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数据处理方法及电子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7686
决定日:2019-11-25
委内编号:1F27266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690122.3
申请日:2013-12-16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程琼
合议组组长:杜轶
参审员:张一良
国际分类号:G06F9/4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对比文件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使该权利要求的整体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690122.3,名称为“一种数据处理方法及电子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12月16日,公开日为2015年06月1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24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第1-10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其具体理由是:(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使用QQ工具‘远程协助’初探”,王丽,《职业技术》,2008年12期,第89页;公开日为2008年12月10日)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第一操作数据包括点击操作数据、文件操作数据和划线操作数据及其组合;2)第一目标区域中显示第一设备的文件图标;3)第一电子设备与至少一个第二电子设备连接,并且每个第二电子设备都包括第二目标区域;将第一操作数据发送至每一个第二电子设备,每一个第二电子设备将第一操作数据在各自的第二目标区域中显示。但上述区别均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4-6请求保护的一种电子设备,是实现权利要求1-3数据处理方法的装置,基于与权利要求1-3同样的理由,也不具备创造性。(4)权利要求9-10请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是实现权利要求7-8数据处理方法的装置,基于与权利要求7-8同样的理由,也不具备创造性。(5)驳回决定的“其他说明”部分还指出权利要求7-8 请求保护的方法,其是将处理方法从第一电子设备应用到第二电子设备,基于同样的理由,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12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32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12,以及2018年09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数据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应用于第一电子设备,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包括第一目标区域,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与至少一个第二电子设备设置有数据连接,每一个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均包括第二目标区域,所述方法包括:
获取所述第一目标区域中的第一操作数据;
将所述第一操作数据发送至每一个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由每一个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将所述第一操作数据在各自的第二目标区域中显示;
所述第一操作数据包括所述第一目标区域中的文件操作数据,或所述第一操作数据包括点击操作数据和文件操作数据的组合,或所述第一操作数据包括划线操作数据和文件操作数据的组合,或所述第一操作数据包括文件操作数据、点击操作数据和划线操作数据的组合。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目标区域与所述第二目标区域关于其各自的显示坐标相对应。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所述第一目标区域中的第一操作数据,包括:
采集所述第一目标区域中的第一操作动作;
解析所述第一操作动作,得到第一操作数据,所述第一操作数据中包含有所述第一操作动作及与所述第一操作动作对应的操作位置数据。
4. 一种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作为第一电子设备包括第一目标区域,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与至少一个第二电子设备设置有数据连接,每一个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均包括第二目标区域,所述第一电子设备还包括:
第一数据获取模块,用于获取所述第一目标区域中的第一操作数据;
第一数据发送模块,用于将所述第一操作数据发送至每一个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由每一个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将所述第一操作数据在各自的第二目标区域中显示;
所述第一操作数据包括所述第一目标区域中的文件操作数据,或所述第一操作数据包括点击操作数据和文件操作数据的组合,或所述第一操作数据 包括划线操作数据和文件操作数据的组合,或所述第一操作数据包括文件操作数据、点击操作数据和划线操作数据的组合。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中第一目标区域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中的第二目标区域关于其各自的显示坐标相对应。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数据获取模块包括:
第一动作采集子模块,用于采集所述第一目标区域中的第一操作动作;
第一动作解析子模块,用于解析所述第一操作动作,得到第一操作数据,所述第一操作数据中包含有所述第一操作动作及与所述第一操作动作对应的操作位置数据。
7. 一种数据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应用于第二电子设备,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包括第二目标区域,所述第二电子设备与第一电子设备设置有数据连接,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包括第一目标区域,所述方法包括:
接收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发送的第一目标区域中的第一操作数据;
将所述第一操作数据在所述第二目标区域中显示;
所述第一操作数据包括所述第一目标区域中的文件操作数据,或所述第一操作数据包括点击操作数据和文件操作数据的组合,或所述第一操作数据包括划线操作数据和文件操作数据的组合,或所述第一操作数据包括文件操作数据、点击操作数据和划线操作数据的组合。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目标区域与所述第一目标区域关于其各自的显示坐标相对应;
其中,将所述第一操作数据在所述第二目标区域中显示包括:
解析所述第一操作数据,得到所述第一目标区域中的第一操作动作及其操作位置数据;
在所述第二目标区域中,确定与所述操作位置数据对应的目标位置;
在所述目标位置中显示其对应的第一操作动作。
9. 一种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作为第二电子设备包括第二目标区域,所述第二电子设备与第一电子设备设置有数据连接,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包括第一目标区域,所述第二电子设备还包括:
第一数据接收模块,用于接收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发送的第一目标区域中的第一操作数据;
第一触发显示模块,用于将所述第一操作数据在所述第二目标区域中显示;
所述第一操作数据包括所述第一目标区域中的文件操作数据,或所述第一操作数据包括点击操作数据和文件操作数据的组合,或所述第一操作数据包括划线操作数据和文件操作数据的组合,或所述第一操作数据包括文件操作数据、点击操作数据和划线操作数据的组合。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中的第二目标区域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中的第一目标区域关于其各自的显示坐标相对应;
其中,所述第一触发显示模块包括:
第一数据解析子模块,用于解析所述第一操作数据,得到所述第一目标区域中的第一操作动作及其操作位置数据;
目标位置确定子模块,用于在所述第二目标区域中,确定与所述操作位置数据对应的目标位置;
动作触发显示子模块,用于在所述目标位置中显示其对应的第一操作动作。”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第一电子设备与至少一个第二电子设备设置有数据连接。(2)对比文件2的重点是“控制”,而本申请是“共享”,方案所达到的功能不相同。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1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2“远程协助”中公开了一个第一电子设备与一个第二电子设备进行连接,虽然未明确公开与多个电子设备进行连接,但是一个电子设备同时与多个电子设备进行连接,并且同步显示操作记录,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例如在远程教育、远程会议等领域,如在远程教育领域中,教师的计算机上播放PPT并在PPT上做笔记,学生的计算机上可以同步显示;在视频会议系统中,演讲者操作的计算机,与会人员也都可以同步查看。(2)从权利要求记载的内容来看,权利要求仅记录了电子设备之间的连接关系,以及第一电子设备上的操作能在至少一个第二电子设备上显示,对此,对比文件2公开的“远程协助”功能也是在一个电子设备上操作,也能在第二电子设备上显示;两者所采用的方案是一致的。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0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第一电子设备与一个以上第二电子设备设置有数据连接,每一个第二电子设备均包括第二目标区域;将第一操作数据发送至每一个第二电子设备,由每一个第二电子设备将第一操作数据在各自的第二目标区域中显示;2)第一操作数据包括第一目标区域中的文件操作数据,或第一操作数据包括点击操作数据和文件操作数据的组合,或第一操作数据包括划线操作数据和文件操作数据的组合,或第一操作数据包括文件操作数据、点击操作数据和划线操作数据的组合。而上述区别均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4-6请求保护的一种电子设备,是实现权利要求1-3数据处理方法的装置,基于与权利要求1-3同样的理由,也不具备创造性。(4)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第一操作数据包括第一目标区域中的文件操作数据,或第一操作数据包括点击操作数据和文件操作数据的组合,或第一操作数据包括划线操作数据和文件操作数据的组合,或第一操作数据包括文件操作数据、点击操作数据和划线操作数据的组合。而上述区别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5)从属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6)权利要求9-10请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是实现权利要求7-8数据处理方法的装置,基于与权利要求7-8同样的理由,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技术方案,可以通过拖拽操作将文件实时拖拽出共享区域,或者通过私有化按钮将文件或文件夹不显示在共享区域,这样可以实现例如想共享什么内容就共享什么内容而第一目标区域不变,当然还可以实现保存操作等后续步骤。也就是说,本申请技术方案,是文件层面的共享方案,并非是简单的屏幕复制功能。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类似,虽然可以实现远程操控,但是,复审通知书中主要将其共享功能作为比对,且将现有技术中的远程教育等模式对多个第二电子设备进行评述,即现有技术中关注的是屏幕复制和共享,并非是文件层面的操作和共享,这是本申请与对比文件2和现有技术最大的不同。
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4、7和9如下:
“1. 一种数据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应用于第一电子设备,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包括第一目标区域,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与至少一个第二电子设备设置有数据连接,每一个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均包括第二目标区域,所述方法包括:
获取所述第一目标区域中的第一操作数据;
将所述第一操作数据发送至每一个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由每一个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将所述第一操作数据在各自的第二目标区域中显示;
所述第一操作数据包括用户在所述第一目标区域将选中内容拖拽出所述第一目标区域的操作数据或用户通过操作按钮对第一目标区域中选中内容的操作数据,使得所述显示内容不再显示于所述第一目标区域中。 ”
“4. 一种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作为第一电子设备包括第一目标区域,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与至少一个第二电子设备设置有数据连接,每一个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均包括第二目标区域,所述第一电子设备还包括:
第一数据获取模块,用于获取所述第一目标区域中的第一操作数据;
第一数据发送模块,用于将所述第一操作数据发送至每一个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由每一个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将所述第一操作数据在各自的第二目标区域中显示;
所述第一操作数据包括用户在所述第一目标区域将选中内容拖拽出所述第一目标区域的操作数据或用户通过操作按钮对第一目标区域中选中内容的操作数据,使得所述显示内容不再显示于所述第一目标区域中。”
“7. 一种数据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应用于第二电子设备,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包括第二目标区域,所述第二电子设备与第一电子设备设置有数据连接,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包括第一目标区域,所述方法包括:
接收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发送的第一目标区域中的第一操作数据;
将所述第一操作数据在所述第二目标区域中显示;
所述第一操作数据包括用户在所述第一目标区域将选中内容拖拽出所述第一目标区域的操作数据或用户通过操作按钮对第一目标区域中选中内容的操作数据,使得所述显示内容不再显示于所述第一目标区域中。”
“9. 一种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作为第二电子设备包括第二目标区域,所述第二电子设备与第一电子设备设置有数据连接,所述第一 电子设备包括第一目标区域,所述第二电子设备还包括:
第一数据接收模块,用于接收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发送的第一目标区域中的第一操作数据;
第一触发显示模块,用于将所述第一操作数据在所述第二目标区域中显示;
所述第一操作数据包括用户在所述第一目标区域将选中内容拖拽出所述第一目标区域的操作数据或用户通过操作按钮对第一目标区域中选中内容的操作数据,使得所述显示内容不再显示于所述第一目标区域中。”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24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在于:1)第一电子设备与一个以上第二电子设备设置有数据连接,每一个第二电子设备均包括第二目标区域;将第一操作数据发送至每一个第二电子设备,由每一个第二电子设备将第一操作数据在各自的第二目标区域中显示;2)第一操作数据包括用户在所述第一目标区域将选中内容拖拽出所述第一目标区域的操作数据或用户通过操作按钮对第一目标区域中选中内容的操作数据,使得所述显示内容不再显示于所述第一目标区域中。而上述区别均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4-6请求保护的一种电子设备,是实现权利要求1-3数据处理方法的装置,基于与权利要求1-3同样的理由,也不具备创造性。(4)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在于:第一操作数据包括用户在所述第一目标区域将选中内容拖拽出所述第一目标区域的操作数据或用户通过操作按钮对第一目标区域中选中内容的操作数据,使得所述显示内容不再显示于所述第一目标区域中。而上述区别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5)从属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6)权利要求9-10请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是实现权利要求7-8数据处理方法的装置,基于与权利要求7-8同样的理由,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独立权利要求1、4、7和9中增加了特征“所述第一目标区域为所述第一电子设备显示屏的一部分”。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修改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可以设置成工具栏区域或特殊共享区域,当两个电子设备或多个电子设备连接时,可以通过该区域实现文件的实时共享和区域的实时共享,可以实现共享区域中某一选中内容可以随时不再共享区域中共享。也就是说,本申请技术方案中,实际上并非是如QQ软件等即时通讯工具或者如教学软件等教育终端的共享方式,而是实现文件层面的实时共享,是要实现例如想共享什么内容就共享什么内容,想什么时候共享就什么时候共享,这是现有技术和对比文件中均未记载的技术方案。
新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4、7和9如下:
“1. 一种数据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应用于第一电子设备,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包括第一目标区域,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与至少一个第二电子设备设置有数据连接,每一个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均包括第二目标区域,所述第一目标区域为所述第一电子设备显示屏的一部分,所述方法包括:
获取所述第一目标区域中的第一操作数据;
将所述第一操作数据发送至每一个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由每一个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将所述第一操作数据在各自的第二目标区域中显示;
所述第一操作数据包括用户在所述第一目标区域将选中内容拖拽出所述第一目标区域的操作数据或用户通过操作按钮对第一目标区域中选中内容的操作数据,使得所述显示内容不再显示于所述第一目标区域中。”
“4. 一种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作为第一电子设备包括第一目标区域,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与至少一个第二电子设备设置有数据连接,每一个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均包括第二目标区域,所述第一目标区域为所述第一电子设备显示屏的一部分,所述第一电子设备还包括:
第一数据获取模块,用于获取所述第一目标区域中的第一操作数据;
第一数据发送模块,用于将所述第一操作数据发送至每一个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由每一个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将所述第一操作数据在各自的第二目标区域中显示;
所述第一操作数据包括用户在所述第一目标区域将选中内容拖拽出所述 第一目标区域的操作数据或用户通过操作按钮对第一目标区域中选中内容的操作数据,使得所述显示内容不再显示于所述第一目标区域中。”
“7. 一种数据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应用于第二电子设备,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包括第二目标区域,所述第二电子设备与第一电子设备设置有数据连接,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包括第一目标区域,所述第一目标区域为所述第一电子设备显示屏的一部分,所述方法包括:
接收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发送的第一目标区域中的第一操作数据;
将所述第一操作数据在所述第二目标区域中显示;
所述第一操作数据包括用户在所述第一目标区域将选中内容拖拽出所述第一目标区域的操作数据或用户通过操作按钮对第一目标区域中选中内容的操作数据,使得所述显示内容不再显示于所述第一目标区域中。”
“9. 一种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作为第二电子设备包括第二目标区域,所述第二电子设备与第一电子设备设置有数据连接,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包括第一目标区域,所述第一目标区域为所述第一电子设备显示屏的一部分,所述第二电子设备还包括:
第一数据接收模块,用于接收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发送的第一目标区域中的第一操作数据;
第一触发显示模块,用于将所述第一操作数据在所述第二目标区域中显示;
所述第一操作数据包括用户在所述第一目标区域将选中内容拖拽出所述第一目标区域的操作数据或用户通过操作按钮对第一目标区域中选中内容的操作数据,使得所述显示内容不再显示于所述第一目标区域中。”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4日答复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12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132段、说明书附图图1-12以及 2019年10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对比文件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使该权利要求的整体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及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2:“使用QQ工具‘远程协助’初探”,王丽,《职业技术》,2008年12期,第89页,公开日为2008年12月10日,并将其作为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使用。
(2-1)权利要求1-3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数据处理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使用QQ工具进行“远程协助”的方法(相当于一种数据处理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对比文件第89页):QQ的“远程协助”通过协助者发送远程协助申请、对方同意后再申请控制来实现,成功连接后(相当于第一电子设备与第二电子设备设置有数据连接),援助方(其所在的设备相当于第二电子设备)就能看见求助方(其所在的设备相当于第一电子设备)的桌面,并且是实时更新的,求助者的一举一动对方都能看清楚,就连对方打字的情景都能看见,流畅程度取决于图像的质量和网络速度,通过QQ的“远程协助”将可以完美实现远程协助,当QQ好友遇到问题无法解决时,QQ“远程协助”功能为你提供了一个协助对方解决问题的途径。第一步:要与QQ好友使用远程协助,那么首先打开与好友聊天的对话框,图中鼠标指着的那个就是“窗口布局设置”,单击一下,你就能找到如图1所示的“远程协助”选项了(相当于第一电子设备,第一电子设备包括第一目标区域)。第二步:要与好友使用“远程协助”功能,必须由需要帮助的一方点击“远程协助”选项进行申请。提交申请之后,就会在对方的聊天窗口出现如图2的提示(相当于第二电子设备包括第二目标区域)。第三步:接下来接受请求方当然要点击“接受”了。第四步:成功建立连接后,在非申请方就会出现对方的桌面了,并且是实时刷新的。如图3所示,右边的窗口就是申请方的桌面了,这时他的每一步动作都尽收眼底,要叫他做什么就随便你了(相当于获取所述第一目标区域中的第一操作数据;将所述第一操作数据发送至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由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将所述第一操作数据在所述第二目标区域中显示)。由于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一方求助、一方援助的情况,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公开了第一电子设备与一个第二电子设备有数据连接的情况。
由上述内容可知,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第一电子设备与至少一个第二电子设备设置有数据连接,每一个第二电子设备均包括第二目标区域,第一目标区域为第一电子设备显示屏的一部分;将第一操作数据发送至每一个第二电子设备,由每一个第二电子设备将第一操作数据在各自的第二目标区域中显示;(2)第一操作数据包括用户在所述第一目标区域将选中内容拖拽出所述第一目标区域的操作数据或用户通过操作按钮对第一目标区域中选中内容的操作数据,使得所述显示内容不再显示于所述第一目标区域中。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多个电子设备上同步显示终端上目标区域中的内容。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知,虽然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一个电子设备同时与多个电子设备进行连接,但是在本领域中,一个电子设备同时与多个电子设备进行连接,并将操作实时地在其他电子设备上显示,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例如在远程教育、远程会议等领域,在远程教育系统中,可以在作为第一电子设备的教师角色的计算机上播放PPT并在PPT上做标记,而作为第二电子设备的学生角色的计算机可以有多个,并可以在其上同步显示作为第一电子设备的教师角色的计算机上的内容和操作;另外,在视频会议系统中,演讲者操作的计算机可以作为第一电子设备,与多个作为第二电子设备的与会人员操作的计算机互联,并且多个与会人员操作的计算机也可以同步查看演讲者操作的计算机。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实质上是如QQ软件等即时通讯工具或者如教学软件等教育终端的共享方式,是将第一终端设备的整个屏幕内容进行共享,主要是实现远程操控,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不容易想到对其进行改进,将第一电子设备的显示区域划分成两部分,只有其中一部分是特殊共享区域,通过将该特殊共享区域内选中内容拖拽出该区域或通过操作按钮对该特殊共享区域内选中内容进行隐藏,使得该区域内的内容不再显示于特殊共享区域,从而该部分内容在第二电子设备中也不可见,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对该特殊共享区域内的内容进行共享。因此,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能获得明确的技术教导或指引以对该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进行改进,即使对方法进行改进以使得对比文件2的电子设备还可实现如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处理方法,也是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
综上所述,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没有被对比文件2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通过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能够实现部分区域的实时共享。因而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4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4-6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6请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其是实现权利要求1-3数据处理方法的装置,参见对权利要求1-3的评述,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4-6也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7-8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数据处理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使用QQ工具进行“远程协助”的方法(相当于一种数据处理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对比文件第89页):QQ的“远程协助”通过协助者发送远程协助申请、对方同意后再申请控制来实现,成功连接后(相当于第一电子设备与第二电子设备设置有数据连接),援助方(其所在的设备相当于第二电子设备)就能看见求助方(其所在的设备相当于第一电子设备)的桌面,并且是实时更新的,求助者的一举一动对方都能看清楚,就连对方打字的情景都能看见,流畅程度取决于图像的质量和网络速度,通过QQ的“远程协助”将可以完美实现远程协助,当QQ好友遇到问题无法解决时,QQ“远程协助”功能为你提供了一个协助对方解决问题的途径。第一步:要与QQ好友使用远程协助,那么首先打开与好友聊天的对话框,图中鼠标指着的那个就是“窗口布局设置”,单击一下,你就能找到如图1所示的“远程协助”选项了(相当于第一电子设备,第一电子设备包括第一目标区域)。第二步:要与好友使用“远程协助”功能,必须由需要帮助的一方点击“远程协助”选项进行申请。提交申请之后,就会在对方的聊天窗口出现如图2的提示(相当于第二电子设备包括第二目标区域)。第三步:接下来接受请求方当然要点击“接受”了。第四步:成功建立连接后,在非申请方就会出现对方的桌面了,并且是实时刷新的。如图3所示,右边的窗口就是申请方的桌面了,这时他的每一步动作都尽收眼底,要叫他做什么就随便你了(相当于获取所述第一目标区域中的第一操作数据;将所述第一操作数据发送至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由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将所述第一操作数据在所述第二目标区域中显示)。
由上述内容可知,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第一目标区域为第一电子设备显示屏的一部分;第一操作数据包括用户在所述第一目标区域将选中内容拖拽出所述第一目标区域的操作数据或用户通过操作按钮对第一目标区域中选中内容的操作数据,使得所述显示内容不再显示于所述第一目标区域中。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7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电子设备间同步显示终端上目标区域中的内容。
对比文件2实质上是如QQ软件等即时通讯工具或者如教学软件等教育终端的共享方式,是将第一终端设备的整个屏幕内容进行共享,主要是实现远程操控,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不容易想到对其进行改进,将第一电子设备的显示区域划分成两部分,只有其中一部分是特殊共享区域,通过将该特殊共享区域内选中内容拖拽出该区域或通过操作按钮对该特殊共享区域内选中内容进行隐藏,使得该区域内的内容不再显示于特殊共享区域,从而该部分内容在第二电子设备中也不可见,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对该特殊共享区域内的内容进行共享。因此,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能获得明确的技术教导或指引以对该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进行改进,即使对方法进行改进以使得对比文件2的电子设备还可实现如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处理方法,也是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
综上所述,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没有被对比文件2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申请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通过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能够实现部分区域的实时共享。因而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是权利要求7的从属权利要求,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7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8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9-10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10请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其是实现权利要求7-8数据处理方法的装置,参见对权利要求7-8的评述,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9-10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书中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原审查部门的意见(参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实质上是如QQ软件等即时通讯工具或者如教学软件等教育终端的共享方式,是将第一终端设备的整个屏幕内容进行共享,主要是实现远程操控,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不容易想到对其进行改进,将第一电子设备的显示区域划分成两部分,只有其中一部分是特殊共享区域,通过将该特殊共享区域内选中内容拖拽出该区域或通过操作按钮对该特殊共享区域内选中内容进行隐藏,使得该区域内的内容不再显示于特殊共享区域,从而该部分内容在第二电子设备中也不可见,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对该特殊共享区域内的内容进行共享。因此,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能获得明确的技术教导或指引以对该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进行改进,即使对方法进行改进以使得对比文件2的电子设备还可实现如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处理方法,也是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对比文件2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申请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2以及公知常识是非显而易见的。
综上所述,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10相对于现有证据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本复审决定仅针对驳回理由及证据进行审查,至于本申请是否还存在其他缺陷,均留待后续程序继续审查。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2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决定所依据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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