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表面保护膜、光学构件和电子构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056
决定日:2019-11-26
委内编号:1F259731
优先权日:2012-07-31
申请(专利)号:201310328784.6
申请日:2013-07-31
复审请求人:日东电工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姜小薇
合议组组长:兰琪
参审员:张倩
国际分类号:C09J7/02,C09J175/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与本申请关注同样性能、追求同样技术效果的现有技术对于“要素省略”存在明确的相反教导,则不应认为在该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省略该要素对技术方案进行简化是显而易见的,进而得出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328784.6,名称为“表面保护膜、光学构件和电子构件”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日东电工株式会社。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7月31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7月31日,公开日为2014年02月12日 。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2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7年07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于2013年07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6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表面保护膜,包含:
背衬层;和
压敏胶粘剂层,
其中:
所述压敏胶粘剂层包含聚氨酯基树脂;
所述聚氨酯基树脂包含通过将如下组合物直接固化而获得的聚氨酯基树脂,所述组合物包含具有2个以上OH基的多元醇(A)和多官能异氰酸酯化合物(B);
所述多元醇(A)包含两种以上多元醇;
所述两种以上多元醇中的至少一种为具有2个OH基的多元醇,至少一种为具有3个以上OH基的多元醇;
所述具有2个OH基的多元醇的数均分子量为2000~12000;且
所述表面保护膜在贴附于丙烯酸类板并在70℃存放1天之后对所述丙烯酸类板的压敏胶粘强度是0.5N/25mm以下。
2. 一种表面保护膜,包含:
背衬层;和
压敏胶粘剂层,
其中:
所述压敏胶粘剂层包含聚氨酯基树脂;
所述聚氨酯基树脂包含通过将如下组合物直接固化而获得的聚氨酯基树脂,所述组合物包含具有2个以上OH基的多元醇(A)和多官能异氰酸酯化合物(B);
所述多元醇(A)包含两种以上多元醇;
所述多元醇(A)完全由具有3个以上OH基的多元醇形成;且
所述表面保护膜在贴附于丙烯酸类板并在70℃存放1天之后对所述丙烯酸类板的压敏胶粘强度是0.5N/25mm以下。
3. 一种表面保护膜,包含:
背衬层;和
压敏胶粘剂层,
其中:
所述压敏胶粘剂层包含聚氨酯基树脂;
所述聚氨酯基树脂包含通过将如下组合物直接固化而获得的聚氨酯基树脂,所述组合物包含具有2个以上OH基的多元醇(A)和多官能异氰酸酯化合物(B);
所述多元醇(A)包含两种以上多元醇;
所述两种以上多元醇中的至少一种为具有2个OH基的多元醇,至少一种为具有3个以上OH基的多元醇;
所述具有2个OH基的多元醇的数均分子量为2000~12000;且
所述多官能异氰酸酯化合物(B)包含多官能芳族异氰酸酯化合物。
4. 一种表面保护膜,包含:
背衬层;和
压敏胶粘剂层,
其中:
所述压敏胶粘剂层包含聚氨酯基树脂;
所述聚氨酯基树脂包含通过将如下组合物直接固化而获得的聚氨酯基树脂,所述组合物包含具有2个以上OH基的多元醇(A)和多官能异氰酸酯化合物(B);
所述多元醇(A)包含两种以上多元醇;
所述多元醇(A)完全由具有3个以上OH基的多元醇形成;且
所述多官能异氰酸酯化合物(B)包含多官能芳族异氰酸酯化合物。
5. 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表面保护膜,其中所述表面保护膜用于保护光学构件和电子构件中之一的表面。
6. 一种光学构件,其贴附有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表 面保护膜。
7. 一种电子构件,其贴附有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表面保护膜。”
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2(JP特开2011-190420A,公开日为2011年09月29日)公开了一种粘合剂,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其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的各组分直接固化,而对比文件2先形成聚氨基甲酸酯再与异氰酸酯化合物等反应,且权利要求1限定了表面保护膜一定条件下的胶粘强度以及具有2个OH基的多元醇的数均分子量。
对于该区别,为了简化流程而直接将各组分混合后直接固化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其粘合剂具有良好的再剥离性(参见表1)。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其在权利要求1的条件下也能取得相近的强度。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2段),使用的聚酯多元醇的数均分子量为500-5000,分子量过小容易凝胶化,过大会减少凝聚力。可见,对比文件2还给出了如何平衡凝胶化与凝聚力的关系的技术启示。因此在对比文件2不同技术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从而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日东电工株式会社(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3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权利要求1-4中分别加入技术特征“其中所述多元醇(A)是选自聚酯多元醇、聚醚多元醇、聚已内酯多元醇、聚碳酸酯多元醇和蓖麻油基多元醇中的任一者”。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表面保护膜,包含:
背衬层;和
压敏胶粘剂层,
其中:
所述压敏胶粘剂层包含聚氨酯基树脂;
所述聚氨酯基树脂包含通过将如下组合物直接固化而获得的聚氨酯基树脂,所述组合物包含具有2个以上OH基的多元醇(A)和多官能异氰酸酯化合物(B);
所述多元醇(A)包含两种以上多元醇;
所述两种以上多元醇中的至少一种为具有2个OH基的多元醇,至少一种为具有3个以上OH基的多元醇;
所述具有2个OH基的多元醇的数均分子量为2000~12000;且
所述表面保护膜在贴附于丙烯酸类板并在70℃存放1天之后对所述丙烯酸类板的压敏胶粘强度是0.5N/25mm以下,
其中所述多元醇(A)是选自聚酯多元醇、聚醚多元醇、聚己内酯多元醇、聚碳酸酯多元醇和蓖麻油基多元醇中的任一者。
2. 一种表面保护膜,包含:
背衬层;和
压敏胶粘剂层,
其中:
所述压敏胶粘剂层包含聚氨酯基树脂;
所述聚氨酯基树脂包含通过将如下组合物直接固化而获得的聚氨酯基树脂,所述组合物包含具有2个以上OH基的多元醇(A)和多官能异氰酸酯化合物(B);
所述多元醇(A)包含两种以上多元醇;
所述多元醇(A)完全由具有3个以上OH基的多元醇形成;且
所述表面保护膜在贴附于丙烯酸类板并在70℃存放1天之后对所 述丙烯酸类板的压敏胶粘强度是0.5N/25mm以下,
其中所述多元醇(A)是选自聚酯多元醇、聚醚多元醇、聚己内酯多元醇、聚碳酸酯多元醇和蓖麻油基多元醇中的任一者。
3. 一种表面保护膜,包含:
背衬层;和
压敏胶粘剂层,
其中:
所述压敏胶粘剂层包含聚氨酯基树脂;
所述聚氨酯基树脂包含通过将如下组合物直接固化而获得的聚氨酯基树脂,所述组合物包含具有2个以上OH基的多元醇(A)和多官能异氰酸酯化合物(B);
所述多元醇(A)包含两种以上多元醇;
所述两种以上多元醇中的至少一种为具有2个OH基的多元醇,至少一种为具有3个以上OH基的多元醇;
所述具有2个OH基的多元醇的数均分子量为2000~12000;且
所述多官能异氰酸酯化合物(B)包含多官能芳族异氰酸酯化合物,
其中所述多元醇(A)是选自聚酯多元醇、聚醚多元醇、聚己内酯多元醇、聚碳酸酯多元醇和蓖麻油基多元醇中的任一者。
4. 一种表面保护膜,包含:
背衬层;和
压敏胶粘剂层,
其中:
所述压敏胶粘剂层包含聚氨酯基树脂;
所述聚氨酯基树脂包含通过将如下组合物直接固化而获得的聚氨酯基树脂,所述组合物包含具有2个以上OH基的多元醇(A)和多官能异氰酸酯化合物(B);
所述多元醇(A)包含两种以上多元醇;
所述多元醇(A)完全由具有3个以上OH基的多元醇形成;且
所述多官能异氰酸酯化合物(B)包含多官能芳族异氰酸酯化合物,
其中所述多元醇(A)是选自聚酯多元醇、聚醚多元醇、聚己内酯多元醇、聚碳酸酯多元醇和蓖麻油基多元醇中的任一者。
5. 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表面保护膜,其中所述表面保护膜用于保护光学构件和电子构件中之一的表面。
6. 一种光学构件,其贴附有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表面保护膜。
7. 一种电子构件,其贴附有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表面保护膜。”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中,明确教导聚酯多元醇(a1)与聚醚多元醇(a2)的组合是用于合成其聚氨酯多元醇(A)的必须成分,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2的明确教导,不会考虑将对比文件2中用于合成聚氨酯多元醇(A)的多元醇成分变更为聚酯多元醇、聚醚多元醇、聚己内酯多元醇、聚碳酸酯多元醇和蓖麻油基多元醇中的任一者,因此权利要求1较对比文件2具有实质性的区别,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1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2虽然同时使用了聚酯多元醇与聚醚多元醇,然而根据产物的性能要求仅使用一种类型的多元醇制备聚氨酯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同时对比文件2的技术效果与本申请接近,不能证明仅使用一种类型的多元醇能够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坚持原驳回决定。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提交复审请求时对权利要求进行了修改,在权利要求1-4中加入了技术特征“其中所述多元醇(A)是选自聚酯多元醇、聚醚多元醇、聚已内酯多元醇、聚碳酸酯多元醇和蓖麻油基多元醇中的任一者”,该特征记载在原说明书第11页第2段,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4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8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于2013年07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6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下称复审决定文本)。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与本申请关注同样性能、追求同样技术效果的现有技术对于“要素省略”存在明确的相反教导,则不应认为在该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省略该要素对技术方案进行简化是显而易见的,进而得出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
就本申请而言,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表面保护膜(详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粘合剂(参见对比文件2合成例1以及实施例1)。在合成例1中,在装有搅拌器,回流冷凝器,氮气入口管,温度计和滴液漏斗的4颈烧瓶中,加入聚酯多元醇P-1010(双官能聚酯多元醇,OH值为112,分子量为1000)81重量份,聚醚多元醇G-3000B(三官能聚醚多元醇,OH值为56,分子量3000)101g,六亚甲基二异氰酸酯19重量份,甲苯134重量份,然后加入0.05重量份的二月桂酸二丁基锡和0.02重量份的2-乙基己酸锡作为催化剂,并将温度逐渐升高至90℃,并使反应进行2小时,通过IR确认残留的异氰酸酯基消失后,通过冷却终止反应,得到聚氨酯多元醇溶液。在实施例1中,对于100重量份在合成例1中合成的聚氨酯多元醇溶液,以8.3重量份的棕榈酸异丙酯作为具有10至30个碳原子的脂肪酸酯(C)和16.7重量份的六亚甲基二异氰酸酯三羟甲基丙烷加合物的75重量%乙酸乙酯溶液作为多官能异氰酸酯化合物(B),混合以获得粘合剂。
可见,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中,为了获得最终的粘合剂,制备方法分为两步,第一步使用聚酯多元醇、聚醚多元醇、六亚甲基二异氰酸酯反应得到聚氨酯多元醇溶液,第二步用上述聚氨酯多元醇溶液作为组分(A),再与脂肪酸酯组分(C)和多官能异氰酸酯化合物(B)进行反应。
再对本申请的技术方案进行分析可知,对于压敏胶粘剂层的聚氨酯基树脂,权利要求1虽然使用了开放式的限定方式“所述聚氨酯基树脂包含通过将如下组合物直接固化而获得的聚氨酯基树脂”,但是,就这种具体限定的聚氨酯基树脂而言,其具体组分因被界定在“将如下组合物直接固化”这样的范畴内,而与对比文件2的组分产生了差异。具体的,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将如下组合物直接固化”是指将多元醇组分(A)与多官能异氰酸酯化合物组分(B)直接固化。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制备步骤当中,看似都使用了多元醇组分(聚醚多元醇、聚酯多元醇)和多官能异氰酸酯组分,但是,对比文件2的聚醚多元醇和聚酯多元醇组分是用于制备第一步的聚氨酯多元醇溶液,再用所述聚氨酯多元醇溶液作为多元醇组分来制备聚氨酯粘合剂,而非用聚醚多元醇及聚酯多元醇“直接固化”成为聚氨酯基树脂。综上,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整个聚氨酯基树脂的制备过程都构成区别特征。
由此,本案的争议焦点集中在,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从步骤上以及组分上进行简化,调整为如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述的仅使用多元醇组分与多官能异氰酸酯组分直接固化。
对此,合议组分别考察了本申请和对比文件2说明书的内容。
首先,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本申请的目的在于一种在压敏胶粘剂层中使用聚氨酯树脂的表面保护膜,所述表面保护膜能够实现优异润湿性与低污染性和胶黏剂残渣减少,并且具有优异再加工性(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1段)。其中关于润湿性,本申请说明书记载了,在压敏胶粘附层中使用丙烯酸类树脂的表面保护膜的润湿性差,因此当手工贴附表面保护膜时,可能在被粘物和表面保护膜之间捕集气泡(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2页第1段)。此外,本申请说明书实施例表1中关注了各个实施例的润湿性、再加工性等上述性能,实验结果表明,其润湿性的结果均为不存在气泡。
根据对比文件2说明书的记载,其发明目的也在于发现粘着性、润湿度、气泡脱落性良好的聚氨酯粘合剂(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05]段),可见,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同样关注聚氨酯树脂的润湿性问题,该性能与保护膜使用时是否会捕捉气泡密切相关。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38]段还记载了如下内容:本发明中使用的粘合剂含有聚氨酯多元醇(A)、多官能异氰酸酯化合物(B)、碳数为10至30的脂肪酸酯(C)作为必需成分……碳元素数为10-30的脂肪酸酯(C)在不足0.5%重量时,几乎没有添加脂肪酸酯的效果。同时,在对比文件2的比较例1中,专门进行了“除了不混合脂肪酸酯(C)以外,与实施例1同样地得到实验粘合片”的对比试验,而实验结果表明,对比例1的润湿性和气泡去除性差。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关注了聚氨酯粘合剂的润湿性,并且就其给出了非常明确的教导:一定含量的脂肪酸酯组分(C)对于润湿性至关重要,在欠缺了该组分的对比例1中,聚氨酯粘合剂的润湿性受到了明显影响。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所公开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在同样关注产品润湿性的情况下,是没有动机将该组分进行省略的,也就是说,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预期到将对比文件2的组分(C)省略,将两步聚合反应变为一步直接固化,得到的聚氨酯树脂还能具有良好的润湿性。也没有证据表明这种简化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较对比文件2而言是非显而易见的,驳回决定中所指出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理由不成立,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2-7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也不能成立。
依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做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2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复审决定文本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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