户数量是否为0。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当通过摄像头或气味传感器检测并判断所述设定区域内的用户数量是否为0时,所述检测模块还用于:当确定所述设定区域内的用户数量大于0时,判断其中是否包括本机用户;其中,当判断确定其中不包括本机用户时,确定所述设定区域内的用户信息参数满足所述第一预设条件。
12.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检测模块还用于当确定所述设定区域内的用户数量大于0时,判断其中是否包括本机用户,具体为:
若通过摄像头检测,当确定所述设定区域内的用户数量大于0时,根据存储的本机用户的图像,判断检测得到的图像中是否包括本机用户的图像;其中,当检测得到的图像中不包括本机用户的图像时,确定其中不包括本机用户;
若通过气味传感器检测,当确定所述设定区域内的用户数量大于0时,根据存储的本机用户的气味信息,判断检测得到的气味信息中是否包括本机用户的气味信息;其中,当检测得到的气味信息中不包括本机用户的气味信息时,确定其中不包括本机用户。”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12月0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并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只要时间类提醒事件满足预设转移条件,则将待提醒事件转移至其他设备上进行代替提醒;而本申请是通过预设第一预设时长和预设事件类型来对多个时间类提醒事件进行筛选,可以减少发送时间类提醒事件数据所需要的数据量。对于不具备创造能力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是不可能有动机的想到对待转移的时间提醒类事件进行筛选,并针对待转移的时间提醒类事件设置不同的属性等。权利要求1是通过在第一电子设备设置第一预设时长和预设事件类型对时间类提醒事件进行筛选,选择出对用户较为重要的时间类提醒事件发送至第二电子设备,使得第一电子设备的提示效果增强,保证用户能够获知自己需要的提醒事件,避免影响用户的日程安排,提高用户体验。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9月1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将电子设备的待机时间或剩余电量作为第一预设条件,当待机时间小于或等于第一阈值,或获取剩余电量小于或等于第二阈值时,进一步判断信息提醒设备上的待提醒事件是否满足预设转移条件,将电子设备上满足预设转移条件的待提醒事件转移至其他设备上进行代替提醒。其中,预设转移条件包括:判断当前时刻距离提醒时刻的时长是否大于待机时长,若是,则需要转移该待提醒事件。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考虑待提醒事件的提醒时刻和电子设备的待机时间,对待提醒事件进行筛选,将不在待机时间内提醒的事件转移至其他设备,在待机时间内提醒的事件不需要转移至其他设备。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主要在于不同的筛选规则。本申请是通过预设第一预设时长(筛选规则一)或预设事件类型(筛选规则二)对多个提醒事件进行筛选,将选中的时间类提醒事件转移至第二电子设备上进行代替提醒;而对比文件1是根据提醒时刻和电子设备的待机时间对多个提醒事件进行筛选,将选中的时间类提醒事件转移至第二电子设备上进行代替提醒。对于筛选规则一,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均依据提醒时刻对待提醒事件进行筛选,区别仅在于:对比文件1将提醒时刻不在待机时间内的事件进行转移,而本申请将提醒时刻在预设时长内的事件进行转移。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对比文件1将提醒时刻不在待机时间内的事件进行转移之前,需要预估第一电子设备的预计关机时刻,若预计关机时刻滞后于实际关机时刻,会导致实际关机时刻与预计关机时刻之间的提醒事件未能被转移,可能会遗漏重要事件的提醒,为了克服这一缺陷,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只要检测到第一电子设备满足第一预设条件,就将提醒时刻在预设时长内的事件全部进行转移,即本申请通过预设第一预设时长对多个提醒事件进行筛选,将选中的时间类提醒事件转移至第二电子设备上进行代替提醒,不会给提醒事件转移方法带来技术上的改进。对于筛选规则二,在所属技术领域,提醒事件的属性通常包括提醒事件的类型、提醒事件的时间、提醒事件的对象、提醒事件的方式等,在对比文件1给出了根据提醒事件时间这一属性筛选提醒事件的基础上,为了满足用户对提醒事件的需求,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根据提醒事件的其他属性筛选提醒事件,例如,筛选出满足特定事件类型的提醒事件进行转移,即容易想到通过在第一电子设备设置预设事件类型对提醒事件进行筛选,将选中的提醒事件发送至第二电子设备。综上所述,为了避免遗漏提醒事件或为了便于将用户所需要的时间类提醒事件数据转移至其他电子设备进行提醒,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通过在第一电子设备设置第一预设时长或预设事件类型对时间类提醒事件进行筛选,将选中的时间类提醒事件发送至第二电子设备,且上述手段的加入,可以预期用户能够获知自己需要的提醒事件,提高用户体验。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10月1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其中引用与驳回决定中相同的对比文件,并且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当所述第一参数满足所述第一预设条件时,确定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中存储的、所对应的提醒时刻位于第一预设时长内的时间类提醒事件数据,根据确定的时间类提醒事件数据生成所述第一数据,其中,所述第一预设时长的起始时刻为所述第一时刻;或者当所述第一参数满足所述第一预设条件时,确定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中存储的、所对应的事件类型满足预设事件类型的时间类提醒事件数据,根据确定的时间类提醒事件数据生成所述第一数据。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设置时间类提醒事件数据的具体筛选规则。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涉及到包括时间类提醒事件数据的以下筛选规则:1)预设第一预设时长;2)预设事件类型。其中,关于筛选规则1),对比文件1同样公开了依据提醒时刻对待提醒事件进行筛选,二者存在的区别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关于筛选规则2),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所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通过在第一电子设备设置预设事件类型来对提醒事件进行筛选,并且将选中的提醒事件转移至第二电子设备上进行代替提醒。综上所述,为了避免遗漏提醒事件或者便于将用户所需要的时间类提醒事件数据转移至其它电子设备进行提醒,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且容易想到通过在第一电子设备设置第一预设时长或预设事件类型对时间类提醒事件进行筛选,并且将被选中的时间类提醒事件发送至第二电子设备;并且通过上述手段的加入,可以预期用户能够获知其需要的具体提醒事件,从而提高用户体验。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均被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所公开,因此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7-12是与权利要求1-6请求保护的方法相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因此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7-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由于复审请求人未能在上述复审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答复,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3条第1款的规定,该复审请求视为撤回,审理程序结束。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8日发出复审案件结案通知书。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30日提交了复审程序恢复权利请求书;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于2019年09月19日发出恢复权利请求审批通知书,认为本申请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条第2款的规定,因此同意恢复权利。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30日还一并提交了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的意见陈述书,并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其中将从属权利要求3、5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独立权利要求1;将从属权利要求9、11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独立权利要求7;删除了从属权利要求2和8;并根据权利要求书的上下文,将原权利要求6和12中的“本机用户”修改为“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用户”,在原独立权利要求1和7中增加了“所述第一参数包括所述设定区域内的用户信息参数”;并且对各项权利要求重新编号。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并不能得出本申请经修改之后的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因此经修改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应用于第一电子设备,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在第一时刻,检测并判断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第一参数是否满足第一预设条件,包括如下至少一种:
检测并判断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周围的设定区域内的用户数量是否为0:
在所述设定区域内的用户数量为0时,确定所述设定区域内的用户信息参数满足所述第一预设条件;或者
在所述设定区域内的用户数量大于0时,判断确定其中是否包括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用户,在判断确定其中不包括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用户时,确定所述设定区域内的用户信息参数满足所述第一预设条件;
当所述第一参数满足所述第一预设条件时,确定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中存储的、所对应的提醒时刻位于第一预设时长内的时间类提醒事件数据,根据确定的时间类提醒事件数据生成第一数据,其中,所述第一预设时长的起始时刻为所述第一时刻,或者当所述第一参数满足所述第一预设条件时,确定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中存储的、所对应的事件类型满足预设事件类型的时间类提醒事件数据,根据确定的时间类提醒事件数据生成所述第一数据;
发送所述第一数据至第二电子设备以转移时间类提醒事件,
其中,所述第一参数包括所述设定区域内的用户信息参数。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检测并判断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周围的设定区域内的用户数量是否为0包括:通过红外传感器、摄像头或气味传感器检测并判断所述设定区域内的用户数量是否为0。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确定所述设定区域内的用户数量大于0时,判断确定其中是否包括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用户包括:
若通过摄像头检测,当确定所述设定区域内的用户数量大于0时,根据存储的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用户的图像,判断检测得到的图像中是否包括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用户的图像;其中,当检测得到的图像中不包括所述第一电子设 备的用户的图像时,确定其中不包括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用户;
若通过气味传感器检测,当确定所述设定区域内的用户数量大于0时,根据存储的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用户的气味信息,判断检测得到的气味信息中是否包括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用户的气味信息;其中,当检测得到的气味信息中不包括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用户的气味信息时,确定其中不包括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用户。
4. 一种电子设备,包括:
检测模块,用于在第一时刻,检测并判断所述电子设备的第一参数是否满足第一预设条件,所述检测模块至少包括如下至少一个检测:
检测并判断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周围的设定区域内的用户数量是否为0:
在所述设定区域内的用户数量为0时,确定所述设定区域内的用户信息参数满足所述第一预设条件;或者
在所述设定区域内的用户数量大于0时,判断确定其中是否包括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用户,在判断确定其中不包括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用户时,确定所述设定区域内的用户信息参数满足所述第一预设条件;;
生成模块,用于当所述第一参数满足所述第一预设条件时,确定所述电子设备中存储的、所对应的提醒时刻位于第一预设时长内的时间类提醒事件数据,根据确定的时间类提醒事件数据生成第一数据,其中,所述第一预设时长的起始时刻为所述第一时刻,或者当所述第一参数满足所述第一预设条件时,确定所述电子设备中存储的、所对应的事件类型满足预设事件类型的时间类提醒事件数据,根据确定的时间类提醒事件数据生成所述第一数据;
发送模块,用于发送所述第一数据至第二电子设备以转移时间类提醒事件,
其中,所述第一参数包括所述设定区域内的用户信息参数。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检测模块用于检测并判断所述电子设备周围的设定区域内的用户数量是否为0具体为:通过红外传感器、摄像头或气味传感器检测并判断所述设定区域内的用户数量是否为0。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检测模块在确定所述设定区域内的用户数量大于0时,判断其中是否包括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用户,具体为:
若通过摄像头检测,当确定所述设定区域内的用户数量大于0时,根据存储的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用户的图像,判断检测得到的图像中是否包括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用户的图像;其中,当检测得到的图像中不包括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用户的图像时,确定其中不包括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用户;
若通过气味传感器检测,当确定所述设定区域内的用户数量大于0时,根据存储的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用户的气味信息,判断检测得到的气味信息中是否包括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用户的气味信息;其中,当检测得到的气味信息中不包括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用户的气味信息时,确定其中不包括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用户。 ”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30日提交复审程序恢复权利请求书时一并提交了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8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6段、说明书附图图1-2、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9年04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第1-6项。
2.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若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相关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现有技术已经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来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从而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未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使用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相同的对比文件,具体为:
对比文件1:CN103686647A,公开日为2014年03月26日;
对比文件2:CN103685693A,公开日为2014年03月26日。
(2-1)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事件提醒方法(相当于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5]-[0058]段,图1)所述方法包括:S101. 判断信息提醒设备(相当于应用于第一电子设备)上的待提醒事件是否满足预设转移条件(相当于在第一时刻,检测并判断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第一参数是否满足第一预设条件);S102. 若满足,则将所述待提醒事件转移至其它设备上进行代替提醒(相当于公开了当所述第一参数满足所述第一预设条件时,提取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中存储的时间提醒类事件数据,发送至第二电子设备以转移时间类提醒事件);若不满足则返回步骤S101。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将电子设备的待机时间或剩余电量作为所述第一预设条件,当待机时间小于或等于第一阈值或者所获取的剩余电量小于或等于第二阈值时,进一步判断信息提醒设备上的待提醒事件是否满足预设转移条件,将电子设备上满足预设转移条件的待提醒事件(相当于第一数据)转移至其它设备上进行代替提醒。其中,所述预设转移条件包括:判断当前时刻距离提醒时刻的时长是否大于待机时长,若是,则需要转移该待提醒事件。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
1)所述第一参数包括设定区域内的用户信息参数,并且检测其是否满足第一预设条件包括检测并判断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周围的设定区域内的用户数量是否为0;在所述设定区域内的用户数量为0时,确定所述设定区域内的用户信息参数满足所述第一预设条件;或者在所述设定区域内的用户数量大于0时,判断确定其中是否包括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用户,在判断确定其中不包括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用户时,确定所述设定区域内的用户信息参数满足所述第一预设条件;以及
2)当所述第一参数满足所述第一预设条件时,确定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中存储的、所对应的提醒时刻位于第一预设时长内的时间类提醒事件数据,根据确定的时间类提醒事件数据生成所述第一数据,其中,所述第一预设时长的起始时刻为所述第一时刻;或者当所述第一参数满足所述第一预设条件时,确定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中存储的、所对应的事件类型满足预设事件类型的时间类提醒事件数据,根据确定的时间类提醒事件数据生成所述第一数据。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问题是:1)如何确定第一参数是否满足第一预设条件;以及2)如何设置时间类提醒事件数据的具体筛选规则。
根据上述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120]-[0139]段):通过所述电子设备中的气味传感器检测所获得的待比较气味参数信息(相当于第一参数包括的设定区域内的用户信息参数)判断所述待比较气味参数信息是否为一标准气味参数信息,其中所述标准气味参数信息具体为所述电子设备对应合法用户的气味参数信息,在所述待比较气味参数信息为所述标准气味参数信息时,生成所述第一指令,因而增加了所述电子设备对所述合法用户的准确判断,在确定所检测到的用户为所述合法用户时,才对其进行有未处理信息的提示,在检测到非合法用户时,不做出有未处理信息的提示。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验证电子设备周围的设定区域内的用户身份。在所属技术领域,电子设备能否对用户进行有效的提醒,不仅取决于电子设备能否持续供电到提醒时间,还取决于电子设备是否在对用户进行有效提醒的范围内,为了便于检测电子设备是否在对用户进行有效提醒的范围内,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利用对比文件2公开的检测并判断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周围的设定区域内的用户身份的方法对对比文件1进行改进,为了检测第一电子设备是否在合法用户附近,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检测并判断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周围的设定区域内的用户数量是否为0,当所述设定区域内的用户数量为0时,确定第一电子设备不在合法用户附近,即满足时间提醒类事件转移条件。进一步地,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判断确定是否包括本机用户的基础上,为了便于确定设定区域内的用户信息参数是否满足第一预设条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当确定所述设定区域内的用户数量大于0时,判断其中是否包括本机用户;当判断确定其中不包括本机用户时,则确定所述设定区域内的用户信息参数满足所述第一预设条件。
根据上述区别特征2),权利要求1包括时间类提醒事件数据的以下筛选规则:a)预设第一预设时长;或者b)预设事件类型。关于筛选规则a),对比文件1同样公开了依据提醒时刻对待提醒事件进行筛选,区别仅在于其是将提醒时刻处于待机时间之外的事件进行转移;而筛选规则a)则是将提醒时刻在预设时长内的事件进行转移。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对比文件1在进行提醒事件的转移之前,预估第一电子设备的预计关机时刻;若预计关机时刻滞后于实际关机时刻,会导致实际关机时刻与预计关机时刻之间的提醒事件未能被转移,可能会遗漏重要事件的提醒。由此,为了克服上述缺陷,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只要检测到第一电子设备满足第一预设条件,就将提醒时刻在预设时长内的事件全部进行转移;即根据权利要求1的筛选规则a)通过预设第一预设时长对处于所述预设时长内的多个提醒事件进行筛选,并且将选中的时间类提醒事件转移至第二电子设备上进行代替提醒。关于筛选规则b),如本技术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提醒事件的属性通常包括提醒事件的类型、提醒事件的时间、提醒事件的对象、提醒事件的方式等,在对比文件1给出了根据提醒事件的时间属性筛选提醒事件的基础上,为了满足用户针对提醒事件的不同筛选需求,本技术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且容易想到根据提醒事件的其它属性来筛选提醒事件;包括根据权利要求1的筛选规则b)筛选出满足特定事件类型的提醒事件进行转移。也就是说,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所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通过在第一电子设备设置预设事件类型来对提醒事件进行筛选,并且将选中的提醒事件转移至第二电子设备上进行代替提醒。综上所述,为了避免遗漏提醒事件或者便于将用户所需要的时间类提醒事件数据转移至其它电子设备进行提醒,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且容易想到通过在第一电子设备设置第一预设时长或预设事件类型对时间类提醒事件进行筛选,并且将被选中的时间类提醒事件发送至第二电子设备;并且通过上述手段的加入,可以预期用户能够获知其需要的具体提醒事件,从而提高用户体验。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和3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120]-[0139]段):通过所述电子设备中的气味传感器检测获得待比较气味参数信息判断所述待比较气味参数信息是否为一标准气味参数信息,其中,所述标准气味参数信息具体为所述电子设备对应合法用户的气味参数信息,在所述待比较气味参数信息为所述标准气味参数信息时,生成所述第一指令,因而增加了所述电子设备对所述合法用户的准确判断(相当于公开了通过气味传感器检测并判断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周围的设定区域内的用户是否是合法用户),在确定所检测到的用户为所述合法用户时,才对其进行有未处理信息的提示,在检测到非合法用户时,不做出有未处理信息的提示。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验证电子设备周围的设定区域内的用户身份。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通过气味传感器检测并判断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周围的设定区域内的用户是否是合法用户的基础上,为了便于获取第一电子设备附近的用户数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通过红外传感器、摄像头或气味传感器检测并判断所述设定区域内的用户数量是否为0。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120]-[0139]段):通过所述电子设备中的气味传感器检测获得待比较气味参数信息判断所述待比较气味参数信息是否为一标准气味参数信息,其中,所述标准气味参数信息具体为所述电子设备对应合法用户的气味参数信息(相当于存储的第一电子设备的用户的气味信息),在所述待比较气味参数信息为所述标准气味参数信息时,生成所述第一指令,因而增加了所述电子设备对所述合法用户的准确判断,在确定所检测到的用户为所述合法用户时,才对其进行有未处理信息的提示,在检测到非合法用户时,不做出有未处理信息的提示(相当于公开了气味传感器根据存储的第一电子设备的用户的气味信息,判断检测得到的气味信息中是否包括第一电子设备的用户的气味信息,当检测得到的气味信息中不包括第一电子设备的用户的气味信息时,确定其中不包括第一电子设备的用户)。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便于确定电子设备周围的设定区域内是否包括当前设备的用户。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气味传感器根据存储的当前设备的用户的气味信息,判断检测得到的气味信息中是否包括当前设备的用户的气味信息的基础上,为了增加电子设备周围是否包括当前设备的用户的确定方法的多样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通过摄像头根据存储的当前设备的用户的图像,判断检测得到的图像中是否包括当前设备的用户的图像,当检测得到的图像中不包括当前设备的用户的图像时,确定其中不包括当前设备的用户。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事件提醒方法(相当于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5]-[0058]段,图1)所述方法包括:S101. 判断信息提醒设备(相当于应用于第一电子设备)上的待提醒事件是否满足预设转移条件(相当于在第一时刻,检测并判断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第一参数是否满足第一预设条件);S102. 若满足,则将所述待提醒事件转移至其它设备上进行代替提醒(相当于公开了当所述第一参数满足所述第一预设条件时,提取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中存储的时间提醒类事件数据,发送至第二电子设备以转移时间类提醒事件);若不满足则返回步骤S101。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将电子设备的待机时间或剩余电量作为所述第一预设条件,当待机时间小于或等于第一阈值或者所获取的剩余电量小于或等于第二阈值时,进一步判断信息提醒设备上的待提醒事件是否满足预设转移条件,将电子设备上满足预设转移条件的待提醒事件(相当于第一数据)转移至其它设备上进行代替提醒。其中,所述预设转移条件包括:判断当前时刻距离提醒时刻的时长是否大于待机时长,若是,则需要转移该待提醒事件。
权利要求4所要求保护的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
1)所述第一参数包括设定区域内的用户信息参数,并且检测其是否满足第一预设条件包括检测并判断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周围的设定区域内的用户数量是否为0;在所述设定区域内的用户数量为0时,确定所述设定区域内的用户信息参数满足所述第一预设条件;或者在所述设定区域内的用户数量大于0时,判断确定其中是否包括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用户,在判断确定其中不包括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用户时,确定所述设定区域内的用户信息参数满足所述第一预设条件;以及
2)当所述第一参数满足所述第一预设条件时,确定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中存储的、所对应的提醒时刻位于第一预设时长内的时间类提醒事件数据,根据确定的时间类提醒事件数据生成所述第一数据,其中,所述第一预设时长的起始时刻为所述第一时刻;或者当所述第一参数满足所述第一预设条件时,确定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中存储的、所对应的事件类型满足预设事件类型的时间类提醒事件数据,根据确定的时间类提醒事件数据生成所述第一数据。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独立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问题是:1)如何确定第一参数是否满足第一预设条件;以及2)如何设置时间类提醒事件数据的具体筛选规则。
根据上述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120]-[0139]段):通过所述电子设备中的气味传感器检测所获得的待比较气味参数信息(相当于第一参数包括的设定区域内的用户信息参数)判断所述待比较气味参数信息是否为一标准气味参数信息,其中所述标准气味参数信息具体为所述电子设备对应合法用户的气味参数信息,在所述待比较气味参数信息为所述标准气味参数信息时,生成所述第一指令,因而增加了所述电子设备对所述合法用户的准确判断,在确定所检测到的用户为所述合法用户时,才对其进行有未处理信息的提示,在检测到非合法用户时,不做出有未处理信息的提示。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验证电子设备周围的设定区域内的用户身份。在所属技术领域,电子设备能否对用户进行有效的提醒,不仅取决于电子设备能否持续供电到提醒时间,还取决于电子设备是否在对用户进行有效提醒的范围内,为了便于检测电子设备是否在对用户进行有效提醒的范围内,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利用对比文件2公开的检测并判断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周围的设定区域内的用户身份的方法对对比文件1进行改进,为了检测第一电子设备是否在合法用户附近,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检测并判断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周围的设定区域内的用户数量是否为0,当所述设定区域内的用户数量为0时,确定第一电子设备不在合法用户附近,即满足时间提醒类事件转移条件。进一步地,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判断确定是否包括本机用户的基础上,为了便于确定设定区域内的用户信息参数是否满足第一预设条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当确定所述设定区域内的用户数量大于0时,判断其中是否包括本机用户;当判断确定其中不包括本机用户时,则确定所述设定区域内的用户信息参数满足所述第一预设条件。
根据上述区别特征2),权利要求4包括时间类提醒事件数据的以下筛选规则:a)预设第一预设时长;或者b)预设事件类型。关于筛选规则a),对比文件1同样公开了依据提醒时刻对待提醒事件进行筛选,区别仅在于其是将提醒时刻处于待机时间之外的事件进行转移;而筛选规则a)则是将提醒时刻在预设时长内的事件进行转移。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对比文件1在进行提醒事件的转移之前,预估第一电子设备的预计关机时刻;若预计关机时刻滞后于实际关机时刻,会导致实际关机时刻与预计关机时刻之间的提醒事件未能被转移,可能会遗漏重要事件的提醒。由此,为了克服上述缺陷,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只要检测到第一电子设备满足第一预设条件,就将提醒时刻在预设时长内的事件全部进行转移;即根据权利要求4的筛选规则a)通过预设第一预设时长对处于所述预设时长内的多个提醒事件进行筛选,并且将选中的时间类提醒事件转移至第二电子设备上进行代替提醒。关于筛选规则b),如本技术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提醒事件的属性通常包括提醒事件的类型、提醒事件的时间、提醒事件的对象、提醒事件的方式等,在对比文件1给出了根据提醒事件的时间属性筛选提醒事件的基础上,为了满足用户针对提醒事件的不同筛选需求,本技术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且容易想到根据提醒事件的其它属性来筛选提醒事件;包括根据权利要求4的筛选规则b)筛选出满足特定事件类型的提醒事件进行转移。也就是说,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所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通过在第一电子设备设置预设事件类型来对提醒事件进行筛选,并且将选中的提醒事件转移至第二电子设备上进行代替提醒。综上所述,为了避免遗漏提醒事件或者便于将用户所需要的时间类提醒事件数据转移至其它电子设备进行提醒,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且容易想到通过在第一电子设备设置第一预设时长或预设事件类型对时间类提醒事件进行筛选,并且将被选中的时间类提醒事件发送至第二电子设备;并且通过上述手段的加入,可以预期用户能够获知其需要的具体提醒事件,从而提高用户体验。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4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5和6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4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120]-[0139]段):通过所述电子设备中的气味传感器检测获得待比较气味参数信息判断所述待比较气味参数信息是否为一标准气味参数信息,其中,所述标准气味参数信息具体为所述电子设备对应合法用户的气味参数信息,在所述待比较气味参数信息为所述标准气味参数信息时,生成所述第一指令,因而增加了所述电子设备对所述合法用户的准确判断(相当于公开了通过气味传感器检测并判断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周围的设定区域内的用户是否是合法用户),在确定所检测到的用户为所述合法用户时,才对其进行有未处理信息的提示,在检测到非合法用户时,不做出有未处理信息的提示。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验证电子设备周围的设定区域内的用户身份。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通过气味传感器检测并判断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周围的设定区域内的用户是否是合法用户的基础上,为了便于获取第一电子设备附近的用户数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通过红外传感器、摄像头或气味传感器检测并判断所述设定区域内的用户数量是否为0。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4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5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120]-[0139]段):通过所述电子设备中的气味传感器检测获得待比较气味参数信息判断所述待比较气味参数信息是否为一标准气味参数信息,其中,所述标准气味参数信息具体为所述电子设备对应合法用户的气味参数信息(相当于存储的第一电子设备的用户的气味信息),在所述待比较气味参数信息为所述标准气味参数信息时,生成所述第一指令,因而增加了所述电子设备对所述合法用户的准确判断,在确定所检测到的用户为所述合法用户时,才对其进行有未处理信息的提示,在检测到非合法用户时,不做出有未处理信息的提示(相当于公开了气味传感器根据存储的第一电子设备的用户的气味信息,判断检测得到的气味信息中是否包括第一电子设备的用户的气味信息,当检测得到的气味信息中不包括第一电子设备的用户的气味信息时,确定其中不包括第一电子设备的用户)。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便于确定电子设备周围的设定区域内是否包括当前设备的用户。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气味传感器根据存储的当前设备的用户的气味信息,判断检测得到的气味信息中是否包括当前设备的用户的气味信息的基础上,为了增加电子设备周围是否包括当前设备的用户的确定方法的多样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通过摄像头根据存储的当前设备的用户的图像,判断检测得到的图像中是否包括当前设备的用户的图像,当检测得到的图像中不包括当前设备的用户的图像时,确定其中不包括当前设备的用户。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5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5)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说明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并不能得出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且对合议组的创造性评述提出质疑。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合议组认为:
1)上述审查意见已经明确列出了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之间的区别特征,上述区别特征被列出并进一步评述的事实说明合议组并非认为其已经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
2)对比文件2公开了通过气味参数信息的比较和判断来确定是否生成所述第一指令,因而增加了所述电子设备对合法用户的准确判断;即在确定所检测到的用户为所述合法用户时,才对其进行有未处理信息的提示,在检测到非合法用户时,不做出有未处理信息的提示。其目的在于根据用户身份的判断来确定相应的后续操作。因此,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验证电子设备周围的设定区域内的用户身份。此处需要提醒复审请求人注意,“将时间类提醒事件转移至第二电子设备”这一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从而并不构成区别技术特征,从而在对比文件2的引入过程中并不予以考虑。在此基础上,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公知的是,电子设备是否在对用户进行有效提醒的范围内同样决定了电子设备能否对用户进行有效的提醒;基于这一认识,为了便于检测电子设备是否在对用户进行有效提醒的范围内,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利用对比文件2公开的检测并判断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周围的设定区域内的用户身份的方法对对比文件1进行改进。具体而言,为了检测第一电子设备是否在合法用户附近,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检测并判断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周围的设定区域内的用户数量是否为0,当所述设定区域内的用户数量为0时,显然可以确定第一电子设备不在合法用户附近,从而满足时间提醒类事件转移条件;而当确定所述设定区域内的用户数量大于0时,判断其中是否包括本机用户;当判断确定其中不包括本机用户时,则确定所述设定区域内的用户信息参数满足所述第一预设条件。
3)上述审查意见严格遵循“三步法”的要求。至于具体评述语句中使用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这样的表述,其目的在于在逻辑上说明将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相关公知常识相结合以得出相应权利要求的方案的合理性,并非是对“三步法”原则的违背。
基于上述理由,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能被合议组所接受。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8月2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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