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料服务系统-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饮料服务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026
决定日:2019-11-26
委内编号:1F274756
优先权日:2013-05-23
申请(专利)号:201480029537.9
申请日:2014-05-23
复审请求人:因维森控股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巍巍
合议组组长:陈宁
参审员:黄蓉
国际分类号:B67D3/00(2006.01);;B67D1/08(2006.01);;G07F11/00(2006.01);;B67D1/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其它现有技术并未给出应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以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启示,同时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29537.9,名称为“饮料服务系统”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因维森控股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05月23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5月23日,进入国家阶段日为2015年11月23日,国家阶段公开日为2016年03月2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07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11月23日进入国家阶段日时提交的国际申请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51段(即第1-17页)、说明书附图图1-6(即第1-5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6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第1-11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给消费者的饮料服务的系统(1),包括:
-从消费者(4)接收付款(3a)并且对照用户简档(5)、作为针对杯单位的饮料的积分,加载该付款的设施(3);
-所述设施(3)连接到管理用户简档(5)和简档积分的电子平台(35,36);
-具有链接到用户简档的、启用近场通信(NFC)的设备(32,39)的消费者;
-饮料分配机(2),包括具有杯子填充喷嘴(7)的至少一个杯子填充站(6),其中杯子填充喷嘴(7)具有连接到计算机处理器(9)的致动器(8);
-该处理器(9),连接到包括紧邻饮料分配机(2)提供的至少一个读取器(37)的简档积分接收电路(45);
-该处理器(9)也连接到电子平台(35,36);
-该系统被编程为:
a)当兑换杯积分的请求传输到至少一个积分接收读取器(37)时,将一杯单位的饮料分配到多个杯子(11)中每一个当中,该多个杯子分别具有电子能检测的、特有的识别标签(17);
b)识别在链接到特定用户简档(5)的NFC设备(32,39)与至少一个杯装识别标签(17)之间的授权交互,以在处理兑换杯积分的请求之前实现至少一个杯子(11)接收饮料单位的授权;及
c)当分配授权的饮料单位时,从用户简档(5)中扣除相称数目的积分;
-其中在针对杯装识别标签(17)进行授权交互之前,杯装识别标签(17)必须被链接到特定用户简档(5);
-其中兑换杯积分的请求涉及经由简档积分接收电路(45)向处理器(9)呈现具有被授权兑换对照该简档(5)加载的积分的标签 (17)的杯子(11),使得兑换杯积分的请求通过从杯装识别标签(17)向至少一个读取器(37)传送数据来实现;及
-其中授权交互作为由链接到用户简档(5)的NFC设备(32,39)执行的并且通过从链接到用户简档(5)的NFC设备(32,39)传送数据来实现的积分传送指令被启动,
-其中,或者
-(a)授权交互是通过利用以下的从NFC设备(32)通过杯装识别标签(17)到积分接收电路的串行通信进行的:
-在NFC设备(32)与链接到提供积分传送指令的同一用户简档的杯装识别标签(17)之间的第一交互(x);和
-在杯装识别标签(17)和提供兑换杯积分的请求的积分接收读取器(37a,37b)之间的第二交互(y);或者
-(b)至少一个积分接收读取器包括第一读取器(37c)和第二读取器(37d),并且授权交互通过利用以下的并行通信进行:
-在杯装标签(17)和第一读取器(37c)之间提供的第一通信(x’),其提供来自用户简档(5)的兑换杯积分的请求;及
-在链接到用户简档(5)的NFC设备(39)和第二读取器(37d)之间提供的第二通信(y’),其提供积分传送指令。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具有不同标签(17)的多个杯子(11)能链接到单个用户简档(5)。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授权交互通过串行通信进行,其中杯装标签(17)包括NFC可读电路,并且第一交互通过利用NFC设备(32)轻敲杯子(11)以将至少一个积分传送到杯子的NFC可读电路(17)来进行。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授权交互通过并行通信进行,其中饮料分配机(2)的至少一个杯子填充站(8)包括电子标签读取 器作为第一读取器(37c)并且作为第二读取器(37d)包括NFC设备询问器,第一读取器(37c)和第二读取器(37d)二者都经由积分接收电路(45)连接到计算机处理器(9),其中NFC设备(39)代表用户简档(5)和链接到用户简档的杯装标签(17),以提供那个用户简档特有的并且要通过饮料分配机的积分接收电路(45)被匹配的预定义参数的组合。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在线提供支付设施(3)并通过用户简档(5)访问该支付设施。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饮料分配机(2)包括多个填充站(6),每个填充站都被配置为接收杯子(11)并使得能够利用填充喷嘴独立地填充多个杯子,所述填充喷嘴用于底部填充具有要由该喷嘴穿透的底部填充阀的杯子。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杯子具有可堆叠的手柄(13),该手柄包括从可操作上端延伸的内部插孔(14)以及作为与另一个杯子的手柄插孔的互补适配而提供的从可操作下端(16)延伸的外部套管(15),并且所述标签(17)被固定到手柄(13)的可操作下端(16)处或与其相邻的端壁(18)。
8.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系统,其中饮料分配机的每个填充站(6)包括被配置为接纳杯子(11)的底端的插接站(10)并且一旦接收到兑换杯积分的请求并且识别出授权交互,系统通过处理命令来实现插接的杯子的自动填充。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杯子(11)具有有限次重用,并且饮料分配器的处理器(9)计数通过其标签(17)识别的各单个杯子(11)的使用并且在预定次数的使用之后在杯子的呈现上提供指 示需要更换的信号;其中处理器在预定次数的使用之后拒绝填充插接的杯子(11),向饮料分配器操作人员发布从插接站除去杯子并且插入具有新标签的更换杯子的信号;并且其中处理器(9)将通过把更换杯子的新标签(17)自动链接到用户简档来更新用户简档(5),并且从用户简档中停用被更换的杯子的标签。
10.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NFC设备是作为启用NFC的移动电话(32)或具有NFC芯片的卡(39)提供的。
11.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消费者移动通信设备(32)提供访问用户简档(5)的界面并且该界面提供对于预定义数量的杯单位的饮料订购选项,其中与通过界面上的选项选择的、再填充所需的杯单位数有关的订购信息被传送到处理器(9),用于填充具有链接到用户简档(5)的标签(17)的插接的杯子,其中用户简档界面(33,36)提供从消费者接收付款并且对照用户简档(5)加载该付款的设施(3)。”
驳回决定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US2007/0215239A1,公开日为2007年09月20日。
驳回决定指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中与用户简档链接的设备为可启用近场通信(NFC)的设备,该NFC设备用于识别、启动用户简档与杯装识别标签之间的授权交互,授权交互通过从链接到用户简档的NFC设备传送数据来实现,且分配饮料时以一杯为单位分配,而对比文件1中与用户注册信息系统相连的设备为饮料分配机40的屏幕上的用户交互界面,分配饮料时以实际注入量为准,实际注入量不超过杯子容量;2)授权交互是通过利用以下的从NFC设备通过杯装识别标签到积分接收电路的串行通信进行的:在NFC设备与链接到提供积分传送指令的同一用户简档的杯装识别标签之间的第一交互;和在杯装识别标签和提供兑换杯积分的请求的积分接收读取器之间的第二交互;或者授权交互至少一个积分接收读取器包括第一读取器和第二读取器,并且授权交互通过利用以下的并行通信进行:在杯装标签和第一读取器之间提供的第一通信,其提供来自用户简档的兑换杯积分的请求;及在链接到用户简档的NFC设备和第二读取器之间提供的第二通信,其提供积分传送指令。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付款以及如何控制饮料的分配量。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使用如NFC通信付款设备的非接触式付款设备进行付款,只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需要想到也可使用NFC付款设备完成对饮料分配器的付款,并进一步地将用户信息链接到NFC设备,使用NFC设备通过传送数据,以传送积分传送指令,完成与杯装识别标签之间的授权互信;另外,在分配饮料时分配定量饮料还是不超过一定限度的不定量饮料,均是本领域在控制饮料分配量时的常用策略,在此基础上将饮料的分配量设置为以一杯为单位,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需要做出的常规设置。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为了增加安全性而增加安全认证的层级、次数或者设备数,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此基础上,为了提高系统的安全性,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需要想到增加授信设备的数量,使用如NFC设备之类的第三方设备对杯子进行授信,以实现要同时存在能够访问用户简档的用户和具有正确标签的杯子才能使用积分并分配饮料。而串行通信和并行通信方式均是本领域的在进行多重验证的数据传输时的常用通信方式,在此基础上,使得“授权交互是通过利用以下的从NFC设备通过杯装识别标签到积分接收电路的串行通信进行的:在NFC设备与链接到提供积分传送指令的同一用户简档的杯装识别标签之间的第一交互;和在杯装识别标签和提供兑换杯积分的请求的积分接收读取器之间的第二交互”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使用串行通信实现多重验证的授权交互和积分兑换的数据传输时容易做出的常规设置,而“授权交互至少一个积分接收读取器包括第一读取器和第二读取器,并且授权交互通过利用以下的并行通信进行:在杯装标签和第一读取器之间提供的第一通信,其提供来自用户简档的兑换杯积分的请求;及在链接到用户简档的NFC设备和第二读取器之间提供的第二通信,其提供积分传送指令”也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使用并行通信实现多重验证的授权交互和积分兑换的数据传输时容易做出的常规设置,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即可实现。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11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所做的常规设置,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原权利要求3中的技术特征补入到原权利要求1,删除原权利要求3和4,并删除权利要求1中与原权利要求4相关的并列技术方案的部分技术特征,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没有公开或建议链接到饮料积分被加载到的用户简档的启用近场通信(NFC)的设备,也没有公开或建议其中授权交互作为由NFC设备执行的积分传送指令被启动。本申请只有通过NFC 设备访问用户简档的用户和具有准确标签的杯子才能使用积分并分配饮料,提供了更为安全的认证系统。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给消费者的饮料服务的系统(1),包括:
-从消费者(4)接收付款(3a)并且对照用户简档(5)、作为针对杯单位的饮料的积分,加载该付款的设施(3);
-所述设施(3)连接到管理用户简档(5)和简档积分的电子平台(35,36);
-具有链接到用户简档的、启用近场通信(NFC)的设备(32,39)的消费者;
-饮料分配机(2),包括具有杯子填充喷嘴(7)的至少一个杯子填充站(6),其中杯子填充喷嘴(7)具有连接到计算机处理器(9)的致动器(8);
-该处理器(9),连接到包括紧邻饮料分配机(2)提供的至少一个读取器(37)的简档积分接收电路(45);
-该处理器(9)也连接到电子平台(35,36);
-该系统被编程为:
a)当兑换杯积分的请求传输到至少一个积分接收读取器(37)时,将一杯单位的饮料分配到多个杯子(11)中每一个当中,该多个杯子分别具有电子能检测的、特有的识别标签(17);
b)识别在链接到特定用户简档(5)的NFC设备(32,39)与至少一个杯装识别标签(17)之间的授权交互,以在处理兑换杯积分的请求之前实现至少一个杯子(11)接收饮料单位的授权;及
c)当分配授权的饮料单位时,从用户简档(5)中扣除相称数目的积分;
-其中在针对杯装识别标签(17)进行授权交互之前,杯装识别标签(17)必须被链接到特定用户简档(5);
-其中兑换杯积分的请求涉及经由简档积分接收电路(45)向处理器(9)呈现具有被授权兑换对照该简档(5)加载的积分的标签 (17)的杯子(11),使得兑换杯积分的请求通过从杯装识别标签(17)向至少一个读取器(37)传送数据来实现;及
-其中授权交互作为由链接到用户简档(5)的NFC设备(32,39)执行的并且通过从链接到用户简档(5)的NFC设备(32,39)传送数据来实现的积分传送指令被启动,
-其中杯装识别标签(17)包括NFC可读电路,并且授权交互是通过利用以下的从NFC设备(32)通过杯装识别标签(17)到积分接收电路的串行通信进行的:
在NFC设备(32)与链接到提供积分传送指令的同一用户简档的杯装识别标签(17)之间的第一交互(x),其中第一交互通过利用NFC设备(32)轻敲杯子(11)以将至少一个积分传送到杯子的NFC可读电路(17)来进行;和
在杯装识别标签(17)和提供兑换杯积分的请求的积分接收读取器(37a,37b)之间的第二交互(y)。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具有不同标签(17)的多个杯子(11)能链接到单个用户简档(5)。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在线提供支付设施(3)并通过用户简档(5)访问该支付设施。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饮料分配机(2)包括多个填充站(6),每个填充站都被配置为接收杯子(11)并使得能够利用填充喷嘴独立地填充多个杯子,所述填充喷嘴用于底部填充具有要由该喷嘴穿透的底部填充阀的杯子。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杯子具有可堆叠的手柄(13),该手柄包括从可操作上端延伸的内部插孔(14)以及作为与另一个杯子的手柄插孔的互补适配而提供的从可操作下端(16)延伸 的外部套管(15),并且所述标签(17)被固定到手柄(13)的可操作下端(16)处或与其相邻的端壁(18)。
6.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系统,其中饮料分配机的每个填充站(6)包括被配置为接纳杯子(11)的底端的插接站(10)并且一旦接收到兑换杯积分的请求并且识别出授权交互,系统通过处理命令来实现插接的杯子的自动填充。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杯子(11)具有有限次重用,并且饮料分配器的处理器(9)计数通过其标签(17)识别的各单个杯子(11)的使用并且在预定次数的使用之后在杯子的呈现上提供指示需要更换的信号;其中处理器在预定次数的使用之后拒绝填充插接的杯子(11),向饮料分配器操作人员发布从插接站除去杯子并且插入具有新标签的更换杯子的信号;并且其中处理器(9)将通过把更换杯子的新标签(17)自动链接到用户简档来更新用户简档(5),并且从用户简档中停用被更换的杯子的标签。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NFC设备是作为启用NFC的移动电话(32)或具有NFC芯片的卡(39)提供的。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消费者移动通信设备(32)提供访问用户简档(5)的界面并且该界面提供对于预定义数量的杯单位的饮料订购选项,其中与通过界面上的选项选择的、再填充所需的杯单位数有关的订购信息被传送到处理器(9),用于填充具有链接到用户简档(5)的标签(17)的插接的杯子,其中用户简档界面(33,36)提供从消费者接收付款并且对照用户简档(5)加载该付款的设施(3)。”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0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针对上述意见陈述,对于使用链接到用户简档的NFC的设备用于识别、启动用户简档与杯装识别标签之间的授权交互,使用如NFC通信付款设备等非接触式付款设备进行付款,只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需要想到也可使用NFC付款设备完成对饮料分配器的付款,并进一步地将用户信息链接到NFC设备,使用NFC设备传送积分传送指令,完成与杯装识别标签之间的授权互信,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即可实现。为了增加安全性而增加安全认证的层级、次数或者设备数,如在网上付款时使用“密码 手机验证码”、“密码 指纹”、“密码 U盾等安全指令硬件等方式来提高支付安全性,是本领域在提高支付安全性方面的常规技术手段,在此基础上,为了提高系统的安全性,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需要想到增加授信设备的数量,使用如NFC设备之类的第三方设备对杯子进行授信,以实现要同时存在能够访问用户简档的用户和具有正确标签的杯子才能使用积分并分配饮料。至于多重授信的具体通信方式,串行通信和并行通信方式均是本领域的在进行多重验证的数据传输时的常用通信方式,在此基础上,使用串行通信授权模式实现双重验证,临时向杯芯片传送积分,或使用并行通信模式实现同时双重验证,不向杯芯片传送积分,均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需要做出的常规设置,其应用并不会带来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于2019年02月22日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2015年11月23日进入国家阶段日时提交的国际申请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7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2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第1-9项。
2.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本申请请求保护的是一种用于给消费者的饮料服务的系统,其采用启用近场通信(NFC)的设备,消费者使用NFC设备通过接收付款并对照用户简档和积分加载付款的设备确认购买相应积分的饮料后,NFC的设备被链接到用户简档,用户简档和积分与识别标签形成对应关系(即通过付款行为实现了用户简档和积分与相应的识别标签的一次交互授权),在饮料实际分配过程中,当读取器检测到识别标签时,需要通过NFC设备以轻敲杯子的形式以将至少一个积分传送到杯子的NFC读取器,以实现积分传送指令的启动,实现NFC与标签的交互授权,以进行单位饮料的分配。
经查,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饮料分配系统,用于为消费者提供饮料服务,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9-0018,0026-0032段及附图1-6):饮料分配系统包括用于与消费交互信息的显示屏20、饮料分配器40、处理器60、标签读取器65、天线68和信用卡读取器100,饮料分配器包括具有填充阀15-22的填充站,填充阀具有连接到处理器的制动器26-33(说明书第0009-0012段);分配系统与RFID标签信息交互;消费者在显示屏上通过信用卡支付所购买的饮料,其相关购买信息,如时间、地点、名称和购买数量等信息(相当于本申请的简档积分等信息)会存储到RFID标签中(说明书第0014-0018段),处理器60存储用户信息及其消费信息(相当于一个存储用于简档及简档积分的电子平台)并与饮料分配器40和读取器65相连接,并通过设置于靠近饮料分配器40的由读取器65和天线68组成的信息传送器电路读取用户信息(说明书第0011,0012,0032段);a)当天线检测到预付款RFID标签时,读取器读取RFID标签(相当于本申请的当兑换杯积分的请求传输到积分接收读取器时),处理器将一定量的饮料分别分配到具有特有RFID标签(即识别标签)的杯子中;b)通过屏幕交互界面识别完成用户注册系统对消费者所持有杯子上的RFID标签之间的授权交互,在处理饮料分配请求前完成对至少一个杯子的RFID标签的可接收一定量饮料的授权;c)当分配一定量的饮料时,处理器对饮料分配量进行计数并从用户信息中扣除相应交易数据,将修改后的信息重新写入标签并储存到处理器中(即相当于当分配授权的饮料单位时,从用户简档中扣除相称数目的积分);其中饮料分配请求涉及具有被授权以兑换从用户信息注册系统加载的一定量的饮料(相当于积分)的RFID标签的杯子,该饮料分配请求经由读取器65,73和天线68组成的信息传送器电路(即简档积分接收电路)向CPU传送,且饮料分配请求是通过读取器65,73读取RFID标签上的数据来实现的,且授权交互由购买时屏幕交互界面上执行的确认授权指令启动。
对比文件1中公开,消费者在显示屏上通过信用卡支付所购买的饮料,其相关购买信息,如时间、地点、名称和购买数量等信息(相当于本申请的简档积分等信息)会存储到RFID标签中,此时,通过购买时屏幕交互界面上执行的确认授权指令实现了消费者与标签之间的授权交互,确定用户信息和标签之间的动态对应关系。当天线检测到预付款RFID标签时,读取器读取RFID标签,处理器将一定量的饮料分别分配到具有特有RFID标签(即识别标签)的杯子中,并将变化后的信息写入标签。即授权交互后,消费者仅需通过读取器对标签进行识别即可完成后续的多次饮料分配。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至少在于:其具有链接到用户简档的启用近场通信(NFC)的设备,其授权交互由NFC设备执行的积分传送指令被启动,NFC设备与识别标签之间的交互通过利用NFC设备轻敲杯子以将至少一个积分传送到杯子的NFC可读电路来进行。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用户简档积分的传送以及安全性更高的授权交互。
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通过对可读写标签中信息的识别正确分配一定量的饮料。对比文件1中至少没有公开采用NFC设备,通过NFC设备进行支付并在标签识别过程中利用该设备实现标签积分传送的授权。虽然NFC设备是常用的电子支付手段,其在支付过程中可通过授权访问界面提高安全和隐私性。但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在支付完成后,在饮料分配时对标签的识别进行交互授权,并且没有证据表明这一后续授权行为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而通过这一授权行为,提高了饮料分配的安全性和私密性,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2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9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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