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特金森循环发动机润滑剂组合物-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阿特金森循环发动机润滑剂组合物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045
决定日:2019-11-26
委内编号:1F25159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304969.2
申请日:2015-06-05
复审请求人:广西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杨颖
合议组组长:余仲儒
参审员:王素燕
国际分类号:C10M169/04,C10N30/12、30/10、30/04、30/18、40/2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常规技术手段,则可以认为现有技术整体上存在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那么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304969.2,名称为“阿特金森循环发动机润滑剂组合物”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广西大学,申请日为2015年6月5日,公开日为2015年8月2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月29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5段;2017年4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阿特金森循环发动机润滑剂组合物,其特征在于:采用VHVI 8基础油作为基础油,配合多种添加剂,其各组分及其质量百分数为:
基础油 余量,
清净剂 4.0%~5.0%,
分散剂 7.0%~8.0%,
抗氧防腐剂 0.5%~1.0%,
抗氧剂 0.1%~0.4%,
金属减活剂 0.3%~0.4%,
摩擦改进剂 3.0%~4.0%,
防锈剂 0.6%~0.8%,
抗泡剂 20~40ppm,
助剂 0.6%~0.8%,
降凝剂 3.0%~5.0%;
清净剂是质量比40%的烷基水杨酸钙、30%的低碱值石油磺酸钙和30%的高碱值石油磺酸钙复合;
分散剂是质量比50%的双烯基丁二酰亚胺和50%的聚异丁烯丁二酰亚胺复合;
抗氧防腐剂是硫磷双辛基碱性锌盐;
抗氧剂是N-苯基-α-萘胺;
金属减活剂是2-巯基苯并咪唑;
摩擦改进剂是烷基三苯基硫代磷酸酯;
防锈剂是质量比67%的石油磺酸钠和33%的甲基苯并三氮唑复合;
抗泡剂是二甲基硅油;
助剂是二烷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锡;
降凝剂是聚乙烯醋酸乙烯酯。”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阿特金森循环发动机润滑剂组合物,对比文件1(CN104498141A,公开日为2015年4月8日)公开了一种蓖麻基平列式多燃料柴油发动机润滑剂组合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用于阿特金森循环发动机;权利要求1含有抗氧剂、降凝剂并限定了其含量,各组分种类不同,对比文件1含有权利要求1不含的补强剂;抗氧防腐剂、金属减活剂、摩擦改进剂和抗泡剂的含量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对于该区别技术特征,由于蓖麻基平列式多燃料柴油发动机和阿特金森循环发动机均涉及发动机领域,二者对润滑剂性能的需求具有相同之处,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的蓖麻基平列式多燃料柴油发动机润滑剂组合物通过适当调整用于阿特金森循环发动机,其技术效果可以合理预期。矿物油是本领域常用的基础油,用其替代合成烃和酯类油属于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润滑剂的粘度需要容易想到选择VHVI 8基础油,其技术效果可以合理预期。此外,其他区别技术特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或者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需要选择添加或者省略,或者是通过常规试验即可得到。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该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5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
(1)本申请所述润滑油用于阿特金森循环发动机,对比文件1用于蓖麻基平列式多燃料柴油发动机,由于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发动机结构不同、燃料不同,二者对润滑剂的性能要求不同;
(2)权利要求1中使用的基础油属于矿物基础油,而对比文件1是复合全合成油;添加剂种类、含量的复配可能存在的加合、对抗、超加合效应,且由于燃料、工况不同导致润滑剂是不同的;
(3)本申请实施例的产品技术指标能证明基础油与添加剂的协同作用,对比文件1的理化指标不一样。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5月2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6月1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同时针对复审请求人意见给予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8月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
(1)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使用对象结构不同,本申请是奥托原理结构与阿特金森循环相结合的发动机,对比文件1是平列式柴油发动机(狄塞尔原理);使用燃料不同,本申请是汽油,对比文件1是多燃料;基础油不同,本申请是VHVI8基础油属于III类矿物基础油,而对比文件1是聚内烯烃与癸二酸聚乙二醇酯复合的全合成基础油属于V类基础油。由于二者使用工况要求不同,最终导致添加剂配方不同。
(2)在本申请基础油和添加复合后,具有协同效应,其中,实施例3的:碱值/mgKOH/g:10.1;硫酸盐灰分,%:0.95;100℃运动粘度/mm?/S:8.1,粘度指数:128;闪点/℃:225;倾点/℃:-28;边界泵送温度/℃:-24;水分,%:痕迹;机械杂质%:无;蒸发损失/%:无;蒸发损失/%(Noack法,250℃,1h):7;氧化安定性(旋转氧弹法,150℃)/min :750。这些性能都是对比文件1所不具有的性能。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相同,即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5段;2017年4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常规技术手段,则可以认为现有技术整体上存在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那么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阿特金森循环发动机润滑剂组合物,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7-18段)公开了一种蓖麻基平列式多燃料柴油发动机润滑剂组合物,并具体公开了采用聚内烯烃与蓖麻基的癸二酸聚乙二醇酯复合作为基础油,配合多种复合添加剂,其各自质量百分数的成分组成:
基础油 余量
清净剂 4%~5%
分散剂 8%~12%
抗氧防腐剂 1.5%~2%
防锈剂 0.8%~1.5%
抗泡剂 0.005%~0.01%
金属减活剂 1%~1.5%
摩擦改进剂 1%~2%
助剂 0.8%~1.5%
补强剂 3%~4%
清净剂是低碱值石油磺酸钙与高碱值合成磺酸钙按质量比1:1复合;分散剂是聚异丁烯二酰亚胺与硼化聚异丁烯双丁二酰亚胺按质量比1:1复合;抗氧防腐剂是硫磷双辛基碱性锌盐与二烷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钼按质量比1:1复合;金属减活剂是苯三唑衍生物与噻二唑衍生物按质量比1:1复合;摩擦改进剂是硫磷酸钼;助剂是二硫代氨基甲酸钼;防锈剂是苯并三氮唑与石油磺酸钠按质量比1:1复合,抗泡剂是甲基硅油酯与丙烯酸酯与醚共聚物按质量比1:1复合。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用于阿特金森循环发动机;限定的基础油种类不同,含有抗氧剂、降凝剂并限定了其含量,不含补强剂;抗氧防腐剂、金属减活剂、摩擦改进剂和抗泡剂的含量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这些组分种类选择不同。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改善润滑剂的高温氧化安定性、防锈性、低温流动性、粘温特性、抑制低温油泥性、积碳性和具有较低的灰分以用于阿特金森循环发动机。
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9段)所述组合物具有优异的抗磨性、高温清净分散性和高温抗氧化性能、良好的防锈和抗腐蚀性能,优异的剪切稳定性,良好的低温起动性能,可防止低温油泥的产生,更好的抗磨和极压承载能力,适用于燃用多种规格质量柴油。蓖麻基平列式多燃料柴油发动机和阿特金森循环发动机均涉及发动机领域,二者对润滑剂性能的需求具有相同之处,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的蓖麻基平列式多燃料柴油发动机润滑剂组合物通过适当调整用于阿特金森循环发动机,其技术效果可以合理预期。
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嘉实多从1999年起开始使用一种通过加氢工艺制成的VHVI (GroupⅢ)基础油代替原来配方中的PAO(聚a-烯烃)基础油,美孚认为只有PAO或酯类基础油才能称为全合成润滑油,而后者仅仅是矿物油的变种。后VHVI正式认可为合成机油,进入21世纪后,美孚亦开始在其合成润滑油产品中加入GroupⅢ基础油,作为全合成润滑油产品销售(参见《润滑油及其生产工艺简学》,王雷等,辽宁科学技术出版社,2014年10月第1版,第107页第4段)。VHVI基础油具有氧化安定性和低温流动性好的特点(参见《国内外炼油装置技术现状与进展》,邢颖春等,石油工业出版社,2006年10月第1版,第349页第六(一)节)。由于VHVI8的性能指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VHVI8替代对比文件1中的聚内烯烃与蓖麻基的癸二酸聚乙二醇酯的混合物作为基础油,其氧化安定性、低温性能、蒸发损失等技术效果可以合理预期。
此外,为了进一步改善凝点和抗氧化性能,进一步加入降凝剂和抗氧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清净剂是低碱值石油磺酸钙与高碱值合成磺酸钙复合的基础上,采用结构、性质相似的高碱值石油磺酸钙替代高碱值合成磺酸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烷基水杨酸钙也是本领域常用的清净剂,进一步复配烷基水杨酸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三者的配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调整容易确定的,其复配的技术效果可以合理预期。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分散剂是聚异丁烯二酰亚胺与硼化聚异丁烯双丁二酰亚胺按质量比1:1复合的基础上,用性质相似的双烯基丁二酰亚胺替代硼化聚异丁烯双丁二酰亚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抗氧防腐剂是硫磷双辛基碱性锌盐与二烷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钼复合的基础上,仅采用硫磷双辛基碱性锌盐作为抗氧防腐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将N-苯基-α-萘胺作为抗氧剂、聚乙烯醋酸乙烯酯作为降凝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没有证据表明该选择获得了协同效果。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金属减活剂是苯三唑衍生物与噻二唑衍生物复合,摩擦改进剂是硫磷酸钼,助剂是二硫代氨基甲酸钼的基础上,由于2-巯基苯并咪唑金属减活剂、烷基三苯基硫代磷酸酯摩擦改进剂和二烷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锡助剂都是本领域常用的种类,用其替代对比文件1中的相似组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防锈剂是苯并三氮唑与石油磺酸钠复合的基础上,具体选择使用甲基苯并三氮唑替代苯并三氮唑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甲基苯并三氮唑与石油磺酸钠的配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调整容易确定的。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抗泡剂含有甲基硅油酯的基础上,仅采用含硅抗泡剂二甲基硅油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其技术效果可以合理预期。根据性能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选择是否添加补强剂,其相应的补强效果也是可预期的。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组分含量以及添加剂常规添加量的基础上,抗氧防腐剂、抗氧剂、金属减活剂、摩擦改进剂、抗泡剂和降凝剂的含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性能需要通过常规的调整容易确定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该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意见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1)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了蓖麻基平列式多燃料柴油发动机润滑剂具有优异的抗磨性、高温清净分散性和高温抗氧化性能、良好的防锈和抗腐蚀性能,优异的剪切稳定性,良好的低温起动性能,可防止低温油泥的产生,更好的抗磨和极压承载能力。本申请记载了阿特金森循环发动机润滑剂需要具有良好的高温氧化安定性、防锈性、低温流动性、粘温特性、抑制低温油泥性和积炭性、以及较低的灰分(参见说明书第6段)。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的蓖麻基平列式多燃料柴油发动机润滑剂可以满足特金森循环发动机润滑剂在多方面的性能要求,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的蓖麻基平列式多燃料柴油发动机润滑剂组合物用于阿特金森循环发动机。
其次,尽管使用的燃料不同,发动机工况要求不同,但是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均是涉及发动机润滑剂,在诸多方面存在相同的性能要求,本领域技术人员仍然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所述的润滑剂通过适当调整用于本申请。
最后,尽管VHVI8为矿物油,但是亦有企业例如美孚开始在其合成润滑油产品中加入GroupⅢ的VHVI基础油,作为全合成润滑油产品销售,同时VHVI基础油代替PAO(聚a-烯烃)基础油也属于公知常识。由于VHVI8的性能指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VHVI8替代对比文件1中的聚内烯烃与蓖麻基的癸二酸聚乙二醇酯的混合物作为基础油,其氧化安定性、低温性能、蒸发损失等技术效果可以合理预期。具体到本申请的润滑剂组合物,本申请的实验数据不足以证明基础油的改变能够产生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同时,权利要求1中的添加剂都是本领域相应功能添加剂的常用种类,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多种常用且效果相近的添加剂进行等效替换,这样的等效替换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不必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2)由于基础油和添加剂配方发生改变,那么组合物性能指标必然会发生一定改变,但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润滑剂组合物的基础上依据常识调整后能够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润滑剂组合物。本申请实施例3实验数据中的碱值和硫酸盐灰分与对比文件1相近,粘度指数和闪点低于对比文件1,水分含量与对比文件1相当;虽然对比文件1所述的润滑剂组合物没有氧化安定性、边界泵送温度、机械杂质、蒸发损失的相关测试数据,但是在实际应用中上述性能也是必然考虑的。并且,本申请没有记载对于100℃运动粘度等指标的调整在应用于阿特金森循环发动机时有何种影响。因此,本申请的实验数据不足以证明对于基础油、添加剂和含量的调整使得其获得了预料不到的协同效果。
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月2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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