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提高动物免疫力的复合微生态制剂-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提高动物免疫力的复合微生态制剂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7787
决定日:2019-11-25
委内编号:1F24739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069695.3
申请日:2015-02-11
复审请求人:岳道友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丁慧萍
合议组组长:唐慧
参审员:贾涛
国际分类号:A23K1/1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判断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考察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所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启示,并且所获得的发明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069695.3,名称为“一种提高动物免疫力的复合微生态制剂”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岳道友。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2月11日,公开日为2015年06月1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2月0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2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4段(即第1-4页);2017年05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提高动物免疫力的复合微生态制剂,其特征在于,由如下质量分数原料制备而成:白介素IL-12 5%-10%,蛋氨酸5%-10%,赖氨酸5%-10%,枯草芽孢杆菌活菌数2×108-2×109CFU/g,其余为米糠;
所述提高动物免疫力的复合微生态制剂的制备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步骤一,将枯草芽孢杆菌接种至液体培养基中发酵,培养至对数生长期0.5×108CFU/mL至1.0×108CFU/mL时止,液体有氧发酵2-3天,发酵温度30℃-32℃、发酵通气量2∶1、发酵搅拌转速200转/分、ph值6-8;
步骤二,以米糠为载体浓缩干燥,使枯草芽孢杆菌活菌数达到2×108-2×109CFU/g;
步骤三,先将白介素IL-12、蛋氨酸和赖氨酸加入步骤二制备的混合物中,然后进行混合。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提高动物免疫力的复合微生态制剂,其特征在于 ,白介素IL-12 8%,蛋氨酸10%,赖氨酸6%,枯草芽孢杆菌活菌数7×108CFU/g,米糠76%。”
驳回决定指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微生态制剂与对比文件1(CN102726629A,公开日:2012年10月17日)公开的制剂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还包括白介素IL-12,蛋氨酸,赖氨酸和米糠,不包括地衣芽孢杆菌,限定了原料配比及活菌数。(2)微生态制剂的制备方法不同。对于区别特征(1),蛋氨酸和赖氨酸是饲料添加剂中经常添加的必需氨基酸,米糠也是本领域常用的饲料载体,对比文件2(CN103936862A,公开日:2014年07月23日)公开了将白细胞介素PIL-2和融合蛋白PIL4/6组成制剂饲喂动物,能够显著增强猪细胞的免疫机能。所述融合蛋白PIL4/6包括白细胞介素PIL-4和白细胞介素PIL-6组成。白介素IL-12也属于本领域常见的一种白介素,各原料的配比及活菌数可以根据微生态制剂的功效进行常规调整。对于区别特征(2),液体培养基是本领域发酵枯草芽孢杆菌常用的培养基,具体发酵参数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发酵效果常规调整,以米糠为载体浓缩干燥后加入其余原料混合也是常规技术,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各组分的配比及活菌数,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微生态制剂的功效可以常规优化调整各原料配比及活菌数,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岳道友(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3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原料及添加比例不同,对比文件2中的融合蛋白PIL4/6和白细胞介素PIL-2必须同时使用,并且需将表达融合蛋白PIL4/6和白细胞介素PIL-2的基因克隆到毕赤酵母细胞中,再利用其分泌融合蛋白PIL4/6和白细胞介素PIL-2,从而提高动物的抗感染免疫健康水平等;而本申请直接将白介素IL-12作为原料添加到动物饲料中,动物食用饲料即可摄取白介素IL-12,省去了克隆及再表达的过程。(2)本申请将白介素与枯草芽孢杆菌、蛋氨酸、赖氨酸、米糠等共同作用,对比文件2并没有将白介素与其他原料复配加入饲料添加剂中的启示。(3)制备方法不同,将枯草芽孢杆菌接种至液体培养基中发酵,再加入米糠浓缩干燥处理制成菌悬浮液,再将白介素IL-12、蛋氨酸和赖氨酸加入并混合均匀并非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1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蛋氨酸和赖氨酸是饲料添加剂中经常添加的必需氨基酸,米糠也是本领域常用的饲料载体,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白介素加入饲料中饲喂动物以增强免疫力的启示,虽然对比文件2是利用毕赤酵母细胞分泌表达白介素,但是无论是表达的还是直接加入饲料添加剂中的白介素,其功效作用都是相似的。(2)对比文件1公开了枯草芽孢杆菌的复合微生态制剂,对比文件2给出了白介素可以激活调节免疫细胞,加入饲料中可以提高免疫力的启示,蛋氨酸和赖氨酸作为第一或第二限制性氨基酸对提高各种动物的生长性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将这些组分组合带来的效果是显而易见的,原始申请文件也并没有实验数据证实这些组分组合产生了协同增效的作用。(3)液体培养基是本领域发酵枯草芽孢杆菌常用的培养基,其属于需氧菌,具体的发酵参数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发酵效果常规调整,最后以米糠为载体浓缩干燥后再加入其余原料混合也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说明书中并未给出证据证明本申请的原料组合即制备方法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2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蛋氨酸和赖氨酸是本领域在饲料中经常添加的必需氨基酸;米糠也是本领域常用的饲料载体,枯草芽孢杆菌和地衣芽孢杆菌都属于肠道益生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自由选择,例如仅选择其中任何一种;对于白介素IL-12,对比文件2给出了通过饲料将白介素给予动物以增强免疫技能的技术启示,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通过饲料给予白介素,且白介素IL-12也属于本领域常见的一种白介素,具有调节免疫性能的作用;至于各原料的配比及活菌数,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进行常规调整。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液体培养基是本领域发酵枯草芽孢杆菌常用的培养基,所述菌种属于需氧菌,具体的发酵参数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期望的发酵效果进行常规调整,最后以米糠为载体浓缩干燥后再加入其余原料混合也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并且,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也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所需的微生态制剂的功效可以常规优化调整各原料配比及活菌数。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修改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1页2项),其中所做的实质修改是将权利要求1和2的主题由“复合微生态制剂”修改为“复合微生态制剂的制备方法”,并将制备方法置于原料组成的前面。
复审请求人此次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提高动物免疫力的复合微生态制剂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步骤一,将枯草芽孢杆菌接种至液体培养基中发酵,培养至对数生长期0.5×108CFU/mL至1.0×108CFU/mL时止,液体有氧发酵2-3天,发酵温度30℃-32℃、发酵通气量2∶1、发酵搅拌转速200转/分、ph值6-8;
步骤二,以米糠为载体浓缩干燥,使枯草芽孢杆菌活菌数达到2×108-2×109CFU/g;
步骤三,先将白介素IL-12、蛋氨酸和赖氨酸加入步骤二制备的混合物中,然后进行混合;
所述提高动物免疫力的复合微生态制剂由如下质量分数原料制备而成:白介素IL-12 5%-10%,蛋氨酸5%-10%,赖氨酸5%-10%,枯草芽孢杆菌活菌数2×108-2×109CFU/g,其余为米糠。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提高动物免疫力的复合微生态制剂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 ,白介素IL-12 8%,蛋氨酸10%,赖氨酸6%,枯草芽孢杆菌活菌数7×108CFU/g,米糠76%。”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存在三个区别特征:(1)制备方法不同: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本申请的复合微生态制剂的制备方法,即权利要求所述的3个步骤。(2)原料不同。(3)原料的添加比例不同。对于区别特征(1),本申请制备方法简便、可靠,这些区别特征并不属于“常用技术手段”。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本申请配方中的枯草芽孢杆菌,而对比文件2中的融合蛋白PIL4/6和白细胞介素PIL-2必须同时使用且需将其基因克隆到毕赤酵母细胞中,本申请直接将白介素IL-12作为原料添加到动物饲料中,省去了克隆及再表达的过程,白细胞介素PIL-2与白介素IL-12并非同一种物质,而且其与对比文件2中白细胞介素PIL-2的作用不同,对比文件2中并未给出“将白介素IL-12作为原料直接添加到动物饲料中”的技术启示。复审通知书中合议组关于“本领域已知白介素并非一定依靠毕赤酵母细胞表达才能发挥作用,无论是表达的还是直接加入,其功效作用都相似”的观点具有主观性,因为如果那样的话,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就不会采用对比文件2较为复杂的克隆再表达的方法来增强猪细胞免疫机能,而会选择制备简单的直接加入的方法。虽然本申请未给出其复合的协同增效的实验数据,但是本申请给出了其混合制备后的能提高动物免疫力的实验数据,本发明具有显著的进步。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0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1页2项),经审查,所做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针对的文本是申请日2015年02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4段(即第1-4页);以及2019年10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根据该款规定,判断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考察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所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启示,并且所获得的发明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提高动物免疫力的复合微生态制剂的制备方法,包括步骤一:将枯草芽孢杆菌接种至液体培养基中发酵,并限定了发酵培养控制参数;步骤二:以米糠为载体浓缩干燥,同时限定枯草芽孢杆菌活菌数;步骤三:将白介素IL-12、蛋氨酸和赖氨酸加入步骤二制备的混合物进行混合,并限定了各原料成分的比例。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提高南北白对虾免疫力的微生态制剂(参见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1-2),其特征在于:包括枯草芽孢杆菌、地衣芽孢杆菌、发酵辅料,按照3~8:2:1的重量份数比例复合而成,所述的发酵辅料包括磷酸盐、葡萄糖、牛肉浸出粉。可见发酵辅料实际上为制备微生态制剂常用的培养基成分。由此亦可知对比文件1的微生态制剂的制备方法是由上述菌株和发酵辅料按照一定的重量份数比例通过发酵制备得到的。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微生态制剂的制备方法略有不同。(2)权利要求1的方法的原料和终产品中还包括白介素IL-12、蛋氨酸、赖氨酸和米糠,不包括对比文件1的地衣芽孢杆菌,且权利要求1限定的原料配比不同及限定了活菌数。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另一种提高动物免疫力的复合微生态制剂的制备方法。
对于区别特征(1),液体培养基是本领域发酵枯草芽孢杆菌常用的培养基,所述菌种属于需氧菌,具体的发酵参数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期望的发酵效果进行常规调整,以米糠为载体浓缩干燥后再加入其余原料混合也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对于区别特征(2),蛋氨酸和赖氨酸是本领域在饲料中经常添加的必需氨基酸;米糠也是本领域常用的饲料载体,枯草芽孢杆菌和地衣芽孢杆菌都属于肠道益生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自由选择,例如仅选择其中任何一种;对于白介素IL-12,对比文件2公开了将白细胞介素PIL-2和融合蛋白PIL4/6共表达的重组酵母分子制剂饲喂动物,能够显著增强猪细胞免疫机能。所述融合蛋白PIL4/6包括白细胞介素PIL-4和白细胞介素PIL-6组成(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8-43段、摘要)。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通过饲料将白介素给予动物以增强免疫技能的技术启示,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通过饲料给予白介素,且白介素IL-12也属于本领域常见的一种白介素,具有调节免疫性能的作用;至于各原料的配比及活菌数,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进行常规调整。并且,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也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各组分的配比及活菌数,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所需的微生态制剂的功效可以常规优化调整各原料配比及活菌数。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关于制备方法,权利要求限定的并非特殊的发酵方法,发酵所使用的液体培养基是本领域发酵枯草芽孢杆菌常用的培养基,且枯草芽孢杆菌是本领域常用的需氧菌,具体的发酵参数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期望的发酵效果可以常规调整的,以米糠为载体浓缩干燥后再加入其余原料混合也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2)对比文件2给出了通过饲料添加白介素以增强动物免疫机能的技术启示,尽管对比文件2利用毕赤酵母细胞分泌表达白介素,但本领域已知白介素并非一定需要依靠毕赤酵母细胞表达才能发挥作用,并且通过毕赤酵母细胞表达是本领域利用基因工程手段制备蛋白,例如白介素的常规技术选择。无论是细胞表达后直接给予还是将白介素直接加入饲料给予动物,其功效作用都是相似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需求自由选择。此外,虽然白细胞介素PIL-2与白介素IL-12并非同一种物质,其作用亦不完全相同,但是它们同属于白介素,其免疫调节的作用至少是相近或相似的。本申请虽然给出了其混合制备后的能提高动物免疫力的实验数据,但提高动物免疫力的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期的,并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综上,经过复审请求人修改申请文件和陈述意见仍不足以克服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缺陷。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做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0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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