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及电子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161
决定日:2019-11-26
委内编号:1F26275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482039.6
申请日:2015-08-03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徐薇
合议组组长:刘浩然
参审员:甘文珍
国际分类号:G06F17/27,G06F17/3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则现有技术给出了采用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482039.6,名称为“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及电子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8月03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0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28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17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主要包括: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对比文件1(CN102609468A,公开日为2012年07月25日)公开了一种基于上下文感知和用户偏好的空间信息服务匹配方法。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至少一个传感器获取用户的至少一个用户信息;(2)本申请中,所述按照预设策略利用传感器进行采集的用户信息包括基于用户的作息习惯进行采集的用户信息、或者按照一定的时间间隔进行采集的用户信息;对比文件1中,静态偏好主要来自于用户以往同系统交互过程中,所记录下来的一些信息,动态偏好来源于用户当前与系统的交互过程中,主要通过物理层的信息采集模块来采集用户的上下文信息。而以上区别或者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从属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独立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壳体;传感器、处理器,设置在所述壳体内;至少一个传感器获取用户的至少一个用户信息;(2)本申请中,所述按照预设策略利用传感器进行采集的用户信息包括基于用户的作息习惯进行采集的用户信息、或者按照一定的时间间隔进行采集的用户信息;对比文件1中,静态偏好主要来自于用户以往同系统交互过程中,所记录下来的一些信息,动态偏好来源于用户当前与系统的交互过程中,主要通过物理层的信息采集模块来采集用户的上下文信息。而以上区别或者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10-16是与方法权利要求2-8中各步骤完全对应一致的产品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7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中各步骤完全对应一致的装置权利要求。因此,权利要求1-17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8月0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203段、说明书附图图1-6、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11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7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包括:
利用至少一个传感器获取用户的至少一个用户信息,其中,所述至少一个用户信息为按照预设策略利用传感器进行采集的用户信息,所述按照预设策略利用传感器进行采集的用户信息包括基于用户的作息习惯进行采集的用户信息、或者按照一定的时间间隔进行采集的用户信息;
分析所述用户信息,获取用于描述所述用户的至少一个有效用户信息,以便于利用所述至少一个有效用户信息更新所述用户的用户特征。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利用至少一个传感器获取用户的至少一个用户信息,具体为:
在第一预设时间段内,利用所述至少一个传感器获取所述用户的至少一个用户信息;
相应地,所述分析所述用户信息,获取用于描述所述用户的至少一个有效用户信息,具体为:
基于所述用户信息,确定在第二预设时间段内出现次数满足预设条件的有效用户信息。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分析所述用户信息,获取用于描述所述用户的至少一个有效用户信息,以便于利用所述至少一个有效用户信息更新所述用户的用户特征,具体包括:
分析所述用户信息,获取用于描述所述用户的至少一个有效用户信息;
将所述至少一个有效用户信息发送至服务器,以便于所述服务器利用所述有效用户信息更新所述用户的用户特征。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将所述至少一个有效用户信息发送至服务器,具体包括:
将所述至少一个有效用户信息,所述有效用户信息分别对应的出现次数,以及所述第二预设时间段发送至服务器,以便于所述服务器更新所述用户的用 户特征。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传感器为语音采集传感器时,所述利用至少一个传感器获取至少一个用户信息,具体包括:
判断所述语音采集传感器采集的声音信息中是否包含两个或以上的语音信息,获得第一判断结果;
在所述第一判断结果表明所述语音采集传感器采集的声音信息中包含两个或以上的语音信息时,基于所述用户的声纹信息,在所述语音采集传感器采集的声音信息中,获取所述用户的第一语音信息。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判断所述语音采集传感器采集的声音信息中是否包含两个或以上的语音信息,获得第一判断结果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在所述第一判断结果表明所述语音采集传感器采集的声音信息中包含一个语音信息时,判断所述语音信息是否与所述用户的声纹信息匹配;
若匹配,从所述声音信息中获取所述用户的第一语音信息。
7. 如权利要求5或6任一权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分析所述用户信息,获取用于描述所述用户的至少一个有效用户信息,具体包括:
基于所述第一语音信息,确定出现次数满足预设条件的词汇;
将所述词汇作为所述有效用户信息。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利用至少一个传感器获取至少一个用户信息,具体为:
利用所述至少一个传感器获取用户行为信息,其中,所述用户行为信息用于表征所述用户的行为动作。
9. 一种电子设备,包括:
壳体;
传感器,设置在所述壳体内,用于获取用户的至少一个用户信息,其中,所述至少一个用户信息为按照预设策略利用传感器进行采集的用户信息,所述 按照预设策略利用传感器进行采集的用户信息包括基于用户的作息习惯进行采集的用户信息、或者按照一定的时间间隔进行采集的用户信息;
处理器,设置在所述壳体内,与所述传感器相连,用于分析所述用户信息,获取用于描述所述用户的至少一个有效用户信息,以便于利用所述至少一个有效用户信息更新所述用户的用户特征。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器具体用于:
在第一预设时间段内,利用所述至少一个传感器获取所述用户的至少一个用户信息;
相应地,所述处理器具体用于:
基于所述用户信息,确定在第二预设时间段内出现次数满足预设条件的有效用户信息。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器具体用于:
分析所述用户信息,获取用于描述所述用户的至少一个有效用户信息;
将所述至少一个有效用户信息发送至服务器,以便于所述服务器利用所述有效用户信息更新所述用户的用户特征。
12.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器具体用于:
将所述至少一个有效用户信息,所述有效用户信息分别对应的出现次数,以及所述第二预设时间段发送至服务器,以便于所述服务器更新所述用户的用户特征。
13.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在所述传感器为语音采集传感器时,所述处理器具体用于:
判断所述语音采集传感器采集的声音信息中是否包含两个或以上的语音信息,获得第一判断结果;
在所述第一判断结果表明所述语音采集传感器采集的声音信息中包含两个或以上的语音信息时,基于所述用户的声纹信息,在所述语音采集传感器采集的声音信息中,获取所述用户的第一语音信息。
14.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判断所述语音采集传感器采集的声音信息中是否包含两个或以上的语音信息,获得第一判断结果之后,所述处理器还用于:
在所述第一判断结果表明所述语音采集传感器采集的声音信息中包含一个语音信息时,判断所述语音信息是否与所述用户的声纹信息匹配;
若匹配,从所述声音信息中获取所述用户的第一语音信息。
15. 如权利要求13或14任一权项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器具体用于:
基于所述第一语音信息,确定出现次数满足预设条件的词汇;
将所述词汇作为所述有效用户信息。
16.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传感器具体用于:
获取用户行为信息,其中,所述用户行为信息用于表征所述用户的行为动作。
17. 一种电子设备,包括:
第一获取单元,用于利用至少一个传感器获取用户的至少一个用户信息,其中,所述至少一个用户信息为按照预设策略利用传感器进行采集的用户信息,所述按照预设策略利用传感器进行采集的用户信息包括基于用户的作息习惯进行采集的用户信息、或者按照一定的时间间隔进行采集的用户信息;
第二获取单元,用于分析所述用户信息,获取用于描述所述用户的至少一个有效用户信息,以便于利用所述至少一个有效用户信息更新所述用户的用户特征。”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对权利要求的修改概述如下:将原权利要求8的技术特征补入权利要求1和17,并删除了答复一通时补入权利要求1和17的技术特征,并相应删除了权利要求8;同时,复审请求人按照与权利要求1类似的方式,修改了权利要求9,并删除了权利要求16;此外,复审请求人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编号以及引用关系进行了适应性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不是通过传感器获取用户信息的,同时对比文件1中也并未通过传感器来获取用户的行为动作。另外对比文件1中关于静态用户偏好信息也不涉及上述内容;(2)对比文件1并未就本申请的技术问题给出任何启示,不存在解决本申请技术问题的任何技术启示。复审请求时提交的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8和15如下:
“1.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包括:
利用至少一个传感器获取用户的至少一个用户信息,其中,所述至少一个用户信息为按照预设策略利用传感器进行采集的用户信息,包括:
利用所述至少一个传感器获取用户行为信息,其中,所述用户行为信息用于表征所述用户的行为动作;
分析所述用户信息,获取用于描述所述用户的至少一个有效用户信息,以便于利用所述至少一个有效用户信息更新所述用户的用户特征。
8. 一种电子设备,包括:
壳体;
传感器,设置在所述壳体内,用于获取用户的至少一个用户信息,其中,所述至少一个用户信息为按照预设策略利用传感器进行采集的用户信息,其中所述获取用户的至少一个用户信息具体为获取用户行为信息,其中,所述用户行为信息用于表征所述用户的行为动作;
处理器,设置在所述壳体内,与所述传感器相连,用于分析所述用户信息,获取用于描述所述用户的至少一个有效用户信息,以便于利用所述至少一个有效用户信息更新所述用户的用户特征。
15. 一种电子设备,包括:
第一获取单元,用于利用至少一个传感器获取用户的至少一个用户信息,其中,所述至少一个用户信息为按照预设策略利用传感器进行采集的用户信息,其中,所述利用至少一个传感器获取用户的至少一个用户信息,具体为利用所述至少一个传感器获取用户行为信息,其中,所述用户行为信息用于表征所述用户的行为动作;
第二获取单元,用于分析所述用户信息,获取用于描述所述用户的至少一个有效用户信息,以便于利用所述至少一个有效用户信息更新所述用户的用户特征。”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采用传感器模块等对用户的上下文信息,包括采集用户的事件,相当于公开了对用户行为信息进行采集,其中传感器模块至少包括一个传感器,因而公开了利用所述至少一个传感器获取用户行为信息,其中,所述用户行为信息用于表征所述用户的行为动作。此外,对比文件1针对现有的匹配方法中出现的或者不考虑用户的偏好,或者考虑用户的静态偏好的情况,通过静态和动态信息的互补,对一些与上下文无关的用户偏好进行删减,对一些必要的隐含用户偏好要进行补充,因此也能解决本申请中的技术问题,即现有技术中电子设备存在获取用户属性信息的精确度较低的技术问题。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0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所不同的仅仅是文字表达方式上略有差别,其技术方案实质上是相同的,且两者都属于信息处理的技术领域,都解决了现有技术中电子设备存在获取用户属性信息的精确度较低的技术问题,能够产生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新颖性。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7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在于:壳体;传感器设置在所述壳体内;处理器设置在所述壳体内,与所述传感器相连。但是,上述区别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9-14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5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对权利要求的修改概述如下: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在权利要求1中补入技术特征“所述至少一个有效用户信息为出现次数满足预设条件的用户信息,其中所述预设条件包括预设的次数,所述预设的次数大于等于2”,按照与权利要求1类似的方式,修改了权利要求8和15,在权利要求2和9中的“预设条件”前增加“所述”的限定。复审请求人认为:现有技术中整体上并不存在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本申请技术问题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并没有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来改进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的动机;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权利要求1有效解决了现有技术中电子设备存在获取用户属性信息的精确度较低,而无法真实、客观地描述用户特征的问题,达到了能够更为真实准确地获取用户属性信息,得到更准确有效的用户画像的技术效果。涉及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8和15如下:
“1.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包括:
利用至少一个传感器获取用户的至少一个用户信息,其中,所述至少一个用户信息为按照预设策略利用传感器进行采集的用户信息,包括:
利用所述至少一个传感器获取用户行为信息,其中,所述用户行为信息用于表征所述用户的行为动作;
分析所述用户信息,获取用于描述所述用户的至少一个有效用户信息,以便于利用所述至少一个有效用户信息更新所述用户的用户特征,其中,所述至少一个有效用户信息为出现次数满足预设条件的用户信息,其中所述预设条件包括预设的次数,所述预设的次数大于等于2。
8. 一种电子设备,包括:
壳体;
传感器,设置在所述壳体内,用于获取用户的至少一个用户信息,其中,所述至少一个用户信息为按照预设策略利用传感器进行采集的用户信息,其中所述获取用户的至少一个用户信息具体为获取用户行为信息,其中,所述用户行为信息用于表征所述用户的行为动作;
处理器,设置在所述壳体内,与所述传感器相连,用于分析所述用户信息,获取用于描述所述用户的至少一个有效用户信息,以便于利用所述至少一个有效用户信息更新所述用户的用户特征,其中,所述至少一个有效用户信息为出现次数满足预设条件的用户信息,其中所述预设条件包括预设的次数,所述预设的次数大于等于2。
15. 一种电子设备,包括:
第一获取单元,用于利用至少一个传感器获取用户的至少一个用户信息,其中,所述至少一个用户信息为按照预设策略利用传感器进行采集的用户信息,其中,所述利用至少一个传感器获取用户的至少一个用户信息,具体为利用所述至少一个传感器获取用户行为信息,其中,所述用户行为信息用于表征所述用户的行为动作;
第二获取单元,用于分析所述用户信息,获取用于描述所述用户的至少一个有效用户信息,以便于利用所述至少一个有效用户信息更新所述用户的用户特征,其中,所述至少一个有效用户信息为出现次数满足预设条件的用户信息,其中所述预设条件包括预设的次数,所述预设的次数大于等于2。”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23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在于:所述至少一个有效用户信息为出现次数满足预设条件的用户信息,其中所述预设条件包括预设的次数,所述预设的次数大于等于2。但是,上述区别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在于:(1)壳体;传感器设置在所述壳体内;处理器设置在所述壳体内,与所述传感器相连;(2)所述至少一个有效用户信息为出现次数满足预设条件的用户信息,其中所述预设条件包括预设的次数,所述预设的次数大于等于2。但是,上述区别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权利要求9-14与权利要求2-7相对应,权利要求15与权利要求1相对应。因此,权利要求1-15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4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对权利要求的修改概述如下: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在权利要求1中添加了技术特征“所述行为动作包括看电视、打游戏、聊天、游泳、走路、跑步、打球、朗读、或开车中的至少一项”,将权利要求2、5和7记载的技术方案合并到权利要求1中,适应性修改了权利要求1中的相应表述,并删除了权利要求2和7,以类似于权利要求1的方式,修改了权利要求8和15,并相应删除了权利要求9、12和14。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用户正在进行的活动”并非当前权利要求1中的“用户的行为动作”,对比文件1中也仅仅涉及“活动”这一笼统的概念,并未对“活动”一词进行可量化或者可测量的解释,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用户的行为动作是用户通过肢体执行的、基本的、不能再进一步分割的动作;(2)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还包括了“基于所述第一语音信息,确定出现次数满足所述预设条件的词汇,以及将所述词汇作为所述有效用户信息”,对比文件1并不涉及通过词汇来分析有效用户信息的方案;(3)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不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6和10如下:
“1.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包括:
在第一预设时间段内,利用至少一个传感器获取用户的至少一个用户信息,其中,所述至少一个用户信息为按照预设策略利用传感器进行采集的用户信息,其中,所述传感器为语音采集传感器,包括:
判断所述语音采集传感器采集的声音信息中是否包含两个或以上的语音信息,获得第一判断结果;
在所述第一判断结果表明所述语音采集传感器采集的声音信息中包含两个或以上的语音信息时,基于所述用户的声纹信息,在所述语音采集传感器采集的声音信息中,获取所述用户的第一语音信息;以及
基于所述第一语音信息获取用户行为信息,其中,所述用户行为信息用于表征所述用户的行为动作,所述行为动作包括看电视、打游戏、聊天、游泳、走路、跑步、打球、朗读、或开车中的至少一项;
分析所述用户信息,获取用于描述所述用户的至少一个有效用户信息,以便于利用所述至少一个有效用户信息更新所述用户的用户特征,其中,所述至少一个有效用户信息为在第二预设时间段内出现次数满足预设条件的用户信息,其中所述预设条件包括预设的次数,所述预设的次数大于等于2,包括:
基于所述第一语音信息,确定出现次数满足所述预设条件的词汇;
将所述词汇作为所述有效用户信息。
6. 一种电子设备,包括:
壳体;
语音采集传感器,设置在所述壳体内,用于在第一预设时间段内获取用户的至少一个用户信息,其中,所述至少一个用户信息为按照预设策略利用传感器进行采集的用户信息,其中所述获取用户的至少一个用户信息具体为:
判断所述语音采集传感器采集的声音信息中是否包含两个或以上的语音信息,获得第一判断结果;
在所述第一判断结果表明所述语音采集传感器采集的声音信息中包含两个或以上的语音信息时,基于所述用户的声纹信息,在所述语音采集传感器采集的声音信息中,获取所述用户的第一语音信息;
基于所述第一语音信息获取用户行为信息,其中,所述用户行为信息用于表征所述用户的行为动作,所述行为动作包括看电视、打游戏、聊天、走 路、跑步、打球、朗读、或开车中的至少一项;
处理器,设置在所述壳体内,与所述传感器相连,用于分析所述用户信息,获取用于描述所述用户的至少一个有效用户信息,以便于利用所述至少一个有效用户信息更新所述用户的用户特征,其中,所述至少一个有效用户信息为在第二预设时间段内出现次数满足预设条件的用户信息,其中所述预设条件包括预设的次数,所述预设的次数大于等于2,包括:
基于所述第一语音信息,确定出现次数满足所述预设条件的词汇;
将所述词汇作为所述有效用户信息。
10. 一种电子设备,包括:
第一获取单元,用于在第一预设时间段内,利用至少一个传感器获取用户的至少一个用户信息,其中,所述至少一个用户信息为按照预设策略利用传感器进行采集的用户信息,其中,其中,所述传感器为语音采集传感器,所述利 用至少一个传感器获取用户的至少一个用户信息,具体为
判断所述语音采集传感器采集的声音信息中是否包含两个或以上的语音信息,获得第一判断结果;
在所述第一判断结果表明所述语音采集传感器采集的声音信息中包含两个或以上的语音信息时,基于所述用户的声纹信息,在所述语音采集传感器采集的声音信息中,获取所述用户的第一语音信息;
基于所述第一语音信息获取用户行为信息,其中,所述用户行为信息用于表征所述用户的行为动作,所述行为动作包括看电视、打游戏、聊天、走路、跑步、打球、朗读、或开车中的至少一项;
第二获取单元,用于分析所述用户信息,获取用于描述所述用户的至少一个有效用户信息,以便于利用所述至少一个有效用户信息更新所述用户的用户特征,其中,所述至少一个有效用户信息为在第二预设时间段内出现次数满足预设条件的用户信息,其中所述预设条件包括预设的次数,所述预设的次数大于等于2,包括:
基于所述第一语音信息,确定出现次数满足所述预设条件的词汇;
将所述词汇作为所述有效用户信息。”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4日再次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经审查,以上修改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5年08月0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203段、说明书附图图1-6、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9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则现有技术给出了采用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采用的对比文件与复审通知书、驳回决定中采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2609468A,公开日为2012年07月25日。
1、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基于上下文感知和用户偏好的空间信息服务匹配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33-0046段):在用户环境中部署了信息采集模块,具体包括传感器模块,移动设备模块以及人机交互模块,用于动态地采集各种上下文信息,以实现物理空间和信息空间的绑定;通过信息采集模块1001,包括移动设备模块,传感器模块以及人机交互模块对用户相关信息进行采集(相当于利用至少一个传感器获取用户的至少一个用户信息),上下文信息采集模块1002负责对采集的用户相关信息中的上下文信息进行采集(相当于所述至少一个用户信息为按照预设策略利用传感器进行采集的用户信息);动态偏好来源于用户当前与系统的交互过程,主要通过物理层的信息采集模块,如传感器模块、移动设备模块或者人机交互模块等来采集用户的上下文信息,然后从中提取出用户偏好信息;通过当前的事件上下文,能够知道用户正在进行的活动(相当于利用所述至少一个传感器获取用户行为信息,其中,所述用户行为信息用于表征所述用户的行为动作);通过静态和动态信息的互补,对一些与上下文无关的用户偏好进行删减,对一些必要的隐含用户偏好进行补充(相当于分析所述用户信息,获取用于描述所述用户的至少一个有效用户信息);上下文信息不仅仅能够帮助删减无效的用户偏好,还能够补充在特定条件下额外的用户偏好信息(相当于利用所述至少一个有效用户信息更新所述用户的用户特征)。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获取至少一个用户信息是在第一预设时间段内,而至少一个有效用户信息为出现次数满足预设条件的用户信息是在第二预设时间段内,预设条件包括预设的次数,所述预设的次数大于等于2;(2)传感器为语音采集传感器,判断语音采集传感器采集的声音信息中是否包含两个或以上的语音信息,获得第一判断结果,在所述第一判断结果表明所述语音采集传感器采集的声音信息中包含两个或以上的语音信息时,基于所述用户的声纹信息,在所述语音采集传感器采集的声音信息中,获取所述用户的第一语音信息,基于所述第一语音信息,确定出现次数满足所述预设条件的词汇,将所述词汇作为所述有效用户信息;(3)所述行为动作包括看电视、打游戏、聊天、游泳、走路、跑步、打球、朗读、或开车中的至少一项。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更真实、客观地描述用户的特征,以获得更准确的用户画像。
关于区别特征(1),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可以按照预设的策略来采集数据,特别是在有可能密集出现信息的时间段进行数据采集,例如根据用户的作息时间和生活习惯选取某一段特定时间段进行信息采集,同时,为了提高数据采集的有效性,可以设置在某一段有效时间段内满足一定次数条件的数据作为有效数据,从而获得准确的用户画像,而设置次数为大于等于2次,属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的限定。因此,上述区别特征(1)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关于区别特征(2),由于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传感器模块以及人机交互模块对用户相关信息进行采集。并且本领域公知,采集用户信息可以包括采集各种类型的用户信息,在传感器为不同类型的传感器时,采集到的用户信息的形式也是不同的,其中语音采集传感器采集语音信息就是很常见的一种类型。此外,在语音采集过程中,通过采集两个及以上的语音信息可以判断出声音信息中包含对话类型的信息,本领域公知,声纹就是语音波形中反映说话人的生理和行为特征的语音参数,例如可以包括与人类的发音机制的解剖学结构有关的声学特征、受社会经济状况或出生地等影响的修辞或言语习惯等、以及个人特点或受父母影响的韵律或语速语调等,而在语音识别技术中,将语音信息转换成文字信息,对其中的文字信息进行关键词分析和提取,判断是否出现敏感词汇,并且所述提取的关键词是出现次数大于预设值或者次数满足预设条件的词汇,从而进行有效信息认定或干预处理,这些都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关于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能够知道用户正在进行的活动,例如王先生可能正在开会。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行为动作还可以包括各种类型,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各种行为动作都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动作类型,因此区别特征(3)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本领域公知,服务器利用接收的有效信息对原信息进行更新是所属技术领域中的惯用手段。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如上所述,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为了提高数据采集的有效性,可以设置在某一段有效时间段内满足一定次数条件的数据作为有效数据,从而获得准确的用户画像。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将有效信息、出现次数和预设时间段都发给服务器,用来更新用户信息,这是所属技术领域中的惯用手段。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本领域公知,当语音信息与声纹信息相匹配时,才获取相应的语音信息,是所属技术领域中的惯用手段。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如上所述,在语音识别技术中,将语音信息转换成文字信息,对其中的文字信息进行关键词分析和提取,判断是否出现敏感词汇,并且所述提取的关键词是出现次数大于预设值或者次数满足预设条件的词汇,从而进行有效信息认定或干预处理,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如上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基于上下文感知和用户偏好的空间信息服务匹配方法(参见说明书第0033-0046段)。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特征为:(1)壳体;传感器设置在所述壳体内;处理器设置在所述壳体内,与所述传感器相连;(2)获取至少一个用户信息是在第一预设时间段内,而至少一个有效用户信息为出现次数满足预设条件的用户信息是在第二预设时间段内,预设条件包括预设的次数,所述预设的次数大于等于2;(3)传感器为语音采集传感器,判断语音采集传感器采集的声音信息中是否包含两个或以上的语音信息,获得第一判断结果,在所述第一判断结果表明所述语音采集传感器采集的声音信息中包含两个或以上的语音信息时,基于所述用户的声纹信息,在所述语音采集传感器采集的声音信息中,获取所述用户的第一语音信息,基于所述第一语音信息,确定出现次数满足所述预设条件的词汇,将所述词汇作为所述有效用户信息;(4)所述行为动作包括看电视、打游戏、聊天、游泳、走路、跑步、打球、朗读、或开车中的至少一项。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设置电子设备的壳体、传感器和处理器;以及如何更真实、客观地描述用户的特征,以获得更准确的用户画像。
关于区别特征(1),如上所述,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传感器模块。在此基础上,将该传感器模块设置在电子设备的壳体内,并通过设置在壳体内且与传感器连接的处理器来实现相关方法,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此外,基于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区别特征(2)-(4)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9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7-9的附加特征与权利要求2-4的附加特征相对应。因此,基于上述对权利要求2-4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7-9也不具备创造性。
8、权利要求10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中各步骤完全对应一致的装置权利要求。因此,基于上述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具体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通过当前的事件上下文,能够知道用户正在进行的活动,相当于获取用户行为信息,所述用户行为信息用于表征所述用户的行为动作。复审请求人以对比文件1中的“开会”为例,认为对比文件1中仅仅涉及笼统的概念,并未进行可量化或可测量的解释,并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行为动作是用户通过肢体执行的、最基本的、不能再进一步分割的动作。但是,活动和行为动作的含义是相同的,开会和看电视、打游戏、聊天、走路、跑步、打球、朗读或开车都属于一种行为动作。此外,复审请求人所列举的看电视、打游戏、聊天、走路、跑步、打球、朗读或开车,也并不是不能再进一步分割的动作,例如用户在开车时,是在转动方向盘,还是在手动换档,还是在踩刹车,再例如用户在打球时,是在挥动手臂,还是在跑位,还是在投篮,实际上,上述行为动作也是包括了更加具体的肢体动作。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行为动作还可以包括各种类型,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各种行为动作都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动作类型,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2、尽管对比文件1中并未涉及通过词汇来分析有效用户信息,但是,如上所述,在语音识别技术中,将语音信息转换成文字信息,对其中的文字信息进行关键词分析和提取,判断是否出现敏感词汇,并且所述提取的关键词是出现次数大于预设值或者次数满足预设条件的词汇,从而进行有效信息认定或干预处理,这些都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3、如上所述,首先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可以按照预设的策略来采集数据,特别是在有可能密集出现信息的时间段进行数据采集,例如根据用户的作息时间和生活习惯选取某一段特定时间段进行信息采集,同时,为了提高数据采集的有效性,可以设置在某一段有效时间段内满足一定次数条件的数据作为有效数据,从而获得准确的用户画像,而设置次数为大于等于2次,属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的限定,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其次本领域公知,采集用户信息可以包括采集各种类型的用户信息,在传感器为不同类型的传感器时,采集到的用户信息的形式也是不同的,其中语音采集传感器采集语音信息就是很常见的一种类型;此外,在语音采集过程中,通过采集两个及以上的语音信息可以判断出声音信息中包含对话类型的信息,本领域公知,声纹就是语音波形中反映说话人的生理和行为特征的语音参数,例如可以包括与人类的发音机制的解剖学结构有关的声学特征、受社会经济状况或出生地等影响的修辞或言语习惯等、以及个人特点或受父母影响的韵律或语速语调等,而在语音识别技术中,将语音信息转换成文字信息,对其中的文字信息进行关键词分析和提取,判断是否出现敏感词汇,并且所述提取的关键词是出现次数大于预设值或者次数满足预设条件的词汇,从而进行有效信息认定或干预处理,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另外,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行为动作还可以包括各种类型,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各种行为动作都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动作类型,也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2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