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碱性次氯酸盐水性组合物中作为腐蚀抑制剂的高分子量聚丙烯酸和其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在碱性次氯酸盐水性组合物中作为腐蚀抑制剂的高分子量聚丙烯酸和其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7953
决定日:2019-11-25
委内编号:1F256912
优先权日:2013-04-17
申请(专利)号:201480021980.1
申请日:2014-04-15
复审请求人:罗门哈斯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子瑜
合议组组长:倪永乐
参审员:李家刚
国际分类号:C23F11/06;C02F5/10;C11D11/00;C23F11/173;C23G1/18;C11D3/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并且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经过逻辑分析就可以做出的选择,则认为该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21980.1,名称为“在碱性次氯酸盐水性组合物中作为腐蚀抑制剂的高分子量聚丙烯酸和其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罗门哈斯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4月15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4月17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4月1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92807A,公开日为1994年9月28日)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10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8段、说明书摘要;2017年8月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水性组合物,其pH是至少11并且包含:(a)2wt%-15wt%的金属次氯酸盐和(b)0.2wt%到4wt%的重量平均分子量为至少40,000的聚丙烯酸,所述聚丙烯酸包括不超过0.3wt%的交联剂聚合残基。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水性组合物的pH是至少12。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聚丙烯酸的重量平均分子量为至少100,000。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组合物,其包含0.5wt%到2wt%的所述聚丙烯酸。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金属次氯酸盐是次氯酸钠。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组合物,其包含4wt%到11wt%次氯酸钠。
7. 如权利要求1-6中任一项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是液体排放口清洁剂。
8. 一种用于在pH是至少11并且具有2wt%-15wt%的金属次氯酸盐的水性组合物中抑制腐蚀的方法,其通过添加0.2wt%到4wt%的数量平均分子量为至少40,000的聚丙烯酸来进行,所述聚丙烯酸包括不超过0.3wt%的交联剂聚合残基。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水性组合物是液体排放口清洁剂。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排放口清洁剂的pH是至少12。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聚丙烯酸的重量平均分子量是至少100,000,所述水性组合物包含0.5wt%到2wt%的聚丙烯酸并且所述水性组合物包含4wt%到11wt%的次氯酸钠。”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7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是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的聚丙烯酸是交联的,而本申请中的聚丙烯酸并不是交联的。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所述聚丙烯酸包括不超过0.3wt%的交联剂聚合残基”恰好反应了这一区别。交联剂聚合残基表示聚合物是交联的,交联剂聚合残基的含量较低表示聚合物是不交联的。(2)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本申请说明书来说具有非显而易见是非常不公平也是非常不合理的。通常来说,申请人需要证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3)本申请的聚丙烯酸与对比文件1的聚丙烯酸酯不同;(4)对比文件1所述聚丙烯酸酯聚合物用作次氯酸盐组合物的增稠剂,以降低漂白粉味道,而本申请的聚丙烯酸用于抑制腐蚀。因此,对比文件1并没有公开本申请所述的特定聚丙烯酸,也没有公开聚丙烯酸的特定用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并没有任何动机将本申请所述的非交联聚丙烯酸加入到对比文件1所述的清洁组合物中。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从而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8月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9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 “聚丙烯酸包括不超过0.3wt%的交联剂聚合残基”的表述恰恰说明超过99.7wt%的交联剂与聚丙烯酸发生了交联反应,而并非复审请求人所述的不交联的聚丙烯酸。交联剂聚合残基的含量较低表示的是聚合物的交联程度高,而非复审请求人所述的交联程度低。(2)审查意见中并非要复审请求人证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本申请说明书来说具有非显而易见,而是本申请从对比文件1中的交联聚丙烯酸中选择特定的不超过0.3wt%的交联剂聚合残基的交联聚丙烯酸,属于选择发明,因此复审请求人需要证明的并非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本申请说明书来说具有非显而易见,而是需要证明选择不超过0.3wt%的交联剂聚合残基的交联聚丙烯酸相较于其他交联聚丙烯酸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3)对比文件1公开了交联聚丙烯酸酯类聚合物通常被描述成丙烯酸类聚合物形成的树脂,聚合物中的羧基是聚合物能产生所需性能的根源。即对比文件1中的聚丙烯酸酯是由聚丙烯酸交联聚合而成,并且从聚合物的羧基可以看出对比文件1中的聚丙烯酸酯并非通常意义的酸与醇成的酯。即本申请的聚丙烯酸与对比文件1的聚丙烯酸酯实质相同。(4)聚丙烯酸具有螯合作用,因此聚丙烯酸的腐蚀抑制作用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期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1中记载的增稠效果与腐蚀抑制效果并不矛盾。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修改方式为删除原权利要求1-7。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限定可添加0.2wt%到4wt%的数量平均分子量为至少40,000的聚丙烯酸,并且认为没有证据证明抑制腐蚀的效果与聚丙烯酸的分子量相关,而本申请的聚丙烯酸的腐蚀抑制效果与其分子量相关,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教导使用平均分子量至少为40000的聚丙烯酸可以获得更好的腐蚀效果。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12日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用于在pH是至少11并且具有2wt%-15wt%的金属次氯酸盐的水性组合物中抑制腐蚀的方法,其通过添加0.2wt%到4wt%的数量平均分子量为至少40,000的聚丙烯酸来进行,所述聚丙烯酸包括不超过0.3wt%的交联剂聚合残基。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水性组合物是液体排放口清洁剂。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排放口清洁剂的pH是至少12。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聚丙烯酸的重量平均分子量是至少100,000,所述水性组合物包含0.5wt%到2wt%的聚丙烯酸并且所述水性组合物包含4wt%到11wt%的次氯酸钠。”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12日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本复审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5年10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8段、说明书摘要;2019年11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并且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经过逻辑分析就可以做出的选择,则认为该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2.1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在pH是至少11并且具有2wt%-15wt%的金属次氯酸盐的水性组合物中抑制腐蚀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低漂白剂味的增稠次氯酸盐溶液及其制备和使用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7页第3段、第11页第4段):包含0.1—10% (重量)的碱金属次氯酸盐,可为次氯酸钠、次氯酸钾,0.2—2.0%的交联聚丙烯酸酯类聚合物。交联聚丙烯酸酯类聚合物通常被描述成丙烯酸类聚合物形成的树脂,聚合物中的羧基是聚合物能产生所需性能的根源(即对比文件1中的聚丙烯酸酯是由聚丙烯酸交联聚合而成,并且从聚合物的羧基可以看出对比文件1中的聚丙烯酸酯并非通常意义的酸与醇成的酯)。交联聚丙烯酸分子量为十几万到4000000,pH是至少11,优选12-13.5。对比文件1中提到的交联聚丙烯酸分子量为十几万到4000000,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知道,其数量平均分子量至少大于“十几万”,即落入权利要求1的40000以上的数值范围。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仅在于:(1)权利要求1限定聚丙烯酸包括不超过0.3wt%的交联剂聚合残基,(2)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抑制腐蚀作用。
对于区别特征(1),本领域中,在交联聚丙烯酸制备过程中,会不可避免地残留交联剂聚合残基,不超过0.3wt%的交联剂聚合残基的交联聚丙烯酸也是本领域常规的交联聚丙烯酸所残留的交联剂聚合残基的数量范围。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选择交联聚丙烯酸时,有动机选择不超过0.3wt%的交联剂聚合残基的聚丙烯酸。并且说明书中也没有提到选择不超过0.3wt%的交联剂聚合残基的聚丙烯酸给发明带来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特征(2),聚丙烯酸具有螯合作用,可以抑制腐蚀,因此加入聚丙烯酸的组合物具有腐蚀抑制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期的。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2.2本申请权利要求2-4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限定组合物是液体排放口清洁剂,然而将包含次氯酸盐的组合物用于液体排放口清洁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应用选择。
权利要求3和4进一步限定了各组分参数,其附加技术特征均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7页第3段、第11页第2-4段)。
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限定可添加0.2wt%到4wt%的数量平均分子量为至少40,000的聚丙烯酸,并且认为没有证据证明抑制腐蚀的效果与聚丙烯酸的分子量相关,而本申请的聚丙烯酸的腐蚀抑制效果与其分子量相关,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教导使用数量平均分子量为至少40000的聚丙烯酸可以获得更好的腐蚀效果。
合议组经过合议和审查后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交联聚丙烯酸分子量为十几万到4000000,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知道,其数量平均分子量至少大于“十几万”,即落入权利要求1的40000以上的数值范围。因此,对比文件1教导了使用数量平均分子量大于40000的聚丙烯酸,而尽管对比文件1没有提到聚丙烯酸的分子量与腐蚀效果的关系,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知道,使用了分子量为十几万到4000000的聚丙烯酸时,客观上可以实现更好的抑制腐蚀效果。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4月1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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