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图像工程化智能解译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390
决定日:2019-11-26
委内编号:1F30814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406334.3
申请日:2015-07-10
复审请求人:二十一世纪空间技术应用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俞晨
合议组组长:石清
参审员:姜楠
国际分类号:G06K9/00,G06K9/62,G06T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33条,专利法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若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最接近现有技术给出的技术启示容易想到的或者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那么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超范围的要点)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406334.3,名称为“图像工程化智能解译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二十一世纪空间技术应用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7月10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1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0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引用了对比文件1:
对比文件1:CN 103971121A,公开日为2014年08月06日;
其理由是: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1)所述预设的数据输入标准包括坐标、投影、专题;(2)权利要求1中对所述图像解译成果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并根据预设的成果输出标准输出成果数据,而对比文件1中仅是输出成果数据;(3)通过人工对得到的图像解译成果数据进行检查、修正、编辑。上述区别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2-3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分别在于:权利要求2中对图斑属性进行人工目视解译,得到解译成果数据,权利要求3中根据预设的数据输入标准获取多源图像数据,这些区别技术特征也均为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72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4;2018年9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图像工程化智能解译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根据预设的数据输入标准获取多源图像数据;所述预设的数据输入标准包括数据输入格式、类型、坐标、投影、专题;
根据预设的图像信息提取标准对获取的多源图像数据进行图像信息提取;所述预设的图像信息提取标准包括图像信息提取的类型以及辅助参考信息;
基于提取的图像信息通过自动分配的任务处理节点自动筛选符合预设条件的专家解译知识,并确定最合适的专家解译知识,包括:当具有多个符合预设条件的专家解译知识时,通过人工选择最合适的专家解译知识;
对确定的最合适的专家解译知识进行解译,得到符合预设规则集的图像解译成果数据;
通过人工对得到的图像解译成果数据进行检查、修正、编辑;
对所述图像解译成果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并根据预设的成果输出标准输出成果数据。
2. 一种图像工程化智能解译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根据预设的数据输入标准获取多源图像数据;
根据预设的图像信息提取标准对获取的多源图像数据进行图像信息提取及数据自动分割,建立图斑对象;
对图斑属性进行人工目视解译,得到解译成果数据;
对得到的解译成果数据进行后期处理。
3. 一种图像工程化智能解译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根据预设的数据输入标准获取多源图像数据;
对所述多源图像数据的图斑进行人工勾绘;
对图斑属性进行人工目视解析,得到解译成果数据;
对得到的解译成果数据进行后期处理。”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2、权利要求3的技术特征增加到独立权利要求中,并增加了技术特征“包括完全自动提取方式、自动提取为主人工修改为辅方式、在完全自动分割图斑基础上进行人工目视解译方式及完全人工勾绘图斑、人工目视解译方式;所述完全自动提取方式具体包括:统一物类提取标准,建立物类提取标准数据库,所述完全人工勾绘图斑、人工目视解译方式具体包括:根据预设的数据输入标准获取多源图像数据;对所述多源图像数据的图斑进行人工勾绘;对图斑属性进行人工目视解析,得到解译成果数据;对得到的解译成果数据进行后期处理,包括成果数据的统计、分析、成果输出”。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可根据实际需要,采用完全自动提取方式,自动提取为主人工修改为辅方式,完全自动分割图斑基础上进行人工目视解译方式,以及完全人工勾绘图斑、人工目视解译方式,能够适用于不同的实际应用场景,满足用户的个性化需求,并提高提高解译效率,降低解译成本。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上述技术方案,也没有取得相应的技术效果。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图像工程化智能解译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完全自动提取方式、自动提取为主人工修改为辅方式、在完全自动分割图斑基础上进行人工目视解译方式及完全人工勾绘图斑、人工目视解译方式;
所述完全自动提取方式具体包括:
统一物类提取标准,建立物类提取标准数据库,根据预设的数据输入标准获取多源图像数据;所述预设的数据输入标准包括数据输入格式、类型、坐标、投影、专题;
根据预设的图像信息提取标准对获取的多源图像数据进行图像信息提取;所述预设的图像信息提取标准包括图像信息提取的类型以及辅助参考信息;
基于提取的图像信息通过自动分配的任务处理节点自动筛选符合预设条件的专家解译知识,并确定最合适的专家解译知识,包括:当具有多个符合预设条件的专家解译知识时,通过人工选择最合适的专家解译知识;
对确定的最合适的专家解译知识进行解译,得到符合预设规则集的图像解译成果数据;
通过人工对得到的图像解译成果数据进行检查、修正、编辑;
对所述图像解译成果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并根据预设的成果输出标准输出成果数据;
所述自动提取为主人工修改为辅方式具体包括:
根据预设的数据输入标准获取多源图像数据;
根据预设的图像信息提取标准对获取的多源图像数据进行图像信息提取及数据自动分割,建立图斑对象;
对图斑属性进行人工目视解译,得到解译成果数据;
对得到的解译成果数据进行后期处理;
所述在完全自动分割图斑基础上进行人工目视解译方式具体包括:
根据预设的数据输入标准获取多源图像数据;
对所述多源图像数据的图斑进行人工勾绘;
对图斑属性进行人工目视解析,得到解译成果数据;
对得到的解译成果数据进行后期处理;
所述完全人工勾绘图斑、人工目视解译方式具体包括:
根据预设的数据输入标准获取多源图像数据;
对所述多源图像数据的图斑进行人工勾绘;
对图斑属性进行人工目视解析,得到解译成果数据;
对得到的解译成果数据进行后期处理,包括成果数据的统计、分析、成果输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0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 月03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的修改超出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权利要求1中“完全自动提取方式”,“自动提取为主人工修改为辅方式”,“在完全自动分割图斑基础上进行人工目视解译方式”中的部分步骤与说明书的记载不一致,也无法从说明书中毫无疑义得出,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为了节约审查程序,合议组假设申请人对权利要求1根据说明书进行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1仍然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 月11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申请文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图像工程化智能解译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完全自动提取方式,自动提取为主人工修改为辅方式,在完全自动分割图斑基础上进行人工目视解译方式,完全人工勾绘图斑、人工目视解译方式;
所述完全自动提取方式具体包括:
步骤S101,根据预设的数据输入标准获取多源图像数据;所述预设的数据输入标准包括数据输入格式、类型、坐标、投影、专题;
步骤S102,根据预设的图像信息提取标准对获取的多源图像数据进行图像信息提取;所述预设的图像信息提取标准包括图像信息提取的类型以及辅助参考信息;
步骤S103,基于提取的图像信息通过自动分配的任务处理节点自动筛选符合预设条件的专家解译知识,并确定最合适的专家解译知识,包括:当具有多个符合预设条件的专家解译知识时,通过人工选择最合适的专家解译知识;
步骤S104,对确定的最合适的专家解译知识进行解译,得到符合预设规则集的图像解译成果数据;
步骤S105,对所述图像解译成果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并根据预设的成果输出标准输出成果数据;所述统计分析方法包括聚类统计、过滤分析、去除分析和分类重编码;
所述自动提取为主人工修改为辅方式具体包括:
步骤201,根据预设的数据输入标准获取多源图像数据;
步骤202,根据预设的图像信息提取标准对获取的多源图像数据进行图像信息提取;
步骤203,基于提取的图像信息通过自动分配的任务处理节点自动筛选符合预设条件的专家解译知识,并确定最合适的专家解译知识;
步骤204,对确定的最合适的专家解译知识进行解译,得到符合预设规 则集的图像解译成果数据;
步骤205,通过人工对得到的图像解译成果数据进行检查、修正、编辑;
步骤206,对图像解译成果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并根据预设的成果输出标准输出成果数据;
所述在完全自动分割图斑基础上进行人工目视解译方式具体包括:
步骤S301,根据预设的数据输入标准获取多源图像数据;
步骤S302,根据预设的图像信息提取标准对获取的多源图像数据进行图像信息提取及数据自动分割,建立图斑对象;
步骤S303,对图斑属性进行人工目视解析,得到解译成果数据;
步骤S304,对得到的解译成果数据进行后期处理,包括成果数据的统计、分析、成果输出;
所述完全人工勾绘图斑、人工目视解译方式具体包括:
步骤401,根据预设的数据输入标准获取多源图像数据;
步骤402,对所述多源图像数据的图斑进行人工勾绘;
步骤403,对图斑属性进行人工目视解析,得到解译成果数据;
步骤404,对得到的解译成果数据进行后期处理,包括成果数据的统计、分析、成果输出。”
复审请求人认为:基于全自动提取方式,自动提取为主人工修改为辅方式,在完全自动分割图斑基础上进行人工目视解译方式,完全人工勾绘图斑、人工目视解译方式构成完整的交互式的面向对象的自动/半自动图像信息解译方法,以适应于不同的应用场景,提高解译效率,降低解译成本。
针对完全自动提取方式,在完全自动分割图斑基础上进行人工目视解译方式,完全人工勾绘图斑、人工目视解译方式:本申请对成果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提高了成果数据输出的标准化水平, 减少了后期成果反复修改时间。针对自动提取为主人工修改为辅方式:人工对得到的图像解译成果数据进行检查、修正、编辑的步骤,提高了解译成果的准确率,输出标准输出成果数据。
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同时能够根据图像数据源、数据质量、获取时间、地点及处理任务的难易程度进行合理选择,适用性强的图像工程化智能解译方法,具有显著的进步。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经审查,其修改文本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10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申请日2015年07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72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4。
2、关于修改超范围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修改后所得到的技术方案从整体上看能够从原权利要求书和原说明书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出,那么该权利要求的修改没有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原说明书记载的范围。
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根据权利要求1的修改,完全自动提取方式包括:“通过人工对得到的图像解译成果数据进行检查、修正、编辑;”。但是根据说明书第【0050】-【0052】的记载,上述步骤属于“自动提取为主人工修改为辅方式”的具体步骤。
“自动提取为主人工修改为辅方式”包括:“根据预设的图像信息提取标准对获取的多源图像数据进行图像信息提取及数据自动分割,建立图斑对象;对图斑属性进行人工目视解译,得到解译成果数据;对得到的解译成果数据进行后期处理”但是根据说明书【0056】-【0058】的记载,该步骤应当属于“在完全自动分割图斑基础上进行人工目视解译方式”。并且,根据上述说明书部分的记载,“自动提取为主人工修改为辅方式”应当包括步骤“对确定的最合适的专家解译知识进行解译,得到符合预设规则集的图像解译成果数据;通过人工对得到的图像解译成果数据进行检查、修正、编辑;对所述图像解译成果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并根据预设的成果输出标准输出成果数据”。
“在完全自动分割图斑基础上进行人工目视解译方式”包括步骤:“对所述多源图像数据的图斑进行人工勾绘;”按照说明书第【0062】-【0064】的记载,上述这些步骤属于“完全人工勾绘图斑、人工目视解译方式”。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1日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时,将上述各步骤按照说明书记载的方式进行撰写,克服了复审通知书中所指出的缺陷,,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若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最接近现有技术给出的技术启示容易想到的或者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那么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
对比文件1:CN 103971121A,公开日为2014年08月06日;
3.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图像工程化智能解译方法,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多源影像知识库解译方法(说明书第【0098】-【0108】,【0114】段):利用所建立的解译知识库对多源影像进行解译(相当于一种图像工程化智能解译方法);输入需要解译的多源影像数据,多源影像数据按照数据类型划分可分为:光学遥感数据、SAR遥感数据、激光雷达数据等,多源影像数据按照数据格式划分可分为:TIF、IMG等格式等(相当于根据预设的数据输入标准获取多源图像数据,所述预设的数据输入标准包括数据输入格式、类型);在影像中的不同物体有不同的特征,根据解译要素的特征,寻找解译目标与其他目标的不同特征,对特定的要素进行量化,采用目标特征进行表述(说明书第【0064】-【0065】段)(隐含公开了对数据进行分割建立图斑对象,相当于根据预设的图像信息提取标准对获得的多源图像数据进行图像信息提取及数据自动分割,建立图斑对象)。建立遥感信息提取功能,确定遥感信息提取的类型以及辅助参考信息(信息提取设置)(相当于根据预设的图像信息提取标准对获取的多源图像数据进行图像信息提取,所述预设的图像信息提取标准包括图像信息提取的类型以及辅助参考信息)。根据在所述解译知识库中自动筛选符合条件的专家解译知识,当筛选出多个符合条件的专家解译知识时,通过人工选择最合适知识(相当于基于提取的图像信息通过自动分配的任务处理节点自动筛选符合预设条件的专家解译知识,并确定最合适的专家解译知识,当具有多个符合预设条件的专家解译知识时,通过人工选择最合适的专家解译知识);将符合条件的专家解译知识提交服务器进行解译(解译任务处理),得到按照指定规则集的遥感解译成果数据(相当于对确定的最合适的专家解译知识进行解译,得到符合预设规则集的图像解译成果数据);得到按照制定规则集的遥感解译成果数据(相当于根据预设的成果输出标准输出成果数据)。由原来的电脑人机交互方式变为自动化和半自动化方式。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1)所述预设的数据输入标准还包括坐标、投影、专题;对所述图像解译成果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统计分析方法包括聚类统计、过滤分析、去除分析和分类重编码;(2)自动提取为主人工修改为辅方式中通过人工对得到的图像解译成果数据进行检查、修正、编辑;完全自动分割图斑基础上进行人工目视解译方式中对图斑属性进行人工目视解析;完全人工勾绘图斑、人工目视解译方式中对所述多源图像数据的图斑进行人工勾绘;对图斑属性进行人工目视解译。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解译工作标准化;(2)智能解译工作结果不准确。
坐标、投影和专题是多源影像的常规属性,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标准化的数据格式,例如可分为:TIF、IMG等格式。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这些常规属性也进行标准化。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参见说明书第【0115】段):本发明解译输出的成果实现了统一化、规范化及工程化。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得到的符合规则的成果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确保输出的结果符合预设的规范。至于聚类统计、过滤分析、去除分析和分类重编码都是本领域常用的统计方法,故区别技术特征(1)为本领域公知常识。
至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可由原来的电脑人机交互方式变为半自动化方式(参见说明书第【0114】段)。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面临仅靠计算机不能达到非常理想的技术效果时,容易想到结合人工参与图像解译的各个步骤中。而对成果数据进一步的修正,即对成果数据进行人工的检查、修正和编辑,以及对图斑进行人工勾绘;对图斑属性进行人工目视解译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人工目视判读的常规手段。权利要求1中的“自动提取为主人工修改为辅方式”,“完全自动分割图斑基础上进行人工目视解译方式”,“完全人工勾绘图斑、人工目视解译方式”仅将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人工操作手段与自动解译步骤简单组合叠加。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3.2、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参见说明书第【0115】段):本发明解译输出的成果实现了统一化、规范化及工程化,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得到的符合规则的成果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确保输出的结果符合预设的规范。至于聚类统计、过滤分析、去除分析和分类重编码都是本领域常用的统计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常用的统计方法分析数据以实现规范化。
人工对得到的图像解译成果数据进行检查、修正、编辑能够提高结果准确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可以采用半自动的解译方法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人工对数据进行检查、修正、编辑。
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可以采用半自动的解译方法。而且如本申请背景技术所述,人工解译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临着自动解译无法得到理想的效果时,容易想到结合人工目视解译的手段,并且权利要求1中所采用的人工目视判读的操作过程都是常规的操作过程,将其结合到自动解译中仅仅是操作过程的简单组合,由此获得可适用于不同实际应用场景,满足个性化需求、提高解译效率、降低成本等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
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采用半自动的解译方法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根据图像数据源、数据质量、获取时间、地点及处理任务的难易程度对人工参与程度进行合理选择以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
基于上述理由,复审请求人主张的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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