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评估模型的更新方法及系统、信用评估方法及系统-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信用评估模型的更新方法及系统、信用评估方法及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522
决定日:2019-11-26
委内编号:1F27245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1327015.9
申请日:2017-12-13
复审请求人:清华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闫东
合议组组长:宋霖
参审员:窦明生
国际分类号:G06Q30/00,G06Q30/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条第2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方案不是对要解决的问题所采用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手段的集合,即未采用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以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的方案不是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客体。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1327015.9,名称为“信用评估模型的更新方法及系统、信用评估方法及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清华大学,申请日为2017年12月13日,公开日为2018年05月2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2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
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信用评估模型的更新方法,根据该权利要求记载的方案可知:该方法根据所述信用评估模型的有效信息量、模型覆盖率和模型准确度确定所述新信用评估模型的模型匹配度,并根据该新信用评估模型和现有信用评估模型的匹配度大小确定是否更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方案解决的问题是:如何确定是否更新信用评估模型的更新标准,这不构成技术问题,采用的手段是按照人为规定对信用评估模型的有效信息量、模型覆盖率和模型准确度确定所述新信用评估模型进行计算,从而得到模型匹配度,以模型匹配度为标准确定是否更新信用评估模型,也就是说采用人为制定的规则设置模型更新标准,这些内容并不是技术手段。获得的效果是实现按照人为设定的规则确定是否对模型进行更新的判断,不是技术效果。由于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方案在解决的问题,采用的手段和获得的效果方面均为非技术性的,因此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方案不属于专利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保护客体。2、从属权利要求2从属于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如何根据信用评估模型的有效信息量、模型覆盖率和模型准确度计算信用评估模型的模型匹配度。权利要求3-4从属于权利要求2,分别进一步限定了如何计算信用评估模型的有效信息量、信用评估模型的模型准确度。上述进一步限定的内容仅仅具体设定了计算时考量的规则,然而这些记载的特征并不会对权利要求1中使用的方法带来任何技术上的改变,因而,上述权利要求未记载任何可以使其引用的权利要求构成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故而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被允许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4所请求保护的内容亦非专利法第2条第2款所规定的技术方案,亦非专利保护客体。3、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一种基于区块链的信用评估方法,该方法根据所述信用数据和信用评估模型确定所述待评估门户系统的信用评估值,其中的信用评估模型为根据权利要求1-4任一项所述的更新方法更新后的信用评估模型,其中的信用数据是利用区块链技术记录的要评估的门户系统的相关数据。可见,其中的区块链技术只是被用来记录信用数据,而该信用数据只是模型评估中的数据输入。可见,总体而言,该方法利用信用数据和信用模型进行信用评估的方法,所解决的问题是对门户系统进行评估,不是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手段也不是技术手段,得到仅是信用评估值,也不是技术效果。因此,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方案在解决的问题,采用的手段和获得的效果方面均为非技术性的,因此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方案不属于专利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保护客体。4、权利要求5-8要求保护一种信用评估模型的更新系统,权利要求10要求保护一种基于区块链的信用评估系统,分别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4、9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基于对权利要求1-4、9的评述理由,权利要求5-8、10也不属于专利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保护客体。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7年12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3段、说明书附图图1-2、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权利要求第1-10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信用评估模型的更新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更新方法包括:获取用户输入的新信用评估模型;
根据所述新信用评估模型的有效信息量、模型覆盖率和模型准确度确定所述新信用评估模型的模型匹配度;
判断所述新信用评估模型的模型匹配度是否大于原信用评估模型的模型匹配度,获得第一判断结果;
当所述新信用评估模型的模型匹配度大于所述原信用评估模型的模型匹配度时,用所述新信用评估模型替换所述原信用评估模型;
当所述新信用评估模型的模型匹配度小于或者等于所述原信用评估模型的模型匹配度时,保留所述原信用评估模型。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更新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新信用评估模型的有效信息量、模型覆盖率和模型准确度确定所述新信用评估模型的模型匹配度,具体包括:
根据所述新信用评估模型的各个指标的信息量指数确定所述新信用评估模型的有效信息量;
根据所述新信用评估模型的各个指标的覆盖率确定所述新信用评估模型的模型覆盖率;
根据各个均方根误差确定所述新信用评估模型的模型准确度,其中,所述均方根误差为采用所述新信用评估模型对样本集进行评估时评估结果的均方根误差;
根据所述有效信息量、所述模型覆盖率和所述模型准确度计算所述新信用评估模型的模型匹配度。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更新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新信用评估模型的各个指标的信息量指数确定所述新信用评估模型的有效信息量,具体包括:
根据公式:确定所述新信用评估模型的第i个指标的信息量指数,其中,Hi表示第i个指标的信息量指数,xij表示第i个指标对应的第j个单一事件,χi表示第i个指标对应的事件集合,p(xij)表示xij发生的概率;
根据公式:确定所述新信用评估模型的有效信息量,其中,V表示有效信息量,N表示指标数量。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更新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各个均方根误差确定所述新信用评估模型的模型准确度,具体包括:
根据公式:确定每个样本集对应的均方根误差,其中,erri表示第i个样本集对应的均方根误差,M表示第i个样本集中的样本数量,scoreij表示所述新信用评估模型评估第i个样本集中的第j个样本时的分数值,表示第i个样本集中的第j个样本的标准分值;
根据公式:确定所述新信用评估模型的模型准确度,其中,Q表示模型准确度,N′表示样本集的数量,pi表示第i个样本集对应的均方根误差的范数。
5. 一种信用评估模型的更新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更新系统包括:
新模型获取模块,用于获取用户输入的新信用评估模型;
匹配度确定模块,用于根据所述新信用评估模型的有效信息量、模型覆盖率和模型准确度确定所述新信用评估模型的模型匹配度;
第一判断模块,用于判断所述新信用评估模型的模型匹配度是否大于原信用评估模型的模型匹配度,获得第一判断结果;
处理模块,用于当所述新信用评估模型的模型匹配度大于所述原信用评估模型的模型匹配度时,用所述新信用评估模型替换所述原信用评估模型;
当所述新信用评估模型的模型匹配度小于或者等于所述原信用评估模型的模型匹配度时,保留所述原信用评估模型。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更新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匹配度计算模块具体包括:
有效信息量确定单元,用于根据所述新信用评估模型的各个指标的信息量指数确定所述新信用评估模型的有效信息量;
模型覆盖率确定单元,用于根据所述新信用评估模型的各个指标的覆盖率确定所述新信用评估模型的模型覆盖率;
模型准确度确定单元,用于根据各个均方根误差确定所述新信用评估模型的模型准确度,其中,所述均方根误差为采用所述新信用评估模型对样本集进行评估时评估结果的均方根误差;
模型匹配度计算单元,用于根据所述有效信息量、所述模型覆盖率和所述模型准确度计算所述新信用评估模型的模型匹配度。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更新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有效信息量确定单元具体包括:
信息量指数确定子单元,用于根据公式:确定所述新信用评估模型的第i个指标的信息量指数,其中,Hi表示第i个指标的信息量指数,xij表示第i个指标对应的第j个单一事件,χi表示第i个指标对应的事件集合,p(xij)表示xij发生的概率;
有效信息量确定子单元,用于根据公式:确定所述新信用评估模型的有效信息量,其中,V表示有效信息量,N表示指标数量。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更新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模型准确度确定单元具体包括:
误差确定子单元,用于根据公式:确定每个 样本集对应的均方根误差,其中,erri表示第i个样本集对应的均方根误差,M表示第i个样本集中的样本数量,scoreij表示所述新信用评估模型评估第i个样本集中的第j个样本时的分数值,表示第i个样本集中的第j个样本的标准分值;
准确度确定子单元,用于根据公式:确定所述新信用评估模型的模型准确度,其中,Q表示模型准确度,N′表示样本集的数量,pi表示第i个样本集对应的均方根误差的范数。
9. 一种基于区块链的信用评估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区块链包括多个门户系统和多个数据子链,每个所述门户系统对应一个所述数据子链,每个所述数据子链用于按时间顺序记录与所述数据子链对应的门户系统的商务信息数据、政务信息数据和社交信息数据;所述信用评估方法包括:
获取待评估门户系统的信用数据,所述信用数据为与所述待评估门户系统对应的数据子链中记录的商务信息数据、政务信息数据和/或社交信息数据;
根据所述信用数据和信用评估模型确定所述待评估门户系统的信用评估值,其中,所述信用评估模型为根据权利要求1-4任一项所述的更新方法更新后的信用评估模型。
10. 一种基于区块链的信用评估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区块链包括多个门户系统和多个数据子链,每个所述门户系统对应一个所述数据子链,每个所述数据子链用于按时间顺序记录与所述数据子链对应的门户系统的商务信息数据、政务信息数据和社交信息数据;所述信用评估系统包括:
信用数据获取模块,用于获取待评估门户系统的信用数据,所述信用数据为与所述待评估门户系统对应的数据子链中记录的所述商务信息数据、所述政务信息数据和/或社交信息数据;
评估模块,用于根据所述信用数据和信用评估模型确定所述待评估门户系统的信用评估值,其中,所述信用评估模型为根据权利要求1-4任一项所述的更新方法更新后的信用评估模型。”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作出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信用评估的准确性,并通过本申请的技术方案,达到了提高信用评估的准确性的技术效果。根据说明书第0071-0072段可知,本申请中对新信用评估模型的有效信息量求取过程,是根据确切的新信用评估模型中的所有指标对应的每个单一事件发生的概率,并通过计算得到的,每次的计算结果都是一个确定的值,符合客观自然规律;根据说明书第0067段可知,本申请中的模型覆盖率是所有指标的覆盖率之和,是一个确切的值,其求取过程符合客观的自然规律;根据说明书第0074-0076段可知,本申请的模型准确度是根据各个均方根误差确定,并不是人为规定的,也不能通过人为想象进行设置。因此,本申请的整个方案都是符合自然规律的。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0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申请的信用评估是对电子商务、门户系统进行信用评估,评估模型本身的参数不是具有技术含义的物理量,评估模型的输入和输出之间也没有符合自然规律的关系,相应的,提高信用评估的准确性本身也不是技术性的。本申请对信用评估模型进行更新的标准虽然都是基于事件、基于计算得出的确切的数值,但是这并不能说明其求取过程是否符合自然规律的。有效信息量、模型覆盖率和模型准确度三者都是按照人为设定的数据处理规则计算出来的,也就是说采用人为制定的规则设置模型更新标准,因此这些手段都不是符合自然规律的,不构成技术手段,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0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信用评估模型的更新方法,根据该权利要求记载的方案可知:该方法根据所述信用评估模型的有效信息量、模型覆盖率和模型准确度确定所述新信用评估模型的模型匹配度,并根据该新信用评估模型和现有信用评估模型的匹配度大小确定是否更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方案解决的问题是:如何确定是否更新信用评估模型的更新标准,这不构成技术问题,采用的手段是按照人为规定对信用评估模型的有效信息量、模型覆盖率和模型准确度确定所述新信用评估模型进行计算,从而得到模型匹配度,以模型匹配度为标准确定是否更新信用评估模型,也就是说采用人为制定的规则设置模型更新标准,这些内容并不是技术手段。获得的效果是实现按照人为设定的规则确定是否对模型进行更新的判断,不是技术效果。综上,由于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方案在解决的问题,采用的手段和获得的效果方面均为非技术性的,因此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方案不属于专利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保护客体。2、从属权利要求2从属于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如何根据信用评估模型的有效信息量、模型覆盖率和模型准确度计算信用评估模型的模型匹配度。权利要求3-4从属于权利要求2,分别进一步限定了如何计算信用评估模型的有效信息量、信用评估模型的模型准确度。上述进一步限定的内容仅仅具体设定了计算时考量的规则,然而这些记载的特征并不会对权利要求1中使用的方法带来任何技术上的改变,因而,上述权利要求未记载任何可以使其引用的权利要求构成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故而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被允许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4所请求保护的内容亦非专利法第2条第2款所规定的技术方案,亦非专利保护客体。3、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一种基于区块链的信用评估方法,该方法根据所述信用数据和信用评估模型确定所述待评估门户系统的信用评估值,其中的信用评估模型为根据权利要求1-4任一项所述的更新方法更新后的信用评估模型,其中的信用数据是利用区块链技术记录的要评估的门户系统的相关数据。可见,其中的区块链技术只是被用来记录信用数据,而该信用数据只是模型评估中的数据输入。可见,总体而言,该方法利用信用数据和信用模型进行信用评估的方法,所解决的问题是对门户系统进行评估,不是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手段也不是技术手段,得到仅是信用评估值,也不是技术效果。因此,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方案在解决的问题,采用的手段和获得的效果方面均为非技术性的,因此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方案不属于专利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保护客体。4、权利要求5-8要求保护一种信用评估模型的更新系统,权利要求10要求保护一种基于区块链的信用评估系统,分别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4、9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因此,基于对权利要求1-4、9的评述理由,权利要求5-8、10也不属于专利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保护客体。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该申请通过一系列的计算所得到的结果,并没有人为参与的过程,不是人为规定的,符合自然规律,是技术手段,因而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且可以解决由于人的主观意识造成信用评估准确性低的问题。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并没有对申请文件作出修改,因而本复审决定与驳回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相同,为:复审请求人于2017年12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3段、说明书附图图1-2、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权利要求第1-10项。
2、关于专利法第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条第2款规定: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方案不是对要解决的问题所采用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手段的集合,即未采用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以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的方案不是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客体。
2.1、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信用评估模型的更新方法,根据该权利要求记载的方案可知:该方法根据所述信用评估模型的有效信息量、模型覆盖率和模型准确度确定所述新信用评估模型的模型匹配度,并根据该新信用评估模型和现有信用评估模型的匹配度大小确定是否更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方案解决的问题是:如何确定是否更新信用评估模型的更新标准,这不构成技术问题,采用的手段是按照人为规定对信用评估模型的有效信息量、模型覆盖率和模型准确度确定所述新信用评估模型进行计算,从而得到模型匹配度,以模型匹配度为标准确定是否更新信用评估模型,也就是说采用人为制定的规则设置模型更新标准,这些内容并不是技术手段。获得的效果是实现按照人为设定的规则确定是否对模型进行更新的判断,不是技术效果。综上,由于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方案在解决的问题,采用的手段和获得的效果方面均为非技术性的,因此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方案不属于专利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保护客体。
2.2、权利要求2-4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2从属于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如何根据信用评估模型的有效信息量、模型覆盖率和模型准确度计算信用评估模型的模型匹配度。权利要求3-4从属于权利要求2,分别进一步限定了如何计算信用评估模型的有效信息量、信用评估模型的模型准确度。上述进一步限定的内容仅仅具体设定了计算时考量的规则,然而这些记载的特征并不会对权利要求1中使用的方法带来任何技术上的改变,因而,上述权利要求未记载任何可以使其引用的权利要求构成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故而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被允许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4所请求保护的内容亦非专利法第2条第2款所规定的技术方案,亦非专利保护客体。
2.3、权利要求9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一种基于区块链的信用评估方法,该方法根据所述信用数据和信用评估模型确定所述待评估门户系统的信用评估值,其中的信用评估模型为根据权利要求1-4任一项所述的更新方法更新后的信用评估模型,其中的信用数据是利用区块链技术记录的要评估的门户系统的相关数据。可见,其中的区块链技术只是被用来记录信用数据,而该信用数据只是模型评估中的数据输入。可见,总体而言,该方法利用信用数据和信用模型进行信用评估的方法,所解决的问题是对门户系统进行评估,不是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手段也不是技术手段,得到仅是信用评估值,也不是技术效果。因此,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方案在解决的问题,采用的手段和获得的效果方面均为非技术性的,因此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方案不属于专利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保护客体。
2.4、权利要求5-8、10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5-8要求保护一种信用评估模型的更新系统,权利要求10要求保护一种基于区块链的信用评估系统,分别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4、9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因此,基于对权利要求1-4、9的评述理由,权利要求5-8、10也不属于专利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保护客体。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认为:本申请通过一系列的计算所得到的结果,并没有人为参与的过程,不是人为的规定,符合自然规律,是技术手段,因而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且可以解决由于人的主观意识造成信用评估准确性低的问题。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申请中有效信息量、模型覆盖率、模型准确度三者及一系列计算都是按照人为设定的数据处理规则计算出来的,也就是说采用人为制定的规则设置模型更新标准,这些手段都不是利用自然规律的手段,不构成技术手段,因而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的理由不成立,合议组不予支持。
综上,本案事实清楚,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2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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