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Fi连接授权方法及系统-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Wi-Fi连接授权方法及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7518
决定日:2019-11-26
委内编号:1F29144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411132.9
申请日:2013-09-10
复审请求人:上海连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罗芳洁
合议组组长:付凌霄
参审员:傅琦
国际分类号:H04W12/06,H04W48/16,H04W84/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现有技术中并未给出应用该区别特征的技术启示,且该区别技术特征能够给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411132.9,名称为“Wi-Fi连接授权方法及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上海连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9月10日,公开日为2015年03月1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3月28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9年02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0项,申请日2013年09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1段(即第1-11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CN 102595409A,公开日为2012年07月18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Wi-Fi连接授权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Wi-Fi客户端查找指定的Wi-Fi网络设备,并通过指定的Wi-Fi网络设备的SSID连接到所述指定的Wi-Fi网络设备;
所述Wi-Fi客户端获取连接请求信息并发送至所述指定的Wi-Fi网络设备;
所述指定的Wi-Fi网络设备提示有新的Wi-Fi客户端加入,并同时显示所述连接请求信息;
所述指定的Wi-Fi网络设备获取对应于所述连接请求信息的授权或拒绝信息,若获取到授权信息,则放行所述Wi-Fi客户端,所述授权信息包括仅授权一次的信息或本次授权即默认后续持续授权的信息,若获取到拒绝信息,则不放行。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Wi-Fi连接授权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Wi-Fi客户端查找指定的Wi-Fi网络设备的步骤为:
所述Wi-Fi客户端扫描SSID,从扫描到的SSID中选取指定的Wi-Fi网络设备的SSID。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Wi-Fi连接授权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Wi-Fi客户端查找指定的Wi-Fi网络设备的步骤为:
所述Wi-Fi客户端和指定的Wi-Fi网络设备启用WPS方案。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Wi-Fi连接授权方法,其特征在于,同时显示所述连接请求信息的步骤之后还包括:
所述指定的Wi-Fi网络设备获取并存储所述Wi-Fi客户端的识别信息。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Wi-Fi连接授权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识别信息包括所述Wi-Fi客户端的MAC地址和/或主机名。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Wi-Fi连接授权方法,其特征在于,当所述授权信息为所述本次授权即默认后续持续授权的信息时,后续持续默认授权时根据所述Wi-Fi客户端的识别信息使所述Wi-Fi客户端通过所述指定的Wi-Fi网络设备接入Wi-Fi网络。
7. 一种Wi-Fi连接授权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Wi-Fi客户端查找指定的Wi-Fi网络设备,并通过指定的Wi-Fi网络设备的SSID连接到所述指定的Wi-Fi网络设备;
所述Wi-Fi客户端获取连接请求信息并发送至所述指定的Wi-Fi网络设备,所述指定的Wi-Fi网络设备将所述连接请求信息发送至与其绑定的移动设备;
所述移动设备提示有新的Wi-Fi客户端加入,并同时显示所述连接请求信息;
所述移动设备获取对应于所述连接请求信息的授权或拒绝信息,并发送至所述指定的Wi-Fi网络设备,所述指定的Wi-Fi网络设备若获取到授权信息,则放行所述Wi-Fi客户端,所述授权信息包括仅授权一次的信息或本次授权即默认后续持续授权的信息,则不放行。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Wi-Fi连接授权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Wi-Fi客户端查找指定的Wi-Fi网络设备的步骤为:
所述Wi-Fi客户端扫描SSID,从扫描到的SSID中选取指定的Wi-Fi网络设备的Wi-Fi SSID。
9.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Wi-Fi连接授权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Wi-Fi客户端查找指定的Wi-Fi网络设备的步骤为:
所述Wi-Fi客户端和指定的Wi-Fi网络设备启用WPS方案。
10.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Wi-Fi连接授权方法,其特征在于,同时显示所述连接请求信息的步骤之后还包括:
所述指定的Wi-Fi网络设备获取并存储所述Wi-Fi客户端的识别信息。
11.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Wi-Fi连接授权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识别信息包括所述Wi-Fi客户端的MAC地址和/或主机名。
12.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Wi-Fi连接授权方法,其特征在于,当所述授权信息为所述本次授权即后续持续默认授权的信息时,后续持续默认授权时根据所述Wi-Fi客户端的识别信息使所述Wi-Fi客户端通过所述指定的Wi-Fi网络设备接入Wi-Fi网络。
13. 一种Wi-Fi连接授权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Wi-Fi客户端,用于查找指定的Wi-Fi网络设备,并通过指定的Wi-Fi网络设备的SSID连接到所述指定的Wi-Fi网络设备,及获取连接请求信息并发送至所述指定的Wi-Fi网络设备;
指定的Wi-Fi网络设备,用于提示有新的Wi-Fi客户端加入,并同时显示所述连接请求信息,及获取对应于所述连接请求信息的授权或拒绝信息,若获取到授权信息,则放行所述Wi-Fi客户端,所述授权信息包括仅授权一次的信息或本次授权即默认后续持续授权的信息,若获取到拒绝信息,则不放行。
14.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Wi-Fi连接授权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Wi-Fi客户端,用于扫描SSID,从扫描到的SSID中选取指定的Wi-Fi网络设备的SSID。
15.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Wi-Fi连接授权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Wi-Fi客户端和指定的Wi-Fi网络设备,分别用于启用WPS方案。
16.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Wi-Fi连接授权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指定的Wi-Fi网络设备,还用于获取并存储所述Wi-Fi客户端的识别信息。
17. 一种Wi-Fi连接授权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Wi-Fi客户端,用于查找指定的Wi-Fi网络设备,并通过指定的Wi-Fi网络设备的SSID连接到所述指定的Wi-Fi网络设备,及获取连接请求信息并发送至所述指定的Wi-Fi网络设备,所述指定的Wi-Fi网络设备将所述连接请求信息发送至与其绑定的移动设备;
移动设备,用于提示有新的Wi-Fi客户端加入,并同时显示所述连接请求信息,及获取对应于所述连接请求信息的授权或拒绝信息,并发送至所述指定的Wi-Fi网络设备;
指定的Wi-Fi网络设备,用于若获取到授权信息,则放行所述Wi-Fi客户端,所述授权信息包括仅授权一次的信息或本次授权即默认后续持续授权的信息,若获取到拒绝信息,则不放行。
18. 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Wi-Fi连接授权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Wi-Fi客户端,用于扫描SSID,从扫描到的SSID中选取指定的Wi-Fi网 络设备的SSID。
19. 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Wi-Fi连接授权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Wi-Fi客户端和指定的Wi-Fi网络设备,分别用于启用WPS方案。
20. 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Wi-Fi连接授权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指定的Wi-Fi网络设备,还用于获取并存储所述Wi-Fi客户端的识别信息。”
驳回决定中记载了驳回理由:对比文件1公开了,接收终端设备发送的用于请求接入网络的第一接入请求(相当于Wi-Fi客户端获取连接请求信息并发送至Wi-Fi网络设备),对所述终端设备进行验证,如果验证通过,则调用接入点中预置的无线接入的加密信息,将所述调用的无线接入的加密信息发送给所述终端设备(相当于所述指定的Wi-Fi网络设备获取对应于所述连接请求信息的授权或拒绝信息,若获取到授权信息,则放行所述Wi-Fi客户端,若获取到拒绝信息,则不放行);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查找指定的Wi-Fi网络设备并通过指定的SSID连接到所述Wi-Fi设备,在接收到连接请求时提示有新客户端加入并显示连接信息;(2)所述授权信息包括仅授权一次的信息或本次授权即默认后续持续授权的信息;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连接特定的Wi-Fi网络设备并在网络设备处提示新的客户端连接信息以及如何进行授权;然而将对比文件1中通过验证来连接网络的方法应用于特定Wi-Fi网络的连接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同时,在网络设备处显示新的客户端的连接信息并进行提示也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一次性授权信息和永久授权信息属于常见的授权信息,利用上述信息来进行授权也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查找指定的Wi-Fi网络设备并通过指定的SSID连接到所述Wi-Fi设备;(2)Wi-Fi网络设备将所述连接请求信息发送至与其绑定的移动设备,所述移动设备获取对应于所述连接请求信息的授权或拒绝信息,并发送至所述指定的Wi-Fi网络设备,该移动设备提示有新的Wi-Fi客户端加入,并同时显示所述连接请求信息;(3)所述授权信息包括仅授权一次的信息或本次授权即默认后续持续授权的信息;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7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连接特定的Wi-Fi网络设备,(2)将验证信息存储在移动设备并提示新的客户端连接信息,(3)如何进行授权;然而将验证信息存储在移动设备用以验证连接请求是否被授权并由移动设备显示连接请求也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7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6,8-12的附加技术特征涉及连接Wi-Fi网络设备以及授权识别信息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6,8-12也不具备创造性。
此外,驳回决定的其他说明中还记载了:权利要求13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相同,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7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与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相同,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7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4-16,18-20的附加技术特征涉及连接Wi-Fi网络设备以及授权识别信息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4-16,18-20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7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具体修改为在独立权利要求1、7、13、17中将特征“所述授权信息”限定为“所述授权信息由管理员在授权时设置”。复审请求人主要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在处理新的Wi-Fi客户端加入请求时,由管理员查看请求并进行授权或拒绝,以及设置授权信息一次或永久有效,因此能够实现对Wi-Fi客户端的临时授权,使得Wi-Fi客户端无需密码即可访问Wi-Fi网络,而对比文件1解决的是加密信息容易泄露的技术问题,其中对终端进行验证的目的在于判断终端设备是否为加密信息的发送对象,以保证加密信息的安全性,其公开的技术方案不同于本申请,且对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不存在技术启示,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7、13、17如下:
“1. 一种Wi-Fi连接授权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Wi-Fi客户端查找指定的Wi-Fi网络设备,并通过指定的Wi-Fi网络设备的SSID连接到所述指定的Wi-Fi网络设备;
所述Wi-Fi客户端获取连接请求信息并发送至所述指定的Wi-Fi网络设备;
所述指定的Wi-Fi网络设备提示有新的Wi-Fi客户端加入,并同时显示所述连接请求信息;
所述指定的Wi-Fi网络设备获取对应于所述连接请求信息的授权或拒绝信息,若获取到授权信息,则放行所述Wi-Fi客户端,所述授权信息由管理员在授权时设置,包括仅授权一次的信息或本次授权即默认后续持续授权的信息,若获取到拒绝信息,则不放行。”
“7. 一种Wi-Fi连接授权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Wi-Fi客户端查找指定的Wi-Fi网络设备,并通过指定的Wi-Fi网络设备的SSID连接到所述指定的Wi-Fi网络设备;
所述Wi-Fi客户端获取连接请求信息并发送至所述指定的Wi-Fi网络设备,所述指定的Wi-Fi网络设备将所述连接请求信息发送至与其绑定的移动设备;
所述移动设备提示有新的Wi-Fi客户端加入,并同时显示所述连接请求信息;
所述移动设备获取对应于所述连接请求信息的授权或拒绝信息,并发送至所述指定的Wi-Fi网络设备,所述指定的Wi-Fi网络设备若获取到授权信息,则放行所述Wi-Fi客户端,所述授权信息由管理员在授权时设置,包括仅授权一次的信息或本次授权即默认后续持续授权的信息,则不放行。”
“13. 一种Wi-Fi连接授权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Wi-Fi客户端,用于查找指定的Wi-Fi网络设备,并通过指定的Wi-Fi网络设备的SSID连接到所述指定的Wi-Fi网络设备,及获取连接请求信息并发送至所述指定的Wi-Fi网络设备;
指定的Wi-Fi网络设备,用于提示有新的Wi-Fi客户端加入,并同时显示所述连接请求信息,及获取对应于所述连接请求信息的授权或拒绝信息,若获取到授权信息,则放行所述Wi-Fi客户端,所述授权信息由管理员在授权时设置,包括仅授权一次的信息或本次授权即默认后续持续授权的信息,若获取到拒绝信息,则不放行。”
“17. 一种Wi-Fi连接授权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Wi-Fi客户端,用于查找指定的Wi-Fi网络设备,并通过指定的Wi-Fi网络设备的SSID连接到所述指定的Wi-Fi网络设备,及获取连接请求信息并发送至所述指定的Wi-Fi网络设备,所述指定的Wi-Fi网络设备将所述连接请求信息发送至与其绑定的移动设备;
移动设备,用于提示有新的Wi-Fi客户端加入,并同时显示所述连接请求信息,及获取对应于所述连接请求信息的授权或拒绝信息,并发送至所述指定的Wi-Fi网络设备;
指定的Wi-Fi网络设备,用于若获取到授权信息,则放行所述Wi-Fi客户端,所述授权信息由管理员在授权时设置,包括仅授权一次的信息或本次授权即默认后续持续授权的信息,若获取到拒绝信息,则不放行。”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7月1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虽然是要解决加密信息容易泄露的技术问题,但其技术方案中对于加密信息的匹配判断实际上也解决了对终端接入网络进行授权的技术问题,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19日提交了经过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其中在权利要求7中增加特征“若获取到拒绝信息”。此次新修改的权利要求7如下:
“7. 一种Wi-Fi连接授权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Wi-Fi客户端查找指定的Wi-Fi网络设备,并通过指定的Wi-Fi网络设备的SSID连接到所述指定的Wi-Fi网络设备;
所述Wi-Fi客户端获取连接请求信息并发送至所述指定的Wi-Fi网络设备,所述指定的Wi-Fi网络设备将所述连接请求信息发送至与其绑定的移动设备;
所述移动设备提示有新的Wi-Fi客户端加入,并同时显示所述连接请求信息;
所述移动设备获取对应于所述连接请求信息的授权或拒绝信息,并发送至所述指定的Wi-Fi网络设备,所述指定的Wi-Fi网络设备若获取到授权信息,则放行所述Wi-Fi客户端,所述授权信息由管理员在授权时设置,包括仅授权一次的信息或本次授权即默认后续持续授权的信息,若获取到拒绝信息,则不放行。”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11月19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11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0项,申请日2013年09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经审查,上述修改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所引用的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 102595409A,公开日为2012年07月18日。
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20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Wi-Fi连接授权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基于无线接入的加密信息获取方法、设备及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参见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3、21、27-42段,附图1-3):为了使得终端设备安全接入AP,终端设备需要通过加密方式连接到AP,即需要在终端设备发送给AP的接入请求中携带加密信息,其中加密信息是需要AP的用户和终端设备的用户进行事先约定,这样加密信息容易泄露,不安全。本发明实施例提供一种基于无线接入的加密信息获取方法,应用于当终端设备通过AP接入网络的过程中,其中对于AP执行的方法如图1所示,包括步骤101,接收终端设备发送的用于请求接入网络的第一接入请求(相当于Wi-Fi客户端连接到Wi-Fi网络设备、Wi-Fi客户端获取连接请求信息并发送至Wi-Fi网络设备),第一接入请求可以包括终端设备的标识信息等信息,但是不包括加密信息;步骤102,对终端设备进行验证,如果验证通过,则执行步骤103,如果验证未通过,则限制该终端设备接入网络,并结束流程,其中比如将第一接入请求中包括的终端设备的标识信息与AP中预置的标识信息进行匹配,如果匹配成功,则验证通过;步骤103,调用接入点中预置的无线接入的加密信息,其中加密信息是指终端设备通过AP接入网络的安全信息,可以包括服务设置标识SSID或安全密钥等信息;步骤104,将调用的无线接入的加密信息发送给终端设备;终端设备发送携带该加密信息的第二接入请求给AP,AP将第二接入请求中携带的接入信息与在AP中预置的加密信息进行匹配,如果相匹配,则将该终端设备接入网络,如果不匹配,则限制该终端设备接入网络。和现有技术中需要用户约定加密信息相比,本实施例中的方法使得加密信息不容易被泄露,提高了加密信息的安全性。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技术方案中,虽然第二接入请求中携带的加密信息的是否匹配也会产生通过或限制的网络接入结果,但该结果是由加密信息是否匹配而直接决定的,而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授权或拒绝信息是由管理员是否授权而决定的,即授权或拒绝信息是管理员由管理员直接作出,而非网络设备的一种匹配判断结果,因此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所述指定的Wi-Fi网络设备获取对应于所述连接请求信息的授权或拒绝信息,若获取到授权信息,则放行所述Wi-Fi客户端,若获取到拒绝信息,则不放行。
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相比,存在以下区别:①Wi-Fi客户端是通过SSID来查找、连接到指定的Wi-Fi网络设备,而对比文件1中的终端设备在发起接入网络的第一接入请求时并不知晓Wi-Fi网络设备的SSID,也未明确公开是连接到指定的Wi-Fi网络设备;②所述指定的Wi-Fi网络设备提示有新的Wi-Fi客户端加入,并同时显示所述连接请求信息;所述指定的Wi-Fi网络设备获取对应于所述连接请求信息的授权或拒绝信息,若获取到授权信息,则放行所述Wi-Fi客户端,所述授权信息由管理员在授权时设置,包括仅授权一次的信息或本次授权即默认后续持续授权的信息,若获取到拒绝信息,则不放行。基于所述区别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连接特定的Wi-Fi网络以及如何实现对Wi-Fi网络接入的灵活控制。
对于区别特征①,SSID服务集标识可以用来区分不同的网络,其通常由AP广播出来,通过终端设备的扫描功能可以查看当前区域内的SSID,而有时出于安全考虑也可以不广播SSID,此时用户需要获取并手工设置SSID才能进入相应的网络,这些均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通过SSID来查找、连接到特定的Wi-Fi网络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而为了实现特定的网络连接需要,连接到指定的Wi-Fi网络设备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②,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对Wi-Fi网络接入的权限进行灵活控制,其中控制包含对接入的允许或拒绝控制、以及对接入的有效期的控制。对此,该权利要求所提出的解决方案为在Wi-Fi网络设备端加入管理员的操作,即授权或拒绝,管理员在作出授权的同时还设置授权的有效期信息,即一次性或持续性,以此来实现对Wi-Fi网络接入的灵活控制。在该技术方案中,决定一个客户端能否接入Wi-Fi网络的决定性因素是管理员是否对其进行授权,整个接入过程无需用到密钥等加密信息,若管理员对该客户端授权,则该客户端可以直接接入Wi-Fi网络而无需其他任何加密信息。但对于对比文件1,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Wi-Fi网络加密信息的安全性,对此,对比文件1通过对加密信息的获取途径进行验证来保证加密信息的安全性,其中验证是通过终端设备的标识信息进行匹配验证,只有通过验证的终端设备才能获取到加密信息,进而通过加密信息接入网络,虽然在随后的网络接入过程中,加密信息的是否匹配也会产生通过或限制的网络接入结果,但这个结果其实由事先终端设备的标识是否在AP中预置所决定,而并非由管理员进行灵活的授权或拒绝来决定,且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也不能够对终端设备接入网络的次数进行限定。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决定一个终端设备能否接入Wi-Fi网络的因素是该设备是否能够通过验证并获取到加密信息,其中决定性因素是该终端设备的标识信息是否能与AP中预置的标识信息匹配,且即使匹配通过,客户端最终还是需要通过获取密钥等加密信息来实现Wi-Fi网络的接入,而不可能实现灵活的直接授权接入,且不能对网络接入的次数进行限定。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采取的技术方案和达到的技术效果和本申请均不相同,且也不存在对本申请的任何技术启示。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且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有实现Wi-Fi网络的灵活控制、并提供灵活的Wi-Fi接入授权的技术效果,即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Wi-Fi连接授权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基于无线接入的加密信息获取方法、设备及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参见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3、21、27-42段,附图1-3):为了使得终端设备安全接入AP,终端设备需要通过加密方式连接到AP,即需要在终端设备发送给AP的接入请求中携带加密信息,其中加密信息是需要AP的用户和终端设备的用户进行事先约定,这样加密信息容易泄露,不安全。本发明实施例提供一种基于无线接入的加密信息获取方法,应用于当终端设备通过AP接入网络的过程中,其中对于AP执行的方法如图1所示,包括步骤101,接收终端设备发送的用于请求接入网络的第一接入请求(相当于Wi-Fi客户端连接到Wi-Fi网络设备、Wi-Fi客户端获取连接请求信息并发送至Wi-Fi网络设备),第一接入请求可以包括终端设备的标识信息等信息,但是不包括加密信息;步骤102,对终端设备进行验证,如果验证通过,则执行步骤103,如果验证未通过,则限制该终端设备接入网络,并结束流程,其中比如将第一接入请求中包括的终端设备的标识信息与AP中预置的标识信息进行匹配,如果匹配成功,则验证通过;步骤103,调用接入点中预置的无线接入的加密信息,其中加密信息是指终端设备通过AP接入网络的安全信息,可以包括服务设置标识SSID或安全密钥等信息;步骤104,将调用的无线接入的加密信息发送给终端设备;终端设备发送携带该加密信息的第二接入请求给AP,AP将第二接入请求中携带的接入信息与在AP中预置的加密信息进行匹配,如果相匹配,则将该终端设备接入网络,如果不匹配,则限制该终端设备接入网络。和现有技术中需要用户约定加密信息相比,本实施例中的方法使得加密信息不容易被泄露,提高了加密信息的安全性。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技术方案中,虽然第二接入请求中携带的加密信息的是否匹配也会产生通过或限制的网络接入结果,但该结果是由加密信息是否匹配而直接决定的,而本申请权利要求7的授权或拒绝信息是由管理员是否授权而决定的,即授权或拒绝信息是管理员由管理员直接作出,而非网络设备的一种匹配判断结果,因此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所述指定的Wi-Fi网络设备获取对应于所述连接请求信息的授权或拒绝信息,若获取到授权信息,则放行所述Wi-Fi客户端,若获取到拒绝信息,则不放行。
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相比,存在以下区别:①Wi-Fi客户端是通过SSID来查找、连接到指定的Wi-Fi网络设备,而对比文件1中的终端设备在发起接入网络的第一接入请求时并不知晓Wi-Fi网络设备的SSID,也未明确公开是连接到指定的Wi-Fi网络设备;②所述指定的Wi-Fi网络设备将所述连接请求信息发送至与其绑定的移动设备;所述移动设备提示有新的Wi-Fi客户端加入,并同时显示所述连接请求信息;所述移动设备获取对应于所述连接请求信息的授权或拒绝信息,并发送至所述指定的Wi-Fi网络设备,所述指定的Wi-Fi网络设备若获取到授权信息,则放行所述Wi-Fi客户端,所述授权信息由管理员在授权时设置,包括仅授权一次的信息或本次授权即默认后续持续授权的信息,若获取到拒绝信息,则不放行。基于所述区别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连接特定的Wi-Fi网络以及如何实现对Wi-Fi网络接入的灵活控制。
对于区别特征①,SSID服务集标识可以用来区分不同的网络,其通常由AP广播出来,通过终端设备的扫描功能可以查看当前区域内的SSID,而有时出于安全考虑也可以不广播SSID,此时用户需要获取并手工设置SSID才能进入相应的网络,这些均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通过SSID来查找、连接到特定的Wi-Fi网络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而为了实现特定的网络连接需要,连接到指定的Wi-Fi网络设备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②,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对Wi-Fi网络接入的灵活控制,其中控制包含对接入的允许或拒绝控制、以及对接入的有效期的控制。对此,该权利要求所提出的解决方案为在Wi-Fi网络设备管理端加入管理员在移动终端的操作,即授权或拒绝,管理员在作出授权的同时还设置授权的有效期信息,即一次性或持续性,以此来实现对Wi-Fi网络接入的灵活控制。在该技术方案中,决定一个客户端能否接入Wi-Fi网络的决定性因素是管理员是否对其进行授权,整个接入过程无需用到密钥等加密信息,若管理员对该客户端授权,则该客户端可以直接接入Wi-Fi网络而无需其他任何加密信息。但对于对比文件1,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Wi-Fi网络加密信息的安全性,对此,对比文件1通过对加密信息的获取途径进行验证来保证加密信息的安全性,其中验证是通过终端设备的标识信息进行匹配验证,只有通过验证的终端设备才能获取到加密信息,进而通过加密信息接入网络,虽然在随后的网络接入过程中,加密信息的是否匹配也会产生通过或限制的网络接入结果,但这个结果其实由事先终端设备的标识是否在AP中预置所决定,而非由灵活的授权或拒绝决定,且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也不能够对终端设备接入网络的次数进行限定。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决定一个终端设备能否接入Wi-Fi网络的因素是该设备是否能够通过验证并获取到加密信息,其中决定性因素是该终端设备的标识信息是否能与AP中预置的标识信息匹配,且即使匹配通过,客户端最终还是需要通过获取密钥等加密信息来实现Wi-Fi网络的接入,而不可能实现灵活的直接授权接入,且不能对网络接入的次数进行限定。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采取的技术方案和达到的技术效果和本申请均不相同,且也不存在对本申请的任何技术启示。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且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具有实现Wi-Fi网络的灵活控制、并提供灵活的Wi-Fi接入授权的技术效果,即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13、17请求保护一种Wi-Fi连接授权系统,其分别与权利要求1、7的方法相对应,基于与权利要求1、7具备创造性的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13和17相对于对比文件1也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鉴于独立权利要求1、7、13、17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8-12、14-16、18-20均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2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以下述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0项;
复审请求人于2013年09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页;
复审请求人于2013年09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5页;
复审请求人于2013年09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
复审请求人于2013年09月10日提交的摘要附图。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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