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出版物的推荐方法及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电子出版物的推荐方法及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678
决定日:2019-11-26
委内编号:1F27305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753684.2
申请日:2014-12-10
复审请求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莹莹
合议组组长:高海燕
参审员:李劲娴
国际分类号:G06F17/3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已在现有技术中的其它对比文件中公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即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该对比文件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从而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410753684.2,名称为“电子出版物的推荐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12月10日,公开日为2015年04月2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24日以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12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说明书第1-102段、说明书附图图1-3、摘要及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2:CN101976259A,公开日为2011年02月16日;
对比文件3:CN101576903A,公开日为2009年11月11日;
其中,对比文件2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驳回决定的主要理由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分组根据电子出版物的属性数据和名称数据获得;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分组根据电子出版物的名称数据获得;(2)展现推荐组中除了所述指定电子出版物之外的其他电子出版物;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展现推荐组中的电子出版物;(3)推荐组根据至少两个电子出版物获得。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3公开了根据电子出版物的属性数据对其进行分组分类;针对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向用户推荐推荐组中的电子出版物,由于其中包含指定电子出版物,为了不重复推荐,将其中指定电子出版物排除是一种常用技术手段;针对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在进行推荐之前,对出版物进行分组分类,而对于每一组或每一类中的出版物数量往往要大于1件,这都是一种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或3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6-10与权利要求1-5相对应,基于与权利要求1-5相同的理由和证据,权利要求6-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子出版物的推荐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指定电子出版物的标识信息;
根据所述指定电子出版物的标识信息,获得所述指定电子出版物所属的推荐组;所述推荐组为根据至少两个电子出版物中每个电子出版物的属性数据和所述每个电子出版物的名称数据获得;
展现所述推荐组中除了所述指定电子出版物之外的其他电子出版物。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指定电子出版物的标识信息包括所述指定电子出版物的ISBN或为所述指定电子出版物所分配的唯一标识。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指定电子出版物的标识信息,获得所述指定电子出版物所属的推荐组之前,还包括:
确定待分组的至少两个电子出版物;
根据所述至少两个电子出版物中每个电子出版物的属性数据和所述每个电子出版物的名称数据,获得至少一个推荐组;所述至少一个推荐组中每个推荐组中包括至少两个电子出版物。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至少两个电子出版物中每个电子出版物的属性数据和所述每个电子出版物的名称数据,获得至少一个推荐组,包括:
根据所述至少两个电子出版物中每个电子出版物的属性数据,将属性数据一致的至少两个电子出版物划分到相同的候选组,以获得至少一个候选组;
根据每个候选组中所包括的至少两个电子出版物中每个电子出版物的名称数据,将名称数据相似的至少两个电子出版物划分到相同的推荐组,以获得至少一个推荐组。
5. 根据权利要求1~4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每个电子出版物的属性数据包括作者、出版社、出版日期、ISBN和图书标签中的 至少一项。
6. 一种电子出版物的推荐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单元,用于获取指定电子出版物的标识信息;
推荐单元,用于根据所述指定电子出版物的标识信息,获得所述指定电子出版物所属的推荐组;所述推荐组为根据至少两个电子出版物中每个电子出版物的属性数据和所述每个电子出版物的名称数据获得;
展现单元,用于展现所述推荐组中除了所述指定电子出版物之外的其他电子出版物。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单元所获取的所述指定电子出版物的标识信息包括所述指定电子出版物的ISBN或为所述指定电子出版物所分配的唯一标识。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处理单元,用于
确定待分组的至少两个电子出版物;以及
根据所述至少两个电子出版物中每个电子出版物的属性数据和所述每个电子出版物的名称数据,获得至少一个推荐组;所述至少一个推荐组中每个推荐组中包括至少两个电子出版物。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单元,具体用于
根据所述至少两个电子出版物中每个电子出版物的属性数据,将属性数据一致的至少两个电子出版物划分到相同的候选组,以获得至少一个候选组;以及
根据每个候选组中所包括的至少两个电子出版物中每个电子出版物的名称数据,将名称数据相似的至少两个电子出版物划分到相同的推荐组,以获得至少一个推荐组。
10. 根据权利要求6~9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每个电子出版物的属性数据包括作者、出版社、出版日期、ISBN和图书标签中的至少一项。”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0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原权利要求3和8的内容分别并入原权利要求1和6中,并删除原权利要求3和8。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可以理解为通过获取文档标题,然后将同一文档系列的文档推荐给用户。因此是根据文档标题来获得要推荐的同一文档系列。而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获取指定电子出版物的标识信息;根据所述指定电子出版物的标识信息,获得所述指定电子出版物所属的推荐组;即根据获取的出版物的标识信息来获得推荐组。二者获取推荐组的依据不同。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子出版物的推荐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指定电子出版物的标识信息;
根据所述指定电子出版物的标识信息,获得所述指定电子出版物所属的推荐组;所述推荐组为根据至少两个电子出版物中每个电子出版物的属性数据和所述每个电子出版物的名称数据获得;
展现所述推荐组中除了所述指定电子出版物之外的其他电子出版物;
所述根据所述指定电子出版物的标识信息,获得所述指定电子出版物所属的推荐组之前,还包括:
确定待分组的至少两个电子出版物;
根据所述至少两个电子出版物中每个电子出版物的属性数据和所述每个电子出版物的名称数据,获得至少一个推荐组;所述至少一个推荐组中每个推荐组中包括至少两个电子出版物。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指定电子出版物的标识信息包括所述指定电子出版物的ISBN或为所述指定电子出版物所分配的唯一标识。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至少两个电子出版物中每个电子出版物的属性数据和所述每个电子出版物的名称数据,获得至少一个推荐组,包括:
根据所述至少两个电子出版物中每个电子出版物的属性数据,将属性数据一致的至少两个电子出版物划分到相同的候选组,以获得至少一个候选组;
根据每个候选组中所包括的至少两个电子出版物中每个电子出版物的名称数据,将名称数据相似的至少两个电子出版物划分到相同的推荐组,以获得至少一个推荐组。
4. 根据权利要求1~3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每个电子出版物的属性数据包括作者、出版社、出版日期、ISBN和图书标签中的 至少一项。
5. 一种电子出版物的推荐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单元,用于获取指定电子出版物的标识信息;
推荐单元,用于根据所述指定电子出版物的标识信息,获得所述指定电子出版物所属的推荐组;所述推荐组为根据至少两个电子出版物中每个电子出版物的属性数据和所述每个电子出版物的名称数据获得;
展现单元,用于展现所述推荐组中除了所述指定电子出版物之外的其他电子出版物;
处理单元,用于
确定待分组的至少两个电子出版物;以及
根据所述至少两个电子出版物中每个电子出版物的属性数据和所述每个电子出版物的名称数据,获得至少一个推荐组;所述至少一个推荐组中每个推荐组中包括至少两个电子出版物。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单元所获取的所述指定电子出版物的标识信息包括所述指定电子出版物的ISBN或为所述指定电子出版物所分配的唯一标识。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单元,具体用于
根据所述至少两个电子出版物中每个电子出版物的属性数据,将属性数据一致的至少两个电子出版物划分到相同的候选组,以获得至少一个候选组;以及
根据每个候选组中所包括的至少两个电子出版物中每个电子出版物的名称数据,将名称数据相似的至少两个电子出版物划分到相同的推荐组,以获得至少一个推荐组。
8. 根据权利要求5~7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每个电子出版物的属性数据包括作者、出版社、出版日期、ISBN和图书标签中的至少一项。”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1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申请人并没有在权利要求1中限定“标识”信息是什么,文档的标题也属于一种标识信息;其次,即使申请人限定了标识的具体信息,如:ISBN,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依据何种标识进行推荐只是一种惯用技术手段而已,如,可以根据ISBN号、作者、摘要、书序等等。虽然对比文件2只公开了根据出版物的标题进行分组,但是对比文件3公开了根据出版物的属性数据进行分组。对比文件2公开了根据文档标题将文档进行分组,进而基于用户的浏览向用户推荐用户当前浏览文档所属分组中的文档,因为,分组的准确度直接影响了向用户推荐文档的准确度,因此,当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提高推荐文档准确度时,或者为了能够使得向用户推荐文档是用户真正所需要文档时,有动机对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进行改进,如:在根据文档标题对文档进行分组外,还可以结合文档的作者、出版社、关键词、内容等各种属性因素对文档进行分组,以基于该更完善,更准确的分组向用户推荐用户真正所需文档。基于上述理由,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将对比文件3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权利要求1中的出版物为电子出版物,而对比文件3中的出版物为文档;权利要求1中的推荐组是根据电子出版物的属性数据和名称数据获得,而对比文件3中的推荐组是根据出版物的属性数据和词信息获得;(2)权利要求1中是获取指定电子出版物的标识信息,并根据该标识信息,获得指定电子出版物所属的推荐组,至少一个推荐组中每个推荐组中至少包括两个电子出版物。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根据电子出版物的名称数据对其进行分组,并且,基于对比文件3公开的根据属性数据和从文档的内容信息中抽取出的词信息来进行文档归类以及对比文件2公开的根据电子出版物的名称数据获得推荐组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获得启示,为了获得更准确的文档推荐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改进对比文件3的技术方案,将文档内容中的词信息具体设置为同样包含了词信息的名称数据,从而更好的满足用户需求,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针对区别技术特征(2),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利用电子出版物的唯一标识,例如ISBN号来获得其所在的推荐组,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并且,对电子出版物进行分组或分类,在每一组或每一类中的出版物数量往往要大于1件,这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和3公开,或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5-8与权利要求1-4相对应,基于与权利要求1-4相同的理由和证据,权利要求5-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其中,分别在权利要求1和5中增加了特征“所述每个电子出版物的属性数据经过标准化处理,为具有标准化名称的属性数据”。
针对复审通知书指出的审查意见,复审请求人认为:
(1)对比文件3技术方案的核心内容为如何计算文档的相似度,仅在计算文档的相似度的用途中提到一句:“系统可以根据用户阅读文档的情况以及文档之间的相似度关系,将文档推荐给用户”,可见,对比文件3虽然描述了可以基于文档之间的相似度,对文档进行推荐,但是并没有公开如何向用户推荐文档的具体方法,即没有公开区别技术特征“获取指定电子出版物的标识信息;根据所述指定电子出版物的标识信息,获得所述指定电子出版物所属的推荐组”,对比文件2也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其也不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2)审查意见中将对比文件3的技术方案认为是相当于根据出版物的属性数据和词信息获得推荐组是不准确的。对比文件3是从文档中抽取出对应的词来获得二部图关系,以进一步计算文档相似度。其中,作者、会议都是从文档中抽取出来的词,则可以认为对比文件3是依据文档中的词来获得推荐组,或者,即使认为从文档中抽取的词可以认为属性的话,那么也是依据文档中的属性来获得推荐组,并非同时依据属性和词来获得推荐组,二者并非并列的概念,审查意见中的观点有误。
(3)对比文件3公开的连接信息例如包括作者、会议、关键词等,直接作为进行迭代计算相似度的依据,并没有进行标准化处理。而本申请考虑到在一些情况下,例如,排版错误,或者,再例如,电子出版物的属性数据或名称数据本身没有一个使用规范,等等,所获取的每个电子出版物的属性数据可能存在一些名称上的差异。为了提高电子出版物推荐的准确率,在获取所述每个电子出版物的属性数据之后,还需要进一步将所述每个电子出版物的属性数据,进行标准化处理,以获得具有标准化名称的属性数据。依据标准化名称的属性数据进行后续推荐,可以提高电子出版物的推荐准确率,相较于对比文件3技术方案来说,能达到更优的技术效果。综上,由于对比文件3解决的是如何计算文档相似度的问题,并不解决如何提高电子出版物推荐准确度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对对比文件3进行这样的改进。
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和5如下:
“1. 一种电子出版物的推荐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指定电子出版物的标识信息;
根据所述指定电子出版物的标识信息,获得所述指定电子出版物所属的推荐组;所述推荐组为根据至少两个电子出版物中每个电子出版物的属性数据和所述每个电子出版物的名称数据获得;所述每个电子出版物的属性数据经过标准化处理,为具有标准化名称的属性数据;
展现所述推荐组中除了所述指定电子出版物之外的其他电子出版物;
所述根据所述指定电子出版物的标识信息,获得所述指定电子出版物所属的推荐组之前,还包括:
确定待分组的至少两个电子出版物;
根据所述至少两个电子出版物中每个电子出版物的属性数据和所述每个电子出版物的名称数据,获得至少一个推荐组;所述至少一个推荐组中每个推荐组中包括至少两个电子出版物。”
“5. 一种电子出版物的推荐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单元,用于获取指定电子出版物的标识信息;
推荐单元,用于根据所述指定电子出版物的标识信息,获得所述指定电子出版物所属的推荐组;所述推荐组为根据至少两个电子出版物中每个电子出版物的属性数据和所述每个电子出版物的名称数据获得;所述每个电子出版物的属性数据经过标准化处理,为具有标准化名称的属性数据;
展现单元,用于展现所述推荐组中除了所述指定电子出版物之外的其他电子出版物;
处理单元,用于
确定待分组的至少两个电子出版物;以及
根据所述至少两个电子出版物中每个电子出版物的属性数据和所述每个电子出版物的名称数据,获得至少一个推荐组;所述至少一个推荐组中每个推荐组中包括至少两个电子出版物。”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0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12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2段、说明书附图图1-3、摘要及摘要附图,2019年08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2、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已在现有技术中的其它对比文件中公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即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该对比文件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从而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了驳回决定以及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3:CN101576903A,公开日为2009年11月11日;
对比文件2:CN101976259A,公开日为2011年02月16日;
其中,对比文件3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1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电子出版物的推荐方法。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对文档进行归类划分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4页第4段-第5页第6段):
对多个文档的文档信息进行处理(相当于确定待分组的至少两个出版物),对于内容信息来说,从文档的内容信息中抽取出对应的词的信息,构建出文档和词所对应的二部图关系,对于连接信息来说,从文档中抽取所对应的文档和相对应的连接信息的二部图关系,连接信息例如包括作者、会议、关键词等。对内容信息和连接信息进行链接统一,构建出文档星型图模型,该星型图结构包括周边节点集和中心节点集,其中,星型图的中心是相应文档,周边节点集是作者、会议、关键词,对星型图模型进行迭代计算,从而得到文档之间的最终相似度结果,进而可以将相同主题的文档进行归类管理(相当于在获得指定电子出版物所属的推荐组之前,根据至少两个出版物中每个出版物的属性数据和词信息获得至少一个推荐组),系统可以根据用户阅读文档(相当于获得指定出版物)的情况以及文档之间的相似度关系,将文档推荐给用户(相当于获得指定电子出版物所属的推荐组,所述推荐组为根据至少两个出版物中每个出版物的属性数据和词信息获得,展现推荐组中除了指定出版物之外的其他出版物)。
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3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权利要求1中的出版物为电子出版物,而对比文件3中的出版物为文档;权利要求1中的推荐组是根据电子出版物的属性数据和名称数据获得,而对比文件3中的推荐组是根据出版物的属性数据和词信息获得;每个电子出版物的属性数据经过标准化处理,为具有标准化名称的属性数据;(2)权利要求1中是获取指定电子出版物的标识信息,并根据该标识信息,获得指定电子出版物所属的推荐组,至少一个推荐组中每个推荐组中至少包括两个电子出版物。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提高推荐文档的准确率。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在文档分享平台中推荐文档(在文档分享平台中的文档必然为电子出版物)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8-11段):获取上传文档的文档标题,将获取的文档标题进行字符归一化处理;将进行字符归一化处理后的文档标题进行模式匹配处理,使得具有相同公共字符串和相同模式序号标识的文档标题所对应的文档被归入同一文档系列;将与用户当前阅读的文档属于同一文档系列的文档推荐给用户(相当于推荐组为根据至少两个电子出版物中每个电子出版物的名称数据获得),即对比文件2公开了根据电子出版物的名称数据对其进行分组,且该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3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基于对比文件3公开的根据属性数据和从文档的内容信息中抽取出的词信息来进行文档归类以及对比文件2公开的根据电子出版物的名称数据获得推荐组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获得启示,为了获得更准确的文档推荐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改进对比文件3的技术方案,将文档内容中的词信息具体设置为同样包含了词信息的名称数据,从而更好的满足用户需求,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并且,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对抓取到的文档标题进行字符归一化处理,以便对公共字符串的识别(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70-85段),那么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获得启示,为了提高推荐的准确率,可以对出版物的属性数据也进行类似的处理,例如将出版日期转换成规范的日期格式,将简写的名称转换为规范的全称等,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2),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利用电子出版物的唯一标识,例如ISBN号来获得其所在的推荐组,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并且,对电子出版物进行分组或分类,在每一组或每一类中的出版物数量往往要大于1件,这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指定电子出版物的标识信息包括ISBN号或为其分配的唯一标识,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部分附加技术特征“根据至少两个电子出版物中每个电子出版物的名称数据,将名称数据相似的至少两个电子出版物划分到相同的推荐组,以获得至少一个推荐组”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8-11段):获取上传文档的文档标题,将获取的文档标题进行字符归一化处理;将进行字符归一化处理后的文档标题进行模式匹配处理,使得具有相同公共字符串和相同模式序号标识的文档标题所对应的文档被归入同一文档系列;至于其余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3已公开根据属性数据和从文档的内容信息中抽取出的词信息来进行文档归类,而先根据至少两个电子出版物的属性数据,将属性数据一致的电子出版物划分到相同的候选组,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3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出版物的属性包括作者”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4页第4段-第5页第6段):连接信息例如包括作者、会议、关键词等;至于其余的附加技术特征,电子出版物的属性数据还包括出版社、出版日期、ISBN或图书标签,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2.3权利要求5-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8请求保护一种电子出版物的推荐装置,其技术内容与权利要求1-4的方法相对应,基于与权利要求1-4相同的理由和证据,权利要求5-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上述特征已被认定为区别技术特征,并且,对比文件3也已经公开通过计算文档之间的相似度,将相同主题的文档进行归类管理,系统可以根据用户阅读文档的情况以及文档之间的相似度关系,将文档推荐给用户,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获得文档所属的推荐组,至于如何获得,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利用电子出版物的唯一标识,例如ISBN号,将具有相同ISBN号的出版物划分到一个推荐组中,或者根据运算规则为电子出版物生成一个唯一标识,将具有这个相同唯一标识的出版物划分到一个推荐组中,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2)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对多个文档的文档信息进行处理,对于内容信息来说,从文档的内容信息中抽取出对应的词的信息,构建出文档和词所对应的二部图关系,对于连接信息来说,从文档中抽取所对应的文档和相对应的连接信息的二部图关系,连接信息例如包括作者、会议、关键词等。对内容信息和连接信息进行链接统一,构建出文档星型图模型,星型图的中心是相应文档,周边节点集是作者、会议、关键词,对星型图模型进行迭代计算,从而得到文档之间的最终相似度结果,进而可以将相同主题的文档进行归类管理”。从附图4也可以看出,对比文件3构造的星型图的周边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内容信息,其中包括从文档内容信息中抽取出的词,与内容信息并列的另一部分是连接信息,其中包括作者、会议、关键词(即属性数据),也就是说,星型图是由词信息和属性信息构成的,同时依据词和属性来对文档进行归类,二者为并列的概念。
(3)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对抓取到的文档标题进行字符归一化处理,以便对公共字符串的识别,那么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获得启示,为了提高推荐的准确率,可以对出版物的属性数据也进行类似的处理,例如将出版日期转换成规范的日期格式,将简写的名称转换为规范的全称等,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1页第3段-第2页1段已经在背景技术中提到现有技术会导致文档相似度计算的不准确,在利用了文档的内容信息和文档之间的连接信息来进行相似性计算后,在准确度和效率方面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以及在说明书第4页第4段提到在协同推荐领域,系统可以根据用户阅读文档的情况和文档之间的相似度关系,将文档推荐给用户,因此,对比文件3在提高了相似性计算的准确度之后,在推荐时必然也能够提高推荐的准确度,这与本申请是一致的。综上,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2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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