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户标识模块数据路由设备和方法、控制路由改变的控制电路和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订户标识模块数据路由设备和方法、控制路由改变的控制电路和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091
决定日:2019-11-26
委内编号:1F269221
优先权日:2013-10-04
申请(专利)号:201410642469.5
申请日:2014-09-26
复审请求人:英特尔IP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韩峥
合议组组长:续茜
参审员:刘静
国际分类号:H04W40/34,H04W88/08,H04W88/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33条,专利法第22条第2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对于权利要求的修改可以从说明书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那么所述修改没有超出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410642469.5,名称为“订户标识模块数据路由设备和方法、控制路由改变的控制电路和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英特尔IP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9月26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10月04日,公开日为2015年04月2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0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1:US2010105433A1,公开日为2010年04月29日;对比文件2:US2013150126A1,公开日为2013年06月13日。驳回的理由是:权利要求1-2、11-12和21-24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4-10、14-20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原始申请文本,即申请日2014年09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4项、说明书第1-18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订户标识模块数据路由设备,包括:
路由电路,被配置成提供输入数据到多个订户标识模块的路由;
路由改变可行性确定电路,被配置成响应于接收到针对所述路由的改变的请求,基于所述输入数据来确定所述路由的所述改变是否可行;并且
其中所述路由电路进一步地被配置成,如果所述路由改变可行性确定电路确定所述路由的所述改变是可行的,则改变路由。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订户标识模块数据路由设备,
其中所述路由改变可行性确定电路被配置成,如果所述多个订户标识模块处于预定条件中,则确定所述路由的所述改变是可行的。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订户标识模块数据路由设备,
其中所述预定条件可以包括一种条件,其中所述多个订户标识模块完成所接收的所有命令的执行。
4. 如权利要求1到3的任何一个所述的订户标识模块数据路由设备,
其中所述输入数据包括用于第一订户标识模块的时钟信号和用于第二订户标识模块的时钟信号。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订户标识模块数据路由设备,
其中所述路由改变可行性确定电路被配置成,如果用于所述第一订户标识模块的所述时钟信号和用于所述第二订户标识模块的所述时钟信号满足预定标准,则确定所述路由的所述改变是可行的。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订户标识模块数据路由设备,
其中所述预定标准包括:用于所述第一订户标识模块的所述时钟信号和用于所述第二订户标识模块的所述时钟信号处于预定状态达预定时段。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订户标识模块数据路由设备,
其中所述预定时段包括对应于预定时钟周期数的时间。
8. 如权利要求1到3的任何一个所述的订户标识模块数据路由设备,
其中所述输入数据包括用于第一订户标识模块的电源电压和用于第二订户标识模块的电源电压。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订户标识模块数据路由设备,
其中所述路由改变可行性确定电路被配置成,如果用于所述第一订户标识模块的电源电压和用于所述第二订户标识模块的电源电压满足预定标准,则确定所述路由的所述改变是可行的。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订户标识模块数据路由设备,
其中所述预定标准包括:用于所述第一订户标识模块的所述电源电压和用于所述第二订户标识模块的所述电源电压低于预定阈值电压。
11. 一种用于路由订户标识模块数据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将输入数据路由到多个订户标识模块;
响应于接收到针对所述路由的改变的请求,基于所述输入数据来确定所述路由的所述改变是否可行;
如果所述路由的所述改变是可行的,则改变所述路由。
12.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
如果所述多个订户标识模块处于预定条件中,则确定所述路由的所述改变是可行的。
13.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
其中所述预定条件包括一种条件,其中所述多个订户标识模块完成所接收的所有命令的执行。
14. 如权利要求11到13中的任一个所述的方法,
其中所述输入数据包括用于第一订户标识模块的时钟信号和用于第二订户标识模块的时钟信号。
15.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
如果用于所述第一订户标识模块的所述时钟信号和用于所述第二订户标识模块的所述时钟信号满足预定标准,则确定所述路由的所述改变是可行的。
16.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
其中所述预定标准包括:用于所述第一订户标识模块的所述时钟信号和用于所述第二订户标识模块的所述时钟信号处于预定状态达预定时段。
17.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
其中所述预定时段包括对应于预定时钟周期数的时间。
18. 如权利要求11到13中的任一个所述的方法,
其中所述输入数据包括用于第一订户标识模块的电源电压和用于第二订户 标识模块的电源电压。
19. 如权利要求18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
如果用于所述第一订户标识模块的所述电源电压和用于所述第二订户标识模块的所述电源电压满足预定标准,则确定所述路由的所述改变是可行的。
20. 如权利要求19所述的方法,
其中所述预定标准可以包括:用于所述第一订户标识模块的所述电源电压和用于所述第二订户标识模块的所述电源电压低于预定阈值电压。
21. 一种控制电路,包括:
路由改变请求输出,被配置成响应于接收到针对输入数据到多个订户标识模块的路由的改变的请求,基于接收的请求和接收的输入数据,输出针对所述路由的所述改变的请求。
22. 如权利要求21所述的控制电路,
其中所述路由改变请求输出被配置成,如果所述多个订户标识模块处于预定条件中,则输出所述请求。
23. 一种控制路由的改变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响应于接收到针对提供输入数据到多个订户标识模块的路由的改变的请求,基于所述接收的请求和所述接收的输入数据,输出针对所述路由的改变的请求。
24. 如权利要求23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
如果所述多个订户标识模块处于预定条件中,则输出所述请求。”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仅修改了独立权利要求。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中图2的方案中,从SIM1网络路由到SIM2的改变基于两个条件,第一条件是SIM是否处于连接模式(206);第二条件是网络信令是否可用(208)。如在权利要求11中所记载的,确定所述路由的所述改变是否可行基于两个条件,一个条件是响应于接收到针对所述路由的改变的请求,另一个条件是基于所述输入数据。在对比文件2和权利要求11中确定路由的改变是否可行的条件是不同的。(2)本申请应该被理解为所述确定基于输入数据的模式,而不是基于存在输入数据。因此全部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人提交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的内容如下:
“1. 一种订户标识模块数据路由设备,包括:
路由电路,被配置成提供输入数据到多个订户标识模块的路由;
路由改变可行性确定电路,被配置成响应于接收到针对所述路由的改变的请求,基于满足预定标准的所述输入数据来确定所述路由的所述改变是否可行;并且
其中所述路由电路进一步地被配置成,如果所述路由改变可行性确定电路确定所述路由的所述改变是可行的,则改变路由。”
“11. 一种用于路由订户标识模块数据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将输入数据路由到多个订户标识模块;
响应于接收到针对所述路由的改变的请求,基于满足预定标准的所述输入数据来确定所述路由的所述改变是否可行;
如果所述路由的所述改变是可行的,则改变所述路由。”
“21. 一种控制电路,包括:
路由改变请求输出,被配置成响应于接收到针对输入数据到多个订户标识模块的路由的改变的请求,基于接收的请求和满足预定标准的接收的输入数据,输出针对所述路由的所述改变的请求。”
“23. 一种控制路由的改变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响应于接收到针对提供输入数据到多个订户标识模块的路由的改变的请求,基于所述接收的请求和满足预定标准的所述接收的输入数据,输出针对所述路由的改变的请求。”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理由是:独立权利要求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即使申请人对独立权利要求中的“输入数据”作出进一步限定,克服修改超范围的缺陷,其也不具备创造性。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22-23段,由于没有对SIM数据通道的实时保护以应对活动SIM数据事务过程中的意外切换,这会致使SIM卡中数据损坏,因而本申请的基本发明构思是提供在多个SIM卡之间的高效有效切换以避免切换过程中的数据损坏问题。对比文件2公开了根据SIM1是否处于连接模式来确定是否能从SIM1切换到SIM2,从而正常终止与网络的连接,即避免非正常地终止与网络的连接,对比文件1公开了利用时钟和电源电压作为输入数据来实现对多SIM卡的选择的控制,其给出了利用时钟和电源电压控制多SIM卡的选择的技术启示。因此,在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切换SIM卡即改变其路由时需要先确定该路由的改变是否可行的情况下,结合对比文件1公开的利用时钟和电源电压作为输入数据对多SIM卡的选择进行控制,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4年09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8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于2018年12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4项。该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2、11-12、21-24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3和13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4-10和14-20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该通知书中进一步指出:(1)本复审通知书采用了对比文件2中图5的技术方案进行评述。对比文件2中图5所公开的技术方案能够实现在进行SIM卡路由切换之前,需要确认SIM卡是否处于活动状态,如果两个SIM卡都处于不活动状态才进行SIM卡的路由改变,以避免对活动SIM卡进行切换导致SIM卡数据损坏。对比文件2中的该方案也是响应于接收到的进行路由改变的请求,并基于至SIM卡的输入数据是否满足预定标准,来确定路由改变是否可行,这与本申请确定路由改变是否可行的条件是相同的。具体理由参见对独立权利要求1的评述。(2)本申请中“提供输入数据到多个订户标识模块的路由”和“基于满足预定标准的所述输入数据来确定所述路由的所述改变是否可行;如果所述路由的所述改变是可行的,则改变所述路由”概括了较大的范围。上述两个技术特征不能体现申请人所述的“所述确定基于输入数据的模式,而不是基于存在输入数据”。对于“提供输入数据到多个订户标识模块的路由”,其含义包括提供从一个基带到多个SIM卡的路由。对于“基于满足预定标准的所述输入数据来确定所述路由的所述改变是否可行;如果所述路由的所述改变是可行的,则改变所述路由”,其含义包括一个基带连接了一个SIM卡,另一个SIM无连接;当基带所连接的SIM卡处于不活动状态时,也就是基带所连接的SIM卡的输入数据(例如通信数据、至SIM卡的供电电压或时钟信号等)满足预定标准;另一个SIM无连接,也就是不存在输入数据,而是否存在输入数据也是输入数据满足预定标准的一种情况。这时可认为两个SIM卡都处于不活动状态,可以执行路由切换,而不会损坏SIM卡的数据。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能被接受。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仅对独立权利要求进行了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如对比文件2的第36段所记载的,服务失败指示符可以包括服务中断(OOS)指示符,其可以标识活动SIM不能与网络通信,该网络是停止服务的指示符,而不是请求。因此,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的服务故障指示符不等同于权利要求1中的路由改变请求。尽管这个服务指示符指示这个活动SIM能够与网络通信,即存在到活动SIM的输入数据,但是权利要求1的输入数据不是通常的输入数据,而是满足预定标准的诸如时钟数据和电压之类的输入数据,如图8中所示的。订户标识模块数据路由设备可能能够将来自两个基带中的任一个的SIM信号路由到任何插入的SIM,从而使基带能够保持任何插入的SIM卡的独占所有权。通过提供无缝切换,用户可以一直不知道进行中的切换和因此可能实时完成的切换。因此全部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新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的内容如下:
“1. 一种用于在订户标识模块之间执行无缝切换的订户标识模块数据路由设备,包括:
路由电路,被配置成提供输入数据到多个订户标识模块的路由;
路由改变可行性确定电路,被配置成响应于接收到针对所述路由的改变的请求,基于满足预定标准的所述输入数据来确定所述路由的所述改变是否可行;并且
其中所述路由电路进一步地被配置成,如果所述路由改变可行性确定电路确定所述路由的所述改变是可行的,则通过锁存来自订户标识模块的信号来改变路由。”
“11. 一种用于路由订户标识模块数据以在订户标识模块之间执行无缝切换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将输入数据路由到多个订户标识模块;
响应于接收到针对所述路由的改变的请求,基于满足预定标准的所述输入数据来确定所述路由的所述改变是否可行;
如果所述路由的所述改变是可行的,则通过锁存来自订户标识模块的信号改变所述路由。”
“21. 一种用于控制在订户标识模块之间的路由改变的控制电路,包括:
路由改变请求输出,被配置成响应于接收到针对输入数据到多个订户标识模块的路由的改变的请求,基于接收的请求和满足预定标准的接收的输入数据,输出针对所述路由的所述改变的请求以通过锁存来自订户标识模块的信号改变所述路由。”
“23. 一种控制路由的改变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响应于接收到针对提供输入数据到多个订户标识模块的路由的改变的请求,基于所述接收的请求和满足预定标准的所述接收的输入数据,输出针对所述路由的改变的请求以通过锁存来自订户标识模块的信号改变所述路由。”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30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4年09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8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于2019年05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4项。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1、21和23的修改超出了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该通知书中进一步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11、21和23并不能体现两个基带之间进行SIM卡的专属所有权的无缝切换。对比文件2中的服务失效指示能够指示VMC改变路由,相当于独立权利要求1、11、21和23中“针对路由改变的请求”,服务中指示表示存在至活动SIM的输入数据,可以相当于“满足预定标准的输入数据”。独立权利要求1、11、21和23的输入数据并不能体现出申请人所述“不是通常的输入数据,而是满足预定标准的诸如时钟数据和电压之类的输入数据”的含义。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能被接受。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进一步澄清:执行在两个基带之间的无缝切换;其中所述预定标准是输入数据包括处于时钟停止模式预定时段的至少一个时钟信号。显然,对比文件2的接收服务中断(OOS)指示符不等同于“输入数据包括处于时钟停止模式预定时段的至少一个时钟信号”。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都不能公开或暗示:输入数据包括处于时钟停止模式预定时段的至少一个时钟信号;通过锁存由所述两个基带提供给订户标识模块的信号来改变路由。通过本发明,订户标识模块数据路由设备可能能够将来自两个基带中的任一个的SIM信号路由到任何插入的SIM,从而使基带能够保持任何插入的SIM卡的独占所有权。通过提供无缝切换,用户可以一直不知道进行中的切换和因此可能实时完成的切换。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用于在两个基带之间执行无缝切换的订户标识模块数据路由设备,包括:
路由电路,被配置成提供输入数据到多个订户标识模块的路由;
路由改变可行性确定电路,被配置成响应于接收到针对所述路由的改变的请求,基于满足预定标准的所述输入数据来确定所述路由的所述改变是否可行;并且
其中所述路由电路进一步地被配置成,如果所述路由改变可行性确定电路确定所述路由的所述改变是可行的,则通过锁存由所述两个基带提供给订户标识模块的信号来改变路由;
其中所述预定标准是输入数据包括处于时钟停止模式预定时段的至少一个时钟信号。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订户标识模块数据路由设备,
其中所述路由改变可行性确定电路被配置成,如果所述多个订户标识模块处于预定条件中,则确定所述路由的所述改变是可行的。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订户标识模块数据路由设备,
其中所述预定条件包括一种条件,其中所述多个订户标识模块完成所接收的所有命令的执行。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订户标识模块数据路由设备,
其中所述预定时段包括对应于预定时钟周期数的时间。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订户标识模块数据路由设备,
其中所述输入数据包括用于第一订户标识模块的电源电压和用于第二订户标识模块的电源电压。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订户标识模块数据路由设备,
其中所述路由改变可行性确定电路被配置成,如果用于所述第一订户标识模块的电源电压和用于所述第二订户标识模块的电源电压满足预定标准,则确定所述路由的所述改变是可行的。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订户标识模块数据路由设备,
其中所述预定标准包括:用于所述第一订户标识模块的所述电源电压和用于所述第二订户标识模块的所述电源电压低于预定阈值电压。
8. 一种用于路由订户标识模块数据以在两个基带之间执行无缝切换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将输入数据路由到多个订户标识模块;
响应于接收到针对所述路由的改变的请求,基于满足预定标准的所述输入数据来确定所述路由的所述改变是否可行;
如果所述路由的所述改变是可行的,则通过锁存由所述两个基带提供给订户标识模块的信号改变所述路由;
其中所述预定标准是输入数据包括处于时钟停止模式预定时段的至少一个时钟信号。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
如果所述多个订户标识模块处于预定条件中,则确定所述路由的所述改变是可行的。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
其中所述预定条件包括一种条件,其中所述多个订户标识模块完成所接收的所有命令的执行。
11.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
其中所述预定时段包括对应于预定时钟周期数的时间。
12.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
其中所述输入数据包括用于第一订户标识模块的电源电压和用于第二订户标识模块的电源电压。
13.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
如果用于所述第一订户标识模块的所述电源电压和用于所述第二订户标识模块的所述电源电压满足预定标准,则确定所述路由的所述改变是可行的。
14.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
其中所述预定标准包括:用于所述第一订户标识模块的所述电源电压和用于所述第二订户标识模块的所述电源电压低于预定阈值电压。
15. 一种用于控制在两个基带之间的无缝切换的控制电路,包括:
路由改变请求输出,被配置成响应于接收到针对输入数据到多个订户标识模块的路由的改变的请求,基于接收的请求和满足预定标准的接收的输入数据,输出针对所述路由的所述改变的请求以通过锁存由所述两个基带提供给订户标识模块的信号改变所述路由;
其中所述预定标准是输入数据包括处于时钟停止模式预定时段的至少一个时钟信号。
16.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控制电路,
其中所述路由改变请求输出被配置成,如果所述多个订户标识模块处于预定条件中,则输出所述请求。
17. 一种控制在两个基带之间的无缝切换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响应于接收到针对提供输入数据到多个订户标识模块的路由的改变的请求,基于所述接收的请求和满足预定标准的所述接收的输入数据,输出针对所述路由的改变的请求以通过锁存由两个基带提供给订户标识模块的信号改变所述路由。
18. 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
如果所述多个订户标识模块处于预定条件中,则输出所述请求。”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以及两次答复复审通知书时都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是:复审请求人于2014年09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8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9年09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复审请求人2019年09月16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经过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在权利要求1和8中,复审请求人限定了“基于满足预定标准的所述输入数据来确定所述路由的所述改变是否可行”,在权利要求15和17中,复审请求人限定了“基于所述接收的请求和满足预定标准的所述接收的输入数据,输出针对所述路由的改变的请求”,对此,说明书记载了(参见说明书第[0030]-[0039]段):“输入数据可以包括或者可以是用于第一订户标识模块的时钟信号和用于第二订户标识模块的时钟信号。如果用于第一订户标识模块的时钟信号和用于第二订户标识模块的时钟信号满足预定标准,路由改变可行性确定电路104可以确定路由改变是可行的。输入数据可以包括或者可以是是用于第一订户标识模块的电源电压和用于第二订户标识模块的电源电压。如果用于第一订户标识模块的电源电压和用于第二订户标识模块的电源电压满足预定标准,路由改变可行性确定电路104可以确定路由改变是可行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期,在确定输入数据满足预定标准时,确定路由改变是可行的,输出针对所述路由的改变的请求。因此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在权利要求1、8、15中,复审请求人进一步限定了“所述预定标准是输入数据包括处于时钟停止模式预定时段的至少一个时钟信号”。说明书第[0088]-[0089]段记载了“当基带希望交换SIM的所有权时,每个基带可以将它专属所有的SIM卡设置为时钟停止模式。复用器506(其可以例如是复用器电路或者复用器芯片)可以将SIM信号线锁存在时钟停止状态(例如将信号保持稳定在它们的当前状态)。一旦SIM卡处于时钟停止模式,复用器506就只能这样做。这可以由复用器506通过观察CLK信号线已经固定在高或低状态达预定时段(例如至少1860个时钟周期)来确定。一旦复用器506已经锁存SIM线,复用器506就可以依照所请求的设置来对SIM线进行重布线”。上述修改可以从说明书的上述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在权利要求1、8、15和17中,复审请求人限定了“两个基带之间执行无缝切换;通过锁存由所述两个基带提供给订户标识模块的信号来改变路由”。说明书第[0086]-[0089]段记载了:“两个基带可以利用复用器506切换任何插入的SIM的专属所有权。可以在基带和SIM卡之间提供复用器506。复用器506可以锁存(latch)SIM信号,从而允许基带重新配置物理设置以适应它被切换到的特定SIM。此外,复用器 506能将SIM信号从两个基带的任何一个路由到所插入SIM的任何一个,使得基带能够保持任何所插入SIM卡的专属所有权。通过提供无缝切换,用户可以一直不知道进行中的切换和因此可能实时完成的切换。当基带希望交换SIM的所有权时,每个基带可以将它专属所有的SIM卡设置为时钟停止模式。复用器506(其可以例如是复用器电路或者复用器芯片)可以将SIM信号线锁存在时钟停止状态(例如将信号保持稳定在它们的当前状态)。一旦SIM卡处于时钟停止模式,复用器506就只能这样做。这可以由复用器506通过观察CLK信号线已经固定在高或低状态达预定时段(例如至少1860个时钟周期)来确定。一旦复用器506已经锁存SIM线,复用器506就可以依照所请求的设置来对SIM线进行重布线”。上述修改可以从说明书的上述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
除上述修改的特征外,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8、15和17的其他特征均记载在申请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基于以上理由,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8、15和17的技术方案能够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三)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US2010105433A1,公开日为2010年04月29日;
对比文件2:US2013150126A1,公开日为2013年06月13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在两个基带之间执行无缝切换的订户标识模块数据路由设备。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多SIM用户设备中的虚拟调制解调器暂停处理器,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4]-[0062]段,附图1-7):具有多个SIM的用户装置包括SIM1、SIM2、通信接口112、系统逻辑114。关于通信接口112,用户设备100可包括一组或多组物理基带或射频资源,例如编码器/解码器、调制解调器、放大器和天线。虚拟调制解调器可表示通信接口112中射频路径中任意资源的软件虚拟化。系统逻辑包括虚拟调制解调器控制器VMC 124,其管理任意数量的虚拟调制解调器(VM)。例如虚拟调制解调器控制器124可管理用于处理SIM1的网络连接的VM1,并管理用于处理SIM2的网络连接的VM2(VM1用于连接通信接口112和SIM1,VM2用于连接通信接口112和SIM2,当通信接口112和SIM1或SIM2连接时,必然存在输入数据,例如通信数据、至SIM卡的供电电压或时钟信号等,因此VM1和VM2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路由电路,用于提供输入数据到多个订户标识模块的路由)。通过虚拟调制解调器逻辑对虚拟调制解调器的管理和控制,多个虚拟调制解调器可共享用户设备的一组共同的物理通信资源。如图5所示,VMC 124(相当于路由改变可行性确定电路)可以接收活动模式下的VM发送的服务失效指示(该服务失效指示可以指示VMC改变路由,因此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针对所述路由的改变的请求”);服务失效指示可包括OOS(Out-of-Service)指示,其可识别出该活动SIM不能与网络通信。作为回应,VMC 124可以启动VMC服务失效计时器。VMC 124可在VMC服务失效计时器到期之前从活动SIM的VM接收服务中(in-service)指示(该服务中指示表示该活动SIM能够与网络通信,也就是存在至活动SIM的输入数据),响应于接收到服务中指示,VMC 124可以停止VMC服务失效计时器且活动VM可以继续通信活动(相当于基于满足预定标准的输入数据来确定所述路由的所述改变是否可行;由于存在至活动SIM的输入数据,认为路由改变是不可行的)。在另一个场景下,VMC服务失效计时器可能到期,VMC 124可以向活动SIM发出暂停命令。如图2所示,VMC 124可以通过停用活动SIM的VM来局部停用活动SIM,停用可导致VM与物理RF硬件断开,并从VM释放或回收资源。VMC 124还可向暂停SIM发出启动消息来恢复暂停SIM的通信活动(VMC服务失效计时器到期表示计时器时长内未收到至活动SIM的输入数据,确定路由改变是可行的;停用活动SIM,并恢复暂停SIM的通信活动,相当于改变路由)。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实现两个基带之间执行无缝切换;通过锁存由两个基带提供给订户标识模块的信号来改变路由;输入数据的所述预定标准是输入数据包括处于时钟停止模式预定时段的至少一个时钟信号。
由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基于上述区别,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多个基带和多个订户标识模块之间进行高效以及有效的切换。
权利要求1的方案可以实现两个基带与多个订户标识模块之间的无缝切换,响应于接收到的改变路由的请求,判断输入数据是否满足预定标准,具体地输入数据是时钟信息,判断时钟信号是否处于时钟停止模式达到预定时段,如果是,则确定路由改变是可行的,锁存两个基带提供给订户标识模块的信号来改变从基带到订户标识模块的路由。本申请这种改变路由的方式,允许在没有用户交换的情况下在两个基带之间进行SIM卡专属所有权的无缝切换,在切换过程中无需对SIM去激活,不会危害进行中的SIM卡会话,防止SIM出现数据损坏的事件,用户可以一直不知道进行中的切换,也实现了无缝切换。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控制SIM卡的设备和方法,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7]-[0022]段,图3-4):移动通信设备具有第一SIM卡和第二SIM卡,基于第一和第二SIM卡中的待访问SIM卡产生选择信号;基于所述选择信号,将提供的时钟信号和数据信号(即输入数据包括时钟信号)选择性地传输到第一或第二SIM卡;当移动通信设备想要访问SIM卡20时,SIM卡控制器向SIM卡20提供第一时钟信号CLK1、第一复位信号RST1和第一电源VCC1;当移动通信设备想要访问SIM卡30时,SIM卡控制器向SIM卡30提供第二时钟信号CLK2、第二复位信号RST2和第二电源VCC2。对比文件1实现的是一个基带与多个SIM卡之间的路由切换,并不涉及多个基带与多个SIM卡之间的路由切换;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根据不同时钟信号来切换一个基带所连接的SIM卡,并没有公开通过锁存提供给订户标识模块的信号来改变路由,也没有公开判断时钟信号是否处于时钟停止模式达到预定时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结合以获得本申请的技术方案。
对于上述区别,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并且,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也是非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7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在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2-7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和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8-14是分别与装置权利要求1-7对应的方法权利要求。基于相同的理由,在装置权利要求1-7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8-14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和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一种用于控制在两个基带之间的无缝切换的控制电路。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多SIM用户设备中的虚拟调制解调器暂停处理器,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4]-[0062]段,附图1-7):具有多个SIM的用户装置包括SIM1、SIM2、通信接口112、系统逻辑114。关于通信接口112,用户设备100可包括一组或多组物理基带或射频资源,例如编码器/解码器、调制解调器、放大器和天线。虚拟调制解调器可表示通信接口112中射频路径中任意资源的软件虚拟化。系统逻辑包括虚拟调制解调器控制器VMC 124,其管理任意数量的虚拟调制解调器(VM)。例如虚拟调制解调器控制器124可管理用于处理SIM1的网络连接的VM1,并管理用于处理SIM2的网络连接的VM2(VM1用于连接通信接口112和SIM1,VM2用于连接通信接口112和SIM2,当通信接口112和SIM1或SIM2连接时,必然存在输入数据,例如通信数据、至SIM卡的供电电压或时钟信号等,因此VM1和VM2用于提供输入数据到多个订户标识模块的路由)。通过虚拟调制解调器逻辑对虚拟调制解调器的管理和控制,多个虚拟调制解调器可共享用户设备的一组共同的物理通信资源。如图5所示,VMC 124(相当于控制电路)可以接收活动模式下的VM发送的服务失效指示(该服务失效指示可以指示VMC改变路由,因此相当于“针对输入数据到多个订户标识模块的路由的改变的请求”);服务失效指示可包括OOS(Out-of-Service)指示,其可识别出该活动SIM不能与网络通信。作为回应,VMC 124可以启动VMC服务失效计时器。VMC 124可在VMC服务失效计时器到期之前从活动SIM的VM接收服务中(in-service)指示(该服务中指示表示该活动SIM能够与网络通信,也就是存在至活动SIM的输入数据),响应于接收到服务中指示,VMC 124可以停止VMC服务失效计时器且活动VM可以继续通信活动(相当于基于满足预定标准的输入数据来确定是否改变路由)。在另一个场景下,VMC服务失效计时器可能到期,VMC 124可以向活动SIM发出暂停命令。如图2所示,VMC 124可以通过停用活动SIM的VM来局部停用活动SIM,停用可导致VM与物理RF硬件断开,并从VM释放或回收资源。VMC 124还可向暂停SIM发出启动消息来恢复暂停SIM的通信活动(VMC服务失效计时器到期表示计时器时长内未收到至活动SIM的输入数据,确定路由改变是可行的;停用活动SIM,并恢复暂停SIM的通信活动,相当于输出针对所述路由的所述改变的请求)。
权利要求15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实现两个基带之间执行无缝切换;通过锁存由两个基带提供给订户标识模块的信号来改变路由;其中输入数据的预定标准是输入数据包括处于时钟停止模式预定时段的至少一个时钟信号。
由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5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基于上述区别,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多个基带和多个订户标识模块之间进行高效以及有效的切换。
权利要求15的方案可以实现两个基带与多个订户标识模块之间的无缝切换,响应于接收到的改变路由的请求,判断输入数据是否满足预定标准,具体地输入数据是时钟信息,判断时钟信号是否处于时钟停止模式达到预定时段,如果是,则确定路由改变是可行的,锁存两个基带提供给订户标识模块的信号来改变从基带到订户标识模块的路由。本申请这种改变路由的方式,允许在没有用户交换的情况下在两个基带之间进行SIM卡专属所有权的无缝切换,在切换过程中无需对SIM去激活,不会危害进行中的SIM卡会话,防止SIM出现数据损坏的事件,用户可以一直不知道进行中的切换,也实现了无缝切换。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控制SIM卡的设备和方法,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7]-[0022]段,图3-4):移动通信设备具有第一SIM卡和第二SIM卡,基于第一和第二SIM卡中的待访问SIM卡产生选择信号;基于所述选择信号,将提供的时钟信号和数据信号(即输入数据包括时钟信号)选择性地传输到第一或第二SIM卡;当移动通信设备想要访问SIM卡20时,SIM卡控制器向SIM卡20提供第一时钟信号CLK1、第一复位信号RST1和第一电源VCC1;当移动通信设备想要访问SIM卡30时,SIM卡控制器向SIM卡30提供第二时钟信号CLK2、第二复位信号RST2和第二电源VCC2。对比文件1实现的是一个基带与多个SIM卡之间的路由切换,并不涉及多个基带与多个SIM卡之间的路由切换;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根据不同时钟信号来切换一个基带所连接的SIM卡,并没有公开通过锁存提供给订户标识模块的信号来改变路由,也没有公开判断时钟信号是否处于时钟停止模式达到预定时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结合以获得本申请的技术方案。
对于上述区别,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并且,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也是非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17请求保护一种用于控制在两个基带之间的无缝切换的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多SIM用户设备中的虚拟调制解调器暂停处理器,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4]-[0062]段,附图1-7):具有多个SIM的用户装置包括SIM1、SIM2、通信接口112、系统逻辑114。关于通信接口112,用户设备100可包括一组或多组物理基带或射频资源,例如编码器/解码器、调制解调器、放大器和天线。虚拟调制解调器可表示通信接口112中射频路径中任意资源的软件虚拟化。系统逻辑包括虚拟调制解调器控制器VMC 124,其管理任意数量的虚拟调制解调器(VM)。例如虚拟调制解调器控制器124可管理用于处理SIM1的网络连接的VM1,并管理用于处理SIM2的网络连接的VM2(VM1用于连接通信接口112和SIM1,VM2用于连接通信接口112和SIM2,当通信接口112和SIM1或SIM2连接时,必然存在输入数据,例如通信数据、至SIM卡的供电电压或时钟信号等,因此VM1和VM2用于提供输入数据到多个订户标识模块的路由)。通过虚拟调制解调器逻辑对虚拟调制解调器的管理和控制,多个虚拟调制解调器可共享用户设备的一组共同的物理通信资源。如图5所示,VMC 124可以接收活动模式下的VM发送的服务失效指示(该服务失效指示可以指示VMC改变路由,因此相当于“针对输入数据到多个订户标识模块的路由的改变的请求”);服务失效指示可包括OOS(Out-of-Service)指示,其可识别出该活动SIM不能与网络通信。作为回应,VMC 124可以启动VMC服务失效计时器。VMC 124可在VMC服务失效计时器到期之前从活动SIM的VM接收服务中(in-service)指示(该服务中指示表示该活动SIM能够与网络通信,也就是存在至活动SIM的输入数据),响应于接收到服务中指示,VMC 124可以停止VMC服务失效计时器且活动VM可以继续通信活动(相当于基于满足预定标准的输入数据来确定是否改变路由)。在另一个场景下,VMC服务失效计时器可能到期,VMC 124可以向活动SIM发出暂停命令。如图2所示,VMC 124可以通过停用活动SIM的VM来局部停用活动SIM,停用可导致VM与物理RF硬件断开,并从VM释放或回收资源。VMC 124还可向暂停SIM发出启动消息来恢复暂停SIM的通信活动(VMC服务失效计时器到期表示计时器时长内未收到至活动SIM的输入数据,确定路由改变是可行的;停用活动SIM,并恢复暂停SIM的通信活动,相当于输出针对所述路由的所述改变的请求)。
权利要求17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实现两个基带之间执行无缝切换;通过锁存由两个基带提供给订户标识模块的信号来改变路由。
由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7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基于上述区别,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多个基带和多个订户标识模块之间进行高效以及有效的切换。
权利要求17的方案可以实现两个基带与多个订户标识模块之间的无缝切换,响应于接收到的改变路由的请求,判断输入数据是否满足预定标准,如果是,则确定路由改变是可行的,锁存两个基带提供给订户标识模块的信号来改变从基带到订户标识模块的路由。本申请这种改变路由的方式,允许在没有用户交换的情况下在两个基带之间进行SIM卡专属所有权的无缝切换,在切换过程中无需对SIM去激活,不会危害进行中的SIM卡会话,防止SIM出现数据损坏的事件,用户可以一直不知道进行中的切换,也实现了无缝切换。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控制SIM卡的设备和方法,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7]-[0022]段,图3-4):移动通信设备具有第一SIM卡和第二SIM卡,基于第一和第二SIM卡中的待访问SIM卡产生选择信号;基于所述选择信号,将提供的时钟信号和数据信号(即输入数据包括时钟信号)选择性地传输到第一或第二SIM卡;当移动通信设备想要访问SIM卡20时,SIM卡控制器向SIM卡20提供第一时钟信号CLK1、第一复位信号RST1和第一电源VCC1;当移动通信设备想要访问SIM卡30时,SIM卡控制器向SIM卡30提供第二时钟信号CLK2、第二复位信号RST2和第二电源VCC2。对比文件1实现的是一个基带与多个SIM卡之间的路由切换,并不涉及多个基带与多个SIM卡之间的路由切换;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根据不同时钟信号来切换一个基带所连接的SIM卡,并没有公开通过锁存提供给订户标识模块的信号来改变路由,也没有公开判断时钟信号是否处于时钟停止模式达到预定时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结合以获得本申请的技术方案。
对于上述区别,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并且,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也是非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16对权利要求15进行了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18对权利要求17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在权利要求15和17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16和18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和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0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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