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具有喷嘴环的工具容纳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7614
决定日:2019-11-25
委内编号:1F267869
优先权日:2014-01-15
申请(专利)号:201580004431.8
申请日:2015-01-15
复审请求人:赫尔穆特·迪博尔德金戒指工具厂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范启霞
合议组组长:左凤茹
参审员:李晋珩
国际分类号:B23B31/02(2006.01);;B23B31/117(2006.01);;B23Q11/1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若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用于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常规技术手段,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上述常规技术手段应用于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获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所预料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80004431.8,名称为“具有喷嘴环的工具容纳件”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赫尔穆特·迪博尔德金戒指工具厂,申请日为2015年01月15日,优先权日为2014年01月15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6年07月13日,国家阶段公开日为2016年11月1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2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6年07月13日提交的国际申请的中文文本的说明书第1-27段(即第1-4页)、说明书附图图1-4(即第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10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
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US2007/0077132A1,公开日为2007年04月05日;
对比文件2:WO2013/127606A1,公开日为2013年09月06日;
对比文件3:US5358360A,公开日为1994年10月25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工具容纳件,具有
-能够围绕转动轴线(15)旋转地驱动的夹紧头(12),所述夹紧头(12)具有通过端面开口(30)能够到达的空心的夹紧区域(28)用于夹住旋转工具(16)的工具杆(14),以及
-在端面侧面布置在所述夹紧头(12)处的喷嘴环(18),所述喷嘴环(18)具有喷嘴孔(20)用于给所述旋转工具(16)加载有液态的和/或气态的介质,其中,所述喷嘴环(18)容纳在所述夹紧头(12)的、阶梯形地扩展所述端面开口(30)的环凹处(32)中,其中,所述喷嘴环(18)通过连接器件(34)固定在所述环凹处(32)中并且利用所述喷嘴环(18)的内壳层(36)形成径向的限制部用于引入所述旋转工具(16),其特征在于,所述喷嘴环(18)在所述喷嘴环的后部的端面侧面(44)处形成轴向的密封面(56)以防所述介质流出到所述夹紧区域(28)中,其中,所述喷嘴环(18)的密封面(56)抵靠所述环凹处(32)的阶梯面来直接地贴靠。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工具容纳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喷嘴环(18)通过能够松开的螺栓连接件或不能够松开的材料配合连接件作为连接器件(34)独立于所述旋转工具地固定地与所述夹紧头(12)连接。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工具容纳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喷嘴环(18)具有能够旋入到所述夹紧头(12)的内螺纹(42)中的外螺纹(40)。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工具容纳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喷嘴环(18)的内壳层(36)具有形状配合轮廓用于防转动地接合装配工具。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工具容纳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喷嘴环(18)在所述喷嘴环的外壳层(38)处通过粘结连接或焊接连接(58)不能够松开地与所述夹紧头(12)连接。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工具容纳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喷嘴环(18)的外壳层(38)和所述环凹处(32)的外边缘限制用于容纳焊接缝(62)的V形的环缺口(60)。
7.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工具容纳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喷嘴环(18)在所述喷嘴环的后部的端面侧面(44)处具有凹槽形的或阶梯形的环凹坑(48)用于将所述介质导入并且分布到所述喷嘴孔(20)中。
8.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工具容纳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喷嘴环(18)具有多个在所述喷嘴环(18)的后部的端面侧面(44)和所述喷嘴环(18)的自由的前部的端面侧面(46)之间连贯的、沿着周缘方向分布的喷嘴孔(20)。
9.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工具容纳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喷嘴孔(20)沿着所述介质的通流方向看朝向所述转动轴线(15)如有可能以不同的倾斜角度倾斜。
10.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工具容纳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喷嘴孔(20)的流出开口布置成与所述工具杆(14)有径向的间距并且相对于所述转动轴线(15)在锐的角度下排出所述介质。
11.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工具容纳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夹紧头(12)在包围所述夹紧区域(28)的夹紧区段(52)中具有由至少一个纵向孔(50)形成的、用于所述介质的输送通道(26),并且所述输送通道(26)的横截面大于所述喷嘴孔(20)的横截面的总和。
12.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工具容纳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喷嘴环(18)利用所述喷嘴环的前部的端面侧面(46)与所述夹紧头(12)的端面齐平地来截止。
1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工具容纳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喷嘴环(18)的内壳层(36)相对于所述夹紧区域(28)具有直径过盈。
1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工具容纳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喷嘴孔(20)由分别具有保持不变的直径的孔通道来形成。
1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工具容纳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夹紧头(12)构造为收缩头。
1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工具容纳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喷嘴环(18)的内壳层(36)具有多边形轮廓或梅花轮廓用于防转动地接合装配工具。”
驳回决定中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具有冷却功能的刀夹,其也是一种工具容纳件,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具有冷却功能的收缩夹头,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为刀具提供冷却液的装置。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还可使用气态介质冷却,嵌入件通过连接器件安装在环凹处;(2)利用所述喷嘴环的内壳层形成径向的限制部用于引入旋转工具,密封面以防所述介质流出到所述夹紧区域中,喷嘴环的密封面抵靠环凹处的阶梯面来直接地贴靠。但使用气态或是液态冷却介质均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使用压装装配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还可采用卡接、螺纹连接、螺栓连接等方式(即使用连接器件)用于喷嘴环的安装,这是本领域的常规连接方式;对比文件2公开了利用喷嘴环的内壳层形成径向的限制部用于引入旋转工具并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采用嵌入件34上的喷孔24冷却工具的基础上,本领技术人员在面对还可采用何种形式在环凹处安装喷嘴环的技术问题时,可以采用如对比文件2公开的使用环形隔片8内径直接限制工具径向位移的技术方案,并适应性改进对比文件1中环凹处的结构,从而获得喷嘴环的密封面抵靠环凹处的阶梯面来直接地贴靠,使密封面起到防止冷却介质流入到夹紧区域的技术方案,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一种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1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或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2-16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0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从对比文件1的图1中不能直接且明确地确定环形通道22是阶梯状的,并且通道22和端部开口没有特定的关系,这是因为端部开口受到主体12的限制。“阶梯形地扩展所述端面开口的环凹处”的优势如下:喷嘴环18可以用于工具杆在其插入过程中的预校准。阶梯孔要求仅仅2个配合/间隙,即用于喷嘴环的轴配合和外配合,对比文件1的设计要求嵌入件34的内表面的额外的配合,这导致额外的制造花费。(2)关于密封解决方案,对比文件2仅公开了“覆盖盘与容纳体进行焊接,由此得到耐久且良好密封的连接”,这与通道的密封无关。另外,在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中,存在收纳室7,其将供给通道10与出口开口5连接,从而用作中间装置。因此,由于该空间7,使得权利要求1限定的与轴向密封面相关的区别特征与对比文件2的组合是不现实的或不必要的。(3)在本申请的国际初审报告中,对比文件1被认为不相关,并且欧专局已经授予该案的并行欧洲专利申请的专利权。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均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嵌入件34容纳在所述夹紧头12的、阶梯形地扩展所述端面开口的环凹处22中(结合附图1),对比文件2公开了利用所述喷嘴环的内壳层形成径向的限制部用于引入旋转工具,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采用嵌入件34上的喷孔24冷却工具的基础上,本领技术人员在面对还可采用何种形式在环凹处安装喷嘴环的技术问题时,可以采用如对比文件2公开的使用环形隔片8内径直接限制工具径向位移的技术方案,并适应性改进对比文件1中环凹处的结构,从而获得喷嘴环的密封面抵靠环凹处的阶梯面来直接地贴靠,使密封面起到防止冷却介质流入到夹紧区域的技术方案,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一种常规技术手段,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冷却介质是液态的和/或气态的;喷嘴环利用形成在其后部的端面侧面处的轴向密封面防止冷却介质流出到夹紧区域中,该密封面抵靠所述环凹处的阶梯面来直接地贴靠。但气态或是液态冷却介质均是本领域常用的冷却剂,根据实际工况选择使用某一类冷却介质或将气态或液态冷却介质组合使用,均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由于对比文件2已经明示了,应当尽可能地确保“所有冷却液都经过出口孔排出”,而在连接部件的易发生介质泄漏的连接区域内设置与部件的连接部位形成形状匹配的密封结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用于实现上述目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且当本领域技术人员看到对比文件2公开的结构,能够意识到,环形的储存和收集室7与夹紧区域邻接的内缘以及该储存和收集室7与环形盖盘4邻接的外缘均是最可能发生冷却介质泄漏的区域,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这些区域内设置相应的密封结构。由于对比文件2已经在储存和收集室7与环形盖盘4邻接的外缘,即盖盘4后部与凹陷部9的阶梯面抵靠接触的区域内设置了轴向密封面(参见附图4),在其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盖盘4在环形的储存和收集室7与夹紧区域邻接的内缘附近,也具有同样的与凹陷部9的阶梯面抵靠接触的轴向密封面,以防止冷却介质流出到夹紧区域中,从而确保“所有冷却液都经过出口孔排出”。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1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2-16也不具备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指出,对比文件2中的凹陷部9相当于本申请的环凹处且有助于实现“盖盘的精确定位”,因此有关阶梯孔的特征并未构成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并且无论是本申请的国际初审报告中所给出的审查意见,还是本申请申请进入的国家或地区的专利审查部门所给出的审查意见,对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查并不具有约束力。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的解决方案集中在环形隔片与刀柄之间的环形间隙的问题上,因此,从对比文件2出发,本领域技术人员只会想到在环形隔片与刀柄之间的环形间隙问题,使得所有冷却液从出口孔排出,而不会想到去防止液体流入夹紧区域;根据对比文件2的解决方案以及从对比文件2的图4中也可以看出,收集室7覆盖了收缩夹头1的边缘的大部分,因此这样的密封面不能有助于液体的密封,因为收集室7延伸超过凹陷部9的阶梯面。(2)复审通知书指出了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2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但是没有说明区别技术特征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这是不规范的,实际上,除了密封效果之外,它们还有助于省去了分开的密封嵌件。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均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修改申请文件,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相同,即: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6年07月13日提交的国际申请的中文文本的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10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工具容纳件,对比文件2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具有刀具冷却功能的收缩夹头,其实质也是一种工具容纳件,该对比文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1页最后一段至第6页最后一段,附图1-4,8):能够围绕转动轴线(参见附图2)旋转地驱动的收缩夹头1(相当于夹紧头)的刀架体2包含用于夹紧刀具的刀柄(相当于工具杆)的接纳孔3(其外侧开口相当于本申请的“端面开口”,并使得接纳孔3与刀柄接触的区域构成了“通过端面开口能够到达的空心的夹紧区域”),在刀架体2的前端部布置有与刀架体2以不可拆松的方式固定连接的环形盖盘4(相当于喷嘴环,“固定连接”也表明盖盘4与刀架体2之必然设置有“连接器件”),盖盘4具有多个狭缝形的出口孔5(相当于喷嘴孔)并形成向内伸出的环形隔片8,刀架体2在接纳孔3的前部区域中具有被设计成环形槽的储存和收集室7,刀架体2内部设置有从用于输入冷却剂的径向孔6纵向延伸到储存和收集室7的冷却剂供给通道10,通过径向孔6和冷却剂供给通道10可以把冷却剂导引到储存和收集室7中并且从那里通过出口孔5导引到夹紧在刀架体2中的刀具,刀架体2的前端侧上设置有用于接纳盖盘4的凹陷部9,附图4中清晰可见,凹陷部9阶梯形地扩展了刀架体2的接纳孔3的端面开口(因而凹陷部9相当于本申请的环凹处),盖盘4例如可通过焊接的方式(此时焊接部位即相当于本申请的“连接器件”)固定在凹陷部9中,环形隔片8的内直径与接纳孔3的内直径相应,使得在刀具在刀架体2中的收缩配合之后环形隔片8尽可能贴靠在刀柄上(相当于公开了“利用所述喷嘴环的内壳层形成径向的限制部用于引入所述旋转工具”),从而确保被输入储存和收集室7的冷却剂通过出口孔5输出,而不通过在环形隔片8与刀柄之间的环形间隙流出(由于该环形间隙与夹紧区域连通,因而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安装结构同样能够“防止冷却剂流出到夹紧区域中”)。
因此,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冷却介质是液态的和/或气态的;喷嘴环利用形成在其后部的端面侧面处的轴向密封面防止冷却介质流出到夹紧区域中,该密封面抵靠所述环凹处的阶梯面来直接地贴靠。
但气态或是液态冷却介质均是本领域常用的冷却剂,根据实际工况选择使用某一类冷却介质或将气态或液态冷却介质组合使用,均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与此同时,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1页第5段指出其发明目的在于,“在环形隔片与刀柄之间存在尽可能小的间隙。由此能够以简单且高效的方式在没有冷却剂损失的情况下把冷却剂导引到设置在环形隔片中的出口孔并且从那里有目的地导引到待冷却的区域。理想情况下,在环形隔片与刀柄之间应不存在环形间隙,因此所有冷却液都经过出口孔排出”。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已经明示了,应当尽可能地确保“所有冷却液都经过出口孔排出”,而在连接部件的易发生介质泄漏的连接区域内设置与部件的连接部位形成形状匹配的密封结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用于实现上述目的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且当本领域技术人员看到对比文件2公开的结构,能够意识到,环形的储存和收集室7与夹紧区域邻接的内缘以及该储存和收集室7与环形盖盘4邻接的外缘均是最可能发生冷却介质泄漏的区域,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这些区域内设置相应的密封结构。由于对比文件2已经在储存和收集室7与环形盖盘4邻接的外缘,即盖盘4后部与凹陷部9的阶梯面抵靠接触的区域内设置了轴向密封面(参见附图4),在其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盖盘4在环形的储存和收集室7与夹紧区域邻接的内缘附近,也具有同样的与凹陷部9的阶梯面抵靠接触的轴向密封面,以防止冷却介质流出到夹紧区域中,从而确保“所有冷却液都经过出口孔排出”。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 权利要求2引用了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3引用了权利要求1或2。如上所述,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环形盖盘4可以通过焊接以不可拆松的方式与刀架体2固定连接(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19-21行)。在此基础上,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为刀具提供冷却液的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4栏第3-17行,第6栏第5行至47行,附图7):刀具夹头1用于夹紧带有钻头的刀具15的锥形柄部16,刀具夹头1的大外径部2的外表面形成有外螺纹;喷嘴环40的后部一体地形成有连接部40a,连接部40a与设置在刀具夹头1的大外径部2上的螺纹部螺纹连接,还可利用旋入大外径部2内的固定螺栓41防止喷嘴环40松脱(相当于公开了,“喷嘴环通过螺栓连接器件独立于旋转工具地固定地与夹紧头连接”)。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实现喷嘴环与夹紧头的可靠连接。因此,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2中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在将这种连接方式应用于对比文件2公开的嵌入式喷嘴环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构造出将喷嘴环通过外螺纹旋入到夹紧头的内螺纹上的安装方式,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2、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2、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4引用了权利要求1或2,权利要求15、16分别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13-15行)还公开了,仅需要不同设计的盖板与统一的刀架体相结合,以实现成本低廉的、单独适配于各种应用领域的收缩夹头,在此基础上,根据工具头结合部的不同形状,在用于夹紧工具头的活塞环的内壳层上相应地形成能够与各种工具头结合部的形状配合的凹槽,以实现二者的可靠接合,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具有多边形轮廓或梅花轮廓的凹槽是常见形式。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15、1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5引用了权利要求1或2,权利要求6引用了权利要求5。如上所述,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环形盖盘4可以通过焊接以不可拆松的方式与刀架体2固定连接(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19-21行)。在焊接时在两零部件的焊缝处预先加工出焊接坡口是一种常规技术手段,具体地,在喷嘴环的外壳层和所述环凹处的外边缘加工用于容纳焊接缝的V形的环缺口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粘结连接的方式亦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7引用了权利要求1或2。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11-27行,第5页第18-21行)还公开了在盖盘4后部的端面侧面处具有环形槽形式的储存和收集室7(相当于环凹坑)用于将冷却剂导入并分布到所述出口孔5中;储存和收集室7可以具有不同直径的多个级(即,可以是阶梯形的环凹坑),以便实现最佳的储存和收集效果和进而实现冷却剂流在出口孔5上的均匀分配。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8-11、14分别引用了权利要求1或2。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5-6页,附图8):盖盘4(相当于喷嘴环)具有多个在其后部的端面侧面与其自由的前部的端面侧面之间连贯的、沿着周缘方向分布的出口孔5(相当于喷嘴孔);出口孔5沿着冷却剂的通流方向看朝向盖盘4的中轴线具有不同角度;且结合附图2可知:出口孔5的流出开口布置成与刀具的刀柄(未示出)有径向的间距并且相对于盖盘4的中轴线在锐的角度下排出冷却剂;收缩夹头1在包围所述夹紧区域的夹紧区段中具有由至少一个纵向孔形成的、用于冷却剂的冷却剂供给通道10,结合附图4可知:冷却剂供给通道10的横截面大于出口孔5的横截面。至于输送通道的横截面大于喷嘴孔的横截面的总和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的介质流量和压力所做的常规设置,并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附图8示出了多个圆形的出口孔5,使喷嘴孔由分别具有保持不变的直径的孔通道形成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11、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 权利要求12引用了权利要求1或2。但对比文件2的附图4公开了,将盖盘4的前部的端面侧面与收缩夹头1的端面齐平地来截止。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8 权利要求13引用了权利要求1或2。但通过过盈配合的方式实现喷嘴环的内壳层相对于所述夹紧区域的连接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
(1)对比文件2的解决方案集中在环形隔片与刀柄之间的环形间隙的问题上,因此,从对比文件2出发,本领域技术人员只会想到在环形隔片与刀柄之间的环形间隙问题,使得所有冷却液从出口孔排出,而不会想到去防止液体流入夹紧区域;根据对比文件2的解决方案以及从对比文件2的图4中也可以看出,收集室7覆盖了收缩夹头1的边缘的大部分,因此这样的密封面不能有助于液体的密封,因为收集室7延伸超过凹陷部9的阶梯面。(2)复审通知书指出了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2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但是没有说明区别技术特征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这是不规范的,实际上,除了密封效果之外,它们还有助于省去了分开的密封嵌件。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均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
首先,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1页第5段指出其发明目的在于,“在环形隔片与刀柄之间存在尽可能小的间隙。由此能够以简单且高效的方式在没有冷却剂损失的情况下把冷却剂导引到设置在环形隔片中的出口孔并且从那里有目的地导引到待冷却的区域。理想情况下,在环形隔片与刀柄之间应不存在环形间隙,因此所有冷却液都经过出口孔排出”。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特别关注环形隔片与刀柄之间的环形间隙的原因,是因为其认为,上述环形间隙有可能导致“冷却剂损失”,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不同的连接结构中,有可能导致冷却剂损失的连接部位不同,需要密封的部位必然也不同,因此,对比文件2本身并未限制本领域技术人员关注环形间隙以外的其他连接部位。当本领域技术人员看到对比文件2公开的结构,能够意识到,环形的储存和收集室7与夹紧区域邻接的内缘以及该储存和收集室7与环形盖盘4邻接的外缘均是最可能发生冷却介质泄漏的区域。因此,根据对比文件2给出的应当尽可能地确保“所有冷却液都经过出口孔排出”的技术启示,除了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的设置在储存和收集室7与环形盖盘4邻接的外缘,即盖盘4后部与凹陷部9的阶梯面抵靠接触的区域内的轴向密封面(参见附图4),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使盖盘4在环形的储存和收集室7与夹紧区域邻接的内缘附近,也具有同样的与凹陷部9的阶梯面抵靠接触的轴向密封面,以防止冷却介质流出到夹紧区域中。
其次,对比文件2中的盖盘4与刀架体2前端的凹陷部9在形状上的配合,也能省去分开的密封嵌件。另外,合议组认为,采用三步法评述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时,认定区别技术特征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有助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分析有无动机对最接近现有技术进行改进。具体到本案,由于复审请求人此前所提及的阶梯孔带来的密封效果及预校准效果,对比文件2中的凹陷部9同样能够实现,因而有关阶梯孔的特征并未构成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因此,本申请与对比文件2相比,只是提供了另一种用于实现同样目的的密封结构,上述密封结构的获得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对此,合议组在前面评述过程中已经详细分析了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何有动机对对比文件2的现有结构进行改进,在此不再赘述。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并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2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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