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挤压机出口保护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060
决定日:2019-11-26
委内编号:1F27270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1027390.7
申请日:2016-11-21
复审请求人:考迈托(佛山)挤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晓丽
合议组组长:曹琦
参审员:成红
国际分类号:B21C23/21(2006.01);B21C51/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本申请的技术问题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观察可以直观发现的,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可以得到的,则本申请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1027390.7,名称为“一种挤压机出口保护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考迈托(佛山)挤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11月21日,公开日为2017年02月2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是:申请日2016年11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说明书第1-14段(即第1-2页),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203650116U,公告日为2014年06月18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挤压机出口保护装置,其特征在于:安装于挤压机的出料板(1)上,包括滑轨(2)、保护板(3)、驱动机构(4)和安装座(5),所述滑轨(2)设置在出料板(1)的出料口(11)旁,所述保护板(3)与滑轨(2)滑动连接,所述驱动机构(4)驱动保护板(3)遮挡或离开出料口(11),所述驱动机构(4)通过安装座(5)与出料板(1)固定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挤压机出口保护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滑轨(2)有两条且相互平行地设置在出料口(11)两旁。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挤压机出口保护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驱动机构(4)是气缸。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挤压机出口保护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保护板(3)是防弹钢材构件。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挤压机出口保护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检测控制模块,所述检测控制模块包括探头,所述探头固定设置于挤出口内,所述检测控制模块与驱动机构(4)信号连接。”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该保护装置应用于挤压机出口,安装于挤压机的出料板上,还包括驱动机构和安装座,滑轨设置在出料板的出料口旁,驱动装置驱动保护板遮挡或离开出料口,驱动机构通过安装座与出料板固定连接。然而,对比文件1给出了使用防护盖遮盖天窗以防止加工中心内有液滴或碎屑从天窗喷出的技术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该防护盖应用于挤压机出口以阻挡碎屑,并相应地将防护盖和滑轨安装于出料板上;使用驱动装置代替手动驱动保护板以节省人力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至于驱动机构的具体固定方式,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或者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都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卧式加工中心需要使用大量冷却液对工件和刀具进行冷却,为解决冷却液溅出的问题,除了加设防护盖外,还可以通过或增大天窗与加工台之间距离或取消天窗来解决,而本申请中,正常工作时不会有碎片从挤出口高速喷出,仅仅在模具初次挤压时才有可能出现,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预见出料口需要加设保护板,也没有任何证据表明碎片从挤压口喷出而造成危险是实际生产中客观存在的技术问题,即本申请的技术问题具有不可预见性,且该技术问题不能通过增大距离或取消出料口解决,现有技术中也无法找到挤压机出口需要添加保护装置的专利文献或技术手册,因此将对比文件1和现有技术结合无法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1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申请的发明构思是使用保护板对加工时可能有异物喷出的通道进行遮挡以避免对人员造成伤害,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上述发明构思,无论是在防护罩2的上端天窗处设置防护盖5还是在防护罩2的前端门洞处设置弧形自动门4,均是为了在加工时对天窗和门洞进行遮挡以防止切削液和切削废屑由此溅出,其中,弧形自动门4与门洞上下的防护罩2滑动连接,其安装结构和工作原理与本申请的保护板一致;针对申请人所述的无法预见的技术问题,虽然基于在常规使用情况下不会产生异物喷出以至于本领域中通常未在挤压机出口安装防护门,但是只要挤压机出口有异物喷出对人员造成伤害,本领域技术人员就能够直观地发现该技术问题并采取防护措施,因此其有动机在现有技术中寻求解决手段并将对比文件1中的防护门应用于挤压机出口对异物进行遮挡,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2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复审意见,合议组认为:即使型材挤压机在常规使用情况下不会产生异物喷出的技术问题,从而通常未在挤压机出口安装防护门,但是正如复审请求人所述,当新投入生产的模具存在细微工艺瑕疵时,模具初次挤压时可能出现崩裂的碎片从挤出口高速喷出,对人员造成伤害,当出现上述技术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就能够直观地发现该技术问题,并容易想到对其采取防护措施,因此该技术问题是新模具使用时客观存在的技术问题,并不具有不可预见性。当本领域技术人员发现上述问题后,有动机在现有技术中寻求解决手段并将对比文件1中的防护盖应用于挤压机出口对异物进行遮挡。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0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挤压机对模具质量有严格把控,所以会出现“模具初次挤压时可能出现崩裂的碎片从挤出口高速喷出”的情况是少之又少;同时,由于挤压机的设备布局是在其挤出口处留有较大的空间以供牵引型材使用,因此其即使出现碎片从挤出口高速喷出的情况也不容易被使用者所观察得到。复审请求人在长期从事相关工作的过程中发现:①模具从高温钢水浇筑到锻打难免混入些许小气泡造成瑕疵而难被仪器检测到;②模具后期分割到加工制作难免有因加工成型造成的应力集中等其他不可预见的现象;③铝棒从铝锭高温熔铸中也难免混入些许小气泡造成瑕疵。模具、铝屑在挤压工作过程中有可能飞溅而出,这些都不是可以预料的事情,而且具有不可预见性的。本技术方案首先指出“新投入生产的模具偶尔会存在细微的瑕疵,如披锋、细纹等。这些细微的瑕疵难以检测,但是在模具初次挤压时容易出现裂痕,甚至崩裂。崩裂的碎片会从挤出口处高速喷出,有可能会对周边的设备和工作人员造成伤害”的技术问题,并且提供了可行的解决方案,这是本申请具有创造性的最佳体现。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复审请求以及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均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是:申请日2016年11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说明书即第1-2页,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挤压机出口保护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卧式加工中心,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30]段至[0033]段,附图1-5):
一种卧式加工中心,包括机床防护罩2,保护装置安装于机床防护罩2上,包括Z形支耳内侧的滑轨、防护盖5(即本申请的保护板)和把手51,滑轨设置在机床防护罩2上端的天窗旁,防护盖5与滑轨滑动连接,把手51设置于防护盖5上端前部,推动把手51驱动防护盖5遮挡或离开天窗。
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该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本申请的保护装置应用于挤压机出口,安装于挤压机的出料板上,还包括驱动机构和安装座,滑轨设置在出料板的出料口旁,驱动装置驱动保护板遮挡或离开出料口,驱动机构通过安装座与出料板固定连接。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防止挤压机内的碎屑从出口喷出。
然而,对比文件1给出了使用防护盖遮盖天窗以防止加工中心内有大量切削液从上部溅出的技术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挤压机内有碎屑从出口喷出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将该防护盖应用于挤压机出口以阻挡碎屑,并相应地将防护盖和滑轨安装于出料板上;使用驱动装置代替手动驱动保护板以节省人力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至于驱动机构的具体固定方式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计。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2.从属权利要求2-5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滑轨的数量及具体安装位置、驱动机构的具体形式、保护板的材料、检测控制模块及其具体结构和组成。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30]段至[0033]段,附图1-5):结合图1可毫无疑义的确定,滑轨有两条且相互平行地设置在天窗两旁。气缸是本领域常用的驱动机构,其使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将保护板材料设置为防弹钢材构件以提高其力学性能从而提高其防护效果,使用探头在挤出口内进行检测并将检测控制模块与驱动机构信号相连以控制驱动机构启停,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2-5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提出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挤压机对模具质量有严格把控,所以会出现“模具初次挤压时可能出现崩裂的碎片从挤出口高速喷出”的情况是少之又少;同时,由于挤压机的设备布局是在其挤出口处留有较大的空间以供牵引型材使用,因此其即使出现碎片从挤出口高速喷出的情况也不容易被使用者所观察得到。复审请求人在长期从事相关工作的过程中发现:①模具从高温钢水浇筑到锻打难免混入些许小气泡造成瑕疵而难被仪器检测到;②模具后期分割到加工制作难免有因加工成型造成的应力集中等其他不可预见的现象;③铝棒从铝锭高温熔铸中也难免混入些许小气泡造成瑕疵。模具、铝屑在挤压工作过程中有可能飞溅而出,这些都不是可以预料的事情,而且具有不可预见性的。本技术方案首先指出“新投入生产的模具偶尔会存在细微的瑕疵,如披锋、细纹等。这些细微的瑕疵难以检测,但是在模具初次挤压时容易出现裂痕,甚至崩裂。崩裂的碎片会从挤出口处高速喷出,有可能会对周边的设备和工作人员造成伤害”的技术问题,并且提供了可行的解决方案,这是本申请具有创造性的最佳体现。
对此,合议组认为:即使型材挤压机在初次使用情况下很少产生异物喷出的情况,并且由于挤压机的设备布局导致即使出现碎片从挤出口高速喷出的情况也不容易被使用者所观察得到,但是很少出现并不意味着不会出现,当出现上述技术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肉眼观察即可直观地发现该技术问题,该技术问题是客观存在的,发现该技术问题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并且在面对该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在现有技术中寻求解决手段并将对比文件1中的防护盖应用于挤压机出口对异物进行遮挡。
复审请求人在长期工作的过程中发现了技术问题产生的原因,但是只要该技术问题客观存在,即使其发生概率较低或者本领域技人员没有提前预料到该技术问题,但是该技术问题一旦发生,本领域技术人员就可以通过观察而发现该技术问题,并且容易想到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因此该技术问题的发现并不具有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做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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