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混合式汽车节能供电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834
决定日:2019-11-25
委内编号:1F28457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655029.2
申请日:2016-08-11
复审请求人:西华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施岚
合议组组长:王喆
参审员:潘莉
国际分类号:H02N11/00,B60R16/03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既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现有技术也没有给出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以解决其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且采用这些区别技术特征的该技术方案能够获得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655029.2,名称为“一种混合式汽车节能供电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西华大学,申请日为2016年08月11日,公开日为2016年11月1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中引用了两篇对比文件,即对比文件1:CN201623673U,公告日为2010年11月03日;对比文件2:CN102891635A,公开日为2013年01月23日。驳回的具体理由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①在本申请中温差发电机的半导体温差发电模块高温端还可以设置在汽车发动机;②温差发电机与辅助电池充电连接,辅助电池通过电源管理模块与汽车用电设备控制连接,电源管理模块还包括有功率输入单元,开关输入单元,CAN总线接口,功率输出单元的电源输入端连接汽车蓄电池和辅助电池,电源输出端连接汽车上的用电设备,功率输出单元的信号输入端连接微控制器的信号输出端,微控制器的输入端分别通过开关输入单元、传感器输入单元和CAN总接线口连接汽车的控制开关、传感器和CAN总线;发电模块高温端由贴合在汽车发动机和发动机尾气排气管上的高温膜层、与高温膜层贴合的高温陶瓷板和组成发电机的半导体构成,发电模块低温端由贴合在冷却水道上的低温膜层、与低温膜层贴合的低温陶瓷板和组成发电机的半导体构成。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更加充分利用汽车内发动机产生的热能产生更多电能以及提供有一种具体的温差发电电能后处理方式和具体的热电模块的构成。区别技术特征①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作用与本申请中所起作用相同;区别技术特征②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 相对于对比文件1 和对比文件2、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 条第3 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2公开,或是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而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8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62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3;2017年11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混合式汽车节能供电系统,包括安装设置于汽车结构内的温差发电机和电源管理模块,其特征在于:
所述温差发电机的半导体温差发电模块高温端设置在汽车发动机和发动机尾气排气管,半导体温差发电模块低温端设置在车内环境温度低温冷却水道;温差发电机与辅助电池充电连接,辅助电池通过电源管理模块与汽车用电设备控制连接;
所述发电模块高温端由贴合在汽车发动机和发动机尾气排气管上的高温膜层、与高温膜层贴合的高温陶瓷板和组成发电机的半导体构成,发电模块低温端由贴合在冷却水道上的低温膜层、与低温膜层贴合的低温陶瓷板和组成发电机的半导体构成;
所述电源管理模块包括功率输出单元、微控制器、开关输入单元、传感器输入单元和CAN总线接口;所述的功率输出单元的电源输入端连接汽车蓄电池和辅助电池,电源输出端连接汽车上的用电设备,功率输出单元的信号输入端连接微控制器的信号输出端,微控制器的输入端分别通过开关输入单元、传感器输入单元和CAN总接线口连接汽车的控制开关、传感器和CAN总线。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混合式汽车节能供电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汽车蓄电池还可以连接外置手摇发电机或固定连接的手摇发电机。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混合式汽车节能供电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温差发电机的低温端和高温端各自贴合在汽车冷却室和汽车发动机室、尾气管道上,分别构成温差发电机的冷端和热端。”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5月1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共2项权利要求),其中将原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和说明书中的内容“所述手摇发电机包括下线圈、上线圈、小转动盘、大转动盘、把手、磁体,所述下线圈连接手摇发电机负极,所述上线圈连接手摇发电机正极,所述把手安装于所述大转动盘上,所述小转动盘由大转动盘驱动旋转,所述磁体由小转动盘驱动旋转”并于权利要求1以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复审请求人认为:(1)电源控制模块实现了电能的节约和减少了汽车蓄电池的工作损耗;(2)手摇发动机的具体设置不属于现有技术。2019年05月17日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混合式汽车节能供电系统,包括安装设置于汽车结构内的温差发电机和电源管理模块,其特征在于:
所述温差发电机的半导体温差发电模块高温端设置在汽车发动机和发动机尾气排气管,半导体温差发电模块低温端设置在车内环境温度低温冷却水道;温差发电机与辅助电池充电连接,辅助电池通过电源管理模块与汽车用电设备控制连接;
所述发电模块高温端由贴合在汽车发动机和发动机尾气排气管上的高温膜层、与高温膜层贴合的高温陶瓷板和组成发电机的半导体构成,发电模块低温端由贴合在冷却水道上的低温膜层、与低温膜层贴合的低温陶瓷板和组成发电机的半导体构成;
所述电源管理模块包括功率输出单元、微控制器、开关输入单元、传感器输入单元和CAN总线接口;所述的功率输出单元的电源输入端连接汽车蓄电池和辅助电池,电源输出端连接汽车上的用电设备,功率输出单元的信号输入端连接微控制器的信号输出端,微控制器的输入端分别通过开关输入单元、传感器输入单元和CAN总接线口连接汽车的控制开关、传感器和CAN总线;
所述汽车蓄电池还可以连接外置手摇发电机或固定连接的手摇发电机;
所述手摇发电机包括下线圈、上线圈、小转动盘、大转动盘、把手、磁体,所述下线圈连接手摇发电机负极,所述上线圈连接手摇发电机正极,所述把手安装于所述大转动盘上,所述小转动盘由大转动盘驱动旋转,所述磁体由小转动盘驱动旋转。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混合式汽车节能供电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温差发电机的低温端和高温端各自贴合在汽车冷却室和汽车发动机室、尾气管道上,分别构成温差发电机的冷端和热端。”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9年06月0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于能量控制部分,对比文件1中实质上也公开了综合管理与控制单元,其能够对温差发电产生的能量进行控制管理;且在车辆控制上采用CAN控制,也是汽车车辆控制领域中,为了实现车辆内部供电和调节而通常采用的技术手段,属于公知常识;(2)对比文件1中,实质上已经公开了设置发动机作为能量补充的技术特征,而手摇发动机的具体设置,属于电机领域的公知常识。请求人的意见不具有说服力,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经过充分阅卷并合议,本案合议组认为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做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5月17日提交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中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申请日2016年08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62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3。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既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现有技术也没有给出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以解决其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且采用这些区别技术特征的该技术方案能够获得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201623673U,公告日为2010年11月03日;
对比文件2:CN102891635A,公开日为2013年01月23日。
2.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混合式汽车节能供电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汽车尾气废热温差发电装置,并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8]-[0035]段,附图1-4):
一种汽车尾气废热温差发电装置,包括有位于汽车内的热电模块和综合管理与控制单元(相当于本申请中的位于汽车结构内的温差发电机和电源管理模块),热电模块2的高温端紧贴在尾气通道3的外壁上(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温差发电机的半导体温差发电模块高温端设置在发动机尾气排气管),热电模块的低温端与水冷却系统的水冷管4接触(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半导体温差发电模块低温端设置在车内环境温度低温冷却水道);还包括有综合管理与控制单元,则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该单元包括有微控制器,结合附图3可以确定,综合管理与控制单元包括有与温度控制单元和热电模块单电压检测单元的传感器输入单元;热电模块2的高温端紧贴在尾气通道3的外壁上,热电模块2的低温端由冷却系统降温,且热电模块2的高温端和低温端分别通过陶瓷片贴合到尾气通道3的外壁和水冷管上。
则权利要求1所述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本申请中温差发电机的半导体温差发电模块高温端还设置在汽车发动机;(2)发电模块高温端由贴合在汽车发动机和发动机尾气排气管上的高温膜层、与高温膜层贴合的高温陶瓷板和组成发电机的半导体构成,发电模块低温端由贴合在冷却水道上的低温膜层、与低温膜层贴合的低温陶瓷板和组成发电机的半导体构成;(3)温差发电机与辅助电池充电连接,辅助电池通过电源管理模块与汽车用电设备控制连接,电源管理模块还包括有功率输入单元,开关输入单元,CAN总线接口,功率输出单元的电源输入端连接汽车蓄电池和辅助电池,电源输出端连接汽车上的用电设备,功率输出单元的信号输入端连接微控制器的信号输出端,微控制器的输入端分别通过开关输入单元、传感器输入单元和CAN总接线口连接汽车的控制开关、传感器和CAN总线;(4)汽车蓄电池还可以连接外置手摇发电机或固定连接的手摇发电机;所述手摇发电机包括下线圈、上线圈、小转动盘、大转动盘、把手、磁体,所述下线圈连接手摇发电机负极,所述上线圈连接手摇发电机正极,所述把手安装于所述大转动盘上,所述小转动盘由大转动盘驱动旋转,所述磁体由小转动盘驱动旋转。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更加充分利用汽车内发动机产生的热能产生更多电能,选择具体的热电模块的构成以及实现电能的节约、减少汽车蓄电池的工作损耗和避免突然缺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车用温差发电装置,并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3]-[0017]段,附图1-2):一种车用温差发电装置,通过紧固件将温差发电模块固定在发动机和发动机散热器上,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为了充分利用汽车内发动机产生的热能而同时利用两个热源,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该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为了实现高效导热,本领域技术人员具体选择高温膜层、与高温膜层贴合的高温陶瓷板和组成发电机的半导体构成温差发电模块的高温端,发电模块低温端由贴合在冷却水道上的低温膜层、与低温膜层贴合的低温陶瓷板和组成发电机的半导体构成温差发电模块的低温端,是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属于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和(4),本申请通过设置辅助电池和相应的电源控制模块以及将手摇发动机连接蓄电池,进而实现电能的节约、减少汽车蓄电池的工作损耗以及避免突然缺电的问题,而对比文件1只公开了一个蓄电池,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进一步设置辅助电池和相应的电源控制模块。至于手摇发动机,虽然对比文件1附图3公开了“发电机,其与蓄电池连接”,然而其本意是将该发明用来取代发电机作为电能输出(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1段),而非用发电机为蓄电池补充供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容易想到设置蓄电池连接外置手摇发电机或固定连接的手摇发电机。由此,对比文件1并未给出应用区别技术特征(3)和(4)的技术启示。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车用温差发电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同上):其包括半导体温差发电模块和稳压模块;所述半导体温差发电模块高温端设置在汽车内的高温部件处,低温端设置在车内环境温度部件处,其输出电压通过所述稳压模块稳压后对汽车电池充电。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亦未公开区别技术特征(3)和(4)。对比文件2也没有给出应用区别技术特征(3)和(4)的技术启示。
可见,对比文件1、2中均不存在采用区别技术特征(3)和(4)的技术启示,能使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突然缺电和电能浪费”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对比文件1来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且区别技术特征(3)和(4)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此外,区别技术特征(3)和(4)使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即:实现电能的节约、减少汽车蓄电池的工作损耗以及避免突然缺电的问题。
因此,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其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相关意见的评述
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和(4),然而,这正是本申请的发明点所在,通过设置辅助电池和相应的电源控制模块以及将手摇发动机连接蓄电池,进而实现电能的节约、减少汽车蓄电池的工作损耗以及避免突然缺电的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已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个蓄电池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设置辅助电池和相应的电源控制模块以及手摇发动机,以解决本申请“突然缺电和电能浪费”的技术问题,同时对比文件2也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
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既没有被对比文件1、2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即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使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创造性。基于类似理由,其从属权利要求也具备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至于本申请是否存在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缺陷,留待原审查部门进一步审查。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批程序,即: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申请日2016年08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62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3。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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