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用于电缆调查的现场数据采集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用于电缆调查的现场数据采集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351
决定日:2019-11-25
委内编号:1F26989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189275.9
申请日:2015-04-21
复审请求人:浙江图维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苏玉磊
合议组组长:葛晓兰
参审员:高巍巍
国际分类号:H04N5/232,H04M1/725,G06K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在该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上述惯用手段以得到该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189275.9,名称为“一种用于电缆调查的现场数据采集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浙江图维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4月21日,公开日为2015年08月1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12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5年04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9段(即第1-6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于2018年05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用于电缆调查的现场数据采集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包括:
通过手机拍摄电气土建设施工井、杆塔、管沟、变电站、分支箱、环网柜、开关站、变压器、盘余、接头的照片,同时将拍摄的工井、杆塔、管沟、变电站、分支箱、环网柜、开关站、变压器、盘余、接头的一张或多张照片与设施关键信息、基本信息、RFID信息、编号信息、识别信号中的一种或多种信息进行绑定,拍摄的电气土建设施工井、杆塔、管沟、变电站、分支箱、环网柜、开关站、变压器、盘余、接头的照片组成了电缆调查的现场采集的必要证据链;电缆数据采集分为普查阶段和维护阶段,普查阶段是电气土建设施工井、杆塔、管沟、变电站、分支箱、环网柜、开关站、变压器、盘余、接头的数据第一次采集的阶段,维护阶段为普查阶段以后对现场电缆数据进行调查的阶段,同一电气土建设施工井、杆塔、管沟、变电站、分支箱、环网柜、开关站、变压器、盘余、接头的数据采集阶段不同,采集的数据相对有差异。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电缆调查的现场数据采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设施关键信息包括设施名称。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用于电缆调查的现场数据采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设施名称为根据电气土建设施之间的逻辑关系绑定所述电气土建设施的关系设施名称。
4.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用于电缆调查的现场数据采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设施名称包括设施本身名称、相邻关系设施名称、相连关系设施名称、所属关系设施名称。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电缆调查的现场数据采集方法,其特征在于:通过手机拍摄电气土建设施的照片,将拍摄的每张照片与设施关键信息进行绑定之外,还可以将拍摄的每张照片与基本信息进行绑定。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用于电缆调查的现场数据采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基本信息包括GPS、时间。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电缆调查的现场数据采集方法,其特征在于:通过手机拍摄电气土建设施的照片,将拍摄的每张照片与设施关键信息和/或基本信息进行绑定之外,还可以将拍摄的每张照片与RFID信息进行绑定。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用于电缆调查的现场数据采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RFID信息为电气土建设施挂的电子标签数据信息,RFID为电气土建设施的电子标识;如果电气土建设施挂有电子标签,则绑定RFID数据。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电缆调查的现场数据采集方法,其特征在于:通过手机拍摄电气土建设施的照片,将拍摄的每张照片与设施关键信息、基本信息、RFID信息中的一种或 多种信息进行绑定,还可以将拍摄的每张照片与编号信息进行绑定。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用于电缆调查的现场数据采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编号信息为需要绑定编号的照片,需要绑定编号的照片有工井设施内部的剖面照片进行编号信息绑;剖面照片绑定的编号支持数字编号和方位编号两种编号方式。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用于电缆调查的现场数据采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数字编号从阿拉伯数字1或汉字一开始依次递增。
12.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用于电缆调查的现场数据采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位编号以东、东西、西、西南、南、南北、北、东北八个方位表示。
1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电缆调查的现场数据采集方法,其特征在于:通过手机拍摄电气土建设施的照片,将拍摄的每张照片与设施关键信息、基本信息、RFID信息、编号信息中的一种或多种信息进行绑定,还可以将拍摄的每张照片与识别信号进行绑定。
14.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用于电缆调查的现场数据采集方法,其特征在于:照片中同时包括RFID标签、RFID读取器、识别信号的夹钳。
15.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用于电缆调查的现场数据采集方法,其特征在于:照片中RFID标签显示其部分或全部号码,RFID读取器在RFID标签有效读取范围内,识别信号的夹钳在有效工作位置。”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对比文件1:CN102930376A,公开日为2013年02月13日。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为:权利要求1-15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主要认为:(1)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二者的目的、手段、应用环境均不同;对比文件1用于城市底下管网,本申请仅针对电缆管线的电气土建设施;对比文件1通过电子标签经纬度信息体现底下管网布局信息,而本申请是以手机拍摄涉及电缆的电气土建设施的照片组成了电缆调查的现场采集的必要证据链,为确定电缆管线的安全状况以及进一步采取措施提供准确依据。(2)对比文件1未公开特征“电缆数据采集分为普查阶段和维护阶段,普查阶段是电气土建设施工井、杆塔、管沟、变电站、分支箱、环网柜、开关站、变压器、盘余、接头的数据第一次采集的阶段,维护阶段为普查阶段以后对现场电缆数据进行调查的阶段,同一电气土建设施工井、杆塔、管沟、变电站、分支箱、环网柜、开关站、变压器、盘余、接头的数据采集阶段不同,采集的数据相对有差异”,也未给出启示。该区别技术特征不是公开常识,而是申请人在长期工作实践中经反复实施所得出的创造性成果。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0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相同,即: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5年04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于2018年05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相同,即对比文件1。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5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做了针对性回应。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修改了权利要求1,删除了权利要求13-15。复审请求人主要认为:
1、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用于电缆调查的现场数据采集方法是通过手机拍摄电气土建设施的照片,同时将拍摄的一张或多张照片与设施关键信息、RFID信息,与识别信号中的一种或多种信息进行绑定,组成了电缆调查的现场采集的必要证据链;(2)将拍摄的每张照片与设施关键信息、基本信息、RFID信息、编号信息中的一种或多种信息进行绑定,并与识别信号进行绑定;照片中同时包括RFID标签、RFID读取器、识别信号的夹钳,照片中RFID标签显示其部分或全部号码,RFID读取器在RFID标签有效读取范围内,识别信号的夹钳在有效工作位置。本申请中电缆调查的现场数据采集以RFID标签、RFID读取器、识别信号夹钳共同指向同一个设施对象且同时记录RFID编码、识别信号的一种或多种信息,且与设施关键信息(如设施名称、编号定义)绑定,形成必要证据链,本申请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确保电缆识别准确、电子标签安装准确并形成与关键信息(如设施名称或编号定义)准确关联的证据链。
2、对比文件1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也未给出启示。二者的技术问题、技术手段、功能均不同,继而实现的技术效果也不同。(1)对比文件1是采集信息、存储信息、从数据库获取信息,本申请是设施关键信息、RFID信息、识别信号三位关联且存在绑定关系,对比文件1中不存在这种既关联又绑定的关系。对比文件1中电子标签ID与照片两者关联存储不等同于本申请中的识别信号和照片的绑定关系;(2)识别信号是不能判断电网的工作状态的,它只能判断电网的设备属性、电缆一端从哪里接过来的、 电缆另一端连到哪里去,复审请求人在先申请且获授权的专利“200810116726.6”公开了检测识别的装置,本申请是对该专利的进一步创新;(3)“RFID标签、RFID读取器、识别信号夹钳设置合理有效来体现RFID信息采集过程”的真正目的是保证识别准确、线路的记录准确、RFID的安装位置准确,并非把这个过程记下来就完事的。对比文件1记录设施分布、RFID编码信息及其对应的空间坐标,形成地下管网定位和标识的数据集合,但缺少识别信号,无法保证和评价地下管网调查成果数据,RFID安装是否准确,无法避免对地下管线因为身份不清晰带来的误操作;而本申请通过手机拍摄电气土建设施的照片同时将拍摄的一张或多张照片与设施关键信息、RFID信息以及识别信号中的一种或多种信息进行绑定,组成电缆调查的现场采集的必要证据链以实现现场作业时RFID标签、RFID读取器、识别信号夹钳三位一体分析判断电缆的属性,为进一步采取相关措施提供准确依据,可作为RFID安装质量、数据调查质量的评价验收使用,更重要是作为现场电缆的身份识别和业务动作指向确认使用,有效避免对地下电缆因为身份不清晰、指向不清晰所带来的误操作。从而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12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提交的权利要求1的内容如下:
“1. 一种用于电缆调查的现场数据采集方法,该方法包括:通过手机拍摄电气土建设施的照片,同时将拍摄的一张或多张照片与设施关键信息、RFID信息,与识别信号中的一种或多种信息进行绑定,组成了电缆调查的现场采集的必要证据链,其特征在于,将拍摄的每张照片与设施关键信息、基本信息、RFID信息、编号信息中的一种或多种信息进行绑定,并与识别信号进行绑定;照片中同时包括RFID标签、RFID读取器、识别信号的夹钳,照片中RFID标签显示其部分或全部号码,RFID读取器在RFID标签有效读取范围内,识别信号的夹钳在有效工作位置。”
合议组继续审查,于2019年07月31日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5年04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于2019年05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2019年04月15日发出的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2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也做了针对性的回应。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修改了权利要求1,并陈述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以及权利要求2-12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复审请求人提交的权利要求1的内容如下:
“1. 一种用于电缆调查的现场数据采集方法,该方法包括:通过手机拍摄电气土建设施的照片,同时将拍摄的一张或多张照片与设施名称或编号、RFID信息,与电缆识别信号进行绑定,组成了电缆调查的现场采集的必要证据链,其特征在于,将拍摄的每张照片与设施关键信息、RFID信息进行绑定,并与识别信号进行绑定;照片中同时包括RFID标签、RFID读取器、识别信号的夹钳,RFID读取器在RFID标签有效读取范围内,识别信号的夹钳在有效工作位置。”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6日针对合议组于2019年07月31日发出的复审通知书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核实,所述修改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5年04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于2019年09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
(二)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以及历次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2930376A,公开日为2013年02月13日。
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电缆调查的现场数据采集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城市地下管网标识/定位/显示/管理的方法及系统(参见说明书第0001-0046段,图1-5):该系统包括设在地下管网关键部位的电子标签、手持移动终端和服务器,手持移动终端通过GPRS无线互联网与服务器交互联系。所采用的移动终端支持GPRS无线互联网通信,内置RFID(射频识别)和GPS定位的能力。具备键盘输入和在强光下可视触摸屏输入的功能,支持手写输入以满足常规资料检索和特殊状况记录的要求,终端支持Microsoft Windows CE系统。
该方法包括:S1在地下管网关键部位标注标签并采集数据:S1-1在地下管网敷设或者维护过程中,将电子标签安装在地下管网的关键部位(结合图5所示,这些关键部位包括电缆接头、护套管、转弯处、河流道路铁路穿越处、人井、手孔等);S1-2通过手持移动终端的GPS模块对电子标签安装点进行定位;S1-3通过手持移动终端的RFID模块,对新增加的电子标签进行信息的写入和实时采集,对敷设路径发生变化的已有电子标签进行信息的擦除和再次写入,并实时采集修改后的电子标签信息;S1-4将采集的电子标签信息通过手持移动终端的GPRS无线通信模块发送到服务器;S1-5服务器将接收到电子标签信息以预先定义好的XML文件格式存储到数据库:手持移动终端将电子标签的标签ID与经纬度信息以预先定义好的XML文件格式存储,并以WebService形式通过GPRS无线互联网通信模块发送到服务器;服务器接收到XML文件后将其解析并存入数据库中;服务器数据库中预先存储此标签ID对应相关信息,如该条电缆的施工单位,所属单位,电压信息等;图4为采集地下管网标签点在数据库中存储信息的示意图,参见图4,其中将地下管网关键部位的多个信息进行绑定,包括其在数据库中的序号、电子标签ID、标签编号、管道路名、井号、电子标签埋深、埋深、距离、位置信息以及照片关联存储(对比文件1中的序号和井号相当于设施编号,电子标签ID相当于RFID信息,管道路名、埋深、距离等相当于设施关键信息,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对比文件1中将先前采集的多个地下管网关键部位的一张或多张照片与设施关键信息、设施编号、RFID信息进行绑定,即组成了电缆调查的现场采集的必要证据链,即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了“组成了电缆调查的现场采集的必要证据链”)。S2服务器根据数据库中采集的预定义的标签ID命名规范,识别不同地下管网所包含的地下管网关键部位电子标签,将其根据经纬度信息表示在服务器GIS软件中;GIS软件根据采集的标签显示地下管网信息时,同时提供电子地图和卫星地图的同步切换,可以同时在电子地图与卫星地图上浏览地下管网的布局信息;图3为采集地下管网标签点在GIS系统地图上选中后显示标签点详细信息示意图,参见图3,该系统为地下电缆识别与定位系统,标签信息包括所述电缆的ID、标签ID、经度、纬度以及位置和备注(根据步骤S1和S2,可以确定,对比文件1的方案涉及电缆调查的现场数据采集)。
S3当城市地下管网某位置出现问题时,首先通过手持移动端GPS模块寻找到地下管网的大致位置,然后手持移动终端RFID模块读取电子标签的信号,查找地下管网关键部位的精确位置,获得电子标签ID后通过GPRS无线通信模块传输到服务器,在获取地下管网电子标签信息后可进一步通过WebService服务从服务器数据库中获取电子标签所属管网关键部位的详细信息,用以对地下管网检查维修时进行参考。
根据上述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通过手持智能终端采集管道关键部位(包括人井、接头)的GPS和RFID等信息,进而在服务器数据库中关联地下管网关键部位的照片,还公开了在地下管网某位置出现问题时进行检修维护作业参考数据库中关键部位的详细信息。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的数据库中关联存储上述与管网相关的内容已经体现了现场采集的证据链的思路,并且对比文件1公开的检修维护作业属于电缆调查现场作业,并且RFID信息是该现场作业的现场数据之一。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RFID的读取装置必然位于RFID标签的有效读取范围内,才能读取到RFID信息。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电气土建设施的一张或多张照片是通过手机拍摄的,还与设施名称、电缆识别信号进行绑定,并且所述照片中同时包括RFID标签、RFID读取器、识别信号的夹钳,识别信号的夹钳在有效工作位置。
根据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在检修维护时保存现场照片,且准确反映电缆识别这一现场作业状况。
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随着手机拍照和存储功能的日益强大,在现场施工作业中按照操作规范的要求,利用手机采集图像数据作为必要的图像证据,以反映现场作业状况,便于验证,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另外,从一束电缆中准确识别其中的一根目标电缆是电网检修维护作业中经常遇到的技术问题,为了避免电缆作业导致严重失误,在电缆作业时,使用夹钳进行电缆检测,当连接到目标电缆时,夹钳连接的接收器会发出识别信号,进而指示所夹持的电缆为目标电缆,此时夹钳处在有效位置,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此外,通过设施名称来替代设施编号以标识该相应设施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实施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并面临“如何在检修维护时保存现场照片,且准确反映电缆识别这一现场作业状况”这一问题时,有动机利用现有技术中非常普及的手机拍摄功能,实时地采集管网关键部位的照片,并关联关键部位中常见的电缆识别这一现场作业的有关信息(即夹钳处于有效工作位置时识别到该目标电缆的识别信号)以及相关的设施名称,从而优化现场采集证据链的关联存储,便于作业正确性的验证。
此外,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采集作业现场照片时,将现场作业使用的关键部件和/或显示的一些过程参数均呈现在同一照片中,以全面反映现场作业状况,规范现场作业,有利于现场作业的验证,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从而进一步地,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实际场景有需求时,拍摄内容尽可能多地覆盖现场作业的多个关键部件和/或显示的信息,包括RFID标签的号码信息、RFID读取器以及用于通过识别信号区分目标电缆的夹钳,甚至可以包括夹钳所连接的接收器的视觉指示,使其全部呈现在画面内,以规范现场数据采集,利于现场作业验证。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2,将设施名称作为该设施的关键信息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从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权利要求3和4,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图4、5):图4的第二个距离列,给出了电子标签所在设施与电杆、灯杆、变电站的距离;图5中的电缆布局中,呈现了不同关键设施的位置关系。为便于反映设施之间的相邻、相连等位置关系以及所属关系这样的逻辑关系,基于上述逻辑关系绑定包含设施本身名称、相邻关系设施名称、所属关系设施名称等信息,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从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和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关于权利要求5,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图4):图4为采集地下管网标签点在数据库中存储信息的示意图,参见图4,其中将地下管网关键部位的多个信息进行绑定,包括其在数据库中的序号、电子标签ID、标签编号、管道路名、井号、电子标签埋深、埋深、距离、位置信息以及照片关联存储。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将采集的多个地下管网关键部位的多张照片与设施关键信息、基本信息、RFID信息、编号信息的一种或多种信息进行绑定。从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关于权利要求6,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8-0045段,图2-3):通过手持移动终端的GPS模块对电子标签安装点进行定位,将电子标签的标签ID与经纬度信息以预先定义好的XML文件格式存储,并以Web Service形式通过GPRS无线互联网通信模块发送到服务器,地下电缆识别与定位系统中选中的标签点的标签信息包括所述电缆ID、标签ID、经度、纬度以及位置和备注。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GPS信息为基本信息。而将采集时间作为现场采集的基本信息,以反映现场采集时间,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从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关于权利要求7和8,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8-0045段,图2-3):S1-1在地下管网敷设或者维护过程中,将电子标签安装在地下管网的关键部位(结合图5所示,这些关键部位包括电缆接头、护套管、转弯处、河流道路铁路穿越处、人井、手孔等),图4为采集地下管网标签点在数据库中存储信息的示意图,参见图4,其中将地下管网关键部位的多个信息进行绑定,包括照片、电子标签ID(即RFID),管道路名、井号、埋深、距离等。从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和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关于权利要求9,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3段,图4):图4为采集地下管网标签点在数据库中存储信息的示意图,参见图4,其中将地下管网关键部位的多个信息进行绑定,包括其在数据库中的序号、电子标签ID、标签编号、管道路名、井号(即编号信息)、电子标签埋深、埋深、距离、位置信息以及照片关联存储。从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关于权利要求10-12,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对于某一被摄体对象从多个角度所采集的多张照片,可按顺序采用阿拉伯数字、汉字或英文字母的数字或字符形式编号,或者根据拍摄的角度或位置属性来表征,例如正面、背面图,或者东南西北的方位等,从而区分照片并绑定其他信息,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从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0-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主要认为:
1、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记录地下电缆数据采集时的识别和保存电缆信息且准确反映识别动作和RFID安装动作是否针对同一电缆。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应用场景不同,本申请用来检查电缆拓扑,具有识别信号,进行电缆的识别;对比文件1中GPS提供位置信息,确定管线的空间位置。具体地,①本申请中,识别信号、RFID信息、通过一张或多张照片证明识别信息和RFID信息同时指向同一条电缆,这三者是现场作业电缆调查采集的必要证据链,这三者是关联绑定关系且不会产生指向错配,解决识别与RFID安装都指向的是同一条电缆;②对比文件1中不存在这种既关联又绑定的关系;③对比文件1针对的是地下管网,本申请只针对电缆;④对比文件1采用RFID模块读取信息发送到服务器存储用于后续比对,本申请是RFID标签、RFID读取器、识别信号夹钳三位一体分析判断电缆的属性,并确保RFID安装准确指向特定电缆;⑤对比文件1是采集、存储、获取信息的过程,本申请是数据采集、现场作出判断、得到“是”或“不是”结论的过程。采用对比文件1的方案只能做一个大概数据采集,用来在对地下管网检查维修时进行参考。电缆识别不能与其他管线等同对待识别。仅凭对比文件1那种方式得到的参考性数据,无法保证准确判断,继而造成安装作业无效或错误。本申请所提供的三位一体识别的结果是准确的,能够在地下管线的一堆电缆里准确找到目标电缆。从而,对比文件1没有解决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也没有给出启示。
2、识别信号及记录不是普遍采用的公知技术手段。申请人的授权专利ZL201810116726.6提供了电缆信号检测识别装置及方法,本申请延续该在先专利的方案并进一步创新推出三位一体的必要证据链用于电缆调查的现场数据的采集。此外,申请人还获得授权专利ZL201510004547.3以及ZL201510002965.9。至此,硬件、软件、方法构成管网中电缆现状及安全情况调查的一个完整的实现过程,这个过程中缺少一个环节就会造成技术漏洞,无法判断和分析管网中电缆安全状况,无法为进一步采取相关措施提供准确依据。
3、针对合议组审查提出三个问题:(1)对比文件1的RFID与本申请RFID概念不同。对比文件1中读取得到的RFID信号是电子编码,不存在识别问题,在一堆电缆管线中找到目标电缆,这才是识别;(2)“保存现场照片”与“准确反映电缆识别”之间是没有“且”的因果关系的,本申请是准确识别,且识别的动作是记录的,RFID标签,RFID读取器、识别信号夹钳三位一体进行电缆调查的现场数据采集,解决识别与RFID安装指向同一电缆;(3)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RFID和手机照片的关联,与电缆夹钳无关,技术问题的认定错误,不可能有启示。从而权利要求1-12具备创造性。
4、复审请求人还提供了附件1-9,具体如下:
附件1:ZL200810116726.6(发明名称:远距离进行目标管线全特征分析的检测方法及其装置,公告号:CN101359058B)公布文本首页,证明只有申请人专有技术装备可以产生全待征信息,具备信号图生成条件。
附件2:ZL1201510004547(发明名称:用于确定同一条电缆两端的信号图的创建方法,公告号:CN1O4537700B)公布文本首页,证明电缆识别信号图的创建方法也是申请人专有技术,非行业通用技术。
附件3:ZL201510002965.9(发明名称:地下电缆工井的内部空间布置结构及其立体化表示方法,公告号:CN104594384B)公布文本首页,证明申请人关于电缆识别后通过计算机饮件实现可视化表达其空间位置的方法也是申请人专有技术,是RFID安装对应位置可视化展示的必要基础。
附件4:电缆调查的现场数据采集作业场景展示,电缆夹钳夹在管线上,工作人员手持识别仪;对三位一体作业的场景描述。
附件5:电缆数据平台展示,中间展示拍摄照片,右侧为创建的信号图,证明本方法是申请人多项独有技术的集成,也是三位一体方法检查电缆识别、RFID安装准确性的应用。
附件6:进行管线中电缆调查作业的全过程,展示三位一体作业法的具体应用场景。
附件7:国网宁波供电公司微信公众号于2019年08月05日报道的电缆智能化管理平台,展示国家电网公司采用本请求人提供的全套电缆管理体系的情况,三位一体是其中的核心作业内容。
附件8:国网OA系统发布的某会议通知,证明慈溪供电公司采用本请求人的“三位一体”作业法是国内领先的新技术,其他各省未采用,且需要学习。
附件9:电缆通道数字化改造施工合同,对应项目由本请求人承接。
综合以上材料,证明所申请的技术方案不是公知常识,也不是行业通用或现有技术,而是申请人以前期申请(部分已获得授权)的专有技术为基础研发的新技术,在国内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具有实用性且得到国家权威机构认可。
对此,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1的应用场景和技术目的同样在于:确定电缆管线的状况以及为后续采取的措施提供准确依据。对比文件1明确公开了对于地下电缆进行识别与定位,对于地下管网的关键部位(包括电缆接头、护套管、人井、手孔、道路设施穿越处)等进行定位,其同样针对电缆管线的电气土建设施(参见图5);当城市地下管网某位置出现问题时,在获取地下管网电子标签信息后可进一步通过WebService服务从服务器数据库获取电子标签所述管网关键部位的详细信息,用于对地下管网检查维修时进行参考(参见说明书第0045-0046段)。
对比文件1中采用在数据库中将照片与其他相关信息关联存储这一手段,实际上体现了现场采集的证据链的思想,且覆盖铺设以及维护环节。参见对比文件1的图4,其中将地下管网关键部位的多个信息进行绑定,包括其在数据库中的序号、电子标签ID、标签编号、管道路名、井号、电子标签埋深、埋深、距离、位置信息以及照片关联存储。对比文件1中的照片必然为拍摄所得,且拍摄的每张照片与设施关键信息、基本信息、RFID信息、编号信息中的一种或多种信息进行绑定。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地下管网敷设或者维护过程中通过手持智能终端采集管道关键部位(包括人井、接头)的GPS和RFID等信息,进而在服务器数据库中关联地下管网关键部位的照片,还公开了在地下管网某位置出现问题时进行检修维护作业参考数据库中关键部位的详细信息。
2、关于技术问题和技术启示
在地下电缆管网维护作业时,从一束电缆中准确识别其中的一根目标电缆是经常遇到的技术问题,为了避免电缆作业导致严重失误,在电缆作业时,使用夹钳进行电缆检测,当连接到目标电缆时,夹钳连接的接收器会发出识别信号,进而指示所夹持的电缆为目标电缆,此时夹钳处在有效位置,并且其中的识别信号是重要的作业参数,这属于本领域进行电缆作业时的惯用手段。相应地,专利“ZL200810116726.6”属于现有技术多种电缆识别方案的一种。
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数据库中将存储的照片与RFID编号、标签编号、管道路名、电子标签埋深等信息做关联。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电缆识别信号,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采用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进行实际管线现场作业时,会面临“如何在检修维护时保存现场照片,且准确反映电缆识别这一具体的现场作业状况”这一技术问题,考虑到区分电缆的识别信号是重要的电网作业参数,有动机将目标电缆的识别信号记录到数据库中,在作业现场拍摄照片并保存在服务器中,从而在数据库中针对配置了RFID标签的电缆的所有信息加强关联,以便于作业正确性验证。
3、关于合议组审查所提出的问题
(1)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均采用RFID标签,RFID均为射频识别这一近场通信技术,用来识别关键部位或部件的RFID标签信息。权利要求1中的识别信号由夹钳在有效工作位置获得,RFID读取器读取RFID标签。从而权利要求1中的识别并不涉及RFID。
(2)对比文件1公开了照片与RFID等现场作业数据的关联绑定,但未公开照片是由手机拍摄的,而通过手机保存现场照片,是随着手机的普及依赖对作业现场记录的惯用手段,其对应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在检修维护时保存现场照片”。
(3)关于现有技术的启示的回应,见第2点。
4、合议组认真研读了附件1-9,答复如下:
(1)对于附件1-3,本申请通篇未提及具体的电缆识别手段,也未提及识别信号是全特征信息或信号图。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通过电缆识别仪及其夹钳来准确识别电缆是本领域惯用手段,附件1-2只是现有技术中众多电缆识别方案之一,附件3只涉及电缆工井空间结构的立体化表示,与本申请的电缆识别并无直接关联。
(2)对于附件4,采用电缆识别仪进行电缆识别是本领域的常见应用场景。
(3)关于附件5,其呈现的是拍摄照片与信号图的关联。然而在本申请中,并未限定识别信号的具体格式。在电缆识别领域,接收器的视觉指示(例如数字液晶显示、波形显示或者LED灯指示等)或蜂鸣提示,均可以作为识别信号反映识别结果,将其与已有的照片等信息条目绑定以规范现场数据采集,利于现场作业验证,是本领域惯用手段。
(4)附件6-9涉及浙江省电网建设中电缆精益化管理的情况,包括具体应用场景,电缆智能化管理平台,某会议通知以及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6日签订的某施工合同。电缆RFID标签普查的情况。合议组注意到,权利要求1仅记载了电缆识别信号,并未记载其类型。尽管附件6-9表明复审请求人声称的“三位一体”方法在行业和商业实践中有应用价值,具有实用性,但是根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专利审查指南中关于创造性条款的规定,合议组充分研读本申请的权利要求和说明书内容以及对比文件1的内容,考虑现有技术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参见第1点对于创造性的评述,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数据库中将存储的照片与RFID编号、标签编号、管道路名、电子标签埋深等信息做关联,即给出了组成证据链的基本思路。考虑到区分电缆的识别信号是重要的作业参数,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目标电缆的识别信号记录到数据库中,在作业现场拍摄照片并保存在服务器中,从而在数据库中针对配置了RFID标签的电缆的所有信息加强关联,以便于作业正确性验证。
具体参照关于权利要求1-12的评述,权利要求1-12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1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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