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用于将壳体的至少一个门的锁定解除激活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040
决定日:2019-11-25
委内编号:1F274667
优先权日:2013-12-05,2014-04-11
申请(专利)号:201480065748.8
申请日:2014-12-04
复审请求人:德国邮政股份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孟祥龙
合议组组长:孙洁君
参审员:朱雪玉
国际分类号:G07C9/00,E05B43/00,E05B65/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一份现有技术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或是在另一份现有技术启示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或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那么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这些现有技术和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65748.8,名称为“用于将壳体的至少一个门的锁定解除激活的方法”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德国邮政股份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12月04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12月05日和2014年04月11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日期为2016年06月01日,公开日为2016年07月2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0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9、11-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在其他说明中指出权利要求10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6年06月01日进入国家阶段时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75段,按照专利法合作条约第28或第41条提交的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1-13,2018年02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9项。驳回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US2005/0174237 A1,公开日为 2005年08月11日;
对比文件3:CN201546464 U,公告日为2010年08月11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将接收设备(1)的至少一个门(6,7)的锁定解除激活的方法,该方法包括:
-致使(1101,1203)解锁该至少一个门(6,7),
-测量(1102)自从该接收设备(1)的访问控制设备(30)所捕捉的至少一个事件发生以来的时间,其中,由该访问控制设备所捕捉的至少一个事件是打开该门,并且
-如果该至少一个门(6,7)是打开的并且测量出的时间超过预先确定的时间阈值,这样致使(1103,1209)对该至少一个门(6,7)的锁定进行解除激活,即,使得该至少一个门(6,7)不能够锁定。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该接收设备(1)包括配置成用于将该至少一个门(6,7)锁定的锁定装置(3)。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该锁定装置(3)包括配置成用于当关闭时自动地将该至少一个门(6,7)锁定的栓锁,并且其中如果该栓锁保持在打开位置则将该至少一个门(6,7)的锁定解除激活。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该访问控制设备(30)所捕捉的该至少一个事件是与用户活动相关联的事件。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该方法进一步包括:
-获得(1201)用于授权访问的访问授权信息,
-至少部分地基于所获得的该访问授权信息决定(1202)是否允许授权访问,并且
-仅在已经决定允许授权访问的情况下才致使(1203)解锁该至少一个门(6,7)。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该方法进一步包括:
-检测该访问控制设备(30)的环境中是否存在访问授权验证设备。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该方法进一步包括:
-捕捉(1204)该至少一个门(6,7)的打开。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该方法进一步包括:
-捕捉(1204,1206)该事件,并且
-开始(1205)测量该时间。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该方法进一步包括:
-如果该访问控制设备(30)捕捉至少一个新事件已经发生则结束测量该时间,并且
-测量自从该访问控制设备(30)所捕捉的该至少一个新事件发生以来的时间。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中由该访问控制设备所捕捉的至少一个新事件是:检测该访问控制装置的环境中是否存在访问授权验证设备、从该访问授权验证设备和/或从用户获得访问授权信息、记录用户的输入、致使解锁该门和/或打开该门。
11.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该预先确定的时间阈值小于等于15分钟。
1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该方法进一步包括:
-测量自从致使解锁该至少一个门(6,7)以来的解锁时间,并且
-如果自从致使解锁以来尚未打开该至少一个门(6,7)并且所测量的解锁时间超过预先确定的解锁时间阈值则致使(1213)将该至少一个门(6,7)锁定。
13.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该方法还包括:
-如果所测量的该解锁时间超过该解锁时间阈值则致使该访问控制设备(30)切换为节能模式。
1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该方法进一步包括:
-如果该至少一个门(6,7)的锁定被解除激活则获得(1201)用于激活该至少一个门(6,7)的锁定的访问授权信息,
-至少部分地基于所获得的该访问授权信息决定(1202)是否允许授权访问,并且
-仅在已经决定允许授权访问的情况下才致使激活对该至少一个门(6,7)的锁定。
15. 如权利要求1至14之一所述的方法,该方法进一步包括:
-打开该至少一个门(6,7),和/或
-关闭该至少一个门(6,7)。
16. 一种访问控制设备,所述访问控制设备包括:
-配置成用于执行如权利要求1至14之一所述的方法的装置(31-37)或者包括用于执行如权利要求1至14之一所述的方法的步骤的对应的装置(31-37)。
17. 一种接收设备(1),所述接收设备包括:
-壳体(2),
-至少一个门(6,7),该至少一个门用于关闭至少一个壳体开口(4,5),
-锁定装置(3),该锁定装置配置成用于将该至少一个门(6,7)锁定和解锁,以及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访问控制设备(30)。
18. 一种系统,所述系统包括:
-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接收设备(1),以及
-访问授权验证设备。
19. 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接收设备(1)的用途,其方式为使得该接收设备(1)的该至少一个门(6,7)关闭以便防止:引起该至少一个门(6,7)的锁定这样解除激活,即,使得该至少一个门(6,7)不能够锁定。”
驳回决定主要认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致使对该至少一个门的锁定进行解除激活,即,使得该至少一个门不能够锁定。而上述区别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该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9、11-1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9、11-1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6是执行权利要求1-14之一所述方法的访问控制设备,在权利要求1-14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7是包括权利要求16所述的访问控制设备的接收设备,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他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8是包括权利要求17所述的接收设备的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他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9是权利要求17的用途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其他说明中指出,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德国邮政股份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和3根本不涉及对防止儿童被意外锁定的教导,对比文件1中的报警根本不是为了防止有人锁闭在门内,而是出于保险防盗目的。根据对比文件1,门打开的时间超过预定的时长是不允许的,而对比文件3,门关闭的时间超出预定的时长是不允许的,因此对比文件1和3的方案相互矛盾;2)权利要求1限定了“在致使至少一个门不能够锁定时,该至少一个门是打开的”,而对比文件3公开了当超过一定时间舱门不打开后,则舱门自动打开,并不能认为其公开了使门不能够锁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2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在判断出该至少一个门是打开的并且测量出的时间超过预先确定的时间阈值时,权利要求1致使对该至少一个门的锁定进行解除激活,即,使得该至少一个门不能够锁定,而对比文件1是激活报警,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启示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该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1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6是执行权利要求1-14之一所述方法的访问控制设备,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的锁定系统包括访问控制设备,并且能够对接收设备的至少一个门进行开锁和解锁控制,因此在权利要求1-14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7包括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访问控制设备的接收设备,对比文件1公开了壳体、门和锁定装置的相关特征,在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8包括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接收设备,对比文件1公开了访问授权验证设备的相关特征,在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9请求保护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接收设备的用途,其限定的用途方式与权利要求1中的方法实质上相同,在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特征“该接收设备(1)为用于接收有待递送的信件和包裹的包裹箱”。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内容如下:
“1. 一种用于将接收设备(1)的至少一个门(6,7)的锁定解除激活的方法,该接收设备(1)为用于接收有待递送的信件和包裹的包裹箱,该方法包括:
-致使(1101,1203)解锁该至少一个门(6,7),
-测量(1102)自从该接收设备(1)的访问控制设备(30)所捕捉的至少一个事件发生以来的时间,其中,由该访问控制设备所捕捉的至少一个事件是打开该门,并且
-如果该至少一个门(6,7)是打开的并且测量出的时间超过预先确定的时间阈值,这样致使(1103,1209)对该至少一个门(6,7)的锁定进行解除激活,即,使得该至少一个门(6,7)不能够锁定。”
复审请求人主要认为:1)保险箱通常设置于室内隐蔽位置,无关人员取走箱内财产的概率远远大于儿童被困其中的概率,为了发挥保险箱最关键的保护财产功能,不可能采取使保险箱的门不能够锁定的措施,这会使用户财产蒙受巨大损失;2)对比文件3的ATM交易防护舱在传感器感应到舱内有人滞留超出特定时间的情况下,使门可以被打开,然而,保险箱的操作过程和功能与ATM交易防护舱完全不同,保险箱的门由用户手动关闭,关闭之后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绝无可能使门可以被打开。在对比文件1和3与本发明都分别涉及完全不同的技术领域的条件下,得到关于“如果该至少一个门是打开的并且测量出的时间超过预先确定的时间阈值,这样致使对该至少一个门的锁定进行解除激活,即,使得该至少一个门不能够锁定”的技术方案是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0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中所做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以2016年06月01日进入国家阶段时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75段,按照专利法合作条约第28或第41条提交的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1-13,2019年09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9项为基础作出。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一份现有技术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或是在另一份现有技术启示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或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那么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这些现有技术和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将接收设备的至少一个门的锁定解除激活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保险箱和安全区域的门状态传感器(参见说明书第0004-0006段,0023-0058段、附图1-15),电动锁定系统包括具有AC适配连接器151的电源装置150,其通过电缆101,102和103电连接到外部电子锁/存储器装置200和内部电子锁/存储器装置210,装置200和210电连接到控制器/存储器装置160,控制器/存储器装置160具有用于输入用户信息的键盘161以及用于显示诸如门状态信息的显示屏162,外部电子锁/存储器装置200和内部电子锁/存储器装置210分别具有门把手201和211,用于当正确的输入码已经被输入到系统时物理解锁或锁定门锁(第0005段),该门状态传感器用于感测保险箱中的门或进入安全区域的门的状态,每个传感器20通过电缆100电连接到被监控门的特定锁(第0006段),门状态传感器20安装在腔室21上,腔室21具有门22和门框架23(第0023段),门状态传感器20包括传感器壳体30、门框架接合装置50(第0024段),锁定系统设置有与框架接合装置50的前沿面51的延伸动作相关联的程序,用于持续监控保险箱是否违反时间准则和非授权行为(第0052段),当锁定系统指示前沿面51的延伸处于其预设的设置点范围并门被锁上时,保险箱被视为是空闲和安全的,表示为步骤180(第0053段),为了获得进入权,正式授权的人必须利用其个人身份标识进行登录,表示为步骤181,如果登录标识符被锁定系统接受,那么保险箱已准备输入解锁码,然后用户可以输入解锁码并解锁安全锁,表示为步骤182(第0054段),接下来程序询问安全门22是否已经被打开,表示为步骤183,如果在预定的解锁允许时间内门没有被打开,程序返回到由步骤180所表示的空闲状态(第0055段),如果在预定的解锁允许时间内安全门被打开,程序从存储器获取先前存储的允许打开时间,表示为步骤184(第0056段),在步骤185中,程序持续地比较安全门被打开以来所经过的时间与允许打开时间,并且询问是否到达允许打开时间,如果在安全门被关闭之前到达允许打开时间,那么系统激活报警,表示为步骤186(第0057段),如果还未到达允许打开时间,程序持续地询问安全门是否已经被关闭,表示为步骤187,如果门已经被关闭并且锁定,程序返回到步骤180并且等候进一步的指令(第0058段)。
将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对比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保险箱相当于接收设备,对比文件1中如果登录标识符被锁定系统接受,那么保险箱已准备输入解锁码,然后用户可以输入解锁码并解锁安全锁,表示为步骤182,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致使解锁该至少一个门”;对比文件1公开了锁定系统设置有与框架接合装置50的前沿面51的延伸动作相关联的程序,用于持续监控保险箱是否违反时间准则和非授权行为,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的锁定系统包括访问控制设备,并由访问控制设备捕捉至少一个事件,对比文件1中如果在预定的解锁允许时间内安全门被打开,程序从存储器获取先前存储的允许打开时间,程序持续地比较安全门被打开以来所经过的时间与允许打开时间,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测量自从该接收设备的访问控制设备所捕捉的至少一个事件发生以来的时间,其中由该访问控制设备所捕捉的至少一个事件是打开该门”,对比文件1中如果在安全门被关闭之前到达允许打开时间,那么系统激活报警,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如果该至少一个门是打开的并且测量出的时间超过预先确定的时间阈值,则激活报警。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在判断出该至少一个门是打开的并且测量出的时间超过预先确定的时间阈值时,权利要求1致使对该至少一个门的锁定进行解除激活,即,使得该至少一个门不能够锁定,而对比文件1是激活报警;2)该接收设备为用于接收有待递送的信件和包裹的包裹箱。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知,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防止有人被困在接收设备。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ATM交易防护舱(参见说明书第0022-0024段、附图1-2),为了防止有人无故长时间滞留在舱内,影响他人使用,或者有人因病晕倒在舱内而别人无法进行求助等情况的发生,中央控制系统可综合判断物体感应装置和ATM信息,若超过10分钟无动作或不离开则舱门自动打开,使用状态灯关闭,进门开关有效。即对比文件3给出了为了防止有人被困在防护舱内,在超过预定时间后对门的锁定进行解除激活的技术启示,同时由于对比文件1的保险箱客观上也存在忘记关闭后玩耍的儿童不经意被锁在保险箱内的风险,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寻找避免该风险发生以解决该问题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3已经给出相应技术启示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有动机改进对比文件1,以得到“在判断出该至少一个门是打开的并且测量出的时间超过预先确定的时间阈值时,致使对该至少一个门的锁定进行解除激活”的技术方案。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同属于门锁控制领域,并且保险箱和包裹箱都属于存放物品的接收设备,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用于保险箱的门锁控制方案应用于包裹箱中,这对于本领域技术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保险箱属于具有入口访问控制的容器,其与包裹箱类似都需要通过身份识别才能够开启容器的门锁,同时保险箱与包裹箱都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用于储物的容器,都具有用于将门锁定的锁,在正常工作状态下,保险箱与包裹箱的门锁都应处于锁定状态,因此客观上都存在因为打开而忘记关闭,从而导致儿童不经意地被锁在其中的风险,区别仅是保险箱通常设置在房屋内部而包裹箱设置在房屋外部。;对比文件3给出了为了防止有人被困在防护舱内,在超过预定时间后对门的锁定进行解除激活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为了防止儿童趁家长不注意躲到保险箱中被困,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有动机在对比文件3给出的技术启示的基础上,对对比文件1的保险箱作出改进,即,在判断出该至少一个门是打开的并且测量出的时间超过预先确定的时间阈值时,使得保险箱的门不能够锁定,以防儿童被困在保险箱内,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其所带来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
2)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与本申请都属于门锁控制领域,保险箱和ATM交易防护舱都是根据预定的规则来实现门锁的开闭,在意识到存在儿童不经意地被锁在保险箱中的风险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门锁控制领域中去寻找解决该问题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3公开的“当超过一定时间舱门不打开后,则舱门自动打开”,是事后在发现有人被困在防护舱内时进行的操作,而为了避免危险的发生,通常应当在事前防范,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门打开超过一定时间后,使门不能锁定,在对比文件3已经给出了防止人员被困的技术启示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要选择更适合的技术手段以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取得更好的技术效果,即在判断出该至少一个门是打开的并且测量出的时间超过预先确定的时间阈值时,使对该至少一个门的锁定进行解除激活,以防止儿童被锁在包裹箱中。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接受。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为“该接收设备(1)包括配置成用于将该至少一个门(6,7)锁定的锁定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系统包括具有电控锁的多个门(参见说明书第0023段),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2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为“该锁定装置(3)包括配置成用于当关闭时自动地将该至少一个门(6,7)锁定的栓锁,并且其中如果该栓锁保持在打开位置则将该至少一个门(6,7)的锁定解除激活”,对比文件1公开了外部电子锁/存储器装置200和内部电子锁/存储器装置210分别具有门把手201和211,用于当正确的输入码已经被输入到系统时物理解锁或锁定门锁(参见说明书第0024段),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用于将门锁定的栓锁,而在门关闭时自动上锁,以及在门打开时保持锁定解除激活以便门能够正常关闭,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为“该访问控制设备(30)所捕捉的该至少一个事件是与用户活动相关联的事件”,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用户可以输入解锁码并解锁安全锁,如果在预定的解锁允许时间内安全门被打开,程序从存储器获取先前存储的允许打开时间(参见说明书第0054-0056段、附图15),即对比文件1中所捕捉的事件是与用户活动相关联的事件,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为“该方法进一步包括:-获得(1201)用于授权访问的访问授权信息,-至少部分地基于所获得的该访问授权信息决定(1202)是否允许授权访问,并且-仅在已经决定允许授权访问的情况下才致使(1203)解锁该至少一个门(6,7)”,对比文件1公开了为了获得进入权,正式授权的人必须利用其个人身份标识进行登录,如果登录标识符被锁定系统接受,那么保险箱已准备输入解锁码,然后用户可以输入解锁码并解锁安全锁(参见说明书第0054段),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为“该方法进一步包括:-检测该访问控制设备(30)的环境中是否存在访问授权验证设备”,而通过便携式电子设备与门禁设备之间的通信来获取用户的访问授权信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而具体由访问控制设备来检测周围的环境中是否存在访问验证设备以确定是否进行数据通信,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为“该方法进一步包括:-捕捉(1204)该至少一个门(6,7)的打开”,对比文件1公开了锁定系统设置有与框架接合装置50的前沿面51的延伸动作相关联的程序,用于持续监控保险箱是否违反时间准则和非授权行为,接下来程序询问安全门22是否已经被打开(参见说明书第0052段和0055段),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为“该方法进一步包括:-捕捉(1204,1206)该事件,并且-开始(1205)测量该时间”,对比文件1公开了接下来程序询问安全门22是否已经被打开,如果在预定的解锁允许时间内安全门被打开,程序从存储器获取先前存储的允许打开时间,程序持续地比较安全门被打开以来所经过的时间与允许打开时间(参见说明书第0055-0057段),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10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为“该方法进一步包括:-如果该访问控制设备(30)捕捉至少一个新事件已经发生则结束测量该时间,并且-测量自从该访问控制设备(30)所捕捉的该至少一个新事件发生以来的时间”和“由该访问控制设备所捕捉的至少一个新事件是:检测该访问控制装置的环境中是否存在访问授权验证设备、从该访问授权验证设备和/或从用户获得访问授权信息、记录用户的输入、致使解锁该门和/或打开该门”,而在门禁领域中,当门禁系统检测到新的访问授权验证设备、接收到新的访问授权信息、记录到新的用户输入、门被解锁和/或打开,即当门禁系统再次检测到用户想要或已经对门禁系统进行操作的事件时,结束对先前事件的计时,而开始对新事件进行计时,以使得门禁系统根据用户操作的时间先后执行对应的动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9-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1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为“该预先确定的时间阈值小于等于15分钟”,对比文件1公开了允许打开时间将取决于保险箱的实际正常使用(参见说明书第0056段),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根据实际需要来设置时间阈值,而具体将时间阈值设置为小于等于15分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为“该方法进一步包括:-测量自从致使解锁该至少一个门(6,7)以来的解锁时间,并且-如果自从致使解锁以来尚未打开该至少一个门(6,7)并且所测量的解锁时间超过预先确定的解锁时间阈值则致使(1213)将该至少一个门(6,7)锁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当锁定系统指示前沿面51的延伸处于其预设的设置点范围并门被锁上时,保险箱被视为是空闲和安全的,表示为步骤180,用户可以输入解锁码并解锁安全锁,接下来程序询问安全门22是否已经被打开,如果在预定的解锁允许时间内门没有被打开,程序返回到由步骤180所表示的空闲状态(参见说明书第0053-0055段),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3对权利要求12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为“该方法还包括:-如果所测量的该解锁时间超过该解锁时间阈值则致使该访问控制设备(30)切换为节能模式”,对比文件1公开了如果在预定的解锁允许时间内门没有被打开,程序返回到由步骤180所表示的空闲状态(参见说明书第0055段),而当访问控制设备处于空闲状态时,使其进入节能模式,以减少系统的能耗,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4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为“该方法进一步包括:-如果该至少一个门(6,7)的锁定被解除激活则获得(1201)用于激活该至少一个门(6,7)的锁定的访问授权信息,-至少部分地基于所获得的该访问授权信息决定(1202)是否允许授权访问,并且-仅在已经决定允许授权访问的情况下才致使激活对该至少一个门(6,7)的锁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为了获得进入权,正式授权的人必须利用其个人身份标识进行登录,表示为步骤181,如果登录标识符被锁定系统接受,那么保险箱已准备输入解锁码,然后用户可以输入解锁码并解锁安全锁(参见说明书第0054段),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获得的访问授权信息来允许访问以对门进行解锁操作,类似地,在门的锁定已经被解除激活的情况下,需要对门进行锁定操作时,也是在部分地基于访问授权信息决定来决定允许授权访问的基础上才对门进行锁定操作,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5对权利要求1-14之一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为“该方法进一步包括:-打开该至少一个门(6,7),和/或-关闭该至少一个门(6,7)”,对比文件1公开了如果在预定的解锁允许时间内安全门被打开,程序从存储器获取先前存储的允许打开时间,表示为步骤184,如果还未到达允许打开时间,程序持续地询问安全门是否已经被关闭,表示为步骤187,如果门已经被关闭并且锁定,程序返回到步骤180并且等候进一步的指令(参见说明书第0056-0058段),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5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14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6请求保护一种控制访问设备,配置成用于执行如权利要求1至14之一所述的方法的装置(31-37)或者包括用于执行如权利要求1至14之一所述的方法的步骤的对应的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如上所述,参照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的锁定系统包括访问控制设备,并且能够对接收设备的至少一个门进行开锁和解锁控制,因此,在权利要求1-14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7请求保护一种接收设备,包括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访问控制设备,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如上所述。
将权利要求17与对比文件1对比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保险箱相当于接收设备,其包括壳体;对比文件1公开了腔室21具有门22和门框架23,从附图2可以看出所述门22用于关闭保险箱的壳体开口,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至少一个门,该至少一个门用于关闭至少一个壳体开口;对比文件1公开了外部电子锁/存储器装置200和内部电子锁/存储器装置210分别具有门把手201和211,用于当正确的输入码已经被输入到系统时物理解锁或锁定门锁,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锁定装置,该锁定装置配置成用于将该至少一个门锁定和解锁。
因此,在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8请求保护一种系统,包括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接收设备,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如上所述。
将权利要求18与对比文件1对比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为了获得进入权,正式授权的人必须利用其个人身份标识进行登录,表示为步骤181,如果登录标识符被锁定系统接受,那么保险箱已准备输入解锁码,然后用户可以输入解锁码并解锁安全锁,可见对比文件1中的锁定系统包括访问授权验证设备。
因此,在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9请求保护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接收设备的用途,其限定的用途方式与权利要求1中的方法实质上相同,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如上所述。参照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基于类似的理由,在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权利要求1-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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