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通信方法和电子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7673
决定日:2019-11-25
委内编号:1F28347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418706.5
申请日:2013-09-13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杨晓曼
合议组组长:丁玲
参审员:张慧
国际分类号:H04N7/14,H04M1/72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中的大部分技术特征已经被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文件公开,其余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文件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310418706.5,名称为“通信方法和电子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9月13日,公开日为2015年03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2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8年09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7项;于申请日2013年09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0段(即,第1-13页),说明书附图第1-8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中引用了3篇对比文件,即:对比文件1:CN1473430A,公开日为2004年02月04日;对比文件2:CN102726055A,公开日为2012年10月10日;对比文件3:CN102215374A,公开日为2011年10月12日。驳回决定的理由是:权利要求1-7、12-16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8-10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1和17相对于对比文件1-3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通信方法,用于第一电子设备,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包括第一图像采集单元,所述通信方法包括:
监测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运行状态;
当所述运行状态满足第一预定状态时,显示第一画面,所述第一画面包含所述第一图像采集单元采集的第一图像,调整显示参数以及所述第一图像采集单元的采集参数,为用户提供相关组件的故障提醒;
当所述运行状态从所述第一预定状态切换至第二预定状态时,建立与第二电子设备的通信连接,并且显示第二画面,所述第二画面包含第二图像,所述第二图像是经由所述通信连接接收的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第二图像采集单元采集的图像,
其中,所述第一预定状态为满足通信应用启动条件的状态,所述第二预定状态为通过所述通信应用建立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通信连接的状态。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通信方法,其中监测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运行状态,当所述运行状态满足第一预定状态时,显示第一画面包括:
检测到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用户执行的第一操作,当所述第一操作满足通信应用启动条件时,启动所述通信应用,
其中,所述第一画面是包含所述第一图像的所述通信应用的初始界面。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通信方法,还包括:
在启动所述通信应用之后,检测到所述用户执行的第二操作,所述第二操作用于将所述运行状态从所述第一预定状态切换至第二预定状态。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通信方法,监测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运行状态,当所述运行状态满足第一预定状态时,显示第一画面包括:
检测到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用户执行的第一操作,当所述第一操作满足通信应用启动条件时,启动所述通信应用,并且显示第三画面;
检测到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用户执行的第二操作,当所述第二操作满足通信请求条件时,向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发送视频通话请求,并且显示所述第一画面,
其中,所述第一画面是包含所述第一图像的所述通信应用的通信请求发送界面,所述第三画面是不包含所述第一图像的所述通信应用的初始界面。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通信方法,还包括:
在向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发送视频通话请求之后,检测到接收来自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对于所述视频通话请求的接受响应,将所述运行状态从所述第一预定状态切换至第二预定状态。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通信方法,监测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运行状态,当所述运行状态满足第一预定状态时,显示第一画面包括:
检测到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用户执行的第一操作,当所述第一操作满足通信应用启动条件时,启动所述通信应用,并且显示第三画面;
检测到接收来自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视频通话请求,并且显示所述第一画面,
其中,所述第一画面是包含所述第一图像的所述通信应用的通信请求接收界面,所述第三画面是不包含所述第一图像的所述通信应用的初始界面。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通信方法,还包括:
在接收来自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视频通话请求之后,检测到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用户执行的第三操作,当所述第三操作为接受所述视频通话请求时,将所述运行状态从所述第一预定状态切换至第二预定状态。
8. 如权利要求1到7的任一所述的通信方法,其中所述第一画面包括第一子画面和第二子画面,所述第一子画面显示所述第一图像,并且所述第二子画面显示代表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用户的标识。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通信方法,其中所述第二画面包括第三子画面和第四子画面,所述第三子画面显示所述第二图像,所述第四子画面显示所述第一图像。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通信方法,其中所述第一子画面在所述第一画面的区域与所述第三子画面在所述第二画面的区域相同,并且所述第二子画面在所述第一画面的区域与所述第四子画面在所述第二画面的区域相同。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通信方法,其中在从所述第一预定状态切换至所述第二预定状态的过程中,显示所述第一图像从第一子画面对应的区域进入第四子画面对应的区域的过程。
12. 一种电子设备,包括:
处理单元,用于控制所述电子设备的各个组件,并且运行应用和执行相应处理;
通信单元,用于经由通信连接执行与另一电子设备的通信;
图像采集单元,用于在所述控制单元的控制下执行图像的捕获;以及
显示单元,用于执行图像或视频的显示,其中
所述处理单元监测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运行状态;当所述运行状态满足第一预定状态时,控制所述显示单元显示第一画面,所述第一画面包含所述图像采集单元采集的第一图像,调整所述显示单元的显示参数以及所述图像采集单元的采集参数,为用户提供相关组件的故障提醒;
当所述运行状态从所述第一预定状态切换至第二预定状态时,所述通信单元建立与另一电子设备的通信连接,并且显示第二画面,所述第二画面包含第二图像,所述第二图像是经由所述通信连接接收的所述另一电子设备的第二图像采集单元采集的图像,
其中,所述第一预定状态为满足通信应用启动条件的状态,所述第二预定状态为通过所述通信应用建立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通信连接的状态。
13. 一种电子设备,包括:
用于监测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运行状态的组件;
当所述运行状态满足第一预定状态时,用于显示第一画面的组件,所述第一画面包含所述第一图像采集单元采集的第一图像,调整显示参数以及所述第一图像采集单元的采集参数,为用户提供相关组件的故障提醒;
当所述运行状态从所述第一预定状态切换至第二预定状态时,用于建立与第二电子设备的通信连接,并且显示第二画面的组件,所述第二画面包含第二图像,所述第二图像是经由所述通信连接接收的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第二图像采集单元采集的图像,
其中,所述第一预定状态为满足通信应用启动条件的状态,所述第二预定状态为通过所述通信应用建立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通信连接的状态。
14.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电子设备,还包括:
用于检测到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用户执行的第一操作,当所述第一操作满足通信应用启动条件时,启动所述通信应用的组件,
其中,所述第一画面是包含所述第一图像的所述通信应用的初始界面。
15.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电子设备,还包括:
用于检测到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用户执行的第一操作,当所述第一操作满足通信应用启动条件时,启动所述通信应用,并且显示第三画面的组件;
用于检测到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用户执行的第二操作,当所述第二操作满足通信请求条件时,向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发送视频通话请求,并且显示所述第一画面的组件,
其中,所述第一画面是包含所述第一图像的所述通信应用的通信请求发送界面,所述第三画面是不包含所述第一图像的所述通信应用的初始界面。
16.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电子设备,还包括:
用于检测到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用户执行的第一操作,当所述第一操作满足通信应用启动条件时,启动所述通信应用,并且显示第三画面的组件;
用于检测到接收来自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视频通话请求,并且显示所述第一画面的组件,
其中,所述第一画面是包含所述第一图像的所述通信应用的通信请求接收界面,所述第三画面是不包含所述第一图像的所述通信应用的初始界面。
17. 如权利要求13到16的任一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
所述第一画面包括第一子画面和第二子画面,所述第一子画面显示所述第一图像,并且所述第二子画面显示代表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用户的标识;
所述第二画面包括第三子画面和第四子画面,所述第三子画面显示所述第二图像,所述第四子画面显示所述第一图像;
所述第一子画面在所述第一画面的区域与所述第三子画面在所述第二画面的区域相同,并且所述第二子画面在所述第一画面的区域与所述第四子画面在所述第二画面的区域相同;以及
在从所述第一预定状态切换至所述第二预定状态的过程中,显示所述第一图像从第一子画面对应的区域进入第四子画面对应的区域的过程。”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5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并未提交修改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先调整第一画面,然后才建立通信连接,而对比文件1中,先建立通信连接,然后建立音频通信,最后建立视频通信的通信流程,对比文件1的通信流程与权利要求1的通信流程完全不同;2.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特征“第一画面包含所述第一图像采集单元的第一图像,调整显示参数以及所述第一图像采集单元的采集参数,为用户提供相关组件的故障提醒”,对比文件1的图6仅仅公开的是显示本地画面是缩略图,根据缩略图是无法进行任何显示参数和采集参数的调整的。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5月2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合议组于2019年08月0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相同,为: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9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7项;于申请日2013年09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页,说明书附图第1-8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CN1473430A,公开日为2004年02月04日;对比文件2:CN102726055A,公开日为2012年10月10日;对比文件3:CN102215374A,公开日为2011年10月12日。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0和12-16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1和17相对于对比文件1-3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合议组认为:1.本申请意在使双方建立视频通话连接之前,为用户提供调整通话条件的机会,其通信连接特指第一电子设备与第二电子设备建立的视频通信连接,对比文件1中的“任一用户可以选择切换到视频模式,主叫方切换到使用HSCSD连接的视频模式”即对应于建立视频通信连接。对比文件1在建立音频通信之后,可以显示主叫方的实况视频图像,允许主叫方在发送实况视频之前预览它们自己的实况视频图像,该图像是在建立视频通信连接之前显示的,因此对比文件1的通信流程与权利要求1的通信流程是相同的;2.对比文件1公开了“主叫方电视电话摄像机看到的图像的缩略图被显示在主叫方图像屏幕51上,这允许主叫方在发送实况视频之前预览它们自己的实况视频图像”,预览即可以对视频图像画质及内容有大致了解,而并非无法辨识调整的情况,参见图6也可知,在缩略图像51中可以清楚辨识主叫方位置及面部特征,完全不影响主叫方根据该预览图像通过对显示参数和采集参数的调整对图像画质进行调整。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独立权利要求1,并对应修改了独立权利要求12,将权利要求14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独立权利要求13,删除了权利要求2和14并适应性修改了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1.在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用于调整显示参数以及所述第一图像采集单元的采集参数的第一画面是在没有建立第一电子设备和第二电子设备之间的通信连接的状态下显示的,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先建立通信连接,然后建立音频通信,最后建立视频通信的通信流程”,二者完全不同;2.区别特征2明确限定了调整显示参数以及所述第一图像采集单元的采集参数,对比文件1中的图6仅仅公开的是显示本地画面是缩略图,根据缩略图是无法进行任何显示参数和采集参数的调整的;对比文件1记载了“该图像可以是接收者已经选择的静止画面或图标600”,对比文件1中这种静止画面和图标是完全不能也无需进行调整的,摄像机在不同方向定位只是为了固定的方便,而不是为了通过不同方向来调整画面。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4日提交的独立权利要求1、11和12的内容如下:
“1.一种通信方法,用于第一电子设备,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包括第一图像采集单元,所述通信方法包括:
监测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运行状态;
当所述运行状态满足第一预定状态时,显示第一画面,所述第一画面包含所述第一图像采集单元采集的第一图像,调整显示参数以及所述第一图像采集单元的采集参数,为用户提供相关组件的故障提醒;
当所述运行状态从所述第一预定状态切换至第二预定状态时,建立与第二电子设备的通信连接,并且显示第二画面,所述第二画面包含第二图像,所述第二图像是经由所述通信连接接收的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第二图像采集单元采集的图像,
其中,所述第一预定状态为满足通信应用启动条件的状态,所述第二预定状态为通过所述通信应用建立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通信连接的状态,
其中监测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运行状态,当所述运行状态满足第一预定状态时,显示第一画面包括:
检测到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用户执行的第一操作,当所述第一操作满足通信应用启动条件时,启动所述通信应用,
其中,所述第一画面是包含所述第一图像的所述通信应用的初始界面。”
“11.一种电子设备,包括:
处理单元,用于控制所述电子设备的各个组件,并且运行应用和执行相应处理;
通信单元,用于经由通信连接执行与另一电子设备的通信;
图像采集单元,用于在所述控制单元的控制下执行图像的捕获;以及
显示单元,用于执行图像或视频的显示,其中
所述处理单元监测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运行状态;当所述运行状态满足第一预定状态时,控制所述显示单元显示第一画面,所述第一画面包含所述图像采集单元采集的第一图像,调整所述显示单元的显示参数以及所述图像采集单元的采集参数,为用户提供相关组件的故障提醒;
当所述运行状态从所述第一预定状态切换至第二预定状态时,所述通信单元建立与另一电子设备的通信连接,并且显示第二画面,所述第二画面包含第二图像,所述第二图像是经由所述通信连接接收的所述另一电子设备的第二图像采集单元采集的图像,
其中,所述第一预定状态为满足通信应用启动条件的状态,所述第二预定状态为通过所述通信应用建立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通信连接的状态,
其中所述处理单元监测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运行状态,当所述运行状态满足第一预定状态时,显示第一画面包括:
检测到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用户执行的第一操作,当所述第一操作满足通信应用启动条件时,启动所述通信应用,
其中,所述第一画面是包含所述第一图像的所述通信应用的初始界面。”
“12.一种电子设备,包括:
用于监测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运行状态的组件;
用于检测到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用户执行的第一操作,当所述第一操作满足通信应用启动条件时,启动所述通信应用的组件;
当所述运行状态满足第一预定状态时,用于显示第一画面的组件,所述第一画面包含所述第一图像采集单元采集的第一图像,调整显示参数以及所述第一图像采集单元的采集参数,为用户提供相关组件的故障提醒;
当所述运行状态从所述第一预定状态切换至第二预定状态时,用于建立与第二电子设备的通信连接,并且显示第二画面的组件,所述第二画面包含第二图像,所述第二图像是经由所述通信连接接收的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第二图像采集单元采集的图像,
其中,所述第一预定状态为满足通信应用启动条件的状态,所述第二预定状态为通过所述通信应用建立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通信连接的状态,
其中,所述第一画面是包含所述第一图像的所述通信应用的初始界面。”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4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经审查,上述修改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于申请日2013年09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页,说明书附图第1-8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二)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为:
对比文件1:CN 1473430 A,公开日期为2004年02月04日;
对比文件2:CN 102726055 A,公开日期为2012年10月10日;
对比文件3:CN 102215374 A, 公开日期为2011年10月12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通信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混合媒体电信呼叫建立,并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21行-第13页第16行,图3-7):主叫方启动他或她的电视电话上的拨号程序(拨号程序从未启动状态到启动状态,隐含公开了监测第一电子设备的运行状态,拨号程序可以被启动,隐含公开了第一预定状态为满足通信应用启动条件的状态,主叫方启动拨号程序,隐含公开了检测到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用户执行的第一操作,当所述第一操作满足通信应用启动的条件时,启动所述通信应用);主叫方电视电话摄像机看到的图像的缩略图(相当于第一图像)被显示在主叫方图像屏幕51上,这允许主叫方在发送实况视频之前预览它们自己的实况视频图像,如图5所示,在电视电话呼叫建立之前,主叫方电视电话显示的通信应用的初始界面,即话音通信界面(相当于当所述运行状态满足第一预定状态时,显示第一画面,所述第一画面包含所述第一图像采集单元采集的第一图像,所述第一画面是包含所述第一图像的所述通信应用的初始界面);为了启动视频呼叫,主叫方按压软键50,启动视频呼叫,假定视频呼叫通过接收者触摸“接受”软键93被接受(相当于当所述运行状态从所述第一预定状态切换至第二预定状态时,建立与第二电子设备的通信连接,所述第二预定状态为通过所述通信应用建立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通信连接的状态),接收者可以立即接受视频呼叫并开始发送实况视频,该主叫方显示器示出被叫方52的实况图像(相当于显示第二画面,所述第二画面包含第二图像,所述第二图像是经由所述通信连接接收的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第二图像采集单元采集的图像)。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调整显示参数以及第一图像采集单元的采集参数,并为用户提供相关组件的故障提醒。基于该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提高视频画面质量。
针对上述区别,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摄像机11可以一个预定方位固定在移动通信装置上,摄像机可以装备有允许调整摄像机方位的一个合适机构,以便用户能够以不同方向定位摄像机(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12-14行)。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用户可以调整图像采集单元的位置采集参数以获得期望的画面位置,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由此得到启示,在看到主叫方屏幕上显示的第一图像采集单元采集的图像不满足要求时,有动机想到通过调整摄像机的其他采集参数,例如分辨率、帧数等采集参数以获得期望的图像画质。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视频通信方法,并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223]-[0225]段,图41):当用户选择图38中的“我的图像视图”按钮381,可以在屏幕300上显示通过相机141获取的用户图像384,用户选择屏幕300底端的“选项”项,从而可以控制通信图像的图像质量,参照图41,当用户选择“选项”时,可以在屏幕300上显示多个图像质量控制项,例如“对比度”、“亮度”、“饱和度”、“锐度”、“色调”和“白平衡”等。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调整显示参数”这一区别特征,该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由此得到启示,将对比文件2中通过调整显示参数以提高通信图像质量的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同时当图像采集装置出现故障无法采集到正常图像时对用户进行故障提醒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因此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同上):在启动电视电话软件后,为了启动视频呼叫,主叫方按压软键50,启动数据呼叫。可见权利要求2的附加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同上):主叫方启动他或她的电视电话上的拨号程序(相当于启动通信应用);为了启动视频呼叫,主叫方按压软键50,启动视频呼叫(相当于发送视频通话请求),参见图6主叫方电视电话摄像机看到的图像的缩略图被显示在主叫方图像屏幕上(相当于第一画面)。当通信应用启动时,其界面是否包含主叫方采集的图像以供预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的,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同上):启动视频呼叫,假定视频呼叫通过接收者触摸“接受”软键93被接受,接收者可以立即接受视频呼叫并开始发送实况视频。可见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主叫方启动他或她的电视电话上的拨号程序(相当于启动通信应用);为了启动视频呼叫,主叫方按压软键50,启动视频呼叫,参见图6主叫方电视电话摄像机看到的图像的缩略图被显示在主叫方图像屏幕上(相当于第一画面)。当通信应用启动时,其界面是否包含主叫方采集的图像以供预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的,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并且在通信应用启动后,是通过主叫发送视频呼叫还是接收来自被叫方的视频通话请求以建立视频通话连接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5,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同上):假定视频呼叫通过接收者触摸“接受”软键93被接受,接收者可以立即接受视频呼叫并开始发送实况视频,该主叫方显示器示出被叫方52的实况图像。对于呼叫双方来说,请求和响应的操作是对等的,因此通过第一电子设备接受第二电子设备的视频通话请求建立通信连接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1-6任一项,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同上):主叫方屏幕的接收者视频显示区域52为黑屏(相当于第二子画面),主叫方电视电话摄像机看到的图像的缩略图被显示在主叫方图像屏幕51(相当于第一子画面)。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145]-[0146]段,图14):参照图14,当用户选择“用户1”作为他想要进行视频通信的另一方时,可以在屏幕300上显示关于“用户1”的信息,例如,显示“用户1”的图标355。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7,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同上):如图7所示,51显示主叫方视频图像(相当于第四子画面),52显示被叫方图像(相当于第三子画面)。可见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8,在主被叫双方的视频界面上,将主叫方图像在同一区域显示,将被叫方图像在同一区域显示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9,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在多照相机移动设备的视频会议期间切换照相机,并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155]-[0158]段,图8):如图8所示,第三阶段820把设备800图解表示成呈现设备800的用户的全屏视频,第四阶段825图解说明在远程用户已经接受视频会议请求并且建立了视频会议连接之后,处于过渡状态的UI805,在该过渡状态下,显示本地用户视频的显示区860的大小逐渐减小(即逐渐缩小),如箭头875所示。显示区860(即本地用户的视频)缩小,使得UI805能够在显示区860之后显示包含来自远程设备的照相机的视频的显示区870。换句话说,本地用户的视频860的缩小产生PIP显示880,PIP显示880具有本地用户的视频的前景插入显示860,和远程用户的背景主显示870。可见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在对比文件1和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0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因此权利要求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1.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混合媒体电信呼叫建立,并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21行-第13页第16行,图3-7):图3示出了适合于本发明使用的移动站的功能部件的简化方框图,这些主要功能部件对于适合供本发明使用的电视电话装置的各实施例是通用的;处理器16(相当于处理单元)连接各个模块;射频RF接口23(相当于通信单元)能够在电视电话与移动通信系统之间进行无线通信;摄像机11(相当于图像采集单元)捕获数据的信号经由摄像机接口12传送到处理器16;在装置显示器(相当于显示单元)标题栏上显示标题“视频呼叫”;主叫方启动他或她的电视电话上的拨号程序(相当于监测第一电子设备的运行状态,所述第一预定状态为满足通信应用启动条件的状态,检测到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用户执行的第一操作,当所述第一操作满足通信应用启动的条件时,启动所述通信应用);主叫方电视电话摄像机看到的图像的缩略图(相当于第一图像)被显示在主叫方图像屏幕51上,这允许主叫方在发送实况视频之前预览它们自己的实况视频图像,如图5所示,在电视电话呼叫建立之前,主叫方电视电话显示的通信应用的初始界面,即话音通信界面(相当于当所述运行状态满足第一预定状态时,显示第一画面,所述第一画面包含所述第一图像采集单元采集的第一图像,所述第一画面是包含所述第一图像的所述通信应用的初始界面);为了启动视频呼叫,主叫方按压软键50,启动视频呼叫,假定视频呼叫通过接收者触摸“接受”软键93被接受(相当于当所述运行状态从所述第一预定状态切换至第二预定状态时,建立与第二电子设备的通信连接,所述第二预定状态为通过所述通信应用建立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通信连接的状态),接收者可以立即接受视频呼叫并开始发送实况视频,该主叫方显示器示出被叫方52的实况图像(相当于显示第二画面,所述第二画面包含第二图像,所述第二图像是经由所述通信连接接收的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第二图像采集单元采集的图像)。
权利要求1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调整显示参数以及第一图像采集单元的采集参数,为用户提供相关组件的故障提醒。基于该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提高视频画面质量。
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摄像机11可以一个预定方位固定在移动通信装置上,摄像机可以装备有允许调整摄像机方位的一个合适机构,以便用户能够以不同方向定位摄像机(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12-14行)。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用户可以调整图像采集单元的位置采集参数以获得期望的画面位置,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由此得到启示,当主叫方屏幕上显示的第一图像采集单元采集的图像不满足要求时,有动机想到通过调整摄像机的其他采集参数,例如分辨率、帧数等采集参数以获得期望的图像画质。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视频通信方法,并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223]-[0225]段,图41):当用户选择图38中的“我的图像视图”按钮381,可以在屏幕300上显示通过相机141获取的用户图像384,用户选择屏幕300底端的“选项”项,从而可以控制通信图像的图像质量,参照图41,当用户选择“选项”时,可以在屏幕300上显示多个图像质量控制项,例如“对比度”、“亮度”、“饱和度”、“锐度”、“色调”和“白平衡”等。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调整显示参数”这一区别特征,该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权利要求1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由此得到启示,将对比文件2中通过调整显示参数以提高通信图像质量的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同时当图像采集装置出现故障无法采集到正常图像时对用户进行故障提醒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4.权利要求12-14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3、5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得到功能模块实现相应的方法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基于评述权利要求1、3、5不具备创造性的评述,权利要求12-14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5.权利要求15引用权利要求12-14中任一项,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权利要求7-10的附加技术特征的简单叠加,基于评述权利要求7-10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2-14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5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答复
针对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1.本申请涉及视频通话领域,意在使双方建立视频通话连接之前,为用户提供调整通话条件的机会,其通信连接特指第一电子设备与第二电子设备建立的视频通信连接,对比文件1中的“任一用户可以选择切换到视频模式,主叫方切换到使用HSCSD连接的视频模式”即对应于建立视频通信连接。对比文件1在建立音频通信之后,可以显示主叫方的实况视频图像,允许主叫方在发送实况视频之前预览它们自己的实况视频图像,该图像是在建立视频通信连接之前显示的,因此对比文件1的视频通信流程与权利要求1的视频通信流程是相同的。
2.对比文件1公开了“主叫方电视电话摄像机看到的图像的缩略图被显示在主叫方图像屏幕51上,这允许主叫方在发送实况视频之前预览它们自己的实况视频图像”。预览即可以对视频图像画质及内容有大致了解,而并非无法辨识调整的情况,参见图6也可知,在缩略图像51中可以清楚辨识主叫方的位置及面部特征,完全不影响主叫方根据该预览图像通过对显示参数和采集参数的调整对图像画质进行调整。对比文件1公开了“摄像机11可以装备有允许调整摄像机方位的一个合适机构,以便用户能够以不同方向定位摄像机”,用户从不同方向定位摄像机,直接带来的效果即是在预览它们自己的实况视频图像时,可以看到自己的图像是否位于画面中合适的位置,进而对摄像机方位进行调整以使采集的画面处于最佳位置。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由此得到启示对摄像机的其他采集参数进行调整以使其采集的画面画质更佳。对比文件1记载的“由接收者生成或者触发的图像被显示在主叫方电话机上,该图像可以是接收者已经选择的静止图画或图标600”,该画面是显示在第一电子设备上的第二图像,而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要求保护的通信方法,其要调整显示参数以及所述第一图像采集单元的采集参数的步骤均针对的是第一图像,该步骤也在第一电子设备显示第二图像之前,第二图像是否需要或能够调整与第一图像是否需要或能够调整并无关联。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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