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用于提供并实现网页辅助功能的方法和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用于提供并实现网页辅助功能的方法和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162
决定日:2019-11-26
委内编号:1F27340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797803.4
申请日:2014-12-18
复审请求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一良
合议组组长:黄毅斐
参审员:詹芊芊
国际分类号:G06F9/44;G06F21/57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应用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使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797803.4,名称为“一种用于提供并实现网页辅助功能的方法和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12月18日,公开日为2015年05月0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06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具体理由是:(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CN 103581145 A,公开日为2014年02月12日)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中的一个或多个功能接口包含于一轻应用中。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A)权利要求8将安全防护方法设置在第二网络设备中;(B)权利要求8中的一个或多个功能接口包含于一轻应用中。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A)和(B)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8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8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3)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属于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4)权利要求9-15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实现权利要求1-7所要求保护的方法的第一网络设备、权利要求16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实现权利要求8所要求保护的方法的第二网络设备,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7、权利要求8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9-15和权利要求16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12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9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2,2019年09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在第一网络设备中实现网页辅助功能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获取对于目标网页的接口操作信息,其中,所述目标网页包括一个或多个功能接口,所述一个或多个功能接口包含于一轻应用中,所述功能接口包括用户设备中包含的已下载的各个应用程序的功能接口;
-根据与所述目标网页对应的接口验证信息,对所述接口操作信息进行验证,以在验证通过时,执行与所述接口操作信息对应的操作。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当检测到要访问所述目标网页时,获取与所述目标网页对应的接口验证信息。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在所述当检测到要访问所述目标网页时,获取与所述目标网页对应的接口验证信息的步骤之前还包括以下步骤:
-根据待访问网页的链接的链接属性信息,确定该待访问网页是否为目标网页。
4. 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当检测到要访问所述目标网页时,获取与所述目标网页对应的接口验证信息的步骤包括以下步骤:
-根据所述目标网页的标识信息进行查询,以获得与所述目标网页对应的接口验证信息。
5. 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将与所述接口操作信息对应的操作的执行结果发送至所述目标网页所属的第二第一网络设备,以基于所述执行结果来对所述接口操作信息进行反馈。
6. 根据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还包括以下步骤:
-获取与所述目标网页对应的注册请求,其中,所述注册请求中包括至少一个功能接口信息;
-根据所述注册请求确定与所述目标网页对应的接口验证信息。
7. 根据权利要求1至6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目标网页中的一个或多个功能接口包含于一轻应用中。
8. 一种在第二网络设备中用于提供网页辅助功能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在所述目标网页中显示一个或多个功能接口;
-获取对于所述一个或多个功能接口中至少一个功能接口的接口操作信息,其中,所述一个或多个功能接口包含于一轻应用中,所述功能接口包括用户设备中包含的已下载的各个应用程序的功能接口;
-将所述接口操作信息发送至与所述至少一个功能接口对应的第一网络设备,以由所述第一网络设备基于所述接口操作信息执行相应的操作。
9. 一种用于实现网页辅助功能的第一网络设备,其中,所述第一网络设备包括:
用于获取对于目标网页的接口操作信息的装置,其中,所述目标网页包括一个或多个功能接口,所述一个或多个功能接口包含于一轻应用中,所述功能接口包括用户设备中包含的已下载的各个应用程序的功能接口;
用于根据与所述目标网页对应的接口验证信息,对所述接口操作信息进行验证,以在验证通过时,执行与所述接口操作信息对应的操作的装置。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第一网络设备,其中,所述第一网络设备包括:
用于当检测到要访问所述目标网页时,获取与所述目标网页对应的接口验证信息的装置。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第一网络设备,其中,所述第一网络设备还包括:
用于根据待访问网页的链接的链接属性信息,确定该待访问网页是否为目标网页的装置。
12. 根据权利要求10或11所述的第一网络设备,其中,所述用于当检测到要访问所述目标网页时,获取与所述目标网页对应的接口验证信息的装置包括:
用于根据所述目标网页的标识信息进行查询,以获得与所述目标网页对应的接口验证信息的装置。
13. 根据权利要求9至12中任一项所述的网路设备,其中,所述第一网络设备包括:
用于将与所述接口操作信息对应的操作的执行结果发送至所述目标网页所属的第二第一网络设备,以基于所述执行结果来对所述接口操作信息进行反馈的装置。
14. 根据权利要求9至13中任一项所述的网路设备,其中,所述网路设备还包括:
用于获取与所述目标网页对应的注册请求的装置,其中,所述注册请求中包括至少一个功能接口信息;
用于根据所述注册请求确定与所述目标网页对应的接口验证信息的装置。
15. 根据权利要求9至14中任一项所述的网路设备,其中,所述目标网页中的一个或多个功能接口包含于一轻应用中。
16. 一种用于提供网页辅助功能的第二网络设备,其中,所述第二网络设备包括:
用于在所述目标网页中显示一个或多个功能接口的装置;
用于获取对于所述一个或多个功能接口中至少一个功能接口的接口操作信息的装置,其中,所述一个或多个功能接口包含于一轻应用中,所述功能接口包括用户设备中包含的已下载的各个应用程序的功能接口;
用于将所述接口操作信息发送至与所述至少一个功能接口对应的第一网络设备,以由所述第一网络设备基于所述接口操作信息执行相应的操作的装置。”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所述目标网页包括一个或多个功能接口,所述一个或多个功能接口包含于一轻应用中”的方式,而权利要求1的方案通过在目标网页中提供包含于轻应用的所有第一网络设备能够实现的功能接口,以供网页应用进行调用,使得用户可以在网页应用中完成各种复杂的操作(例如支付、二维码识别等),而无需下载相应的应用程序。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在第一网络设备中实现网页辅助功能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获取对于目标网页的接口操作信息,其中,所述目标网页包括所有第一网络设备能够实现的功能接口,所述功能接口包含于一轻应用中;
-根据与所述目标网页对应的接口验证信息,对所述接口操作信息进行验证,以在验证通过时,执行与所述接口操作信息对应的操作。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当检测到要访问所述目标网页时,获取与所述目标网页对应的接口验证信息。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在所述当检测到要访问所述目标网页时,获取与所述目标网页对应的接口验证信息的步骤之前还包括以下步骤:
-根据待访问网页的链接的链接属性信息,确定该待访问网页是否为目标网页。
4. 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当检测到要访问所述目标网页时,获取与所述目标网页对应的接口验证信息的步骤包括以下步骤:
-根据所述目标网页的标识信息进行查询,以获得与所述目标网页对应的接口验证信息。
5. 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将与所述接口操作信息对应的操作的执行结果发送至所述目标网页所属的第二第一网络设备,以基于所述执行结果来对所述接口操作信息进行反馈。
6. 根据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还包括以下步骤:
-获取与所述目标网页对应的注册请求,其中,所述注册请求中包括至少一个功能接口信息;
-根据所述注册请求确定与所述目标网页对应的接口验证信息。
7. 根据权利要求1至6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目标网页中的一个或多个功能接口包含于一轻应用中。
8. 一种在第二网络设备中用于提供网页辅助功能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在所述目标网页中显示一个或多个功能接口;
-获取对于所述一个或多个功能接口中至少一个功能接口的接口操作信息,其中,所述目标网页包括所有第一网络设备能够实现的功能接口,所述一个或多个功能接口包含于一轻应用中;
-将所述接口操作信息发送至与所述至少一个功能接口对应的第一网络设备,以由所述第一网络设备基于所述接口操作信息执行相应的操作。
9. 一种用于实现网页辅助功能的第一网络设备,其中,所述第一网络设备包括:
用于获取对于目标网页的接口操作信息的装置,其中,所述目标网页包括一个或多个功能接口,所述一个或多个功能接口包含于一轻应用中;
用于根据与所述目标网页对应的接口验证信息,对所述接口操作信息进行验证,以在验证通过时,执行与所述接口操作信息对应的操作的装置。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第一网络设备,其中,所述第一网络设备包括:
用于当检测到要访问所述目标网页时,获取与所述目标网页对应的接口验证信息的装置。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第一网络设备,其中,所述第一网络设备还包括:
用于根据待访问网页的链接的链接属性信息,确定该待访问网页是否为目标网页的装置。
12. 根据权利要求10或11所述的第一网络设备,其中,所述用于当检测到要访问所述目标网页时,获取与所述目标网页对应的接口验证信息的装置包括:
用于根据所述目标网页的标识信息进行查询,以获得与所述目标网页对应的接口验证信息的装置。
13. 根据权利要求9至12中任一项所述的网路设备,其中,所述第一网络设备包括:
用于将与所述接口操作信息对应的操作的执行结果发送至所述目标网页所属的第二第一网络设备,以基于所述执行结果来对所述接口操作信息进行反馈的装置。
14. 根据权利要求9至13中任一项所述的网路设备,其中,所述网路设备还包括:
用于获取与所述目标网页对应的注册请求的装置,其中,所述注册请求中包括至少一个功能接口信息;
用于根据所述注册请求确定与所述目标网页对应的接口验证信息的装置。
15. 根据权利要求9至14中任一项所述的网路设备,其中,所述目标网页中的一个或多个功能接口包含于一轻应用中。
16. 一种用于提供网页辅助功能的第二网络设备,其中,所述第二网络设备包括:
用于在所述目标网页中显示一个或多个功能接口的装置;
用于获取对于所述一个或多个功能接口中至少一个功能接口的接口操作信息的装置,其中,所述目标网页包括所有第一网络设备能够实现的功能接口,所述功能接口包含于一轻应用中;
用于将所述接口操作信息发送至与所述至少一个功能接口对应的第一网络设备,以由所述第一网络设备基于所述接口操作信息执行相应的操作的装置。”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1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由于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个或多个功能接口包含于web app中,而轻应用于2013年被提出以用于提高网页应用程序的功能性,轻应用是一种无需下载、即搜即用的全功能app,既有媲美native app的用户体验,又具备web app的可被检索与智能分发的特性,故将网页应用程序设计为轻应用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8 月02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和8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功能接口包含于一轻应用中;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得到权利要求1和8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和8不具有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5,7,9-13和15的附加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16是与权利要求8所请求保护的方法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因此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8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6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8 月02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分别将权利要求6和14的附加特征加入到各自所引用的原权利要求1和9中,修改原权利要求8、16的主题名称,并修改了权利要求的编号。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获取与所述目标网页对应的注册请求,其中,所述注册请求中包括至少一个功能接口信息;根据所述注册请求确定与所述目标网页对应的接口验证信息”这一特征,并且该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在第一网络设备中实现网页辅助功能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获取对于目标网页的接口操作信息,其中,所述目标网页包括所有第一网络设备能够实现的功能接口,所述功能接口包含于一轻应用中;
-根据与所述目标网页对应的接口验证信息,对所述接口操作信息进行验证,以在验证通过时,执行与所述接口操作信息对应的操作;
其中,所述方法还包括以下步骤:
-获取与所述目标网页对应的注册请求,其中,所述注册请求中包括至少一个功能接口信息;
-根据所述注册请求确定与所述目标网页对应的接口验证信息。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当检测到要访问所述目标网页时,获取与所述目标网页对应的接口验证信息。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在所述当检测到要访问所述目标网页时,获取与所述目标网页对应的接口验证信息的步骤之前还包括以下步骤:
-根据待访问网页的链接的链接属性信息,确定该待访问网页是否为目标网页。
4. 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当检测到要访问所述目标网页时,获取与所述目标网页对应的接口验证信息的步骤包括以下步骤:
-根据所述目标网页的标识信息进行查询,以获得与所述目标网页对应的接口验证信息。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将与所述接口操作信息对应的操作的执行结果发送至所述目标网页所属的第二第一网络设备,以基于所述执行结果来对所述接口操作信息进行反馈。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目标网页中的一个或多个功能接口包含于一轻应用中。
7. 一种在第二网络设备中用于提供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网页辅助功能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在所述目标网页中显示一个或多个功能接口;
-获取对于所述一个或多个功能接口中至少一个功能接口的接口操作信息,其中,所述目标网页包括所有第一网络设备能够实现的功能接口,所述一个或多个功能接口包含于一轻应用中;
-将所述接口操作信息发送至与所述至少一个功能接口对应的第一网络设备,以由所述第一网络设备基于所述接口操作信息执行相应的操作。
8. 一种用于实现网页辅助功能的第一网络设备,其中,所述第一网络设备包括:
用于获取对于目标网页的接口操作信息的装置,其中,所述目标网页包括一个或多个功能接口,所述一个或多个功能接口包含于一轻应用中,所述功能接口包括用户设备中包含的已下载的各个应用程序的功能接口;
用于根据与所述目标网页对应的接口验证信息,对所述接口操作信息进行验证,以在验证通过时,执行与所述接口操作信息对应的操作的装置;
其中,所述网路设备还包括:
用于获取与所述目标网页对应的注册请求的装置,其中,所述注册请求中包括至少一个功能接口信息;
用于根据所述注册请求确定与所述目标网页对应的接口验证信息的装置。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第一网络设备,其中,所述第一网络设备包括:
用于当检测到要访问所述目标网页时,获取与所述目标网页对应的接口验证信息的装置。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第一网络设备,其中,所述第一网络设备还包括:
用于根据待访问网页的链接的链接属性信息,确定该待访问网页是否为目标网页的装置。
11. 根据权利要求9或10所述的第一网络设备,其中,所述用于当检测到要访问所述目标网页时,获取与所述目标网页对应的接口验证信息的装置包括:
用于根据所述目标网页的标识信息进行查询,以获得与所述目标网页对应的接口验证信息的装置。
12.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网路设备,其中,所述第一网络设备包括:
用于将与所述接口操作信息对应的操作的执行结果发送至所述目标网页所属的第二第一网络设备,以基于所述执行结果来对所述接口操作信息进行反馈的装置。
13. 根据权利要求8的网路设备,其中,所述目标网页中的一个或多个功能接口包含于一轻应用中。
14. 一种用于提供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网页辅助功能的第二网络设备,其中,所述第二网络设备包括:
用于在所述目标网页中显示一个或多个功能接口的装置;
用于获取对于所述一个或多个功能接口中至少一个功能接口的接口操作信息的装置,其中,所述一个或多个功能接口包含于一轻应用中,所述功能接口包括用户设备中包含的已下载的各个应用程序的功能接口;
用于将所述接口操作信息发送至与所述至少一个功能接口对应的第一网络设备,以由所述第一网络设备基于所述接口操作信息执行相应的操作的装置。”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8月02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经审查,其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08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申请日2014年12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9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2。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应用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使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本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复审通知书和驳回决定中相同:
对比文件1:CN 103581145 A ,公开日为 2014年02月12日,并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1)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在第一网络设备中实现网页辅助功能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权利要求1,说明书0003、0054-0070,0077-0082段,图1、4):一种电子设备及应用于电子设备的安全防护方法,所述电子设备能够运行一浏览器,通过浏览器加载至少一网络应用程序web app,典型的web app包括web邮箱、web商店、wikis等(显然,web app 可以实现网页辅助功能)(参见说明书0003段、0054-0057段)。当拦截到所述浏览器发送的获取请求时,表示所述浏览器已获得基于所述浏览器的所述至少一个网络应用程序中的第一网络应用程序需要调用所述至少一个数据中的第一数据的数据接口获得所述第一数据,浏览器能够调用电子设备具有的至少一个数据的数据接口(相当于获取对于目标网页的接口操作信息,所述目标网页包括所有第一网络设备能够实现的功能接口)(参见说明书0055-0064段)。步骤103,向所述浏览器询问所述第一网络应用程序的标识(该标识相当于与所述目标网页对应的接口验证信息),并接收所述浏览器返回的反馈信息,所述反馈信息包含所述第一网络应用程序的标识;步骤104,根据所述标识判断所述第一网络应用程序是否具有获取所述第一(数据)的权限,产生第一判断结果,步骤105,当所述第一判断结果标识所述第一网络应用程序具有权限时,使所述第一网络应用程序获得所述第一数据(参见权利要求1,说明书0065-0069段)(相当于根据与所述目标网页对应的接口验证信息,对所述接口操作信息进行验证,以在验证通过时,执行与所述接口操作信息对应的操作)。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所述功能接口包含于一轻应用中。(2)获取与所述目标网页对应的注册请求,其中,所述注册请求中包括至少一个功能接口信息;根据所述注册请求确定与所述目标网页对应的接口验证信息。由此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轻应用中怎样使用功能接口以及如何使用包含接口功能的注册信息确定接口验证信息的需求。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合议组认为:轻应用于2013年被提出以用于提高网页应用程序的功能性,轻应用是一种无需下载、即搜即用的全功能app,又具备web app的可被检索与智能分发的特性,因此,当网页应用程序被设计为轻应用时,为了实现和使用其中包含的各种功能,目标网页必然包括所有第一网络设备的轻应用中能够实现的功能接口以为其所用。即,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54-0070段):web app所具有的标识具体体现为URL和/或ID编号,例如,当用户想要访问web 邮箱时,可以在浏览器的地址栏中输入该web 邮箱对应的URL,并在浏览器加载后即可访问该web邮箱;或者还可以输入该邮箱对应的ID编号,并将该ID 编号解析为web邮箱真实URL地址后实现对web邮箱的访问;在web?app的程序代码中写入获取数据的调用接口,这样web?app就具备了获取电子设备数据的能力,浏览器加载web?app的过程中解析获得写入的调用接口,并将其转化为真实的电子设备数据的数据接口,进而通过调用数据接口的方式向操作系统请求这一电子设备数据;当拦截到浏览器发送的获取请求时,向所述浏览器询问所述第一网络应用程序的标识,并接收所述浏览器返回的反馈信息,所述反馈信息包含所述第一网络应用程序的标识;根据所述标识判断所述第一网络应用程序是否具有获取所述第一数据的权限,具体为,根据具有这个标识的web?app的访问权限判断web?app当前的获取行为是否为合法授权的,例如,可预置一个授权数据库,存储web?app的标识与授权的电子设备数据间的对应关系,web?app标识对应的授权数据对于web?app来说即是安全数据。可见,在对比文件1中并不涉及与所述目标网页对应的注册请求、注册请求中包含接口功能信息以及根据注册请求确定接口验证信息,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不仅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而且事实上,对比文件1的接口验证信息来自于web app本身的标识,并且由于web app只能执行简单的web应用功能,因此,无需注册便可直接使用web app标识对应的接口,因而对比文件1中不存在使用包含接口功能的注册信息确定接口验证信息的需求。可见,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不能够从对比文件1的公开内容中获得权利要求1使用包含接口信息的注册请求以确定接口验证信息的技术启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使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够通过注册请求对接口进行验证,客观上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6直接或间接地引用权利要求1,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6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7符合专利法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在第二网络设备中用于提供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网页辅助功能的方法,其请求保护的“提供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网页辅助功能的方法”体现在:当权利要求1中第一网络设备执行“获取与所述目标网页对应的注册请求,其中,所述注册请求中包括至少一个功能接口信息”这一操作时,那么如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的第二网络设备执行的对应操作为“将所述接口操作信息发送至于所述至少一个功能接口对应的第一网络设备,由所述第一网络设备基于所述接口操作信息执行相应的操作”,显然,此时“由所述第一网络设备基于所述操作信息执行相应的操作”对应“根据所述注册请求确定与所述目标网页对应的接口验证信息”。
因此,对于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的一种在第二网络设备中用于提供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网页辅助功能的方法,对比文件1(参见权利要求1,说明书0003、0054-0070,0077-0082段,图1、4)公开了如下内容:当拦截到所述浏览器发送的获取请求时,表示所述浏览器已获得基于所述浏览器的所述至少一个网络应用程序中的第一网络应用程序需要调用所述至少一个数据中的第一数据的数据接口获得所述第一数据,浏览器能够调用电子设备具有的至少一个数据的数据接口(相当于获取对于目标网页的接口操作信息,所述目标网页包括所有第一网络设备能够实现的功能接口)(参见说明书第0055-0064段)。步骤103,向所述浏览器询问所述第一网络应用程序的标识(该标识相当于与所述目标网页对应的接口验证信息),并接收所述浏览器返回的反馈信息,所述反馈信息包含所述第一网络应用程序的标识;步骤104,根据所述标识判断所述第一网络应用程序是否具有获取所述第一(数据)的权限,产生第一判断结果,步骤105,当所述第一判断结果标识所述第一网络应用程序具有权限时,使所述第一网络应用程序获得所述第一数据(参见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0065-0069段)(相当于根据与所述目标网页对应的接口验证信息,对所述接口操作信息进行验证,以在验证通过时,执行与所述接口操作信息对应的操作)。通过浏览器加载至少一个网络应用程序web app(其中web app所在的服务器可以被认为是第二网络设备,并且web app 可以实现网页辅助功能),典型的web app产品可以包括web 邮箱、web商店、wikis等(参见说明书第0003、0054-0057段)。web app基于HTML5技术编程,HTML5明确定义了获取电子设备数据的一些调用接口,浏览器(相当于目标网页)可以解析web app,在加载web app的过程中可解析获得写入的调用接口,并且还具有调用数据接口获得电子设备数据的能力,因此可以通过浏览器配合web app来完成获取电子设备数据这一目的(其中,获取电子设备数据可以看做是目标网页中显示的一个功能接口,因此上述公开相当于在所述目标网页中显示一个或多个功能接口)。当拦截到所述浏览器发送的获取请求时,表示所述浏览器已获得基于所述浏览器的所述至少一个网络应用程序中的第一网络应用程序需要调用所述至少一个数据中的第一数据的数据接口获得所述第一数据,浏览器能够调用电子设备具有的至少一个数据的数据接口(相当于获取对于所述一个或多个功能接口中至少一个功能接口的接口操作信息,所述目标网页包括所有第一网络设备能够实现的功能接口)(参见说明书0055-0064段)。步骤103,向所述浏览器询问所述第一网络应用程序的标识(该标识相当于与所述目标网页对应的接口验证信息),并接收所述浏览器返回的反馈信息,所述反馈信息包含所述第一网络应用程序的标识;步骤104,根据所述标识判断所述第一网络应用程序是否具有获取所述第一(数据)的权限,产生第一判断结果,步骤105,当所述第一判断结果标识所述第一网络应用程序具有权限时,使所述第一网络应用程序获得所述第一数据(相当于将所述接口操作信息发送至与所述至少一个功能接口对应的第一网络设备,以由所述第一网络设备基于所述接口操作信息执行相应的操作)(参见权利要求1,说明书0065-0069段)。
可见,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的“一种在第二网络设备中用于提供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网页辅助功能的方法”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所述一个或多个功能接口包含于一轻应用中;(2)获取与所述目标网页对应的注册请求,其中,所述注册请求中包括至少一个功能接口信息;根据所述注册请求确定与所述目标网页对应的接口验证信息。由此可以确定,权利要求7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轻应用中怎样使用功能接口以及如何使用包含接口功能的注册信息确定接口验证信息的需求。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合议组认为:轻应用于2013年被提出以用于提高网页应用程序的功能性,轻应用是一种无需下载、即搜即用的全功能app,又具备web app的可被检索与智能分发的特性,因此,当网页应用程序被设计为轻应用时,为了实现和使用其中包含的各种功能,目标网页必然包括所有第一网络设备的轻应用中能够实现的功能接口以为其所用。因此,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54-0070段):web app所具有的标识具体体现为URL和/或ID编号,例如,当用户想要访问web 邮箱时,可以在浏览器的地址栏中输入该web 邮箱对应的URL,并在浏览器加载后即可访问该web邮箱;或者还可以输入该邮箱对应的ID编号,并将该ID 编号解析为web邮箱真实URL地址后实现对web邮箱的访问;在web?app的程序代码中写入获取数据的调用接口,这样web?app就具备了获取电子设备数据的能力,浏览器加载web?app的过程中解析获得写入的调用接口,并将其转化为真实的电子设备数据的数据接口,进而通过调用数据接口的方式向操作系统请求这一电子设备数据;当拦截到浏览器发送的获取请求时,向所述浏览器询问所述第一网络应用程序的标识,并接收所述浏览器返回的反馈信息,所述反馈信息包含所述第一网络应用程序的标识;根据所述标识判断所述第一网络应用程序是否具有获取所述第一数据的权限,具体为,根据具有这个标识的web?app的访问权限判断web?app当前的获取行为是否为合法授权的,例如,可预置一个授权数据库,存储web?app的标识与授权的电子设备数据间的对应关系,web?app标识对应的授权数据对于web?app来说即是安全数据。可见,在对比文件1中并不涉及与所述目标网页对应的注册请求、注册请求中包含接口功能信息、以及根据注册请求确定接口验证信息,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不仅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而且事实上,对比文件1的接口验证信息来自于web app本身的标识,并且由于web app只能执行简单的web应用功能,因此,无需注册便可直接使用web app标识对应的接口,因而对比文件1中不存在使用包含接口功能的注册信息确定接口验证信息的需求。可见,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不能够从对比文件1的公开中获得权利要求1使用包含接口信息的注册请求以确定接口验证信息的技术启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使得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能够通过注册请求对接口进行验证,客观上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8-14直接或间接地引用权利要求7,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7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14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书的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原审查部门在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书中的相关意见,合议组认为:基于对比文件1的公开内容,由于对比文件1不存在使用包含接口功能的注册信息确定接口验证信息的需求,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并无动机对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作出改进而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14具有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14相对于现有证据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至于本申请是否还存在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的其它缺陷,均留待后续程序继续审查。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2018年11 月06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审查决定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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