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设置三级台阶的圆楼猪舍和养猪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设置三级台阶的圆楼猪舍和养猪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043
决定日:2019-11-26
委内编号:1F25589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724661.8
申请日:2016-08-25
复审请求人:戴金南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奚缨
合议组组长:樊继红
参审员:孙乐
国际分类号:A01K1/00(2006.01);;A01K1/01(2006.01);;A01K67/0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然而其中主要的一个区别技术特征并没有被现有技术公开,同时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并且所述区别技术特征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610724661.8,名称为“一种设置三级台阶的圆楼猪舍和养猪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戴金南,申请日为2016年08月25日,公开日为2017年02月2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3月3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8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说明书第1-40段(即第1-7页)、说明书附图第1-3幅(即第1-3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104221887A,公开日为2014年12月24日;
对比文件2:CN204317226U,公告日为2015年05月13日;
对比文件3:CN202035367YU,公告日为2011年11月16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设置三级台阶的圆楼猪舍,其特征在于:包括至少一栋圆柱形的猪舍楼;每栋猪舍楼的中间沿着猪舍楼的对称轴方向留有一通道,每栋猪舍楼的顶部都设有和通道顶端出口连通的废气收集和处理装置,楼底部设有和通道底端出口连通的猪粪尿收集装置;
每栋猪舍楼中的楼层平面用格栏沿着径向分隔成多间对称的猪圈;每一间猪圈的地板从远离通道的外侧侧向靠近通道的内侧设有三级依次下降的台阶;其中最外侧的台阶为猪睡觉区域;中间的台阶为猪进食区域;最内侧的台阶为猪排泄区域;
每一个台阶的地板都从外侧向内侧由高到低倾斜;所述最内侧的台阶与通道相连通,使得排泄区域内的排泄物通过该通道落入猪粪尿收集装置中。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设置三级台阶的圆楼猪舍,其特征在于:所述台阶的高度为5-15cm,所述台阶的地板坡度为1%-3%。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设置三级台阶的圆楼猪舍,其特征在于:所述最外侧的台阶面积占猪圈面积的50%-60%,最内侧台阶面积占猪圈面积的10%-15%。
4. 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一种设置三级台阶的圆楼猪舍,其特征在于:在猪舍楼旁设有通道及辅助设置楼;所述通道及辅助设置楼设有电梯间以及台阶间;猪舍楼设有至少4层,通道及辅助设置楼和猪舍楼之间设连接部,使得猪舍楼的每层都与通道及辅助设置楼水平连接;每栋楼设有正压通风系统和饲料输送系统。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设置三级台阶的圆楼猪舍,其特征在于:所述猪舍楼为4栋,分别为第一猪舍楼,第二猪舍楼,第三猪舍楼和第四猪舍楼,这四栋猪舍楼排列为正方形;其中第一猪舍楼为保育仔猪舍楼,第二猪 舍楼为中猪舍楼、第三猪舍楼和第四猪舍楼为大猪舍楼;所述4栋猪舍楼的中间设有分别与4栋猪舍楼连通的通道及辅助设施楼。
6. 一种使用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设置三级台阶的圆楼猪舍进行养猪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依序步骤:
1)保育仔猪舍楼中的每一个猪圈内圈养30只体重6-8kg的保育仔猪,圈养45天后,保育仔猪成长为体重达到30kg的中猪;
2)将保育仔猪舍楼中各个猪圈的中猪,由所述通道及辅助设施楼一对一迁移至中猪舍楼中的猪圈内,圈养45天后,中猪成长为体重达到75kg的大猪;
3)将中猪舍楼中各个猪圈的大猪,由所述通道及辅助设施楼一对二迁移至两栋大猪舍楼中的猪圈内,圈养45天后,大猪成长为体重达到125kg的成品猪出圈。”
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环形立体生态循环养猪系统,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小型野生动物运输箱。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猪舍楼的顶部都设有和通道顶端出口连通的废气收集和处理装置,楼底部设有和通道底端出口连通的猪粪尿收集装置;2)每一间猪圈的地板从远离通道的外侧向靠近通道的内侧设有三级依次下降的台阶;其中最外侧的台阶为猪睡觉区域;中间的台阶为猪进食区域;最内侧的台阶为猪排泄区域;每一个台阶的地板都从外侧向内侧由高到低倾斜;所述最内侧的台阶与通道相连通,使得排泄区域内的排泄物通过该通道落入猪粪尿收集装置中。然而,区别1)仅仅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区别2)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是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容易想到对对比文件1的改进,因此,相对于对比文件1、2以及本领域常规设置的结合,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进一步限定了台阶的高度和面积,然而上述限定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通过有限实验确定的达到最佳效果的合理范围,从属权利要求4、5限定部分的技术特征是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养猪方法,权利要求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使用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设置三级台阶的圆楼猪舍进行养猪,以及仔猪、中猪、大猪的喂养时间和目标体重以及猪舍存在不同。然而上述区别仅仅是一种常规设置,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为仔猪、中猪和大猪分别设置不同的养殖场所,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分别设置相应的仔猪、中猪和大猪猪舍是容易想到的;仔猪、中猪和大猪的具体喂养时间和目标体重也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不能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的天井是用来换气的,将空气从天井进入各个猪圈内;而本申请中的通道则是有两个作用,用来换气和用来收集猪粪尿。此外,对比文件1中每个猪舍都通过一个单独的通道进行猪粪尿的回收,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并没有提供将所有猪舍的猪粪尿通过同一个通道进行回收的思路。另外,如果用对比文件1的自然换气的天井进行猪粪尿的回收,无法实现对猪舍进行换气的效果。对比文件1中的天井和本申请中的通道完全是两个不一样的结构,根本不能进行等同。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2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复审请求人提交复审请求时,未修改申请文件,仅提交了意见陈述,相对于前审时提交的意见陈述,并未增加新的意见,因此前审坚持驳回,对复审请求人意见的答复请参见驳回决定,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存在的区别在于:通道除了通风还作为收集猪粪尿的通道、猪圈地板设置不同以及猪粪尿收集装置与猪圈地板的连接关系,具体为:猪舍楼的顶部都设有和通道顶端出口连通的废气收集和处理装置,楼底部设有和通道底端出口连通的猪粪尿收集装置;每一间猪圈的地板从远离通道的外侧向靠近通道的内侧设有三级依次下降的台阶,其中最外侧的台阶为猪睡觉区域,中间的台阶为猪进食区域,最内侧的台阶为猪排泄区域,每一个台阶的地板都从外侧向内侧由高到低倾斜;所述最内侧的台阶与通道相连通,使得排泄区域内的排泄物通过该通道落入猪粪尿收集装置中。然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是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是容易实现的,并且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而另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是在对比文件2的技术启示下结合本领域常规选择容易实现的,因此,相对于对比文件1、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手段容易实现的,因此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一种使用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设置三级台阶的圆楼猪舍进行养猪的方法,其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仔猪、中猪、大猪的喂养时间和目标体重以及猪舍存在不同,并且使用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设置三级台阶的圆楼猪舍;然而仔猪、中猪和大猪的具体喂养时间和目标体重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相对于对比文件3与对比文件1、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根据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可知,有关通道,其记载“每栋猪舍楼的中间沿着猪舍楼的对称轴方向留有一通道,每栋猪舍楼的顶部都设有和通道顶端出口连通的废气收集和处理装置,楼底部设有和通道底端出口连通的猪粪尿收集装置”,据此可知,在该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限定了该一个通道可以即作为废气通道也可以作为排泄物的通道。在此基础上,合议组对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进行了如上述的评述。对于对比文件1而言,对比文件1公开了圆形天井3即为通风通道,同时也公开了具有斜坡状猪舍地面和与之连接的猪舍排泄物接收装置,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出于简化结构和降低成本考虑,将圆形天井3内设置收集排泄物通道,使得圆形天井在通风作用的同时也起到收集排泄物的通道作用,并不需要克服技术上的任何困难,并且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1中的通道具体限定为了嵌套设置的第一通道和第二通道。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权利要求1中的通道具体限定为了嵌套设置的第一通道和第二通道,这样第一通道用于过滤空气,而第二通道用于猪粪尿的收集。而对比文件1仅仅具备一个天井,如果这个天井又用来收集猪粪尿又用来过滤空气,那么过滤后的空气在输送至猪舍的过程中毫无疑问会被猪粪尿二次污染,无法达到过滤空气的作用。所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较于对比文件1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19日再次针对复审通知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在2019年08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修改文本的基础上,将权利要求1中技术特征限定关系做了更进一步的限定。复审请求人指出,将权利要求1中的通道具体限定为了嵌套设置的第一通道和第二通道,这样第一通道用于给各个猪圈输送空气,而第二通道用于收集猪粪尿。对比文件1中没有公开将两个通道嵌套设置这个技术点,其天井不可能在实现了通风采光的同时,又具备收集猪粪尿的功能。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较于对比文件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要求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19日提交的修改后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设置三级台阶的圆楼猪舍,其特征在于:包括至少一栋圆柱形的猪舍楼;每栋猪舍楼的中间沿着猪舍楼的对称轴方向留有一通道,所述通道为嵌套设置的第一通道和第二通道,第一通道位于第二通道内侧;每栋猪舍楼的顶部都设有和第二通道顶端出口连通的空气净化装置,楼底部设有和第二通道底端出口连通的猪粪尿收集装置;所述第一通道其顶端密封,底端通过一空气处理隧道与进风装置的出风口连通;
每栋猪舍楼中的楼层平面用格栏沿着径向分隔成多间对称的猪圈;每一间猪圈的地板从远离通道的外侧侧向靠近通道的内侧设有三级依次下降的台阶;其中最外侧的台阶为猪睡觉区域;中间的台阶为猪进食区域;最内侧的台阶为猪排泄区域;
每一个台阶的地板都从外侧向内侧由高到低倾料;所述最内侧的台阶与第二通道相连通,使得排泄区域内的排泄物通过该通道落入猪粪尿收集装置中。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设置三级台阶的圆楼猪舍,其特征在于:所述台阶的高度为5-15cm,所述台阶的地板坡度为1%-3%。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设置三级台阶的圆楼猪舍,其特征在于:所述最外侧的台阶面积占猪圈面积的50%-60%,最内侧台阶面积占猪圈面积的10%-15%。
4. 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一种设置三级台阶的圆楼猪舍,其特征在于:在猪舍楼旁设有通道及辅助设置楼;所述通道及辅助设置楼设有电梯间以及台阶间;猪舍楼设有至少4层,通道及辅助设置楼和猪舍楼之间设连接部,使得猪舍楼的每层都与通道及辅助设置楼水平连接;每栋楼设有正压通风系统和饲料输送系统。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设置三级台阶的圆楼猪舍,其特征在于:所述猪舍楼为4栋,分别为第一猪舍楼,第二猪舍楼,第三猪舍楼和第四猪舍楼,这四栋猪舍楼排列为正方形;其中第一猪舍楼为保育仔猪舍楼,第二猪舍楼为中猪舍楼、第三猪舍楼和第四猪舍楼为大猪舍楼;所述4栋猪舍楼的中间设有分别与4栋猪舍楼连通的通道及辅助设施楼。
6. 一种使用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设置三级台阶的圆楼猪舍进行养猪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依序步骤:
1)保育仔猪舍楼中的每一个猪圈内圈养30只体重6-8kg的保育仔猪,圈养45天后,保育仔猪成长为体重达到30kg的中猪;
2)将保育仔猪舍楼中各个猪圈的中猪,由所述通道及辅助设施楼一对一迁移至中猪舍楼中的猪圈内,圈养45天后,中猪成长为体重达到75kg的大猪;
3)将中猪舍楼中各个猪圈的大猪,由所述通道及辅助设施楼一对二迁移至两栋大猪舍楼中的猪圈内,圈养45天后,大猪成长为体重达到125kg的成品猪出圈。”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经查,该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符合专利法第33条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11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申请日2016年08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本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设置三级台阶的圆楼猪舍。在本申请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指出,本申请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将猪舍中的排泄、睡觉和进食区域进行区分,卫生且方便打扫的环保猪舍。
经查,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环形立体生态循环养猪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20】段-第【0027】段以及图1-3):包括环形三层猪舍2,每层猪舍2的内部楼层平面被栅栏沿着径向分隔成多间对称的圈舍4;所述三层猪舍2的最底层猪舍2的地面为水泥平地,该地面环绕有废物收集槽一18,其与若干个排污管一21连通,环绕在猪舍2的底部外侧并通过排污管一21与猪舍内部连通的沼气池10,收集粪尿及洗圈水;第二、三层猪舍2地面呈内高外低的斜坡地面19,第二、三层斜坡地面19底端环绕废物收集槽二17和废物收集槽三16,所述废物收集槽一18、废物收集槽二17、废物收集槽三16均通过排污管二20连通,便于屎尿自然分离,尿液沿斜面自动留下,沿废物收集槽并通过排污管一21收集进入沼气池;猪舍2的中间沿着猪舍楼的对称轴方向留有一圆形天井3,形成自然空气对流式通风;每层猪舍2设有空调、喷淋水管、风扇等,进一步起到散热作用,所述三层猪舍2之间通过楼梯连通,三层猪舍之间还设有电梯,可以在工作人员为生猪分发猪食的过程中减轻工作人员的劳动强度。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同样公开了一种环保猪舍,环形三层猪舍2即为一栋圆柱形的猪舍楼,圈舍4即猪圈,圆形天井3即为起到通风的通道,废物收集槽16、17、18、排污管21、22和沼气池10构成为猪粪尿收集装置。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小型野生动物运输箱(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14】-【0018】段以及图1-2):其内部设置有多级依次下降的台阶2-2,台阶2-2的上方为巢穴2-1(即睡觉区域),台阶2-2的下方为猪排泄区域,排泄区域内的排泄物可通过排泄通孔12-2进入排泄物收集抽屉6,如此设置的作用在于给动物提供良好的生存空间。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通道、猪粪尿收集装置以及猪圈三者的结构和位置关系不同,具体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每栋猪舍楼的中间沿着猪舍楼的对称轴方向留有一通道,所述通道为嵌套设置的第一通道和第二通道,第一通道位于第二通道内侧;每栋猪舍楼的顶部都设有和第二通道顶端出口连通的空气净化装置,楼底部设有和第二通道底端出口连通的猪粪尿收集装置;所述第一通道其顶端密封,底端通过一空气处理隧道与进风装置的出风口连通;每一间猪圈的地板从远离通道的外侧向靠近通道的内侧设有三级依次下降的台阶,其中最外侧的台阶为猪睡觉区域,中间的台阶为猪进食区域,最内侧的台阶为猪排泄区域;每一个台阶的地板都从外侧向内侧由高到低倾斜;所述最内侧的台阶与第二通道相连通,使得排泄区域内的排泄物通过该通道落入猪粪尿收集装置中。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是与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同样公开了一种环保猪舍,起到通风通道作用的圆形天井3,位于每栋猪舍楼的中间并沿着猪舍楼的对称轴方向设置,而对比文件1中的废物收集槽16、17、18、排污管21、22以及沼气池10构成了猪粪尿收集装置。对于猪粪尿收集装置与猪圈地板的连接关系,在对比文件1中还公开了:猪舍2地面呈内高外低的斜坡地面19,各斜坡地面19底端环绕有在猪舍各层外侧的各废物收集槽16、17、18,各层废物收集槽16、17、18均通过排污管二20连通,并经与废物收集槽16、17、18连通的排污管一21进入环绕在猪舍楼的底部外侧的沼气池10,通过排污管与猪舍内部连通以收集粪尿及洗圈水。可见,对比文件1给出如下的技术启示:将猪舍设置为斜坡地面,自然在地面低端,便于猪粪尿这些排泄物的下落和收集。另外,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动物饲养房舍设置多级台阶以提供不同功能区的启示,在上述技术启示下,出于提高猪舍的卫生且方便打扫考虑,将对比文件1中便于排泄物自然排放的、猪舍地面呈内高外低的斜坡地面,设置成多级台阶,如三级,从而分别提供睡觉区域、进食区域和排泄区域,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且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
然而,基于对比文件1中起到通风作用的通道与猪粪尿收集装置是两个分开设置的结构而言,对比文件1中圆形天井3是一种自然换气的技术方案,如果猪粪尿也通过该天井排放,则该天井中会存在污浊空气,无法实现对猪舍进行换气的效果。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对比文件1所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没有启示获得一个通道为嵌套设置的第一通道和第二通道,从而所有猪舍的猪粪尿可通过同一个通道即用于给各个猪圈进行通风又可进行回收猪粪尿的思路,即无法获得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每栋猪舍楼的中间沿着猪舍楼的对称轴方向留有一通道,所述通道为嵌套设置的第一通道和第二通道,第一通道位于第二通道内侧;每栋猪舍楼的顶部都设有和第二通道顶端出口连通的空气净化装置,楼底部设有和第二通道底端出口连通的猪粪尿收集装置;所述第一通道其顶端密封,底端通过一空气处理隧道与进风装置的出风口连通”的技术特征。此外,根据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可见,其同样没有公开上述的区别技术特征,并且,也无获得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
目前也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够将一个通道为嵌套设置的第一通道和第二通道,从而所有猪舍的猪粪尿可通过同一个通道实现给各个猪圈进行通风又可进行回收猪粪尿的功能,能够提供环保猪舍、提高猪舍的卫生且方便打扫。因此,相对于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结合上述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基础上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才能得出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关于权利要求2-5的创造性
由于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因此,从属于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5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关于权利要求6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一种使用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设置三级台阶的圆楼猪舍进行养猪的方法。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新型猪舍,其包括了一种养猪方法(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0003】段以及图1):将猪舍分成小、中、大三个猪栏,应用时,先在小猪栏中放进买进的三头仔猪,待喂养至三、四十公斤的中猪时,将这三头中猪赶至中猪栏中,待中猪栏里的猪从三、四十公斤长至六、七十公斤的大猪时,将该中猪栏里的大猪赶至大猪栏中,经过一段时间,成为成猪。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给出了一种从仔猪、中猪到大猪的养殖步骤和养殖设施,具有为仔猪、中猪和大猪分别设置不同的养殖场所,获取仔猪、中猪、大猪的喂养目标体重的技术手段。
权利要求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该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仔猪、中猪、大猪的喂养时间和目标体重以及猪舍存在不同,并且使用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设置三级台阶的圆楼猪舍。
作为使用圆楼猪舍进行养猪的方法而言,虽然对比文件3公开了为仔猪、中猪和大猪分别设置不同的养殖场所的技术,但是,在对比文件3所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没有启示获得一个通道为嵌套设置的第一通道和第二通道,从而所有猪舍的猪粪尿可通过同一个通道即用于给各个猪圈进行通风又可进行回收猪粪尿的思路,即无法获得权利要求1-5中“每栋猪舍楼的中间沿着猪舍楼的对称轴方向留有一通道,所述通道为嵌套设置的第一通道和第二通道,第一通道位于第二通道内侧;每栋猪舍楼的顶部都设有和第二通道顶端出口连通的空气净化装置,楼底部设有和第二通道底端出口连通的猪粪尿收集装置;所述第一通道其顶端密封,底端通过一空气处理隧道与进风装置的出风口连通”的技术特征。并且,也无获得上述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根据上述权利要求1-5的评述意见可知,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权利要求5所要求保护的一种设置三级台阶的圆楼猪舍的技术方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结合上述对比文件1-3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基础上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才能得出本申请权利要求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相对于对比文件1-3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使用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设置三级台阶的圆楼猪舍进行养猪的方法”的权利要求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03月 3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