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滑阀的控制装置、控制方法及压缩机-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滑阀的控制装置、控制方法及压缩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285
决定日:2019-11-26
委内编号:1F26325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811262.5
申请日:2016-09-08
复审请求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秀芳
合议组组长:马晓雁
参审员:马宏亮
国际分类号:F04C28/24(2006.01);;F04C28/1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虽然存在区别特征,但是在现有技术中存在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获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所预料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811262.5,名称为“一种滑阀的控制装置、控制方法及压缩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09月08日,公开日为2016年12月2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15日作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第1-2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10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申请日2016年09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3段(即第1-6页)、说明书附图第1幅(即第1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CN101403383A,公开日为2009年04月08日;
对比文件2:CN101986051A,公开日为2011年03月16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滑阀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用于控制所述滑阀移动速度的主回油管路(1)、以及设置于该主回油管路(1)上的用于控制回油速度和流量的主回油节流装置;
还包括并联地设置于所述主回油节流装置两端的副回油回路(2)、以及设置于该副回油回路(2)上的用于控制其中回油速度和流量的副回油节流装置;
所述主回油节流装置为第一回油毛细管(3)或第一电子膨胀阀;
所述副回油节流装置为第二回油毛细管(4),在所述副回油回路(2)上还设置有控制该回路通断的电磁阀(5);
通过控制所述电磁阀的开闭对所述主回油回路的回油量进行控制;
当所述滑阀需要加载时,打开所述电磁阀,增大主回油回路中的回油量;
当所述滑阀需要进行容量调节时,关闭所述电磁阀,减小主回油回路中的回油量。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电磁阀(5)为常闭型电磁阀。”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较,区别特征在于:设置于该主回油管路上的用于控制回油速度和流量的主回油节流装置;还包括并联地设置于所述主回油节流装置两端的副回油回路、以及设置于该副回油回路上的用于控制其中回油速度和流量的副回油节流装置,主回油节流装置为第一回油毛细管或第一电子膨胀阀,副回油节流装置为第二回油毛细管,在所述副回油回路上还设置有控制该回路通断的电磁阀,通过控制所述电磁阀的开闭对所述主回油回路的回油量进行控制,当需要滑阀加载时,打开所述电磁阀,增大主回油回路中的回油量,当所述滑阀需要进行容量调节时,关闭所述电磁阀,减小主回油回路中的回油量。然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变频空调器、控制变频空调器中冷媒流量的方法,其中包括了与本申请类似的流量控制装置,且其技术领域与本申请相近,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中所用的冷媒流量的调节装置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代替对比文件1中多个电磁阀、毛细管等结构组成的滑阀的供油调节装置,此外,采用电子膨胀阀代替回油毛细管进行节流,可通过供给电压精确调节流量大小,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能够单纯在滑阀控制系统上实现结构简单、且快速高效的控制方法,压缩机实际工况可通过开启关闭并联的电磁阀起到调节进油量大小的作用,有效地控制进入滑阀中的油的流速和回油量,以控制滑阀加载速度以及稳定的加载,同时保证了滑阀的加载速度和容量调节稳定性;(2)对比文件2属于空调领域,涉及对空调循环回路中冷媒流量的控制,本申请属于滑阀领域,涉及滑阀调节时加载和容量稳定调节这两种方式下对电磁阀的开启和关闭,二者技术领域并无关联,对比文件2不存在技术启示;(3)对比文件1虽然为滑阀控制,但是其回路复杂,与本申请中单纯只通过调节控制进油量和进油速度的方案不同,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变换进油管路以达到调节进油量的技术动机,即对比文件2不具有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以控制对比文件1中进油管路进行变换的结合启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3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技术领域相同,都公开了滑阀的调节方法,对比文件1已经实现了兼顾滑阀加载的速度和容量调节的稳定性。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简化滑阀的控制装置。(2)对比文件2中冷媒用于供给压缩机制冷介质,而本申请中滑阀的典型应用为压缩机中能力调节机构的部件,二者的技术领域并非没有关联,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利用从对比文件2中得到的技术启示对对比文件1进行改进。(3)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冷媒流量的调节原理与本申请中滑阀控制装置的调节原理相同,都是通过控制流体流通路径中的阻力大小以控制流量,实现方式都是通过两路联动的流体流路,在需要较大流量时同时打开,在需要较小流量时关闭其中一路来实现的。面对对比文件1中滑阀的控制装置较复杂的缺点,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相关领域寻求较为简单的控制方式,从而采用对比文件2中上述设置方式代替对比文件1中27b、27a、27c、27d等代表的油路所组成的滑阀的控制装置,从而调节滑阀的进油量,在兼顾滑阀的加载速度和容量调节稳定性的同时,简化滑阀的控制装置。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具有说服力,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2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为:设置于该主回油管路上的用于控制回油速度和流量的主回油节流装置;还包括并联地设置于所述主回油节流装置两端的副回油回路、以及设置于该副回油回路上的用于控制其中回油速度和流量的副回油节流装置,主回油节流装置为第一回油毛细管或第一电子膨胀阀,副回油节流装置为第二回油毛细管,在所述副回油回路上还设置有控制该回路通断的电磁阀,通过控制所述电磁阀的开闭对所述主回油回路的回油量进行控制,当需要滑阀加载时,打开所述电磁阀,增大主回油回路中的回油量,当所述滑阀需要进行容量调节时,关闭所述电磁阀,减小主回油回路中的回油量。然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变频空调器、控制变频空调器中冷媒流量的方法,其中包含的对冷媒流量的调节原理与本申请中滑阀控制装置的调节原理相同,且都提供了简单的流量调节结构。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毫无疑义地确定,流量大时,可实现冷媒的快速供给,流量小时,冷媒的供给速度慢,这和对比文件1中同时考虑滑阀的加载速度和容量调节稳定性的原理相同。滑阀为压缩机中容量调节的部件,对比文件2中冷媒用于供给压缩机介质,二者领域相近,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给出的结构的启示下,为对比文件1中滑阀的寻求另外一种控制装置,从而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中所用的冷媒流量的调节装置的结构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替代对比文件1中的滑阀的供油调节装置。此外,采用电子膨胀阀代替回油毛细管进行节流,可通过供给电压精确调节流量大小,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陈述本申请权利要求1-2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与提复审请求时陈述的理由基本相同,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属于空调领域,而本申请属于滑阀领域,描述的是基于滑阀控制调节时需要根据加载还是容量稳定调节而进行选择开启或者关闭电磁阀,两者的技术领域并无关联,不存在技术启示;(2)对比文件1中的油路结构复杂,本领域技术人员即使在看到对比文件2中的方案时,也无法将其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的复杂的进油管路上来,因为对比文件1主要是通过进油和排油来实现油量控制的,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变换进油管路以达到控制调节进油量的技术动机,即对比文件2不具有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以控制对比文件1中进油管路进行变换的结合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即使在面对对比文件1和2时,也无法根据正常的技术改进思维,而想到将其结合而改进成本申请所述的控油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而言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独立权利要求1所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审查程序中没有修改申请文本,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以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作为审查文本:2017年10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申请日2016年09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滑阀的控制方法,对比文件1(CN101403383A)公开了一种冷冻装置用的螺杆压缩机,该螺杆压缩机中设置有滑阀的控制装置用以控制滑阀,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滑阀的控制方法。对比文件1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5行-第6页第1行;图1-2):向滑阀25供给高压油的供油管路在压缩机启动时打开电磁阀29b、关闭电磁阀29a,使油液由油供给路27b迅速供给到液压部23a(油供给路27b对应于本申请中控制回油速度和流量的主回油节流装置,其作用和本申请中主回油节流装置、副回油节流装置同时打开相同,从而实现快速加载),在连续容量控制中,关闭电磁阀29b,通过电磁阀29a的打开、配合电磁阀29c的关闭、打开向油供给路27a中供油进行滑阀移动速度和移动方向的调节(油供给路27a和油供给路27b相连的进油管路即本申请中控制滑阀移动速度的主回油管路,上述调节过程的作用和本申请中主回油节流装置单独调节、副回油节流装置关闭所起的作用相同,实现容量调节稳定性)。通过上述滑阀调节方式,可以兼顾压缩机加载的速度和容量调节的稳定性。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的区别特征为:设置于该主回油管路上的用于控制回油速度和流量的主回油节流装置;还包括并联地设置于所述主回油节流装置两端的副回油回路、以及设置于该副回油回路上的用于控制其中回油速度和流量的副回油节流装置,主回油节流装置为第一回油毛细管或第一电子膨胀阀,副回油节流装置为第二回油毛细管,在所述副回油回路上还设置有控制该回路通断的电磁阀,通过控制所述电磁阀的开闭对所述主回油回路的回油量进行控制,当需要滑阀加载时,打开所述电磁阀,增大主回油回路中的回油量,当所述滑阀需要进行容量调节时,关闭所述电磁阀,减小主回油回路中的回油量。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另一种滑阀的控制结构。
对此,对比文件2(CN101986051A)公开了一种变频空调器、控制变频空调器中冷媒流量的方法,并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0]段;图2):电磁阀1与第一毛细管2(对应于本申请中主回油节流装置)和第二毛细管3的连接方式为,电磁阀1与第二毛细管3串联形成第二冷媒通路(对应于本申请中副回油节流装置),在制冷模式下,沿着冷媒从变频空调器的冷凝器22流向蒸发器21的方向,电磁阀1串接于第二毛细管3的上游位置处;并且,第二冷媒通路与第一毛细管2并联连接。比较额定制冷与中间制冷的情形,在额定制冷时(对应于本申请中加载时),电磁阀1打开,相当于将第一毛细管2和第二毛细管3并联连接,因此冷媒同时流过第一毛细管2和第二毛细管3;在中间制冷时(对应于本申请中容量调节时),电磁阀1关闭,阻止冷媒从第二毛细管3中流过,则冷媒只能从第一毛细管2中流过。因此,额定制冷时冷媒流过第一毛细管2和第二毛细管3并联连接的路径,中间制冷时冷媒流过第一毛细管2的路径,显然中间制冷下冷媒在系统中遇到的阻力大,获得的结果是冷媒的流量变小,与系统的要求相符,可提高能效比。上述调节原理与本申请中滑阀控制装置的调节原理相同,都是通过控制流体流通路径中的阻力大小以控制流量,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和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提供简单的流量调节结构。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毫无疑义地确定,流量大时,可实现冷媒的快速供给,流量小时,冷媒的供给速度慢,这和对比文件1中同时考虑滑阀的加载速度和容量调节稳定性的原理相同。滑阀为压缩机中容量调节的部件,对比文件2中冷媒用于供给压缩机介质,二者领域相近,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给出的结构的启示下,为对比文件1中滑阀的寻求另外一种控制装置,从而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中所用的冷媒流量的调节装置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上述改进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将对比文件2中上述结构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代替对比文件1中多个电磁阀、毛细管等结构组成的滑阀的供油调节装置时,相应地,则对比文件2中第一毛细管2形成本申请中用于控制其中回油速度和流量的主回油节流装置,主电磁阀1与第二毛细管3形成本申请中用于控制其中回油速度和流量的副回油节流装置,其所在支路为副回油回路,通过电磁阀的开闭对主回油回路的回油量进行控制。此外,采用电子膨胀阀代替回油毛细管进行节流,可通过供给电压精确调节流量大小,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2、从属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其附加技术特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对比文件2给出的启示下,将电磁阀设置为常闭型电磁阀,仅在副回油节流装置需要打开时通过电磁阀通电打开副回油节流装置,可以起到电磁阀省电的作用,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属于空调领域,而本申请属于滑阀领域,描述的是基于滑阀控制调节时需要根据加载还是容量稳定调节而进行选择开启或者关闭电磁阀,两者的技术领域并无关联,不存在技术启示;(2)对比文件1中的油路结构复杂,本领域技术人员即使在看到对比文件2中的方案时,也无法将其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的复杂的进油管路上来,因为对比文件1主要是通过进油和排油来实现油量控制的,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变换进油管路以达到控制调节进油量的技术动机,即对比文件2不具有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以控制对比文件1中进油管路进行变换的结合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即使在面对对比文件1和2时,也无法根据正常的技术改进思维,而想到将其结合而改进成本申请所述的控油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而言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独立权利要求1所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2中冷媒用于供给压缩机制冷介质,而本申请中滑阀的典型应用为压缩机中的能力调节机构的部件,二者的技术领域并非没有关联,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利用从对比文件2中得到的技术启示对对比文件1进行改进。(2)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技术领域相同,都公开了滑阀的调节方法,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以下内容“螺旋压缩机启动时,打开电磁阀29b而不是电磁阀29a,从油供给路27b将高压油供给到缸室液压部23a。由于在油供给路27b中没有由毛细管形成的节流孔,所以,可迅速地将高压油供给到缸室的液压部23a”,上述内容实现了滑阀的快速加载;对比文件1中还公开了以下内容“连续容量控制装置中,当载荷下降时,关闭电磁阀29c,打开电磁阀29a…在载荷上升的场合,关闭电磁阀29a,打开电磁阀29c…”,参见对比文件1中图1-2,由于电磁阀29a所在的油供给路中含有毛细管28a,起到了节流作用,其内油的流速小于开机加载时供油的速度,上述内容实现了滑阀的稳定的容量调节。可见,其控制方法实质上也是通过油供给路27a(相当于本申请的主回油管路)和油供给路27b控制油路中的回油量从而进行滑阀的控制调节,实现了兼顾滑阀加载的速度和容量调节的稳定性;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额定制冷时冷媒流过第一毛细管2和第二毛细管3并联连接的路径,中间制冷时冷媒流过第一毛细管2的路径,显然中间制冷下冷媒在系统中遇到的阻力大,获得的结果是冷媒的流量变小,与系统的要求相符,可提高能效比”(参见说明书第[0020]段第7-10行),上述调节原理与本申请中滑阀控制装置的调节原理相同,都是通过控制流体流通路径中的阻力大小以控制流量,实现方式都是通过两路联动的流体流路,在需要较大流量时同时打开,在需要较小流量时关闭其中一路来实现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结构应用到对比文件1,从而获得另外一种兼顾滑阀加载的速度和容量调节的稳定性的滑阀控制结构,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基于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1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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