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钩织鞋面和中底的方法及钩织鞋面和中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钩织鞋面和中底的方法及钩织鞋面和中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855
决定日:2019-11-26
委内编号:1F25864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792375.5
申请日:2016-08-31
复审请求人:王应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乔鹏娟
合议组组长:朱明慧
参审员:曹建飞
国际分类号:D04B31/00(2006.01);A43B23/02(2006.01);A43B13/0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或常规技术选择,且由此也未使该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792375.5,名称为“一种钩织鞋面和中底的方法及钩织鞋面和中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王应武,申请日为2016年08月31日,公开日为2017年02月0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6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1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申请日2016年08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3段(即第1-4页)、说明书附图图1-3(即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钩织鞋面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S1:整理好麻线绳、钩针和样板待用;
S2:根据样板的形状要求,钩织一个直条;
S3:围绕所述直条钩织另一个直条;
S4:根据样板的形状要求,进行加减针钩织;
S5:根据样板的形状要求,将不同的钩织件采用平针钩织法钩织连接起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钩织鞋面的方法,其特征在于:S2采用平针钩织法。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钩织鞋面的方法,其特征在于:S3和S4根据样板的形状要求交叉重复进行。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钩织鞋面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麻线绳为大青麻单股绳、黄麻绳或棉线绳,所述钩针的钩尖长度不超过3mm。
5. 一种钩织鞋面,其特征在于:使用如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一种钩织鞋面的方法制作而成;所述鞋面包括一个或多个钩织件,多个钩织件采用钩织连接起来。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钩织鞋面,其特征在于:钩织鞋面的钩织针码均匀,密度为10*10针/40mm2,误差在一针以内;钩织行距均匀一致,90%的误差不大于1mm,10%的误差不大于2mm。
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CN104126987A,公开日为2014年11月05日;
对比文件2:“时尚彩色钩针编织花样500”,邱红娟,第86-87页,福建科学技术出版社,2004年9月,公开日2004年9月30日。
驳回决定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一种钩织鞋面的方法,还包括如下步骤:S3:围绕所述直条钩织另一个直条;S5:根据样板的形状要求,将不同的钩织件采用平针钩织法钩织连接起来;然而,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而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结合常规技术手段所公开;独立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结合常规技术手段所公开。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驳回决定所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将原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了权利要求1中,并删除原权利要求3。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可采用逐圈钩织的方法钩织鞋垫,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钩织的过程中可采用逐行钩织的方法,倘若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对比文件1和2,得到的技术方案也仅是采用逐行钩织的方法来钩织鞋垫,而并不会想到要利用逐行钩织的方法来钩织鞋面。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钩织鞋面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S1:整理好麻线绳、钩针和样板待用;
S2:根据样板的形状要求,钩织一个直条;
S3:围绕所述直条钩织另一个直条;
S4:根据样板的形状要求,进行加减针钩织;S3和S4根据样板的形状要求交叉重复进行;
S5:根据样板的形状要求,将不同的钩织件采用平针钩织法钩织连接起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钩织鞋面的方法,其特征在于:S2采用平针钩织法。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钩织鞋面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麻线绳为大青麻单股绳、黄麻绳或棉线绳,所述钩针的钩尖长度不超过3mm。
4. 一种钩织鞋面,其特征在于:使用如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一种钩织鞋面的方法制作而成;所述鞋面包括一个或多个钩织件,多个钩织件采用钩织连接起来。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钩织鞋面,其特征在于:钩织鞋面的钩织针码均匀,密度为10*10针/40mm2,误差在一针以内;钩织行距均匀一致,90%的误差不大于1mm,10%的误差不大于2mm。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2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原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了权利要求1中,但是对比文件1公开了围绕直条逐圈勾织和S4根据样板的形状要求交叉重复进行。在此基础上,为了获得所需的形状,将围绕直条逐圈勾织替换为围绕所述直条钩织另一个直条时,将S3和S4根据样板的形状要求交叉重复进行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针对于申请人提交复审时的意见:对比文件1的鞋垫在钩织完成后仅是与帮面进行勾织连接,不存在采用钩织方法制作鞋面,对比文件2公开的比较适用于服装类,没有关于可采用钩织的方法来制作鞋面的记载,不存在技术启示,本申请之前,并未发现有可采用钩织的方法制作鞋面的记载。对比文件1公开了的是逐圈勾织,对比文件2仅能说明逐行钩织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但并不能证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逐行钩织的方法钩织鞋面。审查员认为:对比文件1虽然没有公开使用此钩织方法制作鞋面,但本领域公知的鞋面和毛底均可以为钩织的产物,虽然用于举证公知常识的对比文件2没有直接公开将逐行钩织方法用于钩织鞋面,但是就钩织这一领域而言,钩织装饰品、钩织服装、钩织鞋袜等使用逐行钩织方法均是常用技术手段。并且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检索报告中所列的X类文献书籍“小脚丫:超可爱婴儿鞋钩织”,艾帕拉,第129-132页、第139-140页,河南科学技术出版社,2015年7月中,已经公开了采用钩织方式来制作鞋面,并且其中也用到了逐行钩织,可进一步对将逐行钩织用于鞋面是本领域公知常识进行印证。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5月21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本申请将该方法用于钩织鞋面,还包括如下步骤:S3:围绕所述直条钩织另一个直条,S3和S4根据样板的形状要求交叉重复进行,S5:根据样板的形状要求,将不同的钩织件采用平针钩织法钩织连接起来;然而,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而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结合常规技术手段所公开;独立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结合常规技术手段所公开。并认为:在钩织领域中,服装、装饰品、袜子、鞋子都为常见的钩织产品,并且鞋子的鞋底和鞋面常常都采用钩织方式来制作,而鞋面的钩织方式,例如,S2:根据样板的形状要求,钩织一个直条; S3:围绕所述直条钩织另一个直条; S4:根据样板的形状要求,进行加减针钩织;S3和S4根据样板的形状要求交叉重复进行;S5:根据样板的形状要求,将不同的钩织件连接起来,属于公知常识,参见( “小脚丫:超可爱婴儿鞋钩织”,艾帕拉,第112-118页、第129-140页,河南科学技术出版社,2015年7月)。则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鞋的钩织过程中,熟知鞋面和鞋底的钩织方法,在面对如何获得所需形状的鞋面的问题时,容易想到将鞋底和鞋面的钩织方法进行融合转化应用于鞋面的钩织中。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6 月11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在第一次复审通知书依据文本的基础上,将原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钩织鞋面的钩织针码均匀,密度为10*10针/40mm2,误差在一针以内;钩织行距均匀一致,90%的误差不大于1mm,10%的误差不大于2mm”加入权利要求1,并删除原权利要求5。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并没有公开本申请中的不同钩织件之间采用平针钩织法钩织连接起来,在增强鞋子的耐磨性的同时,保证了不同钩织件之间的透气性能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1并不能解决本申请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1中的钩织鞋垫并没有与本申请中的钩织鞋面起到相同的作用,在现有技术中没有记载鞋面钩织工艺参数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并没有动机改变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达到改善鞋面透气性能的效果。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1日新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钩织鞋面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S1:整理好麻线绳、钩针和样板待用;
S2:根据样板的形状要求,钩织一个直条;
S3:围绕所述直条钩织另一个直条;
S4:根据样板的形状要求,进行加减针钩织;S3和S4根据样板的形状要求交叉重复进行。
S5:根据样板的形状要求,将不同的钩织件采用平针钩织法钩织连接起来,钩织鞋面的钩织针码均匀,密度为10*10针/40mm2,误差在一针以内;钩织行距均匀一致,90%的误差不大于1mm,10%的误差不大于2mm。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钩织鞋面的方法,其特征在于:S2采用平针钩织法。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钩织鞋面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麻线绳为大青麻单股绳、黄麻绳或棉线绳,所述钩针的钩尖长度不超过3mm。
4. 一种钩织鞋面,其特征在于:使用如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一种钩织鞋面的方法制作而成;所述鞋面包括一个或多个钩织件,多个钩织件采用钩织连接起来。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25日向复审请求人再次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本申请将该方法用于钩织鞋面,还包括如下步骤:S3:围绕所述直条钩织另一个直条;S3和S4根据样板的形状要求交叉重复进行;S5:根据样板的形状要求,将不同的钩织件采用平针钩织法钩织连接起来;钩织鞋面时的钩织工艺参数;然而,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而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结合常规技术手段所公开;独立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认为,在本技术领域中,鞋子的鞋底和鞋面常常都会采用钩织方式来制作,并且鞋垫和鞋面、鞋面构件之间也常常采用钩织的方式连接,从而达到透气耐穿性,参见( “小脚丫:超可爱婴儿鞋钩织”,艾帕拉,第112-118页、第129-140页,河南科学技术出版社,2015年7月),而对于连接钩织方式,对比文件1公开了“根据需要按照帮面(相当于本申请的鞋面)的样板,用钩针按照平针勾织法进行连接”,在上述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采用平针勾织法将不同的钩织件连接起来,是容易做到的。并且在钩织领域中,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鞋面和鞋底的钩织方法,了解鞋面和鞋底采用钩织编织所达到的透气耐磨性能,在面对如何获得所需形状的鞋面的问题时,容易想到将鞋底和鞋面的编织方法工艺参数进行融合转化应用于鞋面的钩织中,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鞋底的钩织工艺参数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钩织鞋面风格需求,进行常规调整应用于鞋面工艺中,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将几个结构相同钩织件连接是按照一定的勾织规律完成组成一个鞋面的多个相同钩织件之间的整体勾织连接以使几个结构相同的钩织件形成一体化设计,对比文件1是采用平针勾织法将鞋面和鞋底两种形状结构不同的钩织件进行连接,其连接方式只是沿着鞋面与鞋底的边缘部分进行周向勾织连接,而“小脚丫:超可爱婴儿鞋钩织”所记录的婴儿鞋的钩织方式皆为鞋底与鞋面一体化钩织,其钩织方式并不涉及到形状结构相同的钩织件之间采用平针勾织法进行一体化钩织连接;鞋垫与鞋面属于不同的结构,在鞋子的设计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也不相同,对比文件1中的钩织鞋垫工艺参数,是为了使鞋垫结构更加紧凑从而增大了鞋垫与脚的接触面积,以此来提高鞋垫的舒适度,避免脚部与较硬的中底相接触从而达到保护脚的目的,本申请的鞋面钩织针码均匀,而且采用了10%误差不大于2mm,使鞋面结构受力更加均匀,更加结实耐用,均匀的网孔使得鞋子具有良好的透气性能。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于2019年06月11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经审查,上述修改文本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的规定。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06年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申请日2016年08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3段(即第1-4页)、说明书附图1-3(即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2.具体理由的阐述
2.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钩织鞋面的方法。对比文件1(CN 104126987A,公开日为2014年11月05日)公开了一种鞋底的编织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11段):如果是手工实现方式,按照毛底的平针勾织法,用钩针和大青麻单股绳逐圈勾织,并且按照样板的形状,长短,肥廋的尺寸要求,采用加针和减针的方法进行勾织。包括如下步骤:先整理好麻纱线和样板(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麻纱线为大青麻单股绳(麻线绳的下位概念),且用到了钩针,则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的S1:整理好麻线绳、钩针和样板待用),然后用勾织先勾织一个直条,围绕这个直条进行加针和减针的方法逐圈勾织,按照样板的肥廋进度进行加减针勾织,肥廋的误差 1mm(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的S2:根据样板的形状要求,钩织一个直条;S4:根据样板的形状要求,进行加减针钩织)。按照样板勾织完成后,根据需要按照帮面(相当于本申请的鞋面)的样板,用钩针按照平针勾织法进行连接,钩织鞋底时,钩织针码均匀(即钩织针码均匀),密度规定为10*10针/40mm(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应为10*10针/40mm2),误差 1针(即误差在一针以内);勾织行距均匀一致(即钩织行距均匀一致),90%的误差不大于1mm,20%误差不大于2mm。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钩织鞋底和将鞋面和鞋底连接的方法,S1:整理好麻线绳、钩针和样板待用;S2:根据样板的形状要求,钩织一个直条;S4:根据样板的形状要求,进行加减针钩织;将鞋面和鞋底采用平针勾织法进行连接起来,以及钩织鞋底时的钩织工艺参数。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本申请将该方法用于钩织鞋面,还包括如下步骤:S3:围绕所述直条钩织另一个直条;S3和S4根据样板的形状要求交叉重复进行;S5:根据样板的形状要求,将不同的钩织件采用平针钩织法钩织连接起来;钩织鞋面时的钩织工艺参数。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技术问题为:如何获得所需的形状的鞋面。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由于在本技术领域中,鞋子的鞋底和鞋面常常都采用钩织方式来制作,并且对于鞋面的钩织方式,例如,S2:根据样板的形状要求,钩织一个直条; S3:围绕所述直条钩织另一个直条; S4:根据样板的形状要求,进行加减针钩织;S3和S4根据样板的形状要求交叉重复进行;S5:根据样板的形状要求,将不同的钩织件连接起来,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参见( “小脚丫:超可爱婴儿鞋钩织”,艾帕拉,第112-118页、第129-140页,河南科学技术出版社,2015年7月)。则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鞋的钩织过程中,熟知鞋面和鞋底的钩织方法,在面对如何获得所需形状的鞋面的问题时,容易想到将鞋底和鞋面的钩织方法以及工艺参数进行融合转化应用于鞋面的钩织中;由于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勾织针码均匀(即钩织针码均匀),密度规定为10*10针/40mm(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应为10*10针/40mm2),误差 1针(即误差在一针以内);勾织行距均匀一致(即钩织行距均匀一致),90%的误差不大于1mm,20%误差不大于2mm。在上述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钩织鞋底的上述工艺规格用于钩织鞋面,而为了获得编织效果更好的鞋面,而将钩织行距10%的误差不大于2mm可通过简单的工艺试验可以获得,并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并且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按照样板勾织完成后,根据需要按照帮面(相当于本申请的鞋面)的样板,用钩针按照平针勾织法进行连接”,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采用平针勾织法将鞋面和鞋底进行连接。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平针勾织法将不同的钩织件连接起来,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2.权利要求2引用了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S2采用平针钩织法”,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1段):按照毛底的平针勾织法(即平针钩织法),用钩针和大青麻单股绳逐圈勾织,并且按照样板的形状,长短,肥廋的尺寸要求,采用加针和减针的方法进行勾织。先整理好麻纱线和样板,然后用勾织先勾织一个直条,围绕这个直条进行加针和减针的方法逐圈勾织,按照样板的肥廋进度进行加减针勾织,肥廋的误差 1mm,则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勾织一个直条是采用的平针钩织法。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将S2中采用平针钩织法,应用于鞋面中,属于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引用了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麻线绳为大青麻单股绳、黄麻绳或棉线绳,所述钩针的钩尖长度不超过3mm”,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1段):用钩针和大青麻单股绳逐圈勾织,则相当于公开了麻线绳为大青麻单股绳。而黄麻绳或棉线绳也为本领域常用的编织绳,具有良好的吸湿性能,在上述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采用大青麻单股绳、黄麻绳或棉线绳编织鞋面,是容易做到的。而为了获得细密的编织效果,使用钩针的钩尖长度不超过3mm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一种使用如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一种钩织鞋面的方法制作而成的钩织鞋面。在特征部分将鞋面进一步限定为“鞋面包括一个或多个钩织件,多个钩织件采用钩织连接起来”。由上述评述可知,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一种钩织鞋面的方法不具备创造性,则由上述方法其得到的钩织鞋面以及其所限定技术特征也不具备创造性。而基于所需样式的鞋面,将鞋面包括一个或多个钩织件,多个钩织件采用钩织连接起来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4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4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本申请将几个结构相同钩织件连接是按照一定的勾织规律完成组成一个鞋面的多个相同钩织件之间的整体勾织连接以使几个结构相同的钩织件形成一体化设计,对比文件1是采用平针勾织法将鞋面和鞋底两种形状结构不同的钩织件进行连接,其连接方式只是沿着鞋面与鞋底的边缘部分进行周向勾织连接,而“小脚丫:超可爱婴儿鞋钩织”所记录的婴儿鞋的钩织方式皆为鞋底与鞋面一体化钩织,其钩织方式并不涉及到形状结构相同的钩织件之间采用平针勾织法进行一体化钩织连接;鞋垫与鞋面属于不同的结构,在鞋子的设计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也不相同,对比文件1中的钩织鞋垫工艺参数,是为了使鞋垫结构更加紧凑从而增大了鞋垫与脚的接触面积,以此来提高鞋垫的舒适度,避免脚部与较硬的中底相接触从而达到保护脚的目的,本申请的鞋面钩织针码均匀,而且采用了10%误差不大于2mm,使鞋面结构受力更加均匀,更加结实耐用,均匀的网孔使得鞋子具有良好的透气性能。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本申请权利要求中并未限定钩织件形状结构相同,再次,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鞋面和鞋底采用平针勾织法进行连接起来,并且《小脚丫:超可爱婴儿鞋钩织》书中也公开了鞋面构件之间的连接,而构件的形状可根据鞋子的设计进行常规调整,则本领域技术人员采用常规的平针钩织法将所需形状的钩织件连接起来,是容易做到的;最后,鞋垫与鞋面虽然属于不同的结构,然而在钩织领域中,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鞋面和鞋底的钩织方法,了解鞋面和鞋底采用钩织编织所达到的透气耐磨性能,在面对如何获得所需形状的鞋面的问题时,容易想到将鞋底和鞋面的编织方法工艺参数进行融合转化应用于鞋面的钩织中,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鞋底的钩织工艺参数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钩织鞋面风格需求,进行常规调整应用于鞋面工艺中,而且进一步减少误差,使10%误差不大于2mm,从而针距均匀,鞋子具有良好的透气性能,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
综上,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仍坚持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以上事实和理由的基础上,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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