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电能产生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523
决定日:2019-11-26
委内编号:1F284299
优先权日:2014-05-21
申请(专利)号:201580034727.4
申请日:2015-05-20
复审请求人:陈硕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喆
合议组组长:潘莉
参审员:赵露泽
国际分类号:H02J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4款
决定要点
:如果说明书中的技术方案和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违反能量守恒定律,则上述技术方案由于违背自然规律而不能制造或使用,因而不具备实用性。
全文:
一、案由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80034727.4、发明名称为“一种电能产生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陈硕谦,申请日为2015年05月20日,优先权日为2014年05月21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6年12月26日,公开日为2017年05月1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2月12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4款所规定的实用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具体理由是:本申请的实质是请求保护一种不需要外部任何能源的电能产生装置,然而,任何电路中均会有损耗存在,如在电池充电过程中因为电池内阻的存在电能会相应转化为热能而消耗,当没有外部能量注入时,任何电能产生装置均无法正常工作,即本申请所述电能产生装置属于能量的无中生有,不符合能量守恒定律,违背了有关“能量守恒定律”的自然法则,因此不可能实现,不具备实用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6年12月26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权利要求第1-7项、说明书第1-27段以及说明书附图图1-2。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能产生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带有初始电量的电池模块;
连接于所述电池模块,且用于将所述电池模块的输出电压转换成交替的高低电平信号的转换模块;
单向导通模块;
至少一个线圈组,所述线圈组包括相靠近的第一线圈和第二线圈,且所述第二线圈的匝数大于所述第一线圈的匝数,所述第一线圈的两端连接所述转换模块,所述第二线圈的第一端通过所述单向导通模块连接所述电池模块的第一端,所述第二线圈的第二端连接所述电池模块的第二端。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能产生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电能产生装置还包括:
连接在所述第二线圈的两端之间的指示灯。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电能产生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指示灯为LED灯。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能产生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转换模块为与非门或JK触发器。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能产生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单向导通模块为二极管整流桥,而且,所述二极管整流桥的两个输入端相连,所述二极管整流桥的两个输出端相连。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能产生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线圈和所述第二线圈分别为铜线圈。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能产生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电能产生装置还包括连接在所述电池模块和所述转换模块之间的开关模块。”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5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电能产生装置的电量由装置中已有的带有初始电量的电池模块来产生,电量经由转换模块、导通模块以及线圈组之后,利用磁场再度感应出电压,线圈的匝数越多,所感应的电压越大,进而放大电池模块中所传输过来的电能,电能经过放大之后,也可以继续返连接到该电池模块,以便为该电池模块进行充电;电池模块能够不断地积累所感应出的电能量,以为后续使用;“不需要外部能源”是指可以通过内置电池模块来提供能源,而不需要其他外部能源来提供电能。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5月3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将该电能产生装置作为一个整体,其能源供应装置为其内部电池模块,无任何外部能源输入至该电能产生装置;然而任何电路中均会有损耗存在,即使如申请人所述“电量经由转换模块、导通模块以及线圈组之后,利用磁场再度感应出电压……电能经过放大之后,也可以继续返连接到该电池模块,以便为该电池模块进行充电”,但由于没有任何外部能源输入,且线圈只能放大电压而非电能,重新回到电池模块的电能也会越来越小,最终的结果为电池模块中电能全部转换为其他能量损耗殆尽,所述电能产生装置无法继续工作,因此,若所述电能产生装置在无外部能源供应时依然可以持续为现实场景(负载)提供能量,则其属于能量的无中生有,不符合能量守恒定律,违背了有关"能量守恒定律"的自然法则,不具有实用性;即使如申请人所述,在实践中可以通过布置多个电池模块的方式,以便电路提供较大的初始电能,然而其并不会改变在无外界电能输入的情况下,电池电能也会越来越小,并不会改变其不具有实用性的实质,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申请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0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说明书以及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的实用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本申请中,虽然电池模块10的初始电量转换成交变电压并升压之后能够对电池模块10自身进行充电,但在无任何外部能源输入的情况下,即使第二感应线圈感应出的充电电压增大,但电池模块10开始的放电电能并不会在此转换过程中相应地被增大,因为在“放电-充电”的循环往复过程中必然存在着能量的损耗,例如,由于电池内阻、转换模块中电子开关等元器件而产生的热能损耗等等,每一轮“放电-充电”中对电池模块10的充电能量必然小于其之前的放电能量,即实质上电池模块10一直处于不断地消耗初始电量的状态,直至该初始电量被损耗殆尽,此时电能产生装置将无法继续工作;因此电池模块10的电量不可能在“放电-充电”的循环往复过程中逐渐积累增加,而本申请的电能产生装置实质上以期仅利用电池模块10自身的电量对其自身进行充电以不断累积电量,其明显违背了能量守恒定律。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具有从电磁感应收集磁场能量的部分,可被算作某种增益电能,意味着可以从外部、周围环节连接能量,因此符合能量守恒定律;没有一个发电机不会从磁场中获取能量,因为这不是完全简单应用能量定律的纯粹或简单电路,有关如何证明磁场中有多少能量,这是能量守恒的一个例外,在它不应该应用能源法,如果没有发明的新能量理论概念,很多实物无法实现,但太牢固无助于解释一个发明应用”。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申请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复审阶段并未提交修改文件,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相同,即:2016年12月26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权利要求第1-7项、说明书第1-27段以及说明书附图图1-2。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如果说明书中的技术方案和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违反能量守恒定律,则上述技术方案由于违背自然规律而不能制造或使用,因而不具备实用性。
本申请涉及一种电能产生装置,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参见第5-18,22-26段)可知:该装置包括电池模块10、转换模块20、线圈组30和单向导通模块40,其中,电池模块10带有初始电量,例如为满电量的一半,线圈组30包括相靠近的第一线圈31和第二线圈32,且第二线圈32的匝数大于第一线圈31的匝数;该装置的工作原理为:电池模块10的初始电量输出至转换模块20,转换模块20将电池模块10输出的直流电压转换成交替的高低电平信号,并为第一线圈31通电,使第一线圈31周围产生变化的磁场,第二线圈32便在该变化的磁场中感应出电压,且第二线圈32的匝数越多,感应出的电压越大,所感应出的电压通过单向导通模块40为电池模块10进行充电,单向导通模块40可防止电池模块10的电流反向流入第二线圈32;这种电能产生装置能不断地在电池模块10上积累感应出的电能量,使电池模块10在充电后能运行其它电子设备,且这种电能产生装置不需要外部任何能源。由此可以确定:本申请的电能产生装置不需要外部任何能源,仅利用该装置内部电池模块10的初始电量就能不断地对电池模块10自身进行充电以累计电能量,并能够在充电后为其它电子设备供电。
而根据能量守恒定律:能量既不会凭空产生,也不会凭空消失,它只能从一种形式转化为其他形式,或者从一个物体转移到其他物体,在转化或转移的过程中,能量的总量不变。本申请中,虽然电池模块10的初始电量转换成交变电压并升压之后能够对电池模块10自身进行充电,但在无任何外部能源输入的情况下,即使第二感应线圈感应出的充电电压增大,但电池模块10开始的放电电能并不会在此转换过程中相应地被增大,因为在“放电-充电”的循环往复过程中必然存在着能量的损耗,例如,由于电池内阻、转换模块中电子开关等元器件而产生的热能损耗等等,每一轮“放电-充电”中对电池模块10的充电能量必然小于其之前的放电能量,即实质上电池模块10一直处于不断地消耗初始电量的状态,直至该初始电量被损耗殆尽,此时电能产生装置将无法继续工作;因此电池模块10的电量不可能在“放电-充电”的循环往复过程中逐渐积累增加,而本申请的电能产生装置实质上以期仅利用电池模块10自身的电量对其自身进行充电以不断累积电量,其明显违背了能量守恒定律。
因此,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技术方案由于违背自然规律而不能制造或使用,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的实用性。
权利要求1-7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对说明书中记载的上述不具备实用性的技术方案进行了保护,其同样明显违反了能量守恒定律。因此,权利要求1-7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由于违背自然规律而不能制造或使用,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的实用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根据能量守恒定律:能量既不会凭空产生,也不会凭空消失,它只能从一种形式转化为其他形式,或者从一个物体转移到其他物体,在转化或转移的过程中,能量的总量不变。本申请中,虽然电池模块10的初始电量转换成交变电压并升压之后能够对电池模块10自身进行充电,但在无任何外部能源输入的情况下,即使第二感应线圈感应出的充电电压增大,但电池模块10开始的放电电能并不会在此转换过程中相应地被增大,因为在“放电-充电”的循环往复过程中必然存在着能量的损耗,例如,由于电池内阻、转换模块中电子开关等元器件而产生的热能损耗等等,每一轮“放电-充电”中对电池模块10的充电能量必然小于其之前的放电能量,即实质上电池模块10一直处于不断地消耗初始电量的状态,直至该初始电量被损耗殆尽,此时电能产生装置将无法继续工作;因此电池模块10的电量不可能在“放电-充电”的循环往复过程中逐渐积累增加,而本申请的电能产生装置实质上是期望仅利用电池模块10自身的电量对其自身进行充电以不断累积电量,其明显违背了能量守恒定律。因此,本申请的说明书以及权利要求1-7的技术方案均由于违背自然规律而不能制造或使用,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的实用性。
因此,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1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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