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家具面板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058
决定日:2019-11-26
委内编号:1F267688
优先权日:2014-01-10
申请(专利)号:201480072078.2
申请日:2014-12-17
复审请求人:瓦林格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方慧聪
合议组组长:杨莉莎
参审员:赵晓宇
国际分类号:A47B47/00;F16B12/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规设计,且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72078.2,名称为“家具面板”的发明专利PCT申请。申请人为瓦林格创新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12月17日,进入国家阶段日为2016年07月01日,优先权日为2014年01月10日,公开日为2016年08月1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1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进入国家阶段日2016年07月0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3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4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2256507A,公开日为2011年11月23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家具面板,其包括构造成锁定在一起的第一元件(8a)和第二元件(8b),其中,当第一元件和第二元件锁定在一起时,第一元件的第一主平面与第二元件的第二主平面基本上平行;其中,所述家具面板包括第一面(85)和相对的第二面(86),当第一元件和第二元件锁定在一起时,该第一面(85)和相对的第二面(86)与家具面板的主平面平行,其特征在于,第一元件和第二元件设置有机械锁定系统,该机械锁定系统包括: 设置在第一元件(8a)的第一边缘处的第一榫舌(60),其中,该第一榫舌构造成与设置在第二元件(8b)的第二边缘处的第一榫舌凹槽(50)配合,以沿着与家具面板的主平面垂直的第一竖直方向(V1)将第一元件和第二元件锁定在一起,其中第一榫舌(60)和第一榫舌凹槽(50)在第三对锁定表面(87)处配合,该第三对锁定表面基本上水平地布置;在第二元件(8b)的第二边缘处的第二榫舌(72),其中,该第二榫舌构造成与第一元件(8a)的第一边缘处的第二榫舌凹槽(73)配合,以沿着与家具面板的主平面垂直的第二竖直方向(V2)将第一元件和第二元件锁定在一起,其中第二榫舌(72)和第二榫舌凹槽(73)在第四对锁定表面(74)处配合,该第四对锁定表面布置成与家具面板的主平面(M)成大于0的角度(88);设置在第二榫舌和第二榫舌凹槽上方的第一对锁定表面(83),该第一对锁定表面用于沿着与家具面板的主平面平行的第一水平方向(H1)将第一元件(8a)和第二元件(8b)锁定在一起;和设置在第一榫舌和第一榫舌凹槽下方的第二对锁定表面(84),该第二对锁定表面用于沿着与家具面板的主平面平行的第二水平方向(H2)将第一元件(8a)和第二元件(8b)锁定在一起,其中第二对锁定表面(84)在水平方向上偏离于第一对锁定表面(83),其中,当第一元件和第二元件锁定在一起时,第三对锁定表面低于第四对锁定表面。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家具面板,其中,第一对锁定表面(83)基本上是竖直的。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家具面板,其中,第二对锁定表面(84)基本上是竖直的。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家具面板,其中,所述角度(88)构造成使得通过第一元件相对于第二元件或第二元件相对于第一元件的角运动将第一元件锁定到第二元件,其中第一榫舌(60)插入第一榫舌凹槽(50)中。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家具面板,其中,所述角度(88)在约30°至约60°的范围内,优选约45°。
6.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家具面板,其中,在第一元件和第二元件的锁定状态下,在第一榫舌凹槽中第一榫舌(60)上方设置有第一空间。
7.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家具面板,其中,在第一元件和第二元件的锁定状态下,在第二榫舌凹槽中第二榫舌(72)下方设置有第二空间。
8.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家具面板,其中,第一元件和第二元件的芯部材料包括作为HDF、MDF、胶合板、实木或颗粒板中的至少一种的木纤维基板材、塑料板材和木纤维复合板材。
9.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家具面板,其中,第二元件包括在突出元件和第一榫舌凹槽之间延伸的条状件(70),该条状件包括与突出元件相邻的凹部(90)。
10.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家具面板,其中,当第一元件和第二元件锁定在一起时,在第一对锁定表面下方和第二榫舌上方设置有间隙(92)。
11.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家具面板,其中,当第一元件和第二元件锁定在一起时,在第一榫舌下方和第二对锁定表面上方设置有间隙(94)。”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中第一锁定平面、第二锁定平面与榫舌及榫舌凹槽之间的位置关系相反,同时本申请中第一锁定平面与第二锁定平面在水平方向上相反,即为水平方向上的两方向;(2)在水平方向上,第一锁定平面偏离于第二锁定平面;(3)当第一元件和第二元件锁定在一起时,第三对锁定表面低于第四对锁定表面。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将第一元件、第二元件牢固的结合在一起。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基于榫舌与榫舌槽之间位置、结构上的不同,具体设置锁定表面的位置,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不需要花费创造性劳动的,第一锁定平面与第二锁定平面在相反方向上提供锁定元件的锁定支撑,以使得两个锁定元件更好的锁定在一起,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和容易实现的,其属于机械领域的公知常识。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和(3),基于家具面板的结构的不同,使得第一锁定平面偏离于第二锁定平面,以使得家具面板平面的锁定更牢固,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容易想到的。对于该锁定平面的位置的相对设置,只要能够满足与相应的榫舌、凹槽结构相互配合,实现分体式面板的紧密固定,同时对于上下两方向的力提供解锁阻力即可,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灵活设置其位置是不需要花费创造性劳动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当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此外,对比文件1(参见附图14)还公开了权利要求2-3,6-7,9-11的附加技术特征;针对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由对比文件1图15可见,所述角度用于使得通过第一元件相对于第二元件或第二元件相对于第一元件的角运动将第一元件锁定到第二元件,其中第一榫舌插入第一榫舌凹槽中,至于该角度的具体范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的常规选择,针对权利要求8的芯部材料,对比文件1公开了板形构件2、3优选地由MDF或HDF组成(参见说明书第0311段),而其他材料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2-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在2018年04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技术特征:“并且第三对锁定表面(87)设置在第一榫舌(60)下方。”复审请求人认为:上述特征的修改依据参见原附图IA,本领域技术人员至少从该附图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第三对锁定表面(87)设置在第一榫舌(60)下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家具面板,其包括构造成锁定在一起的第一元件(8a)和第二元件(8b),其中,当第一元件和第二元件锁定在一起时,第一元件的第一主平面与第二元件的第二主平面基本上平行;其中,所述家具面板包括第一面(85)和相对的第二面(86),当第一元件和第二元件锁定在一起时,该第一面(85)和相对的第二面(86)与家具面板的主平面平行,其特征在于,第一元件和第二元件设置有机械锁定系统,该机械锁定系统包括:设置在第一元件(8a)的第一边缘处的第一榫舌(60),其中,该第一榫舌构造成与设置在第二元件(8b)的第二边缘处的第一榫舌凹槽(50)配合,以沿着与家具面板的主平面垂直的第一竖直方向(V1)将第一元件和第二元件锁定在一起,其中第一榫舌(60)和第一榫舌凹槽(50)在第三对锁定表面(87)处配合,该第三对锁定表面基本上水平地布置;在第二元件(8b)的第二边缘处的第二榫舌(72),其中,该第二榫舌构造成与第一元件(8a)的第一边缘处的第二榫舌凹槽(73)配合,以沿着与家具面板的主平面垂直的第二竖直方向(V2)将第一元件和第二元件锁定在一起,其中第二榫舌(72)和第二榫舌凹槽(73)在第四对锁定表面(74)处配合,该第四对锁定表面布置成与家具面板的主平面(M)成大于0的角度(88);设置在第二榫舌和第二榫舌凹槽上方的第一对锁定表面(83),该第一对锁定表面用于沿着与家具面板的主平面平行的第一水平方向(H1)将第一元件(8a)和第二元件(8b)锁定在一起;和设置在第一榫舌和第一榫舌凹槽下方的第二对锁定表面(84),该第二对锁定表面用于沿着与家具面板的主平面平行的第二水平方向(H2)将第一元件(8a)和第二元件(8b)锁定在一起,其中第二对锁定表面(84)在水平方向上偏离于第一对锁定表面(83),其中,当第一元件和第二元件锁定在一起时,第三对锁定表面低于第四对锁定表面,并且第三对锁定表面(87)设置在第一榫舌(60)下方。”
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创造性。在对比文件1中第一锁定表面设置在伸出部38与凹槽20下方,而本申请第一对锁定表面(83)设置在第二榫舌和第二榫舌凹槽上方;对比文件1中第二锁定表面设置在舌榫13和槽14上方,而本申请第二对锁定表面(84)设置在第一榫舌和第一榫舌凹槽下方。关于权利要求1中第三锁定平面和第四锁定表面的位置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第三对锁定表面低于第四对锁定表面,并且第三对锁定表面(87)设置在第一榫舌下方。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表格中所列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不是锁定表面之间的位置关系的简单互换;相对位置关系、结构上的不同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完全不同的技术方案所导致的结果,并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通过简单的互换或者所谓的“灵活设置”就能以“不付出创造性的劳动”的方式实现的,这种完全不同甚至相反的布置,恰好证明了: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产品与对比文件1区别很大,前者相对于后者不是显而易见的。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所以其从属权利要求2-11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0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对比文件1公开了可以互锁方式将板形构件2、3接合在一起,板形构件2、3在连接状态中位于相同的平面中,由此可以确定组合构件具有第一面和相对的第二面,当板形构件锁定成功,相应的榫舌、凹槽结构相互配合,实现分体式面板的紧密固定,作为面板使用时,其可以如图1A所示的方式放置,也可以倒置放置,第一面和第二面为相对的两个表面,所谓的上下只是面板放置后的相对位置。因此,参考倒置对照图可以确定,当两个面板紧密固定时,第一对锁定表面置于下方,本申请的第一对锁定表面(83)设置在第二榫舌和第二榫舌凹槽下方,第二对锁定表面(84)设置在第一榫舌和第一榫舌凹槽上方,第三对锁定表面高于第四对锁定表面,并且第三对锁定表面(87)设置在第一榫舌上方,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公开的组合构件的上述结构特征并无实质区别。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仅在于:在水平方向上,第一锁定平面偏离于第二锁定平面。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将第一元件、第二元件牢固的结合在一起。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基于家具面板的结构的不同,使得第一锁定平面偏离于第二锁定平面,以使得家具面板平面的锁定更牢固,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容易想到的,不需要花费创造性劳动。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此外,对比文件1(参见附图14)还公开了权利要求2-3,6-7,9-11的附加技术特征;针对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由对比文件1图15可见,所述角度用于使得通过第一元件相对于第二元件或第二元件相对于第一元件的角运动将第一元件锁定到第二元件,其中第一榫舌插入第一榫舌凹槽中,至于该角度的具体范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的常规选择, 针对权利要求8的芯部材料,对比文件1公开了板形构件2、3优选地由MDF或HDF组成(参见说明书第0311段),而其他材料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2-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依据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在提交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技术特征:“第二元件(8b)的第二边缘设置有突出元件(71),该突出元件(71)基本上与设置在第一元件(8a)的第一边缘处的第三凹槽(80)配合,并且当第一元件和第二元件锁定在一起时,在突出元件(71)和第三凹槽(80)之间设置有沿着第一水平方向(H1)和第二水平方向(H2)延伸的第三空间(75),其中第二水平方向(H2)与第一水平方向(H1)相反。”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
“1.一种家具面板,其包括构造成锁定在一起的第一元件(8a)和第二元件(8b),其中,当第一元件和第二元件锁定在一起时,第一元件的第一主平面与第二元件的第二主平面基本上平行;其中,所述家具面板包括第一面(85)和相对的第二面(86),当第一元件和第二元件锁定在一起时,该第一面(85)和相对的第二面(86)与家具面板的主平面平行,其特征在于,第一元件和第二元件设置有机械锁定系统,该机械锁定系统包括: 设置在第一元件(8a)的第一边缘处的第一榫舌(60),其中,该第一榫舌构造成与设置在第二元件(8b)的第二边缘处的第一榫舌凹槽(50)配合,以沿着与家具面板的主平面垂直的第一竖直方向(V1)将第一元件和第二元件锁定在一起,其中第一榫舌(60)和第一榫舌凹槽(50)在第三对锁定表面(87)处配合,该第三对锁定表面基本上水平地布置;在第二元件(8b)的第二边缘处的第二榫舌(72),其中,该第二榫舌构造成与第一元件(8a)的第一边缘处的第二榫舌凹槽(73)配合,以沿着与家具面板的主平面垂直的第二竖直方向(V2)将第一元件和第二元件锁定在一起,其中第二榫舌(72)和第二榫舌凹槽(73)在第四对锁定表面(74)处配合,该第四对锁定表面布置成与家具面板的主平面(M)成大于0的角度(88);设置在第二榫舌和第二榫舌凹槽上方的第一对锁定表面(83),该第一对锁定表面用于沿着与家具面板的主平面平行的第一水平方向(H1)将第一元件(8a)和第二元件(8b)锁定在一起;和设置在第一榫舌和第一榫舌凹槽下方的第二对锁定表面(84),该第二对锁定表面用于沿着与家具面板的主平面平行的第二水平方向(H2)将第一元件(8a)和第二元件(8b)锁定在一起,其中第二对锁定表面(84)在水平方向上偏离于第一对锁定表面(83), 其中,当第一元件和第二元件锁定在一起时,第三对锁定表面低于第四对锁定表面,并且第三对锁定表面(87)设置在第一榫舌(60)下方,其中,第二元件(8b)的第二边缘设置有突出元件(71),该突出元件(71)基本上与设置在第一元件(8a)的第一边缘处的第三凹槽(80)配合,并且当第一元件和第二元件锁定在一起时,在突出元件(71)和第三凹槽(80)之间设置有沿着第一水平方向(H1)和第二水平方向(H2)延伸的第三空间(75),其中第二水平方向(H2)与第一水平方向(H1)相反。”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上方”、“下方”是指面板组装过程中的定向而不是在安装好之后使用时的定向。在组装面板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想到要将对比文件1的附图14进行倒置,即使强行组装,组装后的结构也很容易因为倾斜动作而解开,因为反转后的锁定系统不再能够牢固地锁定面板;即便按照复审通知的设定、将附图IA倒置成附图IB,该倒置的附图IB也不符合权利要求1中所规定的“当第一元件和第二元件锁定在一起时,第三对锁定表面低于第四对锁定表面,并且第三对锁定表面(87)设置在第一榫舌(60)下方”;(2)“在水平方向上,第一锁定平面偏离于第二锁定平面”也不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3)进一步在权利要求1加入了有关“突出元件”的限定。对比文件1与此不同,在这两个锁定元件15和16之间不存在沿水平方向延伸的空间。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想到要在对比文件1的这两个突出的锁定元件15和16之间设置空间,因为这样的设置将会导致两个锁定元件无法锁定、也就无法形成所谓的“第四锁定表面”。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也相应地具备创造性。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8月26日提交的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其中对权利要求书所进行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进入国家阶段日2016年07月0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3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8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规设计,且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
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家具面板,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组合构件,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241】-【0397】段,附图1-18):包括两个板型构件2、3;可以互锁方式将板形构件2、3接合在一起,板形构件2、3在连接状态中位于相同的平面中;同时由对比文件1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对比文件1中的组合构件包括第一面及相对的第二面,并且当板形构件2、3接合在一起时,第一面、第二面与组合构件的主平面平行。每个板形构件包括至少一个相对于相应边缘区域4、5横向延伸的端面10、11,板形构件包括接合装置6、7,所述接合装置,更具体地成型部件8、9允许以锁定方式将板形构件2、3接合在一起,接合装置包括舌榫13和槽14,由图4-7可见,舌榫13位于板形构件2的边缘处,凹槽14位于板形构件3的边缘处,并且舌榫13和槽14提供在竖直方向的锁定;还包括伸出部38,具有唇缘17和锁定部分16,其位于板形构件3的边缘,及凹槽20,其设置于板形构件2的边缘处,其具有锁定元件15,在接合状态中,该凹槽为唇缘17的伸出部分提供空间,锁定元件15和16形成锁定装置,并且伸出部38与凹槽20提供在竖直方向的锁定;此外,参见本通知书如下所附的附图14的标示图所示,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组合构件中,还包括设置在伸出部38与凹槽20下方的第一对锁定表面,该第一对锁定表面用于沿着与家具面板的主平面平行的第一水平方向将第一元件和第二元件锁定在一起,包括设置在舌榫13和槽14上方的第二对锁定表面,该第二对锁定表面用于沿着与家具面板的主平面平行的第二水平方向将第一元件和第二元件锁定在一起,并且由本通知书所附录的对比文件1中附图14的标示图可以看出,第一锁定表面、第二锁定表面是竖直的,同时可以看出舌榫13和槽14在第三对锁定表面处配合,该第三对锁定表面基本上水平地布置,伸出部38与凹槽20在第四对锁定表面处配合,并且由图中可见,第四对锁定表面与家具面板的主平面具有一定的倾斜角度。
将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与权利要求1相比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两个板型构件2、3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元件和第二元件;可以互锁方式将板形构件2、3接合在一起,板形构件2、3在连接状态中位于相同的平面中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当第一元件和第二元件锁定在一起时,第一元件的第一主平面与第二元件的第二主平面基本上平行;对比文件1中的组合构件包括第一面及相对的第二面,并且当板形构件2、3接合在一起时,第一面、第二面与组合构件的主平面平行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家具面板包括第一面和相对的第二面,当第一元件和第二元件锁定在一起时,该第一面和相对的第二面与家具面板的主平面平行;每个板形构件包括至少一个相对于相应边缘区域4、5横向延伸的端面10、11,板形构件包括接合装置6、7,所述接合装置,更具体地成型部件8、9允许以锁定方式将板形构件2、3接合在一起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元件和第二元件设置有机械锁定系统;板形构件2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第一元件;板形构件3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第二元件;舌榫13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设置在第一元件(8a)的第一边缘处的第一榫舌(60),槽14相当于设置在第二元件(8b)的第二边缘处的第一榫舌凹槽(50),二者以沿着与家具面板的主平面垂直的第一竖直方向将第一元件和第二元件锁定在一起;伸出部38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在第二元件(8b)的第二边缘处的第二榫舌(72),凹槽20相当于第一元件(8a)的第一边缘处的第二榫舌凹槽(73),二者相互配合,以沿着与家具面板的主平面垂直的第二竖直方向(V2)将第一元件和第二元件锁定在一起。
进一步的,在对比文件1中,伸出部38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在第二元件(8b)的第二边缘处的第二榫舌(72),凹槽20相当于第一元件(8a) 的第一边缘处的第二榫舌凹槽(73),在对比文件1中还公开了伸出部38上具有唇缘17和锁定元件16,其位于板形构件3的边缘,在凹槽20上具有锁定元件15,在接合状态中,该凹槽为唇缘17的伸出部分提供空间,锁定元件15和锁定元件16形成锁定装置;从附图14可以确定该唇缘17和锁定元件16一起形成为突出元件,锁定元件15形成为一凹槽形状,二者相互配合,该唇缘17和锁定元件16即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突出元件(71);该锁定元件15即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设置在第一元件(8a)的第一边缘处的第三凹槽(80);并且从附图14可以确定,当伸出部38和凹槽20锁定在一起时,锁定元件15和锁定元件16之间存在沿着水平方向延伸的两个空间,显然水平方向的两端方向相反,该空间即相当于该权利要求1中的第三空间。
关于权利要求1中第一锁定平面、第二锁定平面与榫舌及榫舌凹槽之间的位置关系,参见如下所附的对照图1A和1B所示,
图1B 倒置对照图
对比文件1公开了可以互锁方式将板形构件2、3接合在一起,板形构件2、3在连接状态中位于相同的平面中,由此可以确定组合构件具有第一面和相对的第二面,当板形构件锁定成功,相应的榫舌、凹槽结构相互配合,实现分体式面板的紧密固定,作为面板使用时,其可以如图1A所示的方式放置,也可以如图1B(倒置对照图)放置,第一面和第二面为相对的两个表面,所谓的上下只是面板放置后的相对位置。因此,参考如图1B(倒置对照图)可以确定,当两个面板紧密固定时,第一对锁定表面置于下方,本申请的第一对锁定表面(83)设置在第二榫舌和第二榫舌凹槽下方,第二对锁定表面(84)设置在第一榫舌和第一榫舌凹槽上方,第三对锁定表面高于第四对锁定表面,并且第三对锁定表面(87)设置在第一榫舌上方,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公开的组合构件的上述结构特征并无实质区别。
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在水平方向上,第一锁定平面偏离于第二锁定平面。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将第一元件、第二元件牢固的结合在一起。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基于家具面板的结构的不同,使得第一锁定平面偏离于第二锁定平面,以使得家具面板平面的锁定更牢固,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容易想到的,不需要花费创造性劳动。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首先,根据权利要求1的表述,其主题名称为一种家具面板,对其中的上方和下方并未具体限定为“面板组装过程中的定向”,其次,在本申请说明书第32段和图1B示出第一元件8a 相对于第二元件8b的角运动的一个实施例,即示出了面板在安装过程中的状态,在该状态下,该面板即是一种倒置状态,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由于在将面板不同零部件安装成面板过程中是将不同部件进行插接,而在安装成面板后再进行家具组装时,是将面板作为整体进行家具组装,二者组装过程存在不同,将哪个表面朝上的考虑上可能存在不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插接过程中,根据操作的方便和习惯通常会尝试各种安装方向,因此并非如复审请求人所述,不会想到要将对比文件1的附图14进行倒置。最后,根据本申请记载,所述面板例如可以为后面板或者底面板,为具有增加的强度和稳定性的组装产品。在本申请说明书第32-34段指出:“第一面85在竖直方向(例如在最大负载F1可能施加到家具面板8上的方向)上向上布置,以防止第一元件8a和第二元件8b通过反向角运动解锁。第二面86在竖直方向(例如在最小负载F2可能施加到家具面板8上 的方向)上向下布置。第二榫舌72和第二榫舌凹槽73可以为第一元件8a 和第二元件8b通过反向角运动而解锁提供阻力”,因此,具有该结构的面板在安装好以后,无论是其第一面还是第二面受到力的作用时,均可提供稳定结构,例如本申请实施例2A、2B所述,可以作为橱柜的周边面板,可以作为抽屉的后端和前端,并无绝对上下之分。在组装面板时,当存在组装后的结构容易因为倾斜动作而易解开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常规操作,也会依据具体的家具结构以及其所位于的具体部位尝试以最稳定的方式进行使用,当其中一面冲上导致结构不稳固时,容易想到尝试将另一面朝上,以获得更稳固的结构。最后,所谓上、下是整体进行判断的,在该面板结构中一共存在四对锁定表面,不能单纯的仅比对第三对锁定表面和第四对锁定表面的高低,还必须结合第一对锁定表面和第二对锁定表面进行完整比对,如以上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所谓的上方和下方是基于面板放置方向的不同而存在的区别,实质上第一面和第二面为相对的两个表面,将对比文件1的附图14和本申请倒置的附图IB对比可知,四对锁定表面的相对位置完全一样,因此,复审请求人的第一点意见无说服力。(2)针对第二点意见,区别特征“在水平方向上,第一锁定平面偏离于第二锁定平面”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都是将两个元件通过角运动进行锁定,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防止反向角运动导致解锁,在进行设计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会根据材质的不同、面板厚度以及需要锁定的牢固程度的不同,对竖直方向的两个锁定表面进行调整,例如当面板较薄,需要增加竖直方向的锁定力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通过调整竖直方向的两个锁定表面的位置,或者通过常规实验找到所需强度的位置,使二者在水平方向上偏离,以更好地发挥锁定作用。因此该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并且也未达到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3)针对在权利要求1加入的有关“突出元件”的限定。根据上述针对性评述可知,从附图14可以确定,对比文件1的两个锁定元件15和16并非紧密扣合,在二者之间存在着间隙。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锁定元件锁定后主要由锁定表面提供阻力,同时还需要考虑提供一定的柔性,以方便通过角运动将不同元件锁定在一起,因此,在突出元件和凹槽在适配性设计时,除了必须严密锁定在一起的表面,在其他表面处可以沿着其边缘留有一定空间,不仅可以在竖直方向留有空间,在水平方向也应适度的留有空间,才能方便的卡合在一起,例如对比文件1的附图14的锁定元件15和16在锁定以后,在二者之间确实还留有空间,而且为沿着水平方向的间隙,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具备说服力。
2.权利要求2-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分别对第一锁定表面、第二锁定表面、第三锁定表面进行了限定,由对比文件1中附图14的标示图可以看出,第一锁定表面、第二锁定表面是竖直的。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5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对角度进行了限定,由对比文件1附图15可见,所述角度用于使得通过第一元件相对于第二元件或第二元件相对于第一元件的角运动将第一元件锁定到第二元件,其中第一榫舌插入第一榫舌凹槽中,至于该角度的具体范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的常规选择,期间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榫舌与榫舌凹槽之间接合过程的难易程度,并且具体选择30-60度的范围,或者优选的45度,也并没有使得本申请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当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7引用前述权利要求任意一项,其附加技术特征对于第一空间、第二空间进行了限定,参见对比文件1中附图14,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第一元件和第二元件的锁定状态下,在第一榫舌凹槽中第一榫舌上方设置有第一空间;在第二榫舌凹槽中第二榫舌下方设置有第二空间。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6-7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引用前述权利要求任意一项,其附加技术特征对于第一元件、第二元件的芯部材料进行了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板形构件2、3优选地由MDF或HDF组成(参见说明书第0311段)。而至于胶合板、实木或颗粒板中的至少一种的木纤维级板材、塑料板材、木纤维复核板材,完全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的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引用前述权利要求任意一项,由对比文件1的附图15可以看出,板形材料3包括突出元件16,同时在突出元件16与第一榫舌凹槽14之间延伸的条状件17,该条状件17包括与突出元件16相邻的凹部。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当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11引用前述权利要求任意一项,其附加技术特征分别对于间隙进行了限定,由对比文件1中附图14的标注图可以看出,对比文件1公开了,当第一元件和第二元件锁定在一起时,在第一对锁定表面下方和第二榫舌上方设置有间隙(第一间隙);在第一榫舌下方和第二对锁定表面上方设置有间隙(第二间隙)。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0、11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0、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本申请权利要求1-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1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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