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金属-塑料夹芯板及其制造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040
决定日:2019-11-26
委内编号:1F250830
优先权日:2013-09-18
申请(专利)号:201480051303.4
申请日:2014-07-15
复审请求人:蒂森克虏伯钢铁欧洲股份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郑楠
合议组组长:陈龙
参审员:王晓燕
国际分类号:B32B15/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也没有在其它现有技术的证据中给出技术启示,那么通常情况下认为现有技术中不存在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51303.4,名称为“金属-塑料夹芯板及其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蒂森克虏伯钢铁欧洲股份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7月15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9月18日,公开日为2016年5月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月1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6年3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9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10月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金属-塑料夹芯板(18),其具有金属的覆盖板(1a,12a)和至少一个设置在所述覆盖板(1a,12a)之间的塑料层(18b),所述塑料层材料配合地与所述覆盖板连接,其特征在于,所述覆盖板(1a,12a)中的至少一个由金属板制成,其表面(1*,1**,12*,12**)具有相互不同的粗糙度,其中,平均粗糙度的差值为至少0.4μm、优选为至少0.5μm,其中,所述金属板的各个侧面具有在0.25-5μm范围内的平均粗糙度,所述覆盖板(1a,12a)中的每一个在其面向所述塑料层(18b)的侧面(1*,12*)上具有比在其背向所述塑料层(18b)的侧面(1**,12**)上更低的粗糙度。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金属-塑料夹芯板,其特征在于,所述金属板的各个侧面具有在0.5-2.5μm范围内的平均粗糙度。
3. 根据权利要求1至2中任意一项所述的金属-塑料夹芯板,其特征在于,所述覆盖板(1a,12a)背向所述塑料层(18b)的外侧(1**,12**)具有相互不同的粗糙度,其中,所述外侧的平均粗糙度的差值为至少0.4μm、优选为至少0.5μm。
4.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意一项所述的金属-塑料夹芯板,其特征在于,所述覆盖板(1a,12a)面向所述塑料层(18b)的内侧(1*,12*)具有相互不同的粗糙度,其中,所述内侧的平均粗糙度的差值为至少0.4μm、优选为至少0.5μm。
5. 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任意一项所述的金属-塑料夹芯板,其特征在于,所述覆盖板(1a,12a)至少在其背向所述塑料层(18b)的外侧(1**,12**)上设置有金属的防腐蚀保护层。
6. 根据权利要求1至5中任意一项所述的金属-塑料夹芯板, 其特征在于,所述塑料层(18b)由聚酰胺、聚乙烯制成或者由聚酰胺和聚乙烯组成的混合物制成。
7. 根据权利要求1至6中任意一项所述的金属-塑料夹芯板,其特征在于,所述塑料层(18b)具有在0.1至0.8mm范围内的厚度。
8. 根据权利要求1至7中任意一项所述的金属-塑料夹芯板,其特征在于,所述覆盖板(1a,12a)由钢和/或铝制成,所述覆盖板具有在0.1至0.5mm范围内的厚度。
9. 一种用于制造根据权利要求1至8中任意一项所述的金属-塑料夹芯板的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制备至少两个单侧覆有塑料的、板状或带状的金属板(1’,12),其中至少一个金属板这样形成,即,其表面(1*,1**;12*,12**)具有相互不同的粗糙度,其中,平均粗糙度的差值为至少0.4μm、优选为至少0.5μm;
为了形成塑料层(1b,12b)之间材料配合的连接,在将所述塑料层(1b,12b)相互接合之前,活化至少一个所述金属板(1’,12)的涂覆塑料的侧面,其中,所述塑料层(1b,12b)的活化直接由所述金属板的涂覆塑料的侧面进行;以及
所述金属板(1’,12)通过其涂覆塑料的侧面相互连接成为夹芯板(18),提供的所述金属板(1’,12)中的每一个在其面向所述塑料层(1b,12b)的侧面(1*,12*)上具有比在其背向所述塑料层(1b,12b)的侧面(1**,12**)上更低的粗糙度。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提供的所述金属板(1’,12)的各个侧面具有在0.25-5μm、优选0.5-2.5μm范围内的平均粗糙度。
11. 根据权利要求9至10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提供的所述金属板(1’,12)在其背向所述塑料层(1b,12b)的外侧(1**,12**)上具有相互不同的粗糙度,其中,所述外侧的平均粗糙度的差值为至少0.4μm。
12. 根据权利要求9至11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提供的所述金属板(1’,12)在其面向所述塑料层(1b,12b)的内侧(1*,12*)上具有相互不同的粗糙度,其中,所述内侧的平均粗糙度的差值为至少0.4μm。
13. 根据权利要求1至8中任意一项所述的金属-塑料夹芯板(18)用于汽车部件的制造的用途。”
驳回决定中认为:对比文件1(JP平1-127332A,公开日为1989年5月19日)公开了一种复合绝缘材料。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覆盖板表面的粗糙度差值为至少0.4μm,优选为0.5μm;金属板的各个侧面具有在0.25-5μm范围内的平均粗糙度;覆盖板中的每一个在其面向塑料层的侧面上具有比在其背向塑料层的侧面上更低的粗糙度。而上述区别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故基于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8也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9和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为了形成塑料层之间材料配合的连接,在将所述塑料层相互接合之前,活化至少一个所述金属板的涂覆塑料的侧面,其中,所述塑料层的活化直接由所述金属板的涂覆塑料的侧面进行。而上述区别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9不具备专利法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10-12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故基于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0-12也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独立权利要求13,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该复合板用于汽车部件的制造。由此可见,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故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4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在金属层和塑料层相连的侧面上,优选设置较低的平均粗糙度,而对比文件1给出了完全相反的教导:产生高粗糙度以提高钢板和热塑树脂之间的粘附以达到锚固效应。2)、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在第一盖板远离塑料层的一面上设置相对高的粗糙度来提供一些用于留存有助于深冲的润滑油或者粘附剂的小的凹陷处,在第二盖板远离塑料层的一面上设置相对低的粗糙度以满足外观表面的要求,对比文件1中完全没有涉及提高金属-塑料夹芯板的深冲性能。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5月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2覆盖板为金属板,即公开了覆盖板中的至少一个由金属板制成,且公开了覆盖板表面具有相互不同的粗糙度。对比文件1中给出的钢板背向塑料的一侧面是平坦的只是其粗糙度的一个实施方式,并未明显的教导覆盖板背向塑料板的一面的粗糙度不能大于其面向塑料板的一侧的粗糙度,且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具体的使用需求例如润滑或是外观和视觉上的使用效果,设置覆盖板不同的表面粗糙度,具体的覆盖板中的每一个在其面向塑料层的侧面上具有比在其背向塑料层的侧面上更低的粗糙度都是本领域根据具体的使用需求进行的常规设置。2)为了提高层间结合效果,为了形成塑料层之间材料配合的连接,在将塑料层相互接合之前,活化至少一个金属板的涂覆塑料的侧面,其中,塑料层的活化直接由金属板的涂覆塑料的侧面进行是本领域的常规方法,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4月1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8、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8月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具体修改方式为将权利要求1-8、13删除,并对其余权利要求编号作了适应性修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共4项。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8月1日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是:2016年3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9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8月1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也没有在其它现有技术的证据中给出技术启示,那么通常情况下认为现有技术中不存在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制造金属-塑料夹芯板的方法,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2页右栏第6行-第5页最后1行,附图1-2)公开了一种复合板,并公开了以下内容:其具有金属覆盖板,和设置在两层金属覆盖板之间的热塑性塑料层,塑料层与覆盖板连接,覆盖板的表面具有粗糙度;覆盖板接触塑料层一侧的表面粗糙度为0.5-15μm的范围内。
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至少为:制备至少两个单侧覆有塑料的、板状或带状的金属板;为了形成塑料层之间材料配合的连接,在将所述塑料层相互接合之前,活化至少一个所述金属板的涂覆塑料的侧面,其中,所述塑料层的活化直接由所述金属板的涂覆塑料的侧面进行;以及所述金属板通过其涂覆塑料的侧面相互连接成为夹芯板。
基于上述分析可知,本案创造性判断的关键在于,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采取上述方法制备金属-塑料夹芯板的方法的技术启示。
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为了提高层间结合效果,为了形成塑料层之间材料配合的连接,在将塑料层相互接合之前,活化至少一个金属板的涂覆塑料的侧面,其中,塑料层的活化直接由金属板的涂覆塑料的侧面进行是本领域的常规方法,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对此,经合议组核实,对比文件1未记载制备至少两个单侧覆有塑料的、板状或带状的金属板,之后将塑料层活化并将两塑料层结合制备金属-塑料夹芯板的方法。
在此基础上,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对于复合材料的制备方法,对比文件1并未有详细描述,驳回决定中也没有给出其他现有技术证据,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启示采用制备至少两个单侧覆有塑料的、板状或带状的金属板,之后将塑料层结合制备金属-塑料夹芯板的制备方式,含有上述区别的技术方案还可以达到“避免金属和塑料之间连接的过度加热”的技术效果。而且基于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采取两侧金属板,每一侧分别附有塑料层,之后将塑料层进行结合的夹心复合材料制备方法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由此可见,基于现有证据,并不存在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合议组认为,驳回决定以及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关于目前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4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也不能成立。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8月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删除了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所针对文本中的权利要求1-8、13,因此,驳回决定及复审通知书中所提及的权利要求1-8、13不具备创造性的缺陷已被克服。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月1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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