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数字切片制作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数字切片制作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7939
决定日:2019-11-26
委内编号:1F27896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706429.1
申请日:2016-08-23
复审请求人:宁波江丰生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冰
合议组组长:杨勤之
参审员:芦婧
国际分类号:H04N1/00;H04N5/235;G01N1/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若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一篇对比文件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部分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其余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那么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在该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另一篇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610706429.1,名称为“一种数字切片制作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以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宁波江丰生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8月23日,公开日为2017年01月1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3月0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8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8段(即,第1-5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9年01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数字切片制作装置,用于拍摄病理组织切片的数字化图像以制作数字切片,其特征在于,包括:
支架;
拍摄装置,连接在所述支架上,用于拍摄所述病理组织切片的数字化图像;
平台,活动连接在所述支架上,用于固定所述病理组织切片;
所述平台下方设有第二照明装置,用于在所述拍摄装置对所述病理组织切片进行拍摄时,抵消由于不稳定光源在所述病理组织切片上产生的反光;
驱动装置,连接所述平台,用于沿X轴和/或Y轴水平移动所述平台,从而带动固定在所述平台上的所述病理组织切片水平移动;
控制装置,连接所述拍摄装置与所述驱动装置,用于控制所述驱动装置将所述病理组织切片移动至一预设的第一坐标,以提供给所述拍摄装置拍摄所述病理组织切片上的预设的第一数字化图像;
所述控制装置还用于控制所述驱动装置将所述病理组织切片移动至一预设的第二坐标,以提供给所述拍摄装置拍摄所述病理组织切片上的预设的第二数字化图像;
所述控制装置还用于记录所述病理组织切片到达拍摄位置时的切片标签图像与切片组织整体图像的坐标。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数字切片制作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数字化图像为所述病理组织切片上的切片标签图像;
所述第一坐标为所述拍摄装置能够拍摄到所述切片标签图像时所述病理组织切片的坐标。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数字切片制作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数字化图像为所述病理组织切片上的切片组织整体图像;
所述第二坐标为所述拍摄装置能够拍摄到所述切片组织整体图像时所述病理组织切片的坐标。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数字切片制作装置,其特征在于,于所述数字切片制作装置第一次拍摄所述病理组织切片时,当所述拍摄图像拍摄到所述切片标签图像时将当前坐标确定为所述第一坐标;以及
于所述数字切片制作装置第一次拍摄所述病理组织切片时,当所述拍摄图像拍摄到所述切片组织整体图像时将当前坐标确定为所述第二坐标。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数字切片制作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平台上设有切片固定装置,用于固定所述病理组织切片。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数字切片制作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架上还设有第一照明装置,用于为所述拍摄装置提供固定光源。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数字切片制作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照明装置的照明侧以一预设角度朝向所述平台。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数字切片制作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照明装置与所述平台平行,且所述第二照明装置的照明侧朝向所述平台。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数字切片制作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驱动装置包括:
横向驱动装置,用于驱动所述平台在X轴方向移动;
纵向驱动装置,用于驱动所述平台在Y轴方向移动。
10. 如权利要求1所述数字切片制作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底座,用于固定所述支架。
11. 如权利要求1所述数字切片制作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架上还设有物镜,所述拍摄装置与所述物镜在水平方向上平行。”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1395465A,公开日为2009年03月25日;
对比文件2:CN204964868U,授权公告日:2016年01月13日。
驳回决定主要指出:1、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的装置还包括支架;拍摄装置连接在所述支架上;平台活动连接在所述支架上;(2)第一坐标和第二坐标均为预设的坐标;所述控制装置还用于记录所述病理组织切片到达拍摄位置时的切片标签图像与切片组织整体图像的坐标;(3)所述平台下方设有第二照明装置,用于在所述拍摄装置对所述病理组织切片进行拍摄时,抵消由于不稳定光源在所述病理组件切片上产生的反光。其中区别(1)被对比文件2公开,区别(2)、(3)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2-3、5、9的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4的部分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6-7、11部分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权利要求8的附加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0的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这些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4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修改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存在区别特征:所述平台下方设有第二照明装置,用于在所述拍摄装置对所述病理组织切片进行拍摄时,抵消由于不稳定光源在所述病理组织切片上产生的反光。对比文件1未公开该特征且该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比文件2也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由对比文件1、2、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三者结合中获得任何启示,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1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3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本次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6年08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9年01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本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复审通知书中主要指出:1、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①支架,拍摄装置连接在所述支架上,平台活动连接在所述支架上;②控制病理组织切片移动至一预设的第一坐标,控制病理组织切片移动至一预设的第二坐标;③所述平台下方设有第二照明装置,用于在所述拍摄装置对所述病理组织切片进行拍摄时,抵消由于不稳定光源在所述病理组织切片上产生的反光。其中区别①被对比文件2公开,区别②-③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2-3、5-7、9的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4、11的部分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8的附加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0的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这些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6日提交了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存在区别特征:控制装置,连接所述拍摄装置与所述驱动装置,用于控制所述驱动装置将所述病理组织切片移动至一预设的第一坐标,以提供给所述拍摄装置拍摄所述病理组织切片上的预设的第一数字化图像;所述控制装置还用于控制所述驱动装置将所述病理组织切片移动至一预设的第二坐标,以提供给所述拍摄装置拍摄所述病理组织切片上的预设的第二数字化图像。对比文件1未公开该特征且该特征不属于公知常识,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由对比文件1、2、公知常识或者三者结合中获得任何启示,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未修改申请文件。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8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9年01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本复审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2:
对比文件1:CN101395465A,公开日为2009年03月25日;
对比文件2:CN204964868U,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01月13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数字切片制作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一种用于切片的数字化的数字图像自动记录系统和切片数字化方法,其具体公开了(参见权利要求1-22.说明书第1页第2段-第4段,第9页第1段至第3段,图1-3):具有视野E的预览照相机2(相当于拍摄装置)以及一个CCD照相机5,预览照相机2的视野面积E大于实际区域18、19、20和21的总面积(相当于拍摄装置用于拍摄病理组织切片的数字化图像,相当于切片组织的整体图像,即提供给所述拍摄装置拍摄拍摄所述病理组织切片上预设的第二数字化图像);切片固定架7通过一种公知类型的悬架被安装在镜台17(相当于平台,用于固定所述病理组织切片)上,其中镜台17被安装到由能够实现X轴移动的步进马达8驱动的一个螺纹杆9上(相当于平台为活动连接),螺纹杆9带动镜台17沿着位于X轴上的导轨10移动,导轨12能够实现Z轴移动的步进马达11,由步进马达11驱动螺纹杆13移动导轨10,这样切片固定架7和切片6都能够在X和Z方向上移动(步进马达8和11相当于驱动装置,连接所述平台,用于沿X轴和/或Y轴水平移动所述平台,从而带动固定的平台上的所述病理组织切片水平移动);控制单元是计算机4,计算机4控制具有微米精度的步进马达8和11控制移动切片固定架7(相当于控制装置连接于所述驱动装置,用于控制所述驱动装置将病理切片移动),计算机4能够装备一个条形码识别/读出程序,通过网络摄像头读取条形码24(相当于切片标签图像),预览相机2的视野E内定位第一区域18,区域18的数字图像被捕获(相当于第一数字化图像),切片6沿着导轨10向预览相机2移动,先是区域21,然后区域20,然后区域19,最后是区域18,也是直接在区域18放在预览相机2之前,然后倒回去捕获区域19,20,21步进马达8和11确定的参考帧内确定他们相对于镜台17的空间坐标,包含样本22的视野M,X和Y被分配,并且计算镜台17应当移动到什么位置。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①支架,拍摄装置连接在所述支架上,平台活动连接在所述支架上;②控制病理组织切片移动至一预设的第一坐标,控制病理组织切片移动至一预设的第二坐标;③所述平台下方设有第二照明装置,用于在所述拍摄装置对所述病理组织切片进行拍摄时,抵消由于不稳定光源在所述病理组织切片上产生的反光。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精确获取到包含标签的完整病理图像确定数字切片的具体结构来进行存储、管理和共享。
对于区别①,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公开了一种病理科用显微镜,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7-23段,图1-3):请参阅图1-图3,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一种病理科用显微镜,包括底座1、载物台4、成像台8和支架2,所述支架2设置在底座1上方,载物台4和成像台8均设置在支架2上(成像台8、支架2和载物台相当于支架),且依次位于底座1上方;所述成像台8下端设置有高倍镜头12(相当于拍摄装置连接在所述支架上),成像台8上方设置有显示屏11,显示屏11由支撑杆10固定支撑,所述显示屏11和高倍镜头12还连接有设置在成像台8内的微处理器9,采用了高倍镜头12作为成像机构,并通过显示屏11来显示,不仅使成像更加清晰,效果更直观,观察也更方便,同时还可以通过微处理器9将观察过程记录下来。载物台4上方设有前后移动台5,前后移动台5底部开设有第一燕尾槽501,与载物台4上设置的第一燕尾滑轨相配合,前后移动台5上设有左右移动台6,左右移动台6下部开设有第二燕尾槽601,与前后移动台5上设置的第二燕尾滑轨相配合,左右移动台6上设有切片托盘7,切片托盘7底部开设有第三燕尾槽701,与左右移动台6上设置的第三燕尾槽滑轨相配合(相当于平台活动连接到所述支架上)。且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确定数字切片制作装置的具体结构。
对于区别②,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精密机械设计领域,对于包含移动装置的导轨进行坐标预设,并通过控制系统进行存储和控制,属于常见的设计方法。为了实现对于所需病理切片的具体位置精确拍摄,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进行改进,将对比文件1中对于病理图像的拍摄与病理切片图像的位置进行关联,并且预先设定由坐标确定的拍摄位置。
对于区别③,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根据光学干涉原理,两列或两列以上的波在空间中重叠是会发生叠加从而形成新的波形图像。在《刑事科学技术》一书中明确记载了有关于光学叠加干涉脱影法的使用:“立体物证,在正常光照条件下,会产生一个或多个投影,一副边界模糊的物证照片,不但为物证检验工作带来困难,而且其证据力也将严重削弱,这就需要用到脱影拍照。被脱影物理安放在箱盖玻璃表面,当物体正面配光并在玻璃上留下投影时,来自箱体内部的投射光会自动将投影抵消。正面灯管一般在两侧以45度角入射照射灯箱”(参见第51页,吕云平主编. 浙江警察学院“十二五”规划教材 刑事科学技术[M]. 2014,ISBN7-81011071703/D·594)。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3的部分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同上):第一区域18是切片6的信息区(相当于切片标签);用于标示在切片6上存在的样本22的数据/信息片段,或者任何其他的符号载体信息,能够在这里找到。信息区可以包含,例如,包括打印的或者手写的字母和/或数字的文字说明23、或者条形码24、或者另一个应用到切片的可视信息片段、或者它们的任意组合。(a)在切片固定装置7,17内安置具有一个或多个带有样本22的区域26;19,20,21和至少一个包括信息区的独立区域18的切片6;(b)通过所述驱动机构移动所述切片6到装备有预览照相机的所述第一数字图像记录装置;(c)通过所述第一数字图像记录装置读出所述至少一个包括信息区的区域 18(相当于第一数字化图像为所述病理组织切片上的切片标签图像);(d)在所述预览图像中检测属于所述样本22的像素;(e)通过所述驱动机构移动所述切片6到所述第二数字图像记录装置,捕获对应于被检测的像素的所有视野(M)的高放大倍数数字图像。区域19、20和21的数字预览图像被用于基于软件的对样本22的位置的搜索。这意味着在具有数字化切片6的具有样本22的区域19、20和21内搜索属于样本22的像素,并且在由步进马达8和11确定的参考帧内确定它们相对于镜台17的空间坐标。对于被归类为属于样本22的像素,指定第二图像记录装置的视野M的各自部分,并在下一步,包括样本22的每一个部分的被这样定义的视野M以高分辨率被数字化(相当于第二数字化图像为所述病理组织切片上的切片组织整体图像)。对于其余特征“第一坐标为所述拍摄装置能够拍摄到所述切片标签图像时所述病理组织切片的坐标;所述第二坐标为所述拍摄装置能够拍摄到的所述切片组织整体图像时所述病理组织切片的坐标”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为了获得更加清晰准确的切片图像,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进行改进,将对比文件1中的区域进一步明确为坐标参数。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4的部分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对比文件1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同上):第一区域18是切片6的信息区;用于标示在切片6上存在的样本22的数据/信息片段,或者任何其他的符号载体信息,能够在这里找到。信息区可以包含,例如,包括打印的或者手写的字母和/或数字的文字说明23、或者条形码24、或者另一个应用到切片的可视信息片段、或者它们的任意组合(相当于切片标签)。(a)在切片固定装置7,17内安置具有一个或多个带有样本22的区域26;19,20,21和至少一个包括信息区的独立区域18的切片6;(b)通过所述驱动机构移动所述切片(6)到装备有预览照相机的所述第一数字图像记录装置;(c)通过所述第一数字图像记录装置读出所述至少一个包括信息区的区域 18。(d)在所述预览图像中检测属于所述样本22的像素;(e)通过所述驱动机构移动所述切片(6)到所述第二数字图像记录装置,捕获对应于被检测的像素的所有视野(M)的高放大倍数数字图像。区域19、20和21的数字预览图像被用于基于软件的对样本22的位置的搜索。这意味着在具有数字化切片6的具有样本22的区域19、20和21内搜索属于样本22的像素,并且在由步进马达8和11确定的参考帧内确定它们相对于镜台17的空间坐标。对于被归类为属于样本22的像素,指定第二图像记录装置的视野M的各自部分,并在下一步,包括样本22的每一个部分的被这样定义的视野M以高分辨率被数字化。对于其余特征“于拍摄图像拍摄到所述切片标签图像时将当前坐标确定为所述第一坐标;当所述拍摄图像拍摄到所述切片组织整体图像时将当前坐标确定为所述第二坐标”,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为了更快的获取到所需图像,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数字切片制作装置第一次拍摄所述病理组织切片时确定所述第一坐标和第二坐标,再之后的拍摄病理组织切片时直接使用所述第一坐标和第二坐标作为预设坐标从而快速获取到所需图像。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5的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2-3段,图1-3):切片固定装置(相当于平台上设有切片固定装置,用于固定所述病理组织切片)。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5)权利要求6的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2段至第5页4段,图1-3):图像捕获所需的照明优选地,一方面由设置在预览照相机2附近的光源15 提供,并被引导到切片6上,另一方面由设置在切片6的与物镜3相反一侧的光源16提供,切片固定架通过一种公知类型的悬架被安装在镜台17上(相当于支架设有照明装置,用于为所述拍摄装置提供固定光源)。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6)权利要求7的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2段至第5页4段,图1-3):图像捕获所需的照明优选地,一方面由设置在预览照相机2附近的光源15 提供,并被引导到切片6上,另一方面由设置在切片6的与物镜3相反一侧的光源16提供(相当于第一照明装置的照明侧以一预设角度朝向所述平台)。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7)权利要求8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对于本领域技术来说,为了获得更好的拍摄效果,有动机将所述第二照明装置与所述平台平行,且所述第二照明装置的照明侧朝向所述平台。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8)权利要求9的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2段至第5页5段,图1-3)):切片固定架7通过一种公知类型的悬架被安装在镜台17 上,其中镜台17被安装到由能够实现沿X轴移动的步进马达8驱动的一个螺纹杆9上。这里,螺纹杆9带动镜台17沿着位于X轴上的导轨10移动,并通过悬架依次来带动切片固定架7和切片6沿着位于X轴上的导轨10移动(相当于横向驱动装置,用于驱动所述平台在X轴方向移动)。相似地,导轨10被安装到导轨12上,导轨12位于能够实现沿Z轴移动的步进马达11的 Z轴上。使用由步进马达11驱动的螺纹杆13能够移动导轨10(相当于纵向驱动装置,用于驱动所述平台在Y轴方向移动)。这样,切片固定架7和切片6都能够在X和Z方向上移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9)权利要求10的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对比文件2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7-23段,图1-3):一种病理科用显微镜,包括底座1、载物台4、成像台8和支架2,所述支架2设置在底座1上方,载物台4和成像台8均设置在支架2上,且依次位于底座1上方(底座1相当于本申请的底座;载物台4、成像台8和支架2相当于本申请的支架,底座用于固定所述支架)。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10)权利要求11的部分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图1):所述图像记录系统1包括两个数字图像记录装置。第一图像记录装置装备有一个(优选的是低分辨率)具有视野E的预览照相机2,而第二图像记录装置包括一个高分辨率和高放大倍数的显微镜物镜3,以及一个CCD照相机5,所述照相机5捕获由物镜3映射的图像并连接到一个控制单元,图1公开了预览照相机2和物镜3在水平方向上平行(相当于拍摄装置与所述物镜在水平方向上平行)。对于其余特征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为了达到便于观察的目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物镜设在支架上。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0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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