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无刷雨刮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467
决定日:2019-11-26
委内编号:1F27046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684342.9
申请日:2016-08-18
复审请求人:衢州昀睿工业设计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宋艳琪
合议组组长:尚颖
参审员:牛跃文
国际分类号:B60S1/5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已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或者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并且其带来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料的,则在所述现有技术的基础上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684342.9,名称为“一种无刷雨刮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衢州昀睿工业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08月18日,公开日为2016年12月0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0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9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申请日2016年08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段(即第1-3页)、说明书附图图1(即第1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中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FR1455898A,公开日为1966年10月21日;
对比文件2:RU2085420C1,公开日为1997年07月27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无刷雨刮器,主要由驱动电机、摇摆联动机构和扫刮器件组成,其特征是无刷雨刮器利用高速集束气流来清除汽车挡风玻璃上的雨水或积雪,所述高速集束气流为每秒80米以上风速的集中喷射气流,由摇摆喷头(2)构成高速集束气流的形成和扫刮器件,摇摆喷头(2)为笔杆体结构,摇摆喷头(2)的杆体内有气室(2-2),摇摆喷头(2)的头部有集束段(2-4),集束段(2-4)为由后向前渐缩的倒喇叭形结构,摇摆喷头(2)的前端有集束喷嘴(2-1),集束喷嘴(2-1)为一段直线形的孔道,高速集束气流风速由摇摆喷头(2)的工作压力参数、集束喷嘴(2-1)的孔道直径和长度确定;摇摆喷头(2)的后端有进气接头(2-3)接入,进气接头(2-3)连通到气室(2-2),气室(2-2)通过集束段(2-4)连接到集束喷嘴(2-1),在摇摆喷头(2)的杆体上有摇摆轴,摇摆轴与摇摆喷头(2)的杆体相互垂直,摇摆喷头(2)杆体上的摇摆轴通过摇摆联动机构连接到驱动电机的转轴上。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无刷雨刮器,其特征是雨刮器的外围有气泵(7)、储气罐(6)、电磁阀(5)和输气管(3),气泵(7)的排气口连接到储气罐(6),电磁阀(5)安装在储气罐(6)的出口上,在电磁阀(5)的输出端上有输气接头(4),输气接头(4)通过输气管(3)连接到摇摆喷头(2)后端的进气接头(2-3)上。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无刷雨刮器,其特征是高速集束气流从汽车挡风玻璃的表面扫过。”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仅在于:气室通过集束段连接到集束喷嘴,集束喷嘴为一段直线形的孔道,集束段为由后向前减缩的倒喇叭形结构,摇摆喷头的后端有进气接头接入并连通到气室;所述高速集束气流为每秒80米以上风速的集中喷射气流,高速集束气流风速由摇摆喷头的工作压力参数、集束喷嘴的孔道直径和长度确定。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是本领域常规设置,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0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中没有公开 “集束段(2-4)”与“集束喷嘴(2-1)”的紧密接合,也没有公开“集束喷嘴(2-1)为一段直线形的孔道”的结构等特征,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特征摇摆喷头16前端的锥形喷嘴16a只能起到“喷射气流”的作用,不能形成“高速集束气流”,对比文件2中的特征加热喷嘴不能形成“高速集束气流”,喷嘴内部呈直管形结构,只能起到一般的喷管作用,而不具有压缩、加速集束作用,且对比文件2是一种车辆清洗设备,一般的散流喷射对车辆的清洗效果最好,因此对比文件2不需喷出高速集束气流(或水流)。公知证据《高压水射流技术》也未提及“利用高速集束气流来清除汽车挡风玻璃上的雨水或积雪”,且公知证据《高压水射流技术》所述的水与气体虽然同为流体,但性质不同,因为水的容重是空气的773倍,水的粘滞度较高,空气的粘滞度极低,水有张力,空气没有张力,水不能压缩,而空气能压缩等等不同,因此,公知证据不能构成对本申请的技术启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1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明确公开了本申请的发明构思,即采用压缩空气和摇摆喷头作为无刷雨刮器来喷射高速集束气流以清除汽车挡风玻璃上的雨水或积雪,其喷头端部的圆锥形喷嘴(气道截面积缩小,附图2-3)同样也具有集束效果,至于具体的喷嘴结构,对比文件2中明确公开了可用于喷射高速清洗液的喷嘴结构具有由后向前减缩的倒喇叭形结构的集束段和一段直线形孔道的集束喷嘴(附图1),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提高喷射流体出口处的集束效果,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该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至于区别技术特征中影响气流速度的相关因素,由于圆锥带圆柱出口段型喷嘴是最常用的一种连续水射流喷嘴,喷射的流体速度除与流体工作压力有关外,还与喷嘴气道结构如集束段的收缩角、圆柱段长度和出口直径有关,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具体由摇摆喷头的工作压力参数、集束喷嘴的孔道直径和长度确定出口的高速集束气流风速为每秒80米以上,这些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喷嘴结构、喷射要求及清洗效果进行的常规设置,其同样可以达到高速集束气流的作用,并未产生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3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集束喷嘴为一段直线形的孔道,摇摆喷头的后端有进气接头接入并连通到气室;(2)高速集束气流为每秒80米以上风速的集中喷射气流,高速集束气流风速由摇摆喷头的工作压力参数、集束喷嘴的孔道直径和长度确定。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喷射流体出口处的集束效果。区别技术特征(1)部分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而将摇摆喷头的后端设置进气接头接入并连通到气室和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和3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和2公开的喷头均不能实现本申请的“集束”效果,且对比文件2的喷嘴结构不适于雨刮器,没有动机把对比文件2的喷嘴进行改进使喷出的水流集中,公知常识证据仅仅是公开了高压水射流理论常识,并未有“利用集束气流清除汽车挡风玻璃上的雨水或积雪”的提示性内容,也未公开本案所述的喷嘴结构,不能构成对本案的技术启示。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修改申请文件,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相同,即:2018年09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申请日2016年08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无刷雨刮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可改善驾驶视线的挡风玻璃高压气流喷射雨刷装置,其实质也是一种无刷雨刮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1-2页,附图1-3):主要由驱动电机17、摇摆联动机构27-29-24-25和扫刮器件16组成,高压气流喷射雨刷装置利用高速集束气流来清除汽车挡风玻璃上的雨水或积雪,由摇摆喷头16构成高速集束气流的形成和扫刮器件,摇摆喷头16为笔杆体结构(参见附图2-3),摇摆喷头16的杆体内必然有气室,摇摆喷头16的头部有由后向前渐缩的倒喇叭结构的集束段,摇摆喷头16的前端有喷嘴16a,其同样具有集束效果,摇摆喷头16的后端由输气柔性软管15通过环形卡箍接入并连通到气室,气室必然通过集束段连接到喷嘴16a,在摇摆喷头16的杆体上有摇摆轴19,摇摆轴19与摇摆喷头16的杆体相互垂直,摇摆喷头16杆体上的摇摆轴19通过摇摆联动机构27-29-24-25连接到驱动电机17的转轴28上。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集束喷嘴为一段直线形的孔道,摇摆喷头的后端有进气接头接入并连通到气室;(2)高速集束气流为每秒80米以上风速的集中喷射气流,高速集束气流风速由摇摆喷头的工作压力参数、集束喷嘴的孔道直径和长度确定。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喷射流体出口处的集束效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车辆风挡清洗装置的可加热喷嘴,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附图1):加热的清洗液从喷嘴6中高速喷出,喷嘴6中有流体室,流体室通过集束段连接到集束喷嘴7,集束喷嘴7为一段直线形的孔道,喷嘴6中的集束段为由后向前渐缩的倒喇叭形结构。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提高喷射流体出口处的集束效果,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至于将摇摆喷头的后端设置进气接头接入并连通到气室,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提高连接装配效率的常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为获得高速集束气流以提高清除能力,由于圆锥带圆柱出口段型喷嘴是最常用的一种连续水射流喷嘴,喷射的流体速度除与流体工作压力有关外,还与喷嘴气道结构如集束段的收缩角、圆柱段长度和出口直径有关,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公知常识证据:《高压水射流技术》,崔谟慎、孙家骏,煤炭工业出版社,1993年10月31日,正文第8-10页第二节、第62-66页第四节),因此,高速集束气流风速由摇摆喷头的工作压力参数、集束喷嘴的孔道直径和长度确定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为获得高速集束气流以提高清除能力,将高速集束气流风速设置为每秒80米以上,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喷嘴结构和清洗效果进行的常用技术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对于从属权利要求2,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1-2页、附图2-3):雨刮器的外围有气泵1、储气罐8、开关阀13和输气管11/15,气泵1的排气口连接到储气罐8,开关阀13安装在储气罐8的出口后的输气管上,开关阀13的输出端通过输气管16连接到摇摆喷头16后端的进气端上。而将对比文件1中的由操作杆14控制的开关阀体替换为在设置在储气罐出口处的电磁阀控制气路通断,同时在电磁阀输出端处设置输气接头,输气接头通过输气管连接到摇摆喷头后端的进气接头上,这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对于从属权利要求3,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1-2页、附图2-3)。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根据2.1的评述可知,对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利用由后向前渐缩的倒喇叭形结构提高喷射流体出口处的集束效果,而其余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对比文件2喷射的虽然是液体,但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是,清洗车辆所需的液体必然需要加压,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并不存在技术上的难度,能实现相同的技术效果。此外,对比文件2的孔道结构仅是示意图,并不影响喷嘴的集束效果;车辆清洗过程中存在较难清洗的污垢,清洗这样的污垢必然需要高压集中的喷射,因此对比文件2并非不需要喷出高压集束水流。对于公知常识证据,其中对液体流速的影响因素必然对相同结构喷射的气体有影响。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以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0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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