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拣选作业手套及拣选作业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拣选作业手套及拣选作业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155
决定日:2019-11-26
委内编号:1F24773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428758.5
申请日:2014-08-28
复审请求人:北京物资学院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甘文珍
合议组组长:宋芸芸
参审员:鲍薇
国际分类号:G06Q10/08,G06Q50/28,A41D1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并且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从而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那么该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4287585、名称为“一种拣选作业手套及拣选作业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北京物资学院。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8月28日,公开日为2014年12月1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3月0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1)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CN101017526A,公开日期为2007年08月15日)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独立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中,部分被对比文件1(CN1O2449647A,公开日期为2012年05月09日)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当其引用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容易想到和做到的,因此,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08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申请日2014年08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0段、说明书附图图1-4、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拣选作业手套,其特征在于,所述拣选作业手套的手背部位设有柔性电路板,所述柔性电路板上设有控制模块和显示屏幕,且在手背部位还设有无线通讯模块,所述柔性电路板通过柔性电子线路连接所述无线通讯模块以使所述控制模块接收订单;所述拣选作业手套的手心部位设有RFID模块,且在手指位置设有触觉传感模块,所述触觉传感模块和RFID模块分别通过所述柔性电子线路连接所述柔性电路板以根据扫描货物信息;
所述拣选作业手套上还设有震动装置,所述震动装置通过所述柔性电子线路连接所述柔性电路板;所述拣选作业手套上还设有室内定位模块,所述室内定位模块通过所述柔性电子线路连接所述柔性电路板。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拣选作业手套,其特征在于,所述拣选作业手套上还设有喇叭,所述喇叭通过所述柔性电子线路连接所述柔性电路板。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拣选作业手套,其特征在于,所述拣选作业手套上还设有用于供电的供电模块。
4. 一种利用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拣选作业手套进行拣选作业的方法,包括:
订单服务器生成订单后,将订单发送给仓库的仓储服务器,该仓储服务器内至少存储有仓库所有货物的明细、每一货物对应的货架位置信息;
仓储服务器通过无线路由器将订单对应的需要拣选的货物明细、所在的货架位置信息发送到工作人员的择选作业手套的无线通讯模块,无线通讯模块将接收到的数据发送到柔性电路板的控制模块;
控制模块将或需要拣选的货物明细、所在的货架位置信息通过该显示屏幕显示;
工作人员根据货架位置信息找到对应的货架后,通过RFID模块来获取货物的信息,以发送到控制模块后与接收到的需要拣选的货物明细进行对比;如果对比结果确认货物正确,则将该货物标识为已拣选;
在控制模块确认订单中的所有货物都标识为已拣选时,提示工作人员;
该控制模块向所述仓储服务期发送订单已拣选完成信息,提示仓储服务期可以发送新的订单。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拣选作业方法,所述方法还包括:
根据室内定位模块定位工作人员的当前位置,并生成根据预设的仓库内货架位置生成最优线路并通过显示模块进行显示。”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3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通过设置柔性电路板,可以便于增加“控制模块”和“显示屏幕”,通过柔性电子线路即可实现与无线通讯模块进行通讯,是针对现有的手戴式RFID标签读写设备适用范围小,操作不方便等技术问题而提出的;使用柔性电路板使得RFID标签读写设备的设置位置不受限制,其可以设在“手心部位”;同时,触觉传感模块可以很方便地与RFID连接,而对比文件2中并没有给出可以将RFID标签读写设备设在手心处的任何技术启示,从对比文件2的附图上可以看出RFID标签读写设备是设在“手背处”的,本申请的“显示屏”设在手背处与之相比工作效率明显更高;触觉传感模块用于触发RFID模块的启动进而开展读写工作,能够在仓储作业环境中存在多个电子标签的情况下,减少误读,并且能够最大限度地节省可穿戴设备的电能;柔性电路板便于连接设在其上的室内定位模块,并能通过“显示屏”显示出工作人员的当前位置、货物明细和货架信息,这是一种三位一体的功能,可以最大程度上的提升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本申请中RFID模块与柔性电路板、显示屏幕为三个相对独立的单元,与对比文件2中RFID标签读写通讯器中集成的指示屏幕、外连的微动开关明显不同,本申请中没有柔性电路板的承载是无法扩展连接上显示屏幕和控制模块的;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没有被对比文件2公开,也并非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为本申请带来了突出的实质性的特点;通过设置柔性电路板,可以使得拣选作业手套操作更加方便、便于扩展、工作效率更高,带来了显著的技术进步。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1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2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在手套上包括控制模块、显示屏幕、无线通讯模块、触觉传感模块和RFID模块,只是没有将这些模块设置在柔性电路板上或者通过柔性电子线路连接到柔性电路板,但是,柔性电路板是本领域常用的可挠性印刷电路板,具有配线密度高、重量轻、厚度薄、弯折性好等特点,通过在手套的手背部位设置一块柔性电路板,将上述模块直接设置在柔性电路板上或者通过柔性电子线路连接到柔性电路板,从而实现特定的功能,这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而且,设置柔性电路板可以便于功能扩展,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2公开了将RFID标签读写器附着在手套背面的手腕部位,而将RFID标签读写器设置在手套的手心部位,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应用的需要来设计的,并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手套的手指方与手掌面上设置一对微动开关,用该微动开关可以控制手套式RFID标签读写器进行读写工作或者使其关闭,这就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的触觉传感模块,其同样能够实现减少误读并节省电能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RFID标签读写器上设有作为视觉提示附件设备的发光二极管指示屏幕,可以用于显示信息,将其设置于手背处便于查看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而室内定位模块是本领域常用的功能组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应用的需求来选择和搭配使用,并通过柔性电子线路将其连接到柔性电路板上以实现定位的功能。
复审请求人针对复审通知书于2019年08月0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通过设置柔性电路板,可以便于增加“控制模块”和“显示屏幕”,通过柔性电子线路即可实现与无线通讯模块进行通讯,是针对现有的手戴式RFID标签读写设备适用范围小,操作不方便等技术问题而提出的;使用柔性电路板使得RFID标签读写设备的设置位置不受限制,其可以设在“手心部位”;同时,触觉传感模块可以很方便地与RFID连接,而对比文件2中并没有给出可以将RFID标签读写设备设在手心处的任何技术启示,从对比文件2的附图上可以看出RFID标签读写设备是设在“手背处”的,本申请的“显示屏”设在手背处与之相比工作效率明显更高;触觉传感模块用于触发RFID模块的启动进而开展读写工作,能够在仓储作业环境中存在多个电子标签的情况下,减少误读,并且能够最大限度地节省可穿戴设备的电能;柔性电路板便于连接设在其上的室内定位模块,并能通过“显示屏”显示出工作人员的当前位置、货物明细和货架信息,这是一种三位一体的功能,可以最大程度上的提升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本申请中RFID模块与柔性电路板、显示屏幕为三个相对独立的单元,与对比文件2中RFID标签读写通讯器中集成的指示屏幕、外连的微动开关明显不同,本申请中没有柔性电路板的承载是无法扩展连接上显示屏幕和控制模块的;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没有被对比文件2公开,也并非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为本申请带来了突出的实质性的特点;通过设置柔性电路板,可以使得拣选作业手套操作更加方便、便于扩展、工作效率更高,带来了显著的技术进步。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与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文本相同,即:复审请求人于2017年08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2014年08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0段、说明书附图图1-4、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并且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从而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那么该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在本复审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2相同,即:
对比文件2:CN101017526A,公开日期为2007年08月15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拣选作业手套。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手戴式RFID标签读写通讯器,其中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的权利要求1-10,说明书第1页第2段至第6页倒数第2段,附图1-9):射频识别RFID技术及应用前景在全球获得了广泛认同,并在迅速发展,主要应用于生产、物流、交通、医疗、防伪等领域;提供一种手戴式RFID标签读写通讯器,其包含附着在所述可手戴物品上的与所述天线连接的RFID标签读写器;所述RFID标签读写器上连接有无线通讯模块,所述RFID标签读写器所获得和发送的信息由所述无线通讯模块发送和接收至其它数据运算处理与存储设备;附着所述可手戴物品上的与所述RFID标签读写器连接的控制部件(相当于控制模块);可手戴物品采用的是手套30(相当于拣选作业手套),即RFID标签读写通讯器31置于一个手套30上;RFID标签读写通讯器31还包括微动开关312、天线313以及电池组314;在手套30的手指方(相当于在手指位置设有触觉传感模块)与手掌面上设置一对微动开关312,用该微动开关312控制手套式RFID标签读写器311进行读写工作;RFID标签读写器311(相当于RFID模块)附着在手套30的手背面的手腕部位,RFID标签读写器311上设有作为视觉提示附件设备的发光二极管指示屏幕3111(相当于显示屏幕)、作为听觉提示附件设备的蜂鸣提示器3112和无线通讯模块3113(相当于在手背部位还设有无线通讯模块),电池组314是高容量、高性能的电池,设在RFID读写通讯器31的远离手套30的手掌面的一边;当手套30的手指方与手掌面上的一对微动开关312相接触,手戴式RFID标签读写通讯器31开始工作,如果再次使他们接触,则手套式RFID标签读写通讯器被关闭;当RFID标签进入RFID标签读写通讯器31工作场时,其天线313产生感应电流,RFID标签(未图示)获得能量被激活并向RFID标签读写通讯器31发送出自身编码等信息;由蜂鸣提示器3112提示RFID标签读写通讯器31接收了来自RFID标签的载波信息,并在发光二极管指示屏幕3111显示出信息。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所述拣选作业手套的手背部位设有柔性电路板,控制模块和显示屏幕设置于柔性电路板上,所述柔性电路板通过柔性电子线路连接所述无线通讯模块以使所述控制模块接收订单,所述触觉传感模块和RFID模块分别通过所述柔性电子线路连接所述柔性电路板以扫描货物信息;(2)RFID模块设置于所述拣选作业手套的手心部位;(3)所述拣选作业手套上还设有震动装置,所述震动装置通过柔性电子线路连接所述柔性电路板;所述拣选作业手套上还设有室内定位模块,所述室内定位模块通过柔性电子线路连接所述柔性电路板。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连接拣选作业手套上的各个模块,如何设置RFID模块的位置,以及如何实现拣选作业手套的震动提示和室内定位功能。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所述RFID标签读写通讯器包括与RFID标签读写器连接的控制部件、作为视觉提示附件设备的发光二极管指示屏幕、无线通讯模块、在手套的手指方与手掌面上设置的微动开关、以及在手套背面的手腕部位设置的RFID标签读写器,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控制模块、显示屏幕、无线通讯模块、触觉传感模块和RFID模块,只是没有将这些模块设置在柔性电路板上或者通过柔性电子线路连接到柔性电路板,但是,柔性电路板是本领域常用的可挠性印刷电路板,具有配线密度高、重量轻、厚度薄、弯折性好等特点,通过在手套的手背部位设置一块柔性电路板,将上述模块直接设置在柔性电路板上或者通过柔性电子线路连接到柔性电路板,从而实现特定的功能,这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将RFID标签读写器附着在手套的手背面的手腕部位,而将RFID标签读写器设置在手套的手心部位,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应用的需要来设计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震动提示装置和室内定位模块均为本领域常用的功能组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应用的需求来选择和搭配使用这些功能组件,并通过柔性电子线路将其连接到柔性电路板上以实现特定的功能,这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通过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同上):RFID标签读写器311上设有作为听觉提示附件设备的蜂鸣提示器3112(相当于喇叭)。可见,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至于将喇叭通过柔性电子线路连接到柔性电路板,这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同上):RFID标签读写通讯器31还包括电池组314(相当于供电模块)。可见,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利用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拣选作业手套进行拣选作业的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手戴式RFID标签读写通讯器,其中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的权利要求1-10,说明书第1页第2段至第6页倒数第2段,附图1-9):射频识别RFID技术及应用前景在全球获得了广泛认同,并在迅速发展,主要应用于生产、物流、交通、医疗、防伪等领域;图6给出的是另一种手戴式RFID标签读写通讯器的应用系统的结构示意图,在本系统中,手戴式RFID标签读写通讯器51通过其与手套50一体的天线513发送一定的射频信息,当RFID标签52进入手戴式RFID标签读写通讯器51工作场时,其天线产生感应电流,RFID标签52从而获得能量被激活并发送出自身编码等信息,RFID标签读写器511获得这些信息后通过无线通讯模块5113直接发送给具有同样无线通讯模块的终端数据处理系统54,终端数据处理系统54根据逻辑运算判断该标签的合法性,针对不同的设定做出相应的处理和控制,发出指令信息。基于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将其手戴式RFID标签读写通讯器应用于物流领域的仓库货物拣选,将终端数据处理系统作为存储仓库货物明细的仓储服务器,仓储服务器在接收订单服务器发送过来的订单后,向工作人员的手戴式RFID标签读写通讯器发出指令信息,工作人员通过判断货物的标签信息是否符合指令要求,从而拣选到所需的货物。结合前文针对权利要求1-3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4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4作了进一步的限定。通过定位模块定位用户的当前位置,并根据目的位置生成最优线路后通过显示模块进行显示,这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参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在手套上包括控制模块、显示屏幕、无线通讯模块、触觉传感模块和RFID模块,只是没有将这些模块设置在柔性电路板上或者通过柔性电子线路连接到柔性电路板,但是,柔性电路板是本领域常用的可挠性印刷电路板,具有配线密度高、重量轻、厚度薄、弯折性好等特点,通过在手套的手背部位设置一块柔性电路板,将上述模块直接设置在柔性电路板上或者通过柔性电子线路连接到柔性电路板,从而实现特定的功能,这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而且,设置柔性电路板可以便于功能扩展,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2公开了将RFID标签读写器附着在手套背面的手腕部位,而将RFID标签读写器设置在手套的手心部位,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应用的需要来设计的,并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手套的手指方与手掌面上设置一对微动开关,用该微动开关可以控制手套式RFID标签读写器进行读写工作或者使其关闭,这就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的触觉传感模块,其同样能够实现减少误读并节省电能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RFID标签读写器上设有作为视觉提示附件设备的发光二极管指示屏幕,可以用于显示信息,将其设置于手背处便于查看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而室内定位模块是本领域常用的功能组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应用的需求来选择和搭配使用,并通过柔性电子线路将其连接到柔性电路板上以实现定位的功能。综上所述,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0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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