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电子零件、电子零件的制造方法及移动终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369
决定日:2019-11-26
委内编号:1F25788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560906.8
申请日:2016-07-14
复审请求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郑凯
合议组组长:朱颖
参审员:王丽娜
国际分类号:C25D5/56,C25D5/14,H04M1/02,H04M1/23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应当确定与权利要求所述技术方案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继而,将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确定二者之间的区别特征,并客观分析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由引入这些区别特征而得到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如果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案涉及申请号为201610560906.8,名称为“一种电子零件、电子零件的制造方法及移动终端”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07月14日,公开日为2016年10月2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10日以权利要求1-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6年07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8年01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下称驳回文本)。
驳回文本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子零件,其特征在于,包括:塑胶本体;
所述塑胶本体采用预制的模具加工塑胶原料而制成,且所述模具的型腔表面呈表面喷砂状,所述塑胶本体的表面包括镀镍层,所述镀镍层至少包括半光亮镍层和光亮镍层;在所述光亮镍层表面设有采用双脉冲方式电镀的镀银层;所述镀银层表面设有面漆层,所述面漆包括:包含色精的透明紫外光固化漆或包含色浆的透明紫外光固化漆。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零件,其特征在于,所述镀银层与所述面漆层之间还包括金属处理剂层,所述金属处理剂层的厚度为1微米~2微米。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电子零件,其特征在于,所述镀银层和所述金属处理剂层之间还包括保护层,所述保护层包括氧化膜层、有机膜层、钝化膜层中的一种或多种的组合。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零件,其特征在于,所述镀银层的厚度为0.1微米~1微米。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零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塑胶本体与所述镀镍层之间还包括镀铜层,所述镀铜层的厚度为1微米~2微米。
6. 一种电子零件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采用预制的模具加工塑胶原料,得到零件的塑胶本体,所述模具利用具有喷砂纹理的原模制成,以使利用所述模具的型腔表面呈表面喷砂状;
采用包含镍盐的第一电解液,对所述塑胶本体的表面进行电镀处理,形成镀镍层,其中,所述镀镍层至少包括半光亮镍层和光亮镍层;
采用包含银盐的第二电解液,对镀镍处理后的所述塑胶本体的表面采用双脉冲方式进行电镀处理,形成镀银层;
在所述镀银层的表面喷涂面漆,形成面漆层,所述面漆包括:包含色精的透明紫外光固化漆或包含色浆的透明紫外光固化漆。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采用包含镍盐的第一电解液,对所述塑胶本体的表面进行电镀处理之前,还包括:
将所述塑胶本体放于包含焦磷酸铜的第三电解液中,在所述塑胶本体的表面形成镀铜层。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镀银层的表面喷涂面漆之前,还包,括:
在所述镀银层的表面喷涂金属处理剂,形成金属处理剂层。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镀银层的表面喷涂金属处理剂之前,还包括:
在所述镀银层的表面至少形成氧化膜、有机膜、钝化膜中的一种。
10.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采用包含镍盐的第一电解液,对所述塑胶本体的表面进行电镀处理的工艺条件包括:
电解沉积时间为250秒~600秒,第一电解液的温度为50℃~60℃,电解槽的电压为3V~7V。
11.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采用包含银盐的第二电解液,对镀镍处理后的所述塑胶本体的表面进行电镀处理的工艺条件包括:
所述第二电解液包括氰化钾和氯化银,电镀时间为5秒~35秒,电流密度为0.02A/dm2~0.8A/dm2。
12. 一种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终端集成如权利要求1~5任一所述的电子零件。”
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CN104626448A,公开日:2015年05月20日)的区别特征在于:①权利要求1明确了电子零件,而对比文件1为壳体;②权利要求1明确了塑料本体采用型腔表面呈喷砂状的模具加工塑料原料制成该塑料本体;③权利要求1限定了双脉冲镀银层表面设有包含色精的透明紫外光固化漆或包含色浆的透明紫外光固化漆的面漆层。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制备色泽绚丽且美观的电子零件。对于区别特征①,对比文件1公开了用于制备电子零件外壳;对于区别特征②,根据电镀用塑料件的制备需要,而采用电铸成型结合喷砂的方法制得具有喷砂状装饰效果的模具后再进行注塑成型,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其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参见《电镀基本原理与实践》第1版,曾华樑等编著,机械工业出版社,第372-373页,1986年10月,下称公知常识证据1)。对于区别特征③,为了获得更细致、更高硬度、耐磨性更佳的镀银层,而采用双脉冲代替直流进行电镀,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电镀工实用技术手册》第1版,刘鹏飞编著,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第475-479页,2004年02月,下称公知常识证据2)。同时,对比文件2(CN105499104A,公开日:2016年04月20日)给出了可在外观面的电镀层进行喷涂底漆和色漆,使得色漆层与电镀层所形成的金属质感相配合,使电子设备同时具有金属质感和彩色光泽,提升电子设备的档次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电镀手册》第3版,张允诚等,国防工业出版社,第307-309页,2007年01月,下称公知常识证据3)。因此,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①权利要求6明确了电子零件,而对比文件1为壳体;②权利要求6明确了塑料本体采用型腔表面呈喷砂状的模具加工塑料原料制成该塑料本体;③权利要求6限定了双脉冲镀银层表面设有包含色精的透明紫外光固化漆或包含色浆的透明紫外光固化漆的面漆层。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制备色泽绚丽且美观的电子零件。对于上述区别特征①-③,参见对于权利要求1的评述。因此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7-11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7-11也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12要求保护如权利要求1-5任一项所述的电子零件集成的移动终端。对比文件1公开了可用于手机壳体等,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创造性。(4)对于申请人的如下意见陈述:本申请所述塑胶本体采用预制的模具加工塑胶原料而制成,且所述模具的型腔表面呈表面喷砂状,而对比文件1没有揭示塑胶本体采用预制的模具加工塑胶原料而制成,且所述模具的型腔表面呈表面喷砂状。因此,由于型腔表面呈表面喷砂状的模具的使用,使得对比文件1和权利要求1制作的作为电镀的基础塑胶主体(塑胶工件)并不相同。对比文件1实际是利用电镀不同合金层,利用合金层的颜色来呈现外壳的颜色(例如镀铬后呈光亮银白色,镀锡后呈青白色,镀金后呈金黄色)之后再直接在经电镀的塑胶工件上喷涂UV涂层。经过上述方法,壳体所呈现的颜色也大致正是镀层金属或合金的颜色。而本申请采用双脉冲进行镀银层联合含有色精或色浆的透明紫外固化漆,从而可以很方便的实现呈现金属色泽的调色,使得电子零件的外观不仅具有金属光泽,而且容易调色,具有丰富彩色效果,而且能达到接近于铝合金阳极氧化工艺达到的电子零件的表面效果。对比文件1没有动机将双脉冲镀银与色浆的透明紫外光固化漆联合起来。驳回决定指出:首先,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塑胶注塑成型方法可以是挤出、注射成型、压延、吹塑和热成型等;虽然挤压法和压延法加工出来的塑料件很适合于电镀,但大多数电镀用塑料件是注塑成型的,由于模具和注塑一般是由别的厂家或车间承担的,电镀用塑料件的注塑与一般塑料件区别不大,与一般加工不同的地方在于:由于塑料件电镀后表面缺陷会变得更显眼,电镀用塑料件对模具的表面光洁度要求很高,拉丝、旋光、高光、喷砂等装饰效果也要在模具上做出来。因此,不大的模具以采用电铸成型的办法加工最好(参见公知常识证据1)。在此基础上,根据电镀用塑料件的制备需要,而采用电铸成型结合喷砂的方法制得具有喷砂状装饰效果的模具后再进行注塑成型,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其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其次,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了金属层或合金层可呈现不同的颜色,但是对比文件1同时也公开了该金属层可为镀银层,且可结合不同的电镀表层及无机涂层或有机涂层,呈现各种色泽绚丽饱满、有层次感强、美观大方、耐热耐磨、抗腐蚀、高硬度的产品,其中有机涂层优选但不限定为UV涂层,因而经过镀银处理的对比文件1中的壳体外观必然也具有相应的银金属光泽。对于镀银层,本领域公知的是:相同的一种镀液中,脉冲镀银层比直流镀银层获得更细致、更高硬度、耐磨性更佳的结晶,而脉冲换向电镀(又称双向脉冲电镀)综合了脉冲电镀与换向电镀的优点,即用合适的参数便可以得到更细致的结晶、内应力与孔隙率更小、厚度更均匀、抗蚀性更高的镀层。对比文件2给出了可在外观面的电镀层进行喷涂底漆和色漆,使得色漆层与电镀层所形成的金属质感相配合,使电子设备同时具有金属质感和彩色光泽,提升电子设备的档次的技术启示。按照该启示的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该技术问题时,容易想到在同是电镀层的镀银层表面喷涂底漆和包含色精的紫外光固化漆UV漆的色漆层,使得色漆层与电镀层所形成的金属质感相配合。且根据着色需要,而选择使用色浆代替色精添加到着色漆中,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其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因此,申请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
申请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0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3页,9项)。与驳回文本的权利要求书相比,修改之处在于:将原权利要求2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和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权利要求1中,将原权利要求8和9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权利要求6中,相应地调整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子零件,其特征在于,包括:塑胶本体;
所述塑胶本体采用预制的模具加工塑胶原料而制成,且所述模具的型腔表面呈表面喷砂状,所述塑胶本体的表面包括镀镍层,所述镀镍层至少包括半光亮镍层和光亮镍层;在所述光亮镍层表面设有采用双脉冲方式电镀的镀银层;所述镀银层表面设有面漆层,所述面漆包括:包含色精的透明紫外光固化漆或包含色浆的透明紫外光固化漆;
所述镀银层与所述面漆层之间还包括金属处理剂层;
所述镀银层和所述金属处理剂层之间还包括保护层,所述保护层包括氧化膜层、有机膜层、钝化膜层中的一种或多种的组合。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零件,其特征在于,所述金属处理剂层的厚度为1微米~2微米。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零件,其特征在于,所述镀银层的厚度为0.1微米~1微米。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零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塑胶本体与所述镀镍层之间还包括镀铜层,所述镀铜层的厚度为1微米~2微米。
5. 一种电子零件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采用预制的模具加工塑胶原料,得到零件的塑胶本体,所述模具利用具有喷砂纹理的原模制成,以使利用所述模具的型腔表面呈表面喷砂状;
采用包含镍盐的第一电解液,对所述塑胶本体的表面进行电镀处理,形成镀镍层,其中,所述镀镍层至少包括半光亮镍层和光亮镍层;
采用包含银盐的第二电解液,对镀镍处理后的所述塑胶本体的表面采用双脉冲方式进行电镀处理,形成镀银层;
在所述镀银层的表面喷涂面漆,形成面漆层,所述面漆包括:包含色精的透明紫外光固化漆或包含色浆的透明紫外光固化漆;
在所述镀银层的表面喷涂面漆之前,还包括:在所述镀银层的表面喷涂金属处理剂,形成金属处理剂层;
在所述镀银层的表面喷涂金属处理剂之前,还包括:
在所述镀银层的表面至少形成氧化膜、有机膜、钝化膜中的一种。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采用包含镍盐的第一电解液,对所述塑胶本体的表面进行电镀处理之前,还包括:
将所述塑胶本体放于包含焦磷酸铜的第三电解液中,在所述塑胶本体的表面形成镀铜层。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采用包含镍盐的第一电解液,对所述塑胶本体的表面进行电镀处理的工艺条件包括:
电解沉积时间为250秒~600秒,第一电解液的温度为50℃~60℃,电解槽的电压为3V~7V。
8.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采用包含银盐的第二电解液,对镀镍处理后的所述塑胶本体的表面进行电镀处理的工艺条件包括:
所述第二电解液包括氰化钾和氯化银,电镀时间为5秒~35秒,电流密度为0.02A/dm2~0.8A/dm2。
9. 一种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终端集成如权利要求1~4任一所述的电子零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镀层与基体之间的附着力以及如何制备各种想要颜色的电子零件。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提高镀层与基体之间的附着力的原理不同。对比文件1是使用粗化处理使塑胶工件表面粗糙化;本申请是通过喷砂工艺等在原模上形成喷砂纹理。二者发明构思不同,缺乏改进对比文件1的动机。(2)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使得外观呈现不同颜色的原理不同。对比文件1是利用电镀不同合金层,利用合金层的颜色来呈现外壳的颜色;本申请是采用双脉冲镀银层联合含有色精或色浆的透明紫外固化漆,实现呈现金属色泽的调色。即使本领域技术人员了解双脉冲镀银的方法,对比文件1中仍然是通过利用合金层的颜色来呈现外壳的颜色,仍然存在不宜调色的问题。对比文件2没有给出技术启示如何解决在塑胶工件电镀金属或合金层来呈现金属颜色,不宜调色的技术问题。(3)关于技术效果。本申请在塑胶本体上镀镍之后再采用双脉冲工艺进行镀银,提升了镀银层表面的白度,镀银层致密、光亮、孔隙率低、光洁度好、深镀能力强及抗腐蚀,便于在镀银层表面通过喷涂面漆的方式做出想要的颜色。而面漆包含色精的透明紫外光固化漆或包含色浆的透明紫外光固化漆,其中色精和色浆的基础色可以是红色、绿色、蓝色等,并可以由各种基础色调配得到的调配色。在镀银层的表面喷涂形成的上述面漆,使电子零件的外观不仅具有金属光泽,而且具有彩色效果,达到接近于铝合金阳极氧化工艺达到的电子零件的表面效果的,解决了目前塑胶零件表面的金属光泽度不佳,且颜色固化,不易进行调色的问题,极大地提升了传统塑胶零件在表面处理后呈现的外观效果,达到了丰富塑胶零件的外观色彩的效果,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1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仅是将原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添加到权利要求1中,且未提供新的有说服力的证据和理由,因此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合议组于2019年08月2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①权利要求1限定所述塑胶本体采用预制的模具加工塑胶原料而制成,且所述模具的型腔表面呈表面喷砂状;②权利要求1限定采用双脉冲方式电镀的镀银层,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直流镀银;权利要求1还限定镀银层与金属处理剂层之间还包括保护层,保护层包括氧化膜层、有机膜层、钝化膜层中的一种或多种的组合;面漆包括包含色精的透明紫外光固化漆或包含色浆的透明紫外光固化漆。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优化镀层性能,并使塑胶原料的电镀效果接近于铝合金的效果,并且具有彩色的效果。对于区别特征①,本领域公知,大多数电镀用塑料件是注塑成型的,由于塑料件电镀后表面缺陷会变得更显眼,因此电镀用塑料件对模具的表面光洁度要求很高,拉丝、旋光、高光、喷砂等装饰效果也要在模具上做出来(参见公知常识证据1)。对于区别特征②,本领域公知相同的一种镀液中,脉冲镀银层比直流镀银层获得更细致、更高硬度、耐磨性更佳的结晶。将银层厚度降低20%时,脉冲镀银层仍具有与直流镀银层相当的性能。脉冲镀银还可获得纯度高、平滑细致、孔隙率低、色泽柔和均匀的镀层。降低对污染物的吸附能力,提高镀银层的抗变色能力(参见公知常识证据2)。对于保护层,本领域公知,为了使镀银层有光亮的表面,提高镀层的抗变色能力和抗蚀性能,零件镀银后通常要进行镀后处理,主要是浸亮(光亮镀银不需要)、化学或电化学钝化、镀贵金属(及其合金)和稀有金属或涂覆有机覆盖层等(参见公知常识证据3)。对于彩色的效果,对比文件2给出了通过在电镀层上进行喷涂底漆和色漆,喷涂包含不同颜色色精的紫外光固化漆UV漆使得电子设备零部件的外观面能够具有彩色的效果,与电镀层所形成的金属质感相配合,使电子设备同时具有金属质感和彩色光泽,提升了电子设备的档次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公开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2-4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①权利要求5限定采用预制的模具加工塑胶原料,得到零件的塑胶本体,所述模具利用具有喷砂纹理的原模制成,以使利用所述模具的型腔表面呈表面喷砂状;②权利要求5限定采用双脉冲方式电镀的镀银层,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直流镀银;权利要求5还限定镀银层与金属处理剂层之间还包括保护层,保护层包括氧化膜层、有机膜层、钝化膜层中的一种或多种的组合;面漆包括包含色精的透明紫外光固化漆或包含色浆的透明紫外光固化漆。对于上述区别特征①和②,参见对于权利要求1的评述。因此,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6-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公开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6-8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一种移动终端。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可以将壳体作为手机外壳,则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创造性。(4)对于复审请求人提出复审请求时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①关于区别特征和技术问题的认定,参见对于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比文件1采用活化处理已经解决了镀层与基体的附着力的技术问题。并且,在模具上做出来喷砂等装饰效果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公知常识证据1),更没有证据表明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②复审请求人对于对比文件1公开事实的认定不准确。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镀镍后再镀银的操作,这与本申请的工序相同;而且本领域公知,双脉冲镀银与直流镀银相比,可以获得纯度高、平滑细致、孔隙率低、色泽柔和均匀的镀层(参见公知常识证据2)。③对于彩色效果,对比文件2给出了通过在电镀层上进行喷涂底漆和色漆,喷涂包含不同颜色色精的紫外光固化漆UV漆使得电子设备零部件的外观面能够具有彩色的效果,与电镀层所形成的金属质感相配合,使电子设备同时具有金属质感和彩色光泽,提升了电子设备的档次的技术启示。根据对比文件2的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中使用含不同颜色色精的紫外光固化漆UV漆。双脉冲镀银的优点是本领域公知的(参见公知常识证据2),本申请原说明书并未记载双脉冲镀银联合含有色精或色浆的透明紫外固化漆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3页,9项)。与复审通知书针对的审查文本相比,修改之处在于:在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5中进一步限定“电解液为氰化钾和氰化银的水溶液,氯化银的浓度为30-40g/L,电镀的电流密度为0.02-0.8A/dm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子零件,其特征在于,包括:塑胶本体;
所述塑胶本体采用预制的模具加工塑胶原料而制成,且所述模具的型腔表面呈表面喷砂状,所述塑胶本体的表面包括镀镍层,所述镀镍层至少包括半光亮镍层和光亮镍层;在所述光亮镍层表面设有采用双脉冲方式电镀的镀银层,电解液为氰化钾和氰化银的水溶液,氯化银的浓度为30-40g/L,电镀的电流密度为0.02-0.8A/dm2;所述镀银层表面设有面漆层,所述面漆包括:包含色精的透明紫外光固化漆或包含色浆的透明紫外光固化漆;
所述镀银层与所述面漆层之间还包括金属处理剂层;
所述镀银层和所述金属处理剂层之间还包括保护层,所述保护层包括氧化膜层、有机膜层、钝化膜层中的一种或多种的组合。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零件,其特征在于,所述金属处理剂层的厚度为1微米~2微米。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零件,其特征在于,所述镀银层的厚度为0.1微米~1微米。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零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塑胶本体与所述镀镍层之间还包括镀铜层,所述镀铜层的厚度为1微米~2微米。
5. 一种电子零件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采用预制的模具加工塑胶原料,得到零件的塑胶本体,所述模具利用具有喷砂纹理的原模制成,以使利用所述模具的型腔表面呈表面喷砂状;
采用包含镍盐的第一电解液,对所述塑胶本体的表面进行电镀处理,形成镀镍层,其中,所述镀镍层至少包括半光亮镍层和光亮镍层;
采用包含银盐的第二电解液,对镀镍处理后的所述塑胶本体的表面采用双脉冲方式进行电镀处理,形成镀银层,电解液为氰化钾和氰化银的水溶液,氯化银的浓度为30-40g/L,电镀的电流密度为0.02-0.8A/dm2;
在所述镀银层的表面喷涂面漆,形成面漆层,所述面漆包括:包含色精的透明紫外光固化漆或包含色浆的透明紫外光固化漆;
在所述镀银层的表面喷涂面漆之前,还包括:在所述镀银层的表面喷涂金属处理剂,形成金属处理剂层;
在所述镀银层的表面喷涂金属处理剂之前,还包括:
在所述镀银层的表面至少形成氧化膜、有机膜、钝化膜中的一种。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采用包含镍盐的第一电解液,对所述塑胶本体的表面进行电镀处理之前,还包括:
将所述塑胶本体放于包含焦磷酸铜的第三电解液中,在所述塑胶本体的表面形成镀铜层。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采用包含镍盐的第一电解液,对所述塑胶本体的表面进行电镀处理的工艺条件包括:
电解沉积时间为250秒~600秒,第一电解液的温度为50℃~60℃,电解槽的电压为3V~7V。
8.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采用包含银盐的第二电解液,对镀镍处理后的所述塑胶本体的表面进行电镀处理的工艺条件包括:
所述第二电解液包括氰化钾和氯化银,电镀时间为5秒~35秒,电流密度为0.02A/dm2~0.8A/dm2。
9. 一种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终端集成如权利要求1~4任一所述的电子零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镀层与基体之间的附着力以及如何制备各种想要颜色的电子零件。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提高镀层与基体之间的附着力的方法不同。对比文件1是使用粗化处理使塑胶工件表面粗糙化;本申请是通过喷砂工艺等在原模上形成喷砂纹理。二者发明构思不同,缺乏改进对比文件1的动机。现有技术中给出的启示是通过在模具上做出拉丝、旋光、高光、喷砂等装饰效果,从而降低塑料件电镀后的表面缺陷,而本申请并不是为了降低电镀后的表面缺陷以及达到某种装饰效果,而是为了提高镀层与塑件基体之间的附着力,这一方面,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现有技术中获得。(2)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使得外观呈现不同颜色的原理不同。对比文件1是利用电镀不同合金层,利用合金层的颜色来呈现外壳的颜色;本申请是采用双脉冲镀银层联合含有色精或色浆的透明紫外固化漆,实现呈现金属色泽的调色。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的镀银工艺不同。即使本领域技术人员了解双脉冲镀银的方法,对比文件1中仍然是通过利用合金层的颜色来呈现外壳的颜色,仍然存在不宜调色的问题。对比文件2没有给出技术启示如何解决在塑胶工件电镀金属或合金层来呈现金属颜色,不宜调色的技术问题。(3)关于技术效果。本申请在塑胶本体上镀镍之后再采用双脉冲工艺进行镀银,提升了镀银层表面的白度,镀银层致密、光亮、孔隙率低、光洁度好、深镀能力强及抗腐蚀,便于在镀银层表面通过喷涂面漆的方式做出想要的颜色。而面漆包含色精的透明紫外光固化漆或包含色浆的透明紫外光固化漆,其中色精和色浆的基础色可以是红色、绿色、蓝色等,并可以由各种基础色调配得到的调配色。在镀银层的表面喷涂形成的上述面漆,使电子零件的外观不仅具有金属光泽,而且具有彩色效果,达到接近于铝合金阳极氧化工艺达到的电子零件的表面效果的,解决了目前塑胶零件表面的金属光泽度不佳,且颜色固化,不易进行调色的问题,极大地提升了传统塑胶零件在表面处理后呈现的外观效果,达到了丰富塑胶零件的外观色彩的效果,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3页,9项),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于申请日2016年07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应当确定与权利要求所述技术方案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继而,将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确定二者之间的区别特征,并客观分析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由引入这些区别特征而得到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如果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1)就本申请而言,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电子零件(具体参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壳体及其制造工艺(参见说明书第[0002],[0004]-[0048]段),通过耐高温可电镀级塑胶成型后再分别进行电镀和喷涂无机或有机涂层,其中塑胶成型的工艺流程为:成型前热处理→塑胶成型→退火处理。电镀的工艺流程为:镀前处理(活化处理→化学镀)→酸性镀铜(焦磷酸盐电镀铜→硫酸盐电镀铜)→镀镍(半光镍电镀→全光镍电镀)→镀金属层或合金层(金属层优选但不限定为铜或镍或铬或锡或金或银或钯或钴)。喷涂无机或有机涂层工艺流程为:喷涂前清洗→喷涂无机或有机涂料→干燥或固化。镀银:镀液配方为pH值10-13,氰化银45-55g/l,总氰化钾60-80g/l,氢氧化钾5-10g/l;电镀工艺为:电镀电压1.5-3.5V,电镀电流10-30A,电镀温度18-35℃,电镀时间0.5-1.5min;其镀层厚度为小于1.0um。有机涂层优选但不限定为UV涂层。优选但不限定,喷涂UV涂层用到的PU底漆为固体,没有特殊的要求,市售的PU底漆用固体均可使用。喷涂UV涂层用到的UV面漆为固体,没有特殊的要求,市售的UV面漆用固体均可使用。UV有机涂层的喷涂工艺中,优选先喷涂PU底漆(即本申请的金属处理剂层)再喷涂UV面漆的工艺。与五金壳体相比,塑胶壳体由于其独特的优点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比较常见的有:防水盒、电源外壳、充电器外壳、手机外壳等。该壳体的制造工艺不但增加了普通塑胶电镀壳的硬度、强度等性能,使之接近五金铝合金(含不锈钢)CNC五金精雕工艺、镁合金压铸等壳体,可以取代不锈钢 塑胶模内注塑及五金壳体氧化工艺还可以取代五金PVD表面处理等工艺,实现性能不变,制造成本大幅度降低,(约下降80%),并提高生产效率,且环保(CNC)浪费大量金属材料;还可结合不同的电镀表层及无机涂层或有机涂层,呈现各种色泽绚丽饱满、有层次感强、美观大方、耐热耐磨、抗腐蚀、高硬度的产品。
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限定所述塑胶本体采用预制的模具加工塑胶原料而制成,且所述模具的型腔表面呈表面喷砂状;2)权利要求1限定采用双脉冲方式电镀的镀银层,氰化银(权利要求1限定的氯化银实际应为氰化银)的浓度为30-40g/L,电镀的电流密度为0.02-0.8A/dm2,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直流镀银,氰化银浓度为45-55 g/L,对比文件1未公开电流密度;权利要求1还限定镀银层与金属处理剂层之间还包括保护层,保护层包括氧化膜层、有机膜层、钝化膜层中的一种或多种的组合;面漆包括包含色精的透明紫外光固化漆或包含色浆的透明紫外光固化漆。
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本申请提供一种电子零件、电子零件的制造方法及移动终端,以实现在塑胶零件的表面做出各种想要的颜色,丰富了塑胶零件的外观色彩效果。通过在塑胶本体上镀镍之后再镀银,提升了镀层表面的白度,便于在镀层表面通过喷涂面漆的方式做出想要的颜色,达到了使塑胶本体表面呈现类似于铝合金阳极氧化的效果,解决目前塑胶零件表面的金属光泽度不佳,且颜色固化,不易进行调色的问题,极大地提升了传统塑胶零件在表面处理后呈现的外观效果,达到了丰富塑胶零件的外观色彩的效果(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05],[0014]段)。可见,本申请说明书明确了在塑胶本体上镀镍之后再镀银是关键技术手段,其目的是为了达到接近铝合金的质感;而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此关键技术手段,并达到了相同的接近铝合金质感的效果。
合议组还核实了上述区别特征在本申请中实际所起到的作用。对于区别特征1),本申请说明书还记载了“采用预制的模具加工塑胶原料,得到零件的塑胶本体”,以及“为了做出类似于铝合金表面喷砂,且四周为CNC高光的效果。可以采用的方式是通过在原模上做出表面喷砂,四周高光的效果,再通过电解沉积得到模具型腔(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22]-[0024]段)。”可见,区别特征1)在本申请中实际所起到的作用是为了做出塑胶类似于铝合金表面喷砂,且四周为CNC高光的效果。
对于区别特征2),本申请说明书还记载了“在室温环境下,采用双脉冲方式在所述塑胶本体的镀镍层的表面镀银,第二电解液可以为氰化钾和氯化银(实际应为氰化银)的水溶液,氰化钾为游离态,其浓度为50-65g/L,氯化银(实际应为氰化银)的浓度为30-40 g/L,电镀时间为5秒-35秒,电流密度为0.02 -0.8A/dm2。以在镀镍层的表面形成一层镀层致密、光亮、孔隙率低、光洁度好、深镀能力强及抗腐蚀的镀银层(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30]段)。”“电子零件的制造方法还可以在镀银层的表面形成一层保护层,该保护层至少包括氧化膜、有机膜、钝化膜中的一种,避免银在空气中氧化,导致镀银层表面白度下降(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40]段)”,以及“面漆包括色漆、包含色精的紫外光固化漆(UV漆)或包含色浆的紫外光固化漆UV漆,包括红色、绿色、蓝色等基础色,以及由各种基础色调配得到的调配色等。在所述镀银层的表面喷涂面漆,形成面漆层,使电子零件的外观不仅具有金属光泽,而且具有彩色效果,达到接近于铝合金阳极氧化工艺达到的电子零件的表面效果的目的(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32]-[0033]段)。”可见,区别特征2)在本申请中实际起到的作用是双脉冲方式镀银以在镀镍层的表面形成一层镀层致密、光亮、孔隙率低、光洁度好、深镀能力强及抗腐蚀的镀银层,并在镀银层表面形成保护层避免银在空气中氧化,进一步通过喷涂面漆,使电子零件的外观不仅具有金属光泽,而且具有彩色效果,达到接近于铝合金阳极氧化工艺达到的电子零件的表面效果。
因此,基于上述区别特征1)和2)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优化镀层性能,并使塑胶原料的电镀效果接近于铝合金的效果,并且具有彩色的效果。
对于区别特征1),本领域公知,大多数电镀用塑料件是注塑成型的,由于塑料件电镀后表面缺陷会变得更显眼,因此电镀用塑料件对模具的表面光洁度要求很高,拉丝、旋光、高光、喷砂等装饰效果也要在模具上做出来(参见公知常识证据1)。可见,喷砂装饰效果是常见的一种对模具做出来的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采用此类模具将塑胶原料加工得到接近于铝合金原料的加工效果。
对于区别特征2),本领域公知相同的一种镀液中,脉冲镀银层比直流镀银层获得更细致、更高硬度、耐磨性更佳的结晶。将银层厚度降低20%时,脉冲镀银层仍具有与直流镀银层相当的性能。脉冲镀银还可获得纯度高、平滑细致、孔隙率低、色泽柔和均匀的镀层。降低对污染物的吸附能力,提高镀银层的抗变色能力(参见公知常识证据2)。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用双脉冲方式电镀的方式替换直流电镀的方式进行镀银,以获得纯度高、平滑细致、孔隙率低、色泽柔和均匀的镀层。对于镀银时的氰化银浓度和电流密度,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适当选择。对于保护层,本领域公知,为了使镀银层有光亮的表面,提高镀层的抗变色能力和抗蚀性能,零件镀银后通常要进行镀后处理,主要是浸亮(光亮镀银不需要)、化学或电化学钝化、镀贵金属(及其合金)和稀有金属或涂覆有机覆盖层等(参见公知常识证据3)。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选择是否进行适当的保护层处理,例如氧化膜层、有机膜层、钝化膜层等。对于彩色的效果,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电子设备零部件的表面处理方法,包括以下步骤:对电子设备零部件的外观面进行电镀处理,形成电镀层;在所述电镀层上喷涂底漆,形成底漆层;在所述底漆层上喷涂色漆,形成色漆层。具体的,可以是喷涂不同的色漆,可以形成不同颜色的色漆层,从而所述电子设备零部件的外观面能够具有不同颜色的效果。通过本操作使得所述电子设备零部件的外观面能够具有彩色的效果,与电镀层所形成的金属质感相配合,使电子设备同时具有金属质感和彩色光泽,提升了电子设备的档次。所述色漆为包含色精的紫外光固化漆UV漆(参见说明书第[0003]-[0028]段)。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通过在电镀层上进行喷涂底漆和色漆,喷涂包含不同颜色色精的紫外光固化漆UV漆使得电子设备零部件的外观面能够具有彩色的效果,与电镀层所形成的金属质感相配合,使电子设备同时具有金属质感和彩色光泽,提升了电子设备的档次的技术启示。根据对比文件2的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中使用含不同颜色色精的紫外光固化漆UV漆,而透明紫外光固化漆是常规选择,包含色浆的透明紫外光固化漆也是常规选择。
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金属处理剂层的厚度,对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适当调整底漆厚度。
从属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了镀银层的厚度,该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对于权利要求1的评述。
从属权利要求4进一步限定了镀铜层,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适当调整镀铜层厚度。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基础上,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一种电子零件的制造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壳体的制造工艺,参见对于权利要求1的评述。因此,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5限定所述塑胶本体采用预制的模具加工塑胶原料而制成,且所述模具的型腔表面呈表面喷砂状;2)权利要求5限定采用双脉冲方式电镀的镀银层,氰化银(权利要求5限定的氯化银实际应为氰化银)的浓度为30-40g/L,电镀的电流密度为0.02-0.8A/dm2,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直流镀银,氰化银浓度为45-55 g/L,对比文件1未公开电流密度;权利要求5还限定镀银层与金属处理剂层之间还包括保护层,保护层包括氧化膜层、有机膜层、钝化膜层中的一种或多种的组合;面漆包括包含色精的透明紫外光固化漆或包含色浆的透明紫外光固化漆。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优化镀层性能,并使塑胶原料的电镀效果更接近于铝合金的效果,并且具有彩色的效果。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和2),参见对于权利要求1的评述。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5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从属权利要求6进一步限定了镀铜的工艺,该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
从属权利要求7进一步限定了镀镍的操作工艺,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半光镍电镀工艺参数为:电镀电压5.0-7.0V,电镀温度为50-60℃,电镀时间10-20min(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6]段),可见该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
从属权利要求8进一步限定镀银工艺,电解液和电镀时间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对于权利要求5的评述,对于电流密度,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适当选择。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基础上,权利要求6-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一种移动终端。其中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可以将壳体作为手机外壳。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9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9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的意见陈述(具体参见案由部分)
合议组认为:(1)关于区别特征和技术问题的认定,参见对于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比文件1采用活化处理已经解决了镀层与基体的附着力的技术问题。并且,在模具上做出来喷砂等装饰效果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公知常识证据1)。本申请仅记载了模具的型腔表面呈表面喷砂状,是为了做出类似于铝合金表面喷砂,且四周为CNC高光的效果。本申请并未记载塑胶本体的表面呈喷砂状有利于提高镀层与基体之间的附着力;更没有证据表明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2)复审请求人对于对比文件1公开事实的认定不准确。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镀镍后再镀银的操作,这与本申请的工序相同;而且本领域公知,双脉冲镀银与直流镀银相比,可以获得纯度高、平滑细致、孔隙率低、色泽柔和均匀的镀层(参见公知常识证据2)。(3)对于彩色效果,对比文件2给出了通过在电镀层上进行喷涂底漆和色漆,喷涂包含不同颜色色精的紫外光固化漆UV漆使得电子设备零部件的外观面能够具有彩色的效果,与电镀层所形成的金属质感相配合,使电子设备同时具有金属质感和彩色光泽,提升了电子设备的档次的技术启示。根据对比文件2的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中使用含不同颜色色精的紫外光固化漆UV漆。双脉冲镀银的优点是本领域公知的(参见公知常识证据2),本申请原说明书并未记载双脉冲镀银联合含有色精或色浆的透明紫外固化漆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对复审请求人的相关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1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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