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草甘膦的生产中对 N-(膦酰甲基)亚氨基二乙酸转化率的控制-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在草甘膦的生产中对 N-(膦酰甲基)亚氨基二乙酸转化率的控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958
决定日:2019-11-26
委内编号:1F250823
优先权日:2005-04-01
申请(专利)号:201510124742.X
申请日:2006-04-03
复审请求人:孟山都技术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马进
合议组组长:张丹
参审员:张春艳
国际分类号:C07F9/3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当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时,应判断现有技术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存在这种启示,则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124742.X,名称为“在草甘膦的生产中对 N-(膦酰甲基)亚氨基二乙酸转化率的控制”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孟山都技术公司。本申请为申请号为“200680019755.X”的专利申请的分案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06年04月03日,优先权日为2005年04月01日,公开日为2015年08月1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1月1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03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分案申请递交日2015年03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6页(即第[0001]-[0398]段)、说明书附图图1-22以及说明书摘要。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在N-(膦酰基甲基)亚氨基二乙酸在含水介质中进行催化氧化的过程中监控或检测N-(膦酰基甲基)亚氨基二乙酸向N-(膦酰基甲基)甘氨酸或其它种N-(膦酰基甲基)甘氨酸中间体的转化率的方法,该方法包括:
在超过95%的N-(膦酰基甲基)亚氨基二乙酸转化率下监控所述含水介质的氨基甲基膦酸含量;和
基于所述介质的氨基甲基膦酸含量确定转化率或确认反应终点。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转化率或终点是作为在最小间歇反应时间或最小停留时间之后达到的在含水介质中的氨基甲基膦酸绝对浓度的函数确定的,其中所述最小间歇反应时间或最小停留时间足以使得在反应区中占主导地位的条件下在介质的氨基甲基膦酸含量与在所述最小间歇反应时间或停留时间之后的进一步反应过程中的转化率和/或残余N-(膦酰基甲基)亚氨基二乙酸含量之间有独特的关联。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在将N-(膦酰基甲基)亚氨基二乙酸非零级转化成N-(膦酰基甲基)甘氨酸或所述其它中间体期间,转化率或终点是作为在间歇反应中或在连续反应区中达到的在含水介质中的氨基甲基膦酸含量绝对值的函数确定的。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转化率或终点是在已经达到95%的N-(膦酰基甲基)亚氨基二乙酸转化率之后,作为在间歇反应的阶段期间或在连续反应区中达到的含水介质的氨基甲基膦酸绝对浓度的函数确定的。
5. 如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需的转化率或终点是在将含水介质的氨基甲基膦酸与转化率或含水液体介质的残余N-(膦酰基甲基)亚氨基二乙酸含量相关联的历史数据的基础上确认的。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历史数据包括从实验室和/或工业氧化反应获得的分析数据或操作数据。
7. 如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包括监控所述含水介质的氨基甲基膦酸含量的变化速率随着间歇反应时间或连续氧化停留时间变 化的速率。
8.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中包括监控在最小间歇反应时间或最小停留时间之后的在含水介质中的氨基甲基膦酸含量的变化速率,其中所述最小间歇反应时间或最小停留时间足以使得在反应区中占主导地位的条件下在含水介质中的氨基甲基膦酸含量的变化速率与在所述最小间歇反应时间或停留时间之后的进一步反应过程中的转化率和/或残余N-(膦酰基甲基)亚氨基二乙酸含量之间有独特的关联。
9.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需的转化率或终点是在将含水介质中氨基甲基膦酸含量的变化速率与转化率或含水液体介质的残余N-(膦酰基甲基)亚氨基二乙酸含量相关联的历史数据的基础上确认的。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历史数据包括从实验室和/或工业氧化反应获得的分析数据或操作数据。
11. 如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包括在将N-(膦酰基甲基)亚氨基二乙酸非零级转化成N-(膦酰基甲基)甘氨酸或所述其它中间体期间监控所述含水介质的氨基甲基膦酸含量。”
驳回决定认为:(1)对比文件2(US2002197725A1,公开日为2002年12月26日)公开了N-(膦酰基甲基)亚氨基二乙酸在含水介质中进行催化氧化的过程中控制或检测N-(膦酰基甲基)亚氨基二乙酸向N-(膦酰基甲基)甘氨酸或其盐或其酯的转化率或确认反应终点的方法:实时对反应混合物的物质进行分析,其中包括氨基甲基膦酸含量(参见对比文件2摘要、说明书第6页第[0052]-[0053]页,第7页第[0054]-[0055]页)。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是:权利要求1还限定了监控所述含水介质的氨基甲基膦酸含量是在超过95%的N-(膦酰基甲基)亚氨基二乙酸转化率下。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具体条件下监控或检测N-(膦酰基甲基)亚氨基二乙酸向N-(膦酰基甲基)甘氨酸或其它种N-(膦酰基甲基)甘氨酸中间体的转化率的方法。对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采用所述方法监控或检测N-(膦酰基甲基)亚氨基二乙酸向N-(膦酰基甲基)甘氨酸或其它种N-(膦酰基甲基)甘氨酸中间体的转化率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及所述方法的特点确定其适用的具体条件-转化率区间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2)相应地,权利要求2-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孟山都技术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5月0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在对比文件2第[0055]段实际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仅仅能理解当试图确定合适反应终点时观察原料的浓度(即PMIDA基质)和/或最终产物的浓度(即草甘膦)。虽然对比文件2第[0054]段提到了检测反应混合物的氨基甲基膦酸AMPA含量,但是此段内容是阐述用于控制或调节独立工艺变量的检测手段,而不是用于确定最佳反应终点的手段。对比文件2并没有给出在超过95%的PMIDA转化率下检测或监控AMPA含量的任何原因或技术启示。(2)随着接近反应终点,草甘膦增加且PMIDA逐渐被消耗,并且草甘膦与PMIDA之间的比率快速增加。这种现象导致相关反应动力学的快速变化,AMPA的形成快速增加,产生新的突增,由此确认反应终点。从此点监控AMPA的产生能提供在工业上特别有效的确认合适反应终点的方法。另外,本发明说明书已经公开了用于监控反应组分的多种方法,例如在反应进入非零级阶段之后(即,当PMIDA转化率高于95%时)经由FTIR检测排气或氧化反应溶液。所以在本发明说明书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充分理解在PMIDA转化率高于95%之后监控AMPA含量以实现本发明目的。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0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0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对比文件2公开了N-(膦酰基甲基)亚氨基二乙酸在含水介质中进行催化氧化的过程中控制或检测N-(膦酰基甲基)亚氨基二乙酸向N-(膦酰基甲基)甘氨酸或其盐或其酯的转化率或确认反应终点的方法:实时对反应混合物的物质进行分析,其中包括氨基甲基膦酸含量(参见对比文件2摘要、说明书第6页第[0052]-[0053]段,第7页第[0054]-[0055]段)。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是:权利要求1还限定了监控所述含水介质的氨基甲基膦酸含量是在超过95%的N-(膦酰基甲基)亚氨基二乙酸转化率下。因此,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具体条件下监控或检测N-(膦酰基甲基)亚氨基二乙酸向N-(膦酰基甲基)甘氨酸或其它种N-(膦酰基甲基)甘氨酸中间体的转化率的方法。但是,对比文件2公开了采用红外光谱进行在线过程控制以及终点检测,其利用红光光谱检测至少一种反应物、产物、副产物的浓度。说明书第[0054]段公开了所述分析方法可以用于测试反应的进展程度,方法是通过实时分析反应混合物中一个或多个分析物的浓度,其中分析物包括反应物基质、反应产物、反应副产物(其中包括氨基甲基膦酸)。并且对比文件2第[0055]段公开了反应的进展程度(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其含义为转化率)可以通过监测反应基质浓度的下降,举例说明,或者N-膦酰基甲基甘氨酸产物浓度的上升来实现实时确定,从而确定反应终点。并且第[0055]段还指出上述举例只是为了描述清楚,并不对本申请的方法进行限制,所述方法为通过所述分析方法提供的分析物浓度进而控制氧化反应的进展程度、反应混合物的状况的方法。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测量反应体系中底物的浓度在线进行过程控制以及终点检测,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可以通过测量AMPA的浓度实现过程控制以及终点检测的技术启示。对于检测时机,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在PMIDA经由催化氧化生成草甘膦的过程中,草甘膦会氧化为AMPA,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反应进行的程度能够确定在PMIDA转化何种程度的情况下测量AMPA更利于检测反应转化率进而判定反应终点,这是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以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2)相应地,权利要求2-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提交复审请求时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2公开了采用红外光谱进行在线过程控制以及终点检测,其第[0054]段指出,所述分析方法可以用于测试反应的进展程度,方法是通过实时分析反应混合物中一个或多个分析物的浓度,其中分析物包括反应物基质、反应产物、反应副产物(其中包括氨基甲基膦酸)。并且对比文件2第[0055]段指出,反应的进展程度(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其含义为转化率)可以通过监测反应基质浓度的下降,举例说明,或者N-膦酰基甲基甘氨酸产物浓度的上升来实现实时确定,从而确定反应终点。并且第[0055]段还指出上述举例只是为了描述清楚,并不对本申请的方法进行限制,所述方法为通过所述分析方法提供的分析物浓度进而控制氧化反应的进展程度、反应混合物的状况的方法。可见对比文件2中采用分析所述反应混合物中反应物、产物、副产物任意一种或多种分析物的浓度不仅可以用于反应过程控制,还可以用于确定反应转化率,其中所述分析物包括氨基甲基膦酸。而根据实际需要及所述方法的特点确定其适用的具体条件——转化率区间是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且本申请并未给出所述氨基甲基膦酸含量与转化率之间的具体的函数公式和试验数据来证明本申请取得了更为有益的技术效果。(2)由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可知,通过监测其中所述分析物的浓度(其中包括氨基甲基膦酸)的浓度可以控制反应进程及监测反应终点。而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由于反应中副反应的存在,分析物可能随着反应程度不同而呈现出与转换率之间不同的关联函数。而且本申请并没有给出实验数据证明本申请具有更为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2页9项),其中,将权利要求9的特征补入权利要求1中,删除权利要求5和9,并对权利要求重新编号。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反应终点和转化率的确定方式,其是在将含水介质中氨基甲基膦酸含量的变化速率与转化率或含水液体介质的残余N-(膦酰基甲基)亚氨基二乙酸含量相关联的历史数据的基础上确认的。根据说明书第[0142]-[0144]段记载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有能力收集权利要求中所述的“历史数据”,并在获得历史数据后,标准数据技术可以用于计算在PMIDA浓度与AMPA产生速率之间的经验关联。此外,本申请的说明书已经包含了关于在PMIDA达到95%转化率之后检测AMPA含量的充分描述,例如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143]、[0193]和[0332]段。本申请基于含水介质中的AMPA含量确定可靠的终点,而且使用此方法进行终点检测比仅仅监控PMIDA含量的方法更准确。而对比文件2第[0054]段虽然提到了检测反应混合物的AMPA含量,但是此段内容是阐述用于控制或调解一种或多种独立工艺便利的检测手段,而不是用于确定最佳反应终点的手段,因此不能认为可以通过检测AMPA含量来确定终点。综上,对比文件2是通过检测AMPA以调解如何进行此反应,而本发明是通过检测AMPA以确认何时完成反应。对比文件2并没有给出在超过95%的PMIDA转化率下检测或监控AMPA含量以确定反应终点的任何原因或技术启示。
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在N-(膦酰基甲基)亚氨基二乙酸在含水介质中进行催化氧化的过程中监控或检测N-(膦酰基甲基)亚氨基二乙酸向N-(膦酰基甲基)甘氨酸或其它种N-(膦酰基甲基)甘氨酸中间体的转化率的方法,该方法包括:
在超过95%的N-(膦酰基甲基)亚氨基二乙酸转化率下监控所述含水介质的氨基甲基膦酸含量;和
基于所述介质的氨基甲基膦酸含量确定转化率或确认反应终点,其中所需的转化率或终点是在将含水介质中氨基甲基膦酸含量的变化速率与转化率或含水液体介质的残余N-(膦酰基甲基)亚氨基二乙酸含量相关联的历史数据的基础上确认的。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转化率或终点是作为在最小间歇反应时间或最小停留时间之后达到的在含水介质中的氨基甲基膦酸绝对浓度的函数确定的,其中所述最小间歇反应时间或最小停留时间足以使得在反应区中占主导地位的条件下在介质的氨基甲基膦酸含量与在所述最小间歇反应时间或停留时间之后的进一步反应过程中的转化率和/或残余N-(膦酰基甲基)亚氨基二乙酸含量之间有独特的关联。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在将N-(膦酰基甲基)亚氨基二乙酸非零级转化成N-(膦酰基甲基)甘氨酸或所述其它中间体期间,转化率或终点是作为在间歇反应中或在连续反应区中达到的在含水介质中的氨基甲基膦酸含量绝对值的函数确定的。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转化率或终点是在已经达到95%的N-(膦酰基甲基)亚氨基二乙酸转化率之后,作为在间歇反应的阶段期间或在连续反应区中达到的含水介质的氨基甲基膦酸绝对浓度的函数确定的。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历史数据包括从实验室和/或工业氧化反应获得的分析数据或操作数据。
6. 如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包括监控所述含水介质的氨基甲基膦酸含量的变化速率随着间歇反应时间或连续氧化停留时间变 化的速率。
7.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中包括监控在最小间歇反应时间或最小停留时间之后的在含水介质中的氨基甲基膦酸含量的变化速率,其中所述最小间歇反应时间或最小停留时间足以使得在反应区中占主导地位的条件下在含水介质中的氨基甲基膦酸含量的变化速率与在所述最小间歇反应时间或停留时间之后的进一步反应过程中的转化率和/或残余N-(膦酰基甲基)亚氨基二乙酸含量之间有独特的关联。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历史数据包括从实验室和/或工业氧化反应获得的分析数据或操作数据。
9. 如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包括在将N-(膦酰基甲基)亚氨基二乙酸非零级转化成N-(膦酰基甲基)甘氨酸或所述其它中间体期间监控所述含水介质的氨基甲基膦酸含量。”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共2页9项),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分案递交日2015年03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6页(即第[0001]-[0398]段)以及说明书摘要。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当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时,应判断现有技术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存在这种启示,则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2.1.就本申请而言,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在N-(膦酰基甲基)亚氨基二乙酸在含水介质中进行催化氧化的过程中监控或检测N-(膦酰基甲基)亚氨基二乙酸向N-(膦酰基甲基)甘氨酸或其它种N-(膦酰基甲基)甘氨酸中间体的转化率的方法(详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2公开了N-(膦酰基甲基)亚氨基二乙酸在含水介质中进行催化氧化的过程中控制或检测N-(膦酰基甲基)亚氨基二乙酸向N-(膦酰基甲基)甘氨酸或其盐或其酯的转化率或确认反应终点的方法:实时对反应混合物的物质进行分析,其中包括氨基甲基膦酸含量(参见对比文件2摘要、说明书第6页第[0052]-[0053]段,第7页第[0054]-[0055]段)。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是:(1)权利要求1限定了监控所述含水介质的氨基甲基膦酸含量是在超过95%的N-(膦酰基甲基)亚氨基二乙酸转化率下;(2)权利要求1限定基于所述介质的氨基甲基膦酸含量确定转化率或确认反应终点,其中所需的转化率或终点是在将含水介质中氨基甲基膦酸含量的变化速率与转化率或含水液体介质的残余N-(膦酰基甲基)亚氨基二乙酸含量相关联的历史数据的基础上确认的。
合议组查明,本申请说明书第[0017]段在发明概述部分记载“在PMIDA在含水反应介质中在氧化反应区内进行催化氧化期间监控或检测PMIDA向草甘膦或其它草甘膦中间体的转化率的方法”。说明书第[0199]段记载,“根据本发明的另一个实施方案,可以基于对一种或多种过度氧化产物的在线FTIR或HPLC分析来监控PMIDA的转化率和/或预计由目标残余 PMIDA浓度限定的终点,所述过度氧化产物是例如氨基甲基膦酸 (“AMPA”)。基于从实验室或工业规模氧化反应器的操作获得的历史分析数据的合成,可以在AMPA累积和转化率之间开发基础或经验关联。这种关联可以根据反应体系是否包括间歇反应器、一系列连续反混反应器或活塞流反应器来变化。基于相同或相似的数据,也可以在AMPA累积和间歇反应器的反应时间之间开发关联,特别是接近反应周期结束时;或 AMPA累积作为在一系列连续反混反应器中的最后一个中或在活塞流反应器的出口处的停留时间的函数。将PMIDA含量与AMPA含量的关联和 AMPA含量与时间的关联组合,可以在检测的AMPA含量基础上开发终点预计算法。如果AMPA响应比PMIDA响应更敏锐,则终点检测的精度可以根据仅仅基于PMIDA的直接分析的方法改进。基于AMPA或其它过度氧化产物累积的转化率和终点预计可以与来自其它这里描述的监控转化率的方法的数据比较,并将这种比较整合入估算和交叉核查这种预计的通用程序中。”但是,本申请说明书没有记载在超过95%的PMIDA的转化率下监控含水介质中AMPA,也没有给出如此操作具有何种有益效果。
合议组还查明,说明书的实施例1公开了在电化学氧化方法中使用双探针电极用于确定PMIDA向草甘膦的催化间歇氧化反应的终点,其主要通过跟踪电压来跟踪反应的进程。实施例2公开了使用累积热量和二氧化碳气体的释放跟踪PMIDA向草甘膦的反应过程,如果二氧化碳的释放超过2000升/分钟,则催化剂的添加速率减慢或停止,直到二氧化碳的释放速率降低到低于2000升/分钟。反应热进行合计直到除去约290,000kCal的热量(90%完成率)。由说明书实施例记载可知,说明书仅涉及使用电压来跟踪反应的进程或使用累积热量和二氧化碳气体的释放跟踪反应的进程。因此,本申请实施例并未公开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方法。
因此,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具体条件下监控或检测N-(膦酰基甲基)亚氨基二乙酸向N-(膦酰基甲基)甘氨酸或其它种N-(膦酰基甲基)甘氨酸中间体的转化率的方法。
但是,对比文件2公开了采用红外光谱进行在线过程控制以及终点检测,其利用红光光谱检测至少一种反应物、产物、副产物的浓度。说明书第[0054]段公开了所述分析方法可以用于测试反应的进展程度,方法是通过实时分析反应混合物中一个或多个分析物的浓度,其中分析物包括反应物基质、反应产物、反应副产物(其中包括氨基甲基膦酸)。并且对比文件2第[0055]段公开了反应的进展程度(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其含义为转化率)可以通过监测反应基质浓度的下降,举例说明,或者N-膦酰基甲基甘氨酸产物浓度的上升来实现实时确定,从而确定反应终点。并且第[0055]段还指出上述举例只是为了描述清楚,并不对本申请的方法进行限制,所述方法为通过所述分析方法提供的分析物浓度进而控制氧化反应的进展程度、反应混合物的状况的方法。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测量反应体系中底物的浓度在线进行过程控制以及终点检测,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可以通过测量AMPA的浓度实现过程控制以及终点检测的技术启示。对于检测时机,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在PMIDA经由催化氧化生成草甘膦的过程中,草甘膦会氧化为AMPA,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反应进行的程度能够确定在PMIDA转化何种程度的情况下测量AMPA更利于检测反应转化率进而判定反应终点,这是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
对于确定转化率和反应终点,当对比文件2给出了可以通过检测底物例如AMPA的浓度来确定转化率和反应终点的技术启示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通过采集实验数据对反应体系中AMPA浓度与转化率和反应终点之间的关系建立关联,即可以通过进行所述氧化反应,通过收集反应的实验数据例如AMPA的浓度、转化率和反应终点等,获得相关数据后,通过分析建立AMPA的浓度与转化率或反应终点的相对关系。另外,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通过计量学模型得到分析物浓度和吸收光谱区域大小的函数,该模型通过对一系列已知浓度的标准分析物进行测量得到,并通过对分析物浓度的实时检测控制反应的转化率(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5页第[0046]段,第7页第[0055]段-[0057]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以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2.权利要求2-9直接或间接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限定。如前所述,对比文件2公开了N-(膦酰基甲基)亚氨基二乙酸在含水介质中进行催化氧化的过程中控制或检测N-(膦酰基甲基)亚氨基二乙酸向N-(膦酰基甲基)甘氨酸或其盐或其酯的转化率或确认反应终点的方法。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通过计量学模型得到分析物浓度和吸收光谱区域大小的函数,该模型通过对一系列已知浓度的标准分析物进行测量得到,并通过对分析物浓度的实时检测控制反应的转化率(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5页第[0046]段,第7页第[0055]段-[0057]段)。而通过分析物浓度与转化率或终点之间的函数关系来实现二者之间的关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而函数关系的确立(例如从历史数据上的基础上确认及历史数据来源)和适用条件(例如反应时间区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的试验可以确定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 对复审请求人意见的答复
对于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所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对比文件2公开了采用红外光谱进行在线过程控制以及终点检测,其第[0054]段指出,所述分析方法可以用于测试反应的进展程度,方法是通过实时分析反应混合物中一个或多个分析物的浓度,其中分析物包括反应物基质、反应产物、反应副产物(其中包括氨基甲基膦酸)。并且对比文件2第[0055]段指出,反应的进展程度(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其含义为转化率)可以通过监测反应基质浓度的下降,举例说明,或者N-膦酰基甲基甘氨酸产物浓度的上升来实现实时确定,从而确定反应终点。并且第[0055]段还指出上述举例只是为了描述清楚,并不对本申请的方法进行限制,所述方法为通过所述分析方法提供的分析物浓度进而控制氧化反应的进展程度、反应混合物的状况的方法。可见对比文件2中采用分析所述反应混合物中反应物、产物、副产物任意一种或多种分析物的浓度不仅可以用于反应过程控制,还可以用于确定反应转化率,其中所述分析物包括氨基甲基膦酸。而根据实际需要及所述方法的特点确定其适用的具体条件——转化率区间是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且本申请并未给出所述氨基甲基膦酸含量与转化率之间的具体的函数公式和试验数据来证明本申请取得了更为有益的技术效果。当对比文件2给出了可以通过监控AMPA的浓度确定转化率和反应终点的技术启示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通过设计试验收集AMPA浓度、转化率、反应终点的实验数据,继而获得AMPA浓度与转化率、反应终点的相关关系,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普通技术知识。本申请说明书中并没有提供实验数据证明本申请具有更为有益的技术效果。另外,本申请说明书第[0143]、[0193]和[0332]段并没有记载在转化率95%以上监控AMPA的浓度。
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1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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