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广告点击率的预估方法和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405
决定日:2019-11-26
委内编号:1F26741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016785.7
申请日:2013-01-17
复审请求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明媚
合议组组长:杨洁
参审员:吴广平
国际分类号:G06Q10/04;G06Q30/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整体上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使该权利要求的整体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016785.7,名称为“一种广告点击率的预估方法和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1月17日,公开日为2014年07月2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2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指出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CN1860496A,公开日为2006年11月08日)相比,区别特征为:根据展现次数及被点击次数计算广告点击率的置信区间,每次预估时,按照正态分布从置信区间内采样一个值作为广告点击率的预估值,采用广告点击率的预估值计算广告的质量度。基于该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利用置信度来预估广告点击率及如何计算广告质量度。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2(US2007/0094072A1,公开日为2007年04月26日)公开了一种在广告网络中确定关键因素的装置和方法,并具体公开如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120]段):分析预测广告点击率为0.0476439,假设其服从正态分布,置信度为95%的置信区间可以表示为。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均是计算点击率的置信区间。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进一步解决其问题的启示。在此基础上,由于点击率是通过展现次数及被点击次数计算得到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通过展现次数及被点击次数计算广告点击率的置信区间;置信区间表示的是样本参数的估计区间,按照正态分布从置信区间进行样本采样是数学统计学理论中的常见做法,本申请中的“每次预估时,按照正态分布从置信区间内采样一个值作为广告点击率的预估值”仅仅是利用该数学模型来预估点击率,并未取得有益的技术效果,例如,提高广告的收益或广告的点击率,因此,“每次预估时,按照正态分布从置信区间内采样一个值作为广告点击率的预估值”并未对现有技术做出技术性贡献。换言之,上述区别没有使得权利要求1的方案解决技术上的问题,故而未对现有技术做出技术贡献。对比文件3(CN101385018A,公开日为2009年03月11日)公开了一种使用估计的广告质量来进行广告过滤、排名和提升,并具体公开如下特征(参见权利要求1、2、10、11):获得与多个广告中的广告质量相关联的第一参数(QP1),该第一质量参数不包括点进率(CTR),至少一个其他参数包括点进率,其中至少一个其他参数还包括与广告相关联的每次点击成本,将第一质量参数与CTR以及CPC相乘:QP1*CPC*CTR,使用QP1*CPC*CTR来对多个广告中的所述广告进行排名。而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均是利用点击率计算广告质量度,因此,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进一步解决其问题的启示。因此,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利用广告点击率的预估值来计算广告的质量度。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以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其限定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6-10是与权利要求1-5相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基于与权利要求1-5同样的评述理由,权利要求6-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01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图1-2、说明书附图;2018年6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1段、权利要求第1-10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广告点击率的预估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统计广告的展现次数及被点击次数;根据所述展现次数及被点击次数计算所述广告点击率的置信区间;
每次预估时,按照正态分布从所述置信区间内采样一个值作为广告点击率的预估值,采用所述广告点击率的预估值计算广告的质量度。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包括:
根据所述质量度确定所述广告的排序序列。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计算广告质量度的方式为:
将所述广告点击率的预估值、相关性和目标页质量度加权求和,得到广告质量度。
4. 根据权利要求1、2或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置信区间为95%置信度的置信区间;
计算广告点击率95%置信度的置信区间的方式为采用下式计算:
其中,n为展现次数;
为被点击次数除以展现次数;
α=0.05;
z1-α/2=1.96。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按照正态分布从置信区间内采样一个值作为广告点击率的预估值的方式为:
按照均值为标准差为的正态分布从置信区间内采样一个值作为广告点击率的预估值。
6. 一种广告点击率的预估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统计模块,用于统计广告的展现次数及被点击次数;
计算模块,用于根据所述展现次数及被点击次数计算所述广告点击率的置信区间;
预估模块,用于每次预估时,按照正态分布从所述置信区间内采样一个值作为广告点击率的预估值;
排序模块,用于采用所述广告点击率的预估值计算广告的质量度。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排序模块进一步用于,根据所述质量度确定所述广告的排序序列。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排序模块将所述广告点击率的预估值、相关性和目标页质量度加权求和,得到广告质量度。
9. 根据权利要求6、7或8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置信区间为95%置信度的置信区间;
所述计算模块采用下式计算广告点击率95%置信度的置信区间:
其中,n为展现次数;
为被点击次数除以展现次数;
α=0.05;z1-α/2=1.96。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预估模块按照均值为标准差为的正态分布从置信区间内采样一个值作为广告点击率的预估值。”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 3均未公开“每次预估时,按照正态分布从置信区间采样一个值作为广告点击率的预估值”,现有技术中的置信区间只是用来评价参数估计值的“可信程度”,并不用来产生估计值,因此,每次预估时,从“置信区间”采用一个值作为点击率的预估值,并不是统计学的常见做法。在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中,计算广告点击率的置信区间,并在每次预估时,都按照正态分布从所述置信区间内采样一个值作为广告点击率的预估值,并采用所述广告点击率的预估值计算广告的质量度。虽然每次得到的点击率的预估值都不是准确的、最优的,但是多次预估得到的预估值是在上述置信区间内按照正态分布变化的,使得总体的预估值的不准确性可以大大降低,由此计算得到的广告的质量度也会更加准确地反映广告的真实质量,从而降低预估偏差带来的不利影响。说明书中还记载了“历史数据越充分,pCTR的95%置信区间越小;历史数据越稀疏,pCTR的95%置信区间越大,从而解决了数据稀疏情况下点估计误差大的问题”、“能够给新广告更多的展现机会”等效果。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0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分析预测广告点击率为0.0476439,假设其服从正态分布,置信度为95%的置信区间可以表示为 ±1.96*StDev 。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均是计算点击率的置信区间。因此,在此基础上,由于点击率是通过展现次数及被点击次数计算得到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通过展现次数及被点击次数计算广告点击率的置信区间;置信区间表示的是样本参数的估计区间,展现的是这个参数的真实值有一点概率落在测量结果周围的程度,而正态分布反映的是样本的概率分布,按照概率从样本区间中进行采样是数学统计学理论中的常见做法,因此,按照正态分布从置信区间进行样本采样是常见做法。本申请中的“每次预估时,按照正态分布从置信区间内采样一个值作为广告点击率的预估值”仅仅是利用数学统计学原理人为制定的预估点击率的设定,并未取得技术效果,因此,上述特征并未对现有技术做出技术性贡献。由于权利要求中未记载“历史数据越充分,pCTR的95%置信区间越小;历史数据越稀疏,pCTR的95%置信区间越大,从而解决了数据稀疏情况下点估计误差大的问题”等特征,对于上述特征不予评述。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认为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为:(1)根据展现次数及被点击次数计算广告点击率的置信区间,每次预估时,按照正态分布从置信区间内采样一个值作为广告点击率的预估值,(2)采用广告点击率的预估值计算广告的质量度。基于该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利用置信度来预估广告点击率及如何计算广告质量度。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在广告网络中确定关键因素的方法,并具体公开如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120]段):分析预测广告点击率为0.0476439,假设其服从正态分布,置信度为95%的置信区间可以表示为。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与区别特征(1)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均是计算点击率的置信区间。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进一步解决其问题的启示。在此基础上,由于点击率是通过展现次数及被点击次数计算得到的,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可以通过展现次数及被点击次数计算广告点击率的置信区间;置信区间表示的是样本参数的估计区间,即参数的真实值有较大概率在该区间内,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在该区间内获得的采样值更接近真实值,因而将采样值作为预估值会获得更准确的预估结果;而正态分布是统计学中的常用分布,按照正态分布进行采样是进行统计分析时的惯用手段。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使用估计的广告质量来进行广告过滤、排名和提升的方法,并具体公开如下特征(参见权利要求1、2、10、11):获得与多个广告中的广告质量相关联的第一参数(QP1),该第一质量参数不包括点进率(CTR),至少一个其他参数包括点进率,其中至少一个其他参数还包括与广告相关联的每次点击成本,将第一质量参数与CTR以及CPC相乘:QP1*CPC*CTR,使用QP1*CPC*CTR来对多个广告中的所述广告进行排名。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与区别特征(2)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均是利用点进率计算广告质量度,因此,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进一步解决其问题的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利用广告点击率的预估值来计算广告的质量度。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2、3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5的附加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10请求保护一种广告点击率的预估装置,其是与权利要求1-5的方法一一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基于与权利要求1-5同样的评述理由,权利要求6-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修改了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3均未公开“每次预估时,按照正态分布从置信区间采样一个值作为广告点击率的预估值”,现有技术中的置信区间只是用来评价参数估计值的“可信程度”,并不用来产生估计值,因此,每次预估时,从“置信区间”采用一个值作为点击率的预估值,并不是统计学的常见做法。计算广告点击率的置信区间,并在每次预估时,都按照正态分布从所述置信区间内采样一个值作为广告点击率的预估值,并采用所述广告点击率的预估值计算广告的质量度。虽然每次得到的点击率的预估值都不是准确的、最优的,但是多次预估得到的预估值是在上述置信区间内按照正态分布变化的,使得总体的预估值的不准确性可以大大降低,由此计算得到的广告的质量度也会更加准确地反映广告的真实质量,从而降低预估偏差带来的不利影响。对比文件2没有针对区别特征解决点击率估计不准备的问题,与对比文件1不存在结合的启示。
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广告点击率的预估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统计广告的展现次数及被点击次数;根据所述展现次数及被点击次数计算所述广告点击率的置信区间;
每次预估时,按照正态分布从所述置信区间内采样一个值作为广告点击率的预估值,采用所述广告点击率的预估值计算广告的质量度,并根据所述质量度确定所述广告的排序序列。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计算广告质量度的方式为:
将所述广告点击率的预估值、相关性和目标页质量度加权求和,得到广告质量度。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置信区间为95%置信度的置信区间;
计算广告点击率95%置信度的置信区间的方式为采用下式计算:
其中,n为展现次数;
为被点击次数除以展现次数;
α=0.05;
z1-α/2=1.96。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按照正态分布从置信区间内采样一个值作为广告点击率的预估值的方式为:
按照均值为标准差为的正态分布从置信区间内采样一个值作为广告点击率的预估值。
5. 一种广告点击率的预估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统计模块,用于统计广告的展现次数及被点击次数;
计算模块,用于根据所述展现次数及被点击次数计算所述广告点击率的置信区间;
预估模块,用于每次预估时,按照正态分布从所述置信区间内采样一个值作为广告点击率的预估值;
排序模块,用于采用所述广告点击率的预估值计算广告的质量度,并根据所述质量度确定所述广告的排序序列。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排序模块将所述广告点击率的预估值、相关性和目标页质量度加权求和,得到广告质量度。
7. 根据权利要求5或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置信区间为95%置信度的置信区间;
所述计算模块采用下式计算广告点击率95%置信度的置信区间:
其中,n为展现次数;
为被点击次数除以展现次数;
α=0.05;z1-α/2=1.96。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预估模块按照均值为标准差为的正态分布从置信区间内采样一个值作为广告点击率的预估值。”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修改文本。经审查,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说明书第1-78段,申请日2013年01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2。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现有技术整体上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使该权利要求的整体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中所使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 1860496A,公开日为2006年11月08日;
对比文件2:US 2007/0094072A1,公开日为2007年04月26日;
对比文件3:CN 101385018A,公开日为2009年03月11日。
其中,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1)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广告点击率的预估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使用收集的用户行为数据改进内容定向的广告,并具体公开如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2段):观众选择广告的过程通常称为“点进”,点进次数(相当于广告的被点击次数)与广告的出现次数(相当于广告的展现次数)的比例通常称为所述广告的“点进率”或“CTR”,点击统计的“置信度”对不同的广告和URL可以有很大变化,为了反映这种置信度参数,本发明可以向接近平均内容广告CTR的方向“平滑”所述CTR值,如平滑的CTR=CTR*置信度 基础CTR*(1-置信度),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毫无疑义地确定为了计算CTR,必然是通过统计广告的展现次数及被点击次数得到的,因此,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了“统计广告的展现次数及被点击次数”。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为:根据展现次数及被点击次数计算广告点击率的置信区间,每次预估时,按照正态分布从置信区间内采样一个值作为广告点击率的预估值,采用广告点击率的预估值计算广告的质量度,并根据所述质量度确定所述广告的排序序列。基于该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利用置信度来预估广告点击率及计算广告质量度。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在广告网络中确定关键因素的装置和方法,并具体公开如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120]段):分析预测广告点击率为0.0476439,假设其服从正态分布,置信度为95%的置信区间可以表示为。其公开了计算点击率的置信区间。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使用估计的广告质量来进行广告过滤、排名和提升,并具体公开如下特征(参见权利要求1、2、10、11):获得与多个广告中的广告质量相关联的第一参数(QP1),该第一质量参数不包括点进率(CTR),至少一个其他参数包括点进率,其中至少一个其他参数还包括与广告相关联的每次点击成本,将第一质量参数与CTR以及CPC相乘:QP1*CPC*CTR,使用QP1*CPC*CTR来对多个广告中的所述广告进行排名。其公开了利用点进率计算广告质量度。
以上对比文件1-3均没有公开通过在置信区间内采样作为广告点击率预估值,进而计算广告质量度进行排序的方法。置信区间表示真实值有一定概率落在该区间内,每次从该区间内采样一个不同的值作为预估值的方法,避免了现有技术中使用固定的评估值,可以使多次计算的误差相互抵消,从而获得较好的质量度评估效果,将置信区间内的采样值作为预估值的方法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进一步地,该区别特征使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获得了以下有益的技术效果:通过多次计算的误差相互抵消使得预估点击率更准确。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权利要求2-4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2-4分别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时,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5-8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5-8分别是与权利要求1-4一一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基于与权利要求1-4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5-8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驳回理由和前置意见的评述
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3均没有公开通过在置信区间内采样作为广告点击率预估值,进而计算广告质量度进行排序的方法。置信区间表示真实值有一定概率落在该区间内,每次从该区间内采样一个不同的值作为预估值的方法,避免了现有技术中使用固定的评估值,可以使多次计算的误差相互抵消,从而获得较好的质量度评估效果,将置信区间内的采样值作为预估值的方法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申请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进一步地,本申请能够获得以下有益的技术效果:通过多次计算的误差相互抵消使得预估点击率更准确。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2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2019年08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说明书第1-78段,申请日2013年01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2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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