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层间增韧层叠复合材料及其制备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层间增韧层叠复合材料及其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992
决定日:2019-11-26
委内编号:1F26652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272688.8
申请日:2016-04-27
复审请求人:西安交通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任亮平
合议组组长:孟杰
参审员:周冬
国际分类号:B32B5/12,B32B5/26,B32B3/24,B32B3/08,B32B33/00,B32B37/10,B32B38/16,D03D15/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判断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需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272688.8,名称为“一种层间增韧层叠复合材料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西安交通大学。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4月27日,公开日为2016年9月2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8月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1(JP平1-250457A,公开日为1989年10月5日)和本领域常规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48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1-4;2018年5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层间增韧层叠复合材料,其特征在于:该复合材料包括层间增韧的层叠复合材料预制体,所述层叠复合材料预制体包括层叠编织织物以及设置于层叠编织织物中的XY向短纤维和Z向层间连接短纤维,所述编织织物以一定角度逐层铺放,所述XY向短纤维均匀的处于全部或部分编织织物中相邻两层编织织物之间,所述Z向层间连接短纤维处于层叠编织织物中由每层编织织物的中间缝隙构成的通道中,使得层叠复合材料预制体成为一个整体,所述Z向为垂直于编织织物平面的方向;
所述XY向短纤维以及Z向短纤维的长度为所述编织织物的中间缝隙间距的2~5倍。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一种层间增韧层叠复合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编织织物的铺放方式为0°、45°、-45°或90°,编织织物的编织结构选自平纹、斜纹或缎纹二维编织体。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一种层间增韧层叠复合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编织织物的纤维种类为碳纤维、苎麻纤维、竹纤维或玻璃纤维,所述XY向短纤维以及Z向短纤维的纤维种类为碳纤维、玻璃纤维、尼龙纤维或凯夫拉纤维。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一种层间增韧层叠复合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XY向短纤维以及Z向短纤维的直径为6~10μm。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一种层间增韧层叠复合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复合材料还包括固化树脂基体,固化树脂基体是均匀浸渍所述层叠复合材料预制体的树脂固化成型而形成的。
6. 一种制备如权利要求1所述层间增韧层叠复合材料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1)在层叠编织织物层间铺放短纤维;
2)经过步骤1)后,用托网对层叠编织织物进行夹持;
3)经过步骤2)后,对层叠编织织物进行水刺处理,得到预制体;所述水刺处理是随水针行走,使不含短纤维的单一水射流射向层叠编织织物,使射流体与编织织物以及托网碰撞、激荡,产生散射,使层间短纤维产生位移、穿插、抱合,并使部分短纤维进入编织织物中间缝隙,从而一次成型得到层间增韧的层叠复合材料预制体,并使得层叠复合材料预制体成为一个整体;
4)将预制体固化成型。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1)中,选择相应的编织织物种类,并按一定的角度层叠铺放,铺放时将一定密度的短纤维预先铺设在对应层叠编织织物层间,同时根据材料性能需要选择层叠编织织物的全部层间或部分层间铺设短纤维。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一次成型的基础上,若需要继续 增加构成所述层叠复合材料预制体的编织织物层数,则采用逐层累加编织织物的渐进方式,直至达到所需的编织织物层数。”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1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 对于Z向层间连接短纤维长度认定为容易想到,不符合事实。2) 对于射流引发的层间纤维Z向分布,并未从技术方案整体进行考虑。3)对于审查意见根据对比文件1得到Z向层间连接短纤维可以增韧特别是使得Ⅱ型层间断裂韧性提高的认定,缺乏事实依据(理论计算或实验依据)。根据证据文件(CN105046076A)提出的一种计算层叠C纤维复合材料微观力学性能的方法,复审请求人在本案中提出了短纤维的长度计算方式,即“所述XY向短纤维以及Z向短纤维的长度为所述编织织物的中间缝隙间距的2-5倍”。这与对比文件1提及的t-2T是完全不同的理论体系,而且从结果上看,本申请根据所提出的力学计算方法(CN105046076A),结合实际力学实验,从而确定特定长度的纤维对树脂增韧的力学效果,实现“提高复合材料的Ⅰ型层间断裂韧性,同时对Ⅱ型层间断裂韧性也有所提高”。因此,权利要求1-8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8年11月2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6月1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1中所述短纤维是“所述三维多层纤维阵列基体采用将短纤维层叠到层叠体上面,所述层叠体是由粗纱或编织单层体经多层层叠得到的,采用一个高压射流施加到所述短纤维层间增强层上,使得许多层间增强纤维朝向与层叠体的方向垂直的方向,并且无规的插入所述多层层叠体中”,对比文件1明确所述短纤维是无规插入,且所使用的插入方法“高压射流”与本申请所用的方法基本相同,结合对比文件1中插入的短纤维的长度,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直接、毫无疑义确定对比文件1中的复合材料也跟本申请中一样,具有XY向短纤维和Z向短纤维,XY向短纤维位于相邻两层编织织物之间,Z向层间连接短纤维处于层叠编织织物中由每层编织织物的中间缝隙构成的通道中,Z向层间连接短纤维使得层叠复合材料预制体成为一个整体,从而具备抵抗Ⅰ/Ⅱ型混合层间断裂的能力;可见,对比文件1中的发明构思与本申请中一致,都是将短纤维作用向层叠复合材料微结构中各个方向,使层叠复合材料产生层间XY向与Z向短纤维,提高层间强度,同时降低了传统层叠复合材料层间增韧过程中(如,缝合等)对预制体的主纤维造成的损伤;关于短纤维的长度,首先,短纤维的作用明确,用于层间增韧,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增韧效果合理选择,长度选择带来的技术效果也是作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期的(如,纤维长度太短起不到层间连接效果且容易从中间缝隙中横向掉落,可能阻碍Z向连接纤维的形成;长度太长,不利于单根纤维同时穿越各层,纤维不再连续,层间剥离力将下降),对于本申请中复审请求人强调的“所述XY向短纤维以及Z向短纤维的长度为所述编织织物的中间缝隙间距的2~5倍”带来的技术效果,复审请求人在申请文件中没有相关实验数据证明上述长度的选择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2)至于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书中提到的证据文件(CN105046076A)中所述力学计算方法,所述计算方法中并未出现纤维长度、中间缝隙间距的关系,本申请中也没有实际力学实验的记载,复审请求人所述的“本专利根据所提出的力学计算方法(CN105046076A),结合实际力学实验,从而确定特定长度的纤维对树脂增韧的力学效果,实现提高复合材料的Ⅰ型层间断裂韧性,同时对Ⅱ型层间断裂韧性也有所提高”,在本申请文件中未找到相关依据或证据支撑。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不予支持。
复审请求人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于2019年8月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并陈述了权利要求1-6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层间增韧层叠复合材料,其特征在于:该复合材料包括层间增韧的层叠复合材料预制体,所述层叠复合材料预制体包括层叠编织织物以及设置于层叠编织织物中的XY向短纤维和Z向层间连接短纤维,所述编织织物以一定角度逐层铺放,所述XY向短纤维均匀的处于全部或部分编织织物中相邻两层编织织物之间,短纤维的铺设密度为2~10g/m2,所述Z向层间连接短纤维处于层叠编织织物中由每层编织织物的中间缝隙构成的通道中,使得层叠复合材料预制体成为一个整体,所述Z向为垂直于编织织物平面的方向;
所述XY向短纤维以及Z向短纤维的长度为所述编织织物的中间缝隙间距的2~5倍;
所述编织织物的铺放方式为0°、45°、-45°或90°,编织织物的编织结构选自平纹、斜纹或缎纹二维编织体;
所述XY向短纤维以及Z向短纤维的直径为6~10μm。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一种层间增韧层叠复合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编织织物的纤维种类为碳纤维、苎麻纤维、竹纤维或玻璃纤维,所述XY向短纤维以及Z向短纤维的纤维种类为碳纤维、玻璃纤维、尼龙纤维或凯夫拉纤维。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一种层间增韧层叠复合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复合材料还包括固化树脂基体,固化树脂基体是均匀浸渍所述层叠复合材料预制体的树脂固化成型而形成的。
4. 一种制备如权利要求1所述层间增韧层叠复合材料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1)在层叠编织织物层间铺放短纤维;
2)经过步骤1)后,用托网对层叠编织织物进行夹持;
3)经过步骤2)后,对层叠编织织物进行水刺处理,得到预制体;所述水刺处理是随水针行走,使不含短纤维的单一水射流射向层叠编织织物,使射流体与编织织物以及托网碰撞、激荡,产生散射,使层间短纤维产生位移、穿插、抱合,并使部分短纤维进入编织织物中间缝隙,从而一次成型得到层间增韧的层叠复合材料预制体,并使得层叠复合材料预制体成为一个整体;
4)将预制体固化成型。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1)中,选择相应的编织织物种类,并按一定的角度层叠铺放,铺放时将一定密度的短纤维预先铺设在对应层叠编织织物层间,同时根据材料性能需要选择层叠编织织物的全部层间或部分层间铺设短纤维。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一次成型的基础上,若需要继续增加构成所述层叠复合材料预制体的编织织物层数,则采用逐层累加编织织物的渐进方式,直至达到所需的编织织物层数。”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48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1-4;2019年8月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二)、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判断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需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6的创造性
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层间增韧层叠复合材料,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三维多层纤维阵列基体的制备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权利要求1-5项,说明书第2页左上栏第3段至第6页左下栏第3段,附图1-5):一种用于纤维增强复合材料的三维多层纤维阵列基体,在以前的技术中,所述纤维增强材料,如,增强的树脂,不能够从单一结构的纤维增强聚集体中获得足够的强度。采用粗纱或编织物层叠得到层状结构复合材料在纤维排列的方向具有较好的强度,但层间强度较小,垂直于所述粗纱或编织物表面的剥离力以及剪切力较小,这使得剥离和滑动容易发生,是不利的。为解决这一缺陷,可以采用缝合,但所述织物的厚度会由于缝合而受到限定,编织物的紧缩或纤维排列被打乱,这是不利的。本发明针对上述问题提供了一种在层叠纤维聚集体厚度方向上通过射流插入短纤维来排列纤维的方法,所述三维多层纤维阵列基体采用将短纤维层叠到层叠体上面,所述层叠体是由粗纱或编织单层体经多层层叠得到的,采用一个高压射流施加到所述短纤维层间增强层上,使得许多层间增强纤维朝向与层叠体的方向垂直的方向,并且无规的插入所述多层层叠体中,从而实现在层叠基体材料的层间通过层间增强纤维联锁。所述层间增强纤维通过射流被设置到第一层上以及各层基体材料之间,从而形成各层叠体材料的层间以及两个层叠体之间形成一个通过层间增强纤维而连接的状态。如果层数较多或纤维排列较密,可以通过采用一个三明治结构来实现层间加固,即,所述层间增强纤维被安排到任一单层体之间或许多单层体之间(参见说明书第5页右上栏第4段至左下栏第1段)。所述用于层叠体的编织物(参见说明书第3页右下栏第2段)可以是平纹、缎纹或机织物等,所述编织物考虑所述织物的取向,然后通过改变所述纱线轴向的方式层叠,从而满足各向异性、各向同性等性能的需求。组成所述层叠体的纤维可以是碳纤维、玻璃纤维、聚酰胺纤维等增强纤维;所述层间增强纤维可以是上述纤维切割后的短纤维(参见说明书第3页左下栏第3段、第3页右下栏第3段至第4页左上栏第1段)。
由此可见,所述层间短纤维能够起到增韧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毫无疑义确定的内容;即对比文件1实质上公开了一种层间增韧层叠复合材料,该复合材料包括层间增韧的层叠复合材料预制体;“所述层叠复合材料预制体包括层叠编织织物以及设置于层叠编织织物中的XY向短纤维和Z向层间连接短纤维,所述XY向短纤维均匀的处于全部或部分编织织物中相邻两层编织织物之间,所述Z向层间连接短纤维处于层叠编织织物中由每层编织织物的中间缝隙构成的通道中,使得层叠复合材料预制体成为一个整体,所述Z向为垂直于编织织物平面的方向”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毫无疑义确定的内容。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是:(1)该权利要求中限定了所述编织织物以一定角度逐层铺放,所述编织织物的铺放方式为0°、45°、-45°或90°,而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通过改变纱线轴向的方式层叠以满足各向异性、各向同性的需求;(2)所述XY向短纤维以及Z向短纤维的长度为所述编织织物的中间缝隙间距的2~5倍;(3)短纤维的铺设密度为2-10g/m2,XY向短纤维以及Z向短纤维的直径为6-10μm。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适应具体应用需求。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各向异性、各向同性以及轴向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具体应用场合对各方向力学性能的需求常规选择所述编织织物以一定角度逐层铺放,具体铺放角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应用环境可以在合理的范围内常规选择,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其效果也可合理预期;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短纤维作用明确,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页右下栏第3段至第4页左上栏第1段)所述短纤维的长度由层叠材料2之间的距离(t)和所述基体材料1的厚度(T)决定,适用于t-2T之间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难想到所述XY向短纤维以及Z向短纤维的长度为所述编织织物的中间缝隙间距的2~5倍,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其效果也可合理预期;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短纤维的铺设密度为2-10g/m2,属于本领域常规的铺设密度;而纤维直径是纤维的常规参数,其对纤维性能的影响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具体层叠编织织物的孔隙、短纤维的刚度以及需求的增韧效果在合理的范围内常规选择XY向短纤维以及Z向短纤维的直径为6~10μm,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其效果也可合理预期;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即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 权利要求2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页左下栏第3段、第3页右下栏第3段至第4页左上栏第1段):组成所述层叠体的纤维可以是碳纤维、玻璃纤维、聚酰胺纤维等增强纤维;所述层间增强纤维可以是上述纤维切割后的短纤维;即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层叠布可以为碳纤维、玻璃纤维,短纤维可以为碳纤维、玻璃纤维、尼龙纤维,而其他的纤维也是本领域常用的纤维,其性能也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知,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合理选择所述编织织物的纤维种类为碳纤维、苎麻纤维、竹纤维或玻璃纤维,所述XY向短纤维以及Z向短纤维的纤维种类为碳纤维、玻璃纤维、尼龙纤维或凯夫拉纤维,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其效果也可合理预期;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限定,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在对比文件1记载了所述纤维增强的材料可以是树脂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常规选择所述复合材料还包括固化树脂基体,固化树脂基体是均匀浸渍所述层叠复合材料预制体的树脂固化成型而形成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其效果也可合理预期;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 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制备如权利要求1所述层间增韧层叠复合材料的方法,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比文件1实质上公开了一种层间增韧层叠复合材料的方法,所述方法具有在层叠编织织物层间铺放短纤维的步骤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毫无疑义确定的内容,且对比文件1记载了(参见说明书第4页右上栏第3段):所述射流可以水流;即实质上公开了所述水刺处理;对比文件1还记载了(参见权利要求3):一个用于施加高压射流的喷嘴被设置在用于支撑所述层叠体的支架上;实质上公开了所述水刺处理是将不含短纤维的单一水射流射向层叠编织织物,使射流体与编织织物碰撞、激荡,产生散射,使层间短纤维产生位移、穿插、抱合,并使部分短纤维进入编织织物中间缝隙,从而一次成型得到层间增韧的层叠复合材料预制体,并使得层叠复合材料预制体成为一个整体。因此,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是:(1)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层间增韧层叠复合材料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2)该权利要求中还限定了:经过步骤1)后,用托网对层叠编织织物进行夹持;所述水刺处理中是随水针行走,将水射流射向层叠编织织物;水刺处理后将预制体固化成型;射流体与托网碰撞、激荡,产生散射。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选择一种具体的层间增韧层叠复合材料制备方法。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具体参见权利要求1中相应技术特征的评述;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然而,托网是水刺处理中的常规装置(参见:“非织造学(第二版)”,柯勤飞等主编,第116-120页,东华大学出版社,2010年9月),用托网对层叠编织织物进行夹持、固化成型等都是本领域的常规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常规选择,而采用托网后,使得射流体与托网碰撞、激荡,产生散射也是显而易见的;此外,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高压水流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常规选择水针移动或者层叠体移动以实现不同位置的射流,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其效果也可合理预期;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即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5)权利要求5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限定,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比文件1实质上公开了选择相应的编织织物种类,根据材料性能需要选择层叠编织织物的全部层间或部分层间铺设短纤维;至于按一定的角度层叠铺放,铺放时将一定密度的短纤维预先铺设在对应层叠编织织物层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合理选择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其效果也可合理预期;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 权利要求6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限定,然而,逐层累加编织织物是本领域常用的织物层叠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常规选择在一次成型的基础上,若需要继续增加构成所述层叠复合材料预制体的编织织物层数,则采用逐层累加编织织物的渐进方式,直至达到所需的编织织物层数,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其效果也可合理预期;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复审请求人认为:
在先申请的专利“层叠碳纤维复合材料的三层单胞结构微观力学性能计算方法”(CN105046076A)中提到了三层单胞结构微观力学性能计算方法的模型基础;本专利在描述结构和方法时是严格参照了在前提出的三层单胞结构微观力学性能计算方法的理论,由于层间XY向与Z向短纤维的同时存在,不仅提高了复合材料的Ⅰ型层间断裂韧性,同时对Ⅱ型层间断裂韧性也有所提高,而对比文件1中仅是提到增韧,并未区分Ⅰ/Ⅱ型层间断裂韧性;为了同时获得Ⅰ/Ⅱ型层间断裂韧性的改善,本专利在对短纤维的规格、铺设参数进行了限定(长度为所述编织织物的中间缝隙间距的2~5倍、直径为6~10μm,单位面积短纤维用量2~10g/m2等),并构成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并不能显而易见的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公开的技术方案。
合议组对此进行合议后,认为:
首先,复审请求人提到的证据文件(CN105046076A)中所述力学计算方法,并未出现纤维直径、长度、中间缝隙间距以及单位面积短纤维用量的关系,本申请中也没有实际力学实验的记载,复审请求人所述的“严格参照了在前提出的三层单胞结构微观力学性能计算方法的理论”,实现不仅提高了复合材料的Ⅰ型层间断裂韧性,同时对Ⅱ型层间断裂韧性也有所提高,在本申请文件中未找到相关依据或证据支撑。
其次,对比文件1中短纤维所使用的插入方法“高压射流”与本申请所用的方法基本相同,结合对比文件1中插入的短纤维的长度,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直接、毫无疑义确定对比文件1中的复合材料也跟本申请中一样,具有XY向短纤维和Z向短纤维,XY向短纤维位于相邻两层编织织物之间,Z向层间连接短纤维处于层叠编织织物中由每层编织织物的中间缝隙构成的通道中,Z向层间连接短纤维使得层叠复合材料预制体成为一个整体,如果本申请可以提高Ⅰ/Ⅱ型混合层间断裂的能力,那么对比文件1也必然会具备抵抗Ⅰ/Ⅱ型混合层间断裂的能力;至于短纤维的规格、铺设参数,也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8月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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