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传输速率的控制方法及无线局域网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传输速率的控制方法及无线局域网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7249
决定日:2019-11-26
委内编号:1F28360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021206.1
申请日:2016-01-13
复审请求人:中磊电子(苏州)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欣科
合议组组长:刘俭
参审员:邹婷
国际分类号:H04L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多个区别特征,其中部分区别特征没有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现有技术中也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以解决其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且上述区别特征的存在使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优于现有技术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610021206.1,名称为“一种传输速率的控制方法及无线局域网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中磊电子(苏州)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1月13日,公开日为2016年06月0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2月1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1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于申请日2016年01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说明书第1-7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引用了1篇对比文件,即:
对比文件1:CN 1361962 A,公开日为2002年07月31日。
驳回理由为:权利要求1、7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仅在于:依据带宽需求决定WLAN数据传输速率,而对比文件1公开依据该带宽需求决定WLAN实际带宽。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8、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9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从属权利要求5、6、11、1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上述从属权利要求2-6,8-12在其引用的在前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全文内容如下:
“1. 一种传输速率的控制方法,用于一无线局域网(WLAN)装置,其特征在于,该控制方法包括:
依据该WLAN装置于应用层提供的网络应用服务,计算该WLAN装置的一带宽需求;
依据该带宽需求,决定该WLAN装置于物理层的一WLAN数据传输速率。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决定该WLAN装置于物理层的该WLAN数据传输速率的步骤包括:
若目前的该WLAN数据传输速率大于该带宽需求,降低该WLAN数据传输速率。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该WLAN数据传输速率具有多个等级,决定该WLAN装置于物理层的该WLAN数据传输速率的步骤包括:
取得目前该WLAN数据传输速率对应的一目前等级;
取得低于该目前等级的一下一等级;以及
若是该目前等级大于该带宽需求,且该下一等级大于该带宽需求,将该WLAN数据传输速率设定为该下一等级。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决定该WLAN装置于物理层的该WLAN数据传输速率的步骤包括:
若目前的该WLAN数据传输速率不大于该带宽需求,增加该WLAN数据传输速率。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决定该WLAN装置于物理层的该WLAN数据传输速率的步骤包括:
若目前的该WLAN数据传输速率不大于该带宽需求,且目前的该WLAN数据传输速率不是依据物理层环境而调整的,增加该WLAN数据传输速率。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该WLAN装置用以提供一串流服务;
取得该WLAN装置的该带宽需求的步骤包括:取得该串流服务的一目前串流组态,以及依据该目前串流组态决定该带宽需求。
7. 一种WLAN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一发射单元,以一WLAN数据传输速率传送WLAN数据;以及
一处理单元,用以根据该WLAN装置于应用层提供的网络应用服务,计算该WLAN装置的一带宽需求,并且依据该带宽需求,决定该WLAN装置于物理层的该WLAN数据传输速率。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WLAN装置,其特征在于,若该处理单元判断目前的该WLAN数据传输速率大于该带宽需求,该处理单元决定降低该WLAN数据传输速率。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WLAN装置,其特征在于,该WLAN数据传输速率具有多个等级,该处理单元更用以:
取得目前该WLAN数据传输速率对应的一目前等级;
取得低于该目前等级的一下一等级;以及
若是该目前等级大于该带宽需求,且该下一等级大于该带宽需求,将该WLAN数据传输速率设定为该下一等级。
10.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WLAN装置,其特征在于,若该处理单元判断目前的该WLAN数据传输速率不大于该带宽需求,该处理单元决定增加该WLAN数据传输速率。
11.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WLAN装置,其特征在于,若该处理单元判断目前的该WLAN数据传输速率不大于该带宽需求,且目前的该WLAN数据传输速率不是依据物理层环境而调整的,该处理单元决定增加该WLAN数据传输速率。
12.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WLAN装置,其特征在于,该WLAN装置用以提供一串流服务;
该处理单元更用以取得该串流服务的一目前串流组态,以及依据该目前串流组态决定该带宽需求。”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5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在独立权利要求1和7中补入技术特征“其中,决定该WLAN装置于物理层的该WLAN数据传输速率的步骤之前,还包括:判断该WLAN数据传输速率的一暂存值是否稳定,并当判断连续两个执行周期的该WLAN数据传输速率的该暂存值都相同时,则表示该WLAN数据传输速率已经稳定”。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决定WLAN数据传输速率,对比文件1决定WLAN实际带宽;2)决定该WLAN装置于物理层的该WLAN数据传输速率的步骤之前,还包括:判断该WLAN数据传输速率的一暂存值是否稳定,并当判断连续两个执行周期的该WLAN数据传输速率的该暂存值都相同时,则表示该WLAN数据传输速率已经稳定。而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区别特征2),且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够达到“避免因为短暂不稳定的状况所导致的物理层TxRate不稳定跳动”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时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和7的内容如下:
“1. 一种传输速率的控制方法,用于一无线局域网(WLAN)装置,其特征在于,该控制方法包括:
依据该WLAN装置于应用层提供的网络应用服务,计算该WLAN装置的一带宽需求;
依据该带宽需求,决定该WLAN装置于物理层的一WLAN数据传输速率;
其中,决定该WLAN装置于物理层的该WLAN数据传输速率的步骤之前,还包括:
判断该WLAN数据传输速率的一暂存值是否稳定,并当判断连续两个执行周期的该WLAN数据传输速率的该暂存值都相同时,则表示该WLAN数据传输速率已经稳定。”
“7. 一种WLAN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一发射单元,以一WLAN数据传输速率传送WLAN数据;以及
一处理单元,用以根据该WLAN装置于应用层提供的网络应用服务,计算该WLAN装置的一带宽需求,并且依据该带宽需求,决定该WLAN装置于物理层的该WLAN数据传输速率;
其中,决定该WLAN装置于物理层的该WLAN数据传输速率的步骤之前,还包括:
判断该WLAN数据传输速率的一暂存值是否稳定,并当判断连续两个执行周期的该WLAN数据传输速率的该暂存值都相同时,则表示该WLAN数据传输速率已经稳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5月2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3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文本为:于申请日2016年01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于2019年05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4,6-10,12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本领域惯用手段,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复审通知书还指出,根据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可知,带宽即为可用的最大数据传输速率,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的根据带宽需求决定WLAN装置的带宽,即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根据带宽需求决定WLAN装置的数据传输速率。再者在本领域中,通常在确定数据稳定后再根据确定的数值决定后续处理,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合乎逻辑的推理和判断能够实现的,且通过两个或更多执行周期的数值是否相同来判断数值稳定性,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面临数据不稳定的问题时通常采用的惯用手段。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结合上述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实现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9 月18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将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充到独立权利要求1中,将从属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充到独立权利要求7中,删除了权利要求4、5、10和11,并调整权利要求项的编号,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8。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和5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全文内容如下:
“1. 一种传输速率的控制方法,用于一无线局域网(WLAN)装置,其特征在于,该控制方法包括:
依据该WLAN装置于应用层提供的网络应用服务,计算该WLAN装置的一带宽需求;
依据该带宽需求,决定该WLAN装置于物理层的一WLAN数据传输速率;
其中,决定该WLAN装置于物理层的该WLAN数据传输速率的步骤之前,还包括:
判断该WLAN数据传输速率的一暂存值是否稳定,并当判断连续两个执行周期的该WLAN数据传输速率的该暂存值都相同时,则表示该WLAN数据传输速率已经稳定;
决定该WLAN装置于物理层的该WLAN数据传输速率的步骤包括:
若目前的该WLAN数据传输速率不大于该带宽需求,且目前的该WLAN数据传输速率不是依据物理层环境而调整的,增加该WLAN数据传输速率。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决定该WLAN装置于物理层的该WLAN数据传输速率的步骤包括:
若目前的该WLAN数据传输速率大于该带宽需求,降低该WLAN数据传输速率。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该WLAN数据传输速率具有多个等级,决定该WLAN装置于物理层的该WLAN数据传输速率的步骤包括:
取得目前该WLAN数据传输速率对应的一目前等级;
取得低于该目前等级的一下一等级;以及
若是该目前等级大于该带宽需求,且该下一等级大于该带宽需求,将该WLAN数据传输速率设定为该下一等级。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该WLAN装置用以提供一串流服务;
取得该WLAN装置的该带宽需求的步骤包括:取得该串流服务的一目前串流组态,以及依据该目前串流组态决定该带宽需求。
5. 一种WLAN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一发射单元,以一WLAN数据传输速率传送WLAN数据;以及
一处理单元,用以根据该WLAN装置于应用层提供的网络应用服务,计算该WLAN装置的一带宽需求,并且依据该带宽需求,决定该WLAN装置于物理层的该WLAN数据传输速率;
其中,决定该WLAN装置于物理层的该WLAN数据传输速率的步骤之前,还包括:
判断该WLAN数据传输速率的一暂存值是否稳定,并当判断连续两个执行周期的该WLAN数据传输速率的该暂存值都相同时,则表示该WLAN数据传输速率已经稳定;
若该处理单元判断目前的该WLAN数据传输速率不大于该带宽需求,且目前的该WLAN数据传输速率不是依据物理层环境而调整的,该处理单元决定增加该WLAN数据传输速率。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WLAN装置,其特征在于,若该处理单元判断目前的该WLAN数据传输速率大于该带宽需求,该处理单元决定降低该WLAN数据传输速率。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WLAN装置,其特征在于,该WLAN数据传输速率具有多个等级,该处理单元更用以:
取得目前该WLAN数据传输速率对应的一目前等级;
取得低于该目前等级的一下一等级;以及
若是该目前等级大于该带宽需求,且该下一等级大于该带宽需求,将该WLAN数据传输速率设定为该下一等级。
8.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WLAN装置,其特征在于,该WLAN装置用以提供一串流服务;
该处理单元更用以取得该串流服务的一目前串流组态,以及依据该目前串流组态决定该带宽需求。”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9月18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经审查,该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6年01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于2019年09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及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 1361962 A,公开日为2002年07月31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传输速率的控制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无线计算机网的动态带宽商议方案,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7-12页,附图3-4):在计算机网的通信信道内的带宽根据计算机网内装置的带宽请求来动态分配本方案通常可用于各种网络环境,但在处于家庭环境的无线计算机网中特别有用。因此参照家庭环境的特定方面来讨论本技术方案。可以保持这样一种带宽分配表(例如,通过网络主机装置)以说明网络内的带宽利用。此表可以包括根据信息流变化的优先级为各种信息流分配的带宽。然后此表可以根据带宽请求和根据带宽请求作出的任何带宽分配来动态地更新。子网10内的一些或所有的装置与主机装置(例如,服务器12)动态的商议它们所需的带宽。这种能力特别是在目前只分配了相对较低带宽的装置(例如,客户16)产生新的等时信息流的情况下有用。在这种情况下,客户16可以在连接期间改变为它分配的带宽。允许子网的每个客户装置收集每个信息流在一时间段平均所需带宽的统计信息。这些带宽需求根据信息流的优先级分成四组(等时、高、中和低)。然后,每个装置比较每个优先等级内的平均带宽需求与当前分配的带宽(例如,当装置加入子网时最初商议的带宽)。如果所需的带宽小于分配的带宽,则该装置释放过多的带宽,例如通过向主机装置发送通知消息。另一方面,如果所需的带宽超过当前分配的带宽,则向主机发送更多带宽的请求。假设视频源客户加入子网10。此时,在建立最初的连接时,可以为客户提供相对较大的带宽,因为需要这种带宽容纳要传送的视频信息。然后,如果在连接期间的某些时间点存在视频回放的暂停或停止,则目前不再需要较大的带宽。结果,视频客户实际向网络主机请求减少带宽分配。视频客户释放的带宽现在可用于传送来自子网10内不同装置的其它信息流。另一方面,如果视频客户现在需要增加新的信息流,例如音频,则要向主机请求附加的带宽和(如果可用的话)分配相应的带宽。在主机装置,收集来自子网内所有装置的请求并与子网内可用的总带宽相比较。如果当前分配的带宽已经等于可用带宽(在考虑到任何一个网络客户释放的带宽之后),则拒绝附加带宽的请求并通知各个客户装置。但是,如果可以得到附加带宽,则附加带宽的请求如下分配。首先,分配传送等时信息流的附加带宽的请求。如果在已经满足这些请求以后仍然有带宽可用,则依次访问高、中和低优先级信息流的请求。如表1所示,主机装置保持列出在每个客户装置为每个信息流优先级已分配的带宽(例如,兆比特/秒)、在每个装置中每个信息流优先级需要的带宽和请求时间的列表。当做出新的带宽请求和/或当释放过多的带宽时这些值可与实际可用的带宽(可单独的存入同一表中单独的项)比较。每次做出/满足新的请求和/或当释放过多的带宽时,更新带宽分配表(可以存入主机13或服务器12的存储器中)。
由上述公开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假设视频源客户加入子网10。此时,在建立最初的连接时,可以为客户提供相对较大的带宽,因为需要这种带宽容纳要传送的视频信息”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依据WLAN装置于应用层提供的网络应用服务;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允许子网的每个客户装置收集每个信息流在一时间段平均所需带宽的统计信息。这些带宽需求根据信息流的优先级分成四组(等时、高、中和低)”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计算该WLAN装置的一带宽需求;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如果在连接期间的某些时间点存在视频回放的暂停或停止,则目前不再需要较大的带宽。结果,视频客户实际向网络主机请求减少带宽分配。视频客户释放的带宽现在可用于传送来自子网10内不同装置的其它信息流。另一方面,如果视频客户现在需要增加新的信息流,例如音频,则要向主机请求附加的带宽和(如果可用的话)分配相应的带宽”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依据该带宽需求,决定该WLAN装置于物理层的一WLAN数据传输速率,对比文件1中分配的相应带宽,即为最大的数据传输速率,本申请中依据IEEE802.11标准的WLAN数据传输速率TxRate具有多个等级,即为规定的最大传输速率,也即带宽,由此对比文件1公开的分配的带宽相当于本申请的决定物理层的数据传输速率。
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传输速率的控制方法是由WLAN装置实施的,而对比文件1中控制方法是由主机装置如服务器实施的;(2)决定该WLAN装置于物理层的该WLAN数据传输速率的步骤之前,还包括:判断该WLAN数据传输速率的一暂存值是否稳定,并当判断连续两个执行周期的该WLAN数据传输速率的该暂存值都相同时,则表示该WLAN数据传输速率已经稳定。(3)若目前的该WLAN数据传输速率不大于该带宽需求,且目前的该WLAN数据传输速率不是依据物理层环境而调整的,增加该WLAN数据传输速率。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简化系统结构以及如何防止因传输速率短暂不稳定而导致频繁调整物理层数据传输速率,以及如何在现有物理层环境下更高效地传输数据。
对于区别特征(1),为简化操作和系统结构,在WLAN装置集成控制功能,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是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2),在本领域中,为了避免因为短暂不稳定的状况所导致的数据不稳定跳动,通常在确定数据稳定后再根据确定的数值决定后续操作,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合乎逻辑的推理和判断能够实现的,且通过两个或更多执行周期的数值是否相同来判断数值稳定性,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计算机网的通信信道内如何根据用户的带宽请求来动态分配带宽。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对比文件1提供一种动态带宽商议方法,每个网络装置周期地评价带宽要求,将需求与当前带宽分配进行比较,确定分配的带宽过多或不足,并报告给服务器;服务器收集统计各个用户的带宽需求报告后,根据优先级等因素为不同需求用户分配带宽,其中带宽是物理层提供的最大带宽,即最大数据可传输速率。而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控制数据传输速率以使得在现有物理层环境下更高效地传输数据,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对比文件1不涉及解决如何在现有物理层环境下高效传输数据的技术问题。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申请的技术手段为提高数据传输速率前进行两次判断,同时考虑带宽需求及物理层环境两个因素:判断目前的数据传输速率不大于WLAN装置目前的带宽需求,且判断目前的数据传输速率是否受限于当前物理层环境,若不是,则增加WLAN装置的数据传输速率,以提高数据传输效率。本申请设置判断目前传输速率是否为依据物理层环境而调整的条件,其目的是为了避免如果目前的传输速率是受限于物理层环境而定的,则增加传输速率可能会造成错误率上升到超过特定门限值的情况发生。本申请通过上述物理层条件的判断步骤,能够保障在现有物理层环境下有效率的提升传输速率。这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手段不同,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对带宽需求的考虑,而未考虑物理层环境对于数据传输速率的限制,不涉及目前的WLAN数据传输速率是不是依据物理层环境而调整的判断条件。因此,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3),也没有给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目前也没有证据证明采用以上区别特征(3)的技术手段来解决其技术问题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包含上述区别特征(3)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并且,采用了上述区别特征(3)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有以下的有益效果:在相同物理环境下,更高效利用带宽传输数据,减少资源耗费,优化数据传输效率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基于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4同样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WLAN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无线计算机网的动态带宽商议方案,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7-12页,附图3-4):在计算机网的通信信道内的带宽根据计算机网内装置的带宽请求来动态分配本方案通常可用于各种网络环境,但在处于家庭环境的无线计算机网中特别有用。因此参照家庭环境的特定方面来讨论本技术方案。可以保持这样一种带宽分配表(例如,通过网络主机装置)以说明网络内的带宽利用。此表可以包括根据信息流变化的优先级为各种信息流分配的带宽。然后此表可以根据带宽请求和根据带宽请求作出的任何带宽分配来动态地更新。子网10内的一些或所有的装置与主机装置(例如,服务器12)动态的商议它们所需的带宽。这种能力特别是在目前只分配了相对较低带宽的装置(例如,客户16)产生新的等时信息流的情况下有用。在这种情况下,客户16可以在连接期间改变为它分配的带宽。允许子网的每个客户装置收集每个信息流在一时间段平均所需带宽的统计信息。这些带宽需求根据信息流的优先级分成四组(等时、高、中和低)。然后,每个装置比较每个优先等级内的平均带宽需求与当前分配的带宽(例如,当装置加入子网时最初商议的带宽)。如果所需的带宽小于分配的带宽,则该装置释放过多的带宽,例如通过向主机装置发送通知消息。另一方面,如果所需的带宽超过当前分配的带宽,则向主机发送更多带宽的请求。假设视频源客户加入子网10。此时,在建立最初的连接时,可以为客户提供相对较大的带宽,因为需要这种带宽容纳要传送的视频信息。然后,如果在连接期间的某些时间点存在视频回放的暂停或停止,则目前不再需要较大的带宽。结果,视频客户实际向网络主机请求减少带宽分配。视频客户释放的带宽现在可用于传送来自子网10内不同装置的其它信息流。另一方面,如果视频客户现在需要增加新的信息流,例如音频,则要向主机请求附加的带宽和(如果可用的话)分配相应的带宽。在主机装置,收集来自子网内所有装置的请求并与子网内可用的总带宽相比较。如果当前分配的带宽已经等于可用带宽(在考虑到任何一个网络客户释放的带宽之后),则拒绝附加带宽的请求并通知各个客户装置。但是,如果可以得到附加带宽,则附加带宽的请求如下分配。首先,分配传送等时信息流的附加带宽的请求。如果在已经满足这些请求以后仍然有带宽可用,则依次访问高、中和低优先级信息流的请求。如表1所示,主机装置保持列出在每个客户装置为每个信息流优先级已分配的带宽(例如,兆比特/秒)、在每个装置中每个信息流优先级需要的带宽和请求时间的列表。当做出新的带宽请求和/或当释放过多的带宽时这些值可与实际可用的带宽(可单独的存入同一表中单独的项)比较。每次做出/满足新的请求和/或当释放过多的带宽时,更新带宽分配表(可以存入主机13或服务器12的存储器中)。
由上述公开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假设视频源客户加入子网10。此时,在建立最初的连接时,可以为客户提供相对较大的带宽,因为需要这种带宽容纳要传送的视频信息”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依据WLAN装置于应用层提供的网络应用服务;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允许子网的每个客户装置收集每个信息流在一时间段平均所需带宽的统计信息。这些带宽需求根据信息流的优先级分成四组(等时、高、中和低)”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计算该WLAN装置的一带宽需求;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如果在连接期间的某些时间点存在视频回放的暂停或停止,则目前不再需要较大的带宽。结果,视频客户实际向网络主机请求减少带宽分配。视频客户释放的带宽现在可用于传送来自子网10内不同装置的其它信息流。另一方面,如果视频客户现在需要增加新的信息流,例如音频,则要向主机请求附加的带宽和(如果可用的话)分配相应的带宽”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依据该带宽需求,决定该WLAN装置于物理层的一WLAN数据传输速率,对比文件1中分配的相应带宽,即为最大的数据传输速率,本申请中依据IEEE802.11标准的WLAN数据传输速率TxRate具有多个等级,即为规定的最大传输速率,也即带宽,由此对比文件1公开的分配的带宽相当于本申请的决定物理层的数据传输速率。
由此可知,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WLAN装置包括一发射单元,以一WLAN数据传输速率传送WLAN数据,还包括一处理单元,用以实现传输速率的控制方法,而对比文件1中控制方法应用于主机装置如服务器;(2)决定该WLAN装置于物理层的该WLAN数据传输速率的步骤之前,还包括:判断该WLAN数据传输速率的一暂存值是否稳定,并当判断连续两个执行周期的该WLAN数据传输速率的该暂存值都相同时,则表示该WLAN数据传输速率已经稳定。(3)若处理单元判断目前的该WLAN数据传输速率不大于该带宽需求,且目前的该WLAN数据传输速率不是依据物理层环境而调整的,该处理单元决定增加该WLAN数据传输速率。由此可知,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简化系统结构以及如何防止因传输速率短暂不稳定而导致频繁调整物理层数据传输速率,以及如何在现有物理层环境下更高效地传输数据。
对于区别特征(1),为简化操作和系统结构,在WLAN装置集成控制功能,并用相应功能模块,如发射单元、处理单元来实现相应功能,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是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2),在本领域中,为了避免因为短暂不稳定的状况所导致的数据不稳定跳动,通常在确定数据稳定后再根据确定的数值决定后续操作,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合乎逻辑的推理和判断能够实现的,且通过两个或更多执行周期的数值是否相同来判断数值稳定性,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计算机网的通信信道内如何根据用户的带宽请求来动态分配带宽。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对比文件1提供一种动态带宽商议方法,每个网络装置周期地评价带宽要求,将需求与当前带宽分配进行比较,确定分配的带宽过多或不足,并报告给服务器;服务器收集统计各个用户的带宽需求报告后,根据优先级等因素为不同需求用户分配带宽,其中带宽是物理层提供的最大带宽,即最大数据可传输速率。而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控制数据传输速率以使得在现有物理层环境下更高效地传输数据,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对比文件1不涉及解决如何在现有物理层环境下高效传输数据的技术问题。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申请的技术手段为提高数据传输速率前进行两次判断,同时考虑带宽需求及物理层环境两个因素:判断目前的数据传输速率不大于WLAN装置目前的带宽需求,且判断目前的数据传输速率是否受限于当前物理层环境,若不是,则增加WLAN装置的数据传输速率,以提高数据传输效率。本申请设置判断目前传输速率是否为依据物理层环境而调整的条件,其目的是为了避免如果目前的传输速率是受限于物理层环境而定的,则增加传输速率可能会造成错误率上升到超过特定门限值的情况发生。本申请通过上述物理层条件的判断步骤,能够保障在现有物理层环境下有效率的提升传输速率。这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手段不同,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对带宽需求的考虑,而未考虑物理层环境对于数据传输速率的限制,不涉及目前的WLAN数据传输速率是不是依据物理层环境而调整的判断条件。因此,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3),也没有给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目前也没有证据证明采用以上区别特征(3)的技术手段来解决其技术问题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包含上述区别特征(3)的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并且,采用了上述区别特征(3)的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具有以下的有益效果:在相同物理环境下,更高效利用带宽传输数据,减少资源耗费,优化数据传输效率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基于权利要求5具备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6-8同样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 年02 月19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以下述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复审请求人于2016年01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
复审请求人于2016年01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
复审请求人于2016年01月13日提交的摘要附图。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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