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非授权载波上传输资源的抢占方法及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083
决定日:2019-11-25
委内编号:1F29281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142831.7
申请日:2015-03-27
复审请求人: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金曦
合议组组长:马莹莹
参审员:马菁京
国际分类号:H04W74/08,H04L5/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一篇对比文件相比具有区别特征,而现有技术中并未给出将该区别特征应用到该篇对比文件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同时,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142831.7,名称为“一种非授权载波上传输资源的抢占方法及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3月27日,公开日为2016年11月2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4月2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有关新颖性的规定,权利要求2、4-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3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说明书第1-111段(即第1-13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非授权载波上传输资源的抢占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包括:
设备判断预设的空闲信道评估CCA检测时间点是否到达,其中所述CCA检测时间点是周期性到达的,且到达周期小于预设的该设备在抢占信道后每次传输信号所允许占用的最大时长;
当CCA检测时间点到达时,所述设备进行CCA检测。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当CCA检测时间点到达时,所述设备进行CCA检测,具体包括:
当CCA检测时间点到达时,所述设备判断当前是否正在进行信号传输,如果是,则放弃本次的CCA检测,继续等待下一CCA检测时间点的到达;否则,所述设备进行本次的CCA检测。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每次CCA检测所占用的时长为预设时长,或者为预设范围内的任意正整数个CCA检测时隙所对应的时长。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设备进行CCA检测后,该方法还包括:
当CCA检测成功时,在CCA检测成功的信道进行信号传输,其中,传输信号所占用的时长最长不超过所述最大时长,或者,传输信号的结束时刻最晚不超过在本次CCA检测时间点加上所述最大时长后出现的第一个CCA检测时间点。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设备进行CCA检测,包括:
所述设备检测到N个时隙空闲,则确定CCA检测成功,其中N为正整数,并且多个设备共享所述N。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N的取值是由主控设备通知给所述多个设备的。
7. 一种非授权载波上传输资源的抢占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
第一单元,用于判断该设备预设的空闲信道评估CCA检测时间点是否到达,其中所述CCA检测时间点是周期性到达的,且到达周期小于预设的该设备在抢占信道后每次传输信号所允许占用的最大时长;
第二单元,用于当CCA检测时间点到达时,进行CCA检测。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第二单元,具体用于:
当CCA检测时间点到达时,判断当前是否正在进行信号传输,如果是,则放弃本次的CCA检测,继续等待下一CCA检测时间点的到达;否则,进行本次的CCA检测。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每次CCA检测所占用的时长为预设时长,或者为预设范围内的任意正整数个CCA检测时隙所对应的时长。
10.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单元进行CCA检测后,还用于:
当CCA检测成功时,在CCA检测成功的信道进行信号传输,其中,传输信号所占用的时长最长不超过所述最大时长,或者,传输信号的结束时刻最晚不超过在本次CCA检测时间点加上所述最大时长后出现的第一个CCA检测时间点。
11.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单元进行CCA检测时,具体用于:
检测到N个时隙空闲,则确定CCA检测成功,其中N为正整数,并且多个设备共享所述N。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N的取值是由主控设备通知给所述多个设备的。”
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1:US2014/0341053A1,公开日为2014年11月20日。
驳回决定中主要指出:权利要求1和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新颖性。权利要求2、4-6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不具备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权利要求7-12是与权利要求1-6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因此也不具备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7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主要修改为:将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权利要求1中,并对与其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进行了适应性修改,调整了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设备判断预设的空闲信道评估CCA检测时间点到达时,对所述设备进行CCA检测,包括:所述设备检测到N个时隙空闲,则确定CCA检测成功,其中N为正整数,并且多个设备共享所述N。对比文件1并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整体上也没有给出使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解决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非授权载波上传输资源的抢占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包括:
设备判断预设的空闲信道评估CCA检测时间点是否到达,其中所述CCA检测时间点是周期性到达的,且到达周期小于预设的该设备在抢占信道后每次传输信号所允许占用的最大时长;
当CCA检测时间点到达时,所述设备进行CCA检测;
所述设备进行CCA检测,包括:
所述设备检测到N个时隙空闲,则确定CCA检测成功,其中N为正整数,并且多个设备共享所述N。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当CCA检测时间点到达时,所述设备进行CCA检测,具体包括:
当CCA检测时间点到达时,所述设备判断当前是否正在进行信号传输,如果是,则放弃本次的CCA检测,继续等待下一CCA检测时间点的到达;否则,所述设备进行本次的CCA检测。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每次CCA检测所占用的时长为预设时长,或者为预设范围内的任意正整数个CCA检测时隙所对应的时长。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设备进行CCA检测后,该方法还包括:
当CCA检测成功时,在CCA检测成功的信道进行信号传输,其中,传输信号所占用的时长最长不超过所述最大时长,或者,传输信号的结束时刻最晚不超过在本次CCA检测时间点加上所述最大时长后出现的第一个CCA检测时间点。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N的取值是由主控设备通知给所述多个设备的。
6. 一种非授权载波上传输资源的抢占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
第一单元,用于判断该设备预设的空闲信道评估CCA检测时间点是否到达,其中所述CCA检测时间点是周期性到达的,且到达周期小于预设的该设备在抢占信道后每次传输信号所允许占用的最大时长;
第二单元,用于当CCA检测时间点到达时,进行CCA检测;
所述第二单元进行CCA检测时,具体用于:
检测到N个时隙空闲,则确定CCA检测成功,其中N为正整数,并且多个设备共享所述N。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第二单元,具体用于:
当CCA检测时间点到达时,判断当前是否正在进行信号传输,如果是,则放弃本次的CCA检测,继续等待下一CCA检测时间点的到达;否则,进行本次的CCA检测。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每次CCA检测所占用的时长为预设时长,或者为预设范围内的任意正整数个CCA检测时隙所对应的时长。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单元进行CCA检测后,还用于:
当CCA检测成功时,在CCA检测成功的信道进行信号传输,其中,传输信号所占用的时长最长不超过所述最大时长,或者,传输信号的结束时刻最晚不超过在本次CCA检测时间点加上所述最大时长后出现的第一个CCA检测时间点。
10.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N的取值是由主控设备通知给所述多个设备的。”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7月2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申请说明书记载了“与现有技术中提出的采用扩展CCA的方式,由于进行CCA检测的窗口时间周期性固定,有利于多个LTE基站同时取得信道检测成功进而达到频率复用因子为1的目的,进而也提升了频谱利用效率”,可见申请人所述的“有利于多个LTE基站同时取得信道检测成功进而达到频率复用因子为1的目的,进而提升了频谱利用效率的技术效果”是由于“进行CCA检测的窗口时间周期性固定”的原因,而并非是由于“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设备检测到N个时隙空闲,则确定CCA检测成功,其中N为正整数,并且多个设备共享所述N”的原因;相反,后者是用来保证检测的一致性和可靠性的,而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进行CCA检测的窗口时间周期性固定”。因此对比文件1已经解决了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有利于多个LTE基站同时取得信道检测成功进而达到频率复用因子为1的目的,进而提升了频谱利用效率的技术效果。而为了保证检测的可靠性,可以多次检测来确认;为了保证检测的一致性,所有设备都可以采用相同的检测次数,即所述设备检测到N个时隙空闲,则确定CCA检测成功,其中N为正整数,并且多个设备共享所述N,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上述修改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3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9年07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为:
对比文件1:US 2014/0341053A1,公开日为2014年11月20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非授权载波上传输资源的抢占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非授权载波上传输资源的抢占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72-330段以及附图10D、10E、10F和10G):在一些实施例中,诸如基站、eNB105、UE115之类的发送设备(或者发送设备的发射机)可以使用门控间隔来获得对未经许可的频谱中的信道的接入。门控间隔可以限定基于竞争的协议的应用,例如,基于ETSI(EN 301893)中规定的对话前监听(LBT)协议的LBT协议。当使用限定了LBT 协议的应用的门控间隔时,门控间隔可以指示发送设备什么时候需要执行空闲信道评估(CCA)(相当于设备判断预设的空闲信道评估CCA检测时间点是否到达;当CCA检测时间点到达时,所述设备进行CCA检测)。CCA的结果向发送设备指示未经许可的频谱中的信道是可用的还是在使用中。当CCA指示信道可用(例如,“空闲”供使用) 时,门控间隔可以允许发送设备使用信道-通常在预定的时间段内。当CCA 指示信道不可用(例如,在使用中或者被保留)时,门控间隔可以在一段时间内阻止发送设备使用信道。周期性的门控间隔605-c(相当于所述CCA检测时间点是周期性到达的)的持续时间被示出为是周期性的帧结构610的持续时间的因数(或者约为其因数)。因数可以是周期性的帧结构610的持续时间的十分之一。图9A、9B、10A、10B和10C提供了在十毫秒的门控间隔(例如,参照图7描述的门控间隔605-d)的背景下可以如何选择CCA时隙720的示例。相比之下,图10D、10E、10F和10G提供了在一或者两毫秒的门控间隔的背景下可以如何选择CCA时隙720的示例。十毫秒的门控间隔可以提供诸如在存在低WiFi活动的情况下的低门控间隔开销之类的优点,以及保留现有的LTE信道的基于子帧的PHY信道设计的能力。然而,它可以具有长信道空闲时间的缺点(例如,0.5 毫秒,这取决于由CCA抖动引起的CCA 延迟),这可以给具有短竞争窗口的WiFi节点提供发送机会(例如,在参照图9A和9B描述的保护时段905期间的发送机会)。它还可能具有当CCA不成功时将下行链路传输延迟至少十毫秒的缺点。例如,一毫秒或者两毫秒的门控间隔可能导致较高的门控间隔开销,并且可能需要对LTEPHY信道设计进行更全面的改变,以支持亚毫秒发送持续时间。然而,大概一毫秒或者两毫秒的门控间隔可以减轻或者消除与十毫秒的门控间隔相关联的上述缺点。如图10D中示出的,一毫秒的门控间隔605-i(相当于到达周期)的可以包括14个OFDM 符号(或者符号位置)。在一些情况下,可以在第14个OFDM符号位置期间提供具有20微秒的总持续时间的两个CCA时隙720-d,从而实现一定量的CCA随机化(抖动)。CCA时隙720-d被放置在图10D中所示出的一毫秒门控间隔605-i或者子帧的末尾处。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由于一次最大传输时长可以是10ms(目前欧洲规范)或4ms(目前日本规范),因此相当于到达周期小于预设的该设备在抢占信道后每次传输信号所允许占用的最大时长。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所述设备检测到N个时隙空闲,则确定CCA检测成功,其中N为正整数,并且多个设备共享所述N。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效果,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进一步提升频谱利用效率。
本领域在确定信道是否空闲时,采用“检测到N个时隙空闲则确定CCA检测成功”的方法是惯用手段。但是现有技术中并未指示多个设备(基站)所使用的N值是否有必要一致,即使用同样的N值,也就是多个基站中的每个基站都检测同样数量的空闲时隙以判断信道是否空闲,而本申请提出使多个设备使用相同的N值进行检测,以使该多个设备在同一时间信道检测成功,从而通过各设备共享N达到频率复用因子为1的目的,达到进一步提升频谱利用效率的技术效果。并且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也即现有技术并未给出多个设备使用同样的N值的技术启示。并且通过上述手段,实施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可以获得提升频率利用率的有益效果。
因此,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5引用权利要求1,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2-5同样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6-10是与权利要求1-5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6-10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 年04月25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下述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复审请求人于2015年03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
复审请求人于2015年03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
复审请求人于2015年03月27日提交的摘要附图。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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