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提醒方法及电子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532
决定日:2019-11-25
委内编号:1F27486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505617.3
申请日:2015-08-17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黄颢夫
合议组组长:蒋彤
参审员:孟文婷
国际分类号:H04M1/725,H04M1/73,G06Q10/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特征,而上述区别特征中的一部分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另一部分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上述对比文件与本领域惯用手段结合起来得到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505617.3,名称为“一种提醒方法及电子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8月17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0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2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8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75段(即说明书第1-14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8年09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1:CN101783824A,公开日为2010年07月21日;对比文件2:CN103501390A,公开日为2014年01月08日;对比文件3:CN201846395U,公告日为2011年05月25日。驳回理由是:权利要求1,7,8,12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在生成并输出第一提示信息后,若未检测到所述电子设备处于充电状态,则将所述电子设备设置为第一状态,以降低所述电子设备的耗电量,所述第一状态包括:清理后台应用,降低亮度、音量;(2)所述获取第一时间参数信息包括:确定所述电子设备装载的提醒应用所记录的各提醒事件的提醒时间信息;获取距当前时间最近的提醒时间信息,所获取的提醒时间信息为所述第一时间参数信息;其中,所获取的提醒时间信息对应的提醒事件为所述第一提醒事件。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调整电子设备以使剩余电量能够支撑对第一提醒事件的提醒以及当电子设备同时存在多个提醒事件时如何选取需要进行提醒的事件。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3公开了通过对手机进行省电控制,使得在未充电的情况下,手机的电量能够维持到提醒时间,而具体的省电措施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区别特征(2)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上述特征(1)和(2)在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相同。由此可知,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容易想到的,因此,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提醒方法,其特征在于,应用于电子设备,所述方法包括:
获取第一时间参数信息及所述电子设备的第一电量参数信息,所述第一时间参数信息与用户设定的第一提醒事件相关;
基于所述第一电量参数信息和所述第一时间参数信息,确定是否需要生成并输出第一提示信息;
若是,则生成并输出第一提示信息;
在生成并输出第一提示信息后,若未检测到所述电子设备处于充电状态,则将所述电子设备设置为第一状态,以降低所述电子设备的耗电量,所述第一状态包括:清理后台应用,降低亮度、音量;
其中,所述获取第一时间参数信息包括:
确定所述电子设备装载的提醒应用所记录的各提醒事件的提醒时间信息;
获取距当前时间最近的提醒时间信息,所获取的提醒时间信息为所述第一时间参数信息;其中,所获取的提醒时间信息对应的提醒事件为所述第一提醒事件。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提醒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所述电子设备的第一电量参数信息包括:
获取所述电子设备的剩余电量信息,及单位时间耗电量。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提醒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基于所述第一电量参数信息和所述第一时间参数信息,确定是否需要生成并输出第一提示信息包括:
基于所述剩余电量信息与所述单位时间耗电量,确定所述电子设备的维持开机时间;
判断所述电子设备的维持开机时间与所述第一时间参数信息是否不对应;
若是,则确定需要生成并输出第一提示信息;
若否,则确定不需要生成并输出第一提示信息。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提醒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基于所述第一电量参数信息和所述第一时间参数信息,确定是否需要生成并输出第一提示信息包括:
基于所述单位时间耗电量及所述第一时间参数信息,确定所述电子设备由当前时间维持至与所述第一时间参数信息对应的时间,所需要的耗电量;
判断所述耗电量与所述剩余电量信息是否不对应;
若是,则确定需要生成并输出第一提示信息;
若否,则确定不需要生成并输出第一提示信息。
5.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提醒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所述电子设备的单位时间耗电量包括:
确定所述电子设备在第一时间至第二时间的电量差值;
根据所述第一时间与所述第二时间的时间间隔,及所述电量差值确定所述单位时间耗电量。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提醒方法,其特征在于,在确定当前时间符合预定时间条件,和/或,所述电子设备的操作状态符合预定状态条件时,获取第一时间参数信息及所述电子设备的第一电量参数信息。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提醒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提醒应用包括:闹铃应用,或记录代办事项的记事本应用。
8. 一种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
时间参数获取模块,用于获取第一时间参数信息;所述第一时间参数信息与用户设定的第一提醒事件相关;
电量参数获取模块,用于获取所述电子设备的第一电量参数信息;
提示输出判断模块,用于基于所述第一电量参数信息和所述第一时间参数信息,确定是否需要生成并输出第一提示信息;
提示输出模块,用于若是,则生成并输出第一提示信息;
状态调整模块,用于在生成并输出第一提示信息后,若未检测到所述电子设备处于充电状态,则将所述电子设备设置为第一状态,以降低所述电子设备的耗电量,所述第一状态包括:清理后台应用,降低亮度、音量;
其中,所述时间参数获取模块包括:
提醒时间确定单元,用于确定所述电子设备装载的提醒应用所记录的各提醒事件的提醒时间信息;
最近提醒时间获取单元,用于获取距当前时间最近的提醒时间信息,所获取的提醒时间信息为所述第一时间参数信息;其中,所获取的提醒时间信息对应的提醒事件为所述第一提醒事件。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量参数获取模块包括:
剩余电量获取单元,用于获取所述电子设备的剩余电量信息;
单位时间耗电量获取单元,用于获取所述电子设备的单位时间耗电量。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提示输出判断模块包括:
开机维持时间确定单元,用于基于所述剩余电量信息与所述单位时间耗电量,确定所述电子设备的维持开机时间;
时间判断单元,用于判断所述电子设备的维持开机时间与所述第一时间参数信息是否不对应;
时间判断结果确定单元,用于若是,则确定需要生成并输出第一提示信息,若否,则确定不需要生成并输出第一提示信息。
11.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提示输出判断模块包括:
所需耗电量确定单元,用于基于所述单位时间耗电量及所述第一时间参数信息,确定所述电子设备由当前时间维持至与所述第一时间参数信息对应的时间,所需要的耗电量;
电量判断单元,用于判断所述耗电量与所述剩余电量信息是否不对应;
电量判断结果确定单元,用于若是,则确定需要生成并输出第一提示信息,若否,则确定不需要生成并输出第一提示信息。
12.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单位时间耗电量获取单元包括:
电量差值确定子单元,用于确定所述电子设备在第一时间至第二时间的电量差值;
单位时间耗电量确定子单元,用于根据所述第一时间与所述第二时间的时间间隔,及所述电量差值确定所述单位时间耗电量。”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仅陈述了意见,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仅是将后台应用数据进行清理,适当降低亮度、音量等耗电参数,虽然将电子设备的耗电量降低,但是仍兼顾其他程序的正常使用(如来电通知、短信通知等)。而在对比文件3中,其通过关机、静音、禁止振动、禁止显示等操作来实现省电控制。也就是说,在对比文件3中,上述省电操作直接影响手机常用功能的实现,对比文件3的方案是在牺牲手机其他功能的基础上来保全手机的闹钟功能。(2)基于对比文件3的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所能想到的也仅是在手机电量低时,直接将手机其他功能忽略,只保留其闹铃功能。本申请对于手机的使用没有时间限制,因此,需要保留能够使手机正常使用的功能;而根据对比文件3记载,其省电模式的时间段是有限制的,即从晚上20:00到次日7:00,这段时间可以忽略对手机其它功能的使用,即可以仅保留闹钟功能,因此,基于对比文件3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随意想到权利要求1的区别特征。故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0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0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文本与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相同,为:申请日2015年08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8年09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该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部分相同,为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该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12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该通知书中进一步指出:对于意见(1),具体的省电措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的,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其目的是通过省电控制,使得在未充电的情况下,电子设备的电量能够维持到提醒时间。而禁用电子设备的一些功能、调低亮度、音量等措施来节约电子设备的耗电量,这都是本领域熟知的省电控制措施。只要能够将电子设备的电量维持到提醒时间,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需要选择设置具体的省电措施。例如,当用户第二天要参加重要会议,其可能认为闹钟提醒更为重要,而因关机或静音导致部分信息不能及时查看则相对不那么重要。在这样的情境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作出设置,通过牺牲电子设备的常用功能来保障闹钟的供电。反之,本领域技术人员也能够保留常用功能,而选择其它的省电措施,如调低亮度、音量,限制后台应用等。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需要设置的,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复审请求人陈述的区别点不能成为本申请具有创造性的理由。对于意见(2),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特征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在用户未及时充电的情况下,如何使电子设备的电量维持到提醒时间。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上述问题时,能够在现有技术中寻找未充电的情况下使得电量能够维持到提醒时间的解决方案。而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0002]段和[0031]段分别记载了:“就会存在由于手机电池电量不足导致手机关机,进而造成手机闹钟不闹的后果,给机主造成因没有得到提醒而影响生活或工作的后果”和“对手机进行省电控制,进而延长手机电池的供电时间,保证手机在设置的闹钟时刻进行闹钟提示;避免机主的生活或者工作因电池电量低造成手机关机、闹钟无法提示而受到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如果电子设备处于充电状态或连接外接电源时,不会对其进行省电控制,也不可能出现因电量不足而关机的现象,因此,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同样是处于未充电的情境,其目的同样是通过省电控制,使得在未充电的情况下,电子设备的电量能够维持到提醒时间。因此,对比文件3给出了解决上述问题的技术启示。此外,对比文件2通过提示用户来避免电子设备的电量不足以维持到提醒时间,对比文件3通过进行省电控制来避免电子设备的电量不足以维持到提醒时间,其目的相同,都是为了保障电子设备的电量能够维持到提醒时间,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同样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公开的技术内容进行结合,从而更有力地保障电子设备的提醒功能,实现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效果。而关于对比文件3中的省电控制时间段,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0024]段记载了:“手机机主还可以设置启动省电控制的时间段”,说明其仅是一种可选的实施方式,其与省电措施之间并不具备必然的因果关系。故复审请求人声称的上述区别不足以证明本申请具有创造性。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将权利要求2、9的特征分别加入独立权利要求1和8中,并在独立权利要求1和8中分别增加了特征“所述单位时间耗电量利用距当前时间小于预定时间范围的历史时间内的耗电量计算得到”,以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和7,同时相应修改了其它权利要求的编号。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获取的单位时间耗电量是实时计算的距当前时间较近的历史时间内的单位时间耗电量,因此,计算更为精准。对比文件2的单位时间用电量是根据一定周期内该时间段统计得到,即通过历史时间内,与当前时间对应的时间段来确定,这种确定方式距离当前时间较远,计算偏差大。(2)本申请仅是将后台应用数据进行清理,适当降低亮度、音量等耗电参数,虽然将电子设备的耗电量降低,但是仍兼顾其他程序的正常使用(如来电通知、短信通知等)。而在对比文件3中,其通过关机、静音、禁止振动、禁止显示等操作来实现省电控制。也就是说,在对比文件3中,上述省电操作直接影响手机常用功能的实现,对比文件3的方案是在牺牲手机其他功能的基础上来保全手机的闹钟功能。基于对比文件3的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所能想到的仅是在手机电量低时,直接将手机其他功能忽略,只保留其闹铃功能。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在生成并输出第一提示信息后,若未检测到所述电子设备处于充电状态,则将所述电子设备设置为第一状态,以降低所述电子设备的耗电量”未被对比文件3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故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提醒方法,其特征在于,应用于电子设备,所述方法包括:
获取第一时间参数信息及所述电子设备的第一电量参数信息,所述第一时间参数信息与用户设定的第一提醒事件相关;
基于所述第一电量参数信息和所述第一时间参数信息,确定是否需要生成并输出第一提示信息;
若是,则生成并输出第一提示信息;
在生成并输出第一提示信息后,若未检测到所述电子设备处于充电状态,则将所述电子设备设置为第一状态,以降低所述电子设备的耗电量,所述第一状态包括:清理后台应用,降低亮度、音量;
其中,所述获取第一时间参数信息包括:
确定所述电子设备装载的提醒应用所记录的各提醒事件的提醒时间信息;
获取距当前时间最近的提醒时间信息,所获取的提醒时间信息为所述第一时间参数信息;其中,所获取的提醒时间信息对应的提醒事件为所述第一提醒事件;
所述获取所述电子设备的第一电量参数信息包括:
获取所述电子设备的剩余电量信息,及单位时间耗电量;所述单位时间耗电量利用距当前时间小于预定时间范围的历史时间内的耗电量计算得到。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提醒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基于所述第一电量参数信息和所述第一时间参数信息,确定是否需要生成并输出第一提示信息包括:
基于所述剩余电量信息与所述单位时间耗电量,确定所述电子设备的维持开机时间;
判断所述电子设备的维持开机时间与所述第一时间参数信息是否不对应;
若是,则确定需要生成并输出第一提示信息;
若否,则确定不需要生成并输出第一提示信息。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提醒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基于所述第一电量参数信息和所述第一时间参数信息,确定是否需要生成并输出第一提示信息包括:
基于所述单位时间耗电量及所述第一时间参数信息,确定所述电子设备由当前时间维持至与所述第一时间参数信息对应的时间,所需要的耗电量;
判断所述耗电量与所述剩余电量信息是否不对应;
若是,则确定需要生成并输出第一提示信息;
若否,则确定不需要生成并输出第一提示信息。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提醒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所述电子设备的单位时间耗电量包括:
确定所述电子设备在第一时间至第二时间的电量差值;
根据所述第一时间与所述第二时间的时间间隔,及所述电量差值确定所述单位时间耗电量。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提醒方法,其特征在于,在确定当前时间符合预定时间条件,和/或,所述电子设备的操作状态符合预定状态条件时,获取第一时间参数信息及所述电子设备的第一电量参数信息。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提醒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提醒应用包括:闹铃应用,或记录代办事项的记事本应用。
7. 一种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
时间参数获取模块,用于获取第一时间参数信息;所述第一时间参数信息与用户设定的第一提醒事件相关;
电量参数获取模块,用于获取所述电子设备的第一电量参数信息;
提示输出判断模块,用于基于所述第一电量参数信息和所述第一时间参数信息,确定是否需要生成并输出第一提示信息;
提示输出模块,用于若是,则生成并输出第一提示信息;
状态调整模块,用于在生成并输出第一提示信息后,若未检测到所述电子设备处于充电状态,则将所述电子设备设置为第一状态,以降低所述电子设备的耗电量,所述第一状态包括:清理后台应用,降低亮度、音量;
其中,所述时间参数获取模块包括:
提醒时间确定单元,用于确定所述电子设备装载的提醒应用所记录的各提醒事件的提醒时间信息;
最近提醒时间获取单元,用于获取距当前时间最近的提醒时间信息,所获取的提醒时间信息为所述第一时间参数信息;其中,所获取的提醒时间信息对应的提醒事件为所述第一提醒事件;
所述电量参数获取模块包括:
剩余电量获取单元,用于获取所述电子设备的剩余电量信息;
单位时间耗电量获取单元,用于获取所述电子设备的单位时间耗电量;所述单位时间耗电量利用距当前时间小于预定时间范围的历史时间内的耗电量计算得到。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提示输出判断模块包括:
开机维持时间确定单元,用于基于所述剩余电量信息与所述单位时间耗电量,确定所述电子设备的维持开机时间;
时间判断单元,用于判断所述电子设备的维持开机时间与所述第一时间参数信息是否不对应;
时间判断结果确定单元,用于若是,则确定需要生成并输出第一提示信息,若否,则确定不需要生成并输出第一提示信息。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提示输出判断模块包括:
所需耗电量确定单元,用于基于所述单位时间耗电量及所述第一时间参数信息,确定所述电子设备由当前时间维持至与所述第一时间参数信息对应的时间,所需要的耗电量;
电量判断单元,用于判断所述耗电量与所述剩余电量信息是否不对应;
电量判断结果确定单元,用于若是,则确定需要生成并输出第一提示信息,若否,则确定不需要生成并输出第一提示信息。
10.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单位时间耗电量获取单元包括:
电量差值确定子单元,用于确定所述电子设备在第一时间至第二时间的电量差值;
单位时间耗电量确定子单元,用于根据所述第一时间与所述第二时间的时间间隔,及所述电量差值确定所述单位时间耗电量。”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26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8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9年06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该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前次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为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该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10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该通知书中进一步指出:对于意见(1),首先,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26]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所述单位时间用电量H可根据在一定周期内对该时间段进行统计来确定。因此,无论其中的“该时间段”指代如何,其已经公开了单位时间耗电量利用一定历史时间内的耗电量来计算得到,未公开的仅仅是时间范围为距当前时间小于预定时间的历史时间。而利用距当前时间小于预定时间范围的历史时间内的耗电量来较为准确地计算单位时间耗电量,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其次,即使如申请人所说,对比文件2中的“该时间段”指代的是对应于当前时间的时间段,而在基于历史耗电量来计算当前单位时间耗电量时,具体选取哪个历史时间段作为基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按需设置的,如任意选取一段时间,或者选取多个时间段来取平均值,这是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复审请求人陈述的区别点不能成为本申请具有创造性的理由。对于意见(2),具体的省电措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的,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其目的是通过省电控制,使得在未充电的情况下,电子设备的电量能够维持到提醒时间。而禁用电子设备的一些功能、调低亮度、音量等措施来节约电子设备的耗电量,这都是本领域熟知的省电控制措施。只要能够将电子设备的电量维持到提醒时间,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需要选择设置具体的省电措施。例如,当用户第二天要参加重要会议,其可能认为闹钟提醒更为重要,而因关机或静音导致部分信息不能及时查看则相对不那么重要。在这样的情境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作出设置,通过牺牲电子设备的常用功能来保障闹钟的供电。反之,本领域技术人员也能够保留常用功能,而选择其它的省电措施,如调低亮度、音量,限制后台应用等。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需要设置的,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此外,区别特征“在生成并输出第一提示信息后,若未检测到所述电子设备处于充电状态,则将所述电子设备设置为第一状态,以降低所述电子设备的耗电量”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在用户未及时充电的情况下,如何使电子设备的电量维持到提醒时间。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上述问题时,能够在现有技术中寻找未充电的情况下使得电量能够维持到提醒时间的解决方案。而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0002]段和[0031]段分别记载了:“就会存在由于手机电池电量不足导致手机关机,进而造成手机闹钟不闹的后果,给机主造成因没有得到提醒而影响生活或工作的后果”和“对手机进行省电控制,进而延长手机电池的供电时间,保证手机在设置的闹钟时刻进行闹钟提示;避免机主的生活或者工作因电池电量低造成手机关机、闹钟无法提示而受到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如果电子设备处于充电状态或连接外接电源时,不会对其进行省电控制,也不可能出现因电量不足而关机的现象,因此,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同样是处于未充电的情境,其目的同样是通过省电控制,使得在未充电的情况下,电子设备的电量能够维持到提醒时间。因此,对比文件3给出了解决上述问题的技术启示。此外,对比文件2通过提示用户来避免电子设备的电量不足以维持到提醒时间,对比文件3通过进行省电控制来避免电子设备的电量不足以维持到提醒时间,其目的相同,都是为了保障电子设备的电量能够维持到提醒时间,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同样的技术问题时,能够想到将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公开的技术内容进行结合,从而更有力地保障电子设备的提醒功能,这并没有带来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复审请求人陈述的区别点不能成为使本申请具有创造性的理由。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在独立权利要求1和7中分别增加了特征“以提醒用户对所述电子设备进行充电”,以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和7。复审请求人认为:“若是,则生成并输出第一提示信息,以提醒用户对所述电子设备进行充电;在生成并输出第一提示信息后,若未检测到所述电子设备处于充电状态,则将所述电子设备设置为第一状态,以降低所述电子设备的耗电量”这一特征并未被对比文件2公开,也未被对比文件3公开,且不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本申请是将后台应用数据进行清理,适当降低亮度、音量等耗电参数,虽然将电子设备的耗电量降低,但是仍兼顾其他程序的正常使用(如来电通知、短信通知等)。而在对比文件3中,其通过关机、静音、禁止振动、禁止显示等操作来实现省电控制。也就是说,在对比文件3中,上述省电操作直接影响手机常用功能的实现,对比文件3的方案是在牺牲手机其他功能的基础上来保全手机的闹钟功能。基于对比文件的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所能想到的是,在发现剩余电量不足以维持到闹钟设置的提醒时间时,用户手动设置移动终端的状态(如手动设置为省电模式、飞行模式等),以降低移动终端的耗电量,而不会随意想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当电子设备剩余电量低,先提醒用户对电子设备进行充电,当用户没有注意到提醒时,自动切换至地耗电状态的方案。而基于对比文件3的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所能想到的仅是在手机电量低时,直接将手机其他功能忽略,只保留其闹铃功能。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2019年10月10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新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的内容如下:
“1. 一种提醒方法,其特征在于,应用于电子设备,所述方法包括:
获取第一时间参数信息及所述电子设备的第一电量参数信息,所述第一时间参数信息与用户设定的第一提醒事件相关;
基于所述第一电量参数信息和所述第一时间参数信息,确定是否需要生成并输出第一提示信息;
若是,则生成并输出第一提示信息,以提醒用户对所述电子设备进行充电;
在生成并输出第一提示信息后,若未检测到所述电子设备处于充电状态,则将所述电子设备设置为第一状态,以降低所述电子设备的耗电量,所述第一状态包括:清理后台应用,降低亮度、音量;
其中,所述获取第一时间参数信息包括:
确定所述电子设备装载的提醒应用所记录的各提醒事件的提醒时间信息;
获取距当前时间最近的提醒时间信息,所获取的提醒时间信息为所述第一时间参数信息;其中,所获取的提醒时间信息对应的提醒事件为所述第一提醒事件;
所述获取所述电子设备的第一电量参数信息包括:
获取所述电子设备的剩余电量信息,及单位时间耗电量;所述单位时间耗电量利用距当前时间小于预定时间范围的历史时间内的耗电量计算得到。”
“7. 一种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
时间参数获取模块,用于获取第一时间参数信息;所述第一时间参数信息与用户设定的第一提醒事件相关;
电量参数获取模块,用于获取所述电子设备的第一电量参数信息;
提示输出判断模块,用于基于所述第一电量参数信息和所述第一时间参数信息,确定是否需要生成并输出第一提示信息;
提示输出模块,用于若是,则生成并输出第一提示信息,以提醒用户对所述电子设备进行充电;
状态调整模块,用于在生成并输出第一提示信息后,若未检测到所述电子设备处于充电状态,则将所述电子设备设置为第一状态,以降低所述电子设备的耗电量,所述第一状态包括:清理后台应用,降低亮度、音量;
其中,所述时间参数获取模块包括:
提醒时间确定单元,用于确定所述电子设备装载的提醒应用所记录的各提醒事件的提醒时间信息;
最近提醒时间获取单元,用于获取距当前时间最近的提醒时间信息,所获取的提醒时间信息为所述第一时间参数信息;其中,所获取的提醒时间信息对应的提醒事件为所述第一提醒事件;
所述电量参数获取模块包括:
剩余电量获取单元,用于获取所述电子设备的剩余电量信息;
单位时间耗电量获取单元,用于获取所述电子设备的单位时间耗电量;所述单位时间耗电量利用距当前时间小于预定时间范围的历史时间内的耗电量计算得到。”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10月10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经审查,上述修改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8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9年10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两次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2:CN103501390A,公开日:2014年01月08日;
对比文件3:CN201846395U,公告日:2011年05月25日。
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应用于电子设备的提醒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提示实现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02],[0014],[0020]-[0056]段):移动终端包括:续航时长检测模块,用于检测当前电池电量维持移动终端保持开机状态的续航时长值RT;所述续航时间值RT由两方面参数决定,一方面是当前电池的剩余电量M,另一方面是移动终端在接下来电量耗尽前的一段时间内的单位时间用电量H(相当于获取第一电量参数信息,获取第一电量参数信息包括:获取电子设备的剩余电量信息、及单位时间耗电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所述单位时间用电量H可根据在一定周期内对该时间段进行统计来确定(即单位时间耗电量利用一定历史时间内的耗电量计算得到);提醒时间检测模块,用于确定当前时间NT距设定的提醒时间MT(该提醒时间相当于第一时间参数信息,提醒时间必然与一提醒事件相关,隐含公开了获取第一时间参数信息,所述第一时间参数信息与用户设定的第一提醒事件相关)的提醒时长值N;比对模块,用于对所述续航时长值RT与提醒时长值N进行比较,当所述续航时长值RT小于或者等于所述提醒时长值N时,发出控制指令(相当于基于所述第一电量参数信息和所述第一时间参数信息,确定是否需要生成并输出第一提示信息);提醒控制模块,用于当接收到所述比对模块发出的控制指令时,控制移动终端执行提示操作(相当于生成并输出第一提示信息);还包括最短时长检测模块,用于在两个以上提醒时间MT(相当于确定所述电子设备装载的提醒应用所记录的各提醒事件的提醒时间信息)中运算出与当前时间最近的时长值,并将该最近的时长值发送给所述比对模块(相当于获取距当前时间最近的提醒时间信息作为第一时间参数信息,所获取的提醒时间信息对应的提醒事件为所述第一提醒事件)。本发明所提供的具有提示功能的移动终端及其提示实现方法,可以在电池续航时间不足以维持到闹钟提醒时间时,通过响铃或者显示的方式告知用户,用户可及时的进行充电(相当于输出第一提示信息,以提醒用户对电子设备进行充电),或采取其他措施,避免耽误了提醒时间,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1)在生成并输出第一提示信息后,若未检测到所述电子设备处于充电状态,则将所述电子设备设置为第一状态,以降低所述电子设备的耗电量,所述第一状态包括:清理后台应用,降低亮度、音量;(2)所述单位时间耗电量利用距当前时间小于预定时间范围的历史时间内的耗电量计算得到,而对比文件2中单位时间耗电量利用一定历史时间内的耗电量计算得到,未公开时间范围距当前时间小于预定时间。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用户未及时充电的情况下,如何使电子设备的电量维持到提醒时间,以及如何更为准确地计算单位时间耗电量。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具有省电功能的手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0002],[0021]-[0031]段):所述手机包括:手机电量检测电路模块,用于检测手机剩余电量,并将检测结果发送给省电模式控制电路模块;其中,检测结果为两种,即手机电池剩余电量低与手机电池剩余电量不低两种结果;判断手机电池剩余电量是否低,可以通过设置手机电池电量阈值来判断,即判断手机电池剩余电量是否低于设置的手机电池电量阈值,如果是,则手机电池剩余电量低,否则,则手机电池剩余电量不低;手机电池电量阈值的设置,可以根据经验来设置,例如,将手机电池总电量的30%设置为手机电池电量阈值;也可以根据设置手机的耗电情况、以及距离闹钟的设置时刻的时间长短来设置;省电模式控制电路模块,用于当检测结果为手机电池剩余电量低,且手机设置有闹钟时,对所述手机进行省电控制(相当于将所述电子设备设置为第一状态,以降低所述电子设备的耗电量);避免机主的生活或者工作因电池电量低造成手机关机(隐含公开了手机不处于充电状态)、闹钟无法提示而受到影响。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公开了通过对手机进行省电控制,使得在未充电的情况下,手机的电量能够维持到提醒时间。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对比文件3中得到启示,将上述技术内容应用到对比文件2中以解决发出提醒后检测到用户未及时充电而导致电量不足以维持到提醒时间的问题。而具体的省电措施,如包括调节耗电参数、清理后台应用等,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的,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2),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在距离当前时间小于预定时间范围的历史时间内,用户对电子设备的使用情况会更接近于当前时间的使用情况,从而单位时间的耗电量也会更接近于当前时间,通过对距离当前时间小于预定时间范围的历史时间进行统计计算,相对于距当前时间相对较远的历史时间,计算得到的单位时间耗电量更为准确。因此,利用距当前时间小于预定时间范围的历史时间内的耗电量来计算单位时间耗电量,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 权利要求2和3分别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22]-[0026]段):续航时长检测模块,用于检测当前电池电量维持移动终端保持开机状态的续航时长值RT;所述续航时间值RT由两方面参数决定,一方面是当前电池的剩余电量M,另一方面是移动终端在接下来电量耗尽前的一段时间内的单位时间用电量H(相当于基于剩余电量信息和单位时间耗电量确定电子设备的维持开机时间);提醒时间检测模块,用于确定当前时间NT距设定的提醒时间MT的提醒时长值N;比对模块,用于对所述续航时长值RT与提醒时长值N进行比较(相当于判断电子设备的维持开机时间与第一时间参数信息是否不对应),当所述续航时长值RT小于或者等于所述提醒时长值N时,发出控制指令;提醒控制模块,用于当接收到所述比对模块发出的控制指令时,控制移动终端执行提示操作(相当于当判断不对应时,确定需要生成并输出第一提示信息)。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通过剩余电量和单位时间耗电量确定电子设备的维持开机时间并与提醒时间比较以判断电子设备是否可以维持到提醒时间,除了通过维持开机时间进行比较外,通过比较剩余电量是否足够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判断电子设备是否可以维持到提醒时间的惯用手段。而具体地,通过单位时间耗电量和提醒时间确定电子设备维持到提醒时间所需要的电量,并与剩余电量比较以判断电子设备是否可以维持到提醒时间,这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此外,为避免打扰用户,当判断电子设备能够维持开机到提醒时间时,不生成输出提示信息,这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和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 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26]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所述单位时间用电量H可根据在一定周期内对该时间段进行统计来确定,属于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而具体通过预设时间段内的电量变化差值和预设时间段的时间间隔来统计单位时间耗电量,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 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4,其附加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27]-[0030]、[0047]-[0049]段):检测时间设置模块,用于用户通过该模块设置检测时间KT;当前时间检测模块,用于检测当前时间NT是否已经达到所述检测时间KT;如当前时间NT已经达到所述检测时间KT(相当于确定当前时间符合预定时间条件),则发出启动指令;电量检测控制模块,用于接收所述当前时间检测模块发出的指令,并当接收到该启动指令时控制所述续航时长检测模块执行其检测所述续航时长值RT的操作;新建闹钟检测模块,用于当设置新的闹钟时间时发出启动指令(相当于电子设备的操作状态符合预定状态条件);电量检测控制模块,用于接收所述新建闹钟检测模块发出的启动指令,并当接收到该启动指令时控制所述续航时长检测模块执行其检测所述续航时长值RT的操作;这样,在当移动终端设置了新的闹钟时间时,移动终端自动检测剩余电量的续航时间是否可持续到闹钟时间,从而对用于及时进行提示。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 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49]段):这样,在当移动终端设置了新的闹钟时间时,移动终端自动检测剩余电量的续航时间是否可持续到闹钟时间(即相当于提醒应用是闹铃应用),从而对用户及时进行提示。而移动终端中具备提醒功能的应用还可以是记录代办事项的记事本应用等,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 权利要求7-10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4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参见权利要求1-4的评述,且设置功能模块来完成相应的功能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7-10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7-10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首先,具体的省电措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的,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其目的是通过省电控制,使得在未充电的情况下,电子设备的电量能够维持到提醒时间。而禁用电子设备的一些功能、调低亮度、音量等措施来节约电子设备的耗电量,这都是本领域熟知的省电控制措施。只要能够将电子设备的电量维持到提醒时间,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需要选择设置具体的省电措施。例如,当用户第二天要参加重要会议,其可能认为闹钟提醒更为重要,而因关机或静音导致部分信息不能及时查看则相对不那么重要。在这样的情境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作出设置,通过牺牲电子设备的常用功能来保障闹钟的供电。反之,本领域技术人员也能够保留常用功能,而选择其它的省电措施,如调低亮度、音量,限制后台应用等。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需要设置的,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其次,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02]和[0004]段):本发明所提供的具有提示功能的移动终端及其提示实现方法,可以在电池续航时间不足以维持到闹钟提醒时间时,通过响铃或者显示的方式告知用户,用户可及时的进行充电,或采取其他措施,避免耽误了提醒时间,造成不必要的麻烦。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中,同样能够在电池剩余电量低时,输出提示信息以提醒用户进行充电。因此特征“若是,则生成并输出第一提示信息,以提醒用户对所述电子设备进行充电”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并非区别。并且对比文件2公开了:“或采取其他措施……”,即如果用户没有充电,可以采取其他措施来保障电量能够维持到闹钟提醒时间。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具体采用何种“其他措施”,区别特征“在生成并输出第一提示信息后,若未检测到所述电子设备处于充电状态,则将所述电子设备设置为第一状态,以降低所述电子设备的耗电量,所述第一状态包括:清理后台应用,降低亮度、音量”是要具体解决在用户未及时充电的情况下,如何使电子设备的电量维持到提醒时间。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上述问题时,能够在现有技术中寻找未充电的情况下使得电量能够维持到提醒时间的解决方案。而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0002]段和[0031]段分别记载了:“就会存在由于手机电池电量不足导致手机关机,进而造成手机闹钟不闹的后果,给机主造成因没有得到提醒而影响生活或工作的后果”和“对手机进行省电控制,进而延长手机电池的供电时间,保证手机在设置的闹钟时刻进行闹钟提示;避免机主的生活或者工作因电池电量低造成手机关机、闹钟无法提示而受到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如果电子设备处于充电状态或连接外接电源时,通常不会对其进行省电控制,也不可能出现因电量不足而关机的现象,因此,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同样是处于未充电的情境,其目的同样是通过省电控制,使得在未充电的情况下,电子设备的电量能够维持到提醒时间。因此,对比文件3给出了解决上述问题的技术启示。此外,对比文件2通过提示用户来避免电子设备的电量不足以维持到提醒时间,对比文件3通过进行省电控制来避免电子设备的电量不足以维持到提醒时间,其目的相同,都是为了保障电子设备的电量能够维持到提醒时间,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同样的技术问题时,能够想到将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公开的技术内容进行结合,从而更有力地保障电子设备的提醒功能,这并没有带来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不能成为本申请具有创造性的理由。
综上,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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