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激光测距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042
决定日:2019-11-26
委内编号:1F26873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887954.3
申请日:2015-12-04
复审请求人:深圳市杉川机器人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静
合议组组长:韩黎敏
参审员:余莹洁
国际分类号:G01S17/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之间存在区别特征,而该区别特征中一部分已被其它对比文件所公开,且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实际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其余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887954.3,名称为“一种激光测距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2月04日,公开日为2016年03月02日,申请人原为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大族锐视科技有限公司,后于2016年11月08日变更为深圳市大族电机科技有限公司,后又于2017年03月27日变更为深圳市杉川机器人有限公司。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依法对本申请进行了实质审查,于2018年09月05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第1-4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作出驳回决定,其中引用了如下4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4027041A,公开日期为2014年09月10日;
对比文件2:CN204013050U,公开日期为2014年12月10日;
对比文件3:CN204219329U,公开日期为2015年03月25日;
对比文件4:CN202275740U,公开日期为2012年06月13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5年12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47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图10;以及于2018年08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激光测距装置(1),包括上盖(11)、外壳(12)、下盖(13)和激光模块(14),所述上盖(11)中间形成供激光模块(14)伸出的空间,所述外壳(12)包覆在所述激光模块(14)周围,下盖(13)安装在外壳(12)底部,其特征在于:
还包括主动抬升件(16)、被动抬升件(15)、牙箱组件(17)和至少一个导向装置(18);
所述激光模块(14)安装在被动抬升件(15)上;
所述主动抬升件(16)呈圆筒状,可旋转地固定在下盖(13)上,主动抬升件(16)设有第一升降机构(161)和内齿轮(164);
所述被动抬升件(15)也呈圆筒状,套在主动抬升件(16)的内侧或外侧,被动抬升件(15)上设有第一升降机构(161)配合的第二升降机构(151)以及与导向装置(18)配合的导向限位装置(153);
所述牙箱组件(17)固定在所述下盖(13)上,包括电机以及与所述内齿轮(164)啮合的牙箱齿轮(171);
所述导向装置(18)相对上盖(11)、下盖(13)或外壳(12)固定,并卡持在所述导向限位装置(153)内;
所述主动抬升件(16)的下端向外弯折形成凸缘(162),所述凸缘(162)卡在外壳(12)和下盖(13)之间;
所述激光测距装置(1)还包括缓冲装置,所述缓冲装置用于限制并保护所述激光模块(14)的升降的极限位置;
所述激光测距装置(1)还设有微动开关(19)和触发微动开关的挡片(163),所述微动开关(19)安装在下盖(13)上,所述挡片(163)设置在主动抬升件(16)上,所述微动开关(19)为两个, 所述挡片(163)位于两个微动开关(19)之间,在所述激光模块(14)上升至极限位置时,所述挡片(163)触发两个所述微动开关(9)中的一个以控制所述电机停止旋转;在所述激光模块(14)下降至极限位置时,所述当片(163)触发两个所述微动开关(9)中的另一个以控制所述电机停止旋转;
所述第一升降机构(161)、第二升降机构(151)为相互配合的升降槽和升降凸点;
所述升降槽(161)呈倾斜设置,其上端部分设有凹点。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激光测距装置(1),其特征在于:所述主动抬升件(16)的下端向内弯折形成凸缘(162),所述凸缘(162)通过压片(20)可旋转地固定在下盖(13)上。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激光测距装置(1),其特征在于:
所述导向限位装置(153)为导向孔,所述导向装置(18)呈杆状,两端分别固定在上盖(11)和下盖(13)上,并穿过被动抬升件(15)上的导向孔;或者,
所述导向限位装置(153)为导向槽,所述导向装置(18)为外壳(12)内侧形成的肋状部,并卡持在被动抬升件(15)上的导向槽内。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激光测距装置(1),其特征在于:所述导向装置(18)为两个。”
驳回决定中主要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供激光模块伸出的空间位于上盖中间,控制升降的部件为包括主动抬升件、被动抬升件、牙箱组件,所述激光模块安装在被动抬升件上;所述主动抬升件呈圆筒状,可旋转地固定在下盖上,主动抬升件设有第一升降机构和内齿轮;所述被动抬升件也呈圆筒状,套在主动抬升件的内侧或外侧,被动抬升件上设有第一升降机构配合的第二升降机构;所述牙箱组件固定在所述下盖上,包括电机以及与所述内齿轮啮合的牙箱齿轮,第一升降机构、第二升降机构为相互配合的升降槽和升降凸点,升降槽呈倾斜设置,其上端部分设有凹点;(2)被动抬升件上设有与导向装置配合的导向限位装置,所述导向装置相对上盖、下盖或外壳固定,并卡持在所述导向限位装置内;(3)所述主动抬升件(16)的下端向外弯折形成凸缘(162),所述凸缘(162)卡在外壳(12)和下盖(13)之间;所述激光测距装置(1)还包括缓冲装置,所述缓冲装置用于限制并保护所述激光模块(14)的升降的极限位置;所述激光测距装置(1)还设有微动开关(19)和触发微动开关的挡片(163),所述微动开关(19)安装在下盖(13)上,所述挡片(163)设置在主动抬升件(16)上,所述微动开关(19)为两个,所述挡片(163)位于两个微动开关(19)之间,在所述激光模块(14)上升至极限位置时,所述挡片(163)触发两个所述微动开关(9)中的一个以控制所述电机停止旋转;在所述激光模块(14)下降至极限位置时,所述当片(163)触发两个所述微动开关(9)中的另一个以控制所述电机停止旋转。基于上述区别特征,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稳定的升降以及如何限制升降的极限位置。对比文件2、3、4分别公开了区别(1)、(2)、(3)的大部分特征,剩余特征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4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3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深圳市杉川机器人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不服上述驳回决定,于2018年12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将从属权利要求3并入权利要求1中,同时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特征“或者,所述导向限位装置(153)为导向槽,所述导向装置(18)呈环形结构,并卡持在被动抬升件(15)上的导向槽内”,并且对权利要求的编号进行适应性调整,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激光测距装置(1),包括上盖(11)、外壳(12)、下盖(13)和激光模块(14),所述上盖(11)中间形成供激光模块(14)伸出的空间,所述外壳(12)包覆在所述激光模块(14)周围,下盖(13)安装在外壳(12)底部,其特征在于:
还包括主动抬升件(16)、被动抬升件(15)、牙箱组件(17)和至少一个导向装置(18);
所述激光模块(14)安装在被动抬升件(15)上;
所述主动抬升件(16)呈圆筒状,可旋转地固定在下盖(13)上,主动抬升件(16)设有第一升降机构(161)和内齿轮(164);
所述被动抬升件(15)也呈圆筒状,套在主动抬升件(16)的内侧或外侧,被动抬升件(15)上设有第一升降机构(161)配合的第二升降机构(151)以及与导向装置(18)配合的导向限位装置(153);
所述牙箱组件(17)固定在所述下盖(13)上,包括电机以及与所述内齿轮(164)啮合的牙箱齿轮(171);
所述导向装置(18)相对上盖(11)、下盖(13)或外壳(12)固定,并卡持在所述导向限位装置(153)内;
所述主动抬升件(16)的下端向外弯折形成凸缘(162),所述凸缘(162)卡在外壳(12)和下盖(13)之间;
所述激光测距装置(1)还包括缓冲装置,所述缓冲装置用于限制并保护所述激光模块(14)的升降的极限位置;
所述激光测距装置(1)还设有微动开关(19)和触发微动开关的挡片(163),所述微动开关(19)安装在下盖(13)上,所述挡片(163)设置 在主动抬升件(16)上,所述微动开关(19)为两个,所述挡片(163)位于两个微动开关(19)之间,在所述激光模块(14)上升至极限位置时,所述挡片(163)触发两个所述微动开关(9)中的一个以控制所述电机停止旋转;在所述激光模块(14)下降至极限位置时,所述当片(163)触发两个所述微动开关(9)中的另一个以控制所述电机停止旋转;
所述第一升降机构(161)、第二升降机构(151)为相互配合的升降槽和升降凸点;
所述升降槽(161)呈倾斜设置,其上端部分设有凹点;
所述导向限位装置(153)为导向孔,所述导向装置(18)呈杆状,两端分别固定在上盖(11)和下盖(13)上,并穿过被动抬升件(15)上的导向孔;或者,
所述导向限位装置(153)为导向槽,所述导向装置(18)为外壳(12)内侧形成的肋状部,并卡持在被动抬升件(15)上的导向槽内;
或者,所述导向限位装置(153)为导向槽,所述导向装置(18)呈环形结构,并卡持在被动抬升件(15)上的导向槽内。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激光测距装置(1),其特征在于:所述主动抬升件(16)的下端向内弯折形成凸缘(162),所述凸缘(162)通过压片(20)可旋转地固定在下盖(13)上。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激光测距装置(1),其特征在于:所述导向装置(18)为两个。”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的伸缩装置不可以进行轨道限定,对比文件2给出了不能通过轨道来进行定位的反向的技术教导,在这种技术教导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自然不会去寻找具有轨道的方案,来形成本申请的方案,故而对比文件3公开的导向杆无法作为对比文件2结合对比文件1形成本申请的技术启示。升降槽上端部分设置凹点,不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3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该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限定的一个并列技术方案包含的特征“所述导向限位装置(153)为导向槽,所述导向装置(18)呈环形结构,并卡持在被动抬升件(15)上的导向槽内”不符合专利法第33的规定。针对未超范围的并列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提升装置的内部机械结构,具体区别技术特征为:A.供激光模块伸出的空间位于上盖中间,控制升降的部件为包括主动抬升件、被动抬升件、牙箱组件,所述激光模块安装在被动抬升件上;所述主动抬升件呈圆筒状,可旋转地固定在下盖上,主动抬升件设有第一升降机构和内齿轮;所述被动抬升件也呈圆筒状,套在主动抬升件的内侧或外侧,被动抬升件上设有第一升降机构配合的第二升降机构;所述牙箱组件固定在所述下盖上,包括电机以及与所述内齿轮啮合的牙箱齿轮,第一升降机构、第二升降机构为相互配合的升降槽和升降凸点,升降槽呈倾斜设置,其上端部分设有凹点;所述主动抬升件(16)的下端向外弯折形成凸缘(162),所述凸缘(162)卡在外壳(12)和下盖(13)之间;B.激光测距装置还包括至少一个导向装置,被动抬升件上设有与导向装置配合的导向限位装置,所述导向装置相对上盖、下盖或外壳固定,并卡持在所述导向限位装置内;所述导向限位装置(153)为导向孔,所述导向装置(18)呈杆状,两端分别固定在上盖(11)和下盖(13)上,并穿过被动抬升件(15)上的导向孔;或者,所述导向限位装置(153)为导向槽,所述导向装置(18)为外壳(12)内侧形成的肋状部,并卡持在被动抬升件(15)上的导向槽内;C所述激光测距装置(1)还包括缓冲装置,所述缓冲装置用于限制并保护所述激光模块(14)的升降的极限位置;所述激光测距装置(1)还设有微动开关(19)和触发微动开关的挡片(163),所述微动开关(19)安装在下盖(13)上,所述挡片(163)设置在主动抬升件(16)上,所述微动开关(19)为两个,所述挡片(163)位于两个微动开关(19)之间,在所述激光模块(14)上升至极限位置时,所述挡片(163)触发两个所述微动开关(9)中的一个以控制所述电机停止旋转;在所述激光模块(14)下降至极限位置时,所述档片(163)触发两个所述微动开关(9)中的另一个以控制所述电机停止旋转。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稳定的升降以及如何限制升降的极限位置。对比文件2、4分别公开了区别特征A、C的大部分特征,剩余特征以及区别特征B都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4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从而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引用了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1中的相应技术特征在原始申请文件中分别属于不同的实施例,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既未明确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也不能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即使通过修改使得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对应于与权利要求1对应的实施例不同的实施例,克服了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的缺陷,则由于其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设置,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在复审请求的申请文件的基础上,将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或者,所述导向限位装置(153)为导向槽,所述导向装置(18)呈环形结构,并卡持在被动抬升件(15)上的导向槽内”删除,以满足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并且将说明书记载的特征“所述凹点的两侧所述升降槽(161)呈“V”型,所述凹点位于“V”型所述升降槽(161)的最低点,所述升降凸点(151)能够与所述凹点卡设,以限定所述被动抬升件(15)在竖直方向受力”加入至权利要求1中。将权利要求2修改为与权利要求1并列存在的独立权利要求3。调整相应权利要求的序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激光测距装置(1),包括上盖(11)、外壳(12)、下盖(13)和激光模块(14),所述上盖(11)中间形成供激光模块(14)伸出的空间,所述外壳(12)包覆在所述激光模块(14)周围,下盖(13)安装在外壳(12)底部,其特征在于:
还包括主动抬升件(16)、被动抬升件(15)、牙箱组件(17)和至少一个导向装置(18);
所述激光模块(14)安装在被动抬升件(15)上;
所述主动抬升件(16)呈圆筒状,可旋转地固定在下盖(13)上,主动抬升件(16)设有第一升降机构(161)和内齿轮(164);
所述被动抬升件(15)也呈圆筒状,套在主动抬升件(16)的内侧或外侧,被动抬升件(15)上设有第一升降机构(161)配合的第二升降机构(151)以及与导向装置(18)配合的导向限位装置(153);
所述牙箱组件(17)固定在所述下盖(13)上,包括电机以及与所述内齿轮(163)啮合的牙箱齿轮(171);
所述导向装置(18)相对上盖(11)、下盖(13)或外壳(12)固定,并卡持在所述导向限位装置(153)内;
所述主动抬升件(16)的下端向外弯折形成凸缘(162),所述凸缘(162)卡在外壳(12)和下盖(13)之间;
所述激光测距装置(1)还包括缓冲装置,所述缓冲装置用于限制并保护所述激光模块(14)的升降的极限位置;
所述激光测距装置(1)还设有微动开关(19)和触发微动开关的挡片(163),所述微动开关(19)安装在下盖(13)上,所述挡片(163)设置 在主动抬升件(16)上,所述微动开关(19)为两个,所述挡片(163)位于两个微动开关(19)之间,在所述激光模块(14)上升至极限位置时,所述挡片(163)触发两个所述微动开关(19)中的一个以控制所述电机停止旋转;在所述激光模块(14)下降至极限位置时,所述当片(163)触发两个所述微动开关(19)中的另一个以控制所述电机停止旋转;
所述第一升降机构(161)、第二升降机构(151)为相互配合的升降槽(161)和升降凸点(151);
所述升降槽(161)呈倾斜设置,其上端部分设有凹点,所述凹点的两侧所述升降槽(161)呈“V”型,所述凹点位于“V”型所述升降槽(161)的最低点,所述升降凸点(151)能够与所述凹点卡设,以限定所述被动抬升件(15)在竖直方向受力;
所述导向限位装置(153)为导向孔,所述导向装置(18)呈杆状,两端分别固定在上盖(11)和下盖(13)上,并穿过被动抬升件(15)上的导向孔;或者,
所述导向限位装置(153)为导向槽,所述导向装置(18)为外壳(12)内侧形成的肋状部,并卡持在被动抬升件(15)上的导向槽内。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激光测距装置(1),其特征在于:所述导向装置(18)为两个。
3. 一种激光测距装置(1),包括上盖(11)、外壳(12)、下盖(13)和激光模块(14),所述上盖(11)中间形成供激光模块(14)伸出的空间,所述外壳(12)包覆在所述激光模块(14)周围,下盖(13)安装在外壳(12)底部,其特征在于:
还包括主动抬升件(16)、被动抬升件(15)、牙箱组件(17)和至少一个导向装置(18);
所述激光模块(14)安装在被动抬升件(15)上;
所述主动抬升件(16)呈圆筒状,可旋转地固定在下盖(13)上,主动抬升件(16)设有第一升降机构(161)和内齿轮(164);
所述被动抬升件(15)也呈圆筒状,套在主动抬升件(16)的内侧或外侧,被动抬升件(15)上设有第一升降机构(161)配合的第二升降机构(151)以及与导向装置(18)配合的导向限位装置(153);
所述牙箱组件(17)固定在所述下盖(13)上,包括电机以及与所述内齿轮(163)啮合的牙箱齿轮(171);
所述导向装置(18)相对上盖(11)、下盖(13)或外壳(12)固定,并卡持在所述导向限位装置(153)内;所述主动抬升件(16)的下端向内弯折形成凸缘(162),所述凸缘(162)通过压片(20)可旋转地固定在下盖(13)上;
所述激光测距装置(1)还包括缓冲装置,所述缓冲装置用于限制并保护所述激光模块(14)的升降的极限位置;
所述激光测距装置(1)还设有微动开关(19)和触发微动开关的挡片(163),所述微动开关(19)安装在下盖(13)上,所述挡片(163)设置在主动抬升件(16)上,所述微动开关(19)为两个,所述挡片(163)位于两个微动开关(19)之间,在所述激光模块(14)上升至极限位置时,所述挡片(163)触发两个所述微动开关(19)中的一个以控制所述电机停止旋转;在所述激光模块(14)下降至极限位置时,所述当片(163)触发两个所述微动开关(19)中的另一个以控制所述电机停止旋转;
所述第一升降机构(161)、第二升降机构(151)为相互配合的升降槽(161)和升降凸点(151);
所述升降槽(161)呈倾斜设置,其上端部分设有凹点,所述凹点的两侧所述升降槽(161)呈“V”型,所述凹点位于“V”型所述升降槽(161)的最低点,所述升降凸点(151)能够与所述凹点卡设,以限定所述被动抬升件(15)在竖直方向受力;
所述导向限位装置(153)为导向孔,所述导向装置(18)呈杆状,两端分别固定在上盖(11)和下盖(13)上,并穿过被动抬升件(15)上的导向孔;或者,
所述导向限位装置(153)为导向槽,所述导向装置(18)为外壳(12)内侧形成的肋状部,并卡持在被动抬升件(15)上的导向槽内。”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滑动配合方式,并没有公开本申请的位置固定方式,“升降槽(161)呈倾斜设置,其上端部分设有凹点,凹点的两侧所述升降槽(161)呈“V”型,所述凹点位于“V”型所述升降槽(161)的最低点,所述升降凸点(151)能够与所述凹点卡设,以限定所述被动抬升件(15)在竖直方向受力”既没有被对比文件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通过升降槽呈倾斜设置,其上端部分设有凹点,改变了被动抬升件的受力方向,保证了只有通过电机以及齿轮的转动才可以带动主动抬升件的升降;实现了只会在主动抬升件进行转动的情况下才会进行上下的伸缩运动,保证了激光模块在竖直方向上下运动,满足了现有移动机器人对激光测距装置的需求。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3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在复审阶段中,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2月14日和2019年08月19日分别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2019年08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是以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以及于2015年12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47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图10为基础作出的。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之间存在区别特征,而该区别特征中一部分已被其它对比文件所公开,且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实际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其余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就本案而言,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激光测距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采用激光测距的机器人清洁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53]、[0059]、[0060]、[0067]段及图3):主体10可以包括:下体11,容置旋转驱动单元40、提升驱动单元50和行进驱动单60;以及上体12,覆盖下体11,位置传感器20可以通过形成于上体12中的提升孔12a缩回和伸出。位置传感器20可以通过向障碍物发射光而感测障碍物的位置或距离。位置传感器20可以可旋转且可竖向移动地布置在主体10中。除了发光单元21和受光单元22之外,位置传感器20还可以包括基部23。发光单元21可以包括发射光的光源以及折射从光源发出的光(图4和图5的L1)以平行行进的准直镜。光源可以是发射激光束的发光元件。提升驱动单元50可以允许位置传感器20从主体10缩回和伸出。
将对比文件1与权利要求1进行对比可知,对比文件1的机器人清洁器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激光测距装置,对比文件1的位置传感器20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激光模块14,由对比文件1的图3可知,主体10包括上盖、外壳和下盖,外壳包覆在激光模块周围,下盖安装在外壳底部。另外,对比文件1的装置中包含提升驱动单元,允许位置传感器从上盖的提升孔中进行缩回和伸出,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提升装置的内部机械结构,具体区别技术特征为:
A.供激光模块伸出的空间位于上盖中间,控制升降的部件为包括主动抬升件、被动抬升件、牙箱组件,所述激光模块安装在被动抬升件上;所述主动抬升件呈圆筒状,可旋转地固定在下盖上,主动抬升件设有第一升降机构和内齿轮;所述被动抬升件也呈圆筒状,套在主动抬升件的内侧或外侧,被动抬升件上设有第一升降机构配合的第二升降机构;所述牙箱组件固定在所述下盖上,包括电机以及与所述内齿轮啮合的牙箱齿轮,第一升降机构、第二升降机构为相互配合的升降槽和升降凸点,升降槽呈倾斜设置,其上端部分设有凹点,凹点的两侧所述升降槽(161)呈“V”型,所述凹点位于“V”型所述升降槽(161)的最低点,所述升降凸点(151)能够与所述凹点卡设,以限定所述被动抬升件(15)在竖直方向受力;所述主动抬升件(16)的下端向外弯折形成凸缘(162),所述凸缘(162)卡在外壳(12)和下盖(13)之间;
B.激光测距装置还包括至少一个导向装置,被动抬升件上设有与导向装置配合的导向限位装置,所述导向装置相对上盖、下盖或外壳固定,并卡持在所述导向限位装置内;所述导向限位装置(153)为导向孔,所述导向装置(18)呈杆状,两端分别固定在上盖(11)和下盖(13)上,并穿过被动抬升件(15)上的导向孔;或者,所述导向限位装置(153)为导向槽,所述导向装置(18)为外壳(12)内侧形成的肋状部,并卡持在被动抬升件(15)上的导向槽内;
C.所述激光测距装置(1)还包括缓冲装置,所述缓冲装置用于限制并保护所述激光模块(14)的升降的极限位置;所述激光测距装置(1)还设有微动开关(19)和触发微动开关的挡片(163),所述微动开关(19)安装在下盖(13)上,所述挡片(163)设置在主动抬升件(16)上,所述微动开关(19)为两个,所述挡片(163)位于两个微动开关(19)之间,在所述激光模块(14)上升至极限位置时,所述挡片(163)触发两个所述微动开关(9)中的一个以控制所述电机停止旋转;在所述激光模块(14)下降至极限位置时,所述档片(163)触发两个所述微动开关(9)中的另一个以控制所述电机停止旋转。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稳定的升降以及如何限制升降的极限位置。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A,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电动微调伸缩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8]、[0024]段及图1-3):结合图1到图3,一种电动微调辅助伸缩装置,其特征在于,包含安装基座7,所述安装固定筒2安装在安装基座7上,安装固定筒2侧面的安装基座7上安装着电机5,所述电机5轴上有齿轮6,所述齿轮6啮合导向筒圆形齿轮基座10,所述导向筒圆形齿轮基座10上下面装有滚柱轴承9,导向筒圆形齿轮基座10可旋转并安装于安装基座7的壳体内,所述导向筒圆形齿轮基座10上安装有导向筒8,所述导向筒8外壁上有导向槽3,所述导向槽3倾斜分布,还包含伸缩筒,所述伸缩筒1内有突起的伸缩筒定位销4,伸缩筒定位销4能在导向槽3内按照槽的形状滑动,所述导向筒8位于导向筒圆形齿轮基座10上方,导向筒圆形齿轮基座10在下方可转安装,导向筒8转动能使伸缩筒定位销4随着导向槽3运动而带动伸缩筒1伸缩。本处的技术方案所起到的实质的技术效果是,电机带动电机轴上的齿轮6转动,进一步带动导向筒圆形齿轮基座10转动,进一步导向筒8转动,进一步带动突起的伸缩筒定位销4在导向槽3内滑动,进一步带动伸缩筒1伸缩或升降。至少提供了一种伸缩或升降的新型的动作装置,不用轨道进行限定就能自我限位,伸缩或升降位置准确。
由对比文件2以上公开的内容可知,对比文件2的导向筒圆形齿轮基座10和导向筒8共同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主动抬升件,伸缩筒1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被动抬升件,对比文件2的图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主动抬升件、被动抬升件都呈圆筒状,对比文件2的导向筒圆形齿轮基座10可旋转并安装于安装基座7的壳体内,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主动抬升件可旋转地固定在下盖上,对比文件2的导向槽3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第一升降机构,导向筒8外壁上有导向槽3,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主动抬升件设有第一升降机构,由图1示出伸缩筒1套在导向筒的外侧,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被动套在主动抬升件的外侧,伸缩筒定位销4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第二升降机构,导向槽3倾斜分布,伸缩筒1内有突起的伸缩筒定位销4,伸缩筒定位销4能在导向槽3内按照槽的形状滑动,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被动抬升件上设有第一升降机构配合的第二升降机构,第一升降机构、第二升降机构为相互配合的升降槽和升降凸点,升降槽为倾斜设置。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区别特征A的大部分特征,且它们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稳定的升降,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基于该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中所公开的需要升降激光模块的基础上,可以想到将激光模块安装在被动抬升件上。机械领域公知,牙箱即变速箱,其通过大小不同的齿轮咬合来增加或者降低转动的速度与扭力,也称为齿轮箱,生活中常见的儿童玩具和汽车都有牙箱组件,比如回力牙箱、飞轮惯性牙箱、拉绳牙箱、电动减速牙箱等,对比文件2已公开了使用设置在基座上的电机和齿轮的组合来进行升降的技术特征,在此基础上,将该组合变更成包括电机和牙箱齿轮的牙箱组件、将牙箱组件固定在下盖上以及相应的在主动抬升件上设有与牙箱齿轮啮合的内齿轮都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另外,将供激光模块伸出的空间位于上盖中间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被动抬升件套在主动抬升件的内侧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在对比文件2已公开了第二升降机构为升降凸点的情况下,为了更好的配合和实现相应位置的固定,在升降槽上端部分设有凹点从而配合凸点实现位置的固定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的,比如生活中常见的窗户锁扣、滑动衣架都是使用凹凸点配合实现位置固定的。为了更好的固定,将凹点两侧的升降槽设置成“V”型,使得升降凸点能够在最低点与凹点卡住,以限定受力,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另外,由对比文件2的图1可知,导向筒圆形齿轮基座(即主动抬升件的下端)形成向外的凸缘,凸缘在安装固定筒(即外壳)和安装基座(即下盖)之间,至于其凸缘为向外弯折所形成的,其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至于凸缘与外壳和下盖之间的关系为卡接关系,其为旋转控制中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定位结构关系。
对于区别特征B,设置相互配置的导向限位装置与导向装置来保证可移动部件在一个方向上直线平稳运动,属于机械领域保证平稳伸缩的常规结构。比如与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类似的需要平稳伸缩结构的变焦镜头领域,经常使用这样的结构,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已公开了旋转升降结构的基础上,为了保证测距精度,解决水平晃动的问题,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易于想到在精密机械领域寻找解决方法,例如变焦镜头领域等,这既不会给本申请带来创造性的影响,其获得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在此基础上,为了更好的实现被动抬升件在导向装置上移动以及防止水平方向的抖动,在被动抬升件设置卡持导向装置的导向限位装置,导向装置两端分别固定在上盖和下盖上,其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另外,将导向限位装置设置为导向孔,使导向装置穿过被动抬升件上的导向孔也为本领域为实现被动抬动件在导向装置上滑动的常规设计。而将导向装置设置为外壳内侧形成的肋状部,将导向限位装置设置为导向槽,其为本领域实现相应的旋转传动的常规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知,导向装置和导向限制装置的目的是要为被动抬动件提供伸缩运动的轨道以及将被动抬动件限制在轨道上,而肋状部配合导向槽实现轨道限制的方式,其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计。
以下文献仅供复审请求人参考:JP2006-276464A(公开日2006年10月12日)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44]-[0050]段和图3、4)“变焦镜头70在旋转方向上的移动由轴80A(相当于导向装置)调节,因此,变焦镜头70根据凸轮环68的旋转在光轴方向上线性移动,并且改变可变焦距镜头21的焦距。”即通过轴80A与凸轮环68上的78的旋转配合保证镜头在光轴方向的平稳伸缩移动,变焦透镜70上的孔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的导向限位装置(153)为导向孔,轴80A相当于本申请的导向装置(18)呈杆状,穿过被动抬升件(15)上的导向孔。CN101551501A(公开日2009年10月07日)公开了通过栓子将第一圆环和第二圆环卡在变焦曲线线槽、补偿曲线线槽、直线线槽内以限制固定在圆环内的变焦透镜、补偿透镜组的轴向运动进而保持像平面的位置不变的技术方案(参见说明书第3页最后1段-第4页第6段,图1-2C),它使用了变焦和补偿曲线线槽与直线线槽相配合来保证透镜组的轴向运动的稳定性。CN103364917A(公开日2013年10月23日)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45]段和图7):“当该第一凸轮筒22相对于该第一直进筒21转动时,该第一镜群23的第一导销232会分别沿着该第一凸轮筒22的第一凸轮沟223滑动,同时,该第一镜群23的第一导块233会分别沿着该第一直进筒21的第一导沟214移动,如此,即可使该第一镜群23产生沿该轴向X前、后移动的动作”,即镜群23通过导销232和凸轮沟233的配合旋转滑动以及导块233和直的导沟214的配合来实现沿X轴的平稳前、后移动。以上文献的镜头平稳移动的技术原理与本申请的使用升降槽相互配合的升降机构和导向装置、导向限位装置相配合的作用原理是相同的,都是为了保证设备沿某一方向的平稳移动。
对于区别特征C,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伸缩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3]-[0015]段):一种电动推杆限位开关装置,包括电动机、壳体、伸缩管1,在工作的过程中,电动推杆的一侧安装有电动机,电动机与壳体中的传动组件,即大蜗轮蜗杆所构成的传动组件相连接,这样才能够使电动机的旋转运动转变为直线运动,从而带动丝杠3转动,在丝杠3之上安装有螺母2,由螺母2带动伸缩管1往复直线运动,丝杠3转动,蜗轮组件开始运转,即通过光轴安装在丝杠3尾部的孔内的小蜗杆4转动,丝杠3与小蜗杆4为过盈配合,与小蜗杆4相啮合的安装在蜗轮轴6上的小蜗轮5转动,蜗轮轴6上还带有小齿轮12,小齿轮12与安装在凸轮轴套10上的大齿轮8相啮合,凸轮轴11固定在壳体上,凸轮轴套10在凸轮轴11上转动,凸轮轴11上设置有凸轮9,因蜗轮组件的传动,所以能够使凸轮轴11转动,并带动设置在其上的凸轮9一起转动,凸轮9经过蜗轮组件的传动能够与微动开关7活动接触,具体的设置有两个微动开关,一个微动开关控制伸至的最大极限,另一个微动开关控制缩回的最小极限,凸轮接触到微动开关可以实现瞬间断开电路,使电机停止转动。
由上述公开的内容可知,对比文件4公开了伸缩装置设有微动开关和触发微动开关的凸轮,微动开关为两个,凸轮位于两个微动开关之间,伸至极限位置时,凸轮触发两个微动开关中的一个控制所述电机停止旋转;在缩回至极限位置时,凸轮触发两个微动开关中的另一个以控制所述电机停止运行。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4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如何限制升降的极限位置,也就是说对比文件4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基于该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将上述伸缩装置的限制极限位置的方法应用于激光测距模块的升降装置中,同时由上述公开的内容可知,对比文件4中的凸轮实质上是随丝杠(相当于主动抬升件)的转动而一起转动的,而丝杠的转动又带动伸缩管往复直线运动,为了减少冗余组件而将触发微动开关的装置设置在主动抬升件上,其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同时将触发微动开关的装置设置为挡片,其也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同时将所述微动开关安装在下盖上,其也为本领域的常规设计。
对于设置缓冲装置的特征来说,为了保护升降和伸缩的机械结构以及保护安装于其上的设备,设置缓冲装置来限制并保护升降的极限位置,属于升降装置中的常规配置。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滑动配合方式,并没有公开本申请的位置固定方式,“升降槽(161)呈倾斜设置,其上端部分设有凹点,凹点的两侧所述升降槽(161)呈“V”型,所述凹点位于“V”型所述升降槽(161)的最低点,所述升降凸点(151)能够与所述凹点卡设,以限定所述被动抬升件(15)在竖直方向受力”既没有被对比文件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通过升降槽呈倾斜设置,其上端部分设有凹点,改变了被动抬升件的受力方向,保证了只有通过电机以及齿轮的转动才可以带动主动抬升件的升降;实现了只会在主动抬升件进行转动的情况下才会进行上下的伸缩运动,保证了激光模块在竖直方向上下运动,满足了现有移动机器人对激光测距装置的需求。
对此,合议组认为:如前所分析,对比文件2公开了倾斜设置的滑动槽和凸点配合的结构,虽然未公开凹凸点配合的固定方式,但是,根据生活常识可知,凹凸点配合是常见的固定方式,比如窗户上的锁扣、滑动衣架、儿童推车等,通常都是通过滑动槽中的凹凸点配合的方式来完成位置固定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2和生活常识易于想到在呈倾斜设置的升降槽上设置凹凸点配合的固定位置方式。而为了在倾斜设置的升降槽上卡住凸点,将凹点设置在倾斜的升降槽上的“V”型的最低点,属于凹凸点配合固定方式的常规变形,由此自然可实现限定被动抬升件在竖直方向受力的效果。V”型的最低点,属于凹凸点配合固定方式的常规变形,由此自然可实现限定被动抬升件在竖直方向受力的效果。在凹凸点配合时,滑动时显然会通过卡在凹点实现固定,然后自然只有通过电机以及齿轮的转动才可以带动主动抬升件的升降,这种技术效果是凹凸点配合所带来的。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能被接受。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4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从而获得该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导向装置为两个。但是,在导向升降时,使用两个导向装置进行导向,限制其在升降时水平方向的转动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一种激光测距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如前所述,将对比文件1与权利要求3进行对比可知,对比文件1的机器人清洁器相当于权利要求3的激光测距装置,对比文件1的位置传感器20相当于权利要求3的激光模块14,由对比文件1的图3可知,主体10包括上盖、外壳和下盖,外壳包覆在激光模块周围,下盖安装在外壳底部。另外,对比文件1的装置中包含提升驱动单元,允许位置传感器从上盖的提升孔中进行缩回和伸出,因此,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提升装置的内部机械结构,具体区别技术特征为:
A.供激光模块伸出的空间位于上盖中间,控制升降的部件为包括主动抬升件、被动抬升件、牙箱组件,所述激光模块安装在被动抬升件上;所述主动抬升件呈圆筒状,可旋转地固定在下盖上,主动抬升件设有第一升降机构和内齿轮;所述被动抬升件也呈圆筒状,套在主动抬升件的内侧或外侧,被动抬升件上设有第一升降机构配合的第二升降机构;所述牙箱组件固定在所述下盖上,包括电机以及与所述内齿轮啮合的牙箱齿轮,第一升降机构、第二升降机构为相互配合的升降槽和升降凸点,升降槽呈倾斜设置,其上端部分设有凹点,凹点的两侧所述升降槽(161)呈“V”型,所述凹点位于“V”型所述升降槽(161)的最低点,所述升降凸点(151)能够与所述凹点卡设,以限定所述被动抬升件(15)在竖直方向受力;所述主动抬升件(16)的下端向内弯折形成凸缘(162),所述凸缘(162)通过压片(20)可旋转地固定在下盖(13)上;
B.激光测距装置还包括至少一个导向装置,被动抬升件上设有与导向装置配合的导向限位装置,所述导向装置相对上盖、下盖或外壳固定,并卡持在所述导向限位装置内;所述导向限位装置(153)为导向孔,所述导向装置(18)呈杆状,两端分别固定在上盖(11)和下盖(13)上,并穿过被动抬升件(15)上的导向孔;或者,所述导向限位装置(153)为导向槽,所述导向装置(18)为外壳(12)内侧形成的肋状部,并卡持在被动抬升件(15)上的导向槽内;
C.所述激光测距装置(1)还包括缓冲装置,所述缓冲装置用于限制并保护所述激光模块(14)的升降的极限位置;所述激光测距装置(1)还设有微动开关(19)和触发微动开关的挡片(163),所述微动开关(19)安装在下盖(13)上,所述挡片(163)设置在主动抬升件(16)上,所述微动开关(19)为两个,所述挡片(163)位于两个微动开关(19)之间,在所述激光模块(14)上升至极限位置时,所述挡片(163)触发两个所述微动开关(9)中的一个以控制所述电机停止旋转;在所述激光模块(14)下降至极限位置时,所述档片(163)触发两个所述微动开关(9)中的另一个以控制所述电机停止旋转。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稳定的升降以及如何限制升降的极限位置。
区别特征A中“所述主动抬升件(16)的下端向内弯折形成凸缘(162),所述凸缘(162)通过压片(20)可旋转地固定在下盖(13)上”是常见的卡接方式,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设置,参见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评述,剩余区别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2、4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4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从而获得该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本申请权利要求第1-3项都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