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在E-UTRAN中实施的用于测量报告的方法及执行测量报告的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508
决定日:2019-11-25
委内编号:1F274281
优先权日:2007-06-21,2007-07-13
申请(专利)号:201510027671.1
申请日:2008-06-20
复审请求人:交互数字技术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蔡茹辛
合议组组长:罗芳洁
参审员:毛韵楠
国际分类号:H04W24/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33条
决定要点:如果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内容可以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那么该修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027671.1,名称为“在E-UTRAN中实施的用于测量报告的方法及执行测量报告的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是申请号为200880021231.3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分案申请,因此,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中所涉及的“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是指该申请号为200880021231.3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申请人为交互数字技术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08年06月20日,最早的优先权日为2007年06月21日,分案提交日为2015年01月20日,公开日为2015年05月1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0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6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具体地,权利要求1、6中的“与关联于所述邻近小区的第四测量数值超过第二阈值相对应的第三事件,与关联于所述服务小区的第五测量数值不超过第三阈值相对应的第四事件,和与关联于所述服务小区的第六测量数值不超过第四阈值且关联于所述邻近小区的第七测量数值超过第五阈值相对应的第五事件”不能从原申请文件所记载的内容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该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分案申请递交日2015年01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2段(即第1-17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7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一种在演进型通用陆地无线电接入网络(E-UTRAN)中实施的用于测量报告的方法,该方法包括:
向无线发射/接收单元(WTRU)传送报告事件配置,所述报告事件配置包括与以下相关联的信息:(1)多个事件,所述多个事件包括以下中的任意一者:与关联于服务小区的第一测量数值超过第一阈值相对应的第一事件,与关联于邻近小区的第二测量数值超过所述服务小区上的第三测量数值达到预设差额相对应的第二事件,与关联于所述邻近小区的第四测量数值超过第二阈值相对应的第三事件,与关联于所述服务小区的第五测量数值不超过第三阈值相对应的第四事件,和与关联于所述服务小区的第六测量数值不超过第四阈值且关联于所述邻近小区的第七测量数值超过第五阈值相对应的第五事件,(2)报告间隔信息,和(3)针对所述多个事件中的每一者,将要被传送的测量报告的次数;以及
接收来自所述WTRU的所述测量报告所述次数,该次数为所述测量报告根据所述WTRU检测的报告事件而要被传送的次数。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或第七测量数值中的任意一者是参考信号接收质量(RSRQ)。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报告事件配置包括指示用于触发测量报告的延迟器的信息。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报告事件配置包括指示用于触发测量报告的计时器的信息。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报告间隔信息指示所述测量 报告的连续传输之间的时间段。
6.一种被配置成执行测量报告的装置,该装置包括:
发射机,被配置成向无线发射/接收单元(WTRU)传送报告事件配置,所述报告事件配置包括与以下相关联的信息:(1)多个事件,所述多个事件包括以下中的任意一者:与关联于服务小区的第一测量数值超过第一阈值相对应的第一事件,与关联于邻近小区的第二测量数值超过所述服务小区上的第三测量数值达到预设差额相对应的第二事件,与关联于所述邻近小区的第四测量数值超过第二阈值相对应的第三事件,与关联于所述服务小区的第五测量数值不超过第三阈值相对应的第四事件,和与关联于所述服务小区的第六测量数值不超过第四阈值且关联于所述邻近小区的第七测量数值超过第五阈值相对应的第五事件,(2)报告间隔信息,和(3)针对所述多个事件中的每一者,将要被传送的测量报告的次数;以及
接收机,被配置成接收来自所述WTRU的所述测量报告所述次数,该次数为所述测量报告根据所述WTRU检测的报告事件而要被传送的次数。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或第七测量数值中的任意一者是参考信号接收质量(RSRQ)。
8.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报告事件配置包括指示用于触发测量报告的延迟器的信息。
9.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报告事件配置包括指示用于触发测量报告的计时器的信息。
10.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报告间隔信息指示所述测量报告的连续传输之间的时间段。”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主要修改为:将权利要求1、6中的特征“与关联于所述服务小区的第五测量数值不超过第三阈值的第四事件”修改为“与关联于所述服务小区的第五测量数值超过第三阈值的第四事件”,将权利要求1、6中的特征“与关联于所述服务小区的第六测量数值不超过第四阈值且关联于所述邻近小区的第七测量数值超过第五阈值相对应的第五事件”修改为“与关联于所述服务小区的第六测量数值超过第四阈值且关联于所述邻近小区的第七测量数值超过第五阈值相对应的第五事件”。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可以在本申请公开的内容中找到依据且与本申请公开的内容一致,所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权利要求1、6的修改仍然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依据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分案申请递交日2015年01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7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2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6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权利要求1、6中的特征“与关联于所述邻近小区的第四测量数值超过第二阈值相对应的第三事件”与原说明书中记载的“频内测量报告事件-2:测量到最优邻近小区超出服务小区阈值以预定差额。例如,当测量到频内邻近小区的RSRQ是其它邻近小区中最好的并且所述测量结果超出服务小区阈值以预置差额”不一致,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可以确定的是该测量值与最优邻近小区相关联,不能确定出测量值与除最优邻近小区以外的其他邻近小区之间有关联关系;权利要求1、6中的特征“与关联于所述服务小区的第五测量数值超过第三阈值相对应的第四事件”、“与关联于所述服务小区的第六测量数值超过第四阈值且关联于所述邻近小区的第七测量数值超过第五阈值相对应的第五事件”与原说明书中记载的“频内测量报告事件-4:服务LTE小区上的测量数值变得比绝对阈值差,例如,如果测量到服务小区的RSRQ在服务小区阈值之下,则WTRU将该事件报告给网络”、“频内测量报告事件-5:测量到所有频内LTE邻近小区的RSRQ都在邻近小区阈值之下并且服务小区RSRQ在服务小区阈值之下”不一致,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可以确定的是与服务小区相关联的测量数值低于阈值,而不是超过阈值;与服务小区相关联的测量数值低于绝对阈值,而不是超过阈值;并且,与邻近小区相关联的测量数值低于绝对阈值,而不是超过阈值。因此权利要求1、6的修改不能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其中,将权利要求1、6中的“与关联于所述邻近小区的第四测量数值超过第二阈值相对应的第三事件”,修改为“与关联于从所有邻近小区中选择的特定邻近小区的第四测量数值超过第二阈值相对应的第三事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其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31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其中,将权利要求1、6中的“与关联于从所有邻近小区中选择的特定邻近小区的第四测量数值超过第二阈值相对应的第三事件”修改为“与关联于从所有邻近小区中选择的最优邻近小区的第四测量数值超过第二阈值相对应的第三事件”,将“与关联于所述服务小区的第五测量数值超过第三阈值相对应的第四事件”修改为“与关联于所述服务小区的第五测量数值低于第三阈值相对应的第四事件”,将“与关联于所述服务小区的第六测量数值超过第四阈值且关联于所述邻近小区的第七测量数值超过第五阈值相对应的第五事件”修改为“与关联于所述服务小区的第六测量数值低于第四阈值且关联于所述邻近小区的第七测量数值低于第五阈值相对应的第五事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其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6的内容如下:
“1.一种在演进型通用陆地无线电接入网络(E-UTRAN)中实施的用于测量报告的方法,该方法包括:
向无线发射/接收单元(WTRU)传送报告事件配置,所述报告事件配置包括与以下相关联的信息:(1)多个事件,所述多个事件包括以下中的任意一者:与关联于服务小区的第一测量数值超过第一阈值相对应的第一事件,与关联于邻近小区的第二测量数值超过所述服务小区上的第三测量数值达到预设差额相对应的第二事件,与关联于从所有邻近小区中选择的最优邻近小区的第四测量数值超过第二阈值相对应的第三事件,与关联于所述服务小区的第五测量数值低于第三阈值相对应的第四事件,和与关联于所述服务小区的第六测量数值低于第四阈值且关联于所述邻近小区的第七测量数值低于第五阈值相对应的第五事件,(2)报告间隔信息,和(3)针对所述多个事件中的每一者,将要被传送的测量报告的次数; 以及
接收来自所述WTRU的所述测量报告所述次数,该次数为所述测量报告根据所述WTRU检测的报告事件而要被传送的次数。”
“6.一种被配置成执行测量报告的装置,该装置包括:
发射机,被配置成向无线发射/接收单元(WTRU)传送报告事件配置,所述报告事件配置包括与以下相关联的信息:(1)多个事件,所述多个事件包括以下中的任意一者:与关联于服务小区的第一测量数值超过第一阈值相对应的第一事件,与关联于邻近小区的第二测量数值超过所述服务小区上的第三测量数值达到预设差额相对应的第二事件,与关联于从所有邻近小区中选择的最优邻近小区的第四测量数值超过第二阈值相对应的第三事件,与关联于所述服务小区的第五测量数值低于第三阈值相对应的第四事件,和与关联于所述服务小区的第六测量数值低于第四阈值且关联于所述邻近小区的第七测量数值低于第五阈值相对应的第五事件,(2)报告间隔信息,和(3)针对所述多个事件中的每一者,将要被传送的测量报告的次数; 以及
接收机,被配置成接收来自所述WTRU的所述测量报告所述次数,该次数为所述测量报告根据所述WTRU检测的报告事件而要被传送的次数。”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10月31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分案申请递交日2015年01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7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10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关于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在2019年10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复审请求人将权利要求1、6中的“与关联于从所有邻近小区中选择的特定邻近小区的第四测量数值超过第二阈值相对应的第三事件”修改为“与关联于从所有邻近小区中选择的最优邻近小区的第四测量数值超过第二阈值相对应的第三事件”。原说明书中记载了(参见原说明书第25段):“频内测量报告事件-2:测量到最优邻近小区超出服务小区阈值以预定差额;例如,当测量到频内邻近小区的RSRQ是其它邻近小区中最好的并且所述测量结果超出服务小区阈值以预置差额”。由此可见,原说明书中记载了一种测量报告事件,即从所有邻近小区中选择的最优邻近小区的测量数值超出服务小区阈值加上预定差额得到的第二阈值。因此权利要求1、6中修改后的上述特征可以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上述内容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
复审请求人将权利要求1、6中的“与关联于所述服务小区的第五测量数值超过第三阈值相对应的第四事件”修改为“与关联于所述服务小区的第五测量数值低于第三阈值相对应的第四事件”。原说明书中记载了(参见原说明书第27段):“频内测量报告事件-4:服务LTE小区上的测量数值变得比绝对阈值差,例如,如果测量到服务小区的RSRQ在服务小区阈值之下,则WTRU将该事件报告给网络”。由此可见,原说明书中记载了一种测量报告事件,即和服务小区相关的测量数值低于服务小区阈值。因此权利要求1、6中修改后的上述特征可以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上述内容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
复审请求人将权利要求1、6中的“与关联于所述服务小区的第六测量数值超过第四阈值且关联于所述邻近小区的第七测量数值超过第五阈值相对应的第五事件”修改为“与关联于所述服务小区的第六测量数值低于第四阈值且关联于所述邻近小区的第七测量数值低于第五阈值相对应的第五事件”。原说明书中记载了(参见原说明书第28段):“频内测量报告事件-5:测量到所有频内LTE邻近小区的RSRQ都在邻近小区阈值之下并且服务小区RSRQ在服务小区阈值之下”。由此可见,原说明书中记载了一种测量报告事件,即关联于服务小区的测量数值低于服务小区阈值并且邻近小区的测量数值低于邻近小区阈值。因此权利要求1、6中修改后的上述特征可以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上述内容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
综上所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一种在演进型通用陆地无线电接入网络(E-UTRAN)中实施的用于测量报告的方法以及权利要求6所要保护的一种被配置成执行测量报告的装置可以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从而权利要求1、6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克服了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的缺陷。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以下述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复审请求人于2015年01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7页;
复审请求人于2015年01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4页;
复审请求人于2015年01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
复审请求人于2015年01月20日提交的摘要附图。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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