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全自动香菇菌柄切割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284
决定日:2019-11-26
委内编号:1F26395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838307.8
申请日:2016-09-21
复审请求人:农业部南京农业机械化研究所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丁亚非
合议组组长:尚玉沛
参审员:王艳艳
国际分类号:B26D1/02(2006.01);B26D7/06(2006.01);B26D7/02(2006.01);B26D7/32(2006.01);A23N15/0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虽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其它现有技术公开,且所述特征在本申请和现有技术中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其它区别技术特征是在现有技术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常规技术手段,而且该区别技术特征在本申请中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可以预见的,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610838307.8,名称为“全自动香菇菌柄切割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农业部南京农业机械化研究所,申请日为2016年09月21日,公开日为2017年01月0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3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9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6页(即第1-36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4页(即图1-10),2018年06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全自动香菇菌柄切割设备,其特征是,包括箱体机架以及安装于箱体机架内的输送机构、菌柄切割机构和夹持机构,所述箱体机架的首端顶部设有排序与定位机构,尾端具有第一出料口,所述第一出料口处设有菌盖收集器,在所述箱体机架的侧壁上靠近第一出料口处具有第二出料口,所述第二出料口处设有菌柄收集器;所述排序与定位机构主要由振动料斗、香菇轨道和菌柄槽组成,所述振动料斗包括料斗本体,所述料斗本体的底部具有上底座槽,所述上底座槽与香菇轨道相连通,所述香菇轨道的尾部制有至少一个用于定位香菇菌柄的菌柄槽,所述上底座槽与下底座固定连接,所述下底座上设有电磁激振器;所述输送机构包括布置在箱体机架首尾两端的第一皮带轮,所述首端第一皮带轮和尾端第一皮带轮之间设置至少一个传送带组合,所述传送带组合由两个平行布置的第一传送带组成,所述相邻两个第一传送带之间具有用于定位香菇菌柄的定位间隙,所述定位间隙与菌柄槽衔接;所述菌柄切割机构包括至少一个切割刀具,所述切割刀具为长条状刀片,所述长条状刀片倾斜安装于输送机构的定位间隙下方;所述夹持机构包括布置在传送带组合两侧的左、右传送组件,所述左、右传送组件均包括两个第二皮带轮和连接两个第二皮带轮的第二传送带,所述第二皮带轮竖直安装,相邻两个所述第二传送带之间形成用于夹持香菇菌柄的夹持间隙,所述夹持间隙的宽度从头至尾呈增大的趋势,其前中部宽度略小于香菇菌柄直径,尾部宽度略大于香菇菌柄直径;所述电磁激振器包括带线圈的电磁铁铁芯和衔铁,所述电磁铁铁芯安装在下底座上,所述衔铁安装在上底座槽的底面上,所述电磁铁铁芯与衔铁通过弹簧连接,所述电磁铁铁芯与控制器连接,通过所述控制器控制电磁铁铁芯周期性间歇工作。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全自动香菇菌柄切割设备,其特征是,所述料斗本体具有上端进口,在所述料斗本体的下部上底座槽上与香菇轨道衔接处制有一出口,所述香菇轨道为一端与上底座槽相连通的凹槽,并且所述凹槽与上底座槽相对的另一端具有开口。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全自动香菇菌柄切割设备,其特征是,所述香菇 轨道的宽度从头至尾逐渐变小,并且所述香菇轨道的尾部宽度略大于香菇菌盖直径,所述菌柄槽的宽度略大于香菇菌柄直径。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全自动香菇菌柄切割设备,其特征是,所述定位间隙的宽度与菌柄槽相同。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全自动香菇菌柄切割设备,其特征是,所述箱体机架为顶部呈开放式的箱体结构,所述箱体结构的尾端具有开口朝上的缺口槽,所述缺口槽的上部为第一出料口。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全自动香菇菌柄切割设备,其特征是,所述菌盖收集器包括安装于第一出料口处的菌盖滑道,所述菌盖滑道倾斜向下设置,所述菌盖滑道下方安设菌盖收集箱。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全自动香菇菌柄切割设备,其特征是,所述菌柄收集器包括安装于第二出料口处的菌柄滑道,所述菌柄滑道倾斜向下设置,所述菌柄滑道下方安设菌柄收集箱。”
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205364012U,公告日为2016年07月06日;
对比文件3:CN205052815U,公告日为2016年03月02日。
对比文件4:CN202449584U,公告日为2012年09月26日
驳回决定中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改变了切割刀具的构型并在切割时进行夹持。(2)提供电磁激振的排序定位机构。(3)设置箱体机架及出口。区别特征(1)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区别特征(2)部分被对比文件4公开,区别特征(1)、(2)的其它特征以及区别特征(3)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4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7进一步限定的特征都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修改,以申请日提交的原始权利要求书为基础,在原始权利要求1中补入说明书第6段中的相关技术内容。复审请求人认为:(1)复审请求人将权利要求1的所有特征作为其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认为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作为一个整体,可以实现对香菇菌柄的全自动切割,对比文件1-4未公开所述区别技术特征,不应该将本申请整体的技术方案拆分成单一的技术特征来评判创造性;(2)对比文件1解决了切菌柄问题,没有考虑自动传送和切割问题,没有动机进行改进,且对比文件1的方案需要人工放置香菇,效率低下;(3)对比文件3通过手动将香菇放在传动带之间,需要人工确定菌柄朝向;(4)对比文件4是工业产品微控开关的筛选装置,与香菇的领域差距较大,没有启示。
复审请求人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全自动香菇菌柄切割设备,其特征是,包括箱体机架以及安装于箱体机架内的输送机构、菌柄切割机构和夹持机构,所述箱体机架的首端顶部设有排序与定位机构,尾端具有第一出料口,所述第一出料口处设有菌盖收集器,在所述箱体机架的侧壁上靠近第一出料口处具有第二出料口,所述第二出料口处设有菌柄收集器;所述排序与定位机构主要由振动料斗、香菇轨道和菌柄槽组成,所述振动料斗包括料斗本体,所述料斗本体的底部具有上底座槽,所述上底座槽与香菇轨道相连通,所述香菇轨道的尾部制有至少一个用于定位香菇菌柄的菌柄槽,所述上底座槽与下底座固定连接,所述下底座上设有电磁激振器;所述输送机构包括布置在箱体机架首尾两端的第一皮带轮,所述首端第一皮带轮和尾端第一皮带轮之间设置至少一个传送带组合,所述传送带组合由两个平行布置的第一传送带组成,所述相邻两个第一传送带之间具有用于定位香菇菌柄的定位间隙,所述定位间隙与菌柄槽衔接;通过电磁激振器实现其振动料斗的上、下振动,使振动料斗中的香菇均匀单一地振动前进,然后振动料斗配合逐渐变窄的香菇轨道实现香菇有序排列,经过料斗末端的菌柄槽,菌柄落入菌柄槽,完成香菇定位,然后香菇进入输送机构及夹持机构区域,输送机构用于支撑香菇的菌盖,夹持机构用于夹紧香菇的菌柄,并给予菌盖向下的力,二者配合完成香菇固定,同时输送机构与夹持机构同向传送将香菇运送到菌柄切割机构,切除菌柄,实现香菇的双支撑切割。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全自动香菇菌柄切割设备,其特征是,所述电磁激振器包括带线圈的电磁铁铁芯和衔铁,所述电磁铁铁芯安装在下底座上,所述衔铁安装在上底座槽的底面上,所述电磁铁铁芯与衔铁通过弹簧连接,所述电磁铁铁芯与控制器连接,通过所述控制器控制电磁铁铁芯周期性间歇工作。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全自动香菇菌柄切割设备,其特征是,所述菌柄切割机构包括至少一个切割刀具,所述切割刀具为长条状刀片,所述长条状刀片倾斜安装于输送机构的定位间隙下方。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全自动香菇菌柄切割设备,其特征是,所述夹持机构包括布置在传送带组合两侧的左、右传送组件,所述左、右传送组件均包括两个第二皮带轮和连接两个第二皮带轮的第二传送带,所述第二皮带轮竖直安装,相邻两个所述第二传送带之间形成用于夹持香菇菌柄的夹持间隙,所述夹持间隙的宽度从头至尾呈增大的趋势,其前中部宽度略小于香菇菌柄直径,尾部宽度略大于香菇菌柄直径。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全自动香菇菌柄切割设备,其特征是,所述料斗本体具有上端进口,在所述料斗本体的下部上底座槽上与香菇轨道衔接处制有一出口,所述香菇轨道为一端与上底座槽相连通的凹槽,并且所述凹槽与上底座槽相对的另一端具有开口。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全自动香菇菌柄切割设备,其特征是,所述香菇轨道的宽度从头至尾逐渐变小,并且所述香菇轨道的尾部宽度略大于香菇菌盖直径,所述菌柄槽的宽度略大于香菇菌柄直径。
7.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全自动香菇菌柄切割设备,其特征是,所述定位间隙的宽度与菌柄槽相同。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全自动香菇菌柄切割设备,其特征是,所述箱体机架为顶部呈开放式的箱体结构,所述箱体结构的尾端具有开口朝上的缺口槽,所述缺口槽的上部为第一出料口。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全自动香菇菌柄切割设备,其特征是,所述菌盖收集器包括安装于第一出料口处的菌盖滑道,所述菌盖滑道倾斜向下设置,所述菌盖滑道下方安设菌盖收集箱。
10.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全自动香菇菌柄切割设备,其特征是,所述菌柄收集器包括安装于第二出料口处的菌柄滑道,所述菌柄滑道倾斜向下设置,所述菌柄滑道下方安设菌柄收集箱。”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本申请要求保护的切割设备,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分别限定了排序定位机构、输送机构、菌柄切割机构和夹持机构,这几个机构在结构和功能上是彼此独立的,并非相互交叉、不可分割的,因此对各个机构的分开评述不影响对技术方案的整体判断;(2)对比文件1公开了与本申请相近的技术领域(食用菌),以及相同的输送机构,由于圆形刀设置在从动轮上,而主动轮与从动轮的旋转对食用菌菌柄起到夹持作用,因此在切割时食用菌受到了双重支撑的作用。对于对比文件1,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意识到其存在因人工进料导致效率不高的技术问题,以及食用菌与香菇在结构与性质上的明显差异,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现有技术中寻找能够实现自动进料、并适用于香菇菌柄切割的技术手段;(3)对比文件3公开了适用于香菇菌柄的切割与传输,给出了适用于切割香菇菌柄的技术启示,将其公开的对菌柄的夹持结构与切割结构替换对比文件1中的切割结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4)对比文件4公开了利用电磁激振的振动实现物料单向有序排列和定向,给出了自动进料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4中应用对象“微动开关”与排序定位机构没有密切、直接的关联性,不影响自动进料、排序定向这一技术启示的给出。而且对比文件2也公开了采用振动的方式对食品领域(果类)进行有序排列,这种振动排序的方式在农业领域中是常见的;此外,无论是否设置菌柄槽,在振动进料的前提下,由于在两条传送带间存在间隙,那么菌柄都会落入间隙中,而菌柄槽的设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香菇形状特点、切割菌柄的实际需求所容易想到的常规设置,其实现的提前有序排列与定位输送的效果也是本领域可预期的常规效果。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2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0相对对比文件1、3、4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复审请求理由,合议组指出:(1)首先,复审请求人将权利要求1的所有特征作为其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这是不准确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有区别,但是这些区别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对比文件3、4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可以想到和实现的。其次,本申请要求保护的切割设备,在权利要求1中分别限定了排序定位机构、输送机构、菌柄切割机构和夹持机构,其技术方案是一个整体,然而这几个机构在结构和功能上是彼此相互独立的,并非不可分割的,因此在现有技术给出了这些机构的实现方式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为解决相关技术问题有动机和结合的启示来获得本申请的方案;(2)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输送带加压菌板对香菇固定,输送带下方设置切刀对菌柄进行切割的方案,仅能解决菌柄切割时,菌菇上下方向的定位的技术问题的情况下,还存在菌柄水平方向不稳的技术问题,为了解决对菌柄固定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去寻找一种对菌柄进行固定的方案,即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的方案进行改进。同时,如复审请求人所述,对比文件1未公开香菇的上料装置,则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有动机去寻找一种自动上料装置对香菇进行上料。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有改进的动机;(3)对比文件3虽然未公开上料的装置,但是对比文件3公开了适用于香菇菌柄的切割与传输,给出了适用于切割香菇菌柄的技术启示,因此将其公开的对菌柄的夹持结构与切割结构替换对比文件1中的切割结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4)对比文件4公开了利用电磁激振的振动实现物料单向有序排列和定向,给出了自动进料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4中应用对象“微动开关”与排序定位机构没有密切、直接的关联性,不影响自动进料、排序定向这一技术启示的给出。而且采用振动的方式对食品领域进行有序排列,这种振动排序的方式在农业领域中是常见的;此外,无论是否设置菌柄槽,在振动进料的前提下,由于在两条传送带间存在间隙,那么菌柄都会落入间隙中,而菌柄槽的设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香菇形状特点、切割菌柄的实际需求所容易想到的常规设置,其实现的提前有序排列与定位输送的效果也是本领域可预期的常规效果。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与提复审请求时相同。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与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6年09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6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4页,2018年10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全自动香菇菌柄切割设备,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剪切食用菌菌蒂的装置,包括支架1,布置在机架首尾两端的传送辊2(即本申请的皮带轮),首端传送辊和尾端传送辊之间设置第一传送带3和第二传送带4(即本申请的传送带组合),第一传送带和第二传送带平行布置,且中间设置间隙5(即本申请的定位间隙),用于容纳食用菌菌柄;传送带上部和下部之间设有切刀9,传送带上方设有压菌板10(对应于夹持机构),食用菌移动到切刀9处时,压菌板10对食用菌施加压力,切刀对食用菌菌柄进行切割;传送带下方设有收渣箱11,用于收集切下的菌柄,传送带出料端下方设有收菌箱,用于收集切割后的食用菌盖(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13-14段及附图1)。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与本申请相同的输送机构,还公开了菌柄切割机构、压菌板、菌盖和菌柄收集器,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第二出料口和菌柄收集器设置在箱体机架的侧壁上;(2)夹持机构用于夹紧香菇的菌柄,同时与输送机构同向传动将香菇运送到菌柄切割机构;(3)本申请设有排序与定位机构,与输送机构衔接。
对于区别特征(1),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菌柄收渣箱1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考虑到收集器设置在机架外可便于取放,因此将出料口和菌柄收集器设置在箱体机架侧面,是容易想到和实现的;
对于区别特征(2),其在本申请中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切割时菇柄的横向限位的问题,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菌菇剪柄装置,包括输送带1和切刀2,输送带1有两条,设置在输送带轮11上,成对称同步设计,输送带1表面带宽与菇柄高度相当,借助两条输送带1表面相互配合夹持着菇柄行进,切刀2为条状,设置在输送带1侧面,对被夹持走过的菇柄进行剪切(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20-22段及附图1-2)。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给出了一种夹持菇柄并对其进行切割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输送带加压菌板对香菇固定,仅能解决菇柄切割时,上下方向的定位的技术问题的情况下,为了解决对菇柄固定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去寻找一种对菇柄进行固定的方案,因此将对比文件3的菌菇剪柄装置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替代对比文件1中的压菌板和切割装置,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和实现的。
对于区别特征(3),其在本申请中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对菌菇进行自动排序和定位。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微控开关自动筛选排序装置,用于对微控开关进行排序,其包括分料器1、排序器2、底座3和振动部件4,分料器包括上层101和下层102,下层102一端连排序器2,底部连接振动部件4,振动部件为电磁振动,振动部件4产生振动,使下层102发生振动(下层即相当于本申请的振动料斗);排序器2包括逐渐变窄的滑道201(对应于本申请的香菇轨道)、纵向排列装置201、立式排除装置203、支腿排除装置204和输出装置205,滑道201是光滑表面,纵向排列装置201将立式的微控开关排除重新筛选,平式的开关传输至支腿排除装置204,支腿排除装置根据情况将支腿朝左或者朝右的微控开关排除,将保留的微控开关输出至输出装置(参见对比文件4的说明书第42-53段及附图2)。虽然对比文件4公开的装置是用于微控开关,然而其工作原理与本申请相同,都是通过振动实现对物料的排序,并通过滑道输出,考虑到排序对象与该排序定位机构没有密切、直接的关联性,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对比文件4中得到技术启示,将该装置用于菌菇的排序。对于菌菇而言,众所周知,菌柄相对菌伞重,菌菇的重心会偏向菌柄位置,这样,在振动的过程中,菌柄自然容易朝下,因此在香菇轨道上设置菌柄槽用于容纳菌柄,并与接下来的输送装置相接,这是在具体的操作中容易想到和实现的;由于菌菇的重心位置使得振动过程中菌柄都已朝下,则不需要设置筛选装置,因此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去掉排除装置,是容易想到的。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4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电磁激振器的具体组成,然而,带线圈的电磁铁铁芯和衔铁所构成的电磁激振器是本领域的公知结构,在具体安装时,将所述电磁铁铁芯安装在下底座上,所述衔铁安装在上底座槽的底面上,所述电磁铁铁芯与衔铁通过弹簧连接,所述电磁铁铁芯与控制器连接,通过所述控制器控制电磁铁铁芯周期性间歇工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用技术手段,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努力去实现。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规定的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3公开菌柄切割机构包括至少一个长条形切刀2,其刀锋与输送带1具有小于90度的夹角(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20-22段及附图1-2),即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规定的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3公开的菌菇剪柄装置,包括夹持并输送菌柄的输送带1(相当于本申请的夹持机构),所述输送带1包括布置在传送带组合两侧的左、右传送组件,所述左、右传送组件均包括两个输送带轮11(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二皮带轮)和连接两个输送带轮11的第二传送带,所述输送带轮11竖直安装,相邻两个所述第二传送带之间形成用于夹持香菇菌柄的夹持间隙,且从对比文件3的附图中可以明显看出,夹持间隙是中部略小,首尾略大(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20-22段及附图1-2)。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根据入料方式,将间隙设置为“从头至尾呈增大的趋势,其前中部宽度略小于香菇菌柄直径,尾部宽度略大于香菇菌柄直径”是容易想到和实现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规定的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其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4公开(参见对比文件4的说明书第42-53段及附图2),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规定的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5,对比文件4公开了排序器2包括逐渐变窄的滑道201(参见对比文件4的说明书第42-53段及附图2),在此基础上,为了是香菇顺利通过香菇轨道,使香菇轨道的尾部宽度略大于香菇菌盖直径,菌柄槽的宽度略大于香菇菌柄直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规定的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5,定位间隙和菌柄槽均起到定位菌柄的作用,将二者的宽度设置为相同,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所容易想到的常规设置,并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规定的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8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1,将箱体机架设置为顶部呈开放式的箱体结构,以利用观察菇菌排序情况,将箱体结构的尾端设置为具有开口朝上的缺口槽、所述缺口槽的上部为第一出料口以利于切割后的菇菌排出,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规定的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9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8,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9,为了收集切割后的菌盖和菌柄,在相应的出口处设置连接到收集箱的相应滑道,以减少菌盖与菌柄的损伤,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用技术手段,基于此,权利要求9-10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规定的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0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意见如下:
复审请求人认为:(1)复审请求人将权利要求1的所有特征作为其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认为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作为一个整体,可以实现对香菇菌柄的全自动切割,对比文件1-4未公开所述区别技术特征,不应该将本申请整体的技术方案拆分成单一的技术特征来评判创造性;(2)对比文件1解决了切菌柄问题,没有考虑自动传送和切割问题,没有动机进行改进,且对比文件1的方案需要人工放置香菇,效率低下;(3)对比文件3通过手动将香菇放在传动带之间,需要人工确定菌柄朝向;(4)对比文件4是工业产品微控开关的筛选装置,与香菇的领域差距较大,没有启示。 对此,合议组认为:(1)首先,复审请求人将权利要求1的所有特征作为其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这是不准确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有区别(参见上文的评述),但是这些区别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对比文件3、4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可以想到和实现的。其次,本申请要求保护的切割设备,在权利要求1中分别限定了排序定位机构、输送机构、菌柄切割机构和夹持机构,其技术方案是一个整体,然而这几个机构在结构和功能上是彼此相互独立的,并非不可分割的,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只是上述四个部分技术特征的简单叠加,叠加后的各部分仍然以其常规的方式工作,其总的技术效果只是各部分效果之总和,这种简单的叠加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效果。因此,在现有技术给出了这些机构的实现方式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为解决相关技术问题有动机和结合的启示来获得本申请的方案;(2)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输送带加压菌板对香菇固定,输送带下方设置切刀对菌柄进行切割的方案,仅能解决菌柄切割时,菌菇上下方向的定位的技术问题的情况下,还存在菌柄水平方向不稳的技术问题,为了解决对菇柄固定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去寻找一种对菌柄进行固定的方案,即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的方案进行改进。同时,如复审请求人所述,对比文件1未公开香菇的上料装置,则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有动机去寻找一种自动上料装置对香菇进行上料。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有改进的动机;(3)对比文件3公开了适用于香菇菌柄的切割与传输,因此给出了香菇菌柄的切割方法的技术启示,因此将其公开的对菌柄的夹持结构与切割结构替换对比文件1中的切割结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这与其上料方式是否是人工上料无关;(4)对比文件4公开了利用电磁激振的振动实现物料单向有序排列和定向,给出了自动进料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4中应用对象“微动开关”与排序定位机构没有密切、直接的关联性,不影响自动进料、排序定向这一技术启示的给出。而且采用振动的方式对食品领域进行有序排列,这种振动排序的方式在农业领域中是常见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从对比文件4中得到启示,将其用于香菇的排序是容易想到的。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本申请权利要求仍然不具备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3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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