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电驱动的高精度小型播种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050
决定日:2019-11-26
委内编号:1F26410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666749.3
申请日:2017-08-07
复审请求人:三河市万禾机械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曹琦
合议组组长:张敏
参审员:程晋美
国际分类号:A01C7/06(2006.01);A01C5/06(2006.01);A01C19/02(2006.01);A01C19/0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决定要点
:对于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范围,可以运用专利审查文件进行解释,也可以结合工具书、教科书等公知文献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进行解释。在上述解释的基础上,依然不能够清楚理解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则该权利要求是不清楚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710666749.3,名称为“一种电驱动的高精度小型播种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三河市万禾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7年08月07日,公开日为2018年01月0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2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7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3项、说明书第1-73段(即第1-8页),申请日2017年08月0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图1-4(即第1-3页)、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CN203984984U,公告日为2014年12月10日(下称对比文件1);
CN201674778U,公告日为2010年12月22日(下称对比文件2)。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驱动的高精度小型播种机,包括机架(19)及设置于机架(19)上的开沟器、排种器(22)和覆土器(15),所述开沟器分为前开沟器(12)和后开沟器(14),机架(19)前、后段分别设置有地轮(10)和镇压轮(17),机架(19)设有车把(2),车把(2)上设置有启动开关(1),按下后,驱动电机(7)通过减速器(8)带动离合链轮(11),进而带动地轮(10)前进,车把(2)上还设置有离合链轮开关(18),用于控制行走速度;地轮(10)通过传动链条(13)带动排种器(22)的种箱链轮(3)转动,将种子通过排种导管(16)落到后开沟器(14)开出的沟底,后方的覆土器(15)将沟两侧土壤收拢,然后后方的镇压轮(17)将土壤压实;所述前开沟器(12)与排肥盒(4)通过导管连通,排肥盒(4)中的肥料经带有扫肥刷(5)的排肥轮(6)转动,实现肥料排出;其特征在于:所述驱动电机(7)通过位于机架(19)上的电瓶盒(9)里的电瓶(20)提供电源;所述排种器(22)与种箱(21)连通,且排种器(22)通过3.2X36开口销(23)与播量调整轮(24)连接,通过播量调整轮(24)对排种器(22)排种量进行调节,排种器(22)下端通过导管接口(25)与排种导管(16)连通;所述后开沟器(14)开沟深度比前开沟器(12)浅3-5CM,开沟位置水平间隔5-10CM,防止肥料与种子过近造成烧苗;所述前开沟器(12)和后开沟器(14)均为圆盘式开沟器,其刀片采用弯刀片,相邻刀片之间的切土间距通过如下公式计算:
式中:
Vm:机器前进速度,m/s;
T:机组前进时间;
Z:旋转切削面刀片数;
ω:刀辊角速度,rad/s;
N:刀辊转速,r/min;
S:切土进距即相继作用与土壤的两片刀片,描绘出相同的彼此移开一个切土节距S的曲线,单位:m;
所述刀片的直径通过下述公式计算:
式中:
D—刀片最大进给量,mm;
a—最大设计耕深,mm;”
Rmax在满足耕深要求的前提下,取最小值。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电驱动的高精度小型播种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机架(19)为方钢结构。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电驱动的高精度小型播种机,其特征在于:所述镇压轮(17)的直径选为150—450mm。”
驳回决定认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仅在于:(1)本申请还包括前开沟器,前开沟器与排肥盒通过导管连通,排肥盒中的肥料经带有扫肥刷的排肥轮转动,实现肥料排出,排种器通过3.2X36开口销与播量调整轮连接,所述后开沟器开沟深度比前开沟器浅3-5CM,开沟位置水平间隔5-10CM,防止肥料与种子过近造成烧苗,前开沟器和后开沟器均为圆盘式开沟器;(2)车把上设置有启动开关,驱动电机通过减速器带动离合链轮,进而带动地轮前进,车把上还设置有离合链轮开关;(3)刀片采用弯刀片;(4)相邻刀片之间的切土间距的计算公式、刀片的直径的计算公式。对于区别特征(1),部分在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常规手段;对于区别特征(2)、(3),均为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对于区别特征(4),相邻刀片之间的切土间距是根据机器前进速度和相邻两个刀片各完成一次切土的机组前进时间的乘积求得的,而对于具体公式是根据常规计算公式可以推出来的,刀片直径的计算公式根据常规可以推算出来的。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所述区别特征不是公知常识。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在播种施肥领域中,将施肥和播种的开沟装置设置为有水平间隔防止烧苗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在多篇文献中均有记载,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1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中相邻刀片之间的切土间距计算公式以及刀片直径计算公式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删除了权利要求1中的两个公式。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08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4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将相邻刀片之间切土间距的计算公式重新补入,但删除了其中的步骤。复审请求人认为:公式不存在不清楚之处,也没有用变量求解变量,并且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驱动的高精度小型播种机,包括机架(19)及设置于机架(19)上的开沟器、排种器(22)和覆土器(15),所述开沟器分为前开沟器(12)和后开沟器(14),机架(19)前、后段分别设置有地轮(10)和镇压轮(17),机架(19)设有车把(2),车把(2)上设置有启动开关(1),按下后,驱动电机(7)通过减速器(8)带动离合链轮(11),进而带动地轮(10)前进,车把(2)上还设置有离合链轮开关(18),用于控制行走速度;地轮(10)通过传动链条(13)带动排种器(22)的种箱链轮(3)转动,将种子通过排种导管(16)落到后开沟器(14)开出的沟底,后方的覆土器(15)将沟两侧土壤收拢,然后后方的镇压轮(17)将土壤压实;所述前开沟器(12)与排肥盒(4)通过导管连通,排肥盒(4)中的肥料经带有扫肥刷(5)的排肥轮(6)转动,实现肥料排出;其特征在于:所述驱动电机(7)通过位于机架(19)上的电瓶盒(9)里的电瓶(20)提供电源;所述排种器(22)与种箱(21)连通,且排种器(22)通过3.2X36开口销(23)与播量调整轮(24)连接,通过播量调整轮(24)对排种器(22)排种量进行调节,排种器(22)下端通过导管接口(25)与排种导管(16)连通;所述后开沟器(14)开沟深度比前开沟器(12)浅3-5CM,开沟位置水平间隔5-10CM,防止肥料与种子过近造成烧苗;所述前开沟器(12)和后开沟器(14)均为圆盘式开沟器,其刀片采用弯刀片,相邻刀片之间的切土间距通过如下公式计算:
式中:
Vm:机器前进速度,m/s;
T:机组前进时间;
z:旋转切削面刀片数;
ω:刀辊角速度,rad/s;
N:刀辊转速,r/min;
S:切土进距即相继作用与土壤的两片刀片,描绘出相同的彼此移开一个切土节距S的曲线,单位:m。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电驱动的高精度小型播种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机架(19)为方钢结构。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电驱动的高精度小型播种机,其特征在于:所述镇压轮(17)的直径选为150-450mm。”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4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的修改文本,经审查,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7年08月07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9年08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说明书第1-7页。
关于权利要求的清楚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中的相邻刀片之间的切土间距通过如下公式计算:
本申请既未说明该公式来源的基础公式也未给出推导过程,以及实验数据。同时机器前进速度Vm为变量,待解的相邻刀片间距通过机器前进速度求解,即变量求解变量。而实际上,相邻刀片间距为定值,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理解该公式表达的含义。因此,该权利要求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公式不存在不清楚之处,也没有用变量求解变量。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复审请求人始终未对该公式来源的基础公式或推导过程进行解释;其次,根据本申请原始文本,该公式最后一步由前一步推导导出,而在审查意见对该步骤提出不清楚的质疑后,复审请求人并未对该步骤进行任何解释;最后,如前所述,本申请机器前进速度为变量,而根据本申请技术方案,刀片间距为定值,复审请求人并未解释如何通过前进速度求解该间距。因此,复审请求人的主张缺少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2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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