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遥控器及其控制方法、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159
决定日:2019-11-26
委内编号:1F27130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662935.0
申请日:2015-10-12
复审请求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孙大林
合议组组长:刘洋
参审员:朱雪玉
国际分类号:G08C23/04,G06F3/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这些区别特征或者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基于其他对比文件容易想到的,或者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并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没有由于这些区别特征而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现有技术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662935.0、名称为“遥控器及其控制方法、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日为2015年10月12日,公开日为2016年01月20日,申请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2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1-3、摘要附图、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48段,2018年06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其中引用了如下2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3167340A,公开日为2013年06月19日;
对比文件2:CN103375880A,公开日为2013年10月30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遥控器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获取用户输入时的肢体移动路径;获取用户输入时绘制的手势图像;将所述肢体移动路径映射到所述手势图像中以获得用户输入图像;从至少一个预先存储的命令图像中搜寻与所述用户输入图像匹配的命令图像; 如果搜寻到匹配的命令图像,则执行与所述匹配的命令图像对应的控制命令;判断所述用户输入图像与预先存储的命令图像是否匹配包括:获取所述用户输入图像在第一区域的第一灰度值;获取所述命令图像的与所述第一区域重叠对应的第二区域的第二灰度值;计算所述第一灰度值与所述第二灰度值的差异;通过所述差异判断所述第一区域与所述第二区域的相似程度以得到所述第一区域与所述第二区域的范围和位置,从而确定所述用户输入图像是否与所述命令图像匹配。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遥控器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采用最小二乘法计算所述第一灰度值与所述第二灰度值的差异。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遥控器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肢体移动路径通过热释电传感器获得。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遥控器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手势图像通过红外摄像头获得。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遥控器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将所述用户输入图像与控制命令关联;存储所述用户输入图像。
6. 一种遥控器的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第一获取模块,用于获取用户输入时的肢体移动路径; 第二获取模块,用于获取用户输入时绘制的手势图像;图像映射模块,用于将所述肢体移动路径映射到所述手势图像中以获得用户输入图像;图像匹配模块,用于从至少一个预先存储的命令图像中搜寻与所述用户输入图像匹配的命令图像;控制模块,用于在搜寻到匹配的命令图像时,执行与所述匹配的命令图像对应的控制命令;所述图像匹配模块包括:第一灰度获取模块,用于获取所述用户输入图像在第一区域的第一灰度值;第二灰度获取模块,用于获取所述命令图像的与所述第一区域重叠对应的第二区域的第二灰度值;计算模块,用于计算所述第一灰度值与所述第二灰度值的差异;判断模块,用于通过所述差异判断所述第一区域与所述第二区域的相似程度以得到所述第一区域与所述第二区域的范围和位置,从而确定所述用户输入图像是否与所述命令图像匹配。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遥控器的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计算模块采用最小二乘法计算所述第一灰度值与所述第二灰度值的差异。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遥控器的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肢体移动路径通过热释电传感器获得。
9.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遥控器的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手势图像通过红外摄像头获得。
10.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遥控器的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遥控器的控制装置还包括:命令关联模块,用于将所述用户输入图像与控制命令关联;存储模块,用于存储所述用户输入图像。
11. 一种遥控器的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热释电传感器,用于获取用户输入时的肢体移动路径; 红外摄像头,用于获取用户输入时绘制的手势图像;控制器,与所述热释电传感器和所述红外摄像头连接,用于将所述肢体移动路径映射到所述手势图像中以获得用户输入图像,并从至 少一个预先存储的命令图像中搜寻与所述用户输入图像匹配的命令图像,且在搜寻到匹配的命令图像时,执行与所述匹配的命令图像对应的控制命令;从至少一个预先存储的命令图像中找到与所述用户输入图像匹配的命令图像具体包括:获取所述用户输入图像在第一区域的第一灰度值;获取所述命令图像的与所述第一区域重叠对应的第二区域的第二灰度值;计算所述第一灰度值与所述第二灰度值的差异;通过所述差异判断所述第一区域与所述第二区域的相似程度以得到所述第一区域与所述第二区域的范围和位置,从而确定所述用户输入图像是否与所述命令图像匹配。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遥控器的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采用最小二乘法计算所述第一灰度值与所述第二灰度值的差异。
13.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遥控器的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器还用于将所述用户输入图像与控制命令关联,并存储所述用户输入图像。
14. 一种遥控器,其特征在于,包括权利要求6至10中任一项所述的控制装置、或权利要求11至13中任一项所述的控制装置。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遥控器,其特征在于,所述遥控器为家电遥控器。”
驳回决定主要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遥控器控制;映射;从至少一个预先存储的命令图像中搜寻与用户输入图像匹配的命令图像;判断用户输入图像与预先存储的命令图像是否匹配的过程。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5分别引用了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实质上相同,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权利要求7-10分别引用了权利要求6,其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7-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5)权利要求1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实质上相同,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6)权利要求12-13分别引用了权利要求11,其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2-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7)权利要求14采用权利要求6-10或权利要求11-13限定,基于权利要求6-10,11-13的评述,且遥控器包括用于识别手势动作的控制器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8)权利要求1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主要认为:(1)对比文件1的技术流程是主控先通过分析每帧图片的差异点来判定手势动作,再结合运动轨迹来对手势动作进行修正,也即对比文件1的技术流程中有先后顺序,先单独进行手势动作的分析与判定,再结合运动轨迹对上一步的结果进行修正并不等同于本申请中的将肢体移动路径映射到手势图像中,获得输入图像,再判断输入图像与预先存储的命令图像是否匹配。(2)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是利用特征向量比对法比对手势动作,而本申请是采用计算灰度值的差异来确定是否匹配的方法,其针对的是输入图像而不是手势动作,而且采用计算灰度值的差异不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2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本案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0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将肢体移动路径映射到手势图形中以获得用户输入图像;(2)从至少一个预先存储的命令图像中搜寻与所述用户输入图像匹配的命令图像;如果搜寻到匹配的命令图像,则执行与所述匹配的命令图像对应的控制命令;(3)判断所述用户输入图像与预先存储的命令图像是否匹配包括:获取所述用户输入图像在第一区域的第一灰度值;获取所述命令图像的与所述第一区域重叠对应的第二区域的第二灰度值;计算所述第一灰度值与所述第二灰度值的差异;通过所述差异判断所述第一区域与所述第二区域的相似程度以得到所述第一区域与所述第二区域的范围和位置,从而确定所述用户输入图像是否与所述命令图像匹配;(4)本申请是一种遥控器的控制方法。合议组认为上述区别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同时这些技术手段的使用也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5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图像映射模块,将肢体移动路径映射到手势图形中以获得用户输入图像;(2)图像匹配模块,从至少一个预先存储的命令图像中搜寻与所述用户输入图像匹配的命令图像;控制模块,用于在搜寻到匹配的命令图像时,执行与所述匹配的命令图像对应的控制命令;(3)匹配模块包括:第一灰度获取模块,用于获取所述用户输入图像在第一区域的第一灰度值;第二灰度获取模块,用于获取所述命令图像的与所述第一区域重叠对应的第二区域的第二灰度值;计算模块,用于计算所述第一灰度值与所述第二灰度值的差异;判断模块:用于通过所述差异判断所述第一区域与所述第二区域的相似程度以得到所述第一区域与所述第二区域的范围和位置,从而确定所述用户输入图像是否与所述命令图像匹配;(4)本申请是一种遥控器的遥控装置。基于权利要求1类似的评述,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4)权利要求7-10的附加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实质上相同,在权利要求2-5评述的基础上,设置相关的模块来实现权利要求2-5相对应的方法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7-10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5)权利要求1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摄像头为红外摄像头,控制器用于将肢体移动路径映射到手势图形中以获得用户输入图像;(2)控制器还从至少一个预先存储的命令图像中搜寻与所述用户输入图像匹配的命令图像;且在搜寻到匹配的命令图像时,执行与所述匹配的命令图像对应的控制命令;(3)从至少一个预先存储的命令图像中找到与用户输入图像匹配的命令图像具体包括:获取所述用户输入图像在第一区域的第一灰度值;获取所述命令图像的与所述第一区域重叠对应的第二区域的第二灰度值;计算所述第一灰度值与所述第二灰度值的差异;通过所述差异判断所述第一区域与所述第二区域的相似程度以得到所述第一区域与所述第二区域的范围和位置,从而确定所述用户输入图像是否与所述命令图像匹配;(4)本申请是一种遥控器的控制装置。基于权利要求1类似的评述,因此,权利要求1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6)权利要求12、13的附加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实质上相同,基于权利要求2、5类似的评述,权利要求12-13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7)权利要求14采用权利要求6-10或权利要求11-13限定,基于权利要求6-10,11-13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8)权利要求1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全文替换页,并于2019年11月22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全文替换页,在2019年08月26日提交的文本基础上将权利要求10和12删除,适应性修改了其余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引用关系,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遥控器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获取用户输入时的肢体移动路径;获取用户输入时绘制的手势图像;将所述肢体移动路径映射到所述手势图像中以获得用户输入图像;从至少一个预先存储的命令图像中搜寻与所述用户输入图像匹配的命令图像;如果搜寻到匹配的命令图像,则执行与所述匹配的命令图像对应的控制命令;判断所述用户输入图像与预先存储的命令图像是否匹配包括:获取所述用户输入图像在第一区域的第一灰度值;获取所述命令图像的与所述第一区域重叠对应的第二区域的第二灰度值;计算所述第一灰度值与所述第二灰度值的差异; 通过所述差异判断所述第一区域与所述第二区域的相似程度以得到所述第一区域与所述第二区域的范围和位置,从而确定所述用户输入图像是否与所述命令图像匹配;所述方法还包括:将所述用户输入图像与控制命令关联;存储所述用户输入图像。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遥控器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采用最小二乘法计算所述第一灰度值与所述第二灰度值的差异。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遥控器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肢体移动路径通过热释电传感器获得。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遥控器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手势图像通过红外摄像头获得。
5. 一种遥控器的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第一获取模块,用于获取用户输入时的肢体移动路径; 第二获取模块,用于获取用户输入时绘制的手势图像;图像映射模块,用于将所述肢体移动路径映射到所述手势图像中 以获得用户输入图像;图像匹配模块,用于从至少一个预先存储的命令图像中搜寻与所述用户输入图像匹配的命令图像;控制模块,用于在搜寻到匹配的命令图像时,执行与所述匹配的命令图像对应的控制命令;所述图像匹配模块包括:第一灰度获取模块,用于获取所述用户输入图像在第一区域的第一灰度值;第二灰度获取模块,用于获取所述命令图像的与所述第一区域重叠对应的第二区域的第二灰度值;计算模块,用于计算所述第一灰度值与所述第二灰度值的差异;判断模块,用于通过所述差异判断所述第一区域与所述第二区域的相似程度以得到所述第一区域与所述第二区域的范围和位置,从而确定所述用户输入图像是否与所述命令图像匹配;所述遥控器的控制装置还包括:命令关联模块,用于将所述用户输入图像与控制命令关联;存储模块,用于存储所述用户输入图像。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遥控器的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计算模块采用最小二乘法计算所述第一灰度值与所述第二灰度值的差异。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遥控器的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肢体移动路径通过热释电传感器获得。
8.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遥控器的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手势图像通过红外摄像头获得。
9. 一种遥控器的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热释电传感器,用于获取用户输入时的肢体移动路径; 红外摄像头,用于获取用户输入时绘制的手势图像;控制器,与所述热释电传感器和所述红外摄像头连接,用于将所述肢体移动路径映射到所述手势图像中以获得用户输入图像,并从至少一个预先存储的命令图像中搜寻与所述用户输入图像匹配的命令图像,且在搜寻到匹配的命令图像时,执行与所述匹配的命令图像对应 的控制命令;从至少一个预先存储的命令图像中找到与所述用户输入图像匹配的命令图像具体包括:获取所述用户输入图像在第一区域的第一灰度值;获取所述命令图像的与所述第一区域重叠对应的第二区域的第二灰度值;计算所述第一灰度值与所述第二灰度值的差异;通过所述差异判断所述第一区域与所述第二区域的相似程度以得到所述第一区域与所述第二区域的范围和位置,从而确定所述用户输入图像是否与所述命令图像匹配;所述控制器还用于将所述用户输入图像与控制命令关联,并存储所述用户输入图像。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遥控器的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采用最小二乘法计算所述第一灰度值与所述第二灰度值的差异。
11. 一种遥控器,其特征在于,包括权利要求5至8中任一项所述的控制装置、或权利要求9至10中任一项所述的控制装置。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遥控器,其特征在于,所述遥控器为家电遥控器。”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6日、2019年11月22日提交的意见中强调:(1)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从至少一个预先存储的命令图像中搜寻与所述用户输入图像匹配的命令图像;如果搜寻到匹配的命令图像,则执行与所述匹配的命令图像对应的控制命令”,本申请的输入图像是综合考虑肢体移动路径和手势动作的结果,对比文件2的输入图像则是实时视频信号;(2)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将用户输入图像与控制命令关联,存储用户输入图像”,也没有公开手势信号是否是出厂设置的信号还是用户输入的图像。因此,权利要求1-12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分别于2019年01月15日、2019年08月26日和2019年11月22日分别提交了复审请求书或复审意见,其中在2019年08月26日和2019年11月22日提交的申请文件中修改了权利要求,提交了权利要求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2019年11月22日提交的申请文件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驳回决定针对的说明书附图1-3、摘要附图、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48段,及2019年11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12项。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这些区别特征或者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基于其他对比文件容易想到的,或者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并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没有由于这些区别特征而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现有技术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对于本案而言: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遥控器的控制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智能电视手势识别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8】-【0041】段,附图1-2):主控MCU6通过摄像头视频处理电路3传送过来的信号分析摄像头2所拍摄的每帧图片的差异点来判断操作者的手势动作,并利用PIR传感器4侦测到的操作者发出的远红外信号,通过主控MCU6对远红外信号的分析判定操作者的运动轨迹,以修正对操作者的手势动作的判定;由主控MCU根据对操作者手势动作分析判定的结果来操作控制视频显示终端7。
将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比对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主控MCU6通过摄像头视频处理电路3传送过来的信号分析摄像头2所拍摄的每帧图片的差异点来判断操作者的手势动作相当于本申请中的获取用户输入时绘制的手势图像;对比文件1中的利用PIR传感器4侦测到的操作者发出的远红外信号,通过主控MCU6对远红外信号的分析判定操作者的运动轨迹相当于本申请中的获取用户输入时的肢体移动路径。
而由主控MCU根据对操作者手势动作分析判定的结果来操作控制视频显示终端7则说明在主控MCU中实现了手势动作与操作命令的关联,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当手势动作分析判定通过时才能操作控制视频显示终端7,向视频显示终端7发送控制命令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将用户输入图像与控制命令关联。
由此可见,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将肢体移动路径映射到手势图形中以获得用户输入图像;(2)从至少一个预先存储的命令图像中搜寻与所述用户输入图像匹配的命令图像;如果搜寻到匹配的命令图像,则执行与所述匹配的命令图像对应的控制命令;(3)判断所述用户输入图像与预先存储的命令图像是否匹配包括:获取所述用户输入图像在第一区域的第一灰度值;获取所述命令图像的与所述第一区域重叠对应的第二区域的第二灰度值;计算所述第一灰度值与所述第二灰度值的差异;通过所述差异判断所述第一区域与所述第二区域的相似程度以得到所述第一区域与所述第二区域的范围和位置,从而确定所述用户输入图像是否与所述命令图像匹配;(4)本申请是一种遥控器的控制方法;(5)存储用户输入图像。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由用户输入图像得到命令图像。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9】、【0041】段):将手势识别和运动识别相结合,从而对操作者的手势运动轨迹进行精确的判定,由主控MCU6根据对操作者手势动作分析判定的结果来操作控制视频显示终端7,可见,对比文件1中的主控MCU6将手势识别和运动识别相结合以得到结果(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用户输入图像)来操作控制视频显示终端7,而手势识别和运动识别的结合方式采用将运动识别映射到手势识别中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空调器的遥控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33】-【0034】、【0039】段,附图1-3):接收到采集模块20采集到的第一手势信号后,与预存的手势库中的样本手势信号进行比对,以确定与用户手势相对应的空调器的控制命令,在识别模块40中预存有样本手势信号和控制命令的对应关系表,该处的识别模块40可以为模式识别装置,采用任意的模式识别方法实现手势信号的识别,确定控制命令,影像采集部分采集手势视频信号,发送到图像处理部分进行图像处理,自动识别部分将处理后的手势与系统手势库进行对比,确定手势所代表的意义,再将控制命令信号发给空调控制部分(隐含公开了如果手势与系统手势库匹配则发送控制命令,不匹配则不发送控制命令)相当于本申请中的从至少一个预先存储的命令图像中搜寻与所述用户输入图像匹配的命令图像,如果搜寻到匹配的命令图像,则执行与所述匹配的命令图像对应的控制命令。且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也起到了搜索匹配命令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相同,因而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中的启示。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本申请中采集手势图像显然包括了通过红外摄像头采集红外手势图像,由于热红外图像是灰度图像,没有色彩或阴影,因此,热红外图像的匹配通常都是由判断灰度值的差异来实现的。如2012年8月出版的《形态计量与图像分析学》一书中第十章第二节的第十一点图像匹配公开了图像匹配包括灰度匹配,灰度匹配的基本思想:灰度匹配通过利用某种相似性度量,如相关函数、协方差函数、差平方和、差绝对值和等测度极值,判定两幅图像中的对应关系,最经典的灰度匹配法是归一化的灰度匹配法,其基本原理是逐像素地把一个以一定大小的实时图像窗口的灰度矩阵,与参考图像的所有可能的窗口灰度阵列,按某种相似性度量方法进行搜索比较的匹配方法。而且根据灰度差异判断第一区域与第二区域的相似程度以得到范围和位置,从而确定用户输入图像是否与命令图像匹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因此,区别技术特征(3)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常用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4),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空调器的遥控装置和方法,而将对比文件1中的相关模块集成到对比文件2的遥控装置上实现手势图像和轨迹图像的采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5),具有学习功能的遥控器,在学习模式下,对于用户的输入均具有存储功能,因此,遥控器存储用户输入图像属于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所公开内容和所给出技术启示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述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其也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于复审请求人提出的意见(1),合议组认为:区别技术特征(1)实质上是通过搜寻与输入图像匹配的命令图像,当搜寻到匹配的命令图像时执行相应的控制命令,解决的是一种在遥控中如何得到控制命令的技术问题。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搜寻到匹配的命令图像时执行相应的控制命令的方法,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的相关部分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申请的区别技术特征(1)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相同的。而且,输入图像综合考虑肢体移动路径和手势动作的结果是本申请步骤1-3的结果,而步骤1-3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在此基础上,对比文件1实质上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1)。
对于复审请求人提出的意见(2),合议组认为:基于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用户输入图像与控制命令关联的技术特征。而且,手势信号是否是出厂设置的信号还是用户输入的图像,是遥控器在设计时的常规考虑,例如,在智能遥控器中,其在出厂时会存储最基本的遥控命令对应关系以便实现用户的简单遥控需求,而智能遥控器具有学习功能,在其处于学习模式时,会将用户输入的命令或图像存储下来生成新的关联关系以方便用户的下次使用,这在本领域中是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灰度值比较中采用最小二乘法进行计算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1】、【0039】段):热释电红外传感器以非接触形式检测人体辐射的红外线并将其转换为电压信号,主控MCU通过分析热释电红外处理电路传送的信号来判定操作者的运动轨迹,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8】段):由主控MCU通过摄像头视频处理电路传送过来的信号分析摄像头所拍摄的每帧图片的差异点来判断操作者的手势动作,而摄像头采用红外摄像头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5.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遥控器的控制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智能电视手势识别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8】-【0041】段,附图1-2):主控MCU6通过摄像头视频处理电路3传送过来的信号分析摄像头2所拍摄的每帧图片的差异点来判断操作者的手势动作,并利用PIR传感器4侦测到的操作者发出的远红外信号,通过主控MCU6对远红外信号的分析判定操作者的运动轨迹,以修正对操作者的手势动作的判定;由主控MCU根据对操作者手势动作分析判定的结果来操作控制视频显示终端7。
将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1比对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主控MCU6通过摄像头视频处理电路3传送过来的信号分析摄像头2所拍摄的每帧图片的差异点来判断操作者的手势动作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第二获取模块,获取用户输入时绘制的手势图像;对比文件1中的利用PIR传感器4侦测到的操作者发出的远红外信号,通过主控MCU6对远红外信号的分析判定操作者的运动轨迹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第一获取模块,获取用户输入时的肢体移动路径。
而由主控MCU根据对操作者手势动作分析判定的结果来操作控制视频显示终端7则说明在主控MCU中实现了手势动作与操作命令的关联,因此,当手势动作分析判定通过时才能操作控制视频显示终端7,向视频显示终端7发送控制命令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命令关联模块将用户输入图像与控制命令关联。
由此可见,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图像映射模块,将肢体移动路径映射到手势图形中以获得用户输入图像;(2)图像匹配模块,从至少一个预先存储的命令图像中搜寻与所述用户输入图像匹配的命令图像;控制模块,用于在搜寻到匹配的命令图像时,执行与所述匹配的命令图像对应的控制命令;(3)匹配模块包括:第一灰度获取模块,用于获取所述用户输入图像在第一区域的第一灰度值;第二灰度获取模块,用于获取所述命令图像的与所述第一区域重叠对应的第二区域的第二灰度值;计算模块,用于计算所述第一灰度值与所述第二灰度值的差异;判断模块:用于通过所述差异判断所述第一区域与所述第二区域的相似程度以得到所述第一区域与所述第二区域的范围和位置,从而确定所述用户输入图像是否与所述命令图像匹配;(4)本申请是一种遥控器的遥控装置;(5)存储模块用于存储用户输入图像。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由用户输入图像得到命令图像。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41】段):将手势识别和运动识别相结合,从而对操作者的手势运动轨迹进行精确的判定,由主控MCU6(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图像映射模块)根据对操作者手势动作分析判定的结果来操作控制视频显示终端7,可见,对比文件1中的主控MCU6将手势识别和运动识别相结合以得到结果(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用户输入图像)来操作控制视频显示终端7,而手势识别和运动识别的结合方式采用将运动识别映射到手势识别中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空调器的遥控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33】-【0034】、【0039】段,附图1-3):识别模块40(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图像匹配模块)接收到采集模块20采集到的第一手势信号后,与预存的手势库中的样本手势信号进行比对,以确定与用户手势相对应的空调器的控制命令,在识别模块40中预存有样本手势信号和控制命令的对应关系表,该处的识别模块40可以为模式识别装置,采用任意的模式识别方法实现手势信号的识别,确定控制命令,影像采集部分采集手势视频信号,发送到图像处理部分进行图像处理,自动识别部分将处理后的手势与系统手势库进行对比,确定手势所代表的意义,控制模块60(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控制模块)与识别模块40相连,用于根据识别模块确定的控制命令来控制空调器(隐含公开了如果手势与系统手势库匹配则发送控制命令,不匹配则不发送控制命令)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图像匹配模块,从至少一个预先存储的命令图像中搜寻与所述用户输入图像匹配的命令图像;控制模块,用于在搜寻到匹配的命令图像时,执行与所述匹配的命令图像对应的控制命令。且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也起到了搜索匹配命令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相同,因而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中的启示。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本申请中采集手势图像显然包括了通过红外摄像头采集红外手势图像,由于热红外图像是灰度图像,没有色彩或阴影,因此,热红外图像的匹配通常都是由判断灰度值的差异来实现的。如2012年8月出版的《形态计量与图像分析学》一书中第十章第二节的第十一点图像匹配公开了图像匹配包括灰度匹配,灰度匹配的基本思想:灰度匹配通过利用某种相似性度量,如相关函数、协方差函数、差平方和、差绝对值和等测度极值,判定两幅图像中的对应关系,最经典的灰度匹配法是归一化的灰度匹配法,其基本原理是逐像素地把一个以一定大小的实时图像窗口的灰度矩阵,与参考图像的所有可能的窗口灰度阵列,按某种相似性度量方法进行搜索比较的匹配方法。而且根据灰度差异判断第一区域与第二区域的相似程度以得到范围和位置,从而确定用户输入图像是否与命令图像匹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而且,设置第一灰度获取模块、第二灰度获取模块、计算模块和判断模块实现上述各自的功能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区别技术特征(3)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常用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4),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空调器的遥控装置和方法,而将对比文件1中的相关模块集成到对比文件2的遥控装置上实现手势图像和轨迹图像的采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5),具有学习功能的遥控器,在学习模式下,对于用户的输入均具有存储功能,因此,遥控器采用存储模块存储用户输入图像属于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所公开内容和所给出技术启示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5所述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其也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6.权利要求6-8是权利要求6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2-4相对应,在权利要求2-4评述的基础上,设置相关的模块来实现权利要求2-4相对应的方法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6-8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7.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遥控器的控制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智能电视手势识别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8】-【0041】段,附图1-2):摄像头2电连接有摄像头视频处理电路3,摄像头视频处理电路3电连接到主控MCU6,用于将摄像头2传送过来的连续视频信号处理转换成标准信号后传送到主控MCU6;PIR传感器4电连接有PIR处理电路5,PIR处理电路5电连接到主控MCU6,用于将PIR传感器4传送过来的远红外信号处理转换成标准信号后传送到主控MCU6。主控MCU6通过摄像头视频处理电路3传送过来的信号分析摄像头2所拍摄的每帧图片的差异点来判断操作者的手势动作,并利用PIR传感器4侦测到的操作者发出的远红外信号,通过主控MCU6对远红外信号的分析判定操作者的运动轨迹,以修正对操作者的手势动作的判定;由主控MCU根据对操作者手势动作分析判定的结果来操作控制视频显示终端7。
将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1比对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主控MCU6通过摄像头视频处理电路3传送过来的信号分析摄像头2所拍摄的每帧图片的差异点来判断操作者的手势动作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摄像头,用于获取用户输入时绘制的手势图像;对比文件1中的利用PIR传感器4侦测到的操作者发出的远红外信号,通过主控MCU6对远红外信号的分析判定操作者的运动轨迹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热释电传感器,用于获取用户输入时的肢体移动路径;对比文件1中的摄像头2电连接有摄像头视频处理电路3,摄像头视频处理电路3电连接到主控MCU6,用于将摄像头2传送过来的连续视频信号处理转换成标准信号后传送到主控MCU6;PIR传感器4电连接有PIR处理电路5,PIR处理电路5电连接到主控MCU6,用于将PIR传感器4传送过来的远红外信号处理转换成标准信号后传送到主控MCU6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控制器与热释电传感器和摄像头连接。
而由主控MCU根据对操作者手势动作分析判定的结果来操作控制视频显示终端7则说明在主控MCU中实现了手势动作与操作命令的关联,因此,当手势动作分析判定通过时才能操作控制视频显示终端7,向视频显示终端7发送控制命令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将用户输入图像与控制命令关联。
由此可见,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摄像头为红外摄像头,控制器用于将肢体移动路径映射到手势图形中以获得用户输入图像;(2)控制器还从至少一个预先存储的命令图像中搜寻与所述用户输入图像匹配的命令图像;且在搜寻到匹配的命令图像时,执行与所述匹配的命令图像对应的控制命令;(3)从至少一个预先存储的命令图像中找到与用户输入图像匹配的命令图像具体包括:获取所述用户输入图像在第一区域的第一灰度值;获取所述命令图像的与所述第一区域重叠对应的第二区域的第二灰度值;计算所述第一灰度值与所述第二灰度值的差异;通过所述差异判断所述第一区域与所述第二区域的相似程度以得到所述第一区域与所述第二区域的范围和位置,从而确定所述用户输入图像是否与所述命令图像匹配;(4)本申请是一种遥控器的控制装置;5)存储用户输入图像。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由用户输入图像得到命令图像。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41】段):将手势识别和运动识别相结合,从而对操作者的手势运动轨迹进行精确的判定,由主控MCU6(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控制器)根据对操作者手势动作分析判定的结果来操作控制视频显示终端7,可见,对比文件1中的主控MCU6将手势识别和运动识别相结合以得到结果(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用户输入图像)来操作控制视频显示终端7,而手势识别和运动识别的结合方式采用将运动识别映射到手势识别中以及摄像头采用红外摄像头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空调器的遥控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33】-【0034】、【0039】段,附图1-3):识别模块40接收到采集模块20采集到的第一手势信号后,与预存的手势库中的样本手势信号进行比对,以确定与用户手势相对应的空调器的控制命令,在识别模块40中预存有样本手势信号和控制命令的对应关系表,该处的识别模块40可以为模式识别装置,采用任意的模式识别方法实现手势信号的识别,确定控制命令,影像采集部分采集手势视频信号,发送到图像处理部分进行图像处理,自动识别部分将处理后的手势与系统手势库进行对比,确定手势所代表的意义,控制模块60(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控制器)与识别模块40相连,用于根据识别模块确定的控制命令来控制空调器(隐含公开了如果手势与系统手势库匹配则发送控制命令,不匹配则不发送控制命令)相当于本申请中的从至少一个预先存储的命令图像中搜寻与所述用户输入图像匹配的命令图像;用于在搜寻到匹配的命令图像时,执行与所述匹配的命令图像对应的控制命令,且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也起到了搜索匹配命令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相同,因而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中的启示。而采用控制模块60控制识别模块40完成上述功能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由于热红外图像是灰度图像,没有色彩或阴影,因此,热红外图像的匹配通常都是由判断灰度值的差异来实现的。如2012年8月出版的《形态计量与图像分析学》一书中第十章第二节的第十一点图像匹配公开了图像匹配包括灰度匹配,灰度匹配的基本思想:灰度匹配通过利用某种相似性度量,如相关函数、协方差函数、差平方和、差绝对值和等测度极值,判定两幅图像中的对应关系,最经典的灰度匹配法是归一化的灰度匹配法,其基本原理是逐像素地把一个以一定大小的实时图像窗口的灰度矩阵,与参考图像的所有可能的窗口灰度阵列,按某种相似性度量方法进行搜索比较的匹配方法。而且根据灰度差异判断第一区域与第二区域的相似程度以得到范围和位置,从而确定用户输入图像是否与命令图像匹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因此,区别技术特征(3)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常用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4),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空调器的遥控装置和方法,而将对比文件1中的相关模块集成到对比文件2的遥控装置上实现手势图像和轨迹图像的采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5),具有学习功能的遥控器,在学习模式下,对于用户的输入均具有存储功能,因此,存储用户输入图像属于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所公开内容和所给出技术启示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9所述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其也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9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10. 权利要求10是权利要求9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2相同,基于权利要求2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11. 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遥控器,其包括了权利要求5-8中任意一项的控制装置或权利要求9-10中任意一项控制装置,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空调器遥控装置,将上述的控制装置设置在空调器遥控装置上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基于权利要求5-10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1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12.权利要求12是权利要求1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空调器遥控装置,因此,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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