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报文封装方法与设备-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报文封装方法与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925
决定日:2019-11-26
委内编号:1F28338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1185636.3
申请日:2016-12-20
复审请求人: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吴旭
合议组组长:贺利良
参审员:刘琼艳
国际分类号:H04L12/4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但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则现有技术给出了明确的启示,促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将上述惯用手段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用于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并获得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611185636.3,名称为“一种报文封装方法与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原为上海优刻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后变更为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12月20日,公开日为2017年05月1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4月26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1: CN101640645A,公开日为2010年02月03日。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12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说明书第1-61段(即第1-7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及说明书摘要;2017年03月01日提交的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报文封装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步骤:
接收虚拟主机发出的第一报文;
将第一报文的默认分段值进行调整,以使按调整后的分段值对所述第一报文进行分段并隧道封装后大小不超过最大传输单元值;
按调整后的分段值对第一报文进行分段;
将分段后的第一报文进行隧道封装,以获得数个第二报文,每个所述第二报文大小不超过最大传输单元值;
将所述数个第二报文向外发送。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报文封装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将第一报文的默认分段值进行调整,以使按调整后的分段值对所述第一报文进行分段并隧道封装后不超过最大传输单元值的步骤包括:
判断按所述默认分段值对所述第一报文进行分段并隧道封装后大小是否超过最大传输单元值;
当超过时,减小所述默认分段值至修改分段值,所述修改分段值满足所述修改分段值加上传输协议报头以及隧道封装报头后大小不超过最大传输单元值;
当未超过时,保持所述默认分段值不变。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报文封装方法,其特征在于,
使用通用分段延后处理对所述第一报文进行分段以及隧道封装。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报文封装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按调整后的分段值对第一报文进行分段的步骤,以及所述将分段后的第一报文进行隧道封装,以获得数个第二报文的步骤由宿主机的物理网卡执行。
5. 如权利要求1至4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报文封装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将第一报文的默认分段值进行调整,以使按调整后的分段值对所述第一报文进行分段并隧道封装后不超过最大传输单元值的步骤由宿主机的虚拟交换机执行。
6. 一种报文封装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单元,所述接收单元用于接收虚拟主机发出的第一报文;
调整单元,所述调整单元用于调整第一报文的默认分段值,以使按调整后的分段值对所述第一报文进行分段并隧道封装后大小不超过最大传输单元值;
分段单元,所述分段单元用于按调整后的分段值对第一报文进行分段;
封装单元,所述封装单元用于将分段后的第一报文进行隧道封装,以获得数个第二报文,每个所述第二报文不超过最大传输单元值;
发送单元,所述发送单元用于将所述第二报文向外发送。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报文封装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调整单元判断按所述默认分段值对所述第一报文进行分段并隧道封装后大小是否超过最大传输单元值;
当超过时,所述调整单元减小所述默认分段值至修改分段值,所述修改分段值满足所述修改分段值加上传输协议报头以及隧道封装报头后大小不超过最大传输单元值;
当未超过时,所述调整单元保持所述默认分段值不变。
8.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报文封装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报文封装设备使用通用分段延后处理对所述第一报文进行分段以及隧道封装。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报文封装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分段单元以及所述封装单元运行于所述报文封装设备的物理网卡中。
10. 如权利要求6至9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报文封装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调整单元运行于所述报文封装设备的中央处理器中。”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5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将权利要求1和6中的“最大传输单元值”修改为“运行所述虚拟机的宿主机的最大传输单元值”。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第四MTU不是本申请中的运行虚拟主机的宿主机的MTU;对比文件1中涉及的是虚拟机发出的经过分段后的报文,而本申请涉及的是虚拟机发出的尚未分段的报文,显然两者处理的报文也完全不同;本申请经过分段并进行隧道封装后的多个第二报文无需进行分片,对比文件1中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避免报文被多次分片,其中仍然包含了对报文进行一次分片的操作。
提交复审请求时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1和6的内容如下:
“1. 一种报文封装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步骤:
接收虚拟主机发出的第一报文;
将第一报文的默认分段值进行调整,以使按调整后的分段值对所述第一报文进行分段并隧道封装后大小不超过运行所述虚拟机的宿主机的最大传输单元值;
按调整后的分段值对第一报文进行分段;
将分段后的第一报文进行隧道封装,以获得数个第二报文,每个所述第二报文大小不超过最大传输单元值;
将所述数个第二报文向外发送。”
“6. 一种报文封装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单元,所述接收单元用于接收虚拟主机发出的第一报文;
调整单元,所述调整单元用于调整第一报文的默认分段值,以使按调整后的分段值对所述第一报文进行分段并隧道封装后大小不超过运行所述虚拟主机的宿主机的最大传输单元值;
分段单元,所述分段单元用于按调整后的分段值对第一报文进行分段;
封装单元,所述封装单元用于将分段后的第一报文进行隧道封装,以获得数个第二报文,每个所述第二报文不超过最大传输单元值;
发送单元,所述发送单元用于将所述第二报文向外发送。”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5月2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3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于申请日2016年12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及说明书摘要;于2017年03月01日提交的摘要附图。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上述对比文件1。复审通知书详细评述了权利要求1-10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的理由。针对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书中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进一步指出:对比文件1中从虚接口也即隧道起点到物理出接口的报文封装转发过程与本申请的报文封装转发过程一致,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为了避免在物理出接口再次分片,与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一致。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相关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待封装报文(即,IPv6报文)相当于本申请中尚未分段的第一报文,对比文件1中通过物理出接口发送的经过分段和封装处理后的报文相当于本申请中从宿主机2发送到网络4的经过分段后的第二报文,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处理报文的过程完全相同。对比文件1中对报文进行一次分片的操作(即以第四MTU为单位对IPv6报文进行分片的操作)相当于本申请中按调整后的分段值对第一报文进行分段的操作,之后进行隧道封装并通过物理出接口发送的全过程都不需要再次进行分片,这与本申请“经过分段并进行隧道封装后的多个第二报文无需进行分片”是完全一致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虚拟主机发出的巨大段的报文,在通过物理网卡发出前是必须被分段的,本申请可以使分段变小一点,拆分成独立的多个IP报文,加上隧道头后不需要再被分片,通过隧道传输后,到达目的端的是独立报文,不需要IP重组;而对比文件1中分片后的报文在目的端必须要进行IP重组。2.对比文件1中的第四MTU不是本申请中的运行虚拟主机的宿主机的MTU;对比文件1中待封装报文(即,IPv6报文)是在IPv4网络中传输,相当于本申请中从宿主机2发送到网络4的经过分段后的第二报文,对比文件1中涉及的是虚拟机发出的经过分段后的报文,而本申请涉及的是虚拟机发出的尚未分段的报文,显然两者处理的报文也完全不同;本申请经过分段并进行隧道封装后的多个第二报文无需进行分片,对比文件1中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避免报文被多次分片,其中仍然包含了对报文进行一次分片的操作。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上述修改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于申请日2016年12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及说明书摘要;于2017年03月01日提交的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及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1640645A,公开日为2010年02月03日。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报文封装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报文传输方法和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1页第12行-第2页第6行,第3页第10行-第4页第20行以及第7页第6行-第8页第9行;图1,3):如图1,IPv6报文经过IPv6 in IPv4(IPv6 to IPv4)隧道传输的过程为:A.IPv6报文通过路由进入隧道虚接口,将报文长度与隧道虚接口的IPv6MTU(最大传输单元)进行比较,若报文长度大于隧道虚接口的IPv6MTU(相当于默认分段值),则按照该MTU将IPv6报文分片;B.对隧道报文进行IPv4封装,即在IPv6报文前加上IPv4头,由IPv4目的地址进行路由,将报文送到物理出接口;如果该IPv4 报文长度大于物理出接口的IPv4MTU,则用该MTU对报文进行二次分片;C.IPv4报文从出接口发送到IPv4网络上,最后到达隧道终点;D.隧道终点对接收到的IPv4报文进行解封装(若收到分片IPv4 报文,需先进行重组),还原出原始的IPv6报文,再查找IPv6路由表,将报文送到目的地(若IPv6报文分片,同样需要进行重组);报文收发的性能会因分片/重组而降低,多次分片/重组对传输效率的影响则更大。为解决该技术问题,本发明提出的一种报文传输方法,包括以下步骤:将由隧道的出接口的IPv4最大传输单元MTU计算所得的第一MTU、隧道接口所配置的IPv6的最大传输单元MTU以及由隧道源和目的链路上IPv4路径MTU计算所得的第二MTU进行比较,并取最小值为第四MTU;当IPv6报文长度大于第四MTU时,以第四MTU为单位对IPv6报文进行分片(相当于按调整后的分段值对第一报文进行分段);以及对分片的IPv6 报文进行隧道封装;如图3的步骤S314所示,隧道封装后还包括发送操作(相当于将数个第二报文向外发送)。其中,第一MTU是由隧道出接口的IPv4MTU减去IPv4头长算得的。
根据上述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知,隧道虚接口的IPv6MTU相当于默认分段值,物理出接口的IPv4MTU相当于最大传输单元值;将由隧道的出接口的IPv4 MTU计算所得的第一MTU、隧道接口所配置的IPv6的MTU以及由隧道源和目的链路上IPv4路径MTU计算所得的第二MTU进行比较,以取最小值为第四MTU的过程,相当于将第一报文的默认分段值进行调整的过程;由于是取最小值,因此第四MTU必然小于或等于由隧道的出接口的IPv4 MTU计算所得的第一MTU,该第一MTU是由隧道出接口的IPv4MTU减去IPv4头长(即隧道封装报头)算得的,因此,以第四MTU为单位对IPv6报文进行分片再进行隧道封装后获得的第二报文不会超过物理出接口的IPv4MTU(即最大传输单元值)。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仅在于:第一报文由虚拟主机发出,且最大传输单元值为运行所述虚拟机的宿主机的最大传输单元值。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由虚拟机和宿主机组成的应用场景中实现分段值调整。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首先,对比文件1(参见同上)已经公开了通过取最小值获得第四MTU来调整第一报文的分段值避免多次分片的方法,该方法的应用场景如对比文件1的图1所示,在虚接口接收到第一报文,经过分片并进行隧道封装后,通过物理出接口向外发送。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虚拟主机发送报文的接口一般为虚接口,且虚拟主机安装在物理主机(即宿主机)上,虚接口接收到的报文经过处理后通过物理主机的物理出接口向外发送,属于本领域常见的由虚拟机和宿主机组成的报文封装转发场景,该场景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应用场景,无论从接收第一报文的虚接口,到分片封装处理过程,以及向外发送的物理出接口都极其相似,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方法应用到该由虚拟机和宿主机组成的应用场景中,即,设置虚接口接收的第一报文由虚拟主机发出,以及将物理出接口设置为运行所述虚拟机的宿主机的出接口,均是通过合乎逻辑的推理分析就可以实现的内容,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对于从属权利要求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3页第10行-第4页第20行):将由隧道的出接口的IPv4最大传输单元MTU计算所得的第一MTU、隧道接口所配置的IPv6的最大传输单元MTU以及由隧道源和目的链路上IPv4路径MTU计算所得的第二MTU进行比较,并取最小值为第四MTU;当IPv6报文长度大于第四MTU时,以第四MTU为单位对IPv6报文进行分片;以及对分片的IPv6 报文进行隧道封装;其中,第一MTU是由隧道出接口的IPv4MTU减去IPv4头长(即隧道封装报头)算得的。上述隧道接口所配置的IPv6MTU相当于默认分段值,物理出接口的IPv4MTU相当于最大传输单元值,取最小值为第四MTU的过程,相当于判断按所述默认分段值对所述第一报文进行分段并隧道封装后大小是否超过最大传输单元值;当超过时,减小所述默认分段值至修改分段值,当未超过时,保持所述默认分段值不变的过程。虽然对比文件1中是修改分段值满足所述修改分段值加上隧道封装报头后大小不超过最大传输单元值,而本申请中是修改分段值满足所述修改分段值加上传输协议包头以及隧道封装报头后大小不超过最大传输单元值,但这是由于对比文件1中的修改分段值默认为传输协议报头加上载荷后的值,而本申请中的修改分段值表示的是不加传输协议报头的载荷的长度所致,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无论采用哪种修改分段值的定义方式,目的都是使得隧道封装后的报文长度不超过最大传输单元,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修改分段值的定义方式,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而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于从属权利要求3-5,通用分段延后处理GSO技术是本领域在进行数据包分片时常用的技术,对于支持GSO功能的网卡,对大于MTU值的数据包,内核会将分段的工作延迟到交给驱动的前一刻;在宿主机包括虚拟交换机和物理网卡的应用场景中,由支持GSO功能的物理网卡完成报文的分段和隧道封装,由虚拟交换机完成调整默认分段值的功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方案基础上,根据公知原理和采用常规技术手段就可以实现的技术内容。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3-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一种报文封装设备。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报文传输方法和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1页第12行-第2页第6行,第3页第10行-第4页第20行以及第7页第6行-第8页第9行;图1,3):如图1,IPv6报文经过IPv6 in IPv4(IPv6 to IPv4)隧道传输的过程为:A.IPv6报文通过路由进入隧道虚接口,将报文长度与隧道虚接口的IPv6MTU(最大传输单元)进行比较,若报文长度大于隧道虚接口的IPv6MTU(相当于默认分段值),则按照该MTU将IPv6报文分片;B.对隧道报文进行IPv4封装,即在IPv6报文前加上IPv4头,由IPv4目的地址进行路由,将报文送到物理出接口;如果该IPv4 报文长度大于物理出接口的IPv4MTU,则用该MTU对报文进行二次分片;C.IPv4报文从出接口发送到IPv4网络上,最后到达隧道终点;D.隧道终点对接收到的IPv4报文进行解封装(若收到分片IPv4 报文,需先进行重组),还原出原始的IPv6报文,再查找IPv6路由表,将报文送到目的地(若IPv6报文分片,同样需要进行重组);报文收发的性能会因分片/重组而降低,多次分片/重组对传输效率的影响则更大。为解决该技术问题,本发明还提供了一种报文传输系统,包括:取最小值模块(相当于调整单元),用于将由隧道的出接口的IPv4最大传输单元MTU计算所得的第一MTU、隧道接口所配置的IPv6的最大传输单元MTU以及由隧道源和目的链路上IPv4路径MTU计算所得的第二MTU进行比较,取最小值为第四MTU;分片模块(相当于分段单元),用于在IPv6报文长度大于第四MTU时,以第四MTU为单位对IPv6报文进行分片(相当于按调整后的分段值对第一报文进行分段);以及封装模块(相当于封装单元),用于对分片的IPv6报文进行隧道封装;如图3的步骤S314所示,隧道封装后还包括发送操作(相当于将第二报文向外发送)。其中,第一MTU是由隧道出接口的IPv4MTU减去IPv4头长算得的。
根据上述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知,隧道虚接口的IPv6MTU相当于默认分段值,物理出接口的IPv4MTU相当于最大传输单元值;将由隧道的出接口的IPv4 MTU计算所得的第一MTU、隧道接口所配置的IPv6的MTU以及由隧道源和目的链路上IPv4路径MTU计算所得的第二MTU进行比较,以取最小值为第四MTU的过程,相当于将第一报文的默认分段值进行调整的过程;由于是取最小值,因此第四MTU必然小于或等于由隧道的出接口的IPv4 MTU计算所得的第一MTU,该第一MTU是由隧道出接口的IPv4MTU减去IPv4头长(即隧道封装报头)算得的,因此,以第四MTU为单位对IPv6报文进行分片再进行隧道封装后获得的第二报文不会超过物理出接口的IPv4MTU(即最大传输单元值)。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6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第一报文由虚拟主机发出,且最大传输单元值为运行所述虚拟机的宿主机的最大传输单元值;(2)报文封装设备的功能模块结构中还包括接收单元和发送单元。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由虚拟机和宿主机组成的应用场景中实现分段值调整。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首先,对比文件1(参见同上)已经公开了通过取最小值获得第四MTU来调整第一报文的分段值避免多次分片的方法,该方法的应用场景如对比文件1的图1所示,在虚接口接收到第一报文,经过分片并进行隧道封装后,通过物理出接口向外发送。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虚拟主机发送报文的接口一般为虚接口,且虚拟主机安装在物理主机(即宿主机)上,虚接口接收到的报文经过处理后通过物理主机的物理出接口向外发送,属于本领域常见的由虚拟机和宿主机组成的报文封装转发场景,该场景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应用场景,无论从接收第一报文的虚接口,到分片封装处理过程,以及向外发送的物理出接口都极其相似,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方法应用到该由虚拟机和宿主机组成的应用场景中,即,设置虚接口接收的第一报文由虚拟主机发出,以及将物理出接口设置为运行所述虚拟机的宿主机的出接口,均是通过合乎逻辑的推理分析就可以实现的内容。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由于对比文件1(参见同上)已经公开了接收第一报文和向外发送第二报文的相应方法步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选择相应的功能模块,如:接收单元和发送单元来完成已知的方法,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对于从属权利要求7,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3页第10行-第4页第20行):将由隧道的出接口的IPv4最大传输单元MTU计算所得的第一MTU、隧道接口所配置的IPv6的最大传输单元MTU以及由隧道源和目的链路上IPv4路径MTU计算所得的第二MTU进行比较,并取最小值为第四MTU;当IPv6报文长度大于第四MTU时,以第四MTU为单位对IPv6报文进行分片;以及对分片的IPv6 报文进行隧道封装;其中,第一MTU是由隧道出接口的IPv4MTU减去IPv4头长(即隧道封装报头)算得的。上述隧道接口所配置的IPv6MTU相当于默认分段值,物理出接口的IPv4MTU相当于最大传输单元值,取最小值为第四MTU的过程,相当于判断按所述默认分段值对所述第一报文进行分段并隧道封装后大小是否超过最大传输单元值;当超过时,减小所述默认分段值至修改分段值,当未超过时,保持所述默认分段值不变的过程。虽然对比文件1中是修改分段值满足所述修改分段值加上隧道封装报头后大小不超过最大传输单元值,而本申请中是修改分段值满足所述修改分段值加上传输协议包头以及隧道封装报头后大小不超过最大传输单元值,但这是由于对比文件1中的修改分段值默认为传输协议报头加上载荷后的值,而本申请中的修改分段值表示的是不加传输协议报头的载荷的长度所致,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无论采用哪种修改分段值的定义方式,目的都是使得隧道封装后的报文长度不超过最大传输单元,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修改分段值的定义方式,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而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对于从属权利要求8-10,通用分段延后处理GSO技术是本领域在进行数据包分片时常用的技术,对于支持GSO功能的网卡,对大于MTU值的数据包,内核会将分段的工作延迟到交给驱动的前一刻;在报文封装设备包括中央处理器和物理网卡的应用场景中,由支持GSO功能的物理网卡完成分段单元和封装单元的功能,由中央处理器完成调整单元的功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方案基础上,根据公知原理和采用常规技术手段就可以实现的技术内容。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8-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意见的回复
对于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提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请参见前文针对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具体评述意见,对比文件1为了避免在物理出接口再次分片,通过采用最小的第四MTU,使分段变得更小,加上隧道封装报头(IPv4头)后进行传输,通过上述方法到达目的端的IPv4报文是独立的IP报文,不需要IP重组,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的采用最小的第四MTU处理巨大段报文的方法与本申请是一致的。
2.首先,对比文件1中,隧道虚接口的IPv6MTU相当于默认分段值,物理出接口的IPv4MTU相当于最大传输单元值,图1中的从虚接口也即隧道起点到物理出接口的报文封装转发过程与本申请中的接收第一报文至向外发送第二报文的报文封装转发过程一致。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了避免在物理出接口再次分片,与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一致。只是对比文件1中考虑了整个隧道的报文转发过程,希望从隧道起点到隧道终点整个过程中避免再次分片,因此其在虚接口处根据第四MTU分片,所述第四MTU是整个隧道过程中的避免被再次分片的最小MTU,可以肯定的是以该第四MTU分段再进行封装后的报文长度必定小于等于物理出接口的MTU,即,对比文件1公开的第四MTU满足使按调整后的分段值对所述第一报文进行分段并隧道封装后大小不超过物理出接口的最大传输单元值;此外,由于由虚拟机和宿主机组成的报文封装转发场景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应用场景,无论从接收第一报文的虚接口,到分片封装处理过程,以及向外发送的物理出接口都极其相似,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方法应用到该由虚拟机和宿主机组成的应用场景中,即,将物理出接口设置为运行所述虚拟机的宿主机的出接口,是通过合乎逻辑的推理分析就可以实现的内容。其次,根据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1页第12行-第2页第6行及第3页第10行-第4页第20行明确公开的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中通过取最小值为第四MTU,当IPv6报文长度大于第四MTU时,以第四MTU为单位对IPv6报文进行分片(相当于按调整后的分段值对第一报文进行分段);以及对分片的IPv6 报文进行隧道封装后再发送;即,对比文件1中待封装报文(即,IPv6报文)不会直接在IPv4网络中传输,而需要经过按调整后的分段值进行分段,增加IPv4头进行隧道封装后,再通过物理出接口发送到IPv4网络上,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待封装报文(即,IPv6报文)相当于本申请中尚未分段的第一报文,对比文件1中通过物理出接口发送的经过分段和封装处理后的报文相当于本申请中从宿主机2发送到网络4的经过分段后的第二报文,两者处理报文的过程完全相同。最后,对比文件1中对报文进行一次分片的操作(即以第四MTU为单位对IPv6报文进行分片的操作)相当于本申请中按调整后的分段值对第一报文进行分段的操作,对比文件1中在此次分片后进行隧道封装并通过物理出接口发送的全过程都不需要再次进行分片,这与本申请“经过分段并进行隧道封装后的多个第二报文无需进行分片”是完全一致的。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2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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