狭叶红景天种子的采收方法及贮藏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狭叶红景天种子的采收方法及贮藏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055
决定日:2019-11-26
委内编号:1F26574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649909.9
申请日:2016-08-09
复审请求人:红原雪山红景天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范敏
合议组组长:刘建
参审员:杜长亮
国际分类号:A01D46/00(2006.01);;A01F25/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649909.9,名称为“狭叶红景天种子的采收方法及贮藏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红原雪山红景天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08月09日,公开日为2016年11月2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2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8月0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1段(第1-5页)、说明书摘要;2018年07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狭叶红景天种子的采收方法,依次包括果实采收、果实晾晒、种子收集和种子晾晒,其特征在于:在狭叶红景天果实裂口率为15~20%时进行采收,并将采收下来的狭叶红景天果实装入袋子中,所述袋子为孔径小于0.2mm的编织袋或布袋;果实晾晒时,将袋口打开,置于通风干燥处即可。
2. 根据权利要1所述的狭叶红景天种子的采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袋子的规格为:长100~120cm,宽50~60cm。
3. 根据权利要2所述的狭叶红景天种子的采收方法,其特征在于:将果实枝离果实5~10厘米处剪下,除去叶子与杂草,装入袋子中,运至果实晾晒处。
4. 根据权利要1所述的狭叶红景天种子的采收方法,其特征在于:种子收集的方法为:抖动晾晒好的狭叶红景天果实,使果实里的种子脱离出来,然后分别过三号药筛和五号药筛,收集通过三号筛,但不能通过五号筛的物质。
5. 狭叶红景天种子的贮藏方法,其特征在于:采用权利要求1~4任一项所述的采收方法得到种子,然后进行贮藏,贮藏的温度不高于20℃,湿度不高于70%,贮藏时间为3~24个月。”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102106230A,公开日为:2011年06月29日。
对比文件2:CN105453822A,公开日为:2016年04月06日。
驳回决定的理由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红景天种子的采收方法及贮藏方法,独立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为狭叶红景天种子的采收;(2)采收为在狭叶红景天果实裂口率为15~20%时进行采收,并将采收下来的狭叶红景天果实装入袋子中,所述袋子为孔径小于0.2mm的编织袋或布袋;(3)还包括种子晾晒步骤,果实晾晒时,将袋口打开,置于通风干燥处即可。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区别技术特征(2)、(3)被对比文件2结合常规技术手段得出,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5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贮藏的温度不高于20℃,湿度不高于70%,贮藏时间为3~24个月;(2)采用权利要求1所述的采收方法得到种子。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区别技术特征(2)被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和常规技术手段得出,因此,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同时,在驳回决定的其他说明部分指出,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常规技术手段,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具体是将原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了原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选定特定的采收时间(果实裂开率为15-20%进行采收),同时配合特定的采收装袋方法(将采收下来的狭叶红景天果实装入袋中,所述袋子为孔径小于0.2mm、规格为长100-120cm,宽50-60cm的编织袋或布袋),以及特定的晾晒方法(直接将袋口打开,置于通风干燥处即可),只有这样,才能提高狭叶红景天种子的收得率和发芽率,而没有这些重要的技术参数的确定,就无法保证狭叶红景天种子的顺利采收与贮藏,更不可能保证它的发芽率。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狭叶红景天种子的采收方法,依次包括果实采收、果实晾晒、种子收集和种子晾晒,其特征在于:在狭叶红景天果实裂口率为15~20%时进行采收,并将采收下来的狭叶红景天果实装入袋子中,所述袋子为孔径小于0.2mm的编织袋或布袋,所述袋子的规格为:长100~120cm,宽50~60cm;果实晾晒时,将袋口打开,置于通风干燥处即可。
2. 根据权利要1所述的狭叶红景天种子的采收方法,其特征在于:将果实枝离果实5~10厘米处剪下,除去叶子与杂草,装入袋子中,运至果实晾晒处。
3. 根据权利要1所述的狭叶红景天种子的采收方法,其特征在于:种子收集的方法为:抖动晾晒好的狭叶红景天果实,使果实里的种子脱离出来,然后分别过三号药筛和五号药筛,收集通过三号筛,但不能通过五号筛的物质。
4. 狭叶红景天种子的贮藏方法,其特征在于:采用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采收方法得到种子,然后进行贮藏,贮藏的温度不高于20℃,湿度不高于70%,贮藏时间为3~24个月。”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1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的红景天种子随熟随采导致采收得种率不高,发芽率低下,这种传统采收的方法所存在的技术问题已经被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去寻求一种种子得种率高、发芽率高的收获方式,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也是带壳种子的具体采收方式,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显然有动机将其应用于结构相同的红景天种子的采收中,在应用于狭叶红景天种子这种具体的对象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结合具体对象作出常规的改进,例如根据地域特色和气候,对其采摘的时机通过合理的分析和常规的试验进行判断,为果实裂开率为15-20%进行采收,以保证果实集中高效的收集且能在采摘之后逐渐成熟保证得种率和发芽率;基于对比文件2的教导,前述采收之后需要晾晒,以加快进一步的逐渐成熟,而放入编织袋或布袋中进行收集和晾晒且将袋口打开置于通风干燥处,是本领域中常规的晾晒手段。至于袋子的规格本领域技术人员是能够作出选择的。且对比文件2中在水泥场进行晾晒是基于香椿种子的前提且这种晾晒方式能够使得种子快速采收,基于实际需要采用的晾晒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优先考虑采收效率和得种率的技术问题时,容易想到常规的网袋收集置于通风干燥处晾晒。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9 月04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对比文件1(CN102106230A)公开了一种红景天种子的采收方法及贮藏方法,独立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为狭叶红景天种子的采收;(2)采收为在狭叶红景天果实裂口率为15~20%时进行采收,并将采收下来的狭叶红景天果实装入袋子中,所述袋子为孔径小于0.2mm的编织袋或布袋,所述袋子的规格为:长100~120cm,宽50~60cm;(3)果实晾晒时,将袋口打开,置于通风干燥处即可。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是常规选择;区别技术特征(2)、(3)是结合公知常识容易得出的,并给出证据:公知常识证据1(《农村科技致富实例》,周继新等,第188页,农村读物出版社,1995年8月)、公知常识证据2(《中国名贵药材规范化栽培与产业化开发新技术》,徐良主编,第415页,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2001年11月)。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结合公知常识容易得出的,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4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限定了贮藏的温度不高于20℃,湿度不高于70%;(2)为采用权利要求1所述的采收方法得到种子。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是常规选择,区别技术特征(2)被对比文件1结合公知常识得出,因此,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10 月11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又于2019年11月05日再次提交意见陈述书,两次意见陈述书的内容相同。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证据2的干燥方式为晾干,公知常识证据1为室内阴干,不论是室内阴干或室外晒干,为了防止种子发霉,提高干燥效率,都会选择摊晾方式,袋装阴干可能会造成霉变,不利于干燥,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想到采用袋装果实的方式来阴干。从本发明实施例3可以看出,不装袋直接阴干,不利于红景天种子的成熟,布袋规格过小,发芽率提高不多,布袋规格过大,可能会造成中间热量不易散发,发生霉变,反而降低发芽率。而本申请是采用特定规格(长100-200cm,宽50-60cm)的编织袋或布袋盛装果实进行晾晒,并不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其能提高种子成熟度,从而提高发芽率,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复审阶段,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经审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8月0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说明书摘要;2018年11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二)具体理由的阐述
1.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关于权利要求1-4的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狭叶红景天种子的采收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红景天种子的采收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33]-[0034]段):种子采收:栽培高山红景天7月份果实陆续成熟,随熟随采(即果实采收),晒干脱粒后(晒干过程即本申请的果实晾晒,脱粒后必然需要对种子进行收集,即进行种子收集);防低温、干燥、通风处贮藏(干燥通风处贮藏实际上包含了种子晾晒的步骤)。种子贮存年限最好不超过一年,否则种子生活力严重降低。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为狭叶红景天种子的采收;(2)采收为在狭叶红景天果实裂口率为15~20%时进行采收,并将采收下来的狭叶红景天果实装入袋子中,所述袋子为孔径小于0.2mm的编织袋或布袋,所述袋子的规格为:长100~120cm,宽50~60cm;(3)果实晾晒时,将袋口打开,置于通风干燥处即可。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狭叶红景天种子的收得率、品质以及如何提高保存后的发芽率。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采收的种子为狭叶红景天的种子仅仅是对采收种子种类的常规选择。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公知常识证据1(《农村科技致富实例》,周继新等,第188页,农村读物出版社,1995年8月)公开了一种红景天种子的采收方法,在果实变为褐色,有三分之一裂口时采收,收后在室内阴干。搓碎果皮后,种子脱出,用细筛去除果皮杂质,并去除灰尘等。在低温、阴凉、干燥、通风处贮存。公知常识证据2(《中国名贵药材规范化栽培与产业化开发新技术》,徐良主编,第415页,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2001年11月)公开了一种红景天种子的采收方法,果实变为褐色,少部分果实已开裂时将果实剪下,晒干后脱粒。种子最好用布袋挂在室内通风干燥处保藏。可见在有少部分红景天果实开裂的情形下进行果实采收以提升种子收得率、品质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至于根据具体所采收的红景天类型,选取合适的果实裂口率,是经过有限次试验就能够确定的,并不需要花费创造性劳动。而为了收集果实,将红景天果实装入编织袋或布袋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同时为了通风透气,不捂坏果实,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选用带孔的袋子,至于孔径大小、袋子长宽规格的选取,是根据果实大小、防止积压发热等因素能够确定的,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公知常识证据1(《农村科技致富实例》,周继新等,第188页,农村读物出版社,1995年8月)公开了红景天果实收后在室内阴干,即在通风处干燥。而将果实放在袋中晾晒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果实摊开晾晒通常具有占地面积大,需要人手照看,费工费时、种子水分蒸发过快不利于种子后熟等缺点,为了避免上述缺点,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果实至于袋中进行晾晒,而将袋口打开,放在通风干燥处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将果实枝离果实5~10厘米处剪下,除去叶子与杂草,装入袋子中,运至果实晾晒处”。公知常识证据2(《中国名贵药材规范化栽培与产业化开发新技术》,徐良主编,第415页,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2001年11月)公开了:少部分果实已开裂时将果实剪下。至于在果实枝离果实5~10厘米处剪下,并除去叶子与杂草,装入袋子中,运至果实晾晒处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种子收集的方法为:抖动晾晒好的狭叶红景天果实,使果实里的种子脱离出来,然后分别过三号药筛和五号药筛,收集通过三号筛,但不能通过五号筛的物质”。公知常识证据1(《农村科技致富实例》,周继新等,第188页,农村读物出版社,1995年8月)公开了:搓碎果皮后,种子脱出,用细筛去除果皮杂质,并去除灰尘等。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抖动晾晒好的狭叶红景天果实,使果实里的种子脱离出来,并选择使用不同规格的药筛以筛选出合格的种子。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狭叶红景天种子的贮藏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红景天种子的贮藏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33]-[0034]段):种子储藏:防低温、干燥、通风处贮藏。种子贮存年限最好不超过一年(即小于等于24个月,与本申请的数值范围存在共同的端点24个月),否则种子生活力严重降低。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限定了贮藏的温度不高于20℃,湿度不高于70%;(2)为采用权利要求1所述的采收方法得到种子。
对于区别(1),贮藏温湿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种子进行贮藏时必然要进行的设置,而根据贮藏种子的特点和所需要达到的贮藏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利用常规的技术就可以确定的合适的温湿度,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贮藏的温度不高于20℃,湿度不高于70%”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对于区别(2),采用权利要求1所述的狭叶红景天种子的采收方法得到种子也被现有技术所公开(具体参见前文评述)。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4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性证据2的干燥方式为晾干,公知常识证据1为室内阴干,不论是室内阴干或室外晒干,为了防止种子发霉,提高干燥效率,都会选择摊晾方式,袋装阴干可能会造成霉变,不利于干燥,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想到采用袋装果实的方式来阴干。从本发明实施例3可以看出,不装袋直接阴干,不利于红景天种子的成熟,布袋规格过小,发芽率提高不多,布袋规格过大,可能会造成中间热量不易散发,发生霉变,反而降低发芽率。而本申请是采用特定规格(长100-200cm,宽50-60cm)的编织袋或布袋盛装果实进行晾晒,并不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其能提高种子成熟度,从而提高发芽率,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此,合议组认为:公知常识证据1(《农村科技致富实例》,周继新等主编,第188页,1995年)公开了红景天果实收后在室内阴干,即在通风处干燥。本申请同样是阴干。虽然对比文件未记载装袋阴干,如复审请求人所述,摊开晾晒是一种公知的晾晒方式,其优缺点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显而易见的,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果实摊开晾晒通常具有占地面积大,需要人手照看,费工费时、种子水分蒸发过快不利于种子后熟等缺点,为了避免上述缺点,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果实至于袋中进行晾晒,而将袋口打开,放在通风干燥处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至于袋子的规格,即孔径大小、袋子长宽规格的选取,如复审请求人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显然可以预料到:布袋规格过小,发芽率提高不多,布袋规格过大,可能会造成中间热量不易散发,发生霉变。因而根据果实大小、防止积压发热等因素来确定袋子规格,以提高种子成熟度、发芽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次试验可以确定和得出的结论,并不需要花费创造性劳动。
综上,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作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08 月29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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