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用于先天性心脏病介入治疗的外科输送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用于先天性心脏病介入治疗的外科输送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499
决定日:2019-11-26
委内编号:1F27172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059276.0
申请日:2017-01-24
复审请求人:刘晓君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庞庆范
合议组组长:田蕴青
参审员:崔文昊
国际分类号:A61B17/00,A61B17/12,A61B34/3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中的一部分被另外的对比文件公开且该对比文件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其余区别特征均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那么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0059276.0,名称为“一种用于先天性心脏病介入治疗的外科输送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刘晓君,申请日为2017年01月24日,公开日为2017年05月3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审查员于2018年12月1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2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 105286938 A,公开日期2016年02月03日;
对比文件2:CN 105427735 A,公开日期2016年03月23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7年01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4、说明书第1-27段,其中说明书中的“实用新型”字样由初审审查员依职权修改为“发明”;2018年10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先天性心脏病介入治疗的外科输送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外鞘筒、装载鞘、推动杆、第一机械手自动操作装置和第二机械手自动操作装置,第一机械手自动操作装置用于抓取和操作外鞘筒,第二机械手自动操作装置用于抓取和操作推动杆;第一机械手自动操作装置包括两固定杆,所述两固定杆固定在手术台端部两侧,两固定杆中间设置有横杆,横杆上设置有平面移动装置,平面移动装置中设置有驱动电机,平面移动装置下方连接有第一机械臂,第一机械臂底部通过一活动连接装置与第二机械臂的一端连接,第二机械臂的另一端通过一活动连接装置与第三连接臂的一端连接,第三连接臂的另一端通过一活动连接装置与第四连接臂的一端连接,第四连接臂的另一端设置有第一机械手装置,第一机械手装置用于抓取和操作外鞘筒;第二机械手自动操作装置固定于手术台中部一侧,包括固定底座,固定底座上方设置有旋转支架,旋转支架的一端与固定底座通过螺丝进行连接固定,另一端与撑开装置支撑柱的底部连接,撑开装置支撑柱的顶端通过第一活动连接装置与第一连接杆的一端连接,第一活动连接装置可以进行竖直方向的180度旋转,通过第一活动连接装置的旋转带动第一连接杆的运动;第一连接杆的另一端通过第二活动连接装置与第二连接杆的一端连接,第二活动连接装置可在竖直方向180度旋转;第二连接杆的另一端通过第三活动连接装置与第三连接杆的一端连接,第三活动连接装置可与第三连接杆垂直平面进行360度旋转,从而带动第三连接杆进行轴向旋转作业;第三连接杆的另一端设置有第二机械手装置,第二机械手装置用于抓取和操作推动杆;还包括控制系统,控制系统控制第一机械手自动操作装置和第二机械手自动操作装置中各机械装置的操作;还包括显示装置,实时显示外鞘筒、推动杆的运动轨迹和位置,通过操作遥控装置例如手持遥控装置遥控操作第一机械手自动操作装置和第二机械手自动操作装置,实现对外鞘筒和推动杆的精确控制;第一机械手装置、第二机械手装置中设置有传感器,所述传感器与控制系统连接,以实现进一步地精细控制和手术操作。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是:1)、本申请的输送装置还包括用于抓取和操作外鞘筒的第一机械手自动操作装置和用于抓取和操作推动杆的第二机械手自动操作装置,以及第一机械手自动操作装置和第二机械手自动操作装置的具体结构和控制机械手操作的控制系统;2)、装置还包括显示装置和遥控装置,机械手装置中还设置有传感器。对于区别特征1)而言,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机器人抓取装置和一种机器人焊接装置,机器人抓取装置和机器人焊接装置都可以抓取和操作工具,并具体公开了机器人抓取装装置的结构,即其公开了通过多个可以自由旋转转动的构件组成的具有多轴的旋转机械手,提高了机械手操作的多角度,多方位性,使设备具有更多的用途和适用性,因此,为了提高手术输送装置的自动化操作,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机械手装置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并且根据手术需要将机械手装置固定在手术台的适合位置并配置相应功能,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对于区别特征2)而言,为了更加直观观察和精确控制手术过程,设置显示装置、手持的遥控装置和传感器实时观察和控制手术进程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是容易想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上述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刘晓君(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对申请文本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中的机器人抓取装置和焊接装置与本申请的第一机械手自动操作装置、第二机械手自动操作装置的使用方式和作用目的不同,即对比文件2无技术启示将机器人抓取装置和焊接装置用于心外科手术操作。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 月19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为:(1)本申请的输送装置还包括第一机械手自动操作装置和第二机械手自动操作装置,第一机械手自动操作装置用于抓取和操作外鞘筒,第二机械手自动操作装置用于抓取和操作推动杆;第一机械手自动操作装置包括两固定杆,所述两固定杆固定在手术台端部两侧,两固定杆中间设置有横杆,横杆上设置有平面移动装置,平面移动装置中设置有驱动电机,平面移动装置下方连接有第一机械臂,第一机械臂底部通过一活动连接装置与第二机械臂的一端连接,第二机械臂的另一端通过一活动连接装置与第三连接臂的一端连接,第三连接臂的另一端通过一活动连接装置与第四连接臂的一端连接,第四连接臂的另一端设置有第一机械手装置,第一机械手装置用于抓取和操作外鞘筒;第二机械手自动操作装置固定于手术台中部一侧,包括固定底座,固定底座上方设置有旋转支架,旋转支架的一端与固定底座通过螺丝进行连接固定,另一端与撑开装置支撑柱的底部连接,撑开装置支撑柱的顶端通过第一活动连接装置与第一连接杆的一端连接,第一活动连接装置可以进行竖直方向的180度旋转,通过第一活动连接装置的旋转带动第一连接杆的运动;第一连接杆的另一端通过第二活动连接装置与第二连接杆的一端连接,第二活动连接装置可在竖直方向180度旋转;第二连接杆的另一端通过第三活动连接装置与第三连接杆的一端连接,第三活动连接装置可与第三连接杆垂直平面进行360度旋转,从而带动第三连接杆进行轴向旋转作业;第三连接杆的另一端设置有第二机械手装置,第二机械手装置用于抓取和操作推动杆;还包括控制系统,控制系统控制第一机械手自动操作装置和第二机械手自动操作装置中各机械装置的操作;(2)还包括显示装置,实时显示外鞘筒、推动杆的运动轨迹和位置,通过操作遥控装置例如手持遥控装置遥控操作第一机械手自动操作装置和第二机械手自动操作装置,实现对外鞘筒和推动杆的精确控制;第一机械手装置、第二机械手装置中设置有传感器,所述传感器与控制系统连接,以实现进一步地精细控制和手术操作。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发明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机械装置的操作自动化。针对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2-43段,图1-8):一种包括抓取装置和焊接装置的机器人工作平台,并具体公开了抓取装置和焊接装置的具体结构和操作控制系统,而根据实际手术需要,将第一、第二机械手装置固定在手术台的适合位置用于抓取和操作外鞘管、推动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技术手段,是容易想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针对区别特征(2),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为了更加清楚直观地观察手术过程,设置显示装置实时显示外鞘筒、推动杆的运动轨迹和位置是常用技术手段,是容易想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为了便于控制,将控制系统设计为手持的遥控装置以及在机械手装置中设置与控制系统连接的传感器是是常用技术手段,是容易想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针对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及的意见,合议组指出:虽然对比文件2中的机器人抓取和焊接装置与本申请的第一、二机械手自动操作装置的操作顺序不同,但是他们都是一种机械手装置,而且装置的结构相同,并且在介入手术操作中,使用稳定且自动的机械装置替代人工操作,从而避免医护人员受到辐射伤害一直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普遍追求,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自动化机械人装置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8 月29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与2019年01月22日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意见相同,即对比文件2中的机器人抓取装置和焊接装置与本申请的第一机械手自动操作装置、第二机械手自动操作装置的使用方式和作用目的不同,即对比文件2无技术启示将机器人抓取装置和焊接装置用于心外科手术操作。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阶段,复审请求人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相同,即: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7年01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4、说明书第1-27段,其中说明书中的“实用新型”字样由初审审查员依职权修改为“发明”;2018年10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中的一部分被另外的对比文件公开且该对比文件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其余区别特征均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那么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创造性。
具体到本申请: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先天性心脏病介入治疗的外科输送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先天性心脏病介入治疗的智能外科输送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其说明书19-27段,附图1-2):先天性心脏病介入治疗的智能外科输送装置包括外鞘筒1、装载鞘8、手柄2、推动块3、推动杆4、传感器5、连接线6、控制系统7。
将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较可知:外鞘筒1,对应于本申请的外鞘筒;装载鞘8,对应于本申请的装载鞘;推动杆4,对应于本申请的推动杆。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是:(1)本申请的输送装置还包括第一机械手自动操作装置和第二机械手自动操作装置,第一机械手自动操作装置用于抓取和操作外鞘筒,第二机械手自动操作装置用于抓取和操作推动杆;第一机械手自动操作装置包括两固定杆,所述两固定杆固定在手术台端部两侧,两固定杆中间设置有横杆,横杆上设置有平面移动装置,平面移动装置中设置有驱动电机,平面移动装置下方连接有第一机械臂,第一机械臂底部通过一活动连接装置与第二机械臂的一端连接,第二机械臂的另一端通过一活动连接装置与第三连接臂的一端连接,第三连接臂的另一端通过一活动连接装置与第四连接臂的一端连接,第四连接臂的另一端设置有第一机械手装置,第一机械手装置用于抓取和操作外鞘筒;第二机械手自动操作装置固定于手术台中部一侧,包括固定底座,固定底座上方设置有旋转支架,旋转支架的一端与固定底座通过螺丝进行连接固定,另一端与撑开装置支撑柱的底部连接,撑开装置支撑柱的顶端通过第一活动连接装置与第一连接杆的一端连接,第一活动连接装置可以进行竖直方向的180度旋转,通过第一活动连接装置的旋转带动第一连接杆的运动;第一连接杆的另一端通过第二活动连接装置与第二连接杆的一端连接,第二活动连接装置可在竖直方向180度旋转;第二连接杆的另一端通过第三活动连接装置与第三连接杆的一端连接,第三活动连接装置可与第三连接杆垂直平面进行360度旋转,从而带动第三连接杆进行轴向旋转作业;第三连接杆的另一端设置有第二机械手装置,第二机械手装置用于抓取和操作推动杆;还包括控制系统,控制系统控制第一机械手自动操作装置和第二机械手自动操作装置中各机械装置的操作;(2)还包括显示装置,实时显示外鞘筒、推动杆的运动轨迹和位置,通过操作遥控装置例如手持遥控装置遥控操作第一机械手自动操作装置和第二机械手自动操作装置,实现对外鞘筒和推动杆的精确控制;第一机械手装置、第二机械手装置中设置有传感器,所述传感器与控制系统连接,以实现进一步地精细控制和手术操作。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发明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机械装置的操作自动化。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2-43段,图1-8):一种机器人工作平台,其包括抓取装置(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二机械手自动操作装置)和焊接装置(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一机械手自动操作装置),其中机器人焊接装置包括两固定杆101,两固定杆101中间设置有横杆102,横杆102上设置有平面移动装置104,平面移动装置104中设置有驱动电机,平面移动装置104下方连接有第一机械臂103,第一机械臂103底部通过一活动连接装置与第二机械臂105的一端连接,第二机械臂105的另一端通过一活动连接装置与第三连接臂106的一端连接,第三连接臂106的另一端通过一活动连接装置与第四连接臂107的一端连接,第四连接臂107的另一端设置有焊枪108。机器人抓取装置包括与装置固定座16适配的固定底座,固定底座上方设置有旋转支架41,旋转支架41的一端与固定底座通过螺丝进行连接固定,另一端与抓取装置支撑柱42的底部连接,抓取装置支撑柱42的顶端通过第一活动连接装置43与第一连杆44的一端连接,第一活动连接装置43可以进行竖直方向的180°旋转,通过第一活动连接装置43的旋转带动第一连杆44的运动。第一连杆44的另一端通过第二活动连接装置45与第二连杆46的一端连接,第二活动连接装置45可在竖直方向180°旋转。第二连杆46的另一端通过第三活动连接装置47与第三连杆48的一端连接,第三活动连接装置47可与第三连杆48垂直平面进行360°旋转,从而带动第三连杆48进行轴向旋转作业。第三连杆48的另一端设置有机械手抓取装置49。通过多个可以自由旋转转动的构件组成具有多轴的旋转机械手,提高机械手操作的多角度,多方位性,使设备具有更多的用途和适用性。
由此可见区别技术特征(1)大部分特征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实现机械装置的操作自动化,而根据实际手术需要,将第一、第二机械手装置固定在手术台的适合位置用于抓取和操作外鞘管、推动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技术手段,是容易想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对于区别特征(2),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为了更加清楚直观地观察手术过程,设置显示装置实时显示外鞘筒、推动杆的运动轨迹和位置是常用技术手段,是容易想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为了便于控制,将控制系统设计为手持的遥控装置以及在机械手装置中设置与控制系统连接的传感器是是常用技术手段,是容易想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获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虽然对比文件2中的机器人抓取和焊接装置与本申请的第一、二机械手自动操作装置的操作顺序不同,但是他们都是一种机械手装置,而且装置的结构完全相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根据使用需要,调整安排机器人的使用方式。在介入手术操作中,使用稳定且自动的机械装置替代人工操作,从而避免医护人员受到辐射伤害一直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普遍追求,而对比文件2公开的机器人工作平台提供的机器人抓取和焊接装置正是提供一种稳定的自动化装置,其解决的技术问题正是实现机械装置自动化操作,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普遍知晓,通过机械手自动化操作外科手术器械比人工操作具有更好的稳定性,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自动化机器人装置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故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中陈述的观点,合议组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12 月11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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