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焊枪颈部的混合螺纹-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焊枪颈部的混合螺纹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025
决定日:2019-11-26
委内编号:1F259034
优先权日:2013-04-23
申请(专利)号:201480022567.7
申请日:2014-02-17
复审请求人:伊利诺斯工具制品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杨勇
合议组组长:李晓丽
参审员:侯艳嫔
国际分类号:B23K9/29(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其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已在其他现有技术中公开,其余的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且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认为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22567.7,名称为“用于焊枪颈部的混合螺纹”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伊利诺斯工具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02月17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4月23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0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0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0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1段(即第1-4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3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3:US7663074B2,公告日为2010年02月16日;
对比文件2:US5221113A,公开日为1993年06月22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焊枪的焊枪颈部,所述焊枪颈部包括:
细长的管状体,所述细长的管状体具有前端并且可与气体扩散器直接连接;
所述细长的管状体包括与所述前端相邻的螺纹外表面,所述螺纹外表面限定阳螺纹部分;
所述螺纹外表面包括平直的部分和与所述平直的部分邻接的锥形部分;
所述细长的管状体进一步包括有光滑外表面的锥形鼻部分,所述锥形鼻部分设置在管状体的所述前端和所述螺纹外表面的所述锥形部分之间;
所述阳螺纹部分与所述气体扩散器的阴螺纹相匹配;
其中所述焊枪颈部既可与有平直的阴螺纹的气体扩散器连接,也可与有锥形阴螺纹的气体扩散器连接。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焊枪颈部,其中所述锥形部分被设置为与所述平直的部分相比距所述细长的管状体的所述前端更近。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焊枪颈部,其中所述螺纹外表面的所述锥形部分有NPT螺纹。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焊枪颈部,其中所述螺纹外表面的所述锥形部分有1/4"-18NPT螺纹。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焊枪颈部,其中所述螺纹外表面的所述平直的部分有螺纹。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焊枪颈部,其中所述螺纹外表面的所述平直的部分有9/16"-18螺纹。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焊枪颈部,其中所述锥形部分的螺纹与所述平直的部分的螺纹相接。
8. 一种焊枪,包括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焊枪颈部。”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对比文件3公开了前端具有螺纹配合的鹅颈管结构,采用阳螺纹部分与气体扩散器的阴螺纹相匹配;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螺纹部件外表面设置平直的部分和与之邻接的锥形部分,其既可以与平直的阴螺纹连接,也可以与锥形阴螺纹连接,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对比文件2的螺纹连接方式对对比文件3中的焊枪的螺纹结构进行改进,使得焊枪颈部既可以与有平直的阴螺纹的气体扩散器连接也可以与有锥形阴螺纹的气体扩散器连接。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权利要求1中加入了“所述细长的管状体的”、“所述细长的”等限定,将两处“有”修改为“具有”。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3中的焊枪的多个部件之间通过锁定结合连接来实现,需要专门设计的专用保持头部16配接。基于对比文件3,本领域技术人员将会把对比文件3的保持头部16认为是用在对比文件3中的焊枪中的专门设计的专用部件。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会认为只有该专门设计的保持头部16才能实现对比文件3的发明目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想到将对比文件3的鹅颈管14修改成允许其与一种类型以上的气体扩散器连接,更不用说从不属于焊接领域的对比文件2中找到解决技术问题“如何实现焊枪颈部与一种类型以上的气体扩散器连接”的启示。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焊枪的焊枪颈部,所述焊枪颈部包括:
细长的管状体,所述细长的管状体具有前端并且可与气体扩散器直接连接;
所述细长的管状体包括与所述前端相邻的螺纹外表面,所述螺纹外表面限定阳螺纹部分;
所述细长的管状体的所述螺纹外表面包括平直的部分和与所述平直的部分邻接的锥形部分;
所述细长的管状体进一步包括具有光滑外表面的锥形鼻部分,所述锥形鼻部分设置在所述细长的管状体的所述前端和所述螺纹外表面的所述锥形部分之间;
所述阳螺纹部分与所述气体扩散器的阴螺纹相匹配;
其中所述焊枪颈部既可与具有平直的阴螺纹的气体扩散器连接,也可与具有锥形阴螺纹的气体扩散器连接。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焊枪颈部,其中所述锥形部分被设置为与所述平直的部分相比距所述细长的管状体的所述前端更近。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焊枪颈部,其中所述螺纹外表面的所述锥形部分有NPT螺纹。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焊枪颈部,其中所述螺纹外表面的所述锥形部分有1/4"-18NPT螺纹。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焊枪颈部,其中所述螺纹外表面的所述平直的部分有螺纹。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焊枪颈部,其中所述螺纹外表面的所述平直的 部分有9/16"-18螺纹。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焊枪颈部,其中所述锥形部分的螺纹与所述平直的部分的螺纹相接。
8. 一种焊枪,包括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焊枪颈部。”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2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采用的对比文件3的内容仅为常规技术中的焊枪颈部的常规结构,并且关于对比文件3与本申请的区别技术特征,申请人与审查员所认定的相一致,所认定解决的技术问题也相一致,在面对需要连接不同螺纹形式的扩散器时,客观上存在改进焊枪颈部螺纹形式的需求,因此驳回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3的技术方案存在改进的动机;对比文件2给出了该螺纹结构可以适应连接平直螺纹和锥形螺纹两种不同类型螺纹部件的启示,而面对焊枪颈部与具有不同类型螺纹的气体扩散器连接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3的焊枪颈部的螺纹结构进行改进,设置平直螺纹和锥螺纹,以及根据便于前端部对后面部分引导,将锥形鼻部分设置在管体的前端与锥形螺纹之间,从而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2以及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驳回通知书中所采用的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为其背景技术中所指的现有技术部分,涉及到的是附图1-4及其相关内容,而非复审请求人所论述的附图18相关的内容,驳回通知书中采用的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也不涉及复审请求人所述的“锁定接合连接”,采用的对比文件3的内容仅为背景技术中的焊枪颈部的常规结构;并且关于对比文件3与本申请的区别技术特征,复审请求人与审查员所认定的相一致,所认定解决的技术问题也相一致,在面对需要连接不同螺纹形式的扩散器时,客观上存在改进焊枪颈部螺纹连接形式的需求,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存在对比文件3的技术方案改进的动机;针对所述的区别技术特征和技术问题,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螺纹部件,虽然不属于焊接领域,但是其涉及到气动连接部件的螺纹连接,与区别特征所涉及的技术问题直接相关,并且其具备圆柱形螺纹节和锥形螺纹节,该螺纹部件可以用于连接不同类型的螺纹,例如NPT锥螺纹、PT螺纹、锥形或者圆柱形BSP螺纹(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1段),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该螺纹结构可以适应连接平直螺纹和锥形螺纹两种不同类型螺纹部件的启示,而面对焊枪颈部与具有不同类型螺纹的气体扩散器连接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3的焊枪颈部的螺纹结构进行改进,设置平直螺纹和锥螺纹,以及根据便于前端部对后面部分引导,将锥形鼻部分设置在管体的前端与锥形螺纹之间,从而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
1、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特征“(焊枪颈部的)所述阳螺纹部分与所述气体扩散器的阴螺纹相匹配”,对比文件3公开的“焊枪颈部14的阳螺纹部分与保持头部16的阴螺纹相匹配。在一些MIG焊炬中,使用扩散器,而不是使用保持头部”是上述特征的上位概念,上位概念不能用于声称公开了本申请的下位概念特征。
2、复审请求人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对比文件3后不会意识到技术问题“如何实现焊枪颈部与气体扩散器的不同形式的螺纹连接方式”。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想到去从其它对比文件中寻找教导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8月22日提复审请求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经查,上述修改没有超出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申请日2015年10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8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焊枪的焊枪颈部。对比文件3(US7663074B2,公告日2010年02月16日)公开了一种焊枪颈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1栏第23行至第2栏第21行,附图1-4):焊枪颈部包括:鹅颈管14(即细长的管状体),鹅颈管14具有可与气体扩散器直接连接的前端;所述鹅颈管14包括与前端相邻的螺纹外表面(如附图2所示的鹅颈管14的前部的外螺纹),所述螺纹外表面限定阳螺纹部分;鹅颈管14进一步包括有光滑外表面的锥形鼻部分,所述锥形鼻部分设置在管状体的前端和螺纹外表面的螺纹之间;所述阳螺纹部分与所述气体扩散器的阴螺纹(由对比文件3中公开的扩散器可替代保持部16及鹅颈管14结构及其连接方式可以确定)相匹配;所述螺纹外表面包括平直的部分;其中所述焊枪颈部可与有平直的阴螺纹的气体扩散器连接。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方案与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螺纹外表面还包括平直的部分邻接的锥形部分,焊枪颈部还可以与有锥形阴螺纹的气体扩散器连接;所述锥形鼻部分设置在管状体的前端和螺纹外表面的锥形部分之间。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焊枪颈部与气体扩散器的不同形式的螺纹连接方式。
然而,对比文件2(US5221113A,公开日1993年06月22日)公开了一种适合气体管类设备的阴、阳螺纹,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2栏第46行至第3栏第2行,附图1):螺纹部件3的螺纹外表面包括圆柱形螺纹节1(即权利要求1中的平直的部分)和与圆柱形螺纹节1邻接的锥形螺纹节2(即权利要求1中的锥形部分),螺纹部件3既可与有平直的阴螺纹的配件8连接,也可与有锥形阴螺纹的配件8连接。该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相应特征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实现不同形式的螺纹连接方式,而在面对如何实现焊枪颈部与气体扩散器的不同形式的螺纹连接方式的问题时,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3中的螺纹结构进行适当改进,设计螺纹外表面还包括平直的部分邻接的锥形部分,使焊枪颈部既可与有平直的阴螺纹的气体扩散器连接,也可与有锥形阴螺纹的气体扩散器连接。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在螺纹外表面与管状体之间设置了锥形鼻部分,并且锥形鼻部分靠近端部,在设置了螺纹外表面的锥形部分情况下,为了方便对后面螺纹的引导,将锥形鼻部分设置在管状体的前端和螺纹外表面的锥形部分之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上述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2.2 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锥形部分被设置为与所述平直的部分相比距细长的管状体的前端更近”。然而,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2栏第46行至第3栏第2行,附图1):锥形螺纹节2比圆柱形螺纹节1距螺纹部件3的前端更近。该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相应特征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为了便于实现不同是形式的螺纹连接。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螺纹所在部件细长的管状体的结构,容易想到将锥形部分被设置为比所述平直的部分距细长的管状体的端部更近。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
2.3 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是:“其中所述螺纹外表面的所述锥形部分有NPT螺纹”。然而,该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2栏第46行至第3栏第2行):螺纹外表面的所述锥形部分可为1/4″-18 NPT螺纹。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实现不同方式的连接,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该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3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
2.4 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是:“其中所述螺纹外表面的所述锥形部分有1/4″-18 NPT螺纹”。然而,该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2栏第46行至第3栏第2行):螺纹外表面的所述锥形部分可为1/4″-18 NPT螺纹。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实现不同方式的连接,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该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3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
2.5 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已经被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3附图2和附图4):“螺纹外表面的平直的部分有螺纹”。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
2.6 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是:“其中所述螺纹外表面的所述平直的部分有9/16″-18螺纹”。然而,根据相应的行业规范和标准,螺纹外表面的所述平直的部分有9/16″-18螺纹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做出的常规选择。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
2.7 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是:“其中所述锥形部分的螺纹与所述平直的部分的螺纹相接”。然而,该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附图1),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实现不同方式的连接,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该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3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
2.8 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一种包括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焊枪颈部的焊枪。而由权利要求1的评述所述,权利要求1中的焊枪颈部不具备创造性,而焊枪颈部是焊枪自身的一个部件,由此可知,包括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焊枪颈部的焊枪的而无其他特征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不属于特征“(焊枪颈部的)所述阳螺纹部分与所述气体扩散器的阴螺纹相匹配”的上位概念。从对比文件3的表述“焊枪颈部14的阳螺纹部分与保持头部16的阴螺纹相匹配。在一些MIG焊炬中,使用扩散器,而不是使用保持头部”中,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明确获知的信息是,在一些焊炬中,采用扩散器代替保持头部的位置,并采用阴螺纹与焊枪颈部的阳螺纹连接,因此,对比文件3公开了上述特征“(焊枪颈部的)所述阳螺纹部分与所述气体扩散器的阴螺纹相匹配”,而并非其上位概念。
(2)根据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确定,权利要求1的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就是“如何实现焊枪颈部与气体扩散器的不同形式的螺纹连接方式”,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依附于该区别特征而客观存在,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该技术问题时,会从相关领域寻找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方法,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能够实现不同形式的螺纹连接方式,能够解决上述技术问题,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解决技术问题的方式用于对对比文件3的焊枪颈部的螺纹结构进行改进,设置平直螺纹和锥螺纹,以及根据便于前端部对后面部分引导,将锥形鼻部分设置在管体的前端与锥形螺纹之间,从而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因此,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合议组依法做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0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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