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通讯方法及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039
决定日:2019-11-26
委内编号:1F27122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564653.2
申请日:2014-10-21
复审请求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孟祥龙
合议组组长:孙大林
参审员:朱雪玉
国际分类号:G07B17/00,G07C9/00,G06Q30/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一份现有技术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或在另一份现有技术中给出了技术启示,或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那么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和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564653.2,名称为“通讯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10月21日,公开日为2015年03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审查员于2018年10月0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10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1-7、说明书第1-128段,2018年01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驳回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3:CN102325063 A,公开日为 2012年01月18日;
对比文件5:US2014067610 A1,公开日为 2014年03月06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通讯方法,用于具有显示屏的门禁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在所述显示屏进入屏保状态后,控制所述显示屏显示备选物品信息;
接收针对显示的备选物品信息输入的物品选择指令;
确定所述物品选择指令对应的物品标识;
向服务器发送所述物品标识和所述门禁系统的网络地址,由所述服务器将所述网络地址对应的通讯地址与所述物品标识关联;
所述控制所述显示屏显示备选物品信息,包括:
根据客户端发送的显示控制指令控制所述显示屏显示备选物品信息;
客户端发送的显示控制指令包括以下至少一项:
控制显示屏每间隔一段时间切换显示页面,控制显示屏上显示备选物品信息的数量,控制显示屏上显示的内容,控制显示屏在某一时间段内显示备选物品信息。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接收所述服务器发送的所述备选物品信息。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接收输入的物品选择指令,包括:
接收通过触发预设按键输入的物品选择指令。
4. 一种通讯装置,用于具有显示屏的门禁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显示模块,用于在所述显示屏进入屏保状态后,控制所述显示屏显示备选物品信息;
第一接收模块,用于接收针对显示的备选物品信息输入的物品选择指令;
确定模块,用于确定所述物品选择指令对应的物品标识;
发送模块,用于向服务器发送所述物品标识和所述门禁系统的网络地址,由所述服务器将所述网络地址对应的通讯地址与所述物品标识关联;
所述装置还包括:
第三接收模块,用于根据客户端发送的显示控制指令控制所述显示屏显示备选物品信息;
客户端发送的显示控制指令包括以下至少一项:
控制显示屏每间隔一段时间切换显示页面,控制显示屏上显示备选物品信息的数量,控制显示屏上显示的内容,控制显示屏在某一时间段内显示备选物品信息。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
第二接收模块,用于接收所述服务器发送的所述备选物品信息。
6.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接收模块包括:
第一接收子模块,用于接收通过触发预设按键输入的物品选择指 令。
7. 一种通讯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处理器;
用于存储处理器可执行指令的存储器;
其中,所述处理器被配置为:
在所述显示屏进入屏保状态后,控制所述显示屏显示备选物品信息;
接收针对显示的备选物品信息输入的物品选择指令;
确定所述物品选择指令对应的物品标识;
向服务器发送所述物品标识和所述门禁系统的网络地址,由所述服务器将所述网络地址对应的通讯地址与所述物品标识关联;
所述控制所述显示屏显示备选物品信息,包括:
根据客户端发送的显示控制指令控制所述显示屏显示备选物品信息;
客户端发送的显示控制指令包括以下至少一项:
控制显示屏每间隔一段时间切换显示页面,控制显示屏上显示备选物品信息的数量,控制显示屏上显示的内容,控制显示屏在某一时间段内显示备选物品信息。
8. 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其上存储有计算机指令,其特征在于,该指令被处理器执行时实现上述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方法的步骤。”
驳回决定主要认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5的区别特征为:1)在所述显示屏进入屏保状态后控制显示备选物品信息,同时向服务器发送物品标识和门禁系统的网络地址,由服务器将网络地址对应的通讯地址与物品标识关联;2)客户端发送的显示控制指令包括以下至少一项:控制显示屏每隔一段时间切换显示页面,控制显示屏上显示备选物品信息的数量,控制显示屏上显示的内容,控制显示屏在某一时间段内显示备选物品信息。而上述区别特征1)部分是在对比文件5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区别特征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该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本申请的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5的区别技术特征和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5的区别技术特征相同,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因此该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5-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5-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本申请的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5的区别技术特征和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5的区别技术特征相同,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因此该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8保护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其上存储有被处理器执行实现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方法步骤的计算机指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在权利要求1、4和7中增加特征“所述客户端包括:安装于终端设备中的应用程序”。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4和7内容如下:
“1. 一种通讯方法,用于具有显示屏的门禁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在所述显示屏进入屏保状态后,控制所述显示屏显示备选物品信息;
接收针对显示的备选物品信息输入的物品选择指令;
确定所述物品选择指令对应的物品标识;
向服务器发送所述物品标识和所述门禁系统的网络地址,由所述服务器将所述网络地址对应的通讯地址与所述物品标识关联;
所述控制所述显示屏显示备选物品信息,包括:
根据客户端发送的显示控制指令控制所述显示屏显示备选物品信息;所述客户端包括:安装于终端设备中的应用程序;
客户端发送的显示控制指令包括以下至少一项:
控制显示屏每间隔一段时间切换显示页面,控制显示屏上显示备选物品信息的数量,控制显示屏上显示的内容,控制显示屏在某一时间段内显示备选物品信息。
4. 一种通讯装置,用于具有显示屏的门禁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显示模块,用于在所述显示屏进入屏保状态后,控制所述显示屏显示备选物品信息;
第一接收模块,用于接收针对显示的备选物品信息输入的物品选择指令;
确定模块,用于确定所述物品选择指令对应的物品标识;
发送模块,用于向服务器发送所述物品标识和所述门禁系统的网络地址,由所述服务器将所述网络地址对应的通讯地址与所述物品标识关联;
所述装置还包括:
第三接收模块,用于根据客户端发送的显示控制指令控制所述显示屏显示备选物品信息;所述客户端包括:安装于终端设备中的应用程序;
客户端发送的显示控制指令包括以下至少一项:
控制显示屏每间隔一段时间切换显示页面,控制显示屏上显示备选物品信息的数量,控制显示屏上显示的内容,控制显示屏在某一时间段内显示备选物品信息。
7. 一种通讯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处理器;
用于存储处理器可执行指令的存储器;
其中,所述处理器被配置为:
在所述显示屏进入屏保状态后,控制所述显示屏显示备选物品信息;
接收针对显示的备选物品信息输入的物品选择指令;
确定所述物品选择指令对应的物品标识;
向服务器发送所述物品标识和所述门禁系统的网络地址,由所述服务器将所述网络地址对应的通讯地址与所述物品标识关联;
所述控制所述显示屏显示备选物品信息,包括:
根据客户端发送的显示控制指令控制所述显示屏显示备选物品信息;所述客户端包括:安装于终端设备中的应用程序;
客户端发送的显示控制指令包括以下至少一项:
控制显示屏每间隔一段时间切换显示页面,控制显示屏上显示备选物品信息的数量,控制显示屏上显示的内容,控制显示屏在某一时间段内显示备选物品信息。”
复审请求人主要认为:1)对比文件5中的远程控制单元是能发出激光点的控制器。而本申请的客户端是指终端设备中如手机中的应用程序,即本申请中,可由手机中的应用程序对门禁系统显示屏显示备选物品信息进行控制,这一点对比文件5没有公开;2)对比文件5中,购物页面的显示是不可由用户进行更改的,购物页面都是模块化设计好的,每个选择框都各自拥有对应的代码,而用户只能对页面中显示的项目进行选择,不会容易地想到要对显示的购物页面进行控制;对比文件5以及其他对比文件中也都没有给出对购物页面进行诸如间隔一段时间切换显示页面、控制显示屏上显示备选物品信息的数量,控制显示屏上显示的内容,控制显示屏在某一时间段内显示备选物品信息等控制的技术启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1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0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5的区别特征为:1)在所述显示屏进入屏保状态后,控制所述显示屏显示备选物品信息,所述客户端包括:安装于终端设备中的应用程序;2)向服务器发送所述门禁系统的网络地址,由所述服务器将所述网络地址对应的通讯地址与所述物品标识关联;3)客户端发送的显示控制指令包括以下至少一项:控制显示屏每间隔一段时间切换显示页面,控制显示屏上显示备选物品信息的数量,控制显示屏在某一时间段内显示备选物品信息。而上述区别特征1)是在对比文件5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区别特征2)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区别特征3)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该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5公开、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本申请的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5的区别特征和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5的区别技术特征相同,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因此该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5-6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5公开、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5-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本申请的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5的区别特征为:1)在所述显示屏进入屏保状态后,控制所述显示屏显示备选物品信息,所述客户端包括:安装于终端设备中的应用程序;2)向服务器发送所述门禁系统的网络地址,由所述服务器将所述网络地址对应的通讯地址与所述物品标识关联;3)客户端发送的显示控制指令包括以下至少一项:控制显示屏每间隔一段时间切换显示页面,控制显示屏上显示备选物品信息的数量,控制显示屏在某一时间段内显示备选物品信息;4)处理器,用于存储可执行指令的存储器,处理器通过执行指令来实现通讯。而上述区别特征1)是在对比文件5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区别特征2)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区别特征3)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区别特征4)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该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5的区别技术特征除了权利要求1-3与对比文件5的区别技术特征外,还包括: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存储有计算机指令,该指令被处理器执行时实现上述权利要求1-3任一权利要求所述方法的步骤,而由处理器执行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中存储的计算机程序来实现方法流程,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5中的远程控制单元仅用于确定在购物页面中的触摸点,而本申请的客户端是指终端设备中如手机中的应用程序,并且可由手机中的应用程序发送显示控制指令,对比文件5中的触摸点并不能等同于手机中的应用程序发送的显示控制指令;2)对比文件5中管理页面的电子购物代码和电子服务代码都是模块化设计时预先设置好的,用户只能对页面中显示的项目进行选择而不能更改设置。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1月15日和2019年09月16日分别提交了复审请求书和意见陈述书,其中2019年01月15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中所做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以申请日2014年10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1-7、说明书第1-128段,2019年01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为基础作出。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一份现有技术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或在另一份现有技术中给出了技术启示,或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那么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和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通讯方法,对比文件5公开了一种用于操作闭路电子商务的显示页面的简化编码的方法和结构(参见说明书第[0020]-[0035]段,[0079]-[0156]段、附图1A-18),购物终端的显示器触摸屏10,包括视频对讲机的监视显示器,图1A的触摸屏被示为被手指11触摸或被远程控制单元12激活,远程控制单元12可以是使用激光点来将图标确定目标并触发的RF或IR或指令指针远程控制器,所示图标是用于恢复与建筑物入口处的访客的通信且用于释放门锁以便访客进入建筑物的进入图标,结合附图1-5可知,显示器触摸屏10上可显示多种商品、服务信息供用户通过手指11或远程控制单元12选择来进行购物操作,图5A示出了水果的十六个基本选择,每个方框包括加重SELECT符号或记号以指示可以经由图标的触摸来购买产品,图5B示出了直接在方框#8被手指11触摸之后或当其经由远程控制单元12被选择时的方框8#内部的符号或记号的新描述;通过经由页面上的页面而不过度提供服务和商店来提高本发明的设备、编码和方法的简化,简化概念是为用于提供选择,其中用户可以随机地添加供应商、商店和服务,因为当用户发现所存储服务或商店供应对于他而言不感兴趣时,他需要产生或消除提供商和卖方,可以经由图1A的远程控制单元12来加载扩展购物程序以用于操作,应使得种类、群组和产品的恢复高效且简单,以便使得用户能够经由图标的最小搜索和触摸和/或通过多个页面进行冲浪来完成其选择并下订单,启用分配给种类、商店和产品组的代码以将16位代码变换成组合代码或协议,每个包括种类、商品和产品组,结合附图16-18可知用户选择的订单中不同的商品或服务对应不同的代码;在任何随机给定时间,包括在订单的处理和/或完成时间期间,访客、本地门卫或电子门卫可以产生呼叫信号,视频对讲机或购物终端被设计成处于睡眠等待模式,并且在建筑物入口处来自访客的呼叫信号和/或来自本地或电子门卫站的呼叫将唤醒显示器,为了使得购物者能够中止购物过程并对访客呼叫或门卫呼叫进行相应,提供了所示图标RESPOND TO VISITOR 0x5a,触摸应答访客图标将中止购物过程,并将连接系统通过,如同在睡眠等待模式期间进行呼叫一样;购物者程序仅发射方框代码或变化代码,服务器/接口存储与每个方框及其变化有关的所有数据,并且其仅需要一个或多个所选购买方框的标识以计算订单的总额;此类简单的支付交易提供总体安全性,除向商店确认用于给定订单的支付由在给定地址处的给定建筑物的给定居民住宅执行之外,没有任何信用卡特定细节的公开和/或对居民的身份特定细节的任何参考。
将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5对比可知,对比文件5中购物终端的显示器触摸屏10,包括视频对讲机的监视显示器,所示图标是用于恢复与建筑物入口处的访客的通信且用于释放门锁以便访客进入建筑物的进入图标,可见对比文件5中的视频对讲机相当于具有显示屏的门禁系统,对显示器触摸屏10的操作相当于通讯方法;对比文件5中的显示器触摸屏10上可显示多种商品、服务信息供用户通过手指11或远程控制单元12选择来进行购物操作,图5A示出了水果的十六个基本选择,每个方框包括加重SELECT符号或记号以指示可以经由图标的触摸来购买产品,图5B示出了直接在方框#8被手指11触摸之后或当其经由远程控制单元12被选择时的方框8#内部的符号或记号的新描述,启用分配给种类、商店和产品组的代码以将16位代码变换成组合代码或协议,每个包括种类、商品和产品组,结合附图16-18可知用户选择的订单中不同的商品或服务对应不同的代码,可知,对比文件5公开了接收针对显示的备选物品信息输入的物品选择指令,确定所述物品选择指令对应的物品标识,根据客户端发送的显示控制指令控制所述显示屏显示备选物品信息,并且具体控制显示屏上显示的内容;对比文件5中的视频对讲机或购物终端被设计成处于睡眠等待模式,并且在建筑物入口处来自访客的呼叫信号和/或来自本地或电子门卫站的呼叫将唤醒显示器,为了使得购物者能够中止购物过程并对访客呼叫或门卫呼叫进行相应,提供了所示图标RESPOND TO VISITOR 0x5a,触摸应答访客图标将中止购物过程,并将连接系统通信,如同在睡眠等待模式期间进行呼叫一样,可知,对比文件5中的购物过程是在将处于睡眠等待模式的视频对讲机唤醒后进行的,并且可以中止购物过程进入门禁模式,即对比文件5是在门禁系统未被使用的情况下,控制所述显示屏显示备选物品信息;对比文件5中的用户能够经由图标的最小搜索和触摸和/或通过多个页面进行冲浪来完成其选择并下订单,可知对比文件5公开了发送所述物品标识;对比文件5公开了购物者程序仅发射方框代码或变化代码,服务器/接口存储与每个方框及其变化有关的所有数据,并且其仅需要一个或多个所选购买方框的标识以计算订单的总额,可见对比文件5公开了向服务器发送物品标识。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5的区别特征为:1)在所述显示屏进入屏保状态后,控制所述显示屏显示备选物品信息,所述客户端包括:安装于终端设备中的应用程序;2)向服务器发送所述门禁系统的网络地址,由所述服务器将所述网络地址对应的通讯地址与所述物品标识关联;3)客户端发送的显示控制指令包括以下至少一项:控制显示屏每间隔一段时间切换显示页面,控制显示屏上显示备选物品信息的数量,控制显示屏在某一时间段内显示备选物品信息。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知,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门禁系统的便利性和个性化。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5公开了在门禁系统未被使用的情况下,控制所述显示屏显示备选物品信息,同时还公开了在视频对讲机被设计成处于睡眠等待模式,并且在建筑物入口处来自访客的呼叫信号和/或来自本地或电子门卫站的呼叫将唤醒显示器,可见当门禁系统未被使用时,显示器处于睡眠等待模式;而睡眠和屏保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降低能耗而常用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在在门禁系统未被使用时,使显示屏进入屏保状态,以降低门禁系统的能耗;对比文件5中的远程控制单元12实现了与本申请的客户端相同的功能,而在手机中安装相应的APP,使得手机能够实现对电视、空调等家用电器的遥控功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在此基础上,利用智能终端中的应用程序来实现对门禁系统的控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具有电视功能的家庭智能终端和管理平台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4-28段,附图6):用户地址记录模块用于记录用户的实际地址,当主控模块接收到选购信息后,主控模块调用记录在用户地址记录模块中的用户的实际地址,并将该实际地址发送至商品供应商,商品供应商在收到购物清单和实际地址后,按照购物清单向实际地址配送货物,则地址必然与物品标识关联(即权利要求中发送所述物品标识,将对应的通讯地址与所述物品标识关联),且上述区别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自动确定用户购物接收地址;在此基础上,当用户通过门禁系统进行购物时,为简化用户的下单流程,将门禁系统的网络地址设置为与实际地址相关联,以实现向服务器发送网络地址以确定其对应的通讯地址,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结合对比文件5的附图18C-18D可知,在管理界面中用户可以对各页面上具体的显示项目进行自定义设置,其中页面A对应的代码可以设置为7000-7100和f000-f1000,可见对比文件5已经公开了可以对显示屏上的显示内容进行设置,而对于内容的显示数量和显示频率的设置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显示屏进行GUI个性化设置的常见方式,例如对个人电脑或手机的显示界面中显示图标的数量设置、个人电脑定时切换屏保图像,同时,考虑到商家的营业时间,在有效购物时间即某一时间段内显示备选物品信息,在满足购物需求的同时降低门禁系统的能耗,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而具体通过客户端来实现对门禁系统的显示控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5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及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5中的“显示器触摸屏10上可显示多种商品、服务信息供用户通过远程控制单元12选择来进行购物操作”,可见,对比文件5中的远程控制单元12实现了与本申请的客户端相同的功能,而在手机中安装相应的APP,使得手机能够实现对电视、空调等家用电器的遥控功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用于门禁控制的视频对讲机,也属于家用电子设备,在对比文件5已经给出了通过远程控制单元对其进行控制的基础上,采用手机等用户终端以安装应用程序的方式来实现对门禁系统的远程控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容易想到的,而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2)结合对比文件5的附图18C-18D可知,在管理界面中用户可以对各页面上具体的显示项目进行自定义设置,可见对比文件5已经公开了可以对显示屏上的显示内容进行设置,而对于内容的显示数量和显示频率的设置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显示屏进行GUI个性化设置的常见方式,例如对个人电脑或手机的显示界面中显示图标的数量设置、个人电脑定时切换屏保图像,同时,考虑到商家的营业时间,在有效购物时间即某一时间段内显示备选物品信息,在满足购物需求的同时降低门禁系统的能耗,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综上可知,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有动机对门禁系统的显示屏进行个性化设置,控制显示屏上的显示内容以期望的方式进行显示。
综上所述,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权利要求2-3对其引用的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为“所述方法还包括:接收所述服务器发送的所述备选物品信息”以及“所述接收输入的物品选择指令,包括:接收通过触发预设按键输入的物品选择指令”,对比文件5公开了允许更新产品和服务程序和数据,涵盖包括数量等的单个产品和/或产品变化(参见说明书第33段),对比文件5还公开了显示器触摸屏10上可显示多种商品、服务信息供用户通过手指11选择来进行购物操作(参见说明书第79-95段、附图1-3),在此基础上,具体由服务器来发送用于更新的备选物品信息,以及设置预设按键来接收物品选择指令,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通讯装置,对比文件5公开内容如前所述。将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5对比可知,对比文件5中购物终端的显示器触摸屏10,包括视频对讲机的监视显示器,所示图标是用于恢复与建筑物入口处的访客的通信且用于释放门锁以便访客进入建筑物的进入图标,可见对比文件5中的视频对讲机相当于具有显示屏的门禁系统,对显示器触摸屏10的操作相当于使用通讯装置进行操作;对比文件5中的显示器触摸屏10上可显示多种商品、服务信息供用户通过手指11或远程控制单元12选择来进行购物操作,图5A示出了水果的十六个基本选择,每个方框包括加重SELECT符号或记号以指示可以经由图标的触摸来购买产品,图5B示出了直接在方框#8被手指11触摸之后或当其经由远程控制单元12被选择时的方框8#内部的符号或记号的新描述,启用分配给种类、商店和产品组的代码以将16位代码变换成组合代码或协议,每个包括种类、商品和产品组,结合附图16-18可知用户选择的订单中不同的商品或服务对应不同的代码,可知,其中的显示器触摸屏10限定于显示模块,对比文件5公开了接收模块,用于接收针对显示的备选物品信息输入的物品选择指令;确定模块,用于确定所述物品选择指令对应的物品标识;第三接收模块,根据客户端发送的显示控制指令控制所述显示屏显示备选物品信息,并且具体控制显示屏上显示的内容;对比文件5中的视频对讲机或购物终端被设计成处于睡眠等待模式,并且在建筑物入口处来自访客的呼叫信号和/或来自本地或电子门卫站的呼叫将唤醒显示器,为了使得购物者能够中止购物过程并对访客呼叫或门卫呼叫进行相应,提供了所示图标RESPOND TO VISITOR 0x5a,触摸应答访客图标将中止购物过程,并将连接系统通信,如同在睡眠等待模式期间进行呼叫一样,可知,对比文件5中的购物过程是在将处于睡眠等待模式的视频对讲机唤醒后进行的,并且可以中止购物过程进入门禁模式,即对比文件5是在门禁系统未被使用的情况下,控制所述显示屏显示备选物品信息;对比文件5中的用户能够经由图标的最小搜索和触摸和/或通过多个页面进行冲浪来完成其选择并下订单,可知对比文件5公开了发送所述物品标识;对比文件5公开了购物者程序仅发射方框代码或变化代码,服务器/接口存储与每个方框及其变化有关的所有数据,并且其仅需要一个或多个所选购买方框的标识以计算订单的总额,可见对比文件5公开了向服务器发送物品标识。
因此,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5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在所述显示屏进入屏保状态后,控制所述显示屏显示备选物品信息,所述客户端包括:安装于终端设备中的应用程序;2)向服务器发送所述门禁系统的网络地址,由所述服务器将所述网络地址对应的通讯地址与所述物品标识关联;3)客户端发送的显示控制指令包括以下至少一项:控制显示屏每间隔一段时间切换显示页面,控制显示屏上显示备选物品信息的数量,控制显示屏在某一时间段内显示备选物品信息。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知,权利要求4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门禁系统的便利性和个性化。
由此可知,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5的区别特征和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5的区别特征相同,参照对于权利要求1的评述,在对比文件5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以及上述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5-6的附加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2-3实质上相同,基于与权利要求2-3相同的理由,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通讯装置,对比文件5公开内容如前所述。将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5对比可知,对比文件5中购物终端的显示器触摸屏10,包括视频对讲机的监视显示器,所示图标是用于恢复与建筑物入口处的访客的通信且用于释放门锁以便访客进入建筑物的进入图标,可见对比文件5中的视频对讲机相当于具有显示屏的门禁系统,对显示器触摸屏10的操作相当于使用通讯装置进行操作;对比文件5中的显示器触摸屏10上可显示多种商品、服务信息供用户通过手指11或远程控制单元12选择来进行购物操作,图5A示出了水果的十六个基本选择,每个方框包括加重SELECT符号或记号以指示可以经由图标的触摸来购买产品,图5B示出了直接在方框#8被手指11触摸之后或当其经由远程控制单元12被选择时的方框8#内部的符号或记号的新描述,启用分配给种类、商店和产品组的代码以将16位代码变换成组合代码或协议,每个包括种类、商品和产品组,结合附图16-18可知用户选择的订单中不同的商品或服务对应不同的代码,可知,对比文件5公开了接收针对显示的备选物品信息输入的物品选择指令,确定所述物品选择指令对应的物品标识,根据客户端发送的显示控制指令控制所述显示屏显示备选物品信息,并且具体控制显示屏上显示的内容;对比文件5中的视频对讲机或购物终端被设计成处于睡眠等待模式,并且在建筑物入口处来自访客的呼叫信号和/或来自本地或电子门卫站的呼叫将唤醒显示器,为了使得购物者能够中止购物过程并对访客呼叫或门卫呼叫进行相应,提供了所示图标RESPOND TO VISITOR 0x5a,触摸应答访客图标将中止购物过程,并将连接系统通信,如同在睡眠等待模式期间进行呼叫一样,可知,对比文件5中的购物过程是在将处于睡眠等待模式的视频对讲机唤醒后进行的,并且可以中止购物过程进入门禁模式,即对比文件5是在门禁系统未被使用的情况下,控制所述显示屏显示备选物品信息;对比文件5中的用户能够经由图标的最小搜索和触摸和/或通过多个页面进行冲浪来完成其选择并下订单,可知对比文件5公开了发送所述物品标识;对比文件5公开了购物者程序仅发射方框代码或变化代码,服务器/接口存储与每个方框及其变化有关的所有数据,并且其仅需要一个或多个所选购买方框的标识以计算订单的总额,可见对比文件5公开了向服务器发送物品标识。
因此,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5的区别特征为:1)在所述显示屏进入屏保状态后,控制所述显示屏显示备选物品信息,所述客户端包括:安装于终端设备中的应用程序;2)向服务器发送所述门禁系统的网络地址,由所述服务器将所述网络地址对应的通讯地址与所述物品标识关联;3)客户端发送的显示控制指令包括以下至少一项:控制显示屏每间隔一段时间切换显示页面,控制显示屏上显示备选物品信息的数量,控制显示屏在某一时间段内显示备选物品信息;4)处理器,用于存储可执行指令的存储器,处理器通过执行指令来实现通讯。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知,权利要求7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门禁系统的便利性和个性化。
由此可知,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5的区别特征1)-3)和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5的区别特征相同,而对于区别技术特征4),由处理器执行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中存储的可执行指令来实现方法流程,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参照对于权利要求1的评述,在对比文件5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以及上述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对比文件5公开的内容如上所述。
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5的区别特征除了权利要求1-3与对比文件5的区别特征外,还包括: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存储有计算机指令,该指令被处理器执行时实现上述权利要求1-3任一权利要求所述方法的步骤,而由处理器执行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中存储的计算机程序来实现方法流程,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0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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